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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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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

A2:鍾(30) 🔴已還押19日

控罪1:暴動 [A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A2]
A2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2]🔴已認罪
A2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背景: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及後在科學館內被捕,本案為其中一宗涉 及8人案件,共7人已經認罪及判刑

D5去年9月答辯後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D1,D4及D8開審前認暴動罪並於1月18日分別被判處18、15個月監禁及教導所。
餘下4人不認罪排期審訊。D3、D6及D7 於開審時承認暴動罪於2月9日分別判處19,16及19個月監禁。D3管無線電通訊具另判罰款$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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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何鎮壘/鄺潤雙
辯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判刑速報:
控罪(1)及(3):總刑期監禁42個月‼️
控罪(10):罰款$2500

📌求情:
代表律師指已交書面陳詞,補充被告3月8日親手求情信因獄中郵遞延誤今早才收到交法庭,澄清信中指及早認罪是指控罪(10)。

簡介學習及工作背景,為家中獨子,父母曾分別在2016及2018患心臟病及癌症,自此立志醫護工作。包括父母、老師,同學,女友等求情信指其為人富有同理心,令師長放心,被告有心從事護理工作,性格樂於助人。犯案因錯誤進入不應去的地方及幫助不應幫助的人,鼓勵了其他人破壞法紀,同意法官指理大緊接中大事件。被告細閱判案書後已有深切反省後悔。本案影響今後可能未能繼續醫護工作,婚期遙遙無期,也未能好好照顧母親。被告今後會䦧讀多份報章擴闊視野,避免偏頗,並向公眾、法庭及其他受影響人士致歉。希望法庭能格外開恩以能重回醫護行業,同女友組織家庭及照顧父母。

法庭讀出判刑理由書,詳細理由書今日稍後上載司法機構網站。

被告以義務急救員自居,以為救助理大內無辜受傷人士有免責金牌。背後推手鼓吹其他人協助示威參與者,包括以汽車接載,到場人士受騙最後被捕。

總結:
控罪(1)以監禁24個月作量刑起點同意頗多案情可減3個月。

控罪(3)案情較嚴重以監禁48個月作量刑起點,同意頗多案情可減3個月,求情可見有家人師長女友強大支持酌情再減3個月。

控罪(1)之暴動為控罪(3)之延續,故兩刑期可作同期執行。

控罪(10)與同案D3一致判罸款$2500,在保釋金扣除。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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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上訴方申請附加資料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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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

🔸申請方陳詞
代表依賴呈交書面陳詞及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相片及片段可見11月17日晚理大Y座出口發生爆炸,上訴人想走但有人在門口阻止並恐嚇不可離開,原審法官沒有充份考慮其作供內容。也希望法庭留意逃出理大進入科學館時申請人沒有跟隨其他人棄掉裝備衣物放入黑色袋,只將白色頭盔除下放身旁,原審判詞指放入黑色膠袋是錯誤引導。

🔹三位法官觀點:
知道上訴方指是想入內作義務急救員爭取急救經驗,但三位法官同意重點在於入去理大之意圖,原審法官已經指出不相信入內之理由解釋並謂申請人是「不請自來」,當時只上了2個月護士課程,辯方證人也指學校當刻不同意學生進入理大作急救,彭偉昌法官批評想取急救經驗可到單車徑協助既安全又容易,當時環境連官方救援機構也沒有派人進入,也進一步指申請人只是登記護士,司法認知工作只是餵藥。洗傷口播喉等同注冊護士有大分別。而申請人作供進人時氣氛平靜也同時實不符,當刻已有人向警方射箭、鋼珠。PW1 理大職員稱11月11至17日被大批黑衣人佔據,大部份職員返工很困難,可以進入必須排除萬難,除非是暴動支持者。

🔸申請人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原審法官遺漏考慮離開理由可能影響到考慮申請人進入理大之推論。而法庭應考慮申請人作供11月17日晚上6時許協助完外藉人士後感到危險已經同案中D6商議離開理大並打算去坐其男友D7泊在附近之車輛,但因天橋有人放火未能成功,沒有如判詞指打算留守

🔹彭偉昌法官重申原審法官指其作供多處ridiculous故拒納其作供

🔹律政司代表沈大律師回應:
採納書面,補充判詞有考慮過申請人即D2商議想離開,但批評其校內四處流連並到飯堂食飯,是有意留守,同意重點在於D2其進入意圖。而白色頭盔P236同意事實有指出是放在黑色膠袋旁地上,沒爭議不在袋內

📌裁決
法庭駁回上訴申請,維持定罪及服刑,詳細判詞6個月內頒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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