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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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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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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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15法律代表身體不適,今早由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及拘捕A7、拘捕A10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繼續主問

📌播放P81 開源片段 I-Cable新聞錄影片段
-從播放器時間06:52:08播放至06:52:15,推算時間為21:46:50-21:46:57

21:46:53~4 PW22指認A7

-從播放器時間 06:53:05播放至06:54:03,推算時間為21:46:47-21:47:45
PW22指認A10

PW22表示其安頓A7、A10後同僚重新在其身前(文華里及德輔道中交角)組成防線。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從播放器時間00:23:17播放至00:23:57,推算時間為21:48:23至21:49:03

00:23:20 畫面中間坐在地上的為A10,旁邊手戴藍色手套的為A7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由21:48:22播放至21:49:29

🌟 #練錦鴻法官 指出畫面中的背景有敲打物件的聲音,惟PW22表示在現場未有留意到相關聲音。

📌播放P66警方片段 PV14
由21:59:51播放至22:04:35

22:00:04 PW22指認A7

PW22解釋有一臨時隊伍(tangle?)特別處理女性的被捕人/受害人。PW22指出自己假定兩位前來接收A7及A10的女警便是tangle team的成員。PW22指出當日警員的制服只有防暴裝及STC的藍色制服(不包括便裝+警察背心)。
PW22留意到片中的A7手上鎖有索帶。女警26528負責處理A7,女警27049負責處理A10。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2表示自2019年至上庭參與過四十至五十場公眾活動。曾擔任PTU及STC隊員,STC從事的工作主要負責制服、拘捕等,PTU則負責防守居多。PW22指出負責STC的工作較多。

當日除了拘捕A7及A10外沒有執行其他拘捕職務,有前往中西區其他地方執行職務。PW22估計自己到場後十分鐘進入文華里。辯方問及STC在文華里的驅散是否將文華里的示威者驅散出干諾道中,PW22則指出需視乎當時的人力等決定。PW22指出當時的口令只有Charge(快速衝前)。

PW22當時沒有特定的拘捕目標。PW22不同意自己在前往文華里的STC隊員中不屬於頭幾個。PW22指出警方推進時情況並不混亂,直至警方在文華里德輔道中位置組成防線後情況開始混亂。

📌展示相簿相片P50-25

📌 播放P71 永安中心外的閉路電視(一號鏡頭)
21:47:04 STC衝入文華里,STC警員揮動警棍
21:47:24 PW22表示示威者後退的速度開頭較快

辯方指出STC在文華里推進時,示威者後退得快,以致出現人踩人,PW22表示當時看不到該情況。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十五段) TVB新聞片段

播放器時間00:01:09暫停 辯方指出畫面左邊的人群間有欄杆

辯方指出片段中顯示在欄杆旁邊有人從地上爬起,繼而奔跑出德輔道中。

00:01:09 畫面左邊地上有一名頭戴白色頭盔、身穿黑衣的人趴在地上,畫面右邊則有一名穿著及膝短褲的人正在站起來。截圖,呈堂為MFI_P81_OS15_PW22_D7_001

辯方指出截圖中的人位於被制服的A7後面,即A7比該些人更接近德輔道中

00:01:36 畫面左邊的STC位處文華里的停車線,STC中間有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人正站起來,PW22確認該人為A7。

🌟#練錦鴻法官 表示從片段中不能確認該人是否A7後,PW22推翻早前說法稱不肯定該人是否A7。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06:52:01 A7尚未起身
06:52:44 辯方指出

📌播放 D7-1 Youtube下載片段

00:00:38 A7及PW22走向坐在地上的A10
(重播)00:00:10 辯方指出畫面中有最少三人人從地上起身,走出文華里。PW22同意。

00:00:03 辯方指出畫面有超過十名STC,PW22確認。

00:00:35 畫面左方顯示文華里德輔道中交界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很多STC處理約四名疑似示威者的人士,PW22不同意。

盤問未完,1430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彭寶琴法官 #陳嘉信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2/15] #英語聆訊
#20200701灣仔 #港區國安法

唐(23)🛑已還押逾11個月
法律代表:
#郭兆銘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陳碧琪大律師

律政司: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上午進度:
PW1主問繼續。
女警司表示2020年7月1日下午15:37 被告駕駛電單車於軒尼斯道慢駛線向銅鑼灣方向行駛,當時中線和快線已被警察封鎖。被告駕駛電單車沖過封鎖線 ,期間佢地有叫「停車」卻未遭理會 ,當時電單車與附近警員距離只有3個身位(1米內)

辯方盤問...

PW1作供完畢。

📌PW2 ??指揮官作供
因為有疑似示威人士在附近,當時他正面向東行線觀察,突然他身後(金鐘方向)有巨響,他看到有一輛披著光時旗的電單車很快地駛過封鎖線,過程大約只有4-5秒。他有嘗試用揚聲器叫停被告但不獲理會,電單車與警員的最近距離只有2米內。
他表示被告行為有機會傷害到附近警員,原因為:
1.被告在封鎖線沒有遵從警員指引,繼續行駛
2.被告的行駛速度很快

辯方盤問PW2... PW2作供完畢。

📌PW3 警長58806作供
當日在軒尼斯道菲林明道執行職務,附近沒有車輛行駛但有人士聚集。他的職責為高調巡邏和設立封鎖線。
因收到指示附近有人放火和堵路
,約 15:30 在軒尼斯道103號設立封鎖線,大約有30警員一起設立,處理東行和西行線。
15:38 PW3在封鎖線前方盧押道見到有個戴住黑頭盔的人駕駛著一輛插著一枝黑色旗幟的黑紅色的電單車,電單車向PW3方向行駛。PW3舉起右手示意並大叫停車,但被告並無理會和減速,反而加快了行駛速度。影片P38可反映當時情況。
電單車最接近PW3的距離為2-3尺。
PW3擔心被告對自己身後警員造成傷害,也有可能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

當時附近行人天橋上和橋下都有人聚集,當電單車在PW3身邊駛過後,有大約50-60人在拍掌歡呼。

辯方盤問時,PW3同意最後一刻被告有避免撞到警員。

控方覆問時,PW3表示近10年只有1-2次有電單車在如此近距離駛過...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 仍然缺席
D4:彭(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女警員18372 蘇昭蕙。

(3)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莫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19656 黃家濠。

(4) 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蓋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男警員21740 李家駿。

(5)參與非法集結 [D4]
彭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已認罪‼️
李被控於同日同地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
上午進度:
D1法律代表以65b形式呈上一份警員18372的口供MFI5、 警員19500的口供MFI6、警員25225的口供MFI7,相信控方亦同意將警員15039的口供作65b方式處理,暫列作MFI8。

如需答辯,D1傾向不會出庭作供,D2傾向會出庭作供,D4會傳召辯方證人。

📌傳召PW6女警18372蘇昭惠(音), 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 2019年8月4日至8月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凌晨於天水圍當值。

🔴主問

00:40警方於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築起警方防線, PW6身處小隊中後位置, 見到20-30米近輕鐵站行人過路處及馬路有100示威者在辱罵警察, 如死黑警、黑社會、屌你老母, 用白色、藍色及綠色強光照射警員及其眼睛, 有人向警員扔石頭及雞蛋。 0048高國權高級督察下令推進, PW6跑到天耀商場外準備推進, 聽到有人喊「女警!」, 見到有警員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將一個長頭髮, 穿黑色連身裙, 黑色鞋, 戴外科口罩(不記得顏色), 身形肥胖的女子制服, 於是跑去協助。

PW6見女子想擺脫警員23979, 23979嘗試捉女子手臂, 但女子嘗試推開23979逃走。 女子不停大叫「記者」, PW6幫23979制服女子, 23979交代女子參與非法集結, 指當時女子站在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不停用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向警員及其眼睛, 亦用粗言穢語罵警員及挑釁警方, PW6於00:50拘捕女子,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身份不爭議。

PW6指拘捕時D1不停掙扎, PW6嘗試上索帶, 同時叫其他女警支援, D1不停揮動雙手, 嘗試撥開警員, 不停用腳踢向警員, 女警19500到場, 幫助上索帶, 期間PW6不停要求D1合作, 具體說法為「請你合作, 冷靜啲」。 D1不停掙扎及尖叫。 另外有女警24016及25225到場協助一同制服D1, D1不停擺動身體, 不願意自己行, 由於現場有示威者開始聚集, 有示威者大叫「放人」, 於是與其他女警抬走D1回天水圍警署, PW6負責抬D1左手, 回警署途中有其他警員開路免受雜物攻擊, 期間D1不停掙扎, 扭動身體, 尖叫及罵警員。

到天河路及天耀路交界的輕鐵站行人過路處, PW6捉住D1的手有點鬆了, 警員將D1放低, 調整姿勢再抬起, PW6仍是抬左手, D1一直掙扎, 到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行人路上開始減少掙扎, PW6說「如果你合作, 我就放低你雙腳, 等你自己行」, D1說好, 於是兩女警放下D1雙腳, 由PW6及另一女警押解D1回警署, 沒留意同行的是哪位女警, 但認得當時是押解D1右手的。 0055到警署。 到警署檢取證物沒有爭議, 已列於承認事實。 0110進行搜身, 檢取P1-8:
P1 黑色斜孭袋, 袋內找到: P2 12枝生理鹽水 P3 口罩 P4 一對手套 P5 對講機 P6 面罩 P7 泳鏡 P8 電筒連電

🟡D1法律代表盤問

PW6當日防暴裝束與其他男警相似, 綠色衫黑色頭盔, 但裝備不同。 辯方指出D1被制服時有喊「女警」, PW6表示聽不到。 PW6不記得23979是捉住D1手臂甚麼位置, 左手還是右手, 當時將D1制服在地上, 但上不到索帶。

口供記述「協助警員23979將AP制服於地上, 隨即23979向PW6交代案情」, 辯方問是否制服D1後23979才交代案情, PW6不記得甚麼時候將D1制服在地上, 因為D1不停動, 不是全程於地上, 辯方指口供說法不準確, PW6不同意。

辯方問23979是否有說「0040時在天水圍警署外天耀路設立封鎖線時見到D1」, PW6不記得, 辯方指出筆記本有寫, PW6同意應該是正確。 23979指D1身處其前方約20米距離, 再指D1不斷用手持發出白色強光的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罵警員, PW6表示以上案情都是一邊嘗試制服一邊講, 但不記得是否交代完後已按住D1在地上。

PW6表示在其他女警到場協助前已宣布拘捕D1, 筆記本中紀錄如何宣布拘捕: 「我係女警員18372蘇昭惠, 我而家駐守機動部隊, 我而家拉你非法集結, 因為警員23979見到你用白色強光電筒照射警員及用粗言穢語辱罵警員」, PW6不肯定字眼, 但上述重點都有講。 PW6拘捕D1至回警署前都沒有作出警誡, 因為現場環境不適合, 辯方質疑環境是否適合證人交代以上詳細案情, 問交代案情與警誡哪一樣比較重要, PW6指兩樣相同重要, 如果有機會會即時作出警誡, 但情況不容許。 辯方問警誡要多久, PW6表示講警誡字眼很快, 但若情況不容許, 有多少時間都無用。 辯方問意思是否有時間交代以上案情但沒有時間警誡, PW6不同意, 辯方問即是有時間警誡? PW6亦不同意, 表示因為制服D1時現場環境已開始混亂。

辯方問PW6有否提過D1曾在地上又再站起身, PW6指D1有嘗試起身逃走, 辯方問PW6供詞是否沒有提過企起身, PW6解釋供詞提及D1嘗試掙扎逃走, 當中意思已包括企起身, 但有沒有實際站起過已不記得, 因為過程非常混亂。

辯方指出PW6供詞提及於要求女警支援期間D1有在地上「翻滾」, 但庭上作供時指D1是扭動, PW6解釋剛才講不停扭動身體即是供詞中的翻滾, 辯方指扭動及翻滾是不同意思, 向PW6確認是扭動還是翻滾, PW6指無法計算幅度, 扭動亦可以是翻滾一部份。 扭動/翻滾的情況直到上索帶, PW6又指不是翻滾只是扭動, 其他女警到場時D1仍有扭動。 辯方指PW6供詞是誇大D1當時狀況, PW6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女警抬起D1時令其連身裙向上移, PW6表示沒有留意。

當時索帶上在D1腰前, 辯方問是否從上索帶至抬起D1期間D1面向天, PW6不記得是否面向天, 可以是向前面或天, 但一定不是地下, D1當時躺在地上, 可能是望着警員的大腿位置。

PW6指當時示威者開始叫囂「放人」, 為了現場人士安全, 避免受示威者攻擊和逼近而將D1抬走, 供詞中只有提到「為確保AP及自身安全」, 辯方問是否因擔心示威者威脅而抬走, PW6不同意, 因為所有被捕人士拘捕後都需要即刻回警署, 而D1不合作亦是抬走的主因。 辯方質疑供詞沒有寫以上說法, PW6認為是因為原因很明顯。 辯方指出其實當時沒有人叫「放人」, PW6表示不記得是否有人叫「放人」。 辯方問PW6是否於移動D1時擔心有人搶犯, PW6同意, 除了留意D1動作, 亦有留意周圍環境是否會有人攻擊或扔東西。

記事冊紀錄PW6發現D1裙子縮至露出內褲, 於是幫D1拉返條裙遮返內褲, 辯方問裙子是否縮到腰, PW6不記得, 但記得是露出內褲。 辯方問為何只有筆記本有紀錄, 口供沒有紀錄, PW6指筆記本是即時記憶, 但口供是與案相關, 此事件與案無關所以沒有寫在口供。 辯方問PW6是否在選擇紀錄甚麼事在筆記本和口供時準則不同, PW6指筆記本可以紀錄有用或無用的事, 口供則只是與案有關的事。 PW6指既然裙縮了上腰亦是被捕觀測, 理應寫在口供, PW6不同意, 因為是自己的行動, 不是D1的行為, 與控罪無關。

於天水圍警署內PW6有問D1地址, 辯方問是否有將D1地址紀錄在筆記本上, 而地址是在天水圍, PW6不記得。 辯方出示MFI8警員16039的口供, 第三段提到一個天水圍的地址, PW6不記得是否當時記錄的地址。 PW6有對D1進行搜身, 從身上找不到任何可疑物品, 只檢取了其斜孭袋, 並將內容物全部倒出, 但不記得是否有暗格, 所有拉鏈內袋都有找過, 共檢取了P1-8證物。

06:20 PW6就拘捕行動作簿錄, 8月5日早上11時做了Pol 154供詞, 辯方問內容是否全部基於自己記憶, PW6表示不是, 例如大隊到場時間是由專門紀錄時間的警員提供, 而拘捕時間及到達警署時間是自己記憶。 辯方問是否在準備簿錄及口供時有與人討論, PW6表示沒有, 只有傳令員提供一些時間。 PW6沒有與其他抬過D1的女警討論, 不記得是否有與23979討論。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於2019年8月5日的口供, MFI5 PW6自己的口供, MFI6女警19500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的觀察均非常相似, 形容的次序都非常相似, 次序都是封鎖線地點, 示威者距離, 叫囂及粗口, 鐳射筆情況, 高級督察如何做警告及示威者反應, 沒有一份口供提及D1走光情況。 李官表示對警員口供評價應留待陳詞, 辯方問PW6是否有夾口供的情況, PW6不同意並解釋因為警員看到的是相同的情況所以描述一樣。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5/8]
#0805天水圍 #非法集結

辯方問PW6制服D1時23979是否有按住D1還是只站在一旁, PW6不記得23979的手部動作, 但記得有一同制服, PW6注意力在D1身上, 沒有留意其他人, 但肯定23979是在幫忙。 李官指有關問題應留待問23979。

辯方指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用鐳射筆或扔東西, 警員制服D1時有罵D1, 對D1用棍打, 腳踢及扯頭髮, D1沒有罵警員, 有叫「女警」,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上索帶後有站起身走了幾步, PW6不記得。 辯方問是否走了幾步後才抬起D1, PW6不同意。 辯方指D1曾說「我着緊裙, 我走光呀」, 以及4名女警抬D1過了天耀路馬路後將她跌了落地, D1講「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啦」, 而且D1從未抗拒警員執行職務, PW6均不同意。 回警署後發現D1左手手肘, 右手手背及右手中指都有受傷, 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女警19500, 2019年8月4至5日當值機動部隊

🔴主問

8月5日0040 PW7於天水圍警署出面近天耀路天河路交界防線左後面, 近天耀路十字路口行人路上, 當時見到20至30米左右有約100名示威者聚集, 警方推進時到天耀路行人路上驅散示威者, 示威者逃走, 此時PW7聽到後方有人叫「女警」, 於是就跑過去近天河路巴士站出口的安全島進行協助, 見到有警員嘗試控制一名被捕人在地上, 並見到女警18372在現場, 說這名示威者已被捕, 罪名是非法集結, 被捕人為D1。

當時18372手持索帶, PW7見到D1不斷掙扎, 不斷揮動手, 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見到這個情況PW7警告D1不要掙扎, 否則會用武力將她制服, D1仍然不斷掙扎, PW7用雙手按住D1上半身, 18372嘗試上索帶但多次都不成功。 見此情況PW7鬆手嘗試幫18372上索帶, 此時D1反轉身面向上, PW7再次嘗試捉住D1的一隻手讓18372上索帶, 18372鎖了一隻手後, PW7再協助18372鎖上另一隻手, 上索帶後D1仍不斷扭動身體, 腳向外踢, 尖叫及大聲叫「記者」, 周圍的人不斷叫放人, 基於安全問題4名女警將D1抬離現場回天水圍警署, 包括女警24012及25255。 PW7負責抬D1右腳, 途上D1不斷大聲叫「記者」及尖叫, 用力扭動身軀, 於天水圍輕鐵站行人路上4名女警稍為放低D1調整位置, 再抬到天水圍警署外行人路上, 4名女警見D1比較合作, 隨即放低她, PW7與18372將D1帶回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案發至今PW7參與很多警方行動, 辯方問對此案記憶是否根據口供及筆記本, PW7同意。 PW7指第一眼見到D1時D1面向地, 用雙手壓住D1的背部後D1仍翻滾掙扎, 辯方問翻滾是否指轉身, PW7指D1先左右掙扎, 有一次鬆手之後就面向上。 當時除了一開始有留意到18372在場, 其他女警何時到場就沒有留意, 但同意當時D1已被周圍警員包圍。辯方指出PW7已用雙手按住D1, D1不可能做出翻滾動作, PW7不同意, 解釋D1力氣比較大, 用了一段時間才能制服。 PW7不知道是否除了18372外有其他警員幫忙制服D1。 辯方指PW7用翻滾一詞是誇大D1行為, PW7不同意。

PW7供詞是10月23日所寫, 筆記本紀錄是8月5日早上10點所寫。 筆記本沒有提及D1有翻滾動作, 辯方問筆記本紀錄與Pol 154是否有分別,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是幫助回憶, 而寫Pol 154時仍清楚記得發生的事情。 辯方問翻滾的動作是否與案相關的重要情節, 而PW7在制服D1時亦已見到翻滾的動作, PW7同意。 辯方問筆記本是否不準確, PW7不同意, 解釋筆記本只是協助記憶。

PW7於庭上指一開始嘗試制服D1時是按住背部, 待D1面向天時於腰前上索帶, 但筆記本中指「當時AP是背向天面向地」, 辯方指與PW7庭上口供截然不同, PW7不同意並解釋筆記本中所指是18372曾嘗試在背後上索帶但不成功, 之後才成功在腰前上索帶。

辯方出示PW7的筆記本副本, 列為MFI9, 比對證人供詞第四段「00:40在天水圍警署外設立防線」, 此部份在筆記本沒有寫天水圍警署外的字眼。 口供第四段第二行「用石頭擲向警方防線」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第四段尾部「高國權高級督察作出警告」沒有於筆記本提到。 「翻滾」字眼亦沒有在筆記本提到。 PW7重申記事冊只是幫助記憶, 辯方質疑如何連沒紀錄的細節都可以在兩個月後清楚記得。 供詞指「當時防線外20-30米有百多名示威者聚集」, 但筆記本紀錄為50米外, 辯方問為何有此分別, PW7解釋因為身處防線左方而需觀察天河路的情況, 左邊50米外亦有示威者, 正前方20-30米天耀商場外亦有示威者。 辯方問既然如此為何口供沒有提到50米外的情況, 是否與其他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解釋口供只會提與D1有關的事情, 而D1的方向是正前方, 所以沒有寫50米外的情況。

筆記本中有紀錄抬起D1回警署途中其連身裙向上移並露出內褲, 但口供沒有寫, PW7指是寫漏了, 辯方問是否有看着筆記本做口供, PW7同意。

辯方出示MFI2女警24016的口供、 MFI5女警18372的口供、 MFI7女警25225的口供, 關於00:40時段的描述均相似, 記述時序亦相似, 辯方問是否在寫供詞時有與上述警員夾口供,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女警18372的口供第四段亦寫到封鎖線前20-30米, 及投擲石頭的情況, 00:40時段第一行亦有寫到「天水圍警署外的天耀路」字眼, 第三行亦有寫到「高國權高級督察發出警告」。 第六段第三行亦有提到「AP不斷在地上翻滾」的字眼。 以上詳情都是PW7筆記本上沒有記載但口供上有寫, 辯方質疑是否與18372夾過口供, 而且是否夾過不提D1的裙向上移的事情, PW7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現場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 沒有人用強光或鐳射筆照射警員, D1被警員包圍時有被罵, D1除記者亦有喊女警, 有被棍打, 被腳踢, 被扯頭髮, 抬起前有自己行了幾步, 有喊過「我着緊裙, 我走光」, 周圍沒有人叫放人, 橫過天耀路後4名女警有鬆手跌了D1落地, D1說「你放低我, 我自己行」, PW7均不同意。

沒有覆問, PW7作供完畢。

📌傳召PW8女警25225, 2019年8月4-5日駐守機動部隊, 8月5日0040於天水圍當值, 於警方防線第三排, 屬後排。

🔴主問

0040有第一次警方推進, 當時巴士總站及天耀商場有百多名示威者, PW8穿過天耀路往天耀商場方向時, 右邊20米左右有警員大叫需要女警, 得知有女示威者被捕, 於是上前幫手。

到巴士總站位置時聽到18372已拘捕一名女子, 當時見女子在地上, PW8走到被捕人右邊, 當時18372已為其上索帶。 被捕人為D1。 PW8指D1不停扭動身體, 不肯起身, 於是聯同其他三名女警抬D1回去, PW8負責抬右手, 另外兩名女警為24016及19500。 當時現場混亂, 有示威者叫放人, 有其他警員幫手開路, 途中D1不停扭動身體, 態度不合作, 控方要求PW8形容為何認為D1態度不合作, PW8指因為如果D1合作是不需要用4名警員去拘捕。 PW8有與D1一起到天水圍警署。

🟡D1法律代表盤問

PW8同意第一眼見到D1時她面向天並已上索帶, 當時未被抬起, 沒有「碌來碌去」, 被抬起前沒有站過起身。 辯方讀出PW8的筆記本, 當中寫到抬起D1前連身裙曾向上移, 但PW8庭上指是抬起時向上移。 PW8不同意, 指可能記事冊寫得不好。 辯方指記事冊的紀錄是最早的紀錄, 記憶理應是最清楚, 而口供是10月23日寫的, 當中亦沒有提及裙向上移, 關於裙向上移的筆錄只有筆記本, 但於距事件後兩年的現在, PW8仍堅稱清楚記得裙向上移是抬起後發生。 PW8又指D1在地上時裙沒有向上移, 有沒有露出內褲則不清楚。

PW8口供記述D1面向天躺在地及腳向外踢, 但筆記本沒有寫。 PW8解釋因為口供是紀錄與案有關的事情, 筆記本只是幫助記憶, 而裙向上移是與案無關。

辯方出示MFI2, MFI5, MFI6, MFI7, 分別為抬D1的4名女警的口供, 對0040時環境的描述相似, 辯方問是否夾過怎麼寫, PW8否認。 辯方指D1面向天, 用腳踢人等說法都是在其他口供抄來, 而4份口供都沒有提及裙向上移是因為夾過, PW8否認。

辯方指出0040時警方防線前只有8-9人, 沒有人扔東西或用鐳射筆, PW8不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包圍, PW8同意。 D1在地上時被警員罵, 有喊「記者」及「女警」, 被警棍毆打, 警員腳踢及扯頭髮, PW8不同意。 D1被抬起前有起身走過幾步, PW8不清楚。 D1喊「我着緊裙, 我走光啦」, PW8沒有聽到。 PW8指D1被抬起後有調整姿勢, 但沒有放低過或跌低過任何部份。 辯方指出4名女警抬D1橫過天耀路馬路後有鬆手跌低D1, D1說「你扶起我, 我自己行」, PW8不同意。

🔴主控覆問
PW8指由第一眼見到D1到D1被抬起前D1沒有起身行過。

PW8作供完畢。

控方證人已全部傳召,尚需刪改草圖描述,完結控方案情。
D4法律代表提出需要盤問為D4錄口供的警員,希望與控方相討除傳召證人外更快的處理方法。 各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下午進度:
控方正式以65b呈遞MFI8為P22。
明天0930會傳召WDPC8862予D4法律代表盤問,作供後正式完成控方案情。關於草圖刪改,需待明天D1法律代表的書記回來再處理。

案件押後到明天0930同庭續審,D4申請轄免今天到警署報告獲批,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1438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3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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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12 14 律師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A13 法援仍然申請中

A13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6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控罪2-19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辯方申請押後,需時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7月29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希望大家關注蘋果日報嘅時候,唔好忘記任何一位為香港付出過嘅手足。唔係得你嘅朋友先係手足,坐多幾分鐘聽埋下一個手足真係咁難咩?
蘋果法庭組琴日最後嘅一句,係希望大家繼續旁聽寫信,堅持到底💛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答辯
#1224元朗

張(24)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9號鋪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游天健。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兩名警員證人,會倚賴30分鐘CCTV片段;辯方有兩名事實證人;雙方同意不用審前覆核,預計兩日審訊,裁判官恐怕兩日審期不足夠,提議3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0日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期間被告依然有條件保釋。

P.S. 將會由任永明(音)大律師代表被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A1 律師剛收到部分控方文件,但尚未收齊,仍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2 律師仍需時觀看大量CCTV 片段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 律師需時向控方索取文件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4 律師剛接到法援處的委派,需時向控方索取文件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5 律師剛接到法援處的委派,需時向控方索取文件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6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嘉琪裁判官
#提堂
#1020佐敦

陳(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 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
控方申請把醫療報告第三頁印出
辯方申請把第二頁印出

辯方有足夠證據顯示被告不適合答辯
控方會找2名政府精神科醫生去爭議
雙方同意可以讓心理專家可以寫報告,交代如何測試被告答問題的真確性

控方有2隻光碟連謄本呈上

8月5日感化主任會向雙方披露3份進一步報告,需視乎結果,雙方才作商討

押後至2021年9月2日1430九龍城法院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庭內只有幾個人旁聽)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1]
#0803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蕭,鄧,陳,韓,廖,陳,伍,方,蘇(15-34)

經審訊後所有罪名成立,韓,陳,伍,蘇於2020年10月19日被判處監禁4個月;蕭,鄧,陳,廖,方於2020年11月2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4-6個月監禁。各人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速報:

今日D4 韓,D10 蘇代表律師陳述上訴理由及對陳詞加以補充。

下午D2 鄧 到庭,代表律師表示收指示取消保釋即時入更生中心‼️但D2會維持上訴申請。

法庭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8日上午1030高等法院第七庭繼續聆訊處理餘下被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覆核聆訊
#20200301旺角

莊(17)

控罪:縱火

背景:
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
雙方理據
=========
(屬私隱部分已被隱藏)

裁決理由

裁判官原判刑時已考慮各項報告,包括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等報告。申請人以《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

裁判官覆讀案情。

判刑建議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均顯示合適

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被告有意減輕其罪責,認為監禁式刑罰較合適。

相反,感化官報告則指出被告人有充足反省,18個月感化令是適當刑罰

原判刑考量
罪行嚴重性在同類型事件中屬輕微,事件亦無人受傷,被告人有悔意及其特殊背景,並已還押40日。雖然青少年犯罪評審委員會指出其悔意有限,卻沒有詳細指出為何得出此結論,遂接納感化官報告,判處18個月感化令。

裁判官覆讀申請人覆核理據

感化令進度報告
自2020年9月16日接受感化令以來,表現穩定及令人滿意,在25次宵禁檢查均在家,亦有嚴謹遵守感化令內容,有不斷準時地向感化官報告。有定時規律的學校生活。沒有發現有不良同伴或惡習。學校成續雖然未必是最好,但學校認同其性格忠誠,樂於助人,樂於為學校服務。學校社工觀察到答辯人已盡己所能去改善自己及,也有勸勉同學不要和他一樣做錯事,可見其十分珍惜是次法庭的機會。

感化官最新建議
行為有改善,有深切悔意,已意識到守法的重要,過去9個月亦顯示出有積極變化

儘管其行為令人滿意,看出有紀律的生活,但感化官也同時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有助其更生及懲罰的判決。

裁判官覆讀上訴庭對青少年罪犯所需考慮因素的指引,並指出懲罰,阻嚇與青少年更生都是法庭須衡量的因素。

本案判刑
首次判刑已強調罪行及案情是嚴重,在申請人提出覆核申請時,已主動提出重看當時其他未播放的片段,以更了解當時情況。

申請人同意本案是相對輕微,投入雨傘後火種沒有變得明顯猛烈,雨傘並非有效的助燃物。本案與SWS案件是大相徑庭,SWS案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投擲易燃物品是大大的加刑因素。同時,於保釋期間犯案。

另,與CWC案件也是南轅北轍,CWC案件明顯是有預謀的夥同犯罪。

本案若是有預謀或以汽油彈縱火,將毫無懸念會是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同意申請人所述應考慮其案情背景,然而,申請人也同意被告人是遠離案情背景所述的犯罪現場,約1000米外。

被告人亦由於受催淚煙所刺激,一怒之下,才把路上撿到的雨傘投到起火中的垃圾筒。其背囊中的急救用品亦與其參與紅十字會的背景相吻合。

控方並無提出證據撞翻被告人的說法。事實上,被告人在現場逗留的一段時間內,也沒有做出其他更嚴重的行為,也沒有與其他人交談。

法庭明白對判刑的一致性對社會是重要,但法庭判刑並非千篇一律,本案被告人背景正符合法例中的例外情況,法庭認同適當時釋出憐憫是公義的彰顯。

根據SHY案,上訴庭認為感化令是不合適,原審裁判官應以阻嚇性刑罰為判刑考量,故上訴庭後判處社會服務令。
(詳情不再詳述)

若非本次是覆核申請,及被告人已完成一半感化令,法庭認同非禁閉式刑罰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判刑
裁判官批准申請人的覆核刑期申請❗️

改判較長時間的200小時社會服務令,以滿足更生及懲罰的平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二庭
#葉啟亮裁判官
#1108黃大仙
#裁決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理由
本案爭議點:
1. 是否有反抗行為
2. 警方有否使用過度武力
3. 被告反抗是否出於自衛

1. 法庭接納控方證人證供,不接納被告人證供,認為被告人邊作供邊砌詞,不能令人信服。
被告指當時沒戴眼鏡,被噴胡椒噴霧,所以看不清眼前情況,後來是因為用紙巾清潔一下,才稍微看到警車,擰轉頭看到警員要搜他。但在車上,稍微快看一下,就憑那一眼見到警員搜他背包。
關於手套,被告稱用作防止自己咬手指,但忘記是誰送、何時送,明顯選擇性作供,用不重要的事作辯護理由。
涉案手套有別一般手套,五隻手指有較厚的保護,用批發手套作一般保護用途是不合理。
被告不顧安危,冒着引起警察注意的風險,穿着黑衣黑褲黑鞋面罩手套,明顯不是放工路過。

2. 無法確認被告人之傷勢如何造成。
關於警員是否使用適當武力,辯方呈上的案例與本案不能作比較,亦沒證據證明被告傷勢如何造成,在盤問中亦未確認到。被告是因為爭扎,警員才打他,並非辯方所指警員初期就用警棍打他。
因此警員是使用合理武力。

3. 沒有証據基礎顯示被告出於自衞。
當時被告不知有多少人襲擊自己,所以曲身保護自己。當時警員用警棍打他,有大叫「咪郁!」被告與警員身貼身,必定知對方是警察。當時亦有同伙幫手按着被告,但被告一直反抗,繼續踢,在警告後仍繼續踢,必定知道對方是警察,但被告仍然爭扎。因此被告不屬自衞。

求情:
現在30歲,香港出生,有大學學位,與家人同住,有家人有身體疾病,需要被告照顧。
目前有穩定工作,月入不高。
此案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被告希望日後攻讀博士學位。
辯方律師呈上求情信,以家庭背景作為求情。
呈上僱主、大學講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責任感、勤奮好學。
辯方希望讓被告盡快重新做人。

法庭認為案情嚴重,被告沒有悔意,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辯方申請保釋等侯上訴,因時間性因素批准以一萬元保釋 (需於下午四點前繳交),其間不得離開香港。
下星期一四點前要將上訴通知書交予法庭。
證物處理:會留在法庭存檔。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4/8)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6: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五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A1);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2);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3);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A4);眼罩及圍巾(A5)。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同日同地,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
證人作供:

PW10是警員14404。

PW10=他

背景:
他在2019年11月11日12:15時到達中大二號橋佈防。

在13:06至14:25時,示威者多次衝擊警方防線。

觀察:
在14:25時,他看見一堆黃色垃圾車後有約30至40名身穿黑色裝束及蒙面的示威者,山坡也有約10名示威者,也有30至40名示威者在黃色垃圾車左方,但由於示威者被掩蓋,他不能說出確實人數。示威者在此時也有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而警方也有作出警告及發射催淚彈作回應,然後他小隊開始推進掃蕩,以及拘捕示威者。

他觀看片段後,指出在警員作出掃蕩前,有少量示威者在移動黃色垃圾車靠近警方防線時有打開雨傘,他也同意黃色垃圾車旁邊也有些雜物,他也同意部分人士的身體部份被雨傘掩蓋,他也同意看不清是誰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

他也同意黃色垃圾桶會影響到他的視線。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在警方掃蕩時也有煙霧出現。

他也同意當時催淚煙冒煙時,現場煙霧彌漫。他指出當時進入到黃色垃圾車反身時的視野較清晰,但仍受煙霧影響視野。

他同意護目鏡不會改善他的視野。他不清楚A4在被制服前做了甚麼,也不知道A4從那走到被制服的地點,也不知道A4何時佩戴身上的物件。

他指出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當時示威者已四散。在觀看片段後,他同意在警方發射催淚煙後,黃色垃圾桶後方的示威者開始離開,示威者再此期間也有舉傘,而且現場也可能有記者等非示威者同樣離開黃色垃圾桶後方,但他對記者的身份只是猜測。他也同意當時黃色垃圾桶後方也開始煙霧彌漫。

行動:
警方後來作出推進及掃蕩,他表示是在垃圾箱後制服A4。而他在掃蕩時面前有十至二十名防暴警察。

他第一眼看見A4時兩人相距10至20米,他看見有兩名軍裝警員截停A4並嘗試將A4制服在地上,但不記得這兩名軍裝警員是否按A4在地上,但記得A4前胸和臉部均向天,可能也有背向天。由於A4在地上激烈反抗,即撥開警員雙手及想跑走,所以他上前協助制服A4並為A4向正面上手扣,在他為A4上手扣期間,A4仍然有掙扎。雖然他記得兩名軍裝警員在此期間有捉着A4的手,但他忘記自己當時有沒有捉着A4的手。他估計整個拘捕過程歷時約一分鐘。

他看不到A4被警員打,但不排除他可能被警員打,因可能看不到。他看不到有警察用伸縮警棍打A4。

然後有警員將A4抬往二號橋,期間身體及腳有擺動,因為山坡上有人向環迴東路投擲物件,造成危險。而他亦協助其他兩名同事帶A4往二號橋。他在觀看片段後,同意A4有部份時段沒有任何掙扎,即擺動身體及踢腳。

在此期間,A4未曾自己站立。他理解當時A4想逃跑。

他形容第一眼起看見A4有1.7米高、金色頭髮、黑色T-Shirt、藍色褲、藍色鞋、有泳鏡 (當時已鬆脫,但忘記當時要滑下至下巴還是頸部)、有防毒面具 (當時已鬆脫,但高過泳鏡) 及長約24CM的頭套 (當時已滑下,原本是可遮蓋防毒面具)、有佩戴勞工手套及手袖。他指當時A4被兩名軍裝警員制服時能清晰看見A4的上半身及臉部。

他不同意他第一眼看見A4時,A4已有手持手機。

他也負責看守A4及在14:30時拘捕A4。由被拘捕至被帶上小巴期間,A4一直被索上手扣。

雖然片段顯示不到他有警方掃蕩時有跑步,但他回應指是片段顯示不到的初段時間時有動手跑。他也同意那些黃色垃圾箱有一刻是被煙霧遮掩。他同意他制服A4時現場有催淚煙,但他不肯定A4在此期間眼鼻口有接觸或吸入催淚煙,也不知道A4的身體反應是因接觸或吸入催淚煙引起。

在制服A4至帶A4上二號橋期間,他看不見A4手上沒有手持任何東西,包括雨傘。A4也一直是兩邊膊頭揹兩條背包揹帶,沒有脫下,但當指出後來A4是一邊膊頭揹兩條帶時,他指可能是A4掙扎時由兩邊膊頭揹兩條帶變成一邊膊頭揹兩條帶 (即將一條帶彎過頭套在另一邊膊頭) 😦他在到達警署後才解開A4的手扣。

他觀看片段後,他認為在二號橋與環迴東路交界的位置時,當時警方是抬A4前往二號橋,但看不到A4的雙手是否被索上,但片段顯示不到A4的雙手有被索上。他回應指是可能時間差。

他同意片段中也能顯示A4被警方抬往二號橋時右手也拿着疑似手機的物品。但他指出當時他不在A4身邊。他在二號橋時才抬起A4。

他在口供紙上有寫他與隊員已一同抬起A4離開現場,與庭上說法有別。他回應指是寫得不好。

他同意片段中有人臉部沒有任何防護裝備,表情辛苦,面容扭曲,也有哀嚎。他同意若有人沒有任何防護裝備下吸入催淚煙會辛苦。

他同意A4在片段中被制服所示的臉部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 (除泳鏡)。他也看不到A4被制服時有掙扎。

他不知道A4臉上物品的鬆脫的情況。

調查:
他在案發後曾觀看警方拍攝的片段,庭上他在片段截圖上標記自己在警方進行掃蕩時身處的位置、將A4 帶離現場時自己身處的位置、該兩名截停A4的軍裝警員。

他也在庭上在地圖草圖上標記示威者用作躲藏的垃圾車的位置,即位於環迴東路及二號橋交界、警方防線的位置、他推進的路線、他第一眼看到A4時A4身處的位置、他第一眼看到A4時他身處的位置、以及他前往協助制服A4的路線。

口供紙及記事冊:
他在17:55時補錄記事冊,並在2019年11月21日及在2020年5月8日下了兩份口供。

他在2020年4月6日時繪畫了一些輔助草圖,即他截停A4的位置,警方防線、黃色垃圾桶 (他只畫了三個)等。但同意這草圖與庭上所顯示他制服A4的位置有出入,也同意草圖上黃色垃圾桶的數目與現實數量有別,也同意他前往制服A4的路線與庭上所示有別。

他回應指忘記了現場障礙物的完整實際情況,而且由於他在準備輔助草圖後曾觀看警方片段,那時回想起並發現草圖所示的A4被制服的位置有別。他並沒有重新畫一張草圖的原因是他不認為這張草圖的資訊有大錯。

他在庭上觀看片段後,同意他在草圖上標記的地方在現實上有火光。

他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指A4被警員制服的位置與山坡相距30米,他在庭上同意應為數米。他回應指當天的情況較混亂,有可能出現記憶錯誤,例如為A4上手扣的時間。

他當時30米的計算是由他當時的位置直到山坡頂傘陣的位置。

他沒有在口供紙及記事冊上準確描述泳鏡、頭套和防毒面具在A4身上甚麼位置。

片段中有顯示有多於5個警員抬A4往二號橋,此與他庭上指有3名警員抬A4往二號橋不符。他回應指他不是在那時接觸A4。

證物:
他亦在A4身上搜出一些證物,包括口罩、生理鹽水、背包、膠紙、縮骨遮、八達通等。

他在警署才看見A4的手機。

其他:
他亦負責帶A4上警車,他亦沒有看見其他被吿有金色頭髮。

他同意金色頭髮是較搶眼,但在他佈防的兩小時期間留意不到金色頭髮。

他不知道中大有新亞書院。

他知道鄺俊宇是誰,但不知道當時鄺俊宇是否身處暴動現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3/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

🌟A11、15法律代表身體不適,今早由 #石書銘大律師 hold papers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06:52:18 辯方指出示威者與文華里口已有一段距離,PW22表示畫面所見是的

PW22表示帶A7到達欄杆的位置時已經放了手,PW22同意。辯方指出A7走到欄杆處時A7主動幫助A10,PW22不同意,指出是自己給水A10洗面,至於及後A7有夠主動幫忙則不記得。

辯方指出PW22不曾幫A7倒水洗臉,PW22不肯定。辯方指出正個在文華里內推進的過程迅速,PW22同意。辯方指出由PW22接觸A7到A7協助A10,之間只有一分鐘,PW22表示自己並沒有計算。辯方指出PW22接觸A7時A7已經趴了在地上,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掙扎,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掙扎,所以PW22不必捉住其衣領,PW22不同意。

辯方指出正如剛才影片播出,文華里內有人需要從地上爬起來奔跑是因為剛才有人踩人發生,PW7表示不同意。辯方指出A7在被PW22捉住之前已經跌了在地上,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向PW22提出自己被胡椒噴霧噴中、呼吸困難等,PW22不同意。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直播錄影片段
21:46:49開始播放

21:47:09 PW22同意此時仍在推進
21:48:22 左邊畫面可見A10坐在地上,A7站在其身旁。辯方指出A7在此時已開始幫忙處理A10的傷勢,PW22表示A7是在看見PW22倒水後A7才幫忙,並不同意辯方指出A7最先主動幫忙的說法。

21:49:19 辯方指出畫面中的警員旁還有很多記者,PW22同意。PW22指出對跟A7的互動印象深刻,記憶清晰。辯方指出PW22沒有為A7洗臉,PW22表示不記得。辯方指出PW22從接觸A7開始從來都不認為A7會逃走或有攻擊性,PW22不同意。辯方指出A7在PW22到達前已經倒地,PW22過去用力按住A7,PW22不同意。A7因為感到痛楚而大喊「好痛啊」,PW22表示沒有留意A7有否大叫。PW22表示自己按下PW22,自行判斷A7的攻擊性低,所以減輕力度。PW22指出A7在被捉住衣領的時候曾經反抗,因而按其在地,並不同意辯方指出A7不曾反抗的說法。辯方指出影片D7-1中有其他疑似示威者的人士從A7的身後跑出,奔向德輔道中,PW22表示不肯定該些人是否位處

📌播放D7-2 TVB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器時間00:14:40,實時為21:47

00:15:06 畫面可見右邊為德輔道中,左邊為永安中心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片段
播放器時間06:51:59

PW22不肯定是否因為警方防線後退所以需要A7帶離
辯方指出A7被制服是因為A7是剛好位於警方防線,PW22不同意。辯方提出PW22在主問階段不曾提及自己有追截A7,PW22表示自己有提起自己有「追」A7然後捉住其衣領。辯方指出若然果真是如此,PW22不可能會不幫A7鎖上手銬,之後在行走的時候更不用手控制A7,任由A7行動。

A10 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盤問

PW22表示程序上理應把發生的事情盡快、準確地寫在記事冊上,且要順時序。辯方提及PW22在2019年7月31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12日及2020年1月29日撰寫四份證人口供,問及誰人指示PW22落第二、三份口供。PW22表示收到上司指示,但不知道緣由,第四份證人供詞亦然。
PW22指出其於1900參與警方掃蕩,在德輔道西向金鐘方向驅散。PW22同意記事冊並沒有紀錄當日1750-2135之間發生的事。1230-1240時馮姓高級督察向其訓示。PW22在翌日0130紀錄拘捕A10的事宜,箇中提及2153時拘捕涉嫌參與非法集結的A10。

📌展示P86地圖
辯方指出PW22在記事冊中關於拘捕地點的描述並不準確,PW22同意。

📌展示PW22之後補錄口供時畫的地圖
地圖標有拘捕及制服位置
MFI_D10?

📌播放 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帶著防毒面罩
辯方指出PW22指稱A10戴黑色口罩的說法不準確

辯方指出PW22的記事冊及四份證人供詞都不曾提及其在文華里內掃蕩時被一名頭戴黃色頭盔的示威者襲擊的情節,PW22不同意,並讀出記事冊內的相關紀錄。PW22指出當日其所屬的反恐特勤隊第三隊有大約十多二十名隊員,當日四隊反恐特勤隊小隊一共大約有四十多五十人,他們以紅色燈號為記。

📌播放P82開源片段

PW22盤問未完,明日1000續審

手足個朱古力波波蛋糕好好食😗❤️❤️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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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譚仔的 #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 (Recusal) 申請,要求本案交由另一裁判官審理。

黃大律師指陳官頻密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回應】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有人燒交通燈,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

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以保障被告。因為一旦被告作供時才帶出一些沒有在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提及的案情,在法庭評估他證供的可信性時或會有負面影響(Browne v Dunn規則)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讓案件可以暢順地審理,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不同意陳官有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相關內容已經在書面陳詞內。

黃大律師認為公平起見,陳官亦應該即時介入控方不準確的地方,例如在控方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汽車的位置時,容許控方證人標注大概位置,卻無即時介入要求標注準確位置。

陳官斥:「你當時唔同意又唔即時提出反駁,但係又怪責我唔即時介入話(控方)梅大律師錯?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其實係審訊過程我都有指正過梅大律師,唔俾佢問一啲我認為唔恰當嘅問題㗎喎!」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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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官會在14:30就本申請作裁定。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張慧玲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224尖沙咀

👤何(2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貼Memo襲警案)

案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海港城2樓2417舖外襲擊警長A。 #陳慧敏裁判官 於2020年7月15日裁定被告罪名成立,並判處即時監禁3星期。被告表示將會上訴,並表示希望申請上訴等候裁判官以保釋金 $10000 等條件批准保釋。

1038 庭內約10人 ~ 等緊開庭
1051 開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4/50]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D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己認罪

主控:#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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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今日返回法庭。A6法律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表示是日下午及下星期一均有其他案件的聆訊需要處理,期間將會由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hold papers,離席申請獲批。A13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表示其正在準備結案陳詞,申請索取本案審訊的全部錄音以供準確紀錄證供,申請獲批。

繼續傳召PW22警員17313 程裕(音)
當日駐守反恐特勤隊第三隊,為STC(畜龍)
負責制服拘捕A7、拘捕A10

A10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繼續盤問

📌展示PW22證人供詞附件地圖MFI5_D10

PW22表示不清楚自己去到文華里的行車線直到遇到A7間是否少於一分鐘。PW22遇到A7前不曾截停其他人,快步進入文華里及在文華路內快速推進。辯方指出文華里長約53米,PW22表示自己全速的話大約十秒內能跑畢52米,把當日的裝備計算在內及沒有人的話大概三十秒則能跑畢。

PW22第一眼見到A10時其坐了在地上。PW22表示自己稱呼制服A10的警員為Jeff Sir(後知),但不知道其姓氏。
第一份證人供詞第二頁第七段,「見當時情況混亂及身處位置集結人士太近...問A7能否自己行」,PW22表示制服A7的位置距離示威者很接近,接近的程度是「佢哋輕輕力dam2嘢都會dam2到」

📌播放D7-1 Youtube下載片段

畫面可見A10正在坐在地上,其旁邊手持胡椒噴霧的STC就是PW22稱呼為Jeff Sir的制服警員。PW22用嚴重形容A10的情況
PW22間不到誰人向A10噴霧叫噴霧、何時噴胡椒噴霧、為何被噴胡椒噴霧

📌播放P82 開源片段(第二十二段)NOW新聞錄影片段
21:48:10開始播放

21:48:21 辯方指出地上有許多雜物,PW22表示當時並無留意到該些雜物
21:48:24 地上有一隻鞋,辯方問PW22是否因為現場情況混亂而導致有人甩鞋,PW22表示未必因為混亂情況而導致情況發生。PW22早前表示見到A10時A10只穿了一隻鞋,但不知道其在何處、何時丟了一隻鞋。
21:48:30 PW22稱不知道A10坐在地上的位置距離文華里馬路上的虛線多遠
21:48:33 PW22同意德輔道中有人群聚集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21:47:30開始播放
A10坐在地上的位置後有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3幅相片
圖為P81中顯示的位置,馬路中間可見一個白色三角形

📌展示相片冊P50第24幅相片
PW22指出該三角形距離路邊大約有一輛中型貨車的空位

📌繼續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五段)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2:35開始播放

21:35:00 PW22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38:42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21:41:04 PW22 指就畫面所見其隊伍尚未到達干諾道中
PW22表示片段中的嘈吵聲與其當時在現場聽到的吻合
21:43:15 PW22表示當時其隊伍應該已經到達干諾道中
21:44:59 辯方指出背景有敲打聲,PW22同意這與其昨日提及持續的嘈雜聲吻合

🌟#練錦鴻法官 指出在片段中聽到頻頻有發射催淚彈的聲音,惟畫面中的干諾道中未見到有許多催淚煙出,問PW22該些催淚煙是否發射進文華里。PW22表示不記得。

21:45:28 辯方指出21:44:59-21:45:28一直有敲打聲出現,PW22表示沒有留意

21:45:58 辯方指出畫面右邊的文華里的街口有催淚煙受影響被吹至街口,PW22表示其影響範圍大概是20-30米,但仍需要視乎現場環境因素
21:46:19 辯方指出片段中有警員溝通交談的聲音,PW22表示不肯定該些聲音是否在部署STC衝入文華里的行動
21:46:25 可見有STC衝入文華里,PW22不肯定在鏡頭中能否看見自己
21:46:39 辯方指出從播放的影片中聽不到警方有作出警告,PW22表示留意不到有相關警告的聲音,因為片段聲音太嘈吵

📌展示相片冊PP50A(1-11)
圖為干諾道中112-119號寶軒酒店的出口及門牌
辯方指出PW22當時受門牌影響而紀錄拘捕位置119-121號,PW22同意。

PW22完全推翻昨天對拘捕位置的說法,向法官澄清自己拘捕A10的位置在寶軒酒店的門牌附近,實則局部位置為寶軒酒店近干諾道中的防火門。

📌 展示MFI_P86_PW22_001
PW22承認自己早前補錄的證人供詞時畫的地圖中的拘捕位置錯誤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覆問

PW22當天配有警棍及盾牌作裝備,警棍上有一條繩子,繩子用作防止警員甩手或可供勾起警棍之用。PW22澄清方才辯方播放的P86PV16中的時段內未有看見自己,因而才回答該時自己未到達干諾道中。

📌播放P68 警方片段PV16
21:33:10 畫面可見有一位警員正在舉起橙旗
21:34:34 影片中聽到有警方對記者作出警告

-PW22作供完畢-

傳召PW23女警26528 吳妙霞(音)
當日駐守灣仔警署軍裝巡邏隊,為tango team成員
負責為A7鎖上索帶

PW23解釋tango即是女子的機動部隊,是一支臨時隊伍,制服是藍色的。
當日2154到達文華里,及後接觸到PW22,PW23接手處理A7。PW23首先把A7的防毒面罩脫去及查看身份證以確認其身身份,之後把A7的防毒面罩放入其背囊。帶同A7前往文華里9號再鎖上索帶,在該處逗留一段時間後把A7交給刑事偵輯女警9141。

📌播放P81 開源片段(第二十段)
播放器時間00:23:28開始播放,推算時間為21:49:34
PW23表示當時在馬路中心接收A7,因而不確定影片中顯示的時段時是否已經接收A7

📌播放P66 警方片段 PV14
22:02:10開始播放
22:03:10 PW23未能認出自己,稱現場還有其他tango警員看管A7

A7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

PW23表示接收A7時其已經沒有替A10洗臉,不記得自己有否看見A7替A10洗臉。PW23表示接收A7時其眼罩及防毒面罩是配戴穩妥的,留意不到其臉上有被胡椒噴霧噴過、被水淋過的痕跡。

控方沒有覆問

-PW23作供完畢-

傳召PW24 偵輯女警9141 胡巧兒(音)
當日駐守北角警署東區警區情報組,為港島總區應變大隊,便裝當值
A7證物警員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2217從PW23手上接收A7,然後在現場替A7搜身及搜查物品,當時沒有檢取任何證物。
2355檢取了七樣證物,在葵涌警署黑色背囊(P7-7),在背囊內檢取一個3M防毒面罩(P7-2)、一個黑色口罩(P7-8)、一個透明護目鏡(P7-1)、一個黑綠色圍巾(P7-10)、一件黑色風樓(P7-?),在A7的雙手上檢去一對黑色手袖(P7-9)。

辯方沒有盤問

-PW24作供完畢-

傳召PW25 偵輯警員12896 張偉康(音)
2019年7月30日駐守港島總區特別職務隊第一隊
負責A7搜屋

控方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主問

當日1115時接獲指示需要處理一名被捕人的搜屋程序,及後在葵涌警署向值日官提取A7,向其展示搜查令及得到同意後,提取A7的居所鑰匙,帶同A7前往其居所(屯門??村)搜屋。

辯方沒有盤問

-PW25作供完畢-

1150休庭,1420續審

(唔洗望啦,我冇寫錯)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二庭 (暫代區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翁 (19)/ D2:周 (22)/ D3:鍾 (4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7:蘇 (25)/ D8:孫 (22)/ D9:鄧 (27)
D10:曾 (21)/ D11:黃 (22)/ D12:黃子悅(22) 🛑因另案已還押逾3個月
D13:王 (28)/ D14:甄 (16)/ D15:李 (25)

控罪:
(1)D1-15暴動
(2)D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上次提堂為2021年2月19日,按此
_________________
1150 據悉D1仍在飛的士到法庭中,尚未開庭,庭內雖有大量旁聽人士,但仍未滿座

- 據悉D1以為今日聆訊1430時才開始,預計1215時到達法庭。D1約在1220時到達後獲法官原諒,法官表示不希望有下一次。

- 控方指三名被告尚未回覆問卷,其中D7仍需時間諮詢法律意見。控方希望本案以同一案方式處理,預計32-40天審訊,控方在18-22/6/21向辯方提交額外證據,包括警員辯認被告和證物鏈等供詞。

- 辯方指控方共提交1200多頁新文件,需時閱讀整理,申請押後至28/06/2021 1430時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提訊,並對是否下次提訊時答辯有所保留。

- 辯方亦申請分割本案,理由是32-40天審訊時間很長,若在同一案處理所有辯護律師起碼要2024年3月才夾到期。對於案件眾多證物亦有可能易混亂或造成程序公義問題,加上若在同一案處理會有大量人同時上庭和到場,造成衛生問題,希望法庭批准下次才處理分割問題。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回應指感謝D1辯護律師統籌各辯護律師答案,節省法庭時間,法庭明白辯方擔憂,不反對押後。但指是否分割案件不是隨意決定,要考慮證人同時涉及哪些被告、是否有被告在本案情節類似、各被告和律師日誌等因素。需事先溝通不能空談,希望辯方在下次提訊能提出初步方案並說明道理所在。

- 法官又指填寫問卷不是「門面程序」(法官與律師多次用一英文名稱稱呼此系統,但直播員聽了許多次都不清楚是甚麼意思),是案件「臨門一腳」的重要文件,希望辯方各律師認真就逐個議題程序研究抗辯方向,「唔係都唔知你打乜」。法官最後因應控方提交的新證據指示控方再次寄出問卷文件給各辯方律師填寫。

保釋相關事宜:
🟢(獲批)D1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
🟢(獲批)D3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6申請豁免今天警署報到
🟢(獲批)D9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0申請延遲宵禁生效時間
🟢(獲批)D11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案件押後至26/08/2021 在灣仔區域法院再次提訊,各辯方律師要在12/08/2021前再次提交問卷,否則會視作採納之前的答覆,控方亦需在24/08/2021前向法庭報告。🛑期間隨D12外各被告維持保釋。

(按:在散庭之際,相信為 D12黃子悅 的丈夫呼喚黃子悅,黃子悅以雙手放在頭上做出心型手勢回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陳(18) / D2陳(26)
D3江(25)/ D4陳(17)
D5黃(20) / D6梁(22)
D7曾(23) / D8鄧(22)
D9詹(25)

控罪:
1.暴動(D1至D9)
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D6,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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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情按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