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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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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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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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宣佈判決理由

👥李,張,李(23-25)🛑三人服刑中

控罪:串謀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張於8月30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至10月11日三人定罪及刑罰上訴申請被高等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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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只上載判決理由書(見下連結)沒有開庭,三被告服刑中今日不用到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791&currpage=T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12九龍塘 #串謀縱火

D4:王(40) 🛑服刑中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D1-4]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12日在香港,一同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8日被 #李慶年法官 判處4年6個月監禁。
______
上訴人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上訴申請。

上訴理由概要

📌原審法官對WhatsApp訊息解讀錯誤
上訴人指出,警方檢取其訊息中只顯示他準備參與紅磡的活動,原審法官錯誤解讀為他有份參與本案。

📌CCTV不能反映參與
沒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在小公園向同案被告提供縱火物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歸納上訴陳詞理據後,提醒上訴人謹記原審時不作供的選擇:當時他行使不作供的權利,即是沒有提出現時上訴陳詞的內容,包括他自己對相關訊息的解讀、與D2的關係等。「上訴法庭尊重你意願」,原審時沒有提出的證供不能現在於上訴時提出;法庭不會接納這些新證供。

答辯方同意法官所言,訊息要整體一併解讀,不能獨立抽出個別訊息斷章取義⋯⋯(講咗幾句就被潘官打斷,唔使重複啦。)

裁定
考慮上訴人陳詞後,法庭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上訴機會,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法庭提醒上訴人有權修訂上訴理據後再次提出申請,但有減時命令風險,即若屆時提出的上訴理由仍不予法庭接納,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會計算,等同加刑❗️

判案書將於3個月內頒布。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1荃灣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庭外消息

👥陳,李(20-26)🛑兩位服刑中

控罪1:暴動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兩人經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5月5日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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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罷雙方陳詞,法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詳細理由判決書將在三個月內公佈。

🔴兩人需要繼續服刑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郭(18)🛑服刑中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彌敦道524A號後巷保管或控制一罐打火機燃料。

背景:被告經審訊後被 #林偉權法官 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暴動及蒙面罪名不成立,於2022年6月18日被判處1年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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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開庭

上訴方向法庭確認,不再contest控罪(2)。聆訊集中討論控罪(3)。

就控罪(3),彭偉昌法官直截了當:「老實講睇唔到有咩上訴理據。」彭官認為,上訴方援引Yu Kiu-kwan v The Queen [CACC673/1976]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控罪不可能只是針對上訴人被拘捕當刻的意圖。

上訴方律師欲重申控罪所指稱的時空,被潘敏琦法官打斷:「⋯⋯巷仔嗰一分嗰一秒⋯⋯係咪要收到咁窄?」

律師引用原審裁斷陳述書,指原審法官在裁定上訴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時有講到,沒有足夠證據支持她參與控罪指涉的暴動;她有可能係返屋企。

潘敏琦法官:「可能係返屋企,有呢個證供咩?」上訴陳詞指上訴人當時可能在回家或工作途中;但上訴人在審訊時沒有作供,案例中的被告人則有作供,亦傳召了證人,而且被截停地點好接近屋企。

彭寶琴法官認為,上訴人當時從暴動現場走出來,必定是與控罪相關的背景;她看不到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用上訴人曾身處暴動現場來作推論的基礎,而且沒有證據上訴人是在稍後時間才管有涉案物品。

彭偉昌法官質疑,上訴方對意圖定義是否要收窄到被捕當刻用來縱火或製造汽油彈?

律師解釋,控罪指的應是當刻意圖於稍後時間用。

潘敏琦法官:「點解唔可以用呢點推論?」定罪基礎不是單憑上訴人曾在暴動出現,還包括她身上其他物品,也包括當時周圍發生的情況;難道不能據此推論其管有物品的意圖嗎?

律師重申,控罪指涉的地點是後巷。

潘敏琦法官指出,原審法官不是裁斷上訴人在後巷時的意圖,而是較早時候。彭寶琴法官補充,控方立場是指控上訴人管有物品以在任何暴動使用

彭官舉例說明,假設沒有任何背景,有人袋住十枝白電油,冇任何解釋,而當時大環境有暴動、非法集結,無日無之;上訴方係指法庭唔可以作出唯一合理推論,當刻管有係用來作暴力鬥爭使用?本案有咩證據當刻佢已放棄之前意圖?

律師表示,沒有證據顯示意圖繼續。

彭寶琴法官再問,唔可以推論意圖繼續咩?上訴人被截停時沒有即時向警方交出白電油,唔可以推論意圖持續咩?案例與本案不同:案例中被告被截停位置近屋企、被告與辯方證人證供一致,當時被告已知不應帶雙截棍,已再沒有原本的意圖。

潘敏琦法官附和:兩案最大分別係有作供,互相支持,已放棄意圖。本案冇證供顯示上訴人只係見證歷史時刻嘅innocent bystander(無辜途人)。

彭偉昌法官同意,指任何暴動或非法集結背景是「好valid嘅case」。英國案例裡,控罪收到好窄係回程途中;本案控方有冇任何講法係指之後?控方立場是上訴人有參與之前暴動,因她有裝備,又被射中腳;鉗同電油好明顯意圖係咁,當時環境一定係咁用。後巷收到太窄。「你拗唔掂⋯⋯冇得咁拗㗎。」

律師再重複:案例講緊意圖係指控罪⋯⋯

彭偉昌法官:「你繼續講啦,都係唔適用㗎喇⋯⋯我再講唔知幾次喇我哋三個夾埋⋯⋯」冇人話過控方係指後巷縱火。「你仍然只能講出講咗三十幾次嘅嘢,到此為止喇。」

答辯方確認,審訊中控方沒有收窄至在後巷之後的將來使用,而是一般性、於任何暴動中使用。

彭偉昌法官同樣指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被截停時已放棄之前管有電油的意圖。他以Possession of equipment for injection(管有適合注射危險藥物的設備)為例,現場有針筒、殘餘物,但當事人被拘捕時唔係打緊針,咁告唔告得?

1100討論結束

3位法官商議約1-2分鐘後,由彭偉昌法官宣布決定。

📌判決
控罪(2):法庭批出上訴許可並裁定上訴得直 撤銷定罪與判刑
控罪(3):法庭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 維持定罪‼️

判決書會在6個月內頒布。

1102退庭

*控罪(2)刑期為10個月,與控罪(3)的18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因此手足仍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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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2:陳(26) / A5:黃(20) 🛑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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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陳詞

無證據反映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的相關時間,亦不排除可由其他路徑進入。法官質疑被告身上的裝備和激進行動有關聯。上訴方指原審的作供警員稱佐敦道2230至0100時也有配上裝備的人。官質疑為什麼被告見到情況如此浩蕩依然前往。上訴方指亦有警員作供指油尖旺發生非法集結/暴動的情況,縱使被告裝備可疑,不是無辜行人,也有可能是參與以上所講的非集/暴動,準備離開時與上警員。官質疑周邊人士無理由不知道情況,為何要行過去。

法官指第一項暴動詳情包括加士居道,原審有解釋為何上址有暴動,所以由佐敦道或其他路徑入加士居道並不是重點,即使原審此處有錯,重點在於他們身處暴動現場,仼何人見到現場環境會知道暴動發生中,如有四通八達路徑能入加士居道,能推論是留守現場,質疑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唯一推論。

上訴方指控方無證據證明被告由彌敦道進入加士居道,引申有無證據顯示被告何時進入暴動範圍,因此不能反映被告進入時為暴動時段,暴動完結時間為0133,申請人1於0136在加士居道行人路被捕;而申請人2更是沒有被捕時間,警員作供則指推進後7至8分鐘才拘捕他。上訴方指原審稱必然目擊暴動發生和一定不是剛剛到達一說有相確。

法官指如佐敦道左轉加士居道,即使幾分鐘,也能跑到不只拔萃女書院(被告拘捕位置)。上訴方指也可以是代表更加遲去。官質疑即使如此為什麼看見那方向有警察還要繼續前進和不掉頭,有沒有任何原因一定要往該方向走。上訴方指佐敦道交界有防線向彌敦道推進,而被捕位置近北海街和志和街,質疑原審肯定被告由彌敦道前往加士居道上的說法。

法官指環境證據推斷,當速龍行動時距離20米看見申請人1帶着裝備和其他人一起跑向彌敦道,即使原審沒有證據指被告如何進入加士居道,但也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做什麼,為什麼原審不能作出此客觀推論。上訴方指如果以裝備和跑步作客觀推論是可以的,但重點是沒有證據被告如何進入和順帶必然看到暴動的議題。

上訴方指出申請人2的情況,0133暴動完結 ,警察證人指出在推進後7至8分鐘看到10米外黑色帽的申請人2,所以原審的客觀推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官指7-8分鐘的議題可以是雙刃刀,可以是更不利的因素,質疑為什麼7-8分鐘仍然不離開和擔心裝束會被懷疑,明知山有虎仍繼續前往該處,亦可以說成頑強戰鬥留守到最後。上訴方稱掃蕩後,暴動完結才到,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官質疑申請人如暴動後才到達,一定會有清白原因才到達。 上訴方指暴動後才到達,不能說逗留了多久。官指因此必須有原因,而控方的證據能夠令法庭作出唯一推論。上訴方指一身裝備下出現不能夠說是無辜,但當時油尖旺也有事情發生,即使被告裝束可疑在暴動後進入了暴動地方亦不能夠一定是參與該場暴動,並指出如果法官考慮但書,便沒有該方面陳詞。

🔹答辯方
有片段佐證,大量速龍拘捕大量示威者,而整體證據是否掃蕩了7至8分鐘有商榷。認為兩位上訴人彼此被捕時間相近押解時間相近。法官指押解時間和截停時間不同。答辯方指不知截停時間 。

🌟六個月後會有書面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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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6深水埗 #覆核申請

👤張(32)🛑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5月10日被判處監禁3年,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答辯方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1432開庭]

法官們質疑大律師一星期前已經知道其另案早上毋須開庭,為何不寫信通知法庭?讓法庭可以修改審訊時間,辯方大律師當場向法官們道歉。

🔹上訴方(控方)
上訊方陳詞中列出13項應該加重刑期的理據,主要反對原審法官對暴動的定性是中度。他指出由於集結人數眾多,而且有人受傷,受傷的士司機傷勢嚴重,施襲者持武器,現場亦有財物損失,所以應該定性為嚴重,認為判刑過輕。上訴方又強調即使原審法官定為中度,有同類案件量刑起點為是5年,而非是本案的3年。上訴方指由於被告已經服刑一年多,扣減假期後實際監禁2年,被告人今年7月20號將獲釋,刑期太短。

▪️法官回應
提出原審沒有考慮的要點,例如暴動不應被視為1716開始,不需要分為撞車前、撞車後,撞車前的時間都包括在內,應該視為一個暴動,因為撞車前已經有襲擊發生。
有蒙面人襲擊司機,兩名女途人有骨折及受傷。認為這是原審法官未被使用的材料;又稱原審法官沒有將有受傷途人成為是加重刑罰的原因,認為群眾及答辯人應該去救兩名女途人,而不是去襲擊司機,反問為何重點不是放在受傷途人後來如何處理。

控方回應因在相若時間有救護人員處理。

🔹上訴方
代表當然贊同法官的說法,接受有受傷途人應該成為加重刑罰的條件。

上訴方播放片段,指出有黑衫人襲擊的士並打開車門所以程度是嚴重,又話個司機血流披面,並稱答辯人曾用腳踢司機和抽打司機。

🔸答辯方回應現場所見都是非致命武器。

上訴方又播出「癲狗日報」片段,拍攝到襲擊司機和損壞車輛情況,強調襲擊好兇殘,人群已喪失理智,光天化日下,算是十分嚴重,而非原審定性為中度。

上訴方引用賴雲龍案判處63個月監禁,指同樣是定性為中度。

🔸答辯方
大律師表示已呈交書面陳詞,重點在提出暴動是偶發性而非有預謀。所謂襲擊,答辯人所使用之工具只是非致命的武器黑色長條(法官補充陳詞有說過是縮骨遮柄)。他重申原審法官已經很詳細看片段6次,並引梁天琦案12個要點。

本案沒有持續性,只是短暫5分鐘的暴動,更沒有預謀。的士門打開前現場只是非法集結。

🌟法官插嘴反駁甫開庭已表示不同意,更指暴動罪不是單看個人行為,要考慮群體罪責。

雖然非法集結是非偶法性,但暴動是因為的士衝上行人路,當事人沒有預謀去襲擊的士司機

🌟法官即時回應明知係有堵路,答辯人又擠身入去的士旁邊,接受他人給他的口罩遮蓋面容,原審法官認為是偶發性其實其不合理,而且附近也有傘陣。

答辯人不是計劃周詳地、早有預謀地襲擊的士司機,加上申請方亦同意群眾誤會的士司機是特登撞向途人,沒有爭議襲擊是偶發。

🌟法官指出有堵路就不是偶發性

🔹上訴方回應
襲擊現場之後檢到的削尖嘅鐵通、尖鎅刀,如果沒有預謀,怎會帶到現場

🔸答辯方案例
量刑期有很多不同情況,有5年也有6年。所以4年半也並不算輕。

🔹上訴方總結
答辯人沒有條件可以調整刑期,所以判刑過輕是因起點太低。

▪️法官再強調原審法官沒有考慮私了元素。

[1611退庭]
[1633開庭]

🔴宣判結果
上訴得直,判刑過輕;重判刑期為4年1個月

以6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三分一,即4年4個月,因覆核再減3個月。

判詞將於6個月後發出

[1635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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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判決 #1118油麻地

👥陳,黃(20-26)🛑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15日被判處監禁3年2個月。2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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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速報: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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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屯門 #覆核申請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情況: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8日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提出覆核。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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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法庭認為原審裁判法院原則上有錯,可以判處三個月監禁,考慮到一切因素,拒絕律政司上訴,書面判詞在六個月內公佈。

按:答辯人喜極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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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灣仔

👥廖,鄭(17-1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7月15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總刑期為監禁2年7個月。廖於2022年11月23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鄭於2022年12月21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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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辯方代表:#吳靄儀大律師/高麟大律師
鄭辯方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12港人」案中,鄭與另外多人在內地法院承認偷越邊境罪,之後被判監7個月,並於2021年3月22日服刑完畢,再從內地被移交香港,此後一直被還押。而鄭跟廖兩人早前先後因「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被判刑,其中鄭就兩項罪行,分別囚28個月及10個月,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當時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惟因為他無權再更改刑期,故建議廖及鄭考慮上訴修補判刑上的缺陷。辯方陳詞引用案例指原判刑期會造成「坐凸」,故提出是次申請。

律政司代表作陳詞反對申請方論點。

今日未能就2人申請作裁決,3名法官退庭商議後要求申請方在42天內再交補充進一步陳詞,而答辯方須在之後42天內作陳詞,申請方如有進一步回應要在14天內。

兩人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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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811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韋(25)🛑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5日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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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代表律師,親自陳述理由。

三名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需要繼續服刑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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