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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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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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核爆級緊急 [今日聲援表]

依家‼️即刻‼️IMMEDIATELY‼️
09:30 am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縱火
#詳情未知 請東區街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裁判官
#20200323上水 #縱火 #提堂

1009 開庭。

新增控罪2、3,辯方不反對。
控罪1:2020年3月23日有意圖縱火,於上水已婚警察宿舍外損毀2私家車。
控罪2:管有腐蝕性物品,即鹽酸。
控罪3: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即1把鋤頭。

案件押後至8月20日1430,於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1011 退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審訊進度:
PW2 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表面證供成立,休庭。

昨天審訊內容,香港獨立媒體的詳細報導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傳召PW2 PC10518黃思明(音)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總部重案組3B隊。0248被告被捕,0253從PW1接收被告的背囊。回到尖沙咀警署後,約0400在被告的背囊中找到橙色打火機。約0700向PW1報告此事。0253-0400 背囊由PW2保管,沒有受到干擾。0400-0700 亦沒有干擾該橙色打火機。

📌盤問
辯方大律師邀請PW2讀出一段口供 (2019年11月29日PW2就事件的口供) 內容。「同日0253,PW1將被告用品即證物A-J交予本人看管。」
證物J是橙色打火機,口供的意思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是,沒有寫證物是由誰檢取) 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及那些證物是由你檢取 (PW2:冇提及) 記事冊內有沒有提到你是什麼時候找到橙色打火機?(PW2:不記得)

辯方邀請PW2看記事冊時才知道他沒有帶。控方回應指,他應該沒有寫,所以PW2的警員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控方亦不能確認。休庭至第二天...

第二天PW2帶了記事冊,上面提到搜出打火機的時間。辯方指出,即是口供有Misleading statement,因為口供的意思就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同意,因為都是在背囊中找到) 做口供時有沒有帶記事冊,將內容抄落口供?(PW2:有,抄了有關橙色打火機的一部分) 被告拘捕後有沒有和PW1交談? (PW2:只有在彌敦道將背囊交給我時交談過) PW1有沒有向你提及在現場找不到打火機?(PW2:冇)

📌覆問
控方邀請PW2讀出記事冊的其中一段。「補錄:同日0253,於彌敦道240至252號,從ASGT7720將被告及背囊接收。0305押解被告上AM9864,0320離開上址。」

法官提問,請PW2指出在背囊的哪個部分檢取橙色打火機。PW2拿著背囊,指出是在背囊最大架的底部找到。

被告選擇不作供,審訊完結。
押後至11月16日093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作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控方結案陳詞‼️
辯方沒有爭議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和打火機,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沒有嘗試點著打火機、有沒有4-5下火光及有沒有意圖點著玻璃瓶及投擲。控方依賴PW1的證供、搜出的橙色打火機和被告當時的衣著及裝備。
辯方挑戰PW1證供的可信性,因為他漏寫了一些觀察。但PW1不是律師,他不知道證供內要包含什麼細節是正常的。PW1在第二份口供補充他看到四至五下火光並沒有影響他先前的觀察的可信性。
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準備投擲,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被告面向警方,如果他不是要掟向警方,仲可以掟去邊?因此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有關被告是否嘗試點燃玻璃樽及投擲,PW1的證供是唯一的證據。PW1在盤問時指出他看見被告的火光持續兩三秒,沒有其他動作,但又指控被告想投擲玻璃樽,被制服後意圖隱藏玻璃樽。辯方指出這完全是PW1虛構的 ,他的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沒有提及,情節亦沒有一致性。
第二份口供補上了他觀察到四至五下火光,在盤問下他承認是律政司要求他補上。律政司職責是整合已有的證據作檢控基礎。辯方同意控方說法:PW1不是律師,但他後來根據專業機構的指示修改證據 (acting on advice of professional counsel),律政司的指示已影響了案情。
另一方面,被告手中的打火機如此重要的證物,在記事冊和口供中只是單純說找不到。盤問下又知道,現場根本沒有人嘗試去找出那個打火機。(nobody cares to find the lighter)
PW2就發現橙色打火機的證供亦不可靠。PW2的口供顯示橙色打火機是PW1交給他的,PW2在庭上作供時否認,說橙色打火機是PW2在警署搜被告的背囊中找到的。第一天審訊時PW2說他不記得有沒有在記事冊記下找到橙色打火機的事情,他沒有帶記事冊上庭。控方回應說他沒有寫低,所以PW2的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第二天審訊,查看PW2的記事冊又發現原來他有寫。
簡而言之,整個控方案情都沒有可靠的證據。

(直播員按:英文陳詞,直播員又坐得比較後,有不少地方聽不清楚... 如有錯漏,歡迎指正)

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高等法院第一庭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13將軍澳 #宣佈判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縱火

姚 (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速報: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維持原判
#高等法院第一庭
#薛偉成上訴庭法官
#1013將軍澳 #宣佈判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縱火

姚 (24)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申請人的律師提出以下的上訴申請原因:
1)原審法官應否依賴英國指引the UK Guidelines
a. 未有預先向申請人作出警告
b. 回應破壞社會安寧而非縱火
2)原審法官是否適當地根據英國指引而考慮本案的犯罪元素以及對社會安寧造成的破壞,以致6年為量刑起點是否適合

就第(1)項原因:
考慮到 (i)兩地司法制度有異 (ii)英國指引只適用於縱火,而不適用於破壞社會安寧,申請人的律師特定批評原審法官沒有指出為何要依賴英國指引作判刑準則。他指出以往法庭上多次指出英國指引的判刑準則並不能作直接參考,因為香港的形勢和環境與英國不同。然而,法官認為原審法官沒有直接跟從或應用英國指引,只是討論英國指引中相關原則的概念,指出需要決定被告的罪責程度以及被告犯罪所帶來的破壞程度,她亦有慎重考慮香港以往沒有相關案情的典據,並有考慮相關加刑或減刑的因素。因此對原審法官第(1)項的批評並不成立。

就第(2)項原因:
申請人的律師認為針對第一項控罪,若原審法官的判刑考慮是基於「公眾活動」的考量,以往的暴動案件能提供判刑準則參考。他引述了Yim Tak Wai 和 Tse Ka Wah的案件。法官指出,前者於裁判法院審理,而後者為越南人於難民中心打鬥的案件,因此引用這兩件案件並不適合。
法官接納申請人的律師引用(i)莊鑫淼(ii)林小雄(iii)鄺文浚(iv)黎振鴻 的案例。根據以上於區域法院審判的案例,各法官均接納以五年或以上作為量刑起點,只是根據案件和犯案人不同的情況加以考慮。考慮到於公眾集會縱火是極為危險,監禁式的刑罰才能起阻嚇作用。而控方亦有指出以下因素引證本案與申請人律師所提出的案例有不同,因而要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
(i)申請人購買白電油以製造該2枚汽油彈,並攜帶到示威現場使用
(ii)申請人指出向路障投擲汽油彈的目的是防止警方在與示威者對峙時推進,而當時有警員正在清理路障,申請人的行為阻礙了警員執行職務
(iii)申請人的行為罔顧警員的生命安危

這些都是原審法官以6年作為量刑起點的考慮因素。法官認為原審法官並未有作錯誤的判決,因此駁回上訴許可申請,維持原判

判決書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裁決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罪名不成立🌟🌟

法官不在庭上讀出裁決,叫各位上司法網睇
(直播員按:1140 upload了)

休庭半小時待控方商討證物處理

1133 開庭
電話、SIM卡、八達通等個人物品交還被告
其餘交予法庭存檔
1134 法官:This concludes the trial. Court.

完整裁決書

裁決的摘要 (中文)
Press summary (English)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縱火
#保釋申請

黃(18)
🛑還押已逾5天

修訂控罪1-2:
縱火

案情: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背景: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瞭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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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違反宵禁令及四次沒有向警署報到,於五天前被拘捕。

保釋申請獲批,控方沒反對申請

保釋條件:
-現金$20,000
-人事現金$5,000
-每星期警署報到1次
-遵守宵禁令1100-0700
-不准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居住,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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