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43.5K subscribers
7 photos
4.79K links
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Download Telegram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英語聆訊
#練錦鴻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白衣暴徒🚹🚹

💩鄧嘉民(43)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22日,在元朗朗和路及港鐵元朗站一帶,連同鄧懷琛、吳偉南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
被告不認罪,案件安排在2024年9月6日 10:30 進行6天審訊。

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訊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黃(40)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包括首尾兩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
被告擬認罪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27日0930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署。

💛感謝臨時直播員💛

===========
【11月1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612金鐘 #提訊

梁(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附近與身份不明的人一起,參與暴動。

-------------------

被告擬認罪,押後至2024年3月21日0930正式答辯,期間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不是聲援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白衣暴徒  #提訊
案件編號:DCCC932/2023

💩D1: 吳偉德 (3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2: 王浩昇 (28) 🛑被還押逾四個月
💩D3: 鄧兆雄 (42) 🛑被還押逾四個月
💩D4: 鄭文傑 (43)  2023-07-07還押至7月21日,在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控罪:
(1) 暴動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串謀傷人
指他們於 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連同其他人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
[14:46] 開庭

D2 上次未有律師代表,令次律師指要向警方申請索取閉路電視片段,始能畀法律意見,申請押後至明年2月6日,無擔保申請。

D3 律師代表稱意向認罪,希望能盡早處理,下次會答辯,無擔保申請。

D4 不反對押後。

高官查問為何未有閉路電視片段,控方稱在案件轉介區院時,已經畀晒文件;律師解釋因D2一直被還押,警方交畀D2的文件,不能從監獄取出,所以要再攞,而且有不少片段,估計要做兩三次探訪,才能畀意見,律師在明年一月有案件要處理,所以申請押後至二月。

D1 無法律代表,稱在昨日才收到律師通知,不再代表他,所以改為申請法援。D1 向法院表示,可否聯絡警方,稱有案情相討,高官稱法庭不會處理,D1 要揾律師商量。

D1, D2 & D4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下午14:30 再訊;D3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2日10:00 作答辯和求情,如果D1, D2, D4 認罪,會在同日處理。

D1, D2 & D3 繼續還押,D4 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12月14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提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提訊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雙方指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不認罪

雙方商討認為須作審前覆核及估計要10天審期,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

案件押後如下:
2024年9月11日 1000 作審前覆核
2024年11月18日 1000 開始作十天審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01月03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80]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229旺角 #裁決

D1:廖(21)
D2:杜(27)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助理刑事檢控專員II(1)(B) #陳韻婷、檢控官 #蔡夢帆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2 #關恆芬大律師

_______
[11:00] 開庭

速報:王官先宣布裁決,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再宣讀判辭,大概內容:
回顧控方的案情,控方有四名證人,法庭接納首三名證人證供承實可靠,PW1 係警察便衣車輛司機,車輛受黑衣人掟嘢襲擊,PW2 防暴隊高級督察,當晚拘捕77人,PW3 係調查警員負責睇片認人;控方不依賴第四名證人供詞,他是政府化驗所人員,負責揀選好望角大廈的閉路電視片段,睇片做證物比較,是應辯方要求提供盤問,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幫助不大。

法庭裁定當晚現場發生了暴動,裁定表面證據成立,兩被告出庭作供。

王官不信納D1的證供,認為不可靠,不理解由鑽石山去到旺角食飯,指當時商場已經關閉,餐廳是否營業?不可能入到商場食飯,如果食完飯之後去朗豪坊睇戲,場次係23:15,無理由22:45在山東街徘徊;D1唔知道從PW1車上落車的人是警察,但他們身穿防暴裝;片段在22:50:23 拍攝到D1有跳躍動作,當時PW1正駕車離開,王官認為D1係興奮跳躍,吶喊助威,參與支援角色。

王官認為D2的解釋不可信,D2唔記得去邊間餐廳,唔記得食咗咩?尖沙咀食肆臨立,為何要去旺角,停車在路邊非合法車位,為何又不停在餐廳門口?由D2到旺角至被拘捕,逗留約兩個半小時,在鼓油街角停留超過兩分鐘作觀察,不是受環境影響而不能離開,然而觀察不等於參與,重點係D2有無襲擊PW1的車,辯方質疑有相似嘅人出現,法庭考慮PW3的證供,該男子外貌相似,但身形外貌不同,片中襲擊的人的T恤、淺灰色長褲、白色鞋完全與D2吻合,法庭認為在短時間之內,有另一個外貌完全一樣嘅人出現嘅機會極低,PW3亦無見到有其他類似既人。

辯方強調D2在其他時間表現和平,無理由突然變得激進,法庭考慮其他時間和平,不代表在關鍵時間唔會變得激進,D2可能由於現場氣氛鼓勵,王官提醒自己評估有風險,考慮過後,仍然肯定D2有施襲。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1日 14:00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