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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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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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2/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A2 連(19)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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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沈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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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開庭

答辯:
A1 就控罪1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2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 就控罪3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4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5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2&3 就控罪6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A3 就控罪7 表示明白並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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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背景
警方並無於2019年8月31日在港島或九龍的任何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當日民陣於港島舉辦未經批准集會
2100開始發生堵路,縱火事件
2130 示威者被驅散及至旺角區

有關非法集結
範圍:彌敦道一帶,包括奶路臣街交界
時間:2200-2232

有關旺角站暴動
範圍:L1,L2,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30-2241(旺角列車駛離月台時間)

有關太子站暴動
範圍:L3,第7號列車內
時間:2242-2253

開案陳詞主要描述各項控罪的案發經過,拘捕過程,被告被指稱的行為,及身穿衣著,媒體截圖與被告的衣著對比,以及A2,3所居住的大廈cctv與被告的衣著對比。

有關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及普通襲擊,控方以共同犯罪原則指稱A2,3應負上刑責。

控方開案陳詞列為MFI1
========
承認事實(證物P1)
1. 4幅地圖(2幅為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呈堂為P2
2. 旺角站分佈圖,呈堂為P3
3. 太子站分佈圖,呈堂為P4
4. 事後於旺角站,拍攝94張相,呈堂為P5,相片編號1-94
5. 事後於太子站L2,拍攝57張相,呈堂為P6,相片編號1-57
6. 15張相,呈堂為P7,相片編號1-15
7. 事後於7號列車內,拍攝17張相,呈堂為P8,相片編號1-17
8. 於28號列車內,拍攝10張相,呈堂為P9,相片編號1-10
9.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0,相片編號1-2
10.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1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1
11. 於葵涌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2,相片編號1-13
12.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2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3,相片編號1-9
13. 於西九龍警署內拍攝A3身穿衣物及隨身物品,呈堂為P14,相片編號1-4
14. 於秀茂坪警署內為證人Z拍攝傷勢,呈堂為P15,相片編號1-6
15. 於黃大仙警署內為證人X拍攝傷勢,呈堂為P16,相片編號1-5
16. 上述相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均如實反映情況
17. 從媒體所拍攝於案發當日在旺角一帶,旺角站內,太子站內的公開片段,直播片擷取影片,呈堂為P17:

OS1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3-2243的事情

OS2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4-2244的事情

OS4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09-2304的事情

OS5 智友之聲
有時間標示

OS6 Now
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11-2227的事情

OS8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3-2301的事情

OS11 HK01
沒有時間標示

OS12 iCable

OS14 香港電台32台
同意為顯示當日2245-2345的事情

OS16 TVB
沒有時間標示
同意為顯示當日2230-2247的事情
3位被告同意上述承認事實

18.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8:

OS21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2 ?
沒有時間標示

OS26 蘋果日報
沒有時間標示

OS29
沒有時間標示

OS30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23 HKFrontline
沒有時間標示

OS34 ?
沒有時間標示

OS35 TVB
沒有時間標示

OS38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39 Now
沒有時間標示

19. 儲有影片的USB,呈堂為P19:

OS43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OS44 SOCREC
沒有時間標示

20.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

21. 某手機內影片,呈堂為P20,編號:SN1-5

22.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3.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1:

A2居住處的CCTV
鏡頭1:緊急出入口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鏡頭2:升降機內
比實際時間慢2分鐘

24. 儲有CCTV的USB,呈堂為P22:

A3居住處的CCTV
鏡頭1: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2:另一部升降機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鏡頭3:升降機大堂
比實際時間快2分鐘

25.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26. 偵輯警員11300 於旺角站太子站拍攝的警方片段,呈堂為P23,反映事件的時間為2307-2329

27. 上述影片均被妥善保存,沒有受干擾改動,影像及聲音均如實反映情況,攝錄裝置均正常運作

28. A1於2019年9月1日在旺角3,4號月台被拘捕,當時衣著及髮型有被描述,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29. A2所居住地方

30. A3所居住地方,A3於案發當日1811-2300的衣著為白色NY上衣(有黑色直條紋),黑色短褲,NB斜揹袋,Nike黑白色波鞋,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
讀出P34 李友村(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車站維修工程師,負責為黨鐵的機器及設施維修。當日得知有人示威,隨即指示職員留意破壞情況及點算被損壞的物品。

證人提供附件1,2

(附件1)
太子站情況:
月台玻璃牆整塊破裂
1部空氣清新機被破壞
3個cctv鏡頭被破壞或塗污
1個滅火筒唔見左

總計:283,001元

(附件2)
旺角站情況:
4部出入閘機被破壞
1部LED屏幕被破壞
4部售票機被破壞
車站客戶服務處被破壞/塗污
18個cctv被破壞/塗污
1台滅火筒唔見左

清潔塗鴉費:5,000元
總計:819,181元

讀出P35 張恩雨(音同) 證人供詞
證人是油尖旺分站車組經理,案發時正當值,2215左右睇新聞及車站cctv得知有大量黑衣人(有頭盔,面罩,手持長條形工具),所以去左旺角站視察。證人到達時大部分cctv,售票機,入閘機均被破壞,而剩下完好的仍在被示威者破壞。由於其工作不需要穿著制服,示威者並無為意其是職員,所以證人一直由旺角跟隨示威者至太子站。於太子站內見到黑衣人打碎玻璃,但其破壞經過則睇唔到。證人亦提供了4份文件,附件1為2個地鐵站的平面圖,附件2為事件記錄,附件3為到站記錄。證人在口供中提供如何解讀記錄的方法。附件4為2230後的到站記錄。證人供詞中確認附件3的資料由於是自動記錄,無法修改,所以該資料未曾作修改。

讀出醫療報告P36A
指出證人Z左手無名指骨折,並轉介至矯形外科。

讀出醫療報告P37A
矯形外科的報告。指出骨折情況於6星期後癒合,給予病假約1個月(2019年10月4日到11月9日)

3位被告同意上述證人口供
========
徐官向控方釐清以下情況:
X,Y沒有求診
X有傷勢圖,Y沒有傷勢圖

控方指出:
將播放33條片段並分為4個階段

1. 彌敦道路面
2. 旺角站
3. 列車由旺角到太子行駛期間
4. 太子站

控方今日會傳召首3名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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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9 早休並試機播片 11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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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開庭

傳召PW1高級督察 陳子宏(音同)作供

主問完成

1300 午休至1430繼續

本庭下晝需要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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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今日只處理2項特別事項

🔺特別事項
1D3口供招認呈堂性
控方陳詞
拘捕D3警員警誡前查詢物品是誰,D3承認除士巴拿及鐵通外全是自己,引述多宗案例包括證據合法取得但違反守則,警方有程序處理,法庭須考慮警員是否無心及當刻環境及證據價值而行使酌情權剔除招認。本案D3懂得否認部份物件,被告有自由意志,供詞是混合性,D3代表盤問PW10即拘捕D3警員時證人已經作相關解釋。有關辯方指D3沒有簽署口供非決定性只是比重問題。

D3代表陳詞
控方案例不適用本案。PW10查問前已經清楚知道有合理懷疑千犯非法集結,並非黃耀民案查問警員不般知來龍脈。被告D3在警誡後拒絕回答問題同之前回答所有問題之態度轉變明顯表示知道權利後之分別。PW10警誡前招認沒作詳細紀錄,只是在庭上作供時才講出,做法對D3不公平,D3一直至審訊時才得悉控方指有作出口頭招認。劉官要求查看庭上沒出現過之PW10記事冊副本,「我在文xx前方發現一士巴拿及一支鐵通,思疑是他。另外地上有一鴨嘴帽、黃色安全帽、一隻灰色手套等,被告承認為其擁有」。而且D3在警員武力對待後才展開查問。

1135 休庭後法庭裁決不接納D3口頭招認呈堂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燒錄CD交收日期,交收人物,CD數目,保安室流水薄同警員18602口供存差異)
控方陳詞
引述七警案終審庭案例,呈堂測試是如片段真實性及同案件議題闘連性。2片段同其他片段如看在線吻合,沒證據顯示片段被修改。控方也指事隔3年證人口供有出入不出為奇。
辯方陳詞
🔸D2代表立場
~2片段CD證物鏈連續性存疑
-沒法證明片段來源而且沒有證據不受干擾
-2段片段第一名警員到場前情況沒法比對(Cam8 22:44:19及cam18 22:45:45),現場見到聽到是否一樣
-依賴比對之前時段警員口供不可靠
🔸D5代表
控方引用七警黃祖成案,片段在TVB及YouTube 下載,原片找不到,但TVB製作人員有出庭作證,本案連來源也存疑。
控方回應
就片段來源及連續性,希望法庭呈堂李志輝案例。法庭不時接鈉網上片段也無從考究來源及證物鏈連貫性因仍可憑其他環境證供一併考慮,議題只是比重而非拒絕接納。保安控制室系統是即時錄影,法庭可作考慮其真實性。

1328 午飯休庭至1600 繼續處理特別事項2。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上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 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09:42] 開庭

關於辯方申請對PII的查詢,羅官考慮後,裁定現階段不需要更改,可以進行公平審訊,日後可以再作檢討。

審訊繼續,傳召PW1,國安處警司洪毅。

🔍繼續由鄒盤問
警方報告中指個人1收到一筆款項,數目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款項,另一筆支聯會收到的亦等於轉賬給組織2的相同。PW1不回答。鄒指出報告寫「支聯會將部份數以十萬的款項轉賬給組織2」並不正確,PW1不同意,但因證人不回答之前問題,鄒未能追問。

PW1解釋在報告稱個人3與支聯會有關係,是指個人3有參與支聯會的管理工作,因PII拒絕回答個人3收取了組織5多少款項,不同意證據未能顯示個人3與支聯會的關係。

報告指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合辦一個項目,追求同一目的,同意報告中塗黑的部份遮蓋了一些訊息,鄒引用一份控方文件(法庭攞去影印攪到要休庭,用30分鐘),呈堂為PD5,題目為「709大抓捕四周年聯合聲明」,指報告引用該內容,一樣的文字,PW1一律不回答。

控:被告嘗試發掘PII內容,大家都見到內容,無需由證人回答。
官:因為文件被遮蓋,證人可以回答未被遮蓋的文字。
PW1: 同意未被遮蓋的文字是一樣。

鄒指控方的審訊文件附件65就是PD5;關於人權律師:PD5是活動的五項要求的聯署聲明;PW1一律不回答。鄒續指聯署聲明有36頁,有1200多個簽名,PW1同意有36頁,不知數量。

鄒:支聯會、組織2和組織3只是千多個簽名的其中三個;據此,假設支聯會和組織2、組織3合作,支聯會與過千人合作。
控:反對,PII。
官:這是假設性的問題,留待陳辭。

鄒提出另一議題,報告第26~28段四次引用支聯會六四燭光晚會的活動,爭議其中發言人仕的身份,和內容錯誤描述,申請播出片段。隨即引起漫長討論,控方指鄒建立/披露某人/某團體的身份。

(詳情候補)

因主控在14:30要去西九龍法院第二庭,15:0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香淑嫻署理主任裁判官
#四人藏匿案 #提堂

葉(34)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提供協助給馮(21)、曾(18)、王(19)及*(13),而目的為逃避法庭聆訊及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礙對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該調查而可能引起的刑事訴訟。

——————————
[14:32] 開庭

控方指無需答辯,申請押後8個星期,留待警方調查和攞指示。

辯方不反對押後,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D1何(36)🛑已還押逾31個月
D2李(25)🛑已還押逾31個月
D3吳(27)🛑已還押逾31個月
D4張(29)🛑已還押逾31個月
D5楊(28)
D6張(24)
D7 何(23)🛑已還押9個月
D8 周(25)🛑已還押9個月

控罪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在香港,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的交替控罪)
D1至D7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2被控約或約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11632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

控罪4:企圖製造炸藥
D8被控於2020年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
控方表示正式合併兩案,並且修改原有控罪詳情至上文所寫的情況

隨著案件已處理好,故正式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0/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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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
2CCTV cam8cam18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控方繼續陳詞短話長說,一再引述楊家豪及七警黃祖成案例。

辯方回應
D2代表重申黃祖成案之片段有製作片段證人作供同本案不同。另對控方說很多時綱上片段被法庭接納是沒有基礎。辯方不爭議法庭可以環境證供一併考慮但要非常小心因cam8及18片段之CD來源不明。而黃祖成案法庭自己可比對片段,但有指出不是去確認片段真確性。
D5代表補充呈堂CD並不是康怡管理公司日常使用,也未有證據是誰人提供該來歷不明CD燒錄cam8及18片段。

雙方特別事項(2)陳詞完畢

🔺其他申請
D8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指10月31日收到控方提供2份由非列表證人PC8384所寫口供,該警員負責太古現場拍攝有關D8之片段,記憶卡之後交予公共關係科1位督察但忘記是誰人,此後一直找不到該記憶卡(公共關係科共有8名督察),故此辯方申請要求傳召PC8384作供‼️ 劉官查問下控方解釋此階段才發現是因審訊末期播放片段時辯方發現有警員在太古現場拍攝,同庭上其他警員作供指冇警員現場拍攝有重大分歧。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天118 不早於10:30作特別事項(2)之裁決及傳召上述證人

案件同時修改早前安排日子如下:
11月14日至16日 全日及11月17及18日 下午加開審期主要處理辯方案情

2023年1月7日 0930一般事項作口頭陳詞

2023年2月6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認罪D7之判刑。

期間各被告以原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續審 [9/5]

下午進度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服刑中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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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8] 開庭

控方根據鄒提供的資料,檢視呈交文件/片段,向法庭講述報告中第26,27,28段與片段的關係,當中涉及附件19,受PII保密,無提供給辯方;第26段涉及附件18中其中一條片,爭議較少,可以播放。

控方立場:第27段涉及附件19,但並不是與片段完全一致,報告第27段的片段內容,並無介紹片中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非如鄒所講。關於附件19,控方不會承認或否認,片段中拍攝到的中國藉男子是何組織。

第28段與第27段屬同一事件,段落中的YouTube link和證物片段係同一段片,但不是同一數碼檔案。關於片段的謄本:「讓我地搖動手上燭光,讓屠夫政權(見到/跌倒),維園還有點點良心喺度」,控方指講(見到/跌倒)是不清晰,立場係跌倒。

官:控方指出報告第26段中的發言人葉楚茵有雙重身份,係學聯代表和支聯會代表,能否解決妳的問題?
鄒:不是去爭議她不是支聯會代表,而是她是代表學聯發言。

準備播放報告中第26段提及的片段,檔案名稱CYB4623 證物P22,由播放器時間01:03:07播到01:04:07。

[16:33] 傳召PW1
報告稱葉是支聯會的委員,鄒先向PW1指出葉是代表學聯發言,PW1回應無這方面認識。

片段中大會司儀介紹由下一代上嚟接棒,支聯會最年青嘅常委發言,螢幕打出 “學聯代表講話 葉楚茵”【同意】,有一大班學員成員站台【唔知佢哋喺邊個,係一班年青人】,他們不是支聯會成員【唔清楚】,你嘅意見,是否同意她代表學聯【不同意,謄本指她是支聯會的接班人,最年輕的委員,亦代表學聯】。

鄒呈上64 21周年燭光集會場刊(PD6),其中一個環節「學年代表講話,香港學生聯會葉楚茵」,PW1稱調查時無睇過場刊,指她的其中一個身份是代表學聯,同意她發言的立場是學聯。

報告第26段中強調「六四事件,唔單只係統治者…,…人民由下而上表達文字訴求嘅運動」這段有問題,為何有問題?【所強調嘅字眼係我同事嘅觀點,描述與內地政府抗爭,與支聯會五大綱領有關,在調查嘅過程之中,喺找尋證據去顯示支聯會追求五大綱領】。

[17:15] 盤問未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5/9]
下午進度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早段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身分不詳)

控方主問中

證人到達愛民邨協助同僚在信民樓近山坡截查幾名男士。至0620時警員13962通知證人要去信民樓協助,於是前往上址,並接觸到警員13962,而警員12979也在信民樓。警員13962指他早前截到兩名男子,並指有人說從理大出來,其電話有顯示關於營救理大的事,證人查閱手機訊息。

0655證人離開信民樓,並根據訊息內容去了紅磡區一帶視察有無人從渠口出來,之後便尋找在早前截查人士之電話訊息提及的車輛。證人指訊息有提及一輕型貨車和其車牌號碼。

當時證人坐警方便裝七人車前往紅磡,並指在約0700時在紅荔道、半島豪庭附近看到該車停泊在路邊。當時警方車上有幾名警員,並在紅荔道附近放底女督察梁偉儀,女警署警長黃鳳云和警員2961,以負責監視此車。而證人和另一警司梁國榮則駛離。黃鳳云0720時指早前的輕型貨車駛離並失去蹤影,梁國榮警司和證人於是揸車兜截此車。

0733時兜截期間,證人指紅磡暢通道南旅遊巴停泊處入口位置附近發現該輕型貨車,當時證人車輛行駛中,觀察中發現該輕型貨車對出斜對面有一個黃色修路圍欄圍住一打開了的渠口,證人指旁邊一直有人閃閃縮縮。證人通知刑事應變大隊同事,他和梁國榮警司則嘗試尋找位置觀察渠口,並在暢通道南、渠口數向紅荔路20-30米路邊停低,後方係渠口。

證人停車之後等待支援並繼續觀察,指當時後面泊了一架白色車,證人擰轉頭望此車,指當時此車有一男(司機位)和一女,發現他們不停上車落車、神色緊張,不時擰頭望向渠口位置,似討論事情般。證人指當時兩車相隔3-4米,中間無阻隔,當時天晴。證人指8點前停在該白色車前,觀察了約5-6分鐘得出以上結論。

證人指上述男子戴冷帽、30歲左右、穿深色衫、戴眼鏡,女子則有眼鏡、肥身材,、白色外套、深色斜孭袋。大約8點左右督察馬潤騰和他的隊員到渠口附近觀察,證人大概0818收到馬督察的通知, 指渠口附近截獲了一些人士,相信係有關逃離理大 。證人隨即落車截查該白色車,並指由觀察到截查無其他人士上落此車。

及後有支援同事到現場並負責盤問工作,證人向他們簡單解釋後便離去視察其他環境。證人指示警員12771和15927作出拘捕。

📹播放白色車的行車紀錄儀
控方指聽到對話;辯方爭議控方謄本中的男女身份,但不爭議內容,因為當中唔只一把聲。控方立場同意多於一人聲音,但於7、8點得一男一女聲,之前的聲音不確認。

-06:59:44~07:00:27
證人指前鏡頭見到D6,畫面在紅磡近世界殯儀館

-07:37:39~07:39:01
證人指於07:38:23的後鏡頭見早前提及的輕型貨車,片段中前鏡頭見早前所講的渠口圍欄

-07:50:45~08:16:17
07:51:12前鏡頭見渠口附近位置
07:51:38後鏡頭見白衫斜孭袋,證人指是D7
07:52:10前鏡頭見證人指稱D7和渠口位置
07:52:50後鏡頭見證人當時的警方私家車VE5473
07:53:24前鏡頭見VE5473停在早前提及的白色車前觀察渠口位置
07:55:00後鏡頭見到指稱D6
07:56:04見指稱D6和D7
08:16:03見證人從便衣車輛落車
08:16:07見警司從司機位落車

-證人作供未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9/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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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5前內容從缺】

控方讀出證人書面供詞,描述油麻地地鐵站在2019年11月18日損毀情況。

1055休庭預備匿名證人作供事宜

1123再開庭
控方指所有速龍小隊均受匿名令保護。

傳召PW20 總督察A1

🔹控方主問

證人當時是速龍小隊主管,案發當晚2300時於太子警察遊樂會待命。有出去案發現場的隊員約30多人,但實際多過這個數目。當晚身穿制服行動,證人認為一般人能辨認為警員。2300時證人收到上級通知,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有為數過百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包括拋擲汽油彈、堵路,需要速龍協助圍捕。

小隊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推進去彌敦道碧街交界位置,希望可做到攔截效果並進行拘捕;大部份示威者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同機動部隊同事對峙,於是證人同機動部隊同事講點做拘捕行動:PTU由窩打老道碧街推進,沿彌敦道碧街東向西攔截;速龍分別坐2部白色警方旅遊巴,約2325時到達,有用通訊機講小隊已到達。證人坐頭車,唔係第一個落車,有其他隊員在前;證人大約在中間位置。落車後證人沿碧街以跑速向彌敦道方向推進,到交界時望向左邊即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位。

證人由東面碧街跑出到彌敦道到交界、即天仁茗茶,睇到部份示威者直向北逃走中。證人見到堵路汽油彈;示威者喺南北2線都有,但大部份在北行線。證人在天仁茗茶時集中望向交界同正前方。由南向北衝前的示威者超過100人,大部份着長衫褲,有保護衣物如眼罩,大部份為深色,有d有背囊,有d有頭盔、豬咀防毒面具,冇特別留意手腳。

當時現場多人,證人與隊員橫跨中間分隔線,自己未到A1出口時已拘捕其中一名示威者,把該人按在行人路中間位置。由於人流由南向北上,現場多人,證人面向窩打老道方向。證人拘捕的人衣着都有眼罩、保護衣物、長衫褲。證人再睇返黃格見到有人逃跑緊,再見到一名男士衣着差唔多,向他的方向走來,驚佢搶犯及對自己有危險,所以一手㩒底佢;當時第一名被制服人士仲喺證人控制範圍。

證人指大部份示威者由南向北即向咸美頓街方向走,但因自己由碧街東向西,現場好多人由南向北。證人意識到西面人手薄弱,之後用通訊機叫同事喺碧街西做封鎖, 但冇講確實位置;因西面是示威者其中一個逃跑方向,所以是其中一個考慮。控制示威者在行人路同馬路度,唔肯定有冇人入地鐵站A1向寶寧大廈的小巷,但見有人向果度逃走。

證人落命令叫隊員去西面,實際唔知佢地有冇咁做,但最後知道有設立到封鎖線,有同事看守住。叫同事去碧街A1出口對出位置攔截,以他後期所知其中一名同事有被示威者掉汽油彈。證人控制前述2名疑犯時畀指示設封鎖線;由落車衝同㩒犯用左3-4分鐘,隨即畀指示。證人到碧街彌敦道交界時,親眼見到PTU己在向北推進。

控制2名犯人後,證人見到機動部隊同事大部份到A1出口外,現場已穩定;疑犯已鎖住,將佢靠近A1牆、面向牆,等候THA成立作疑犯交收。證人知道其他速龍有攔截到其他疑犯;他用通訊機叫佢地繼續看守,等THA成立後有秩序送去THA交收。0025時,證人將自己控制的2名疑犯交入THA,亦已知同事有將其他疑犯交THA。

證人在第2個位置時,示威者依然由南向北繼續逃走,原本跑緊果d有d係跑過左他原本的位置,去了咸美頓街方向;由南向北示威者人數都係超過100人,跑果時係密集。安利大廈闊巷有示威者走了入去;有示威者經過證人身旁跑了入去。

🔸D5代表盤問:
證人位置1時向南觀察,寶寧大廈同A1出口、彌敦道北未到窄巷,見唔到有人企喺果度。在 2號位㩒犯時,證人見唔到北行線有人訓喺地下。辯方指出:其實喺約2326時,彌敦道北未到窄巷、即寶寧大廈對出行人路或北行線,有一名女子被撞低訓左喺地;證人表示見唔到。

🔸D6、D9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有33人出動。推進時大部份隊員(超過15個)向彌敦道,小部份去東方街。就辯方「如市民見到15個以上警員衝埋同一方向驚唔驚?」、「以當時社會環境,市民對警察不信任,有警衝來就跑。」及「人跑我就跑,係羊群心理?」的提問,證人皆以「冇評論」作為回應。

🔸D11代表盤問:
因有示威者由南向北跑,證人都有機會留意經過他身旁的示威者,但咸美頓街留意唔到。證人冇資料速龍截了幾多示威者,冇資料喺邊截;有人匯報,但冇記錄。幾點截停冇資料。

🔸D12代表盤問:
證人及隊員喺碧街東衝去碧街西時段,大部份人由南向北逃走,證人留意到有人向果欄方向離開。(劉官:identify唔到係咪市民,用「有人」較適合。)以證人記憶冇乜人由東向西逃跑。證人亦指會關注地圖黃格仔位置,到左x位會關注正前方及黃格仔。

🔸D15代表盤問:
證人指唔記得實際隊員在邊拘捕。有部份同事有拘捕,但實際喺邊講唔到。

🔹控方覆問

-PW20作供完畢-

休庭至1405再開

1428下午開庭

控方申請將速龍人名表列為MFI39。

傳召PW21 警員A5

證人證供詳細內容按此

1649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0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1.07
[2022.11.06-11.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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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陳嘉信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0個月 #案件管理聆訊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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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4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簡,連,卓(19-24) #續審 [3/25]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搶劫)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馮(21)🛑已還押逾3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林,談,張,吳(27-34)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6/9]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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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00
👤潘(61)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1/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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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林(27) #提堂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未能出示身份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訟費申請獲批。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獲批,案件被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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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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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答辯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強利(58)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馬家健冤案
【11月0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續審 [3/25]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6/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10/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案件管理聆訊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1月0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及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1341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特別事項(2)裁決
CCTV cam8cam18錄影片段之呈堂性或真實性:
法庭裁定Cam8 及 cam18 之片段可接納呈堂

📌一般事項
PW24 PC8384  徐士其(音)作供
🔹主問
-2007年加入警隊,2019年8月駐守警察公共關係科社交媒體傳訊組,主要負責去示威現場拍攝片段供警方記者會作素材,並非作調查搜證用。2021年3月調往港島交通部交通管制組。案發時有指示乘警車7228往太古示威現場拍攝但忘記拍攝了甚麽,影片存放在記憶卡,拍完沒有看只交上級,忘記交誰人。之後上級覺得片段冇用退還記憶卡便格式化再重用,當時剛借調去2星期所以不太認識上級。
-主控呈上10張公開視頻截圖P303(1-10),為證人口供附件,有圈出自己,截圖包括片段Now, 有線新聞等可見時間22:48-22:56。
🔸盤問
D1代表
-同意自己在PBRB工作有一年左右
-借調過去,不淸楚共有多少組
-同意記事冊應寫下紀錄如誰人指示到場,但該次工作沒有,連男定女督察也不記得。
-當日PBRB共派出2人拍攝,另一人是誰記不起
-不清楚所拍片段會否被公眾要求使用
-格式化是自己決定,上級將沒有用片段記憶卡退回便做,避免資料外洩
-了解警冊通例記事冊使用,辯方問呈堂自己記事冊只寫案發開工收工時間,去了太古同跟應變大隊是否稱職,證人認為已經詳細,其他資料不重要所以不用記下
-2022年10月19日及27日分別寫2份口供,答因第一份寫錯了處理SD卡程序,解釋因隔了多時之後記起便更正。不同意有人看完第一份不明白所以再更改。
D2代表
-上級督察退回SD卡沒留底便格式份是自己同組人告知,為一向部門的做法。但冇親眼見過其他人咁做。不記得督察有沒有指示格式化
-重申所拍片段不會用作搜證,就算拍到警員被打也不會,這是自己一年多工作經驗
-去過示威現場幾多次不記得,確認多過十次,同意現場會有暴力場面。
-自己拍到暴力場面會否使用由上級決定,職責只負責拍攝。所知自己拍攝片段從來未被使用作庭上證據
-確認案發當晚有拍攝,忘記幾點到場,記事冊有寫但已經交案件主管
-圖片3 實時22:49:58見證人鏡頭向被捕人士似拍攝,PW24不肯定是否拍攝緊。
-不同意律師所指有拍攝到有警員將被制後將附近物品放入在制服人士身上不利警方所以沒有保留片段交辯方
D5代表
-不記得工作後有冇再撞到該督察
-當時沒仔細分隊,借調多人之後才分隊,自己為SD隊,有多少督察不記得,直屬上司也不記得。只記得PBRB當時之警司為劉肇邦。
-對代表所指3位當時PBRB督察有2位有印象,1位沒印象。
-曾工作部門包括軍裝巡邏,PTU、交通部、西環警區特遣隊、特別職務隊、PBRB。在交通部會使用攝錄機,同意片段會使用作證。但調任PBRB時知道片段只作記者會素材
-記事冊2019年8月11日寫下report to PBRB...briefing by SMC SD team33831, 33831是沙展叫Kelvin哥,但不是他予指示拍攝
D8,9代表
-2份口供依賴少少記憶及記事冊所紀錄
-記得乘警車號碼因記事冊有紀錄
-到埸是拍攝現場大範圍環境如暴力發生,不同意有特定目標。
-會否拍攝到警方暴力不清楚,因沒看過所拍內容
-問到記事冊寫下2230返了北角警署回答相信因看錯錶時間,是2330,不同意其實沒到場,口供附件截圖圈出不是自己,因認得自己衫褲。
-同意口供附件大圖片見到自己踎低,是正在工作,是否拍攝不記得
-播放P118 icable 22:56:45開始,灰衫黑褲白鞋背對鏡頭是自己,正在踎低但不記得是否拍攝地上證物,但肯定不是搜證
-Now TV 22:49:32 見到自己,22:50:04又有動作踎低,不記得自己是否在拍攝
-沒有印象拍到D8被制服,扣手扣,被暴力對待場面
-答不到是否拍到對警方不利片段所以格式化記憶卡
-不同意口供截圖圈出之人其實不是自己
-記者會何時開不清楚,非自己決定
-督察不要片段退回記憶卡便格式化,但沒有守則指定
沒有覆問

控方案情完結

雙方沒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1242 今日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11月14日 0930續審開始處理辯方案情,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轉介文件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主任裁判官向被告解釋其權利:區域法院沒有當值律師服務,被告需要自行聘請法律代表,亦有權申請法援。

[1205 完庭]

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處理,將於11月22日1430進行答辯,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6 樓 8 庭
👩🏻‍⚖️劉綺雲裁判官
🕞15:30
👥陳,余,繆,甄(31-69) #裁決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01火炭 #製造或管有炸藥

A1:林(32) / A2:談(27)
A3:張(34) / A4:吳(34)

A4吳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23日申請保釋獲批

A2 談 曾還押逾5個月,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獲批

A1林,A3張 曾還押逾7個月,於10月25日申請保釋獲批

經修訂罪:
(1)A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A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A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A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A1, A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A1、A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A1, A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A1、A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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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將會承認控罪(1)(5)(6),控罪(3)留法庭存檔

A2: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將會失效,控罪(3)留法庭存檔

A3: 將會承認控罪(1)(4)(5)(6), 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4: 將會承認控罪(1),控罪(2)為交替控罪,控罪(3)留法庭存檔

A1 更改報到地點及時間獲批
A2 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3,4以原有條件保釋,各被告今天括免到警署報到,其餘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 2023年5月19日0930於區域法院進行耹取答辯及求情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荃灣 #暴動
#提訊

馮(21)🛑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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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今天收到法援申請獲批的信件,申請押後以便索取法律意見,控方沒有反對,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 1月3日下午2:30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裁決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較早前承認控罪(3)及(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伸縮棍,1支雷射筆,8把刀(6把摺刀、1把匕首、1把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陳李隆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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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D3裁決理由:
D3早前已承認控罪(3), (4)。控罪(5)的爭議是被控管有的物品的擺放位置及情況, 及D3是否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控罪(6)的爭議是D3管有該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

D3職業是銷售手錶, 案發當日要上班。D3指當日警員, 即PW4搜屋手法粗暴, 將搜出認為有用的物品放在上格床, D3阻止PW4打開戰術背心的膠袋, 因而起了爭執。D3指平日睡在上格床, 上格床除了枕頭被舖就沒有其他物品, 其他物品是收藏在櫃桶及下格床不同的位置。D3自2013年有行山露營打war game的興趣, 社交媒體有war game照片, 家中還有十幾支氣槍。D3有淘寶的購買紀錄, 並指出於貪得意買濾罐作裝飾用。D3有去射擊場練習射紙靶的習慣。在2016年去新蒲崗打war game時原本的氣槍壞了, 所以買了本案中的左輪氣槍, 與D3平時慣用的不同, 因為該場地只有這款。此槍只有6發子彈, 其他朋友用的氣槍較多彈數, 因此被朋友笑, 所以印象深刻。因為這款手槍在war game中不好用, D3只用作到射擊場練習射紙靶之用。D3為此氣槍購買配件, 包括鋼珠及快速上彈器, 鋼珠用作加入膠彈裡, 因為膠彈比較輕, 加鋼珠較穩定, D3有在淘寶購買鋼珠的紀錄。D3平時在新蒲崗、紅磡、元朗、天水圍等射擊訓練場練靶, 直到2017/2018年左右無再經常練習。裝著氣槍和伸縮棍的黑色盒內有嗅鹽, 為急救用品,如果有人暈到可以用來聞, 有清醒作用, D3行山、露營、打war game時都會使用, 是在淘寶購買的。

D3於2016年購入雷射筆及濾鏡, 沒有單據所以不清楚是什麼日期購入, 加上濾鏡可以製造花紋, 當時用作射上天氹女朋友開心。D3有行山露營的習慣, 管有6把摺刀是因為覺得有用, 作行山露營煮食之用, 亦會因為外觀漂亮就買作收藏。他單獨行山到偏僻位置會用斧頭開路, 以及露營會用斧頭斬柴生火。D3有在颱風後用斧頭整理樹木的照片, 4把斧頭都有購買記錄。D3因為覺得漂亮而購買大刀, 買了之後沒有開過。匕首是父親的, 他沒有用過。

法庭認為P1, P2, P4和專家證人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D3的證供不可信不可靠。D3指會關門是因為害怕家人會拿刀等利器來玩而受傷, 可見他是一個有強烈安全意識的人。在購入雷射筆時是與護目鏡一套, 他應該理解雷射筆的危險性, 不應該沒有看過說明書上面雷射筆的安全警告。D3指因為欣賞造刀師傅及造工而購買大刀, 沒有打開過包裝, 法庭觀察過大刀的包裝, 有透明紙包裹, 包裹方式影響了觀賞刀的造工和刀紋, 此刀的售價是八百多元, 價錢並不便宜, 粗糙的包裹方式應不是由製造商造成, D3指沒有打開過包裝並不合理。而既然匕首是父親的, D3應放在一個安全的地方, 而不是放在工具箱可以任人取得的地方。

D3指在打war game的時候是不會用裝了鋼珠的膠彈, 因為會傷害到別人, 加鋼珠入膠彈是為了練習射擊準繩度。法庭認為射擊練習場有一定的規則, 鋼珠有機會傷害到人或破壞設施, 不可能允許D3使用裝入鋼珠的膠彈。D3表示買兩包鋼珠是因為最少一定要買這麼多, 但購買記錄沒有支持此說法。

D3曾指因為伸縮棍縮短困難, 需要用鎚才可以縮回, 所以不常用而收起, 又曾指因為危險而收起, 說法自相矛盾。嗅鹽是行山露營急救用, D3每個月都會行山一兩次, 嗅鹽應該是常用物品, 但卻放在黑色盒內而不是容易拿取的地方。D3指斧頭是行山使用, 而D3行山的習慣是2016/17年才開始, 但2014/15年已經買了3把斧頭。根據斧頭的大小和辯方指稱擺放位置的空間, 法庭不相信斧頭, 摺刀和銀色盒可以容納在辯方所指的位置。D3指收藏這些物品是因為擔心家人會拿出來玩而受傷, 但大刀和黑色盒都沒有收藏好, D3沒有整理物品的習慣, 黑色盒和大刀會因為在下格床尋找物品而翻找出來。

D3指當日是上班午膳外出, 但午膳時不應該攜帶無線通訊器具這類與工作無關的物品, 法庭不相信他是上班時午膳。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

辯方質疑警員不可能在1小時內完成搜屋, 但法庭認為警員是受過訓練, 發現物品的位置都是當眼的位置。辯方批評兩名警員的證供有矛盾, 因為房間細小, 不可能有兩人在房間內, 法庭認為DPC1242當時站在房門口的位置可以看到整個客廳, 雖然當日的工作是看守D3, 但也有搬運被搜出的證物。搜屋時D3是雙手被反鎖, 但警員認為如果D3會作出襲擊, 不一定是用手, 所以需要兩名警員看守。辯方指由一名女警搜查男被捕人士的做法不尋常, 因為可能會找出尷尬的物品。警員不同意, 指因為沒有人手所以安排女警搜查。法庭認為由男警員或女警員搜查被告房間沒有既定做法, 雖然理想是男警員搜查男被告, 女警員搜查女被告, 但要視乎人手及當時情況所需。至於警員承認因手民之誤錯寫大刀的位置在枱上面, 法庭認為證物多, 出現手民之誤並不稀奇, 只是細節上的差異, 不影響整體證供可靠性。

法庭認為事件是如控方案情所指的情況發生, D3是清楚這些物品的危險性仍管有這些物品。摺刀及斧頭刀鋒鋒利, 大刀被透明紙包住, 但刀尖鋒利,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雷射筆屬第四級雷射產品, 可對眼睛造成傷害, 亦可引起火警, 上面印有30000mW的字眼。如D3所述為氹女朋友而使用雷射筆, 理應知道該雷射筆會造成的傷害。專家證人吳家豪只有檢視伸縮棍的物料, 沒有與警棍比較, 但本案所涉的伸縮棍經法庭檢視, 物料堅硬, 向下揮就可以伸出, 可以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D3家中有防毒面具, 濾罐, 頭盔, 生理鹽水, 已充電的無線電通訊器, 吻合參與公眾活動的人士的裝備。而除了匕首外各樣物品都位於D3房內枱面或上格床, 與其他物品分開, 盒也放在當眼位置, 方便被見到及提取。法庭認為D3有意圖在公眾活動中供自己或他人使用這些物品, 匕首擺放在客廳, 與其他涉案物品分開, 法庭不肯定D3是否有意圖使用匕首。而經專家證人黃金峰檢驗, 鋼珠可以供氣槍使用, 因此有關氣槍是控罪訂明的火器。辯方對案情不能提供任何合理解釋, 法庭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D3有意圖使用有關物品傷害他人。

控方呈上D3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 證物處理表已供辯方考慮。D3有一次不類同的定罪紀錄。其他被告沒有案底。

D1求情沒有補充, 採納書面陳詞。D2法律代表指今日不會到庭, 求情補充會留待判刑當日。D4代表呈上陳詞, 案例, 由老師, 家人撰寫的求情信, 以及工作中得到的認同。D4與家人同住, 在內地出生, 幼年來港, 高級文憑畢業, 在學時熱衷參與服務及活動, 現時大部分工作收入都用作支持家庭, 有良好品格, 與這次犯案不符。雖然D4並非審前覆核前認罪, 但如果控方在一開始已提供檢驗報告, D4的答辯意向可能會有不同, 所以希望法庭給予三分一扣減, 控方對此沒有反對。D4曾對控方提供協助, 而且當日遊行本身開始時是有不反對通知書, 是合法遊行, 而涉案裝置沒有設置過已被警方破案。D4的電話內沒有telegram, 此事件在20200101之前已在telegram有醞釀工作, 但D4與D1及D2沒有任何聯絡, D4代表希望可以維持保釋及索取開放式的報告, 包括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D3對證物列表沒有反對。因為匕首與案無關, 可以歸還, 電話除了sim卡外不會充公。求情陳詞會留待下次。

案件押後至11月28日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會為各被告索取背景報告, 全部被告需要還押, 如有求情需於11月18日前呈交給東區裁判法院。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6/9]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 D6:馮(30)
D7:林(31)

🔴D1:葉(27)、D5:黃(25)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訴D3至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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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出當日07:33在暢通道附近一帶已經有渠口打開,渠口附近有圍板,亦有數名有身穿反光衣的人。行車紀錄儀片段見一叔叔探頭觀看黃色圍板內的渠蓋,幾分鐘後又有人望。證人同意短短9分鐘內有不同人士望渠蓋。

證人書面供詞提及「於同日大約07:33時巡經紅磡暢通道,見一男(D6)一女(D7)在車上神情緊張,不時上落車及回頭望及工程欄方向,狀甚可疑。」

辯方指出D6並沒有神色緊張地望向渠蓋,證人不同意。D7的代表律師則指出D7在車上有戴口罩 ,並無所謂「在車上神色緊張」這一回事。

證人回應「我只能夠答你我印象中佢冇帶口罩」但承認D7極其量只是擰轉頭望渠口方向,不能說是望着渠口。在盤問下解釋所謂「不時上落車」,是指二人並非同時上落車,並不是指二人多次上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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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0 警署女警長 黃鳳雲 作供

07:33時警長通知證人該輕型貨車停在暢通南停車場裏面,證人徒步前往觀察, 看到該車泊在路邊位置。證人指07:38時看到4名人士在該輕型貨車車頭,和他們距離20米,包括:
- 瘦身材灰衫男子 (D4)
- 綠色風褸、深色褲、瘦身材男子 (D5)
- 淺色冷帽男子 (D6)
-白tee藍色牛仔褲小肥女士 (D7)
證人指看到該4人在談天,但看不到早前指的司機。

約08:10時,一名灰衫男子事後經過和前往綠色圍欄位置,與另外一紅衫男一起(不是早前證人所見過的4人之一)。證人指,看到他們在圍欄內企高擒底約兩三次,看不到實際做什麼,然後他們返往行人路,期間無其他人在圍欄出現。

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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