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3K subscribers
7 photos
4.84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20200611西貢

👤盧(23)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① 管有爆炸品
2020年6月11日在西貢萬宜水庫東壩明知而管有爆炸品,即一個金屬管,內藏約45克爆炸品

詳細案情:水警在0240開始監視4名男子,0300聽到「嘭」一聲,上前以「遊蕩罪」拘捕盧,在0415開始搜身,直至0520才在盧身上腰包找到所謂爆炸物品,而該所謂爆炸品已被打開,腰包並非證物之一。

被告答辯意向:認罪‼️‼️

案件將於2021年5月20日 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被告被指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被告被指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後補)元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被告對4項控罪不認罪🙅🏻‍♂️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8月16日 09:30 區域法院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被告保釋申請被拒🔴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伍(26)🛑已還押7個月

控罪:
(1)串謀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2) 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即香港道路

(3)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道路上的車輛

(4)串謀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5)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6)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即警察宿舍

(7)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8)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12月1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9) 煽惑他人犯縱火罪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

(10) 串謀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1)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2)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3)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4)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5)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6)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7)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1月23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西九龍高速鐵路站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8)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1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19) 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20年6月2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20) 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1)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2) 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製造爆炸品

(23) 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4) 串謀煽惑他人犯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25) 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對上述所有控罪不認罪🙅🏻‍♂️

案件將會排期於2021年7月12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開始進行5天中文審訊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駐守葵青警區反黑組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NTS M049片段20:06:00時認出身穿黑色短袖T恤的A10。

- 因音響器材問題又休庭 -

🌟今日不禮貌語錄:「呢個問題你反省吓係咪真係有意義」

A10及A12法律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盤問PW25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25

🌟 #傅昶生大律師 甫開始盤問, #陳仲衡法官 又再次花時間怒斥傅大狀問題浪費他的寶貴時間,傅大狀順應其意思指「法官唔俾我問我就唔問」,陳不忿稱「唔好講到我唔批准你咁」,傅大狀無奈指「你係唔批准啊法官」,但語帶堅持「我聽到法官閣下唔批准,但我繼續問落去」, #陳仲衡法官 終暫停批評。

- 早休至1200 -

覆問PW25偵緝警員14537 林嘉蔚

PW25作供完畢

- 午休至143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呂(32)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呂手足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參與非法集結。同日在新填地街453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簡短裁決理由

特別事項 -- 錄影會面及招認自願性

辯方指出被告抵達警署時曾要求見律師,但被警員拒絕;搜屋期間,被告母親有問及是否可以見律師,警員稱「冇需要」。警員曾向被告提及「只要合作就冇事」,亦沒有向被告解釋清楚羈留人士通知書。專家證人也指出若無清楚的解釋,被告會比一般人理解通知書內容更困難。

法庭認為PW1-7 證供合理,沒有矛盾,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質疑PW8只有10分鐘解釋時間,並不足以令被告清楚明白。然而,法庭認為10分鐘的解釋時間合理。

法庭認為控方專家證供合理,而辯方專家證供卻非常倚賴被告說法,例如到五金舖買手套的用途。但事實裁定是由法庭裁斷而非專家裁斷。

辯方律師十分倚賴被告有讀寫障礙,然而,在盤問下,被告被要求讀出羈留人士通知書的第一句,被告除一些錯字外,仍能讀出第一句,亦明白第一句是指可找律師。可見,其沒有行駛其他羈留人士權利是自願的。

關於警員是否拒絕被告見律師,在搜屋時,被告有機會向家人表達見律師,但並沒有這樣做。而其母親向警員表達要見律師,警員回答冇需要,之後被告亦沒有指出有需要。而指控警員不容許被告人行駛權利是一個嚴重指控,但辯方主問時及在反對理由通知書提出此論點,以盤問證人。

同時,辯方指PW8曾說一定要認非法集結等罪,此同樣是嚴重指控,但主問及反對理由通知書均沒有指出及進行盤問。

故此,法庭裁定辯方所指並非事實。

辯方專家證人指出被告有機會為了討好權威而作虛假招認。然而,在盤問時,被告同意在多次被拒絕見律師後有感到委屈,此並非討好權威的心態。而在其證供中,也並非是全部討好,其曾指出鐳射筆是用以照物件而非照警員眼部。

由上述分析可見,法庭裁定被告清楚明白羈留人士通知書內容,並沒有受威逼利誘的情況下自願招認。

控罪1 -- 非法集結

有關參與非法集結,辯方認為招認與事實基礎有分歧,法庭認為辯方忽略了PW1的證供指 警車首次沿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行駛,有示威者在堵路,警員發射催淚彈,其後旺角道有一批示威者跑出,但同時間左右兩邊仍有人向警車投擲雜物。

法庭認為在已裁定為自願招認的證供中所指其曾參與在彌敦道近亞皆老街的集結,與席前證據並沒有矛盾。故此,被告的確是參與其中。

法庭認為該集結亦已符合非法集結的元素。當時有多於3人的集結,並有堵路及叫喊口號「死黑警」,五大訴求等。集結現場為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示威者的行為必然會令其他公眾引起不安,恐慌。

法庭也認同被告當時戴上口罩,是用以阻礙催淚煙對其的影響,而戴上手套是為了避免留下指模。

基於上述理由,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成功舉證,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2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法庭接納PW1-8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證物在由PW1-6再交給PW7,期間並沒有受干擾。

然而,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故此法庭需考慮其意圖。

雖然沒有一般性供詞,但法庭考慮到招認部分是混合性供詞,其中有為此辯解部分,即解釋為照射物件。當時在被告身上也找不到其他非法物品,鐳射筆當時放在袋內,加上錄影會面時的解釋,法庭未能排除被告是想仿效別人,見人照向大廈,其也想借來照向警車。由於法庭接納招認屬自願,故亦相信鐳射筆是借來,管有的時間短。

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唯一不可抗拒推論,故法庭未能安心定罪,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5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期間以取背景報告及心理醫生報告,還押監房看管。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屈麗雯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答辯

👥曾健成,陳寶瑩

控罪:違反限聚令

被告早前已經通知認罪,各人罰款$4500,需於3月30日前繳交。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24青衣 #新案件

梁 (49)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隔音屏障,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10月24日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財產,即行人過路處,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10月24日凌晨約2時,有警察在青衣長青邨青葵樓地下對開拘捕1名男子。現場的隔音屏障噴上「陳彥霖」、「10月1」、「831」、「721唔見人」、「六大訴求缺一不可」、「光服香港時代革命」字句。
(參考 香港01報道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8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索取文件、給予法律意見、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以及索取醫療報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3,000
•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
• 每星期報到1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15灣仔 #審訊 (5/1)

👤陳(19)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駱克道港鐵灣仔站A1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港鐵的鐵閘。

———————————-

📌控辯雙方口頭補充已交書面結案陳詞:

控方立場是灣仔港鐵站出口閘右上角白色物體控方不確定是誰噴,但法庭可以庭上證人之作供作推論(inference)是被告做。

辯方主要陳詞集中
(1)閘門左右兩邊有白色物體,PW1及PW4也看不見被告在右手邊噴泡沫,而警員18473書面陳詞指在事後6小時才到場檢取右邊固體及右邊地上固體,控方沒證據6小時內沒有其他人在右上角噴液體。控方要求法庭推論事發時1800證人由被告背後右手邊行去左手邊時見被告有所動作,推論當時是嘖泡沫就是2400檢取物品。希望法庭推論時要考慮唯一合理無可抗拒。
(2)PW4證人庭上作供存疑
PW4庭上作供推到最高點也只是從後見到被告從最高點由上而下有疑似噴的動作,但係PW1及PW2作供也說看不到。
PW4作供説經渠蓋行過去出口,現場環境應近行人路而不是其説法走出馬路令視野闊啲,不受行人路上欄杆阻擋,辯方對其作供存疑。

回應控方結案陳詞,庭上證人口供指被告烏低身向前伸出手與拾罐動作吻合,所以被告並非一定是在噴。同時被告身上只有少許物質吻合檢取證物,可能只是同PW1在地上糾纏時沾到地上物質。就PW1說聽到被告說一陣點火,警方在完全沒有發現點火用品。而PW1作供說現場有另一男子B,PW1行去被告方向時與男子B擦身而過,如果聽到鼻哥對男子便說話為何不截停男子B,說法存疑。

最後裁判官問辯方其陳詞對刑事毀壞法律原則有沒有爭議,辯方大律師說沒爭議,即假設法庭推論被告是鐵閘門上泡沫的噴劑人那便是刑事毁壞行為,其陳詞說地鐵站長承認噴出泡沫不影響鐵閘開關是關乎日後假如定罪可以破壞程度輕及容易修復作求情,不是爭議刑事毁壞。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15城大 #提堂

蔡 (33)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20年9月15日,在香港城市大學楊建文學術樓3樓邵逸夫圖書館襲擊中国籍女子曾慧昭。

案情:
被告與事主均在城大就讀,互不相識。事發時事主正在廁格內,被告疑突然從高處把水淋向事主,事主離開廁格後,被告指事主「Come from China」。

背景:
案發後事主報警,被告隨後被捕,並保釋候查。被告其後沒有報到遭通緝,於2021年2月被捕並於2月5日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訊,但不准離港。

——————————————————

被告今日未有到庭,其母親到庭並表示被告今日身體不適,未能出庭作供。

法庭詢問被告現時身在何處,被告母親表示被告在家休息。

控方指,根據警方紀錄,被告曾9次未有報到。

法庭指被告報稱身體不適,但沒有任何證明,亦未有就醫,因而頒下拘捕令‼️,保釋金是否充公則留待日後處理。

被告母親詢問能否補交醫生證明書,法庭向被告母親表示應請被告親自到庭解釋,不必再由母親代勞。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暫代區院)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2中環 #和你Lunch

~非即時~

A1:葉(22)/ A2:葉(26)
A3:吳(25)/ A4:黃(35)
A5:歐(22)/ A6:楊(24)
A7:陳(26)/ A8:吳(20)
A9:傅(25)/ A10:羅(24)
A11:陳(25)/ A12:陳(22)
A13:羅(22)/ A14:鄭(22)
A15:李(24)/ A16:潘(23)
A17:楊(17)/ A18:吳(23)
A19:黃(26)/ A20:陳(23)
A21:蔡(23)/ A22:林(23)
A23:黎(17)/ A24:陳(24)
A25:梁(24)/ A26:韓(29)
A27:袁(24)/ A28:葉(29)

🛑A9於本年2月22日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中。

控罪:
(1)A1-28 參與暴動
(2)-(27)A1-19, 21-27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8)A11 管有危險藥物
(29)A21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0)A2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31)A28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32)A8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3)A1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答辯:除了D1及D21外,其他被告均準備好答辯。D26認罪,其他被告則不認罪。

🛑D26的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D1及D21未準備好答辯,二人的案件會於2021年5月27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現有條件保釋。

案件管理:
案件將分拆為三案進行審訊。

第一組
D1,5,6,9,10,14,16,18,23,26

押後至2023年6月30日14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7月31至9月8日進行為期四十日的中文審訊。


第二組
D3,11,12,15,21,22,24,25

押後至2023年4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並於2023年5月15至6月27日進行為期三十二日的中文審訊。

第三組
D2,4,7,8,13,15,20,27,28
押後至於2023年2月3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審前覆核,於2023年3月27至5月4日進行為期二十九天的中文審訊。

保釋相關事宜:
🟢D3,12,14申請更改宵禁時間
🟢 D25 申請更改禁足範圍 及 申請更改宵禁
🟢 D18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
🟢 D23 申請短暫更改報到時間
🟢 D9 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2萬元現金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需遵守宵禁令
每星期報到2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佐敦 #答辯

李(19)

控罪:
(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2)無牌管有彈藥
‐--------------------------
案情:
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油尖區發生反修例行動引致大規模暴動,暴力示威者散佈油尖區 ,導致破壞社會安寧 、有財物毀壞、交通被阻塞,示威者用磚頭掟向警方的事件,於是警方派警員前來驅散 ,當日1155分第一控方證人和同事到達佐敦道xx交界(抱歉我聽唔到),並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四散,證人見到被告著白t、反光背心,戴住呼吸器和頭盔,證人上前截停調查,搜到一部對講機 、頭巾、護目鏡等物及一些急救用品 ,及後被告被帶返尖沙咀警署調查,之後在被告的黑背囊搜出一枚40mm海綿子彈。在警誡下,被告人稱在被截停前正照顧從新聞得知的受傷示威者 ,打算向他們提供協助,之後感到左腳受傷 ,唔知道咩原因,唔能夠郁 ,進一步警誡下,被告人稱在十點左右在彌敦道執到一枚子彈 ,出於好奇,就將其放入袋中,不過否認使用子彈及相信子彈已被發射已無危險性,經警方檢查後證實該子彈屬於40mm海綿子彈。通訊管理局的報告中,亦證實該對講機為無線通訊器具,頻率超出通訊管理局豁免範圍 ,受到條例管制,被告亦沒有相關的牌照。
(速報)
控罪一 無牌管有彈藥
控辯雙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24個月保守行為
控罪二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
被告認罪
罰款5000元 其中500元擔保金內扣除 其餘7日內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新案件
👤趙(21) #20201001銅鑼灣

控罪:
(1) 指明期間內,在指明公眾地方須佩戴口罩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在銅鑼灣怡和街一號外,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違反香港法例第599I章第5A(1)條,即在指明期間內,任何人在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須一直佩戴口罩。

(2)阻礙公職人員
在同日同地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警長58861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5月21日 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答辯以便索取控方文件、法律意見及醫療報告,期間以1000元現金保釋。

📍被告為外賣員,曾被警員在銀包搜出光時文宣及多番針對。
https://www.rfa.org/cantonese/news/htm/hk-charge-03222021043806.html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1400據消息人士透露,旁聽人數只有2人。廢老保安人數多出4倍,有保安恥笑被告律師未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221觀塘

林(18) 🛑已還押14日
代表律師: #羅嘉昇大律師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詳情:
被控於20年2月21日,在觀塘巧明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被告於3月12日認罪,押後判刑以索取更生中心和勞教中心報告。

1429 廣播
1442保安話預備開庭
1452 真係預備開庭
1453 開庭
確認被告了解並同意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現補充兩封求情信。

【速報】
‼️判入勞教中心‼️

- - -
補充資料:
懲教署署長會考慮犯人在勞教中心的紀律,決定犯人的羈留時期。14至20歲的犯人,最少會被羈留 1 個月、最多則可被羈留6個月; 21至24歲的犯人,可被羈留3個月至12個月。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2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1承認事實

(42)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員9385陳穎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1,當時A11頭上戴著黑色頭盔(P11- 1),雙手戴白色手袖(P11- 2),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1- 3)、黑色長褲(P11-4)及黑色鞋(P11-5),並背著藍色背囊(P11-6)。警員 9385 陳穎然 及後把A11交給女警員27049 李國華 看管。

(43)同日約2010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在德輔 道西 31 號外以「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拘捕A11。

(44)同日約2012時,偵緝警員 5869 邱偉濤 從A11檢取(1)一個黑色頭盔(P11-1)、(2)一對白色手袖(P11-2)、(3)一個防毒面罩(P11-7)及(4)一條黑色頸罩(P11-8)。

(45)2019年7月29日約2236至2245時,偵緝警員 8915 高浩天 搜查A11住所。期間檢取A11的衣物,包括P11-3至P11-5。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1相片呈堂為P28(D11)(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5張從A11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1)(1)-(15)。

——————

傳召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二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1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主問

📌裝備
當日佩備圓盾和警棍。

📌背景
當日約194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東邊街向東組成防線,前方80米外有約200人集結,身穿黑色上衣、頭戴黃色頭盔,大叫「死黑警」、「死仆街」、「黑警死全家」等。期間前排示威者不時向警察方向拋擲磚塊,後排示威者用綠色雷射光射照向警方方向。

📌最後一次推進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PW26在德輔道西東行線近馬路中心,約在防線第三排。當時示威人群未有散去,繼續叫「死黑警」,但由於在第三排無法見到人群的行為。群眾首先慢慢後退,至PW26衝出去時,人群轉身向後跑。

📌制服A11
PW26向前跑至德輔道西近皇后街東行線電車站附近時,見到一人身穿黑色衫褲,即A11,當時約在10米外轉身背向PW26逃跑(其後PW26指第一眼見到A11時已背向自己,沒有見到A11轉身動作)。之後向前跌在地上面向天。
PW26上前用圓盾壓住A11,A11當時面向天。期間A11有「揈手揈腳」(PW26示範雙手屈曲舉高上下擺動),PW26捉住A11左手手腕,呼喝A11「咪再郁啊」,約10秒後A11沒有再反抗。
之後PW26拉起A11到電車站旁路旁坐下等候支援。

📌標示A11位置
PW26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1被PW26圓盾按壓的位置,在電車軌及雙白線間,呈堂為P62_PW26_001A。

PW26警員9385 陳穎然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3月29日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判刑
👤方(22) #20200510旺角 (原案D1)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3:#非法集結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與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5: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求情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598
========================
口頭判刑理由:

🧷就控罪3:

法庭認為被告是有計劃參與集結,有證據顯示出被告走進人羣中一同叫喊,間接令其他人一同叫喊及向警方丟水樽,也令其他人加入集結當中。

法庭同意本案集結的規模和嚴重性較其他參考案例為低,因此會以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是由於被告帶有雷射筆是加刑因素,故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就控罪5:

法庭認為雷射筆是被告參與集結的裝備,可見他使用雷射筆的風險高。

法庭指本案的雷射筆是3B級別,當中的光束可以在30米內短時間令人的眼睛受損及造成皮膚的輕微傷害。

法庭考慮上述因素後以7個月作為量刑起點,但由於被告參與非法集結是加刑因素,故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因素:

法庭認為被告的悔意有限,雖然被告在某方面有障礙,但有足夠的工作、社交、分析和表達能力下,故除認罪外,不會有其他減刑因素。

🧷總結:

法庭將2項控罪均以9個月即時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同期執行,認罪扣減1/3後判處被告監禁6個月

由於法庭認為本案與另一社運案件是分開的,故把本案刑期與另一社運案件分期執行,即此項控罪與上一宗案件刑期合共為14個月監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六庭
#梁嘉琪裁判官
#20200202美孚 #續審[5/2]

陳,陳,李(18-31)

控罪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指向D1,2,4)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控罪2: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2)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70637。

(3)襲擊警務人員(指向D4)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
D1, D2 和 D4 的代表律師已呈上書面陳詞。
控方代表律師並沒有呈上結案陳詞。

由於控方證物未能在法庭的電腦系統播放,控方需遞交證物P47及P48的更新版本。

案件押後將於2021年5月4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提堂

郭(50)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

被告確認不需律師代表,並表示基本上認罪但不完全同意控罪書內所有案情摘要,自己已經寫下不同意之內容,查問法庭應該如何處理?裁判官指示雙方再作商討修改案情摘要,並回覆被告最後如能達到雙方同意下次提堂便可認罪不用審訊,判刑可以扣減三份一。

案件將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作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馬(30)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辯雙方討論用中文還是英文進行審訊

20位控方證人但不會全部都傳召
承認事實會以文件方式呈交(第65C條)
有21段影片共9小時15分鐘
(其中警方有13段片段長8小時30分鐘)
有19項證物包括社交媒體帳號紀錄
預審期5天

🔴1529休庭10分鐘,請持續留意此po更新)
(1541開庭)

英文審訊
2021年9月28日-10月5日0930審訊,無審前覆核
(1549完庭)
🔴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10位被告(20-52)
D1:鄧 D6:蔡
D2:鄭 D7:程
D3:施 D8:鍾
D4:鄭 D9:江
D5:陳 D10:劉

控罪:非法集結
10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控方表示此案件為區域法院案件,現階段不要求各被告答辯,並要求把本案押後至2021年5月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轉介文件程序,給予時間辯方給予被告法律意見,期間不反對各人保釋侯訊。

法庭向各人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5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宵禁令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不準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如更改地址需於24小時前通知警署
How to Make a Poster on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