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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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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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慶年法官
#1012九龍塘 #判刑

D1:曾(26)🛑已還押逾23個月
D2:黃(30)🛑已還押逾1個月
D4:王(40)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保管或控制5個汽油彈、11瓶汽油及一包白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及一把刀,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5)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0年1月7日,在香港九龍秀茂坪住所,無牌管有槍械,即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

背景:2019年10月12日反對政府引用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有網民發起九龍遊行,期間九龍塘港鐵站G1出口被人投擲汽油彈。警方通過翻看大量閉路電視片段,並調用八達通支付紀錄, 在2020年1月7日拘捕四人。
D1於 開審當日 承認控罪(1)、(3)至(5);D2在 審訊期間 承認控罪(1);D4在 今早 被裁定控罪(1)罪名成立

——————

11:01 開庭

法官問及D1及D2辯方律師在案情上有否補充,以決定其控罪嚴重性。辯方同意以下李官所述:5分鐘內有66至70人經過,涉案火球約闊1米高6米,火災範圍約3米,燃燒了46秒。縱火位置遠離民居,但在交通要點。

#李慶年法官 決定聽取D4求情再作判刑。

📌求情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

D4:
辯方簡述D4背景:已婚及育有兩名子女。辯方指審訊期間同控方做了大量承認事實,同時不爭議D4身份,省卻法庭時間,希望減刑三個月。辯方引述上訴庭案例指縱火罪沒有量刑指引。又提及本案中火場面積及燃燒範圍小,其犯案位置不是密封,危險性不大。辯方又強調D4角色僅是協助或運輸角色。

辯方呈上求情信件,雖沒在庭上讀出,但總結各信是由親戚朋友、社工等人所寫,當中皆指出D4勤奮、樂於助人、易親近及乃一位好爸爸。辯方指其妻子沒有工作所以D4是家庭支柱,望能輕判。

李官問及要不要下令找社會福利處跟進D4的家庭情況,辯方回應指不用因為已有社工處理。

📌關於賠償金額
控方為MTR申請28,104元的賠償,三位被告同意賠償9,368元。李官發現此金額跟早期於承認事實所提及的約8萬不同,又著控方需在文件上備註解釋。李官給予各被告14天限期繳交金額。D2及D4的賠償金額會在保釋金中扣除。

11:21 休庭至11:45
李官要時間寫判刑理由書

12:05 開庭

📌求情
D1:
現年28歲,未婚,同父母共住,D1及早認罪;本性善良,當時受負面社會氣氛而犯案;總合各求情信,他是良善之人;縱火位置是非密封及人流不多,危險性低。辯方主張總刑期4年。

D2:
辯方指D2在未下賠償令前,早已打算獨力承擔賠償金額。同時辯方又指D2決定認罪時,已有更生打算。現職公司合伙人,同母親及哥哥同住。辯方指被告在審訊期間認罪,亦同意大量控方案情,省卻法庭時間,望有25%扣減。辯方主張總刑期為5-5年半,及減16-20%刑期。

📌判刑理由
法官先引述CACC287/2001,指有別於金額較大的賠償案件,本案的賠償金額不足以為各被告減刑。

李官指涉案地點是不同轉車站路線之一,量刑上要考慮4點:一、上訴庭沒有基準;二、上訴庭的主流判決是,即使沒有造成傷亡,但量刑起點是4年;三、案發時間是在示威熱烈期間;四、考慮物品的損失。

另外,李官考慮Sws、cwc 2021、林少雄(音)、鄺民俊(音)、黎俊雄(音)等各案例,指出縱火主要考慮香港人煙稠密的地方,縱火行為嚴重,判刑時要考慮被告的動機、現場損失、事件後果、涉案行為是單一或多次事件。

李官總合以上案例,指縱火罪以4-6年作量刑基準。李官考慮D1-2是伙同犯案,一人放火種,另一人燃點,而D4則提供支援。由於犯案多於一人,D2事前有預謀;現場有60-70名途人經過,對人身產生直接傷害,也有間接封站影響,本案屬中度嚴重,所以控罪1為5年作量刑起點。

D1:
及早認罪所以在控罪1上減了1/3刑期,故由五年判為40個月,關於控罪3-5,因汽油彈及刀屬危險,但由於不是在現場撿獲,所以控罪3量刑起點是是2年半,控罪4-5的量刑起點是1年,因認罪而獲1/3扣減,所以控罪3-5的實際刑期分別是20、8、8個月,此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李官又考慮到避免總刑期過長,控罪3-5中有8個月刑期跟控罪1作同期執行,所以D1總刑期為52個月🛑

D2:
以5年作量刑起點,獲16.67%扣減,實判50個月🔴

D4:
同以5年作量刑起點,因是伙同犯案,但考慮其角色比D2較次要,亦考慮D4有年幼子女,所以減刑半年,刑期為54個月🔴

📌官方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553_2020.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0811太古 #提堂

D1:林(24)/ D2:黎(30)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D7:余(21)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同案D6陳(18)及D10陳(20)在提堂時認罪,於12月21日在嚴舜儀席前分別被判入更生中心及即時監禁6個月。

—————————————

D5 表示找不到律師,今日沒有律師代表需要自辯

📌答辯:

D1承認控罪(3)‼️
所有被告皆不認其他各控罪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列表有38名證人,有多段錄影片段及閉路電視呈堂,沒有警誡供詞。D1承認控罪(3)判刑待控方預備好同意案情稍後再處理。

📌更改保釋事宜:
D4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28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雙方如有同意案情及審前問卷須在3天前交法庭。

期間各人除上述D4更改外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逾4個月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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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A8早前申請分拆案件

控方早前已就反對A8分拆案件呈遞書面陳詞。A8法律代表指本案的審訊有機會排期至2023年尾審訊,而A8現時的法律代表屆時不能出席審訊。長時間押後對其造成不公,辯方續指涉及A8的審訊僅佔兩至三日,理應可以及早完成審訊;再者,A8現時已對其法律代表建立充分的信任,屆時再轉換法律代表並不理想。

郭官表示早前已備妥此事項的判決理由,惟辯方今日再提出新論點,需要更改判決理由,將之後再頒下理由書。

-法庭駁回A8分拆案件之申請-

📌答辯意向

‼️A4將會認罪‼️
現階段剩餘A1、6尚未透露答辯意向,兩人需要押後答辯。

📌審訊安排

控方將傳召31名警員、6名市民及1名政府化驗師(比對閉路電視及各被告衣物);依賴兩份書面會面紀錄(A2、3各一份)及A5的口頭招認,辯方爭議上述三項證供。審訊預計需時十五天。

📌保釋事宜

🛑A1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A7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6表示昨日因身體不適而未有前往報到(是日有出席聆訊),郭官提醒其通知警署

A1、6的答辯則押後至2022年2月10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A4的答辯押後至2022年5月25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辯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呈遞求情陳詞及典據);其餘被告的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訊前覆核(控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呈遞問卷的聯合答案)、2023年11月6日0930起進行中文審訊。押後期間,除A1外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20201201太子 #提訊

D1: 徐(23) 🛑已還押1日 (於2021年12月27日服畢其他案件的刑期)
D2: 馬(22) 曾經還押逾兩個月
D3: 羅(16) 曾經還押逾兩星期

修訂控罪:縱火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60(1)及(3)條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1日,在九龍深水埗西洋菜北街430號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內,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警察貨車PG7164,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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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押後

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接收剩餘文件

📌保釋事宜

A1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十萬元
母親現金人事擔保五萬元
0000-0700宵禁
不得離港,於保釋前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不得更改居住地址
每日報到兩次
A2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A3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三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A2、3豁免是日報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答辯

田 (5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56786陳潔兒。
(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和女警員56786陳潔兒。

‼️被告承認以上控罪‼️

庭上播放相關片段。


求情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因當時有催淚煙入屋企,加上當時常見到暴力場面而情緒激動。
從催淚煙及情緒方面,亦影響了她的工作能力。
她亦有採取行動處理情緒問題,尋求香港監福會輔導,經一輪輔導後,今年4月最後一次見輔導員,8月正式落案起訴,再次有壓力出現,並再次尋求輔導。

最大求情為第一時認罪,同時呈上數封求情信。今次事件被告亦有受到傷害,呈上醫療紀錄、監福會的文件。

事件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於2021年8月27日才正式落案,以辯方律師經驗,好少拖咁耐先落案。

羅官:一般情況都好罕有咁耐嘅,但呢類案件因為人手⋯⋯都需要時間,你喺庭上播放一條片,但實質上要拎哂閉路電視,需要好多時間。

辯方補充這是單一事件,不會再發生,希望可以輕判。

🛑案件押後至15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審訊 [8/10]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9:41 開庭

控方已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及有關案例,在庭上不用讀出。

較早前辯方已呈交的電子版本及今天呈上已簽署的版本給法庭。

辯方簡單敍述觀點
有關三項控罪
控罪(1):控方説法是,被告擁有該批雷射筆,從購買至被截停只擁有九分鐘。
辯方說法是,被告只擁有該批雷射筆,沒有藏入電池,也沒有購買電池;如何成為攻擊性武器?怎能成為藏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2):當時初告是在便理店外㩒電話,突然PW3走過來,搭被告膊頭,而當時人不知對方身份,好自然地閃開。該控罪不是即場拘捕時所宣佈,是事發後十六個月才增加該控罪。怎能構成抗拒襲擊警務人員?

控罪(3):沒有證據顯示,刪除電話訊息內容,可以證明與控罪(1)有關。

因審訊期間被告人不用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直至下次聆訊也無需報到,其餘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2月9日星期三早上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上訴人因病留院,未能出席聆訊,上訴方表示上訴基礎係指原審裁判官未有根據當時的醫生報告,判處入院令,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撤銷保釋,等上訴人可以還押小欖,再次索取新近的精神科報告,給法庭參考。

法官唔明白上訴人現在不是在羈留病房,法庭如何下令還押小欖,希望雙方搞清楚實際的運作情況,先休庭,再向法庭報告。

11:20 答辯方稱已經聯絡咗警方和懲教,無方案點做,根據警方守則,警方無權去醫院拉人入小欖,除非佢違反擔保條件。

法庭表示,上訴人今日未能出庭,不等於違反擔保,亦唔想出拘捕令,較理想做法係等上訴人出咗院,上庭出席聆訊,到時法庭取消擔保,還押小欖索取精神科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3日14:30同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審前覆核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認罪/判刑❗️

控罪:
(1) 刑事毀壞 》所有被告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4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控罪詳情

—————————

14:46 開庭

羅官話未收晒問卷,主控話交咗,法庭話收唔到,控方即時補上,羅官閱讀後詢問資料,叫辯方補充詳細/明確嘅爭議事項。

D10/D14 上次提堂尚未作出答辯,今堂表示不認罪

控方主要有8位證人,因應辯方要求會傳召另外11名證人,會製作一本相簿,無片段無警誡供辭。

辯方D2/D7/D14會播片段,D2/D7各有一位事實證人。

案件排期到2022年3月24日~4月8日,作10日審訊,4號和5號休息,有被告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其他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答辯 田 (5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56786陳潔兒。 (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和女警員56786陳潔兒。 ‼️被告承認以上控罪‼️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田 (51)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古坑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56786陳潔兒。
(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2706梁偉劍和女警員56786陳潔兒。

—————————

📌判刑理由
當日有大型集會,期間有混亂情況,有縱火及傷人的暴力事件,警方需要出動大量人手處理。

當時本案經過已被拍下,今早庭上亦有播放,羅官表示可以清楚了解。

當時被告跪在地上,與警員有一段距離,本不會發生肢體接觸。隨後被告起身行向警方防線,阻止警方去路不果,繼而發生相關控罪。

襲警及阻差辦公,本案與一般阻差控罪不同,本控罪先牽涉的多為警員執法時出現的衝突,例如泊車、搜身等等,不會涉及大量群眾等因素。

案發當日有群眾聚集,更加涉及暴力行為,警方疲於奔命處理,(i) 被告行為分薄警方人手去處理;(ii) 被告衝向警方,漠視警告係挑釁式行為;(iii) 社會情緒激動,容易失控,大型集會潛在風險不能低估,一發不可收拾,令情況急轉直下。

📌判刑

本案雖涉及三項控罪,但法庭視之為同一事件,故三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至四個月。

由案發到首次提堂歷時兩年,此與被告無關,更導致無刑事定罪紀錄的被告面對壓力,再特別扣減一個月。

至於辯方求情陳詞指被告受催淚煙影響、以及拘捕對其造成陰影,法庭認為當時暴力衝突經常發生,受催淚煙影響為意料之內,上述陳詞不是減刑因素。

總結:判處監禁三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裁判官
#新案件
#20210701銅鑼灣

梁(64)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3條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香港島灣仔區銅鑼灣東角道與記利佐治街交界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警59126,執行公務。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4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警務人員,即警長59126,要求你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此要求。

被告今天無律師代表,打算申請押後答辯,法庭批准並強烈建議被告應善用押後六星期的時間向律師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保釋:
。保釋金加至$1000
。於所提供住址居住
。住址如有變更需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2月7日09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並將與其另一宗案件安排當日一同處理。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867
#香港各級法院 (暫代人民法院)
#20211229香港 #港區国安法

👥立場新聞 (2014-2021)
💛特別係法庭組

控罪:
(1)報道真相
(2)毋忘新聞工作者初心

緣聚緣散,本是正常,也是無常。

緣份的紅線令我們相遇在每個法庭的各個角落(甚至在香港的不同角落)。今天的無常,或許讓法庭記者的身份與大家緣盡,但希望回復自由的記者朋友都可以盡情放開懷抱,放開持平嘅筆觸,把心中所想,眼中所見,繼續寫下來;我們也當然會繼續關注美術部同事。新年願望希望各位平安,以下再次致我們所愛的立場記者:

https://telegra.ph/感謝你哋堅持勿忘初心-12-29

我哋江湖見,有興趣,可以同我哋繼續一齊行,請聯絡 @youarenotalonehk_livebot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還押中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

現時約有30人排隊等候
0720 接近60人等候進入法院大樓
0745 現時有狗會查看每個人的隨身物品
0755 約100人等候
0810 約130人等候
1008 開庭

(懇請各位盡量保持冷靜,以免打擾自己支持朋友的心情,謝謝🙏🏻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097/2021
🚹🚹白衣暴徒🚹🚹
程偉明(63)
報稱在地盤工作

控罪:
(1)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控罪詳情和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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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在連同其他人之前加上蔡立基(音)、黃英傑(音)…等人,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辯方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批准被告以十萬元保釋,不得離港,每星期向警方報到三次。
#不是聲援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提堂

案件編號:FLCC1291/2021
🚹🚹白衣暴徒🚹🚹
鄧嘉民 (43)
職業:報稱商人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串謀有意圖傷人
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新界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男子鄧懷琛、男子吳偉南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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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修訂控罪内容的字眼,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呈上轉介文件,申請轉到區域法院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18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以中文審訊,辯方無擔保申請,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裁決
#0728上環 #暴動

A1:陳(21)/ A2:陳(22)/ A3:布(24)
A4:何(17)/ A5:梁(20)/ A6:楊(31)
A7:彭(20)/ A8:劉(28)/ A9:廖(30)
A10:陳(28)/ A11:林(22)/ A12:廖(19)
A13:李(21)/ A14:胡(21)/ A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5暴動 🛑A4已認罪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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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所有罪名成立‼️

休庭至1200商討求情日期

1200開庭

📌索取報告

A5、13、14現年低於25歲以下,申請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求情日期安排

所有被告需還押,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1100開始。部分法律代表指需要下午1430方能前往法院出席聆訊。

對此,法庭表示不會落命令,各代表需自行分配上午或下午求情時段之先後。

📌A4保釋

控方申請撤銷A4保釋。

辯方指A4於2021年8月17日獲保釋前已因認罪而還押了71日。保釋後其遵守每日的報到及宵禁。

練官指未就A4的認罪有任何判刑方向,唯需考慮非監禁式刑罰。押後期間,法庭批准D4繼續擔保。惟練官表示此決定不代表法庭的任何判刑取向。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31日1100區域法院作求情,期間除A4外所有被告需還押。
*A5、13、14需於2022年1月19日區域法院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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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19/DCCC000820_2019.docx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裁決
👥何,鍾,陳(23-25) #1201黃埔

控罪1:#暴動罪
三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紅磡德康街、德安街及船景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3陳(25)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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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簡要:

所有被吿否認控罪受審。

法庭裁定A2在案發時出現在店舖中,更是投擲磚塊落地,然後警員成功追截A2,他暴動罪名成立

法庭不接納女警的證供,她證供與片段不符;現場環境吵雜,不能肯定A1和A3在現場叫喊,她們暴動罪名不成立

法庭不能肯定A3管有的雷射筆是攻擊他人,沒有證據指她曾使用雷射筆,她控罪2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1321&currpa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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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會於2022年1月13日10:00判刑,期間需還押,法庭會為他索取背景報告。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6/8]
#0929金鐘 #暴動

D1:莫(33)
D2:楊(20)
D3: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全部被告]
3人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原定於2021年7月8日裁決,惟陳廣池法官認為終審法院於同年稍後就兩案相關法律議題的聆訊會直接影響本案的裁決,故押後案件至本日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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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開庭】

📌就終審法院判詞的補充陳詞

控辯雙方已呈遞書面陳詞,陳官指不需在庭上讀出以節省時間,以下為辯方補充重點。

A1認為其案情與高等法院決定未必有直接關係,控方案情由始至終都明確地以暴動罪控告,再考慮非法集結為交替控罪的做法並不合適。

陳官回應指交替控罪常見於販毒案,即使控罪書從未提及,法庭亦可以交替控罪(藏毒)定罪。

A2指販毒案中需有足夠證據方能令法庭以交替控罪定罪。套用於本案而言,並無足夠證據令法庭考慮交替控罪。

A3採納A1、2陳詞,並指審訊至今,再提出交替控罪的做法對被告不公。如果一早提出,辯方可考慮被告有否出庭作供的需要。

法官表示理解D3所指,但覺得只是控方寫錯標題而已。陳官續指交替控罪與交替定罪為兩回事,控方沒有提及交替控罪,法庭亦可以交替定罪,同時表示有如傷人、爆竊等例子的法定交替控罪。

A3補充指暴動罪並不屬於法定交替控罪的範疇之內,以致辯方並無相關準備。

陳官不同意並引述上訴庭觀點。指控辯雙方都有相當經驗,應有考慮各種可能性。
「A3:可能性十分主觀。
陳官:係法理性。」

控方要求修改字眼 由 交替控罪 改為 交替定罪。

法官表示即使控辯雙方並無提及,法庭足夠證據下有權作出交替定罪。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0日(星期四)1000 區域法院裁決,期間所有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14:30
👥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今日聲援表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曾 (21)

控罪:
(1) 暴動
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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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援
是日被告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正在申請法律援助,法援署指需要八星期處理其申請。

高官指本案已經排期審訊,詢問被告是否需要押後案件,被告表示本日可以聆取答辯,往後的法律程序希望交由法律代表處理。

📌保釋事宜
被告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2022年3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21元朗 #提訊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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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安排
控方將傳召2名街外證人、15名警員、2名專家證人(醫生);依賴十段片段(包括閉路電視及開源片段,時長不多於十五分鐘),不依賴任何口頭招認/會面紀錄。審訊預計需時五日。

控方就PW2有匿名申請,辯方不反對,申請將於審訊前覆核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1430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控辯雙方需於聆訊前不少於七天提交問卷);2022年9月2日0930起區域法院進行中文審訊,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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