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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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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7/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D6辯方主問中,早段內容從缺🙏🏾🙇🏾

D6指與朋友於遊戲機中心認識後見過50多次,未認識前亦見過約5次。D6指借遊戲機給朋友後未有即時取回,因不急住玩。雙方事前沒討論如整壞或唔見會點處理,亦唔擔心朋友會唔見,因覺對方誠實。當時第一次借完隔天便於遊戲機中心還返,自己亦有即時打開遊戲機檢整,如推動手制及開啟光碟查看會否卡着。被告主要靠羅絲位銹漬辨別是否自己的機,亦不相信對方有另一部。辯方請被告於證物指出生銹羅絲位置,但鄭官指證物相片同實物有不同,因此被告不能指出生銹羅絲位置。鄭官要求辯方於其後時間重新印過照片。被告指(D6-P4,5,6)3張照片於今年9月影。而D6(7)見唔到生銹羅絲,因為面板曾改動,即player 1及player 2對調了位置。因當時借給朋友時已將面板轉了,即同實物狀態。而其後自己有玩過,所以轉了如證物相片的狀態。被告指2019年取回機後轉了一次,直至今年10月因覺得法庭可能需要此機,便再轉了一次以還原當時狀況。辯方要求被告畫低2019年12月取回機之後生銹羅絲位置的狀況,呈上為D6(11)。

1124早休至1145

再開庭
D6(7)是當時從友人取回機後狀況。被告指轉換過程徒手就可,不用羅絲批。友人沒提過曾轉換面板,被告亦肯定取回的機就是自己的機,其後便一直放在自己家,期間沒有帶離屋企,亦沒有其他人會使用此機。2020年下半年約11月曾於同一間遊戲機中心見過該友人。而自己當時生活習慣已改變,無再經常到遊戲機中心打機,因案發晚上事件後令自己無再於晚上出街玩。由2019年12月還機至2020年11月左右中間只見過數次,而2020年11月後便沒有再見過友人,亦不知他現況。
2019年11月1日離開警署後,再見便是約同年12月份交還遊戲機時。被告指是因心情不好,無再到該遊戲機中心。

被告昨天證供指曾到??街,當時店鋪亦有開門營業。而被警察帶到廚王茶餐廳時不肯定有冇開,因當時是背着餐廳。當時惠康及ok亦有人選購貨品中。睇D6P(5)交差位置是警員把被告帶至的地方,即廚王茶餐廳。

關於黑色裝束:
被告當天有深色裝束是平時返工所穿,因需測試泥土樣本的物料,於處理時有時會整污糟衣物,穿深色衣物可令污漬無咁顯眼。工作於戶外戶內兩者也有。昨天證供指放工回家做完家務後再出來,被告指如只出一出來但在家換衫又換褲便要洗2套衫,所以沒換。做家務及外出食野時亦是此裝束,亦沒除低外套再穿。

關於黑色袋及防水套:
P56當時亦在袋中。當天上班亦是用此袋。放工至返屋企亦是一直用此袋。防水套是特登使用,因從新聞片段會見警方用藍色水劑拘散示威者,有機會誤中副車射到無辜途人。而此袋是2018年於日本旅行時買,覺得有紀念價值,不想讓藍色水劑弄污。當時覺得政府應很快便能平息當時示威活動,因此不想再買。
鄭官稱一百幾十可再買過個袋,被告指該些款很老土,因此不想買,而家中亦只有一個袋。鄭官指自己覺得證物沒特別,不明被告為何寧願花錢買防水套套着袋,要求辯方向被告了解。被告指個袋差不多1000港元,而防水套只十數元,因此沒想過再買個袋。
約友人於屯門前並不知當天有社會事件。但9月份曾於新聞見過有關使用藍色水劑片段,因此其後出街便會使用防水套。鄭官關注被告如此愛護此千多元的袋,要每次出街也用防水套。辯方代表重申是9月起才用防水套。

關於P57 3M手套:
被告指手套是返工去地盤做野時用。鄭官問是否處理石頭或磚頭等要用,被告指是處理泥土。被告指因手套會爛,爛左便拎一對新,但每次只取一對。取手套不用向公司報數,因公司信任他們,如用爛才會拎新。而此手套約取了2-3星期,比較少用,因該2-3星期比較少出外要使用。喺公司內會用公司內的手套。

關於冷手套:
另一手套於背囊內找到,並不是P57的3M手套,被告指是案發日約2日前於鴨潦街買。見好平只$40有毛冷及好厚,因當時就轉季,打算冬天可以用。因買完後沒執背囊,期間沒取出過,亦沒使用過,因此一直在袋中。該手套沒包裝紙,購買時亦是就咁掛起的。鄭官問買手套當天有否買其他野,被告指沒有。購買時是返工日子。被告肯定是28號當晚買。因當時打算到黃金商場看看有否新出遊戲P5R買,該遊戲原訂於10月31日發售,而玩開遊戲的都知道販售商有機會提早開賣,不過最後未有得買。所以此手套並非專程買的,而手套打算於對手覺得凍時用。

關於泳鏡:
泳鏡是放於眼鏡盒中。此泳鏡有300度的度數,被告指平價泳鏡不會有散光款。該泳鏡約$100內,於19年5月份於天水圍商場內買,打算游水用。當天沒游水,因上次游完後沒取出。平時亦會帶眼鏡盒出街。案發前的上星期買,即24號。案發前最近於天水圍游泳池使用過。平時約個半月游一次。泳褲毛巾等因是濕,不能放在袋內,而泳鏡會先用毛巾抹乾再放眼鏡盒內。該次使用後沒再取出。因泳鏡放在眼鏡盒內,而眼鏡盒常用覺得很平常,所以沒為意有泳鏡在內。被告指如知道入面有泳鏡會放回家中。被告指喺街外時沒除眼鏡,所以不需要拎眼鏡盒出嚟用。

鄭官要求觀看該2對手套。(鄭官有形容該3M手套但抱歉聽唔切🙏🏾🙇🏾)。冷手套有凹凸紋,膠物料於外層作防滑。鄭官表示想知道被告如何徒手將遊戲機轉面板。及對回應昨天其中一議題。

12:58午休,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區域法院)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10/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上述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早前認罪還押候判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上午進度]

🔹D6繼續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指10月26號星期六拎手掣給朋友;27號晚大約8時自己食完晚飯,回到遊戲機中心,朋友要求協助調較手掣,自己便問朋友幾時得閒,而友人指星期一二唔得星期三先得,約好後自己繼續在遊戲機中心玩多陣,其後便離去。最後大家約了10月30號晚於輕鐵建生站見面。

對於控方問為何當天沒即時調較手掣要再約,被告指因友人已到達遊戲機中心及打機中,而遊戲亦剛更新,因家用版主要是練習,而遊戲機中心的版本則可與線上的其他玩家對戰,因此改約另一天。當時自己也有玩及會睇友人玩,因只有一部機,而友人玩的是單人版,故友人玩時便觀看。其後控方表示放棄於此議題追問。

30號約了9:30晚於建生站見面。友人到達時表示手掣不在手要回家取,被告因此才預期在附近即時調整。被告表示約此日期是雙方一齊約,因大家亦有機會需OT。而約該位置則是自己提議,因自己於屯門返工,如需OT亦很方便。27號約時間時本身無討論過喺邊調較。

被告忘記當晚實際幾點到建生站月台,但等了約1-2班列車後就見友人到月台,便發現友人沒有帶手掣出來。但自己都有想過因為當時無預期要即場幫友人調較,亦不知朋友會從那裡來,故朋友未必會把手掣帶出來。被告表示之前無傾過會喺邊整手掣。鄭官向控方解說被告雖預期友人會帶控制器出來,但亦未必一定要在建生站整,控方指不再追問此部份。

控方指被告於主問環節指見到友人後友人告知剛同家人食飯,所以唔喺手,需回家取回,友人指需約20分鐘左右來回。被告指自己有想過當友人拎手掣到月台,可以喺櫈度調較。

睇D6(2)圖9,是當晚見面的月台。被告表示圖中所見的櫈與當時已有不同,當時是啡色長木櫈沒有分隔的。而圖10顯示從路軌到建生商場的情況,當時情況比圖片內較光,而且是白光。

控方指昨天所示範調轉手掣版面,會包括將線拔除再重新插上,亦有些較細小部份,需要較充足光線,被告同意。控方問被告自己有否提議過到友人家附近等他,便不用友人拎着手掣咁重,被告指沒諗過,因友人指住得好近,而自己亦坐低左就費事行,友人亦沒提議改到友人家附近等。被告亦冇諗過去建生商場或餐廳調較,指友人有指給自己看住所位置,知道距離,覺得於友人家附近等同建生商場附近等亦沒有分別。被告當時身處位置會見到友人住所位置。被告指由於已食嘢,亦不打算入餐廳內只叫飲品,因此沒打算約於餐廳內等。被告指自己生活習慣上亦不會入餐廳只叫飲品坐低。被告指已有地方坐低,沒想過要再找一個地方坐低。友人亦從沒提議要求被告搵個近啲嘅地方等。控方指出被告指約友人於建生月台一事是謊話,被告不同意。

控方驚訝為何被告於4年後仍記得當時是9:28分,但指可能是睇完時間預計友人何時回來,被告同意。控方指無任何文字或電子形式記低,被告同意。控方指出9:28不是事實,被告唔同意。控方指無可能記得是9:28分,被告指真係有睇到電話。控方指出講9:28是要解釋當時為何在該位置出現,被告不同意。

睇P62,上班一刻是穿相片顯示的衣服,包括黑色連帽外套,黑色長褲,灰色鞋,被告指離家嗰時是咁穿的。

關於黑衣服:
被告指工作方面要處理泥土混凝土有機會會濺射到身上,而有時於室內亦會這樣穿。經辯方代表及鄭官翻看記錄,控方接受被告於主問時已指於工作上需穿黑色的原因。
被告指離家上班時,見到的示威者都是穿黑色衫褲,因此稱為黑衣人。而當天自己衣服跟他們類似。控方問會否想跟黑衣人撇清關係而穿深藍色或灰色或其他色衣物。被告指都有深藍色衫,但當天沒有穿。而灰色則亦會見到污漬。被告回覆控方指喺商場內根本無其他人穿黑色衫,唔覺有甚麼一致性。

關於防水套:
控方指被告返工期間有孭住黑色背囊,離家時有否用防水套?被告指有。控方問當需要打開背囊時又要拎開防水套會否不方便?被告指當天沒有外出工作,而每次用均需拎開,沒有不方便。鄭官向控方指其實不一定要返工時,可以其他情況,但因控方已問關於返工情況,被告才回覆當天沒外出工作。控方再指如使用便會不方便,被告指9月已開始使用及成為習慣。鄭官指被告供詞已指出9月下旬起任何時候使用此袋外出亦會使用防水套。

[11:29早休至11:50]

關於黑背囊:
控方指銀包電話亦放褲袋,可以唔洗孭背囊?被告指習慣孭袋出街,因有時可能想買野。差不多每次出街都帶袋。因為得呢個背囊,唔認同唔需要帶背囊。

關於蒙面:
被告喺建生站見友人時衣着是長袖黑色hoodie,是上輕鐵後因凍才將黑tee套上當頸巾,亦有試過帶上帽擋風,但hoodie心口位較低,亦覺凍。控方指為何當天不帶着頸巾,被告指當天上班是朝早,冇咁凍,亦不像現時天氣一樣,沒預料晚上會咁凍。落左輕鐵後沒除下因仍覺凍。控方質疑被告15分鐘仍未能恢復,被告意思指可能是身形較瘦恢復慢。鄭官亦問被告所指有帶外套的意思,被告意思指朝早天氣熱時會除下hoodie,而當晚較凍便需穿上,但沒預計該程輕鐵會咁凍。被告同意當天不是第一次搭輕鐵。控方質疑被告人生中搭過多少程輕鐵,被告指數不到,因不會每次計着。鄭官繼續質疑被告關於搭輕鐵問題。

關於手套:
被告指等待友人其間原本喺月台玩電話,之後想起之前整機時無帶手套令對手唔舒服,便打算試帶着手套去調較,就試穿手套睇下有否爛,因如手套有爛個保護性便沒有了。唔同意帶左手套再調較手制會唔舒服。控方指出插頭其實不鋒利,被告唔同意。被告指因褲袋已放銀包電話,所以手套放唔到褲袋。雖然hoodie有袋,但手套仍會突出,被告指自己唔想咁。控方問為何不拿在手,被告指如拿在手會好無謂,因原本帶着,除下拿着再帶上覺得此行動無謂。

被告指有防滑的手套於拎野時無咁易喺手溜出嚟。控方要求被告帶上手套以顯示手套帶上後之長度。被告指如使用時會把衣物覆蓋手套末端。被告指覺得此手套夠厚夠長才夠覆蓋。

關於泳鏡:
被告指24號放工後於天水圍泳池游水。因為深秋所以游水都覺凍。但因每年11月後泳池會唔開,而自己當時正在學游水,又因泳池水唔算深,而且泳池有3條滑梯覺得比較特別,所以想襯關之前去游。被告指相比於??的確唔係咁熱衷游水。
被告游水裝備包括泳褲泳鏡毛巾。被告指本身有帶眼鏡,而眼鏡盒平常會帶,是當天才想到可放入眼鏡盒內。控方指泳鏡價值不貴只需百多元,再買都唔可惜,被告唔同意。被告指游水後將毛巾泳褲等放於袋內其後放落洗衣機清洗。控方質疑為何不怕連同泳鏡一同洗,被告指因袋是透明,而自己見到泳鏡不在內。
被告回覆控方指真的忘記拎出泳鏡。控方指出泳鏡作用不是游水,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泳鏡是用作抗議警方拘散時用,被告唔同意。

見到黑衣人於商場內跑:
被告同意自己是見到黑衣人於便利店內,故相信有營業,便入去睇下有冇伊藤園買。控方指被告所見黑衣人於商場內是逃跑,被告同意。被告指見唔到防暴警員,而黑衣人是從良運街成班跑入來,後面唔見有人追趕。被告同意黑衣人只是逃跑,並沒騷擾被告,而商場內亦是街坊。被告指自己跑時望向建生方向,見唔到有冇街坊跑,聽到有腳步聲,但唔知由邊度來。被告指自己跑的原因,是自己裝扮似黑衣人,唔想畀人以為一齊,所以向自己熟悉而行入來的地方逃跑,而逃跑方向與其他黑衣人方向不同。被告指因果刻想盡快離開該地方,所以便跑。控方指出被告逃跑是逃避防暴警追暴,被告唔同意。鄭官再提控方不能以「逃跑」推斷被告「犯法」,控方修正問題。控方指出被告是參與了大興的非法集結,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被告曾喺非集現場用黑tee蒙面,被告唔同意。控方指出用黑tee蒙面非醫學原因,被告唔同意。辯方代表指被告立場是沒有蒙面,鄭官指明白辯方案情,但亦需(唔記得講乜🙏🏾🙇🏾)。

- 控方盤問完成 -

🔸辯方覆問
盤問時指藍色手套為何不除低揸住,被告指無謂,辯方要求再澄清,被告指如除低又揸住之後再帶返就會好無謂。

鄭官翻閱完被告作供筆記,問被告hoodie是否左右都有袋?被告指係。鄭官問個袋可以放手會冇咁凍?被告說可以,但指自己件hoodie袋口好淺,放唔哂隻手,要揸起拳頭才放到。

- D6作供完畢 -

下午將由D11開始作供,D11代表原想申請明天再開庭以便作出最後商討,鄭官指不打算押後至明天,但可延至3時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15:00時,D11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9/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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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盤問D11

控方要求被告講遇到D5之後的事情。控方指被告遇到D5後一齊在麥記企了2-3分鐘,被告確認。控方要求被告於地圖標示自己及D5位置,列為證物P139。證供中被告指見到少數激進集會人士與支持警方人士對罵,並有集會人士以雷射光照射支持政府人士。控方指被告觀察到集會會發生咩事,被告指本身去到時並沒此情況,覺得是突發情況,指如果支持警方人士無突然出現挑釁集會人士,便不會發生,因此覺得是突發。控方指這就是會出現的情況,被告指唔係每次都於社交媒體見到發生。控方問為何被告不離開,被告指覺得不是暴力行為,加上當時身處位置沒有危險,所以沒想過走。控方問有否想過會「初則口角,繼而動武」?被告指發生位置…(唔記得sorry)….
控方指喺的士站仍見支持政府人士與集會人士爭持,被告確認。控方問的士站是否於良運街與??街的那個?被告確認。

關於藍旗:
良運街行人路有多人聚集,控方問有冇留意到有人將雷射筆射向大興行動基地?被告指見到有雷射光射向該位置,但不肯定是否從該位置射出。被告指當時感覺貪得意,見到警員被雷射光照但沒有避,覺得沒有傷害到警方,應該只是想挑釁警方。被告覺得唔同意佢地做法。鄭官問是否代表覺得唔岩,被告指係。被告指唔離開因為覺得無傷害到其他人,當時用雷射筆只是少數人,覺得未嚴重到要離開。
該階段見警方舉藍旗及叫咪,被告指因距離關係睇唔到藍旗內容,亦聽唔清叫咪內容。控方問是否知道是警方向集會人士發出訊息?被告指同埋支持警方人士。被告同意是第一次見警方發藍旗,鄭官指控方只指藍旗,可能被告唔識藍旗,但知有其他色旗。控方再問例如橙及黑旗,被告指都沒認識。
被告指自己當時只有14歲,所以見其他人無走自己就無走好正常。而關於藍旗意思,當時亦無諗咁多。就算有興趣知叫咪內容,亦無可能要求叫多次,鄭官問是否有興趣知?被告指始終是聽唔到,所以都有少少興趣知,但覺得可能是無關痛癢的內容。
控方再問被告當晚是否第一次見藍旗,鄭官補充指「是自反修例事件以嚟」,被告指是,亦指是向示威者及集會人士方向都有舉。因聽唔到及睇唔到內容,有諗過了解,但見身邊人仍留喺度,就以跟大隊心態留低了。
控方不明白身邊人留喺度同了解藍旗內容有何關係。被告指當時只14歲,身處後面的士站位置,對警方講咩出咩旗都睇唔到,便留意身邊人反應。
控方又問被告是於正常文法中學而不是特殊學校上堂,被告確認。控方指被告當時有電話,被告確認。控方指其電話可以正常瀏覽?被告確認。被告指有興趣知藍旗意思,但當時無諗過用電話搵,見身邊人無反應,覺得應不是大件事,所以無搜尋。
控方問是否警方衝埋來拘散才是大件事,被告指都是。控方問被告有冇搵D5問,被告唔記得。

關於被告搬鐵欄:
見到有支持警方集會人士阻止和平集會人士,被告見越嚟越多集會人士企出馬路,但不同意控方指水洩不通,被告認為只是越嚟越多人嚟,而企出馬路;鄭官問是否越嚟越多人嚟無位企所以要企出馬路,被告同意。
被告認為將鐵欄放於馬路阻車流不是壞事,因擺鐵欄阻車流出發點是想保護在場人士避免發生意外,所以唔覺是壞事。控方問是否認同當時行為,被告覺得無問題,鄭官要求畀確實答案,被告指認同。
控方指阻車流本身是設置路障,被告指理解中路障是車完全過唔到,但當時是阻隔車流,所以唔認為是路障。控方指本質上阻礙車輛行駛,即本質上無論完全或局部對路面使用或駕駛者構成阻礙,並問喺被告認知中將鐵欄放喺馬路其實係本質上令其他道路使用者自由使用嘅權利交到集會人士手中。被告初時不明控方所指,其後控方簡化問題,指只要集會人士移開(鐵欄)就可通過?被告指當時鐵欄在路上,集會人士同駕駛者溝通完就可通過,但就算唔溝通而駛過都唔會傷到架車,因被告認為鐵欄是平放的,車輛可駛過。
控方指擺鐵欄目的是阻隔車流。被告指同意會構成不便,但因當時無合適集會範圍,而為保護集會人士安全,覺得已是最好方法。
控方問知唔知擺放人士有否問其他駕駛者?被告指唔知有冇問,要問返當時嘅人。

被告有落手幫:
被指與D5搬鐵欄是約晚上9:36分,而被告到集會現場約9時,被告指唔記得確實時間,但接受約晚上9:00-9:05。被告指同D5搬的鐵欄唔記得是否最終放在馬路上。

約9:39分,唔爭議圖中人是被告,是與集會人士拆鐵欄時相片。控方問被告當時見集會人士把馬路鐵欄拆了,認知中算否毁壞公物?被告指當時唔認為是毁壞公物,因出發點是保護集會人士,而無其他更好方法,才選擇拆鐵欄。控方指被告當時已知咩是違法達議行為?被告指到現時仍不知係咩意思。被告指知道出發點前提下才幫佢地。控方指如撇除出發點,拆鐵欄行為顯生毁壞公物?被告指如利用拆一個鐵欄可保護人嘅安全,會選擇保護鐵欄安全定保護人嘅安全?!被告就是認為保護人安全重要啲。被告認為喺拆鐵欄同保護其他人士之間,是保護人好過鐵欄。
被告指仍然認為當時集會和平,因當時無出現暴力行為。
控方質疑有人毁壞公物仍是和平?被告指因拆鐵欄沒有傷害到人。
控方指會否想過駕駛者見到會同集會人士衝突/吵架?被告指吵架/衝突是雙向行為,正如紅色車的人要求過亦有讓其通過。被告回覆控方指不論是甚麼人士要求移開鐵欄,亦會拉開鐵欄讓其通過。
控方指當時被告放低鐵欄後就走,即其後的人會與被告心意相通,會幫手移開鐵馬?
被告指相信紅色車的人會自己移開。
鄭官指控方應分開問題,其後控方修正問題為「你點知?」及「會否一伙?」
被告回覆「點知」,指因為之前見到有架紅車經過後亦有人讓其通過。雖然唔肯定搬鐵欄及移鐵欄會否是同一人,但覺得佢地會如此照辦。被告指佢地之間有冇共同意志自己唔知。被告指如果其他集會人士覺得唔會拉開個欄,便會阻止。控方指出「知道心意」因與集會人士是同一伙人,被告唔同意。控方問被告其實見多於3人做出破壞公物行為,甚至阻隔車流行為,當時有冇覺得集會已變質,唔和平?被告指唔同意,因當時出發點係保護人,.. 唔覺得唔和平…被告指當時無諗過拆。當時無一個合適集會地方,如要好好發聲,需要一個集會範圍。
被告指因本身見於ig所指集會地方就是圖中所見集會地方,因本身見啲人已聚集了在此,便於此為集會範圍。

11:30早休20分鐘至11:50

再開庭
被告指當晚不認為是騷亂,同意會阻車,但認為會保護到集會人士。
控方指出喺良運街大興行動基地,晚上8:50-9:40係非集,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亦有參與其中,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現場有人用雷射筆,阻車流,拆鐵欄,但被告仍無離開是想同集會人士一齊。被告唔同意。
控方指出被告曾帶藍色口罩,被告同意。
辯方代表指是2個問題,控方修正指被告於當晚任何時段有帶上口罩,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帶的口罩是非醫學上,被告唔同意,指是心理需求。

關於拘捕:
控方指拘捕被告時,警員要攬住被告及一齊跌落地,而警方警告被告時無施放胡椒噴霧。(sorry聽唔切被告回應🙏🏾

控方盤問完成。

鄭官提問:
關於被告頭部於1歲時曾做手術有疤痕,鄭官要求被告轉身觀望疤痕,觀望後指會見到。
被告補充指現在髮型與當時髮型唔同,RTHK被捕影片43:52秒亦可見有該疤痕,截圖成為D11(3)。鄭官口述被告髮型為:側邊剷青,後腦部份頭髮唔算剷青。被告指後面同側邊應該是一樣。鄭官質疑,要求被告畫出,被告於截圖畫出剷青部份。鄭官亦要求被告量度出頭髮長度。但被告指好難去量度。
因返學唔畀穿街外衣物,被告同意返學時無野覆蓋頭髮長度。
鄭官問是否剷青左後見到頭部疤痕更明顯,被告同意。
關於??的人群,被告唔清楚是否警方展示藍旗後離去。
就住搬鐵欄於青田花園方向,被告指提出要求的人沒說明要放在那,最終只放那方向,可能見果度都有其他鐵欄擺喺度。
鄭官問今早指姨媽會畀哮喘藥被告食,被告同意。現時姨媽是家庭主婦。鄭官問咁姨媽畀左你自己咪無得食,被告指唔清楚,因當時未夠10歲,唔覺得佢會捨棄自己健康畀藥佢食,覺得佢應有足夠藥物,以自己所知,同自己啲哮喘藥噴劑個樣一樣。

D3代表跟進:
代表提醒鄭官問題中「青哂」是重點,以被告自己相信,如鏡頭從後方影去,被告回覆指相信是黑色一點點,側邊2邊會剷得青少少,而後面見唔到頭皮。被告回答指頭先答問題時無留意「青哂」此重點。
鄭官再問記唔記得當時後邊頭髮長度幾多,被告唔記得。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結案陳詞日期定於2024年1月9日0930,裁決訂於2024年2月8日0930。

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求情

D3:吳(20)/ D6:陳(24)/ D11:*(15)
🛑已還押6日

以上為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還押

控罪:
1)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支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7),(11),(1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D6,D11]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4開庭]

辯方已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就有關求情陳詞內容,#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出D6求情陳詞第九段文字有誤(只是審訊兩個字放錯位置),D6辯方大律師即時向法官澄清及修訂

鄭紀航又問D11現讀書還是工作,辯方指D11正就讀大學一年級,就沒有日期的餐廳工作證明信,辯方補充是2022年7月至2023年7月,當時任職樓面。

鄭紀航表示需索取教導所報告(按:但偏不在最初還押時取報告,以求用最長時間來還押被告,因一旦判處院所令,還押時間不能扣減,滿其嚴懲私欲),但補充並非索取報告便不會判處監禁式刑罰。

案件押後到2月27號14:30同庭判刑

[14:4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4/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上午內容: 早段從缺,歡迎補充

📌傳PW2

🔹控方主問 - 控方播片並由證人作補充 -

📹p26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段初拍片警指現為07:20分)

- 指左下白恤衫戴頭盔的為自己,如口供所指演藝道示威者以三角型路障衝擊警方演藝道之防線,所以便向前制停和驅散。片中是演藝道近龍滙道示威者情況。同意雙方近至可接觸,而鏡頭是部分示威者,當日大概眼前起碼超過100人,但示威者延至龍滙道,自己身處演藝道未能看清
- 071437 指俾警告的聲音為自己,
- 071506 指片中白衫為自己,當時不斷俾警告,有用揚聲器
- 071521 指片中見自己俾水樽擲中
- 071550 指有另一隊警員由演藝道南行方向驅散,自己則在北行線,現在未能確定是否包抄
- 071601 同意見鐵馬
- 071613 & 071735 指有自己作警告之聲音

(按:見警棍不停揮向示威者)

- 071834沿龍匯道向西驅散示威者的情況,同意見停止推進,解釋是想俾時間示威者離開,而自己也要組織防線,續指示威者未離開
- 071910 指片中高大的為自己,在龍匯道防線不繼遊走俾警告和組織防線
- 07192x 防線前面對示威者,畫面左邊見中信大廈,同意示威者橫跨龍匯道東西行車線。評估有過千人,應延去到添美道
- 071953 指如口供所指推進期間有展示紅旗
- 072024 見警拖揚聲器,指當時有示威者擲煙霧餅,072039 證人發警告叫示威者停止擲煙霧品,指自己當時有心驚及恐慌,當時見扁平餅狀物並會出煙
- 072101 指片見一橙衫人士站在龍匯道近演藝道,地上有示威者留下之物,遠處見有警員,忘記其屬單位。

📹播p22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始有拍片警指現為07:20分)

- 071650 指片中有人推三角欄路障,警員位置在鏡頭外,於示威者對面。071658 指有多於一此三角路障,同意推向警。
- 071736 指片白衫為自己,當時俾警告中
- 071753 指片見有物由示威者方擲向警
- 071821 指背景警告聲由自己發出

📹播p27 警方拍攝片段
(按:片開初拍片警指現為07:21分)

- 073128 見三角扎起之鐵馬在行車線上,警向前推中,證人指當時示威者在龍匯道介乎演藝道和添美道中間,一直伸至添美道,估超過1000人。同意畫面未能顯示所有示威者
- 073239 同意警此時停止推,示威者無離開,對峙中
- 073316 指警組織防線中,示威遊繼續對峙
- 073440 指在龍合街警員頭盔寫mar3 和示威者對峙中,不是證人之隊伍。
- 073519 指片中聽到自己發警告

📹p28 警方拍攝片段

- 0725xx 見片有一(戴橙頭盔)人被制服
- 072531指片中白衫為自己,驅散示威者中
- 072554 警在組組防線,部分行向右行車線,解釋想把防線覆蓋整個龍匯道闊度,同意示威者是橫跨整個龍匯道
- 072613 見警已橫跨整個龍匯道
- 072626 同意示威者張開傘對警方,指目能所及示威者去到添美道
- 072652 同意警防線包括在行人路上,示威者也同樣有在行人路上並張開傘
- 072734 同意示威者和警方防線對峙,此時之前自己有不斷發過警告叫離開
- 072824 指有一紅色物阻礙推進

按:警在推進中拉一人衫至露出膊頭肉部分

- 072954 見添美道迴旋處位有示威者聚,同意警停止推進
- 073104 同意於片中位置成立防線,後來應無再推前,途中示威者有少小衝擊。證人指於中信位置留守至0940離開。

📹播p21 東網片段 (無實時,有推斷時間)

(片段初旁述為龍合道對峙情況,龍匯道出現速龍小隊,無編號,立法會也有對峙線。有幾名人士被警帶往牆邊,中信外位置,警大聲喝叫示威者收聲)

- 000600 見警舉紅旗,證人同意自己在此處,並留至0940離去

📌控表示此證人主問未完…但要再索指示…明天也會傳pw3 - 拘捕D1被告女警

明早10:00再續,下午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5/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傳召PW2  余家宏(音)督察作供

🔹主問
▪️確認P35 書面口供內容
-0515 時扺達告士打道分域街,向夏𒡱道推進
-0525 時在夏慤道面向添美道位置設立防線,首次見到示威者。
-稍後0705時獲派前去演藝道北行線另設防線再次推進
-0730時 PW2及隊員至龍匯道添美道防線再向示威者推進,現場情況就如昨天片段所見
-工作至0940離開現場
▪️P31谷歌案發地點地圖
放大A3,本來要求紙本地圖標示上述位置,法官質疑睇片大約已知位置,證人再晝可能大家更混亂,倒不如之後雙方再商討確認位置

🔸D5 盤問
-確認夏𒡱道演藝道工作至0940離開
-7月1日早上0640 時,辯方證物D5-2 圖片為金鐘實景相片所見龍匯道添美道中信大廈,確認在此執勤。問約0640軒尼斯道至金鐘道有無封路 - 答忘記,續指執勤工作不包括軒尼斯道至金鐘道事情。辯問金鐘道JW萬豪酒店如要行去添美道要過一條馬路  …官請證人避席,並向辯方表示可以有不同路線。辯指欲問封路事宜,官指需知證人職位會否知封路/只是得知指令,需問是否知執勤以外地方的封路事宜。

辯問2019.7.1 6:40有無負責封路 - 答無。是否知政總有連儂牆- 答記得有類似東西,不太清楚位置。問是否知立法局煲底位置- 答大概知,同意是在辯方在地圖指出之位置。

問2019.7.1 06:40有無示威者在煲底 - 答唔記得有無人吿知,但認知煲底有牆擋,指自己在龍匯道睇唔到。問有否見連儂牆在添美道干落道中位置 - 答當日自己所處位置見唔到連儂牆位置。問(時間聽唔到)金鐘地鐵站有無運作 -答唔知 問海富中心金鐘廊有無關閉 -答唔知

🔸D6盤問
就證人在主問指觀察龍匯道示威者人數有1000人以上,同意係自己估,不一定準。同意曾多次發警告,如不離開會以武力清場。不同意辯指有警以棍揮打示威者,但指有用警棍。辯問有否以盾牌推示威者,證人答驅散會用,但推的動作有待商榷。辯問證人提到示威者擲的水樽大部分係膠 - 答同意有見到膠水樽

📹睇片072818 -39

辯指見警防線,頭盔綠色,證人同意係z4隊,有示威者傘陣,傘打開,同意為警方向前推進的一刻。辯指龍匯道為雙線,片段為東行線,中信為西行線,辯問東行和西行都是雙線行車 - 答應該係,同意兩邊都有行人路。辯問片中路牌至巴士站牌有多遠,答10-15米。在防線開始推時,證人答其位置在西行線近中信,問是否見東行線情況 - 答見到。

警察防線和示威者傘陣接觸時,證人同意有部分示威者向後走+他們身後有其他示威者+示威者跑去立會大樓時有機撞埋一堆。

🔹覆問
煲底:不清楚立會煲底示威是否需申請,同意只能講立會有一示威區,但什麼時候開/需申請都不知,會清楚其實質位置。

政總連儂牆 :問政總連儂牆實際位置是否清楚,答同意辯方在盤問時所指之位置,但無親眼見過該牆,續答執勤當日無見過該牆。
—————————

辯方指其立場: 2019.7.1  06:40-07:35階段
軒尼斯道 至 金鐘道+ 金鐘道 至 添美道 無封路。而金鐘廊,海富中心 ,金鐘港鐵站並無關閉。官請控在同意案情處理,控指處理中

📌傳PW3 - 拘捕D1女警25187 李曉童(音)

🔹主問內容

現駐西區刑事調查隊第6隊,案發為z4隊。
2019.7.1回了一份證人供詞之大概內容:

2019.6.30當值z4 073x-完。08:10到政總,1900到總區。7月1 0455 候命,0530往演藝道龍匯道設防線。0715 演藝道龍匯道交界有200-300人,警和示威者彼此距離100 m。示威者有叫囂,聽不清其內容,有鐵欄,警方警告後示威者無離開。z3z4 隊伍在龍匯道方向推+驅趕示威者。0740在中信汽車咪錶處宣報拘捕並交犯人(D1) 予34731 。
——————

證人答Z4 有約30隊員,而每小隊人數相約。證人在防線後方。0730證人仍在防線後方,當時小隊推進中,證人見一名黑短衫黑短褲長髮女子一人坐喺中信大廈對面汽車咪錶停泊處的馬路上,近行人路,該女子頭留血中,證人上前協助處理傷口。其他隊員繼續推進。處理傷口期間見一名男子出現在傷者附近,穿黑短袖,啡短褲,頸掛了眼罩,雙手前臂包保鮮紙,睇唔到來自邊到。

證人指第一眼見此男子之位置無印像,留意到時他是在傷者旁,有問男人喺度做咩,對方答係幫d受傷既人。證人留意其衣着,加上警方已作警告叫離開,認為對方有參與非法集結,於是進行拒捕,即a1被告。無印像對方有無話點解喺度。

證人幫女傷者期間,無印像D1有無幫手。該處有3-4警員在旁處理傷者。後交被告A1予34731,忘記34731幾時到。隨後由34731處理A1。拘捕A1時已處理完傷者。

🔸d1辯方盤問

📹播片1 -  07:29:00-07:29:20
(按:見警追人中,有人被警拉衫至露出膊頭 ,一男一女背住鏡頭走)

辯指片見一男一女,女背住花背包,證人同意為主問提到自己見到的女傷者+片中女子其身旁是D1

證人同意是先處理傷口才拘捕D1 ,就片顯示之階段,同意還未拘捕D1/處理女傷者之傷口。同意片中D1和女傷者一齊行 。

就主問證人指推進間見女傷者一人坐在停泊處,辯指當時D1在女傷者旁邊,證人答無留意 ,因想優先處理傷者無留意女傷者身邊人。辯指女傷者坐地時d1已在她身旁,控指有時間性問題。辯指當證人行去女傷者時D1已在她旁,證人指無印象無留意。

📹播片2
(按:地上見一女短褲短衫,有女聲喊叫,白衫警員在她旁,有一黑衫男子在該女子旁)

證人同意片見之黑衫男為D1並位於女傷者旁。同意片中見由一白衫警員替女傷者處理傷口中,證人同意當時自己還未為女子處理傷口,同意是在片顯示之階段後才行往傷者處。

辯指片中白衫男警當日有用D1提供之急救包物品處理女傷者傷口,證人答在自己在場下之階段並不知道。辯指證人主問時指處理女傷者期間見一男子出現的講法是記錯,因片顯示在證人出現前D1己出現在女傷者旁 - 答不同意,因替女傷者處理傷口期間無留意。

🔹覆問

2019.7.1有無見D1和女傷者在向前行之情境,即辯方之片1  - 答無

見女傷者坐在地上,有留意到已有警替其處理傷口,即辯方片段2中之白衫男警,自己後來才去處理傷者,後再發現D1
———————
重召pw2 以相片確認煲底和連儂牆位置,證人指唔知連儂牆實際位置。

———————
📌今日完,星期一10:00全天審訊
- 將會傳拘捕D5 D6 警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5/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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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控方代表是大律師到庭表示因身體不適,希望法官批准押後。

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1430繼續。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7/25) #0701金鐘

A1 周(37) / A5 戴(17)
A6 戴(17) / A7 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A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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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1436 開庭

📌傳PW4 (搜查及看管D1 )警長34731 莊小龍 (音)
🔹主問
現駐守旺角警署,案發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行動組,0740 時在龍匯道對出公眾停車場PTU 女警PW3將一狗捕男子即D1 交證人看管。同意0756 至0809 時在場替D1搜身,🫂播放 P29片段,實際時間約08:14分見到黑衫白圖案上衣穿短褲為D1,自己正搜查其物品,證人手中紅色物件是D1身上急救包。
🔸盤問
D1代表
搜身找到紅色急救包即片中所見,問是否有膠布剪刀?答現時記不起,只肯定包內有急救用品。有問過D1 係咪識急救,他答識。急救包冇檢取作證物,PW4解釋因其身上有其他物品如護目鏡,手套、護頸布,相信這些才同案件有關所以只檢取這些
🔹沒有覆問

📌傳PW5 (拘捕D5) 警員 22803 X文禧(音)
🔹主問
案發發PTU Z連第4小隊,7月1日參與踏浪者行動,2019年7月5日11時撰寫3頁供詞。部份供詞以65b (P375)呈堂[刪去衣著形容] 。7月1日當天04: 50到達灣仔分域街,0720 時推進至中信大廈外圍,仍有200人在場對峙,有人投擲水樽,Pw5在最前排作警告但無效,後來0725 時示威者後方向警方推出一架紅色鐵籠車,於是大隊推進,PW5揮動警棍,10米外示威者揮動長傘,有些傘打開有些不是,PW5用圓盾抵擋及推進,留意到有多人繼續用傘督向警方。之後看到一名男子示威者正以雨傘不停督向身邊同事,警告後仍照舊於是上前制服該人(即D5)並帶到龍匯道錶位坐低以口頭宣布拘捕及隨即搜身,其後DCP 2737前來協助,最後帶D5上警車。問到D5手持之長傘截停後放在何處,PW5答在混亂中不見了沒檢取,確認截停後視線一直沒離開過D5。

1521 小休 至1532

🔸盤問
D5代表
同意口供 指6月30日上午730當值,0830去到政府總部,晚上1930到警察總部,11小時內作等候指示沒休息,直至7月1日 0430 出動又再等候指示約10小時也冇休息或睡眠。7月1日 凌晨0530 至到0725在灣仔至金鐘一帶執勤。0725時見到紅色鐵籠,同最前示威者距10米,確認自己右手持警棍,推進時會揮動,另外左手也持透明圓盾作保護,可看穿見到前面景物。同意多過一人用雨傘督向警隊同事,不同意前排有示威者打開雨傘督向警方之時應該看不到該人,PW5解釋會有罅隙仍會見到持傘人樣貌。沒開的傘是向前督,而示威者用傘曾督中同事身體及盾牌。印象D5用已關上雨傘向警察督,見到其衣著就如庭上刪去口供所形容,黑衫黑長褲及深色鞋。位置在示威者第幾排,答不知分多少排總知在視線範圍內見到佢。進一步指D5是黑頭髪約1.75米高及廋身材。其手持雨傘因混亂中不見了只記得是淺色,不肯定D5督中了幾多位同事。上前時用手禁住D5制服,帶去龍匯道咪標位坐底,具體制服情況如禁左定右方因太耐唔記得,印象D5是企住。不同意作供指D5用傘督時衣著其實看不到,只是說出拘捕時見到之衣著,也不同意D5沒有用雨傘督警員。不同意6月30日起已連續工作20多小時太倦有機會認錯人。不同意制服時D5想起身但被警員用棍打手臂叫「唔好反抗唔好襲警」,D5放棄起身。

📌案件管理
PW5主問未完,明午繼續會播一片段及估計有十五分鐘主問,另外明天將傅召D5 之證物警員 ,之後原打算傳召拘捕D6警員,但負責拘捕D7證人星期四不能出庭有可能要調往明天。

1629 完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 繼續,D1 代表會缺席但指示律師可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11/25) #0701金鐘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

上午進度:

1013 開庭

D5代表致歉因新界道路早上有兩宗意外阻塞遲到。控方表示加開3月28日但不早於1200,另外4月2日下午1430才開庭。

📌傳PW8 偵緝警員15010 何溢坤(音) - 負責查看片段辨認4被告

🔹主問
現駐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委派為本案之調查員,於2024年1月4日為案件撰寫了一份口供,第5頁起因同本案無關遮蓋,口供以65b 星堂(P40),證人工作負責觀看以下片段:
1)警方現場拍攝錄影片段
2)中信大廈CCTV錄影片段
3)經互聯網絡下載公開片段包括:
a / HK01
b/ ONCC TV
c/ TVB 新聞
d/ 香港開電視
在片段中審視查看有否有被捕人在被捕前於片段中出現,主要依賴比對警署拍攝被捕人之相片冊(P15 至P20),憑各人樣貌、衣著及裝備辨認,上述3項片段分別各總長共6小時、10分鐘及60分鐘。估計自己反覆以慢鏡,快鏡,定格及放大前後共看了約400小時才找出本案4被告,自己紀錄了相關片段時間並作了截圖。控方呈上庭上播放片段列表MFI 2。打算庭上按次序逐段播放,證人已替被告各自作作截圖冊分別呈上,有被告代表即指也想收到其他被告截圖,法官休庭讓控方處理。

1040 休至1057

主控指示PW8每當見到被告便用箭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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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 07:18 時起出現,戴口罩、有眼罩,揸住紅傘,穿黑色衫及孭住背囊

是大律師再用手機作截圖,做了數次後法官便問辯方其實針對此證人所呈堂截圖是否爭議,各人表示不爭議手上截圖是被告,但如主控一路播片又再用手機作新截圖甚至放大則希望預早收到,以便索指示作盤問,法官休庭予雙方討論是否可省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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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討後控方指會再在片段中再作新截圖,要求押後至明天12:00,𠄘諾會利用今天餘下時間作新截圖並交辯方,各辯方代表不反對。

1226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2:00 繼續。

早上總結:「截圖呢啲唔係應該一早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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