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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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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判刑

D1: 屈(26)🛑已還押15日

控罪:非法囚禁他人 #非法禁錮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連同其他人,非法囚禁男子張展宏,對他造成不利,並在違反其意願下而將他羈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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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個人背景:

辯方大律師提到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同意箇中內容。雖然被告出身不幸,但努力上進,在案發前一直奉公守法,亦得僱主的正面評價,僱主承諾若法庭判處非監禁式刑令,會繼續聘用被告。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已有所反省和悔意。即使他不認罪,但他在審訊期間沒有浪費法庭時間,採用務實的態度挑戰控方案情。

辯方大律師提到被告的中學老師和母親的求情信可見被告的良好品格,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辯方大律師相信被告在案發時的行為是單一事件,值得法庭給予被告機會。

📌案例:

辯方大律師提到R v Miller的案例,這案例提到「非法禁錮」罪的考慮因素,若套用在本案:(1)本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2)禁錮歷時數分鐘;(3)本案發生在公眾地方;(4)是次禁錮不涉武器;(5)張先生的身體沒有因此事受傷;(6) 張先生的心理狀態看落沒有因本案而受大影響;(7)禁錮的暴力程度低。

辯方大律師提到HCMA288/2002案和HCMA1177/1998案,阮雲甆法官和高嘉樂法官分別在處理兩案時考慮過地點,時間,暴力程度,被告的背景等因素後,認為緩刑是合適的刑令。

因此,辯方邀請法庭採取社會服務令和緩刑的刑令選項,並強調社會服務令本身都是嚴竣的刑令。

口頭判刑理由:

在考慮刑令時,已顧及到相關報告、律師的求情陳詞、案例、求情信件、被告的背景、和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

「非法禁錮」是嚴重的控罪,這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若將R v miller案的考慮因素套用在本案中:(1)有數人參與;(2)禁錮歷時數分鐘;(3)禁錮發生在公眾地方;(4)案發當時有人用粗口辱罵張先生;(5)被告有拉、指、用手搭張先生,參與程度高;(6)禁錮的原因是要張先生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張先生在群情洶湧下沒有其他選擇,不情願下為離開現場而刪除手機內的相片和片段。

被告指當時以為張先生傷害他人,因而加入禁錮。若果當時張先生確有傷害他人,正常的人應會是報警,而非要張先生刪除相片和片段。被告承認受社會氣氛影響和他確是片中人。他是成年人,理應能分辨對錯,違法不能歸咎於社會氣氛。

監禁在本案是唯一的刑令選項,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個月,被告沒有減刑因素,監禁4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03月21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審訊[1/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0/8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9/25]

(截至1116)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 09:48開庭]
🔹主控讀出D1、D3、D5、D6被告的法律代表姓名,D11三天前通知律師他選擇自辯

💬裁判官表示沒有收過D11撤銷法律代表的通知,D11表示他是18/3星期一通知先前的律師

🔹主控稱他在星期一收到,後向各被告人逐一讀出控罪,聽他們答辯:
D1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3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5 對襲警、阻差辦公❗️不認罪
D6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D11 對襲警、阻差辦公、管有攻擊性武 (雷射裝置)❗️不認罪

🔹主控向法庭解釋案發背景:彌敦道路面有暴亂事件,亦有襲擊市民事件並會用影片舉證,包括22:53列車到太子地鐵站的影片,並會傳召現場執行職務警員pw4-9作證;
💬裁判官押後15分鐘讓D11細讀新修改的承認事實
[10:00休庭]
[10:34開庭]
D11表示同意及已簽署控方的承認事實文件

💬裁判官向沒有法律代表的D11講解審訊過程,並說明每一句說話只問一個問題
🔹控方向起立之各被保告人讀出承認事實(簡短記錄)
-鐵路的路線圖,
-太子鐵路站內拍攝了照片,成為呈堂證物
-各被告人被拘捕時被拍攝身上衣物及隨身物品的多張照片,
-同意拍攝時間無誤
-新聞媒體所拍攝的與案件有關的片段的usb列為證物,媒體包括蘋果日報、無線電視新聞、now、hk01、東方、港台35台等等
-偵緝警長在網上下載的片段:包括hkfrontline, 米埔、now 等等
-也同意該些片段妥善儲存
-偵緝警員11300及20759在太子地鐵站拍攝的片段也可列為證物亦同意妥善儲存
-D1同意有黑色盔甲、電話卡…等證物
-各被告均同意被拘捕的地點、時間及身上管有的衣着及物品
-D3,D6被拘捕時被告之是因非法集結罪被拘捕
-各被告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同意一名警員作為雷射筆專家

💬裁判官逐一問各被告人是否明白及同意上述內容,亦問各法律代表的抗辯方向
🔸法律代簡短講了一句他們的抗辯方向;
由於D11的抗辯理由是對所帶備之物品有合理辯解,裁判官問D11對雷射筆是在他身上的這一點沒有異議,如沒有,則有幾位雷射筆證物錬相關證人便不需被傳召,可節省法庭時間,裁判官讓D11無需即時回答,可考慮一下

🎥控方播放證物片段:有關太子地鐵站外馬路及行人路的人群聚集情況
(九龍城法院的大電視沒有連線,各被告人及旁聽人士均只能看最後排律師的電腦螢幕)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22:30-22:33旺角地鐵站內被破壞;亦有播蘋果新聞網站在觀塘及旺角地鐵站的情況
[11:47休庭]
[12:09開庭]

🎥播放片段os22,有關太子站一個車廂內情況:市民在月台與車廂之間爭執,有人手持鐵鎚攻擊年青人,被眾市民責罵,
🔹主控提出有手持手機女士,稱她後來被人搶去手機,又補充稱車廂內的乘客被襲!(直播員按片段多數見到是車廂內有人持硬物襲擊車廂外的市民!)
🎥主控播放os8時間段是緊接本案案發時間,內容是有網絡記者在站內的報道
🔸D6法律代表申請減省一兩位證人
🔹控方期望今天下午可傳召三位證人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12:31完庭]

================
[下午進度]

●已完成 PW1 偵緝警員 16756 的作供,和 PW2 偵緝警員 11631 的控方主問。明天會開始辯方盤問,涉及 D1 及 D6,預計需要半小時。

●保釋條件方面,裁判官批准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2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宣布判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2/7]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0/25]

🕚11:00(不早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0/80]

(截至0835)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1/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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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2/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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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已完成 PW2 偵緝警員 11631, PW3 偵緝警員 11147 及 PW4 警員 59086 的作供,和 PW5 警員16147 的控方主問。

(內容後補)

[13:00 午休]

案件押後下午14:30原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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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4 開庭]

因辯方律師身體不適, 向裁判官申請押後

[1453 完庭]

案件押後下星期一 (25/3) 09:45 原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3月2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45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3/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2/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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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傳 PW5 16147
🔹續上星期未完之主問

🎥播片(按:為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左胸有魔術貼的為自己。指為證供內10507協助上膠手扣之階段。D1躺在地上,證人指此階段前有另一藍衫男子拉D1腳,而本身PW6和證人同截停d1 ,但見如此PW6便去處理藍衫男。

🔸辯方盤問

追捕D1路線:

證人指在L2 層見d1 在3號月台5號車箱 (2號門?)位置。證人於地圖標示見D1時自己之位置+大家失平衡之位置 - 即證供提及在4號月台+追捕路線。

證人指跑了約10秒內。見d1時在電光火石間有表明身份,彼此相距10m ,d1有跑。證人指自己全速追,同意D1背向自己高速跑,有一轉右位置,答盾牌埞出嚟時後來才到該轉右位置。

忙記D1 是否如辯方所指左手拎盾牌,同意盾有幾磅和一定重量。星期五證人提及D1下手向後埞盾,辯問會否同意盾的走向是偏向地下,證人答最終一定係向地下㗎,但指在其一米範圍落下。

證人不肯定盾牌埞出時D1有否轉身(?),同意不能排除D1需轉彎而盾牌甩手的可能性,不肯定盾有否掂到自己,但確認無受傷。

證物:
同意和D1落地時很快為對方上索帶,上索帶前拎左D1背包出嚟才上。不確定是從袋中何處拎身份證,不確定有無把身份證放原位。同意盾牌和袋是同d1分開放,至交予刑偵。

🔹覆問
就辯方盤問時指不能排除D1甩手,控方問主問時卻提及D1左手向自己掟盾基於什麼。答自己當時在追D1, D1也知所以欲阻礙自己。

📌傳PW6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指當日通訊機有消息指太子站有人破壞,便入去掃蕩同拘捕。xx:xx到太子(聽不清),從c2 入,再經入閘機,落L2層,於3號月台觀塘往調景嶺方向,見車尾位置有一口罩,穿盔甲人士。三號月台車門有開,内有乘客,指該盔甲人士見自己調頭,彼此相距10m 。自己和隊員有追並叫警察咪郁,該盔甲人士在車尾跑 ,拎住透明盾。

於車尾位置 ,證人指該透明盾埞向自己前面同事16147,自己和16147隔2m。該男子後向對面月台走至車頭位置,自己和16147把該男子捉住,當時3人為企喺度之姿勢,有講警察咪,指對方有爭扎有用腳踢自己,證人以警棍打向其大脾脾骨神經,後按該男子在地上。

證人指後有幾名人士,其中一為藍衫黑褲人士推開自己,並捉住在地上盔甲人士男子腳想拉走他,自己以警棍打向該藍衫人士,並按對方在地上,講警察咪郁,藍衫人有爭扎以腳踢。後為藍衫上膠手扣。有聽到(盔甲人士 )d1叫自己名。而藍衫人士則為劉XX。

約23點幾交藍衫予鄭幫板。不肯定自己幾點離開太子站,自己是和隊員一起走的,過程無干擾證物。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片中按住藍衫人士為自己 ,藍衫為劉XX。證人指片中為證供所提及劉XX欲搶/捉d1,自己把劉XX控制之情況

🔸d1辯方盤問
辯方指劉XX戴藍色外科口罩。證人忘記D1口罩顏色,未能確認是否同為外科口罩

追d1 時,d1在前,16147在d1後,再後2米為證人。同意大家在跑,在3號月台至車尾見有膠盾向16147 ,不肯定有無打到對方,同意盾係向16147方向。

辯方指出16147追到d1時已失平衡跌在地,而不是主問所指站立狀態,而d1無戴口罩,證人均不同意。辯方指出證人主要關注在劉XX,所以記錯d1細節,並向證人顯示2相片d1無口罩,其中一為d1被制服在地無戴口罩,證人指捉到d1時對方戴住口罩,辯方指證人今天作供可能有記錯,(聽不清回應)

📌傳PW7 警長
🔹控方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當晚有指令往太子站,證人22:45和ptu 在彌敦道。22:50 於通訊機收到有人破壞和毆鬥,便前往掃蕩和拘捕 。22:53到太子站c2入口,入站後,在lv2中環線方向見一班人在4號月台跑去車頭方向。

後見黑衫藍褲黑鞋黑帽黑布摭面人士(下稱黑衫藍褲男)從車箱跑出,指見到自己立即逃跑,彼此距離3米,自己有追對方。

至4號月台車頭1,2號車門,制停了對方在地,後有女記者問男子名,自己聽到姓黃。之後留意到電梯有一大班人落嚟,約10人,望落皆為男,並向自己方向,有些持傘,自己和他們彼此相距3-4米,自己穿特別戰術小隊防暴服,自己擔心此些人會搶犯或襲擊,於是發警告叫不要過來,但無獲理會,繼續迫近自己,證人於是揮動警棍。

期間自己制服之黑衫藍褲男爭脫了,在爭脫後見有2-3人拉該男子並協助上扶手電梯。續指此2-3名人士和早前提及電梯落嚟該10人是一同出現的。證人指現時不能認出此2-3人。

自己及後往「hold」住扶手電梯的人士至刑事隊女鄭幫板處理。當時自己見唔番早前制服的男子,忘記鄭幫板幾點到。

🎥播片(按:月台片段)
指見自己跪住該黑衫藍褲男子情況,並為見10人落扶手電梯之前的階段。片段中黑衫藍褲男子說了自己名,證人指聽到姓黃,片段後來見該男子爭脫。

從一截圖中,證人指當時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證人指無于擾現場證物

🔸D3盤問
盤問未完 14:30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非即時】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陳志輝裁判官
#0831太子 #審訊 [3/7]

D1顧(27)/ D3葉(21)/ D5蔡(26)/
D6郭(39)/ D11鍾(31)

控罪1:襲擊警務人員
D1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6147 (D2)和警員33531 (D3)。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D5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 與王XX,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7889。

控罪6, 1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D11各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港鐵太子站月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和權限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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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括今天進度如下]

📌傳 PW5 16147 :制服D1警員
📌傳PW6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和PW5把D1捉住, 後制服指稱拉走D1 之藍衫人士:劉XX。
📌傳PW7 警長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制服了一男(下稱黑衫藍褲男),及後爭脫了。
📌傳PW 8 :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協助pw6 速龍制服劉xx。後指黑衫藍褲男被男子2拉走,自己去制服此二人時遇上男子4攻擊自己。
——————————

🔸D3代表盤問PW7(上午+下午盤問內容)

- 就22:50有指示要去太子站,辯問除了提及群眾毆鬥+破壞設施外,還有那些指示。證人回答有人問落左邊一層,有「長官」話落左最低一層。
- 🌟證人指指示中冇提及所有人在站內都是參與(罪案)的一份子+同意站內不是所有人都犯法+指示亦冇提及犯案人士衣着和外貌等,同意單夠指示唔知要拉咩人
- 🌟證人收到指示後3分鐘便到場,立即落最低層,冇見有人破壞/群眾毆鬥
- 在到達最低層,證人指自己先在中間位置但忘記第幾車卡位置,忘記黑衫藍褲男從那車卡中出來
- 辯問是專注追黑衫藍褲男還是有追其他人 - 答專注追黑衫藍褲男 ,同意對方無頭盔,無豬嘴,無護甲,兩手空空,只是黑衫藍褲黑布摭面。

播片:(月台)
- 🌟辯問證人對片中女子做d咩,係咪想拉佢 - 答係想避開女子,唔知點解該女子跌底左(按:唯證人後來同意推女子至地,見下文)
- 辯指係證人推跌該女子,證人指是撥開她想追前一名男子
- 辯指證人早前指見唔到有違法行為。可見片中有人四散,指市民見警拎棍會受驚逃跑,證人答該黑衫藍褲男從車箱出來想逃跑
- 辯方指出有白衫女子都有逃跑,證人回答該女只是避開但黑衫藍褲男子不同
- 辯再播片,指有不只該黑衫藍褲男孑跑,有其他市民跑,證人答不認為如此
- 🌟辯指可能有市民怕殃及池魚,證人答其他市民係讓條路俾自己,唔會感覺係我會襲擊人
- 辯指片見證人有推一女子至地,證人同意指可以禁講。並同意(黑衫藍褲男?)不是必然逃跑
- 辯方質疑既然不是基礎去懷疑,又無見有犯法行為。證人回答自己只是思疑罷了。
- 同意指示無提及犯法人士, 續指當日見旺角太子站有事,加上衣着差唔多,對方見自己又跑,所以便思疑有關
- 🌟制服該男子在地幾分鐘時間,辯問有無宣布拘捕 - 答無,指等其他同事來幫手調查搜查,不立即宣布拘捕因現場混亂,心諗好快有人支援,等同事嚟再confirm是否違法男子,同意當時自己未知以什麼罪名宣布拘捕
- 證人補充男子是自己爭脫的,後有人拉走佢向去扶手電梯方向 ,辯問「拉」是否可以形容為「扶」,證人答有拉的感覺。
- 辯播片,(按:見男子爭脫)指有人「扶」該黑衫藍褲男子後一秒已有警衝向黑衫藍褲男,扶該男子之人士其後向後跌。證人同意
- 證人同意此1-2秒拉/扶起行為對自己無實質影響
- 🌟同意自己手持警棍跑向人群,同意有市民無辜跌親。

🔸D5盤問
- 確認一截圖中背後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從不同截圖中確認自己,包括一膊頭有橙色魔術貼為自己
- 證人於主問指見好似有人以傘襲擊一警員,辯問是否有兩把傘,證人指是一把,續指有人以傘襲擊警員背脊,證人指有綠衫黑帽人士以傘襲擊警員,

🔹覆問
就住入太子站無指令一定要拘捕仼何特定衣着人士+無指令叫追指定人士+自己也無見有打鬥。控問為何需要追。證人解釋對方從車箱中出來見自己就逃,懷疑同太子旺角破壞毆鬥有關。

控問有10人落扶手電梯之影響,答阻礙調查/拘捕,控問如該十人唔從扶手電梯落嚟,該黑衫藍褲男會否能爭脫 - 答相信爭脫不到

📌傳PW8
🔹主問:

案發為特別戰術小隊,晚上22:50有指令往太子站,在通訊機得知太子往中環方向月台有人群聚集,毆打人及破壞設施中,通訊員問有無人可增援。

證人22:53到,c2 出口入經樓梯跑落level 2 , 見4號月台車箱開了,見一男士走出來,有同事追他,事後知為顧XX(d1),自己見此向車頭方向追,後見三名同事制服地上3名男子,證人知3警編號,知當中被制服人士係d1和劉xx,解釋知因有女記者問名 。

證人見pw6 速龍制服劉xx, 自己上前協助,見pw7 警33531即自己右手邊,有8-10 人想往33531及其制服男子處,下意識他們想搶犯和襲擊同事。而自己右手邊,黑短褲,黑衫人士成功從地上救走33531制服之男子 ,二人向電梯方向走,證人在接近電梯位成功㩒低二人,嘗試制服時,早前提及在電梯8-10 人加(-一班3-4人,聽唔清)前後不斷向自己襲擊。

證人指當中有一人孭住卡其色背囊,短袖,深色短褲,只雨傘「吽」自己,以手踭批向自己,在打自己時口罩脫下,指似2x幾歲(下稱男子4) 。而證人原先制服地下之2男走了往電梯方向,男子4亦同方向走,此時電梯有10幾人,證人指出有同事從上面落嚟再封鎖。

續指男子4想在扶手電梯往上走,但太多人迫唔到上去,指該人以手遮蓋面部,係唔想俾人認,及後再戴翻口罩,自己同同事講此男子4打過自己 。之後把男子4交雜差。

證人0436準備收工,換衫發現左前臂和背脊處有紅腫。重申男子4以傘從前方「牛」自己,「牛」至傘彎了放下傘,為時2-3秒,也有以拳和手踭打自己,接觸到自己左手,為時2-3秒至地下原先制服之男子走左便停 。續指背脊處受傷是因前後有人向自己襲擊。而男子4襲擊自己位置是扶手電梯對出2m 。

播片:(按:月台片段)
證人於片中指出自己,指為劉xx在地上爭扎時階段,及自己認為會發生搶犯事件之階段,即8-10人從電梯下來之時。證人指片見33531 制服之男子- 黑衫藍褲人和一短褲男子(下稱男子2,即想搶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人的人。)

證人指男子2以手救黑衫藍褲人,自己追上前,指片中見一男以傘向自己襲擊,下稱男子4 。證人指自己當時在制服男子2和33531想制服之黑衫藍褲人。

證人指片中階段為男子4想掩蓋身份並入回電梯入面,自己就捉住佢。指片中見男子4戴回口罩。指片中見男子4以右手揞住嘴。證人指片見有人想逃走上去扶手電梯,於是使用適當武力胡椒噴霧。

至交付男子4予其他隊員,證人同意有機會見其容貌。證人事後無睇醫生

👀證人於法庭上辯認男子4:

證人首先指被告席上黑衫旁為男子4 。後又指中間人士才是男子4。及後又叫黑三旁男子以手遮住面部…又叫中間男子除眼鏡用手遮住面。在一眾律師團隊和眾被告的即時反應下…證人最終確定係中間之男子。

🔸D3 代表盤問

就男子2救33531制服之黑衫藍褲男,辯方問是否指從手上拉走黑衫藍褲男,有乜動作會聯想到該行為。證人回答男子2用手掹起對方。辯指此時地上黑衫藍褲男已爭脫,不是被33531制服中。證人答早前係被制服中。

辯方指男子2為背向電梯,地上男(黑衫藍褲男)也不是面向電梯 ,辯指二人不是向電梯方向走。證人答是蚊起後往電梯方向,續道「就係禁簡單」。

辯問證人係咪撲向該2男子,證人回答係制服,辯方續問是否同意以快速度進行,證人重申係制服。辯方指出此速度會令2男子失平衡,證人回答唔知,又再重申係制服。辯質疑睇片都唔知,續指二男子失去平衡未係逃走,證人不同意

🔸d5代表盤問
同意自己頭盔後有a7 標示,該處只有自己有此標示。辯方問男子4穿上深色上衣孭住卡其背包,以雨傘打了自己多少下。證人回答「多過一下囉」。辯方再問證人早前指出對方以拳和手踭打多過一下大概兩至3秒,問證人係分別兩至3秒定係…證人回答「頭先咪講咗…」

辯方問證人是否回了三份口供紙,證人回答印象中係。辯方再問是否於2019 年9月12寫 ,證人回答「大概呢個時間啦」。辯方關注證人在口供紙寫上只專注前方深色上衣卡其背包男子4及另一男子分別以手和雨傘不斷向自己襲擊。證人回答可能有寫過

辯方關注文字上演繹是否能解釋為男子4以手攻擊,另一男則以傘襲擊。證人同意。辯方質疑此記載和今日證人在庭上作供指男子4以雨傘打自己打到彎咗一說有分歧,證人同意。

辯方問證人當差咁耐,有寫口供紙經驗,證人回答「少囉」,辯方再向證人確認但有嘗試過寫口供紙㗎嘛,證人回答「有囉」。辯方問速龍是否沒有記事冊,證人回答「有,點會冇」。證人指忘記幾時做記事册,因太多行動。

辯方問應是8.31-9.12(回第一份口供之日子)寫記事册,答唔記得,「真係唔記得幾時寫記事册喎」。辯方問口供紙應是盡力寫,證人答可以禁講,不同意寫口供係講真說話(未有解釋) ,但同意自己講真話。

辯方指證人口供紙和今日作供不同。證人解釋口供紙用「分別」之意思係男子4以傘「牛」自己,其他人都有以傘「牛」自己,而男子4在自己前方,口罩有脫下所以記得清楚。
【03月26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續審[4/7]

🕙12: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12/25]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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