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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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的字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辯方無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不反對擔保,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答辯。

🟢保釋事宜:
。現金擔保1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於報稱地址居住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時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期間維持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0603大埔

👤

控罪 :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1年6月3日於被告住所內搜出無線電通訊器具,即兩部黑色對講機及收發器。通訊局職員確認為無牌。

————
~控方有4位証人,有警誡供詞,沒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對講機是在被告房中搜出。被告稱是幫朋友暫時存放,但又提供唔到朋友資料。

~被告不認罪。沒有律師代表,稱自己可以處理,沒有辯方証人。

~裁判官問被告對警誡口供有沒有爭議,又問被告是否知道什麼是警誡口供,質疑被告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能否處理本案。之後給予被告15分鐘時間考慮要不要聘請代表律師。

~休庭後,被告承認控罪,並呈上三份同類案例,作為求情參考。

~被告稱自己是代朋友保管 ; 初犯,無刑事定罪記錄,亦沒有証據顯示他曾使用該無線電通訊器具,希望裁判官以罰款為刑罰。

~最後,裁判官判被告罰款$2000,由保釋金扣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進度報告

陳(38)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新界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背景:
2021年2月10日經審訊後罪成,需還押兩週以索取背景報告,2月24日 #黃國輝裁判官 因報告內容正面,另予被告保釋以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3月17日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裁決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440

………………………………………………………

~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他同意控罪及案情。

~被告同意及確認申請更改社會服務令的報告。

~裁判官批准被告的社會服務令由2021年3月17日起計,延長24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2粉嶺 #提堂

D1:黃(20) / D2:梁(21)
D3:郁(18) /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代表D1 & D4 的律師表示,要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的文件,向法庭申請後四個星期,D3律師有同樣要求,D2不反對押後。

控方確認事情,不反對押後,不反對各被告以同樣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23日14: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被告可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05月12 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續審 [17/3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審訊 [3/20]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續審 [7/2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1: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申請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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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提堂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對於控罪(一) 及 (二) ,四名被告皆不認罪。

~控方稱有12名証人,四名被告都有警誡供詞。希望有審前覆核(5/7)。辯方想於2022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審訊,預計10天。

~辯方稱有文件要向控方索取及確認,亦有特別事項有爭議,故希望多些時間準備,審前覆核安排於7月5日。

~裁判官對於審前覆核日期及10天審訊期有質疑。經與控辯雙方討論後,審前覆核定於2022年6月23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一庭進行。

~四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庭第廿七庭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13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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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新案件

👩‍💼喬 (35)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被告有兩宗案件需要上庭。但由於接受隔離觀察,故其中一單案押後至本年8月31日(如確定被告可以出庭)。

~另一宗案件定於2022年9月6日上午11:00或較早日期(如証實被告適合出庭)。

~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7日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再訊。期間控罪1會轉介至地方法院;另控罪2警方會進行調查並索取法律意見。被告無擔保申請。

~裁判官批准將兩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

~期間被告交由懲教署監管。

註按:喬手足今日精神良好。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感謝}
(已有)#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4/7]{感謝}
(已完結)#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感謝}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案件管理聆訊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441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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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提堂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於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申請修訂控罪。被告無需答辯,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訊。不反對被告擔保。

~辯方今早先收到修訂控罪,亦有額外文件要向控方索取。

~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10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3/15]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2]

🕚11:00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500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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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超過1.5個月

控罪1: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控罪2: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

控罪(一)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及轉介文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日3:00pm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反對被告保釋。

~修訂控罪(一):
被控於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一個稱作「廢中」的人、一個稱作「恩典」(別名「大媽」、「姑姐」、「SISTER」)的人、一個稱作「Zizi」的人及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協助自己及其餘11名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及或因該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控方修訂了控罪(二)及新增2項控罪。控方申請藏毒罪及2項新控罪,於11月14日粉嶺裁判法院再訊,以待控方準備轉介區院文件。

~辯方今日才收到修訂控罪(二)及新增2項控罪的文件。向被告索取指示後,不反對修訂控罪及新增控罪。

新增2項控罪:

- 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有關控罪(二)及新增的2項控罪,被告明白,今日無需答辯,律師未收到文件,押後於2022年11月14日上午9:30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期間等候轉介文件,被告繼續還押。

=========
按:喬手足今日穿寶藍色冷衫, 米色長褲, 白恤衫,精神狀態良好,不時望向旁聽席,以眼神打招呼。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提堂

👩‍💼喬 (35)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1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 製造爆炸品
被告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
案件將會轉介到區域法院, 並於12/1/2022 15:00進行答辯。 辯方申請法援, 並保留提供不在場證明及其他證據權利。

控方反對保釋, 辯方沒有提出保釋。

按:喬精神不錯, 不時向手足點頭

💛感謝臨時直播員💛
【12月15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5/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續審 [15/5]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違反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2/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士翔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違反社會服務令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判刑將會交由原審法官 #黃國輝裁判官 處理,控方申請提犯令。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20日09:30 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判刑,期間被告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129/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兩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兩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兩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修訂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0:46] 開庭

控方有修訂控罪,申請轉介區域法院審訊;法庭書記宣讀,各被告表示明白。

各律師表示收到文件,申請以中文審訊,保留10日提供不在場證明;D1, D2 無保釋申請,D3申請保釋被拒,D4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法庭提醒區域法院無當值律師服務,各被告要自聘律師或申請法援。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5日,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新案件

👤文(38)

控罪:煽惑不投票
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賬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4:35] 開庭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6個星期,以便索取文件,有擔保申請。

控方不反對押後,不反對保釋,條件要被告不離港。辯方同意。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5日09:30同庭答辯,批准保釋,現金五千,不得離港,居於現址,如有改變要在24小時前通知ICAC。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文(38)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在2023年10月31日~12月4日,即區議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名為Sam Man 的 Facebook 帳戶上展示一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
[10:23] 控方要求被告答辯;被告認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指被告在10月31日在Facebook 帳戶貼出黃世澤呼籲他人杯葛選舉的貼文和YouTube片段鏈結。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罪名成立。

辯方呈上求情信,稱被告不是KOL,只是轉發貼文,無加評論,無人回應,無人轉發,影響極微,選舉亦順利完成;法例係新法例,被告錯誤理解在私人帳戶發佈不等於公開發佈;同類案件都係援刑,無上訴庭指引,希望法庭考慮。

控方同意有十宗同類型案件,判監後改判緩刑。

黃官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緩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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