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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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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四樓第一庭
🕤09:30
👤鍾健平(41) #新案件 (#0727元朗 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

暫時只有約10位旁聽人士

0937 法庭宣布,鍾入咗醫院,12pm上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2/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所有盤問內容已經補回

所有被告同意相關案情,將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

#郭啟安法官 關注A1同意的相關案情中只是承認了本案爭拗已久的背囊屬於自己,惟案情中未有提及相關物品(如石油氣罐),指出法庭需要有相關基礎去讓其簽保守行為,單憑一些常見物品、被告衣著而要其簽保守行為似乎「有啲那個」,雙方其後修改案情。
*郭官指出承認案情不等於認罪,極其量只是認錯而已

此外,法庭關注A3-6全部為未成年/學生,下令其需要擔保人代簽保守行為,四人的父/母親為擔保人。

🎊六人可以8000-115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全部控罪獲撤回🎊
A1:$10000(控罪一)、$1500(控罪三)
A2:$10000
A3-6:$8000

📌證物處理
雙方早前已呈遞書面陳詞告知相關安排

(對於A3-A6,郭官表示「有好多好似第三至六被告嘅年輕人都喺呢座大樓裡面接受審訊,唔係個個都好似你地咁幸運可以冇事咁行返出嚟」,又表示法庭會致力維護法治,任何人若為了自己的個人政治理念選擇衝擊法治、破壞社會穩定,法庭不會容忍,又引述上述庭早前指出的年輕不是求情的理由,寄語各被告要守法。此外,又對A3-6的擔保人表示「你地今日真係好好彩啦,可以攞返個仔返嚟。唔好再俾佢地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秩序,香港係需要繁榮、安定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0]

*,李,蘇,謝,陳(15-25)
(#1006灣仔 事件中第一組被告)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3 掛耳式口罩
D2、D4、D5 半面式防毒面罩
(D2就控罪3已認罪‼️)

1020 所有片段播放完畢。(據稱延伸庭睇唔到片,只睇到聲)
1048 PW1 DPC18152 施康澤(音),於現場搜查D1身上物品和背囊。D1於175X已被截停,1831才被PW1搜查,PW1不知道中間這段時間發生的事。P84片段顯示搜身過程,D1已坐在地上,雙手反扣於身後,部份背囊被壓住,PW1花了一些時間才打開了背囊。只提及搜出了藍色護目鏡及染血的紗布。1834在背囊取出飲品給D1飲用。
PW1作供完畢。

PW2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音),檢驗D1的手套及為D1雙手取樣的棉花。檢驗結果,手套和雙手均沒有燃料殘留物或助燃劑,可能本身就沒有,亦可能是本身有但已揮發。
PW2作供完畢。

休庭中。

1107 開庭,傳召PW3 PC22448 關焯堃作供。現駐守港島衝鋒隊第四隊,為D2拘捕警員。

🔹主問
1727 在軒尼詩道近克街的位置見到行車線前方100米有一百多名黑色衫褲人士叫囂、拋擲磚頭及玻璃樽、用雷射筆阻擋視線、在道路上燃燒雜物,以傘陣對峙。指揮官曾晉浩督察要求他們散去,但他們沒有散去。維持二十多分鐘之後,警方向他們出示黑旗橙旗,仍未散去。我手持長盾於防線第一排,留意前方有沒有危險及武器,大聲報告我的觀察。
1752 指揮官命令大隊以步行速度向前推進,示威者向後退,並投擲十幾枚汽油彈阻礙我們前進。
1753 過了杜老誌道,指揮官命令我們快速向前跑,我跟大隊急步跑,已不是在第一排,因為一些較輕盈的同事已跑上前。之後他們放慢,我又跑返上最前。到了寶靈頓道,有數百名黑色衫褲人士向堅拿道西方向離開,各人已是背向我們跑走,較後面的人被前面逼住咗走唔到。這是我見到D2在我的右前方,相距約一米,面部相互對視。她當時穿著黑色衫褲黑色鞋、綠色背囊、額頭有護目鏡、面部有防毒面具及黑色面罩、雙手穿戴勞工手套、左右手臂有手袖。
當時D2是向著掃蕩的隊伍跑,步速快,我叫佢停低,她沒有理會,並擺動手上的雨傘。因為覺得她想襲擊,我用長警棍打了她的右手臂一下,她馬上停低。我用長盾將她壓在軒尼詩道418-430號的位置。由第一眼看見她到打她的手過程約五秒。
其他同事在我身後設立防線防止其他人靠近。
1755 宣布拘捕
1758 把她帶去軒尼詩道409號。
播放P78(3)片段,見到D2攞住雨傘擺動,即被PW3制服。PW3解釋因為當時睇唔清楚係把遮所以即時刹停。

🔸D2 D5代表 馮大律師盤問
辯:1727 在克街設立防線,警告和旗號是在那裡發出。推進期間沒有再發出警告。
PW3:唔肯定有冇,當時只專注跑同望住示威者。
辯:克街距離截停D2的位置有400米
PW3:300-400米
辯:佢睇唔到你支旗
PW3:在克街時示威者只在一百米之外
辯:但你第一眼見到啲已經係喺寶靈頓街,之前佢喺邊度、做乜嘢、你都唔知
PW3:係

辯:當時100多名防暴幾排一齊向前推,而D2係向住你呢班人跑,睇片段你係冇除低防毒面具,你隊員亦都帶住防毒面具。向你指出,你隊員於推進時用過煙霧彈 (PW3: 有),在寶靈頓街亦有人使用。(PW3: 唔清楚) 被告因為附近有煙霧彈爆開,所以拉起護目鏡 (PW3: 不同意,當時視野清楚,見唔到呢件事發生) 突然就被人用硬物打她的手臂。(PW3: 有,因為擔心她襲擊同事,當時唯有她跑向我們)

PW3作供完畢,將傳召PW4 曾晉浩(音)督察,為當天現場指示推進的指揮官。因控方臨時傳召,PW4 要1230才會到達法庭。

休庭至1230。

1234 開庭,傳召PW4 曾晉浩(音)督察作供。

🔹主問
控方呈上新片段P85,主要顯示PW4於現場向示威人士多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及警方出示橙旗黑旗並發射催淚彈。

14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續審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D1 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認為PW1 警員為不誠實證人,並對PW1有四項批評。

1. 影片顯示,當PW1到達案發現場時,行人路上已經充滿防暴警察及記者,沒有堵路的人群,所以PW1 根本不能看到所謂堵路的人群,亦不可能見到D1從人群中衝出。

2. PW1聲稱自己有表露警察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但控辯雙方的影片均不能見到相關情況,與PW1供詞矛盾。而且,PW1同意當時表露身份時的聲音洪亮,因此影片無可能錄唔到相關聲音,所以PW1的證供不可信。

3. PW1聲稱D1激烈掙扎反抗,不斷左右激烈移動,但直播影片顯示,根本沒有出現上述情況,片段只見到D1繼續向前走,沒有被PW1截停,可見PW1的證供與事實不符。辯方認為PW1根本從來沒有從後方截停被告,因此上述激烈反抗情況根本從來沒有出現。而且,影片顯示D1被PW1制服時,面部朝天,與PW1面向地下制服D1的說法相反,可見其證供不可信,好像身處平行時空。

4. 另外,辯方認為警員制服D1時,使用了不相稱武力。片段顯示,有警員曾經用腳踢D1的頭部,又用拳頭拳打D1的腹部,可見制服D1的過程極度粗暴,使用了過度武力。

辯方呈上一個有關拒捕的案例,案例顯示當警員過度使用武力時,被告人可以使用合適的武力自衛。

辯方認為假若法庭最終裁定PW1有截停被告,亦可以依據案例,裁定PW1使用過分武力,而D1則屬合法自衛,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辯方認為基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1的證供。

📌D2 法律代表 結案陳詞

D2大律師亦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認為PW1的證供不穩妥,所述情況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出入,應該裁定PW1為不誠實證人。而且,PW1在盤問下確認自己不知道是誰捉住其右上臂,亦確認自己沒有親眼看到捉住其右上臂的人的容貌,因此PW1的證供對D2的影響只佔較小比重。

辯方認為PW2的證供不穩妥,PW2聲稱在制服D2時,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但其實PW2與PW1相距只有幾米,根本不可能沒有留意。而且案發時附近行人路上亦有大量警員,可見PW2的觀察存疑。另外,影片顯示案發時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右後方,而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即一名警務人員,因此D2不可能曾經捉住PW1的右上臂。而且,D1當時已經被PW1控制,D2冒住被拘捕的風險去拯救D1的可能性亦較低。

辯方認為基於PW2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2的證供。

案件押後至1530同庭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審訊 [6/5]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詳情按此
—————
控辯均採納書面陳詞,在庭上無口頭補充。

李官指出本案主要爭議點是被告的身份辨認議題,Pw1(現場目擊警員)在盤問下不肯定意圖扔汽油彈的人是否被告,在現場也沒有即時指證,相關的只有PW2的辨認及其他助證(CCTV, 衣物)。

控方回應指出可以由法庭考慮,以結案陳詞新增三樣的衣物:窄腳褲、腰間的cap帽,手套等,即使以上物品在各Pw作供時沒有提出,但可以由法庭看完CCTV再比對證物中這些特定的衣飾,從而作出事實裁決。

李官質疑只有夠清晰、長的片才可以做事實裁決,現案中沒有足夠面貌,只有衣著所以應該較依賴pw.

🔻辯方就控方結案陳詞中有兩點批評:

1️⃣控方陳詞中新增3樣的辨認物品「窄腳褲、腰間物品、手套」都是新增在陳詞中,在之前審訊時各PW沒有提出。辯方今在庭上指出此情況使得辯方無法對Pw進行盤問。同時,cctv片段並非清晰足以辨認。

辯方指出控方的做法,乃要求法庭以證物實物再想像是否符合片中人物的衣物型態,略不公平。同時cctv質素未能清晰見到手套的顏色區分。

辯方又邀請法庭觀看辯方截圖D1 第7張相,關於窄腳褲露出腳眼的部份,辯方指出在照片中最後一排人中已有兩個人身穿同一窄腳褲。

2️⃣控方在陳詞中將所有被告物品沾染的溶劑籠統稱作「易燃溶劑」,但依據承認事實中的科學鑑定報告 ,部份內容應是:「在圍巾找到微量有機溶劑二甲苯,在背囊同入面件衫找到環己烷同甲機環己烷,皆是油漆稀釋劑的常見成份」

李官指各衣物的微量有機溶劑的成份不同,又不是非常獨特,不能籠統處理。

🔻除此,庭上亦就以下爭議點作出陳詞:

1️⃣溶劑在現場有否出現?
控方希望法庭不排除有出現的可能性。
辯方回應指現場至少有兩種易燃化學成份,但沒有證據顯示如何出現及由誰帶到現場,同時現場環境所示的兩種易燃溶劑,只有一種在(P1)被告背包的玻璃樽中驗到,沒有獨特性,或許是在未知情況下沾到。

2️⃣辯方回應背囊中有沾污了衣物
李官指出若將控方推論達至最高,有三件個人物品:身上面巾、背包、背包中的一件衣物驗到玻璃樽內的有機溶劑化學成份。

辯方回應指背包有其他物品,如另外兩件衣物及3m手套,但這些物品沒有沾上有機溶劑,若如控方案情所指是玻璃樽是在背包中打翻以令衣物沾污,但其他個人物品沒有沾上,所以法庭應作出對被告有利同合理的推論。

🔻此外,辯方指出控方書面陳詞中或許引起誤會之處。

主要是PW1 對涉嫌投擲汽油彈的X的觀察時間僅30秒,在庭上盤問的問題完整為:「第一眼見到同佢走入人群係幾長」,但在控方陳詞中卻將觀察時間延長至約3分鐘,當中包括拘捕被告及處理白色頭盔男子,但辯方認為後兩者對X的觀察無幫助,只應考慮X點完汽油彈至消失的時間。

同時,辯方再一次爭議Pw2-3就被告的泳鏡/眼罩的供詞有所出入。控方簡單回應叫法官看回庭上證人證供,Pw1 在盤問下指出X進入在人群後,自己也有繼續用目光追隨。

案件將於9月21日上午09:30 同庭裁決,控方屆時或已離開香港,或將由另一位主控負責。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新案件

鍾健平(41)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因鍾在還押期間入院,延遲至12點開庭

速報:
1.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被告須即時還押
2. 下次提堂 : 2021年9月21日 14:30 粉嶺裁判法院
3. 等候轉介文件往區域法院

💛感謝臨時直播員💛

========
直播員按:點解面對暴動罪嘅白衣暴徒可以保釋,而鐘就無得保?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裁判官在內庭閱讀控方就D2 & D6反對證供的陳詞,延至10:07開庭。

主控補充,在開始審訊的第一日,嘗試交一份證人供詞給當時代表D2的黃大律師,她閱讀後表示拒絕接收文件,今日的梁大律師稱無聽過黃大律師提過此事,裁判官要求梁大律師去確認。

法庭裁定不批准控方播方片段(拍攝D6在被拘捕前的10分鐘,沙田警署外的情況)給證人觀看,從中辨認被告,因當時證人還未到場。

傳召PW17 警員 2340X 胡X君(音) 作供,證人當日為防暴,拘捕D6,主問完成,辯方盤問中。

D2梁大律師回覆法庭已經聯絡黃大律師,表示從沒有控方所講的事情發生;裁判官暫不處理前因,指示控方先給予辯方證物。

14:30 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15灣仔 #提堂

👤 黃(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香港法例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1)(2))
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灣仔運動場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

———————————
被告進行答辯: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四位證人、沒有警誡供詞、沒有錄影片段。

辯方有大概兩至三位證人、大概21分鐘由控方提供的片段播放。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6-1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法庭原訂於上星期六開庭處理申請,惟懲教署未有發出提犯令,被告當日未能出席聆訊,故押後至今天處理。控辯雙方將就被告付訟費的責任和金額作出陳詞,控方則計算須向被告人索取17.6萬訟費。

❗️速報:控方訟費申請不獲批
======================
辯方進一步作口頭陳詞,援引案例指被告於審訊前被假定無罪,控方要達致毫無合理疑點舉證,是憲法賦予被告的權利。而辯方這次申請終止聆訊,亦是行使憲法權利,因為控方有反覆的檢控決定。

辯方指出,終止聆訊是有需要和合理,縱使法庭最終裁定終止聆訊申請失敗,但裁決中沒有提及該申請是不合理或不必要的作為。辯方又引用案例指,不是每宗案件均要由敗訴的被告支付訟費,過去法庭曾行使酌情權要求被告支付訟費,是因為辯方在審訊前的申請,使控方有不必要的費用支出。

另外,辯方表示法庭須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能否支付訟費。被告人為全職中學生,無賺錢能力,父母無業及正領取綜援。

======================
裁決理由:
香官指出,訟費申請是控方在法庭裁定辯方終止聆諢申請失敗後作出,法庭有其酌情權決定是否批准訟費申請。若辯方在辯護時造成不必要作為使控方有不必要支出,即為可行使酌情權的特殊情況。

香官表示,「不必要作為」沒有釋義,但過往例子包括辯方提出或追尋審前的申請,而該申請缺乏理據,便可視為不必要作為。

這次是基於控方撤回接受辯方的提議(按:即提議以守行為結案),辯方才作出終止聆訊申請,不構成不必要行為。不過,控方在辯方申請終止聆訊後作出了書面回應,當中詳述反對基礎,辯方在看過陳詞後仍於法庭為申請作口頭陳詞,故法庭認為此部分是缺乏理據、是不必要及不恰當行為,屬可行使酌情權,即要求被告支付訟費的特殊情況。

但毫無疑問被告是全職中學生,無能力支付任何訟費,故法庭不行使酌情權,不要求被告支付訟費。

======================
直播員按:很多人來支持手足,散庭時旁聽人士向手足揮手道別。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提訊

D1:吳(19)/ D2:何(23)/ D3:陳(22)
D4:高(18)/ D5:曾(20)/ D6:陳(37)
D7:王(21)/ D8:許(22)/ D9:洪(24)


陳 (43)
其案件尚未合併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與另外九人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__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另一案件 #1118尖沙咀 將與本案合併。

各辯方大律師均不反對押後,惟D3、D4及D5大律師保留反對合併案件的權利。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
D1 申請增加居住地址
D4 更改宵禁時間
D5 更改報到時間
D7 更改報到時間
控方均不反對,所有申請獲批

D3於保釋期間曾違反保釋條件,辯方以工作理由解釋及提議增加保釋金至二萬元。法庭考慮過後,決定接受辯方建議增加現金保釋金,容許D3繼續保釋外出。

案件押後 2021年9月7日 15: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各被告以已更改或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0]

*,李,蘇,謝,陳(15-25)
(#1006灣仔 事件中第一組被告)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3 掛耳式口罩
D2、D4、D5 半面式防毒面罩
(D2就控罪3已認罪‼️)

PW4 曾晉浩(音)督察繼續作供。

🔸D1 D3 D4代表 李大律師盤問
辯:你使用揚聲器時,附近嘈吵,有玻璃樽的聲音、敲擊聲、警車警報聲、噓聲、叫囂聲,你又戴住口罩,講野好唔清楚、「一輪嘴」。
PW4:我覺得我講得好清楚
辯:1731 第一次使用催淚彈,降落的位置未到杜老誌道。
174X 有人作出警告,音量清晰。
播放P86警方片段
辯:1752 防線到達杜老誌道,之後都冇聽到有人作出警告。你口供紙都冇提及過推進時聽到警告,兩年後嘅主問先被問到。其實你對呢件事嘅記憶唔清晰。
PW4:唔同意記憶出錯,可能部機收音唔好。

🔸D2 D5代表 馮大律師盤問
辯:軒尼詩道克街交界離鵝頸橋約有400米
PW4:200-300米
辯:根據片段,1753 你經過了杜老誌道,1754 你開始在寶靈頓街一帶截查和拘捕一些人。你話過咗杜老誌道之後仍然有人俾警告,向你指出由警告到截停,只有一分鐘時間。
PW4:同意

PW4作供完畢。

PW5 劉家昇(音)高級督察作供。(PW5多次稱現場人士為暴徒😪,已改走)

🔹主問
播放 P78(1)
173518 PW5於小隊第二排防線內,位置是軒尼詩道239號,示威人士約在500米外。
173529 PW5指示出示橙旗,因接報在史釗域道有人進行非法集結及縱火,行為對隊員及市民構成威脅。PW5亦發出警告叫示威者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警方,他們有停止但沒有離開。
1736-1742 停留在史釗域道
1742 再次發出警告,因有人向警方防線投擲多枚汽油彈。警告後他們停止投擲,在緊接的時份推進。推進決定是由上級和事討論情況是否用去進行驅散行動。

🔸D1 D3 D4代表 李大律師盤問
辯方對比P76(3)及P78(1)片段,同一時段1742 的兩團火堆,加上根據人群走動,質疑PW5在1742時根本沒有發出警告。
控方投訴此對比工作應交由法庭判斷,辯方應直接指出問題,辯方回應啱啱控方都係咁樣做。
法官提醒可以在陳詞內交代。
控方又指辯方不需要批評證人,辯方回應因對證人誠信有疑問,所以需要指出。

是日證人已全部傳召,主控指仍有約7-8名證人需作供。因明早主控要處理其他案件,明天1430同庭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案情
所以被告均無刑事定罪紀錄。本案共傳召2名控方證人。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日PW1便裝執勤,身上沒有可辨認其警察身份的衣物。當到達2月9日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同時,PW1見到D1向單車館方向跑去。於是,PW1向D1發出口頭警告並表露警察身份,但D1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D1。PW1雙手從後捉住D1兩邊上臂,阻止D1繼續向前跑。D1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D1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D1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D1,D1面向地,PW1按住D1的背部,並對D1使用金屬手扣。當時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PW2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後知此人為D2,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

📌針對PW1的證供分析
PW1同意自己出現在控辯雙方的影片中,亦同意影片紀錄了自己制服D1的過程。
莫官不同意PW1指自己從後方截停D1,指影片中顯示PW1是從左前方截停D1。莫官亦不同意D1有激烈掙扎的情況,指影片顯示D1沒有掙扎。由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分歧,嚴重影響PW1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1的證供。

📌針對PW2的證供分析
PW2聲稱見到D2在PW1身後兩尺捉住PW1的右上臂,但莫官不同意有關說法,指從影片中見到D2與D1被制服的位置有一段距離,而且兩人被制服的時間相隔近9秒,因此不可能出現D2捉住PW1手臂的情況。另外,從影片中見到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後方,但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因此從影片中可見D2從來沒有接近過PW1的後方。由於PW2的說法不合情理,嚴重影響PW2可信性與可靠性,因此法庭不能穩妥地接納PW2的證供。

📌裁決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宣布判決時,庭內響起掌聲,被告與家屬喜極而泣)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807將軍澳 #提訊

D1: 劉 (16)
D2: *
D3: *
D4: 劉 (17)
D5: *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刑事損壞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美心公司的兩個顯示屏及一個櫥窗玻璃。

(2) 縱火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美心公司轄下的東海堂店舖。

________________

D3辯方大律師指法援剛委派她為D3新代表大律師,因此申請押後案件以便提供法律意見,而其他被告亦有同樣情況。

D2申請更改報到時間
D4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及宵禁
控方不反對,所有申請均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0月12日 15: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所有被告以已更改或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006灣仔 #提訊

陳 (31) *D8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違反《禁蒙面法》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__________

陳因違反保釋條件而於上星期被捕,控方指這是他第二次違反保釋條件。

辯方呈上兩封分別由被告人及其上司撰寫的信件,及解釋今次被指違反保釋條件是在其居住地區內的警方路障被截查。辯方續指被告不反對增加保釋條件(增加報到日子或保釋金)。

法庭接納信件解釋的內容,但亦指違反擔保是嚴重事項。考慮到審期為明年十二月,法庭決定增加保釋金至五千元,被告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2/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5: 蔡(23)
D6: 何(25),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262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D6 陳大律師

PW17 警員 23400 胡X君(音) 繼續作供

辯方盤問
午飯前辯方想呈遞當日PW17的指揮官的記事冊和口供紙,遭控方反對,裁判官表示辯方可以繼續。

辯方指出疑點:(1) PW17寫口供紙的時間和指揮官寫記事冊的時間,同為2019年8月12日05:30;(2) 口供紙和記事冊的内容有多達三處,對D6的描述有極相似之處,其中一段係一模一樣,連白字都相同。被質疑為抄襲,證人當然否認,但承認有「對證」。作供完畢。

傳召PW18 警員 110??,現隸屬國安處,案發後被指派為案件調查員,反覆觀看5段由警方拍攝的片段,和3段公開媒體的片段,共超過70小時,從片段中找尋和辨認各被告,在2021年4月9日從片段中截圖和造成口供,庭上證詞只針對D6,作供完畢。

辯方因應PW18的口供,要求傳召指揮官曾督察上庭作供,控方聯絡後表示可以安排明日上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5/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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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旁聽人士收到D3女友轉達的訊息,琴日D3見到大家送車,多謝支持,佢會飲多啲水!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答辯

D2:李 (32)

控罪:
(5)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D2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答辯意向:三項控罪均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六名控方證人,不依賴任何警誡供詞,依賴相關影片(可呈堂性沒有爭議);辯方除被告外另有一名辯方證人。

被告將由 #劉偉聰大律師 代表 (因身體不適未能出席),預計審期3日。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2~4日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為期三天的本地話審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裁決
1022 庭內大半滿 延伸庭有幾人
1026 庭內約 40 人
1027 播錄音
1034 開庭
(法官好好好細聲,聽得幾辛苦)
1035 法官詢問控方撮要中的男子A, 女子B, 男子C, 及男子D之中甘先生的身份。控方指該「甘先生」為男子C。法官問要先宣讀裁決還是先修改案情,控方要求休庭五分鐘
1038 休庭 5 分鐘
1046 開庭
1047 開始讀判詞
#區域法院第七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13旺角 #裁決

⚪️ 本直播隱去部分資訊

A2:陳(17)

控罪: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1047 宣讀裁決

📌 裁決
A2 面對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的控罪,控方指被告於 2019年10月13日在雅蘭中心附近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X。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及承認事實,呈為 P1。法庭其後讀出 P1,此處不重覆。
雙方主要爭議是 A2 的身份。法庭其後重覆PW1的證供,當中包括PW1及四名人士之間的掙扎過程,並於掙扎之中用10至15秒見到男子A(被指為A2),之後PW1指於警車上見到男子A。法庭其後覆述 PW2及 PW3的證供,大概指A2於被捕前的掙扎,以及被柙送至警署時候的案情。

🧷 指引
此乃刑事法庭,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必須在亳無合理疑點下證案。如有任何合理疑點,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
A2 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而他選擇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這行為作不利他的推論。由於A2爭議身份辨認,法庭再指出就身份辨認相關的指引。

🧷 證供分析
就 A2而言,法庭指控方所指出的與PW1所作出的證供有不符合之處,而辯方就辨認身份引用了兩宗不同的案例,法庭其後引述兩段判詞。
辯方對 PW1的證供存疑,指他在不同時間辦認男子A的時候,所給出的證供有矛盾的地方。法官對這看法表示不敢苟同,並指PW1早在最初的供詞已經有詳細記錄男子A的外貌。法庭舉出男子 A與 A2之間的吻合之處,並指即使兩人衣服相似,但是要在數分鐘內在同一條街道找到有同樣衣著的人,可能性是零,因此法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男子 A 為 A2。法庭同時接納PW1的證供。

法庭其後反駁辯方就PW2 及 PW3的質疑,並完全接納兩人的證供。
法庭其後再反駁辯方指 A2 沒有推開 PW1的說法。

法庭指控方舉證已經達到毫無合理疑點,法庭裁定A2罪名成立。

📌 判刑
辯方將呈上求情信,以讓法官閱讀。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1430時作判刑,期間索取背景報告,更生報告,教導所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A2 需要還柙候判。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曾(21) #20200604旺角 (原案A3)

控罪4:#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香港九龍旺角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11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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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承認控罪
4及同意控罪4的案情。因應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5存檔法庭,雖然控方可保留重新控告被告控罪5的權利。但要先得到法庭批准。

控方案情:

本案的案情由控方法律代表蔡夢帆檢控官在庭上宣讀。

背景:

在案發時,肺炎正在香港流行,雖然警方因此禁止公眾在維多利亞公園集會,可是有人仍然號召公眾在多處舉行集會,包括涉案的朗豪坊。但這些集會未經警方的批准。

暴動出現:

在案發當天的20:58時,有數人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進行堵路。在同日20:59時,有人站在的士前方,阻止的士行駛。

此時有人將圍欄搬出馬路,使交通停頓。警方見狀於是上前制止示威者的行為及制服部分示威者。

這些被制服的示威者均有激烈掙扎,後來警員圍著制服現場,也有在現場高舉胡椒噴霧及藍旗。

當時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圓錐筒,圍欄,水樽,硬物及圍欄燈等。

被告行為:

被告被拍攝到在人群中用交通圓錐筒擲向警員11361的背部。被告後來被PW7及PW8制服及在當天21:05時被拘捕。

事後警員11361有3處受傷,需縫5針及中指骨裂。

播放片段:

控方邀請法庭觀看6段片段,內容是被告在暴動現場的作為,以及當時現場的環境。

該6段片段包括有線新聞、TVB、眾新聞及01直播等。

當時現場有人高叫「死黑警」、「屌你老母」、「食屎狗」等。而現場情況則可以參見上文。

被告背景及求情:

控方指出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

被告法律代表藍凱欣大律師同意被告是在守行為期間犯案,但同時指出這宗案件是十分輕微的,只是男孩子彼此間玩過火而已。

辯方指出被告已不能完成海事訓練學院的課程,俗稱「爛尾」。而被告過往亦曾獲得不少獎項及榮譽。被告在干犯本案時亦可能因過度活躍症而一時衝動犯案。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暴動的程度較低,警員受傷的程度也較低,因此希望能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法庭已經有機會詳閱辯方的書面求情。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的嚴重之處是有約50人參與,他們使用雜物堵路阻礙道路,而且有警員受傷。法庭認為監禁至少4年是合適的量刑起點。

法庭同意被告是非有預謀犯案(因被警員發射胡椒噴霧),也非領導者,他當時只是身穿休閒裝束及沒有示威者的裝備。法庭進一步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後認為本案可適當處以監禁3年6個月的量刑起點。

本案判刑:

被告認罪獲得1/3刑罰扣減至總刑罰為監禁2年4個月,在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此外被告在守行為期間犯案,故需繳付守行為的擔保金$1000。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310&currpage=T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3/1]
#20200331沙田 #20200331大圍

陸(38) 

控罪:
1) 刑事損壞
2)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主控: #鄭從展大律師
辯方: #郭憬憲大律師

案情:
2020年3月31日,於沙田大涌橋路NS23行人隧道內,與3名不知名人士,張貼有關「五大訴求」的文宣,刑事損壞政府財產,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PC13455。

10:03 開庭

辯方已經遞交書面陳辭,郭大狀只補充了PW1在主問時的證言,沒有其他補充。

裁判官詢問辯方對被告的年齡的描述,郭大狀表示因為PW1指隧道內的四人均為年齡20至30歲,但被告已經37歲,20-30歲係哥哥,接近40歲係叔叔,有經驗嘅警員唔會搞錯。

案件押後至2021年11月1日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䆁。

==========
直播員按:今日多人撐手足,五庭又細,有朋友入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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