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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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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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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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庭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9 廣播
1527 開庭
1529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530 D4 有程序上的申請;D6 有保釋申請 ;D1,2,3,5,7 沒有保釋申請
1532 D4向法庭申請不公開被告姓名、年齡、學校名、或一切可辨識其資料。
1534 法庭不批准
1535 D6 保釋申請陳詞
1554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620 羅官考慮中
1625 拒絕D6保釋申請

[1625 完庭]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
完庭後有旁聽人士大喊:「生日快樂,加油」
直播員按:庭內外都有唔少畜生逗留,大家都要小心啲啊。

完庭後有隻軍裝無啦啦喺犯人欄一下勁大力推D5入去......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2個月🛑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59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00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以等待法援申請。
1501 辯方希望押後案件至2022年1月13日 1430 區域法院再訊
1502 D3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509 D1,2,4 沒有保釋申請
1509 法庭批准D3 更改保釋條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3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510 本案件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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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戰離開前大喊: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2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2 被告進入犯人欄,開始處理案件
1514 D3 D6 今天未有律師代表,仍需時處理法援
1515 全部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16 D3 希望申請匿名令
1523 法庭不批准

[1523 所有案件完結]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25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提訊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周(16)
D7:郭(18)
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4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
📌有關各被告答辯意向:
D1 認罪❗️❗️
D2 已郵寄信件與律政司商討答辯
D3-D7 尚未有答辯意向

📌有關D6保釋條件更改:
1.申請豁免是日到警署報到
2.申請豁免星期六需要回校
3.申請更改擔保人

法庭要求被告母親需於被告非回校時間對被告進行監管
->全部申請獲批

📌有關D3保釋申請
由於9P 的限制,直播台無法記錄申請保釋及拒絕批准保釋的原因,特此致歉。

#郭偉健法官 指出 #李運騰法官 在2021年10月26日 拒絕了被告的保釋申請,而當時亦沒有頒下拒絕的判詞。他本人未能夠知道李法官當時決定反對保釋的原因,不能與李法官批准D6 保釋的原因相提並論。
->保釋申請被拒

📌有關D3匿名令申請:
#郭偉健法官 發現 #陳廣池法官 於2021年11月18日曾經拒絕D3的申請,指出辯方對陳法官的拒絕有上訴時,應向陳法官指出,並不是向另一法官再度申請匿名令。
->辯方撤回申請匿名令⚪️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0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再訊。
D6以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期餘6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16:02 本庭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按:大家庭外庭內都要小心說話~緊記隔牆有耳👂🏻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11:34 開庭】

D1律師指被告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羅官問是否會安排她看醫生?律師答覆警方會安排。

D2有出席被押解至犯人欄,但她說代表律師12點才能到庭,羅官決定等待律師到來。

【11:36 休庭】

【11:59再開庭】
羅官問D2其代表律師為何仍未到庭,問她有否聘請代表律師,而律師是否知悉今早11:15你需要出庭?D2說有聘請律師,但不知道律師是否知悉時間。續說律師是朋友聘請的,羅官再問她那位朋友現在是否在庭上?被告回答不在。

12:06見習律師郭小姐出去打電話。羅官坐著等待中。
12:09 羅官請書記再出去庭外向郭小姐了解致電狀況。
12:10 書記回覆,郭小姐仍在了解律師的位置,需兩三分鐘。
12:11 郭小姐回覆,事務律師在的士中,需15分鐘,在中環上車,已過隧道。她續指,有聘請大律師,但14:30才能到。羅官向郭小姐說,你都不知單案的時間,仍然請一個未能準時出席的大律師?要整個法庭的人在等這律師,是專業的問題。並與郭小姐確認負責事務律師是邱律師,及大律師是曾大律師。
12:22 邱律師到達,羅官隨即訓斥:(節錄)
官:當律師樓接獲本案,知否今天上庭時間?
律:不知道,昨日在警署陪同落口供時有留低電話號碼聯絡,今早11時許才接獲指示。
官:當你們收到指示後,有否任何特別原因不能儘快來到法庭?當你們收到指示又接受指示後,知道當事人正被帶上法庭,何不立即到庭與她會合?
律:我們沒有任何原因,亦已在現實可行情況下立即來到。
官:被告都已被帶上法庭、而其他律師亦已前來,點解人地可以嚟到你地嚟唔到?如果你地認為沒能力來到法庭就不應該接下案件。我地全部人11點幾開始等,知道律師12點到。我地12點就開庭,而你大約20分才到。……你地有聘請大律師?曾大狀是吧?要幾點到?
律:下午2點半。
官:你地估計法庭所有人等曾大狀下午來?你知道被告上午11點多就要上庭,何不找一位可以即刻出席的大狀?
律:我們有找過其他大律師,同時亦會考慮到底是否勝任呢類案件……
官:當然你地有你地準則,但明知該名大狀無法準時出席都照同佢聘請,讓所有人都要等佢?「專業服務」。呢啲就係「負責任嘅專業」,呢啲係操守都有問題,是misconduct(專業失德)。……(大狀下午才到庭)咁我地呢件案點?打算點處理?
律:如閣下允許,能stand down退庭至下午?
官:都無選擇嘎啦,唔係可唔可以而係無選擇,仲有咩選擇?講得嚴重啲,法庭要被脅持住去押後,仲有咩選擇?呢個係較重的言詞,我都不想用這個詞語,但情況確實如此。……
我會記錄大律師需要14:30才到。

【12:29】
D1法律代表作斗膽申請,希望先聽取D1保釋申請,因為他下午要到粉嶺代表一宗裁決案件,又指情況也是預料之外,另指已獲得D1指示縱不在場仍可為她申請保釋。羅官質問「今朝接單case,又諗住上晝即刻做哂?你就好似類似佢(D2律師)咁情況?」續解釋到是希望儘可能協調二人能押後至同一天一同應訊,以免拖慢案件。

【12:33控方陳詞】
今天無須答辯,處理同意檢控書。控方就反對保釋陳詞,有關詳情可參閱較早前新聞:
今早國安處新聞公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7770
昨日(24日)香港01新聞節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info/7767

【12:39 D1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2:52】
D1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12:58 休庭至14:30】

~下午另開新帖更新~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初凝.芝茶負責人
D1:侯(24)
D2:林(21)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
D1因今早發高燒而未能到庭,其律師今早已代表她完成保釋申請陳詞,被法庭拒絕保釋。案件會押後至一星期後的3月3日再訊,屆時將會向D1讀出控罪。

上午提堂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727

【15:05 開庭】
法庭向D2 宣讀控罪,D2明白控罪。

控方需時進行案件調查,包括D1D2手機及店舖的CCTV ,因此申請押後案件。
控方亦反對D2擔保。

【15:14 D2保釋陳詞】
就保釋申請陳詞,簡述個人背景及提出可遵守之條款。因法例規限,而未能透露內容。

【15:32】
D2保釋被拒。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本案將會押後至4月21日 1430 西九龍法院再訊。D1 會提前在3月3日 1200再提訊。
2名被告期間需要還押懲教看管‼️‼️

[15:39完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提堂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3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5:22開庭】

辯方需要時間研究進一步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8日1100時再訊
期間二人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答辯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
【11:00開庭】

兩名被告已準備好答辯,兩位皆認罪❗️

案件押後至本日1545同庭判刑❗️

【11:39完庭】

感謝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判刑

D1:侯(24)
D2:林(21)
初凝.芝茶負責人
🛑2人已還押4個月

控罪: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a)條

兩被告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控方法律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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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於今早提堂時認罪,案件押後至下午判刑。

判刑🔥
D1 是ig 貼文的唯一發佈者,而D2並不知道當中的內容。

D1: 量刑起點10.5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7個月
D2: 量刑起點9個月,認罪扣減1/3,判處監禁6個月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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