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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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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提堂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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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令裁決:
由於高等法院的禁制令,已廣泛地受保障警員及家人資料,防止一般性起底。因此,本席會就個別申訴人個人基礎作出裁決。

申訴人未有提供確實證據,證明申訴人有任何影響。本席不接受申訴人在庭上空泛的聲稱,理由是控方指是「收到律政司指示」才提出申請,並沒有證明申訴人是受驚恐證人,在爭議高等法院禁制令有效性時,亦無提供實質數據,說明起底的嚴重性,這種臨時申請並不理想。

就過往警員起底事件而言,大部份警員都因為執行職務而被起底,沒有證據顯示警員因法庭審訊公開的資料而被起底。所以,要求法庭批出匿名令是不相關,不合理,不相稱的。

本席拒絕匿名令申請,理由係與訟雙方的名字是案情的一部分。若隱藏其中一方,會使案情空洞,傳媒不積極報導,令案件無法引起適切的公眾關注。

另外,高院頒布的禁制令亦有其效用,據辯方陳詞,高院於去年10月頒布禁止公開警員資料的禁制令,11月和12月的起底情況便大幅減少;加上最近有案件因違反該禁令而被判監禁式刑罰,裁判官認為已有足夠阻嚇性。

事實上,公眾在傳媒報導案件後,向與訟雙方提供涉案證據的情況屢見不鮮。因此,匿名令申請有違公開法庭原則(open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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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17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指示,及檢閱控方在6月初提供的101份警員記事冊。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PGO 6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林泰金

🙅‍♂️被告不認罪,無警誡供詞
控方將傳召4位警員作控方證人,並有錄影片段

雙方承認事實(P5):
1. 2019年10月1日警務督察林泰金在律敦治醫院接受治療,即日出院
2. 林泰金的急症室醫療報告 (P6),中文譯本 (P6A)
3. 呈堂閉路電視片段真確,未受干擾及修改
4.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5. 背包內搜出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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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讀出承認事實

09:58
傳召控方證人一林泰金,宣誓作供

🛑 控方主問:
當時逮屬水警總區,由06:30開始當值至行動完結為止。職級為小隊副指揮官,小隊有41人,當值時身穿防暴裝備。有傳令員16869在旁協助。當日負責在莊士敦道向銅鑼灣推進,掃蕩非法集結人士……問:講下當日18:02發生咩事

林泰金要求睇記事册,因涉及時間……辯方反對,指事務律師於今年1月10日已要求控方提交所有文件證供,但未收到記事册,相信控方也是剛得知警員有記事册,要求證人林泰金留下記事册,供控辯雙方暫時休庭檢閱。

崔官:證人要求睇記事册,關注辯方有反對,我明白作供唔係考記憶,但現階段唔應該依賴記事册作證供,或者辯方先睇下記事册內容,睇下有無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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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 休庭 15分鐘
10:35 開庭,辯方不介意證人睇返18:02的記項記錄(page 12, 第4行)

在柯布連道發出非法集結警告,然後進入莊士敦道譚臣道位置,再俾非法集結警告,並施放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之後與第4小隊會合。在軒尼詩道見到有多名黑衣示威者非法集結,他們戴上頭盔、豬嘴,現場有人舉傘,掟汽油彈,用雜物堆成路障。因為他們行為會危及在場人士安全,所以用催淚彈驅散。

小隊繼續推進到莊士敦道與軒尼詩道交界,左邊係加德士油站。有速龍隊員從我後方跑上前拘捕示威者。18:10,我沿軒尼詩道往銅鑼灣方向跑上前支援,當時有街燈,光線充足……

示威者人群轉身往銅鑼灣方向散開,其中一人往灣仔方向,手持棍狀物件,似乎想襲擊制服示威者的速龍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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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拘捕及「襲擊」過程涉及爭議,且有4名證人作供,細節待控方案情完成後公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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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講述各警員證人案中角色)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於盤問下指感覺3米,同時確認於記事册內最初寫5米,後改為3米

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PW2是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作為唯一於現場目睹事發經過的關鍵證人,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本案關鍵。PW2作供時卻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撿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PW3 指被告有逃跑,但PW1林督察在主問時聲稱當時被告觸手可及, 盤問時改稱相距 1至1.5米,PW2說法是雙方距離約1個身位(45cm)。可見證人對關鍵細節,說法有根本性矛盾

而PW4確認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盤問時承認純粹從被告當時的特徵,推斷其中一名片中人就是被告。本席認為,有關片段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為與證人證供及證物存在矛盾,本席不可穩妥地依賴他們的觀察。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仍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襲擊警務人員
#1103旺角 #審訊[1/2]

👤張(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於九龍旺角砵蘭街朗豪坊,襲擊執行職責警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X。

案情
2020年11月3日2320時,控方證人一(警員18082)及控方證人二(女警員X),接報彌敦道有人聚集及堵塞道路,前往驅散。2320時,警員到達廣華醫院外,有100名蒙面及深色衣著的示威者,於彌敦道及山東街交界聚集,經警方警告仍停留,並以雷射筆掃射警員。

翌日0008時,在場警員分為2批,1批從奶路臣街向砵蘭街掃蕩,1批從山東街向砵蘭街掃蕩。控方證人一及二於奶路臣街砵蘭街交界,看見其他警員自山東街方向靠近,而被告在示威群眾中跑向亞皆老街。2名控方證人喊出警察身份,嘗試拘捕被告,被告推控方證人二的右肩,令其跌在地上。

控方證人一後在E1出口附近拘捕被告;經驗傷後,控方證人二的臀部有觸痛,但未有骨折。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被告承認控罪‼️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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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今年22歲,以2份技工兼職為生,月入約2萬。被告勤奮工作,乃為照顧家庭故:其父親年紀老邁,不良於行,母親另有需要,亦不能工作。雖有1位任職文員的姐姐,被告仍主動放棄學業開始工作,好讓姐姐不必「一個人養晒成頭家」;現時,被告是家中的經濟支柱,每月均將收入的最少一半用以供養父母(當中包括現居中國的母親)。

案發當晚,被告在元朗下班回家,在夜晚8時左右到達位於廣東道的寫字樓預備翌日工作;吃畢晚飯,已近案發時分。當晚的旺角混亂,被告出於好奇心,前往彌敦道山東街交界,恰逢警方驅散示威人士。他的第一反應是「跑」,直到在朗豪坊前被女警員叫停;在驚慌之下,他推開女警,做了「錯誤選擇」,犯下刑事罪行。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

第1、2封由家人撰寫,指被告孝順,此案令家人寢食難安。信中提到,被告輟學後立刻投身社會,如今也照顧家人,每日為父親按摩後才睡覺,「親友都好羨慕佢有個乖仔」。

第3、4封來自被告的2位老闆,信中表示被告認真勤奮,願意幫助年紀大的工友,明白被告的家庭需要及其為減輕家人負擔,努力工作。

第5封由兒童之家院長撰寫,表示被告品性善良、願意學習,經勸誡後,能及時改正錯誤行為;住宿院舍期間,還克服了原需用藥治療的特殊需要。

第6封來自被告中學老師,指被告仍會每年到校探望。讀書時,被告曾被這位老師告誡,事後不但自動自覺道歉,還在手冊上寫上提醒字句,為老師留下深刻印象。

第7封由朋友撰寫,可看出朋友疼錫被告,亦認為他是勤奮、顧家、孝順的年輕人。

辯方總結,本案的求情理由,主要是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節省法庭時間,不需傳召證人作相關審訊;且本案案情,在同類案件中也不算最嚴重,望法庭以緩刑方式作處分,讓被告有機會繼續工作,照顧家人。


判刑
梁官考慮以下幾點:

📌被告認罪
被告曾不認罪,法庭亦定下審期;但審訊前,辯方已預早通知法庭及控方,被告將會認罪,在這方面會給予被告有利考慮。

📌控罪性質
本案被告被控襲警,此類型案件的被告,通常會被判罰即時監禁。加上被告襲警手法與其他案例雷同,梁官認為本案判刑需有阻嚇性,以反映案件的性質及嚴重性。

📌類似案例
上訴庭最近就幾宗相似案件作出裁決,需引為參照。

📌案情
被襲擊的警員無嚴重傷勢。

📌被告年紀
案發時被告已年滿21歲。

綜合以上條件,梁官認為任何形式的刑罰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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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月21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暫定)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及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被告需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裁決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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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控罪1:罪名成立‼️
控罪2: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Pw1-2證供有所出入,一如在指稱被告打完人後的舉動是離開抑或向後踏;二如PW2聽不到PW1的拘捕警告。

但劉官在觀看影片後裁定PW1有講拘捕警告,即使影片沒有但也只因為現場嘈雜,而部分影片見Pw1-2口部有郁動,故PW1應該有講述「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等說話,惟PW2聽不到。亦因當時PW2或許在Pw1說出「拉你襲警」時,未有及時上到Pw1身邊,故聽不到也無可厚非。

所以在接納Pw1-2的證供下,由於沒有影片拍到襲警事件,亦沒有說法支持被告是無故被警員截下及誣捏。

而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報告顯示右手手腕僅有擦傷。因他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故控罪一罪名成立。

控罪二方面,在打完人後,在拘捕及上手銬期間被告有掙扎,身體不停擺動。因軍裝警員向後拉告而令被告跌下,雖劉官不清楚倒地原因。但始終被告在被截停後一直想要離開且態度不合作,現場的警員都是正當執行職務,故罪名二成立。

📌🐕‍🦺證供分析:
🦮Pw1 PC60657
除控方案情外,Pw1指稱被告在另一位置的倒地是想逃走。綜合不同影片,Pw1同意PW2 是第一個箍住被告的人;又指被告舉右手是擋下;被告曾稱「做咩呀」、「我企喺度啫,就話我襲警,痴線㗎」;有拍攝到被告被警員推往前所以才倒下,另一邊有男子大叫:「警察打人」;PC9865有在被告打完警方後,上前箍頸。

經比對警員口供及影片後,裁定PW1可信。劉官指片段只反映某一事件情況,不能反映被告打人情況,至Pw1捉住被告雙手的情況。劉官認為Pw1的觀察跟鉅細無遺的片段無法相比,Pw1會受其感官及所觀察的事物限制,故作供跟影片沒有大出入。

🐕‍🦺PW2 PC9865
在盤問下經常聽不到PW1對被告的警告「唔好再反抗,如果唔係拉你拒捕」;「依家拉你襲警拒捕」之類。PW2有份推被告到另一位置進行拘捕。呈堂影片無顯示PW1捉住被告的手及被告想轉身走。

劉官指PW2不是機械人,記憶力不像影片準確也合理,而辯方所指的差微皆細微,沒有關鍵性,故此證人可靠。

🦮PW3 PC49749
主問所指見到被告用左手打PW1臉一下,但其指稱的出手及擊打位置跟Pw1-2不同,劉官認為PW3不可能比此二人更清楚,所以作供不可靠。

📌控方案情簡述:
Pw1-2便衣及PW3以軍裝在事發當日當值,處理人群聚集,PW1聽到身後有吵鬧聲,轉身見另一隻便衣狗被人群包圍。Pw1上前叫人群「合作向後移動」,眾人合作但有一男子目露凶光行前,該男子被告行近,沒有理會Pw1的警告:「警察,退開」,被告舉右拳擊中Pw1左邊臉,隨即轉身後。Pw1很快上前在PW2的協助下拘捕了被告,PW3見此情況,Pw1捉住被告的手及以「襲警」罪名拘捕。

3-4名警員帶被告到另一位置,警方為被告帶上手銬,期間被告爭扎,被告因而同數名警員一起倒地,Pw1兩次警告被告及指稱要用「拒捕」拘捕被告。警方終仍能為被告扣上手銬,以及正式作出拘捕。

PW1 事後被送到廣華醫院檢查,醫療報告顯示Pw1右手手腕僅有擦傷。

控方呈交1條影片,當中不涉及被告襲警經過,僅拍到被告被阻止離開及帶到另一位置的經過。

辯方依賴數條影片,以作質疑Pw口供同錄像片段不相符,故證人不可靠。

🪄判刑見此

【19:19補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707旺角 即日 #判刑 #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務人員

陳 (36)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旺角亞皆老街24-26號襲擊及抗拒警署警長50657招敬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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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裁決結果見此

🔴判刑結果:
控罪1: 【3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 【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二中1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個月即時監禁】‼️

📌 判刑理由:
綜合兩個案例,襲警嚴重所以法庭會嚴肅處理。有一個案底是交通事故,故以沒有案底為標準。控罪一以四個月監禁作起點,但因審期過長的壓力;及此案情不是同類型最差,Pw1驗傷後的報告顯示沒有傷勢,故減一個月刑期。

而控罪2,由於沒有直接證據顯示其Pw1傷勢是如何造成,但明顯是在抗拒期間造成,所以控罪2刑期為2個月即時監禁。

劉官指由於兩件事情並不是單一事件,所以控罪二中的1個月需要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即時監禁四個月。

📌 #求情
被告在2008年曾有一次交通事故的案底。

現年37歲,任職健身教練,乃家中獨子,現跟家人同住。劉官給了兩個案例作參考,一是Hcma273 ,其案情是被告持續性打警方但警員沒有永久傷勢,故上訴法院維持6星期原判。Hcma361/2007 控罪一及二判了6個月,控罪二案情嚴重因打了女沙展至流鼻血,故辯方指比此案嚴重。

辯方指Pw1被打時戴了頭盔故其拳擊不算嚴重,而擦傷的手腕也不是被告直接所致,而是被告被警員推倒而連帶PW1倒下。

辯方指其因案情不嚴重,歷時兩年的審訊已是折磨,故望輕判。

🪄按:手足有向親友舉手指心心,親友聞畢裁決結果有落淚,但其後仍指手足適應力強,入去都撐到。保重,攬攬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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