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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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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2案)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周,陳,張(17-19) 提堂(#1113旺角 暴動、蒙面、管有爆炸品:附近有三枚未使用的汽油彈)

控方: 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3月20日 原因為其化驗需時 以及批准繼續擔保
辯方:不反對案件押後申請
辯方:申請擔保條件更改
D1 更改報到警署 時間不變 以及希望本日申請一次豁免
法官: 仍然要到警署報到
辯方:申請擔保條件更改
D2 申請取消日程表行時
法官:D2 D3 要依原有條件轉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13旺角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
(1) 暴動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4)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5) 管有爆炸品(撤回控罪)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13至14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控罪1)。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防毒面具及眼罩(控罪2 - 4)
==

裁判官准予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25日以待轉介文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周,陳,張(17-19) #轉介文件#1113旺角 暴動、蒙面)
1. 暴動 1113-1114 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

控方要求毋須答辯,呈上修訂控罪1及轉介文件,撤回控罪2-4(蒙面)

d1、d2、d3 申請更改每星期報到次數由3次改為1次 全數獲批⭕️

辯方透露控方案情中早前涉及爆炸品的描述全數被刪去。

案件轉介至9/6 1430 區域法院 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旺角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 A1-3暴動
(2) A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A1-3同被控於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A1-3同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保釋相關事宜:
A1 更改宵禁條件獲批

案件押後至9月3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另外A1及A3法援申請處理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D1 周(18)
D2 陳(19)
D3 張(17)

控罪:1.暴動(D1-D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D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D2、D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辯方申請押後以供各位被告索取剩餘文件及提供進一步法律意見

D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A1 周(18)
A2 陳(19)
A3 張(17)

控罪:
1. 暴動(A1-A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A2、A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3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2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作供。

🟢A1, A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更改宵禁令,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將於2021年9月6日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1113旺角 #審訊 [1/10]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1-A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A2、A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

答辯
所有被告認罪‼️

案件押後9月9日1000同庭再訊
期間獲准以原有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10]
#1113旺角 #暴動

A1:周(18)
A2:陳(19)
A3:張(17)

控罪:
(1)暴動 [A1-A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及(2)條。3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答辯 🙇🏻‍♂️
各被告承認控罪(1)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姚官裁定3人罪名成立。


🔻案情簡述
HK01片段及警署閉路電視拍攝到第一被告在彌敦道北行線近恆生銀行外手持7-Eleven 雨傘及木板作盾牌,與其他手持磚塊及汽油彈的示威者溝通。第一被告站在約一百名示威者組成的傘陣前排,並在膠欄杆、水馬、垃圾桶組成的路障前線後面蹲下,左手舉傘、右手持棍。首被告與第三被告在前排位置與他人一同推住垃圾桶向北衝,期間有示威者向旺角警署方向掟汽油彈。 當警方在凌晨時份驅散在彌敦道太子道西交界的示威者時,3人沿彌敦道向旺角方向逃走至聯合廣場外被捕,被捕時3人均身穿黑衫,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無提及第二被告當晚的行為,惟警方的片段拍攝她當場被捕的經過。

姚官考慮3人年輕而且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先為3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10:00聽取進一步求情再判刑,姚官強調本案案情嚴重,不一定會依照報告建議判刑。

3人需要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周,陳,張(17-19) #1113旺角
🛑3人已還押21日🛑

控罪1:#暴動罪
3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期間,在香港九龍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進一步求情:

📌針對A1

A1周(18)由黎建華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1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不建議A1進入教導所。

有關大麻的情況,辯方指被告情況並非嚴重,除大麻本身並非是嚴重的毒品外,A1也並非有很大毒癮。

📌針對A2

A2陳(19)由林凱依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2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指考慮到A2的年紀,不建議A2進入教導所。

針對背景及品格,辯方指被告因本案而要延遲學業,對她造成大影響。被告是具正面品格和品學兼優的人,她有參與貢獻社會的活動,例如參與少年警訊和協助新移民。她現時有悔意,對因自己所造成不便而受影響的人道歉。

針對案情,辯方認為被告涉及的情節較輕,只在現場逗留數分鐘。

📌針對A3

A3張(17)由梁耀煒大律師代表。

辯方指A3已明白及同意報告內容,報告建議A3進入教導所。

辯方指被告雖有不理想的成長背景,但他沒有放棄自己,相反是上進工作。被告現時已經有悔意,兩位僱主皆表示願意繼續聘請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能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學習工作技巧貢獻社會和接受長時間監督。

辯方指被告當時身處現場是想幫人及救人。
=============
判刑理由:

案情簡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858

求情:

📌關於A1:

A1法律代表為A1求情時指A1本性善良,但在成長背景不理想下缺乏指引和指導,此外她也受情緒病困擾。

A1法律代表指A1剛抵達現場時並沒有裝備在身,她是後來受前線示威者及環境影響下才撿起和戴上裝備;她在參與暴動時無暴力;另外她只是參與1.5小時暴動中的1小時。

📌關於A2:

A2法律代表為A2求情時指A2已經不能完成大學學位,她過往的成績佳,為人溫文有禮。

A2對自己犯下愚蠢的行為而對不起支持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她明白到當時自己的衣着和身在現場會鼓勵他人使用武力。

A2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2只參與數分鐘暴動和沒有使用暴力。

📌關於A3:

A3法律代表為A3求情時指即使A3的成長環境不理想和天生在學習上有障礙,他的成績佳,工作刻苦耐勞。他已經明白自己已經犯錯,未來會努力工作回饋社會。

A3法律代表希望法庭能考慮到A3當時沒有帶有攻擊性武器,以為及他是受其他人及環境影響下而犯案。

量刑考慮:

法庭在量刑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

法庭認為本案並非突然發生;現場有約100人參與,規模不少,當時示威者令馬路堵塞,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被告們不是擔當帶頭的角色;本案也幸好沒有涉及人命傷亡的背景。

法庭考慮以上背景後認為監禁至少4年6個月是合適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後認為可適當處以監禁4年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A1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至監禁2年10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A2在審訊前認罪獲得1/4刑罰扣減,法庭再考慮到A2在本案的參與性質較低下酌情再減至監禁2年3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是她的刑罰。

法庭認為教導所對年輕和坦白認罪的A3而言是合適的刑罰,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是他的刑罰。

*3位被告過往沒有案底,法庭在判刑時已將這有利因素考慮在內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51&currpage=T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5]

D1: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D5: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督察級以上警員(即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1答辯

❗️另涉初選案的D1否認控罪(1)(2),控方申請兩項控罪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主控原稱不提證供起訴,經法庭提醒此做法等同撤銷控罪後,改為申請存檔兩罪。)

D1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一場暴動延伸/兩場獨立暴動?

法庭就本案兩項暴動控罪提出關注。控罪(5)指稱在長江中心發生的暴動,歷時只有1分鐘,較為罕見,而控罪(3)指稱發生暴動的遮打花園,其實與長江中心相距不遠,只隔一條馬路。法庭要求各方表述立場,長江中心暴動是遮打花園暴動的延伸,抑或兩址所發生的是兩場獨立的暴動?

D2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爭議點只是被告是否在場參與;D2立場是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如果現在指本案暴動是由遮打花園延伸至長江中心,辯方會有爭議。

D3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只需要控方證明第一場暴動(遮打花園)已完結、第二場暴動(長江中心)才開始,因被告已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D3立場是沒有參與長江中心暴動,但傾向控罪(3)(5)指涉的其實是同一場暴動。

D4面對的兩項控罪只涉及長江中心位置,不爭議遮打花園在1628時之前曾發生暴動。

承認參與長江中心暴動的D5,立場是只於中途加入,並非從遮打花園開始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按照盧建民案例,中途加入已經屬參與該場暴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發生追打警員時,有部分人由遮打花園跑到長江中心。本案到底是一場暴動或兩場獨立暴動?

控方表示,雖然暴動有流動性,但後來到長江中心聚集人士未必全部由遮打去到;片段顯示除了原本追打警員的人外,有好多人後來加入。遮打花園集會原為合法,某些人士令其後來演變成非法。證人走到長江中心外再被毆打,所以分為兩個暴動;長江中心從來沒有合法聚集。

法庭關注,若然最終裁定本案兩項控罪指涉的實為一場暴動,將會影響認罪D5案情。控方確認,控方現有證供只能反映D5在長江中心暴動的參與度,遮打花園部分無關。

法庭歸納辯方分歧:D3只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而不承認長江中心暴動,如法庭裁定實為一場暴動,定罪的控罪(3)暴動就會包含長江中心部分;D2情況則相反。

D3代表鍾大律師表示,被告角色被動,只能因應控方建構的控罪而作回應。(張官:我唔知我有冇權將兩條控罪合埋一條控罪喎。)辯方強調,暴動基本要證明開始和結束時間,而第一場結束與第二場開始時間息息相關。如果控方就第二場暴動舉證站不住腳,邀請法庭裁定控罪(5)罪名不成立;但如果暴動涉及已承認的控罪,或會有Duplicity/Double jeopardy風險。控方要證明到被告干犯控罪(5)(6)所指的罪行。

法庭最終表示,若然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長江中心發生暴動,就遮打花園暴動的判刑不會考慮長江中心部分案情。辯方接受遮打花園事件當作長江中心暴動的背景資料。

⏺️D2-5答辯

D3承認控罪(3)(4)❗️否認控罪(5)(6)
D5承認控罪 (5)❗️控罪(6)存檔法庭
D2、D4否認所有控罪

⏺️同意案情

📌D3案情(控罪3、4)

劉頴匡申請2019年1月19日下午2-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警方就此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反對中環至灣仔間的遊行。負責中區公眾活動管理的PW1由在2019年12月29日開始認識劉,隨後在公眾活動聯絡會議跟劉見面不下10次;劉清楚其警員身分及職責。

舉行集會當日,PW1-4及其他警民關係組警員到場,告知劉若然集會發生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將會解散集會,勸喻劉好好管理集會。現場有約100名穿黑衣人士,有些戴上口罩、手持美國國旗揮舞,有人站上遮打花園簷蓬,構成危險,於是PW1要求劉呼籲遮打花園簷蓬上人士返回地面,劉有嗌咪呼籲但不被理會。

警方在集會期間於現場或附近拘捕了一些人,並搜出可疑物品,包括螺絲批、士巴拿、鎚子、噴漆及裝有易燃物品的瓶子等。終審法院有3個鏡頭被噴上噴漆。1541時PW1通知劉,要求劉控制集會人士及安排糾察到終院制止示威者破壞。1555時PW1從通訊機得知,美利道、會所街有黑衣人聚集,企圖堵路,遂叫劉管理集會人士,劉回覆會派人處理。約100名黑衣人從集會地點跑到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警方驅散不果。

此時劉卻呼籲逼爆會場之後可以流水式向金鐘方向離開。PW1指示劉到遠處傾談遭拒,劉又要求PW1出示委任證;劉有按警方要求,宣布集會終止,呼籲集會人士離場。約50-60名示威者圍住PW 1及其他3名警員,高叫「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現場情緒高漲,多人叫囂,有一中國籍女子向警員吐口水。PW1等證人被腳踢、硬物擊頭,亦有人向警員拋水樽、雨傘。PW1等人逃跑到長江中心外,當時PW1頭部流血,仍被包括D3在內的示威者追擊。

事後PW1住院2天,獲批12天病假;PW2獲得2天病假;PW3留醫10天,獲103天病假;PW4留醫2天,獲27天病假。

警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D3的住所拘捕D3。警誡下D3承認在遮打花園用腳踢了一名警員,因當時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有人包圍期間自己上前踢了一腳。有片段影到D3包圍及毆打PW1。D3從片段中指認出自己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

📌D5案情(控罪5)

(大致重複上述控罪3、4案情。)被示威者追打的4名警員及另一人到達長江中心外,發現大門鎖上,無法進入。人群繼續包圍5人,直至有人叫「防暴警到」才散開;D2、D3、D5在人群之中。D5從長江中心逃跑時被截停,警誡下保持緘默。他當時著黑衫黑褲,有護目鏡和防毒面具。

月後D5就傷人罪被捕,警誡下稱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走到長江中心,承認有意襲擊警員但防暴警已到場,自己未能出手。

⏺️D5減刑陳詞

辯方呈上4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DCCC314/2020 #1113旺角:案中D2只參與數分鐘,參與度較低,雖然開審前才認罪,扣減後被姚勳智法官判監27個月;
🌟DCCC234/2020 #1118油麻地:林偉權法官裁定9人刻意裝扮,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暴動不算大規模,案情亦非最嚴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DCCC23/2021 #0811尖沙咀:沒有證據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動有預謀,游德康法官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DCCC106/2021 #1007屯門:李慶年 法官認為蓄意留守鼓勵的被告量刑基準介乎3-4年,除一人判教導所外其餘被告以3年9個月量刑。

本案D5不是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只在長江中心近滙豐、恒生大廈聽到打警察才前去加入,亦沒有直接襲擊,只是在暴動人群之中,警察到場馬上就走。

控罪指涉暴動歷時1分鐘,4名警及一市民的傷勢不是最嚴重,沒有證據公物受破壞。D5只是跟隨角色,沒有號召、帶領,沒有證據指他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他沒有直接襲擊事主。D5今年1月13日更換律師,2月3日已獲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並去信法庭通知認罪意向,希望法庭採納25%刑期扣減。

D5現已21歲,錯過判教導所年齡,辯方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法庭回應,被告面對暴動罪,勞教中心刑期較短,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不會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播放兩段長江中心外片段(P210有線新聞直播、P204)。

⏺️保釋事宜

已定罪的D5保釋被撤銷,還押候判。其判刑及D3承認兩項控罪的判刑將會一同在審訊完結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D3繼續還押,D2與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審訊當天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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