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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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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提堂

D1 李
D2 譚
D3 郭

控罪1(指向D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指他於去年 10 月 31 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交界,保管兩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仼何財產。

控罪2(指向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他同日於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 21982

控罪3(指向D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指她同日於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故意阻撓督察

D1獲批准以簽保守行為2000元,24個月,
🎉撤回控訴🎉

同意案情:
當晚8:40pm超過50示威者彌敦道佔路被警方驅散追截。被告全黑衫褲手套背囊,逃跑時扔背囊,後不慎跌倒被拘捕。途人交還背囊,內有2支噴漆,2支消毒藥水,一對手䄂,一頂棒球帽,一張8達通。拘捕時同其後兩次口供都保持緘默

D2,3 則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外出候審

押後至2020年8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答辯

D1譚(24)
D2郭(24)
控罪:
1) 襲警 (D1)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襲擊督察21982
2) 阻差辦公 (D2)
10月31日於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阻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21982

不認罪

控方有11名證人,要求進行審前覆核釐清同意案情及爭議點。
押後至9月1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以原有條件擔保。

#1224旺角
#答辯
劉(20)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辯方要求今天毋須答辯,申請押後向各方索取文件。
押後至9月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以原有條件擔保。

#1111油麻地
#提堂
D1盧(18)
D2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11月11日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管有一支鐳射筆

D2為新案的被告,控方申請和D1的舊案合拼,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兩案合拼。
辯方要求押後以索取文件。

D1保釋條件更改:
警署報到地點更改,並由每星期兩次減至一次
宵禁令由2300-0600改為2200-0600

D2保釋條件
現金$1000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稱地址
警署報到每星期一次
宵禁2200-0600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押後至9月2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前覆核

D2 譚
D3 郭

控罪1(指向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罪2(指向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譚面對一項襲警罪,控罪指稱他同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郭則被控一項阻差辦公罪,指稱她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摘自《明報》2020.4.27)

控方申請播放器材,以屆時播放一條約長1分鐘的影像。

控方將傳召5名控方證人
辯方可能各有1位辯方證人

審訊期: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6-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以進行審訊,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1/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

今日完成PW1督察21982譚俊新(音)主問及部分盤問。

💁🏻‍♂️庭上主控展示影片,裁判官不滿法庭熒幕模糊,導致影片不清晰,質疑控方為何不截圖或尋更好器材。
💁🏻‍♂️辯方亦向證人展示一份(同樣)模糊的警察通例,裁判官著其另覓一份,明早再呈。

案件押後至1月7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兩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2/3]




控罪1:襲警
控罪2:阻差辦公

首2名證人作供完畢

明早0930同庭續審,其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3/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

已完成所有控方證人作供,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直播員會於今日內交出控方證人PW1,3-4作供及盤問問題稿。手足辛苦了!)

本案押後至2月8日09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承認事實
(1) 警員18104從D2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黑色口罩、2件黑色T恤、1部iPhone、2張八達通、1張SIM卡、1條長褲、1把紫色遮。
(2) 警員18104從D3身上檢取證物如下:1個白色口罩、2個藍色口罩、1對黑色手套、1部iPhone6、1個黑色背囊、1把黑色縮骨遮。
(3) 警員為D2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15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1-4)及P3(1-14)(16)。又為D3拍攝4張相片,為其證物拍攝7張,分別呈堂為證物P1(5-8)及P3(17-23)。
(4) 2020年1月29日1200至1300時,女偵緝警員12034於互聯網網頁「hkbusueb」上發現一段影片,網址為「 https://www.instagram.com/p/B4SLJ7blZdC/?igshid=5iztgzghwila 」。
警員將片段下載,完整燒錄至光碟內。
(5) D2及D3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證物
P1(1-8) 相簿
P2 浸大編委影片
P3(1-23) 相簿 *辯方反對第15張相片呈堂,故以紙覆蓋
P4 承認事實

==============

審訊[1/3]

傳召控方證人PW1 督察21982譚俊新(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證物
P5(1-7) 影片截圖
P6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7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P8 有證人標示的截圖

📌背景
PW1現任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案發時為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著防暴裝當值中更,負責處理西九龍總區緊急情況。晚上8時48分,PW1的小隊巡邏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指登打士街彌敦道交界有50多人聚集設路障。小隊遂於52分連車隊出發,沿彌敦道北行。

PW1當時坐指揮車車頭乘客位,臨到登打士街時,望見馬路上、中線近行人路位置有30人聚集,正投擲雜物出馬路。PW1立刻透過通訊機,命令隊員上前追截。聚集人士分兩批沿彌敦道跑走,一批往北,另一批有約10個,往南。這批人中,有一男一女拖手而行,見警車到,便加速跑上行人路方向,一路往咸美頓街方向逃跑。

📌追捕過程
PW1落車展開追截,起初落在左後方,與兩名人士相隔15米,期間不停叫「警察,咪走」。PW1在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追上他們,用手捉實男子背囊,一秒間遭他轉身、出拳,打中膊頭及頭部。PW1後退數步,用警棍打向男子右半身,並用手捉住他,男子不斷嘗試掙脫。

糾纏期間,二人到達咸美頓街(PW1於庭上兩次誤稱為威靈頓街)路牌下,同行女子忽用身體擋在二人中間,近距離、雙手高舉過肩並施力,大叫:「走呀!走呀!」男子得以向後跑開,但隨即回頭,將女子拉出PW1控制,因而再被捉住。

20到30秒後,警長54256聞聲而來、協助控制,他和PW1均有使用警棍。警員14528及警員88150亦到場。追截過程中,PW1曾命令這對男女「唔好再郁,如果唔郁嘅話就唔會再使用武力」,也有警員命令他們趴在地上、否則繼續使用武力。到此階段,兩名人士合作,慢慢坐下。PW1著他們靠牆接受搜查,搜查由警員18104及女警17517處理。此後PW1曾短暫離開現場,以作指揮工作。晚上8時54分左右,警員將這對男女(連同另外一名被捕人士)帶上警車。

📌認人
PW1憶述,當日男子穿黑口罩、藍T恤、黑長褲、背紅背囊;女子戴黑鴨舌帽、口罩、穿灰長袖T恤、黑下裝。

兩位被告於庭上被認出。

💁🏻‍♂️主控於PW1前播放影片,多次停下畫面著他認人。裁判官不滿,認為法庭熒幕模糊,導致畫面不清晰,疑惑控方為何不做截圖或安排更好的器材。)


辯方盤問

D2代表律師盤問
📄PW1盤問問題稿

PW1肯定自己的記憶清楚無誤。他憶述,當晚有50人聚集於彌敦道登打士街交界,他們把橙色垃圾桶等雜物丟出馬路,在小隊到後逃跑。其中,本案兩位被告「拖住手喺馬路跑上行人路,唔係跑一小段路,而係全速向前奔跑」,人群更「好似摩西分紅海噉行開晒」,令他印象深刻,亦令這對組合易於辨認。

在追截過程中,他捉住D2兩次,但兩次對方都鬆脫。辯方確認,他除了「警察咪走」和「合作,如果唔係就打你」外,沒有給予被告任何口頭警告,在現場亦從未正式對被告警誡及告訴他們「懷疑」干犯何罪。

辯方遂用警察通例29章中的武力使用指引,挑戰PW1使用的武力不符合合理水平,因而其不是「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但辯方提供的文件模糊,被迫先處理另一部分問題。

辯方轉而詢問,PW1是否知道兩位被告曾多次要求看醫生,PW1不知。被問及為何甫下車便拿著警棍,PW1解釋,在「當時嘅社會環境,拎住一支警棍、等有機會隨時使用,係合理嘅」。他又闡述自己判斷需要用警棍的理由:D2剛襲警,又擺動身體,動作連續,有機會繼續反抗。

另外,當日另一名李姓被捕人士的行蹤、有無小隊曾在案發地點附近施放催淚彈,PW1一概不知。

==============

審訊[2/3]

本日完成PW1作供,並傳召PW2警員18104,為D2拘捕證人。

📌辯方指出己方案情:
彌敦道馬路於案發時無50人聚集;
兩位被告在被捕後屢屢要求看醫生,但直至翌日凌晨才獲送至廣華醫院;
📌並從控方交予的未使用物料中抽出一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片段顯示了案發當天,彌敦道近登打士街北行車線的狀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襲警 #阻差辦公
#1031油麻地 #審訊

👥D2:譚 D3:郭

-=審訊記錄索引=-

審訊[1/3]及[2/3]
審訊[3/3]
📄PW1盤問問題稿
📄PW3-4盤問問題稿
==============

法庭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兩位被告需要答辯。

案件押後至2月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直播員按:天冷,手足緊記添衣;歲寒知松柏,共勉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

🌟以下為第二被告作供(主問)之內容🌟

🌟辯方主問🌟
被告2017年10月大學畢業後加入政府擔任助理文書主任。事發後被停職,2020年10月23日被告知終止適用期。

辯方以65B呈上被告的品格證明,是為證物D10:
D10(1)哥哥信件
D10(2)老師信件
D10(3)中學同學信件

第二被告與第三被告是情侶關係,案發當日相約晚上時分在旺角一帶吃飯、逛街。晚上八時許,兩人從登打士街轉入彌敦道走往咸美頓街,當時沿途尋找餐廳及逛街,並沒有指定目的地。期間有數輛警車迎面駛過,前面數輛警車駛經被告時,兩人只是如常繼續步行。其後,最後一輛警車則停了在第二被告的身旁。第二被告不知道警車為何出現,並表示警車出現前現場沒有任何人群聚集或衝突發生,亦沒有任何警員警告/舉旗;當時街上人群活動如常。

最後一輛警車停在第二被告旁邊時,第二被告聽到身後貌似有很多人衝向自己的方向,很吵。第二被告隨即牽著第三被告向前跑,想要離開現場。之後兩人的手鬆開,第三被告跑過了第二被告。其後,第二被告感覺到背上的背囊被扯,並感覺到下身被打,當時第二被告並不知道何人扯和打他。

🎞展示辯方證物D4(D6影片的截圖)D3(閉路電視截圖簿)供第二被告指認自己及第三被告,此部分將作省略處理🎞

第二被告被扯的時候身處交通銀行外。第二被告的背囊被扯之前沒有聽到有任何人對自己說任何話、也不知道背囊為何會被扯,不知道為何會被打。第二被告表示警車停下直到被扯期間都沒有聲音讓自己了解發生什麼事。當時沒有聽到有人喊「警察」。背囊被扯之前,現場並沒有發生特別的事情。

第二被告被扯及打時,轉身想要推開該人,轉身後看到該人是一名防暴警察(PW1)。PW1沒有理會第二被告,並繼續用警棍打第二被告。第二被告想找回第三被告,於是用左手推了PW1胸口(脖子下方),當時第二被告右手拿著水瓶,大概在肚子的水平,左手則沒有持有物件;轉身之前亦然。

PW1曾經指控第二被告用雙拳打他還有打臉,第二被告表示沒有。第二被告表示沒有打過任何警察。展示D8 從第三張看,去到第十二張。第三張照片展示 第5-8的時候就是警察繼續打自己,想要轉身找第三被告 h除此以外沒有跟PW1有很親密的身體動作。第八張照片表示出和警察的身體接觸,看到第二被告的左手碰到了警察拿著警棍的棍,因為警察不斷打自己。右手在左手旁邊,右手拿著水瓶。辯方指PW1稱被告曾用雙拳打他,以及打PW1面部,第二被告全部否認。

🎞展示證物D8供第二被告確認與PW1糾纏的情況🎞
截圖顯示第二被告的左手曾觸及PW1的警棍,第二被告表示因為PW1不斷毆打自己因而想用手按下警棍,當時第二被告的右手繼續拿著水瓶。此外,D8中可見PW1曾扯第二被告的背囊。第二被告表示除了上述情況外沒有其他與PW1的近身親密接觸。

第二被告被PW1毆打的時候,第三被告大概身處彌敦道及咸美頓街交界的位置。第二被告看見有另一位防暴警察(PW4)用警棍毆打第三被告、掀起其衣服及觸碰她的胸部。第二被告想保護第三被告,逐上前抱著她。PW1、4繼續毆打二人,並稱「乖乖地就唔打你」。

第十五張照片拍到警察,前面看到第三被告,中間的物體是第二被告的水瓶。是被打的時候掉下來的。PW1不斷打第二被告,水瓶掉了,第二被告退後了幾步,因為PW1力氣很大,退後了兩三步,然後就看到第三被告被打了。然後就去了第三被告的位置。之後兩人被制服,第三被告掉在地上了。當時第三被告被打,好像沒有力氣就扶助了第三被告。當時不知道什麼罪名拘捕,錄書面證供的時候才被告知拘捕的罪名。在此之前沒有人告訴第二被告為何要截停他。之前兩人有戴口罩,當時兩人聞到氣味覺得有點不舒服就帶了口罩,是一些刺鼻和想要流眼淚的味道,估計是催淚彈的味道,最後兩人就戴了口罩。第二被告表示沒有襲擊過警察。

🎞辯方展示證物D4以供第二被告確認當時情況🎞
截圖所見,地下有一水瓶,第二被告表示是PW1毆打自己期間掉下的。PW1毆打第二被告時力氣很大,於是其退後了兩三步,後見第三被告被打便上前。及後,第三被告身軀貌似乏力,逐扶著她。

第二被告表示直到在紅磡警署內錄口供時才首次被告知被拘捕之罪名,此外,第二被告亦不曾被告知為何會被截停。

案發時,兩名被告均有戴上口罩,第二被告表示因為二人步行期間聞到一些刺鼻的氣味,感覺不適及想留眼水,於是戴上口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 [4/3] #襲警 #阻差辦公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早前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需要答辯。

第二被告選擇作供,另傳召兩位辯方證人。三位辯方證人在午休前已作供完畢。

1504 開庭

第三被告選擇作供,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1557 第三被告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月9日11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兩名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續審[5/3]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13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控辯雙方已遞交書面陳詞予法庭

📎控方沒有口頭陳詞補充

📎對辯方陳詞沒有進一步回應

📎第二被告大律師就控方證供有回應
-就控方陳詞證供中,PW1用手捉住被告背囊但不成功,其實實際情況係PW1追到位置後先用手拉住被告背囊
-就控方稱主問前段提到警員喺捉住之前講過「警察咪走」,但係錄影片段並沒有顯示到
-第三被告同時大叫「走啊走啊」
-控方解釋牽強:
例如提及案發當時已經訂立蒙面法,被告當時面戴口罩:但辯方並沒有就蒙面法被起訴。
以及點解轉要入咸美頓街?:辯方指被告已解說係因為有事情發生所以係彌敦道轉入咸美頓街
-即使證人嘗試接觸並大聲叫被告,但從來無講過點解要截查截停,未有提及罪名係包括非法集結及蒙面法等
-控罪係襲警警務人員
-係警員拉被告背囊個下係無可以拘捕罪行嘅情況下,控方未能證明警員正當執行職務

📎第二被告大律師口頭陳詞補充
-點解警員係落車時要揸住警棍?證人答係驚執行警務時會被人襲擊,見到警員係無任何基礎有合理懷疑係針對咩事項
-警員有用過份武力。係警員無合理懷疑嘅情況底下,佢哋嘗試追被告時嘅武力係完全不合理以及超乎合理現象
-被告喺感覺到背囊扯開。有案例指出係咪若果真誠受到襲擊而呼應係合理動作
-有關控罪,係案發時間較後警務人員都同意無襲警情況。而兩位被告整個行為都係為保護對方,非襲擊警方,係免受警方繼續襲擊
-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係香港成長嘅年輕人經歷一樣,工作亦可能係因為今次事件而失去
懇請法庭接納被告人證供,無論控方舉證或者辯方案情,裁定被告人無罪

📎第三被告大律師就控方陳詞沒有回應

📎有口頭陳詞補充
-被告當時係用身體阻擋係阻警棍,係俾被告離開
-當警員控制曬情況後第三被告亦都繼續講「走啊」,可以見到被告係向警方講,非向第二被告表示
-第三被告當時並唔知道第二被告同警方有爭執,當時亦都無意圖去阻礙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2日 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31油麻地 #裁決

👥D2:譚 D3:郭

控罪:
(1) [D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2019年10月31日,在油麻地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編號為21982的督察。
(2) [D3]阻礙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上述的督察。

裁判官指本案主要三個爭議點
•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 d2有冇襲擊第一控方證人
• d3有冇阻撓第一控方證人

控方第一證人是否在正當執行職務
裁判官指警隊條例賦予警員截停和搜查的權力,54(2)條中列明警務人員如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街道,發現任何人是他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警員可截停該人。

控方第一證人稱佢當時懷疑d2 d3參與非法集結,基於佢係警車上見到約50人在登打士街 彌敦道聚集和堵路,其中有10人從馬路跑向行人路,佢當時見到d2 d3拖手全速由馬路跑上行人路。

裁判官續指證物d1和d4係警車在彌敦道 登打士街嘅影片和截圖,當中見唔到有十人由馬路跑向行人路,警車在彌敦道到登打士街落車時,都睇唔到d2 d3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而係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睇到片段後承認從片段中不能見到d2和d3在馬路上跑上行人路,裁判官形容控方第一證人係作供時支吾以對,更話自己mix up左。

裁判官在片段中觀察到d2 d3一直在行人路 裝束與一般人冇異,而係佢地身後有一人被追截,該人從馬路打斜跑上行人路 。控方第一證人之後改口話對d2d3嘅合理懷疑係基於從通訊機得知嘅信息和當時佢地有戴口罩,d2d3跑並不是搜查佢地嘅原因。

裁判官在片段中見到第一控方證人往後追截2至3名人士,質疑第一控方證人冇可能可以見到佢地有冇戴口罩,認為警員嘅供詞前後矛盾。而且現場有不少人有戴口罩,也有其他途人急步散開,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對d2 d3嘅懷疑不符合警隊條例54(2)條所講嘅合理懷疑,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當時不是在正當執行職務

D3有冇阻撓控方第一證人
裁判官指D3當時企係d2和控方第一證人中間可以係嘗試制止控方第一證人打d2
控方第一控人作供時稱d3的行為令佢慢左一秒,裁判官表示佢對控方第一證人對於阻撓嘅標準存疑。
裁判官認為d3作供直接和坦白,與d2的口供相符,d3作供時稱當時戴口罩和跑係唔希望吸入催淚氣體,而當時講<走呀走開>係對警察講嘅,希望警察唔好再用警棍打d2,裁判官也表示在片段中,d3嘅嗰句<走呀 走開>有可能對警員講的,即使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正當執行職務,d3也可能認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並非在正當執行職務,所以裁判官不能肯定被告人有意圖阻撓警員。
(有待更新)

最後裁決:🥳🥳兩名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
兩名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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