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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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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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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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1225上水

陳(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31日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908粉嶺


何(64)🛑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刑事恐嚇
(於粉嶺裁判法院外恐嚇大波man石房有,蘋果日報

因為證據之中,還有一隻光碟未收到,辯方申請押後。

裁判官批准押後5星期,至2021年3月17日12:00,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

被告現因另案在囚中,正等待上訴。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2]
#阻街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被告不認罪

Parta Partb Partc
——————————————————
pw2透過司機位的窗口觀察外面,第一眼見到高大男子在安祥路(*未過安民坊的位置,即接近安慈路的位置)的行人路上,其中一隻手指向人群,再指出安祥路,pw2不記得男子用哪隻手。其後,被告聽到pw1,14595表示有人堵路,pw2隨即望向後面的車窗,見到有人拿著膠籃搬出馬路中間,當時pw2叫其他警員稍等。幾十秒後,pw2見到高大男子下了一級,在同一位置,然後離開安祥路,由本來體育館的行車線走向他們方向的行車線,經過其車尾,pw2認為時機成熟,可以下車並向表示見到任何人堵路或搬東西,就上前截停。

pw2跑過去,從後抱實男子並表露警察身分再嘗試制伏他至地下,當時男子沒有聽取指示,pw1和14595上前協助。pw2騎在他身上,他面向地下,當時情況比較混亂,2名同事去協助羅總督察制伏另一名人士,我繼續控制該名男子,其後防暴警員出現。pw1拘捕該名男子,pw2表示那名男子就是被告。

播放p1的閉路電視片段:
💿16:16:15~16:16:32
pw2見到其車從安祥路開去太和方向;

💿16:23:30~16:23:48
pw2見到被告站在安慈路上,近著海寶花園位置,站高了一級,這裡就是pw2第一眼見到被告的畫面;

💿16:23:50~16:24:06
pw2當時聽見同事表示有人搬動雜物在馬路上,自己則看不到任何東西;

💿16:24:25~16:24:35
pw2見到高大男子下了一級,過馬路,穿過安慈路。畫面雙白線位置,見到自己剛剛下車,被告出現在畫面中樹丫位置;

💿16:25:00
pw2跑向被告表露警察身分及要求他躺在地上,在畫面中,見到被告和自己。

主問結束~
——————————————————

⚫️辯方盤問
由案發至今,pw2仍然駐守元朗。案發至今一年間,在3月9日凌晨錄取了一份口供,當時記憶尤新,本案的細節都寫了。pw2一直透過司機位觀察高大男子,除了其膝蓋上的位置都看得清楚。pw2表示因為對方戴了口罩,只見到對方的雙眼。

pw2表示因為對方高大才留意他,雖然見到被告手舉起並指向人群但看不清用了哪隻手,但視線一直留意著對方。期間,同僚表示後面有人堵路所以有兩秒時間望向了車尾的玻璃,其後繼續留意高大男子,直至見到該名男子走出馬路,走向其車的位置才下車拘捕。

pw2表示下車期間看不到被告有否做其他動作,辯方讀出口供:「佢用手指指向安慈路,似在向其他人士指揮」,辯方詢問pw2使用了「似」,是否代表你本人也不確認?pw2不同意,認為當時安慈路附近有一群人,事前也留意到這群人士在安慈路、安祥路方向,向著李福林體育館走。辯方質疑,其實被告站高了這一點更加容易令pw2留意,但卻沒有把這個重點寫在口供上,pw2解釋當時漏了寫,來到作供時就想起了。

播放p1片段:
💿16:16:25
pw2見到白色的客貨車,但看不到車後面沒有玻璃窗;

💿16:17:59
pw2同意下車後,這輛車一直在他們身處邊,當時也有留意到這輛車,並沒有阻隔自己的視線;

💿16:24:11
pw2見到被告的位置,但看不到另一名深色外套淺色衣服的男子;

💿16:24:19
pw2同意見到該名男子俯低身和馬路上的司機交談;

💿16:24:27
pw2見到該名男子用手指向馬路位置2次,當時自己無留意這名男子;

💿16:24:29
pw2見到該名男子離開安祥路,同一時間,警方後面出現一輛七人車。pw2表示當時七人車沒有阻隔視線,畫面中安民坊方向,樹旁左面見到被告;

💿16:24:35
pw2被告去到客貨車的車尾位置,而當時那輛7人車也駕駛離開了。

辯方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被告站高了,其實該位置和堵路位置有一段距離;當時pw2未能從司機位置清楚觀望被告;pw2只是因為見到被告出現在車尾位置所以拘捕被告;被告在任何時間都沒有指揮任何人堵路,pw2對上述全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畢~
——————————————————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人士需要傳召~

控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申請明天再繼續結案陳詞

控方表示收到通知,關於證物p1、p2有一些補充:
p1,即李福林體育館的閉路電視片段,usb中有2條連接,只需要觀望相關時間16:00的片段。

p2,光碟中有3條連接,除了標題「3月8號大埔撤肺炎診所」外,其他片段與本案無關。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1日110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繼續審訊,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02樂富
#判刑

👤賈(19)🛑已還押14日

控罪:
① 公眾妨擾罪 🛑認罪,罪名成立       
②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
③ 襲擊警務人員 🟢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樂富站,連同他人在公眾地方作出非法妨礙港鐵列車服務的滋擾行為;以及同日同地分別襲擊警員A及B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81

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
代表被告的 #吳宗鑾大律師 就公眾妨擾罪提交案例HCMA313/2006,案情指2005年6月3日,上訴人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裝扮成蜘蛛人攀上大電視,令現場交通停頓兩小時,經審訊後罪成判處21日即時監禁。上訴後法官因為被告人的良好紀錄及品格,改以緩刑方式處理。本案的妨擾程度和被告的角色都較案例輕微。
至於襲警罪,報告建議判入勞教中心,但沒有提及原因。報告內容對於被告的行為態度皆為正面,會面過程中,被告表示自己因一時衝動犯案而感到後悔,令家人承受壓力亦感到抱歉。被告學業品格良好,希望法庭考慮判處更新中心讓被告作自我改進。

判詞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學業和課外活動表現不差,受師長讚賞。但考慮控罪一的案情,和案例有分別。案件發生在開課日港鐵的繁忙時段,被告行為阻礙交通樞紐,受影響範圍不只是一個車站而是整條觀塘線,覆蓋範圍大。明白被告可能是表達不滿,但亦要考慮公眾有自由使用交通工具。案例中交通受阻兩小時,本案中列車服務受影響六至七分鐘,但必須考慮被告行為有組織和預謀,需判處阻嚇式刑罰。

就控罪二,被告襲擊警員一下,沒有武器,受襲警員傷勢不嚴重。但必須考慮警員是因為案發時出現交通阻礙,必須執行職務,法例要保護警員。參閱報告後,相信懲教已評估了各個中心的適合性,而且被告是審訊後定罪,不能說他有足夠悔意。決定採納報告的建議。

控罪一:‼️判入勞教中心‼️
控罪二:‼️判入勞教中心‼️

同期執行。

辯方表示會就控罪二作定罪上訴,並申請保釋,但被拒絕‼️

~1小時後~

1545 辯方大律師收到指示,就控罪一作刑期上訴,因上訴需時,可能在上訴前已經服刑完畢,希望申請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3/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作供

主問(節錄)
落警車追捕紅黑衫男子D3,唔記得有幾多人一齊追, 男仔去到瑞寧街12號和隊員PC18267糾纏,當時我距離他們約五米,中間沒有東西阻擋,現場有街燈。我上前協助,想用雙手拉他雙腳令他失平衡。我在他前面摀低身捉住他膝頭,扯他落地下,因他身形較大份我要用相應力度,他背部落地,掙扎了約二十秒。我和同事一起將他翻轉身,PC18267拉住他上肢,我拉下肢。

我向他快速搜身,問佢點解唔聽警告及逃走,佢冇回答。D3表情激動,說話有鬧粗口,唔記得佢講咗啲乜,大概係政治口號同黑警。當時冇留意D3有冇受傷,D3亦冇話自己受傷。佢身上冇特別嘢,打開他的斜孭袋時他仍在地上,附近有其他同事在袋中搜到有鎚、噴漆、面罩、豬嘴,望一望已經收返埋,冇逐樣攞出嚟睇。現場環境有市民聚集包圍,大量市民叫囂放人,有雷射筆照射,有大概30人,距離約十米。

因我有理由相信D3是有份破壞升降機的人,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和警誡,D3說他冇做過。2029我和隊員帶他上警車離開現場,D3仍然激動及反抗,他一時放軟全身,一時掙扎,花了一段時間 (約6分鐘) 才將他帶了上車。

斜孭袋一直由D3管有,他坐在近車門的座位,PC18267坐隔離窗的位置,我坐在D3隔離。因車上多人,行車期間D3仍拿著自己的袋。到達觀塘警署,因為在剛才行動中拉了幾人,要去報案室等見值日官。2040帶D3見值日官。警車上望到D3有地方有傷勢,右後頸有3cm損,左邊面有損,但D3沒有要求睇醫生。在報案室內再打開D3斜孭袋仔細睇裏面的物件,該袋是黑色,上面有白色的puma logo。PC18267亦在身邊。

袋內最大格有好多嘢,有一把連柄、有鋼管的一尺半伸縮刀,搜出時是摺合的;有一個裝住鐵鏟頭和斧頭頭的綠色袋 (辯方爭議:只是警方聲稱D3管有);噴漆、木柄鎚仔、兩支打火機燃料、3M透明眼罩、毒面罩連濾罐。斜孭袋的暗格內有鎖匙,連著一把十厘米摺刀;袋內亦有鋼珠及藍橙色的鋼珠發射器。D3右前褲袋有電話,頭上有黑色頭套,手上戴黑色手套。檢取這些物品後交給PC18267,因相信他干犯了更多罪行,2051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管有工具可作非法用罪名拘捕及警誡,D3話啲嘢唔係佢嘅。

攻擊性武器包括一呎半的伸縮刀、鐵鏟頭、斧頭頭、鎖匙上10cm的摺刀、鋼珠和發射器。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有黑色和紅色噴漆、木柄鎚仔、3M透明眼罩、防毒面罩、手套和頭套、兩支打火機燃料。

D3神情平靜,對答正常,我不覺得他不舒服。向值日官報告案情及展示物品後,物品交給PC18267,2107由我將D3帶上一樓臨時羈留室,幫他解開手銬,他手腕傷痕應該是由手銬造成,沒有其他傷勢,不需處理。2115我向他發出pol 153,並講解他的權利,他表示明白及在上面簽署。2126將D3交給PC17128處理,在一樓補錄拘捕情況和警誡口供,要讀比D3知,但他要求見律師。2310律師來到,0005我在D3和律師面前複讀補錄警誡口供,他們不同意當中D3說過「啲嘢唔係我嘅」,更正成「我冇嘢講」,再次複讀後大家同意簽妥,影印了副本。0130將D3帶回報案室,再次搜身沒有特別發現。0145將D3交給報案室看管。

🌟D2律師盤問
你見唔到截停四名男子的情況,你的調查報告中亦沒有提及過有人用雷射筆照射警方,會唔會你記錄咗其他案件的情節?PW8不同意,但同意當日沒有人因為使用雷射筆而被拘捕。

🌟D3律師盤問
你處理D3有三個階段,截停被告、警車上和警署內。
你在車上留意到高大的黑衣人,在瑞寧街瑞和街交界下車,警車停在路旁,車門打開已是向住行人路,D3和警員糾纏的位置在瑞寧街12號舖外,近教堂未過嘉樂街的位置。辯方質疑,這個位置PW8應該一落車就見到,為何要幾秒後先見到他們糾纏?PW8說現場情況混亂,不是只有D3逃走,D3不是唯一目標。辯方說PW8主問時說留意高大齊裝的黑衣人,期間視線冇跟甩,所以應該會即時見到糾纏。PW8說視線有甩,唔係淨係睇住佢,之後見到佢同警員糾纏就認得。辯方挑戰PW8口供內的說法是落車追截一段距離後才在12號舖外見到糾纏,PW8認為他庭上作供和口供的說法意思一樣。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1/1)
👤李(27) #1111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環畢打街會德豐大廈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長蔡華倫(同音)。

下午審訊
PW1 被襲警員 SGT1960 蔡華倫(音) 繼續作供
PW2 拘捕警員 PC18681 蘇子恆(音) 作供
(作供細節後補)

法庭裁定被告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不作供。
控辯雙方同意以65B方式呈上一封DW1(品格證人)為被告所寫的信件,雙方亦同意無需於庭上讀出。

押後至2月19日1500進行裁決,期間辯方需於於1月27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1/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阻街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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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鄉音女警 19495 許素菊 作供

追捕第二被告的基礎
女警許素菊作供時聲稱「第一眼見第二被告嗰陣,佢已經係度跑緊,見唔到佢有掟卡板,只係聽警員 6835 吳振霆講返出嚟先知」不過,女警盤問下指出「第二被告係嗰班人(示威者)到走出嚟,所以有理由相信嗰班著黑衫嘅人(包括第二被告)係較早前係上址聚集,所以上前追截」。

被質疑既然現場除第二被告人外仍有多人著黑衫,而女警亦沒有目睹第二被告有不法行為,為何上前追捕?而且又如何在視線離開後重新鎖定第二被告?許警員承認追捕第二被告人主要因為她逃跑,因為只有第二被告孭着(藍/綠/紫色)JANSPORT背囊,所以好快就鎖定返佢。

代表第二被告的曾大律師指出,以許警員現場追截時與第二被告的距離,根本無可能清楚見到背囊上有3隻顏色。許警員只是在檢取證物時留意到背囊有3隻顏色,所以作供時聲稱在追截時見到,加強說服力。許警員不同意。

📌誰人造成阻礙?
片段顯示追截示威者期間,警車高速從卡板「路障」旁邊駛過,可見該路段當時可以讓車輛「通行」。因此,辯方提出「車路其實會唔會係因為幾架警車逆線駛入,造成洗衣街/山東街交通擠塞呢?」女警許素菊不同意上述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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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6835吳振霆作供
吳警員在盤問時指出自己日日都係坐嗰款衝鋒車,唔需要望都開到門落車,因此即使在警車左邊落車,視線都不會離開在警車右方的第二被告。鎖定第二被告是因為她孭着一個(藍/綠/紫色)的背囊,十分注目、容易識別,當時只有一人孭嗰個背囊。


👮‍♂️鳩拉馬尾妹?唔知點講,自己睇……
辯:你確認你指稱有份掟卡板嗰個人,係黑色長髮、紮馬尾㗎嘛?
證人:【確認】
辯:有無留意片段中你指稱係被告嗰位,係有頂帽笠住㗎?
證人:【嗰個唔係馬尾嚟㗎咩】
辯:你睇清楚d,呢個係頂帽嚟㗎
證人:【係】
辯:【所以就唔存在咩紮馬尾嗰個人,可能你係認錯人㗎喎?】
證人:【不過咁講喎,我截停嗰時,佢係束住條馬尾㗎喎】
辯:所以我咪向你指出,你截停嗰個可能係第二個人嚟㗎囉?
證人:【唔同意,可能佢戴住嗰頂帽係路嗰陣跌咗】
辯:咁嗰個人笠住頂帽,你笠住唔會見到長頭髮㗎?
證人:【即係……你明唔明我意思呀,笠住都好似長頭髮㗎嘛】
辯:你笠住點見到長頭髮定短頭髮呀?
證人:【笠住遠睇都會見到佢有d嘢飄下飄下,都係長頭髮嚟㗎喇】
辯:既然你唔同意係認錯人,即係你係唔知點解會由有帽變做無帽?
證人:【哦咁你要問返當事人先知喇】
辯:我點解要問返當事人呀?你係見到嗰個喎?


📌吳警員指當時懷疑有人用卡板堵路,牠的慣常做法是到場後鎖定最易識別的嫌疑人,然後追捕。同意當日在轉角時視線曾短暫離開被告,但因為距離只有15米在右,好快就靠被告特徵鎖定她。

*吳警員在覆問確認無留意第二被告手上有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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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控方證人,控方案情完成,兩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兩名被告均不會作供。押後至2021年 1月21日 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結案陳詞。

🟢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繼續傳召PW4警員19785 黃肇峰(音)
2015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中隊

📌A1辯方盤問PW4(續)

在平台時,PW2雙手抱着A1,PW3攬着A1下半身,PW4嘗試控制A1右手,並叫6835協助。

PW4見到A1腰間上一條帶上掛有一個鎚,但不記得帶的闊度和顏色,由於當時情況太快,無法準確目測量度或估計帶的長度。
鎚在帶中間位置攝住在腰間,在A1跌落在平台後跌出。A1當時左邊身體向地,PW4嘗試上前制服時,見到鎚從腰間近左腰跌出。之後PW4用上身壓落A1腰間。

🌟A1左身向地,PW4指鎚從左腰間跌出,但PW4不同意自己視線受A1身體阻礙。

當時打算將手銬扣在A1身後,但因A1在地上,上手銬有難度。警長34113於是上前協助,PW4將A1壓至面向地下後,34113取去A1背囊,PW4方能從A1背後上手銬。

PW4沒有留意34113如何處理A1背囊。

上手銬後,PW4將A1交由6835處理,自己則離開,觀察有沒有其他工作,沒有再留意平台、6835及A1。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主問

到達黃埔

2019年8月10日由1200時開始軍裝當值。直至8月11日0006時接到命令,前往紅磡道與德民街交界處理非法集結,於是乘坐AM6241由尖沙咀棉登徑出發。

約在0009時車隊到達紅磡到與紅磡南道交界,在100米外的德民街有藍色及綠色光線射向車隊,當時PW5乘坐的AM6241前為小隊中型衝鋒車。

在德民街路口20至30米外,由於有雜物及膠圍欄堵路,需要在路障前停車,其後收到指示下車。下車後,見到路障後有20至30人向後方A出口跑,於是和其他警員一同上前追截。

A1在平台情況

相片P91(12)可見黃埔站A出口左邊為樓梯,樓梯下有一個平台位置,在相片P91(13)可見平台。
當時PW2陳曉馳、PW3警員10717及PW4警員19785嘗試控制A1,但A1掙扎扭動身體及頭部。A1當時身穿黑色短袖衫、藍色牛仔褲、啡色長靴,手上戴有黑色冰袖,頸上有黑灰色頸套,背黑色背囊。A1當時面向地。

PW2及PW3嘗試控制A1上身、PW4嘗試控制下身,PW5聽到PW3警員10717要求協助,於是請往A1左邊。見到左手持銀色彈叉,左邊身旁大約半米外有一個鎚,約長30厘米,左身旁有一個綠色單孭袋。PW5嘗試控制A1左手但不成功。

警告及制服A1

PW5第一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用合適武力將你控制,及拉你阻差辦公。」A1繼續反抗,放開彈叉,試圖推身體向上,PW4拿出手銬嘗試鎖,但不成功。

PW5第二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糾纏間,警長34113協助拿開A1黑色背囊,A1繼續左手撐地向上推。

PW5第三次警告A1「唔好反抗,否則拉你阻差辦公。」之後A1將左手向背後爪,PW5控制其左手,有PW4警員19785鎖上手銬。

警員之後扶起A1,PW5拾起鎚、彈叉和綠色袋。

辨認證物

證物P118為彈叉,有綠色橡筋,約手掌大,檢查後有帶回警署。彈叉底部有兩個黑色皮圈,當時沒有留意,亦不知什麼用途。

證物P116為黑色鎚。

證物P8及相片P25為綠色單孭袋。

證物P7及相片P25為黑色背囊。

(證物辨認候補)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 [2/2]
👥D1:曾(17) D2:陳(17) #1209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D1][D2]
於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
————————————
控方沒有陳詞
————————————
📌D1律師的簡短陳詞:

·D1律師認為PW1口供不可信

·PW1承認他曾受街燈及商舖燈光影響辨別顏色,認為他因此影響辨別D1

·D1的衣着普通且非鮮豔顏色,有不少途人及圍觀者的衣着與D1相近

·PW1承認有不少穿黑色和深色衣服的人在行人路上走來走去,路面繁忙。

·對PW1能完全記得D1衣着但完全不記得其他4-6人的衣着感不可信

·D1能如何不走出馬路地把木板推出馬路?

📌D2律師的簡短陳詞:

·PW2沒有看見D2放下卡板的動作

·PW3在盤問時形容D2在當時有馬尾,但片段顯示不到有馬尾的人存在,事實上D2當時有戴帽

·PW3對被告的視線可能有中斷,例如:
-他下車時可能曾望向左方
-在追捕時因交通狀況而曾分散對D2的注意
-山東街與花園街的交界轉彎時曾失去視線

·PW3在作供展示出忽視視線的重要性

·PW3不能排除在現場有其他藍色背包,但PW3是以背包顏色作焦點

·D2律師引用以下案例:
-CACC37/2017
-沈小民法官就陳虹秀等人案的判詞
-梁國雄阻礙東隧案

指出法庭不應只靠片段來辨認D2;此外PW3只以藍色背包作焦點追截D2有欠穩妥:以及D2即使有堵路,本案的涉及範圍只有一條行車線,其他車也可通行,亦沒有證據指出有道路使用者不滿堵路行為。

(2240最後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佐敦 #答辯

鄧(20)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廟街239號百福舖外管有2支紅色噴漆,意圖損壞公眾地方街道。

速報:認罪❗️❗️

被告同意案情,承認控罪,主任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現年20歲,案發時19歲,現為兼職倉務
呈上7封求情信(來自父母,教會,老師,朋友,僱主等)
本有到台灣升學計劃,在主任裁判官考慮不同判刑選擇時,考慮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被告願意推遲升學計劃,遵守法庭命令。被告本性乖巧,心地善良,常有社會服務的義務工作。有悔意,亦已知錯,勇於承擔,承諾不會再犯。

從信中得知,被告並非大奸大惡的人,只是因為社會事件令其希望發聲。而在警誡供詞中顯示,被告只是想噴SOV(share of voice),非侮辱性的字詞,噴漆並不會造成永久性傷害,在同類型案件中屬較輕微,在警誡下亦已即時招認。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其間繼續擔保,以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2/2]
#阻街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A條)

案情:
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安祥路大元街市外近燈柱EB370無合法權限或辯解留下一塊木卡板,兩個膠籃及雜物於路上,可能對上述地方或人造成阻礙。

被告不認罪

第一日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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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結案陳詞
案情簡單直接,同意控方大部分承認事實,不爭議當時有堵路事情發生,不爭議被告在附近被拘捕。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有如控方所指的行為?主要依賴閉路電視的片段和控方證人15506,472的口供。

第一點
pw1在車尾觀察,pw2在司機位置觀察,2人的觀察角度不一,應該將兩位證人的證供分開處理:

pw1下車後才留意到被告,表示見到被告舉高手,指向另一名女子,那名女子正在將原本平臥的木板豎立起來,辯方認為pw1不可信。首先,在閉路電視中見到,被告從沒有將手舉高過肩膀位置,雖然pw1表示當時被樹枝遮擋所以見不到,但作供時也承認自己不記得事情的大部分經過。下車後也見不到被告做過甚麼,所以辯方認為pw1下車後見到被告的口供不可信。

pw2表示在司機位置的窗口一直留意著被告,見到其在人群中舉起手並指向其他位置,其後聽到同事表示後方有人堵路,自己也隨即見到,所以認為被告有份指揮。但從p1的片段中見到輕型貨車的角度沒有窗,而其右邊一直有另外一輛車停泊,安祥路一帶一直有車駕駛出入,被告站高了位置,pw2是否觀察得清楚呢?pw2表示除了向後觀察堵路行動的2秒時間外,全程都一直觀察著被告,但卻沒有留意到被告用哪隻手指向女子,既然pw2表示被告站高了為何沒有留意到?控方證人也承認自己當時在口供中漏了提及這一點。

第二點
在p1的片段,pw2形容了當時被告的位置,甚麼時候下車,但從來沒有指出被告做出堵路的行為。不能在毫無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堵路的行為,控方雖然認為被告有指揮的動作,但辯方認為指揮堵路並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pw1不能肯定被告在指揮堵路,pw2在口供中寫被告「似在指揮」,盤問階段中pw2不認同被告是疑似指揮,因為見到其後有人堵路。辯方不認為被告與堵路的人有關係,正如法官早前所說「舉高手就係指揮?」。辯方舉例,如有一人站於高樓上,若我指向該名人士,其後該人士跳落去,是否代表我指揮該人士跳樓?因此被告「手指指」的動作,認為是指揮堵路未必是唯一合理推論。

第三點
片段中,見到被告身處位置與堵路位置的距離不近,大約相距約3個車位。

第四點
片段中見到有另外一名人士走向司機位置,並把一些物件踢向馬路中心,距離與堵路的位置更為接近,其動作更能合理推論是指揮。所以辯方認為控方證人有機會辨認錯人。 pw1常說見到被告做出指揮的動作,但下車後卻沒有留意被告的行為;pw2表示在車上一直觀察被告,但卻見不到有其堵路行為,所以被告是否與堵路行為有關呢?本案缺乏證據證明堵路行為必然是被告指揮所發生。

基於以上,控方沒有證據證明堵路與被告有關,即使被告有「手指指」的動作,也不是合理推論被告有份指揮堵路的行為,法庭應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月10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六號庭裁決,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609金鐘
#續審 [4/15]

D2:温(30) D6:王(22) D7:鄺(22)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6、7、12、13]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上午審訊
PW4 高級督察 龍俊𦚯 (制服D2) 作供
PW5 警員51740 李嘉晉(音) (拘捕D2) 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811黃埔 #續審 [4/8]

A1:張(25) A2:姚(22)
A3:15歲手足 A4:唐(19)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4]
(2) 襲警 [A1]
(警員10717盧振業)
(3) 管有爆炸品 [A1]
(煙霧餅)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彈射器連彈珠、一把刀和一個錘)
(5)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一個投射器及一枝鐳射筆)

傳召PW5警員6835 吳振霆
2006年加入警隊
隸屬西九龍衝鋒隊第4隊
🌟早前在 灣仔政府大樓停車場恐嚇記者 昨天在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1209旺角 案作供

控方未完成主問
案件押後至明早090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02油麻地 #審訊 [4/3]

陳 (2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油麻地近鴉打街近永星里交界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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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第一證人作供,控方尚未完成盤問,休庭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007觀塘 #審訊 [4/6]

D2: 15歲手足
D3: 高 (18)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D3]
(2) 刑事損壞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5)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6) 抗拒警務人員 [D3]

———————————————

📌PW8 警員17028 羅啟光(音)完成作供

法庭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D2辯方律師就特別事項作中段陳詞

案件押後至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滿人了
1432開
(提:盡量唔好完咗新案就走晒呢,仲有單手足案拖咗成年續審)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蘇(24)

控罪: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20200701在時代廣場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保釋事宜:
。$2000保釋金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改變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每週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1430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之後有諸手足的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20200701銅鑼灣

李(1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200701在時代廣場勿地臣街出口,阻撓警員25799

保釋事宜:
。$2000保釋金
。每週報到一次
。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証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改變在24小時前通知警方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5日1430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咪走晒啊,之後有諸手足的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論

伍(26)🛑已還押近四個月

控罪:
(1)煽惑他人造成公眾妨擾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以阻塞公眾地方,及干擾港鐵服務及交通燈,引致對公眾造成妨擾

(2)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香港警察宿舍

(3)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4)煽惑他人刑事毁壞
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香港政府的警車

(5)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1月2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6)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煽惑他人縱火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透露將會新增控罪至25條控罪

辯方表示被告投訴警察於搜屋時威脅被告如果唔認罪嘅話會拉埋佢屋企人,以及推搪被告唔俾搵律師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處理準備文件轉介🛑期間還押懲教🛑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210沙田 #審訊 [4/2]

諸 (22)
(曾經還押過160日)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019年12月10日於沙田好運中心3樓109號外管有1支雷射筆(綠色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2)管有仿製火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上次進度: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636
*審訊記錄請回溯台內hasht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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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休庭
1445開庭

控辯雙方協議:
1.控方依賴65B呈上專家證供(證物p13),辯方不需讀出
2.控辯雙方呈上第二份65C條同意事實(p14)
--20201022被告同意瑪嘉烈醫院披露醫療紀錄
--20201022約2125時送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
--同日由陳國熙(同音)醫生診斷 ,醫療報告有紀錄被告身體狀況
--一名護士陳嘉怡(同音)寫的臨床護理報告,準確紀錄被告身體狀況(證物p17)
--20161221轉介精神科,由勞醫生寫的精神科護理報告,紀錄被告精神狀況(p18)
--20161221由吳海怡(同音)醫生寫的精神科評估,有內容及結論 (p19 )
--證物p17-19連貫性不受爭議(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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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DR. 茶理陳

PW2茶理是精神科專家證人,控方呈上他寫的報告總長24頁給他看。PW2指正了報告上一些英文字眼。
控方呈上p15醫療報告(瑪嘉烈醫院報告)在專家報告裏,有章節提及過被告沒有幻聽情況,文件下方那些英文字眼有說明,即被告聽到不應聽到的東西,看到沒看到的東西。
被告想自殺在急症室看醫生的時候,沒幻視及幻聽,因為一個人如果想自殺,醫生要問為何自殺,是否精神病或者情緒病引起,精神方面的話會有幻聽或幻視。
溫官指控方的問法已超出證人可回答範圍,證人同意當時只可以問病人只是有沒有甚麼甚麼。
控方呈上p18醫療報告,PW2指出了一堆英文以說明被告的幻覺情況,說明當時沒幻聽及妄想情況。
檢查方法是,是看病人行為說話想法感受有沒有不妥,自殺念頭是想法問題,幻覺是感覺感官方面問題,因聽覺視覺有問題。會問病人有沒有看到一般人看不到的東西。
控方呈上p19醫療報告,指被告沒被害妄想,沒聽到別人人說他的話,或不正常的感官情況如幻聽幻視,有些人皮膚上會有幻覺,是束縛的問題。

PW2在本案沒見過被告人,很少遇過要給專家意見而沒見過病人,之前試過就遺產報告而上庭,證供有被法庭接納。

辯方盤問
2016年試過自殺,是因工作及家庭有關,如家庭離異,工作不順利,與家人關係不好,有飲酒情況,造成心理壓力,導致不開心。
PW2不能排除2016年的幻覺是心理上的問題。
關於p18醫療報告,辯方問到該堆英文的意思,PW2稱這些意思是,被告遇上幻覺的情況,有檢查時是沒有,但後來憶述才記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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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只會就法律方面
控罪一:
引用案例余建豪(同音),如何得到鐳射筆
控罪二:
控方用反駁理由是因為被告的證供超出可預計範圍,證供不可信,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是否可靠可信。引用到li two eight(?抱歉英文差)案例

🔑辯方結案陳詞
控罪一:
鐳射筆不是有攻擊意圖的武器。控方只依賴當時環境及衣著,但不足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因當時沒有騷亂,不能證明鐳射筆是用來傷害警員。
控罪二:
已達到舉證標準,有引用自己醫療報告,有家人的證供。控方的陳醫生不能排除2016年受到纏擾,所以2017年起帶氣槍。
辯方指被告還押時受精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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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2021年2月16日1430沙田法院第一庭裁決,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續審 [9/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A3:高,A4麥(23-24)

控罪:
(1)非法集結 [A3][A4]
被控於2019年8月13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第8層2號區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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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 開庭

第三日傳召控方第十四名證人PW14警長 楊子恆(音)19571作供,現註守商業調査科1E隊,從片段去辨認兩名被告,分別是主控説法為一男子A及本案第四被告,證人不會在庭上辨認被捕人仕,控方將會留待陳詞處理。

(該警員曾處理過
#0626警總 暴動 及
#0714沙田 暴動,最後經審訊全部罪成)

庭上展示由機場管理局提供,事發地點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即暢航路,不同角度共有十三部閉路電視和互聯網(open source )片段

記錄該男子A,從衣著特徵、裝束、手持物件、出現路線位置等直至被警員制服的所有階段,不同鏡頭和角度和出現的路線。

今天再觀看昨天和前天的片段,以逐格播放,截圖和標記該男子A及澄清在不同時段出現的鏡頭時間差別。

完成確認男子A,在沒爭議下是再確認第四被告。

4:38 今天審訊完畢

明天繼續處理第四被告的片段

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
How to Cut in iMovi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