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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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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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提訊

A1: 羅(26)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背景:D1於2022年11月22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但因確診肺炎需要隔離,暫時維持擔保。
——————
辯方律師指今天未能聯絡被告,法庭向被告發出拘捕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09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判刑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9月1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 [2/4] 已完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6/15]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10: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524銅鑼灣

袁(26)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被告正式答辯,他承認控罪❗️

主控官讀出控方案情: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褲、亦有𢹂帶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被告同意上述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確認被告沒有案底。

控方申請充公所有證物,除將八達通歸還被告。辯方不反對。法庭批准。

辯方向法庭確認被告已觀看所有控方片段。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投訴控方,只是告訴法庭被告並非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控方提及被告曾被短暫釋放,然後被重新拘捕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 上訴法庭亦已在CACC164/2018案中列出了12項與量刑相關的因素和考慮,即:(1)暴動事件是早有預謀,或是突發出現;(2)參與暴動的人數;(3)暴動的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和地點;(5)暴動的時長;(6)暴動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暴動的潛在威脅;(8)暴動對滋擾公眾的程度;(9)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暴動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在暴動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

辯方有提及被告因本案造成的傷勢。控方認為相關資料距離案發半年,難以證明被告的全部傷勢是因本案造成,但同意被告有可能因被制服時受傷。
=============
案件會押後至2023年9月26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10庭作判刑,其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彭法官邀請辯方就被告傷勢的議題提交進一步文件支持說法。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暫代區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袁(26)

控罪:#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法庭指已經收到有關被告傷勢的文件。辯方指可以證明傷勢與本案相關。控方沒有補充。

判刑理由:

🔍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暴動」罪,並同意相關案情。

控方案情如下:

背景:

有人於2020年5月24日發起公眾遊行,但是次遊行未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於同日12:56時,有約500人在崇光百貨外聚集,其後佔領對出的馬路,叫喊口號和展示口號旗幟(包括「天滅中共」、港英旗、美國國旗等),即使警方發出警告,人群仍然沒有離開現場。

根據片段(辯方不反對真確性),在上述過程期間,現場人群有叫喊:

⁃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 「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 「香港人,反抗」、
⁃ 「解散警隊,刻不容援」、
⁃ 「Fight for freedom,Stand with Hong Kong」、
⁃ 「黑警死全家」、
⁃ 「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

展示「香港獨立」旗幟;歌唱「願榮光歸香港」;以及高舉「五一」手勢等。

於同日約13:12時,示威者打算走往灣仔,他們佔領行車路,車輛不能通行。

於同日約13:20時,有示威者攻擊警員,因此警員向波斯富街後退,過程中示威者仍有向警方投擲硬物、玻璃樽、雨傘、水樽、和樹枝等物件。

於同日約13:24時,警方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

控方播放相關片段顯示上述情況(辯方不反對真確性),以及有警員在軒尼詩道制服一名人士,控辯雙方不爭議這名人士是被告。

被告的行為:

被告被指曾在軒尼詩道與波斯富街的行車中央分隔線拾起磚頭,並跳起向警方投擲,但很快他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被警員制服,並於約13:25時被捕。在被數名警員制服過程中,被告有激烈反抗。當時被告頭戴鴨舌帽、身穿綠色上衣和黑色長褲、運動鞋、亦有𒹂帶可伸縮的雨傘、望遠鏡、外套、和其他衣服等物品

📄背景和求情:

被告案發時24歲,直到今日仍是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被告與家人同住,有良好和穩定的家庭和工作的背景。被告亦已經有更生的計劃。

在口頭補充求情階段時,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

⁃ 被告當日不是在崇光百貨外被制服,亦沒有證據指被告有參與起初崇光百貨的集結,或是叫喊煽動性的口號,故被告的參與程度較低(被告亦不是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但同意案發時在崇光百貨外的人群都是普通裝束;

⁃ 被告沒有帶備保護裝備,如黑色裝束和頭盔,亦沒有佩戴蒙面物品,如面罩;

⁃ 被告沒有計劃參與衝擊性行為,被告亦沒有計劃參與集結,他原本是前往電腦城,被告案發時的裝束亦可以支持這點;

⁃ 被告沒有干犯其他控罪,亦沒有人因被告的行為而受傷

⁃ 被告是於最早的機會認罪,節省法庭時間;

⁃ 被告因本案而留下傷勢,需要定時到醫院覆診;

⁃ 被告由被捕至起訴相距2年(被告在此期間曾被短暫釋放),被捕至今已經3年,案件數次押後都是因為仍未收齊控方的文件,並非被告拖延案件),其間被告和家人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亦影響被告的規劃,但被告仍有參加一些活動尋求協助;

⁃ 被告的求情信可示被告明白自己衝動行為的錯誤,承擔責任,有所悔意

⁃ 被告深受身邊人的喜愛和讚賞,亦得家人的支持。被告有良好的家庭,是家庭的支柱,有良好的背景,過往是奉公守法的人,也未曾缺席過警署報到,重犯機會十分低

⁃ 就案例而言,辯方呈上一系列「魚蛋革命」的上訴案例,當中CACC113/2018案是涉及投擲磚塊的行為,以及有多位警員受傷,上訴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6個月;而CACC130/2017案和CACC164/2018案的縱火和警員受傷的情節都較本案嚴重,故本案的量刑起數不應高於監禁5年

📌量刑原則 - 暴動罪: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 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本案判刑:

辯方引述一系列上訴庭「暴動」罪的案例。然而,上訴庭沒有就「暴動」罪訂下量刑指引,但這類案件一般而言是處以監禁4至5年。

是次遊行集會帶有破壞社會安寧的成份,事後演變成暴動,被告是在暴動發生時參加其中。

在非法集結未演變成暴動之前,示威者在集結中已展示他們的鮮明立場和主見,就是公然挑戰國家的主權和法治,這點是可以從叫喊的口號和展示的旗幟中反映。被告主動襲警的行為亦可示其挑戰和仇視警方的心態,這亦令被告在暴動的角色不能被淡化。

事實上,被告當時頭戴帽和身穿黑褲,在當時沒有下雨下仍帶傘,更是有帶備望遠鏡和額外衣服,這些可見被告是有預謀參與暴動。

不爭的是參與是次暴動的人數有約500名之多,他們佔領銅鑼灣主要路段,使銅鑼灣被癱瘓,後來他們更是主動挑釁、追趕、和襲擊警員。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被告的傷勢。相關求情是得到醫療報告的支持。

辯方在求情時提及案件延誤和心理壓力的情況。法庭的經驗是這類案件是往往需要數年時間處理,但明白被告面對龐大心理壓力的情況。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4年9個月,考慮到被告是第一時間認罪、被告有良好背景、被告的傷勢、和被告因本案面對的壓力,監禁3年是被告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863&currpage=T
【11月0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續審 [2/30]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上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0:00] 開庭

控方呈上兩份承認事實,第一份與三名被告有關,第二份同D3 & D6 有關。

控方讀出第一份承認事實,讀得好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有網上貼文,號召市民去大興行動基地抗議警方試催淚彈

- D3 在10月30日21:45在逸生閣,被女警2229 盧恩如(音)截停,當時D3用T恤蒙面,穿黑免短袖上衣,手袖,手套,黑色長褲,黑色Nike 背包,手揸黃色過濾口罩。
- 女警2229搜身,在背包檢取一支噴漆,一個藍色泳鏡,一個黑色口罩,六支生理鹽水
- 22:08 時,警員19210 邱家傑(音)拘捕D3,警誡下有回答,10月31日00:40~01:18,做D3的第一份會面紀錄,01:18~01:50,做D3的第二份會面紀錄
- 23:35時,警員5890 劉志分(音)替D3 拍攝5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15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6 在10月30日21:43 在建生邨商場,被警員23911 截停,D6當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孭黑色背囊
- 21:47時 警員23911 搜身,在背囊檢取黑色手套,黑色盒和泳鏡
- D6 被拘捕,23:35~01:45,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6 拍攝4張相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7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D11 在10月30日21:45 在良運街近燈柱FA2595,被陳定邦(音) 督察截停,D11當時戴藍色口罩,3M手套,穿黑色長袖衛衣,深色長褲,孭斜孭袋
- 21:48時,警員19141以非法集結和蒙面拘捕D11
- 21:49時,警員19141搜身,檢取藍色口罩,灰色手套
- 23:30~01:45時,警長5890 劉志分(音)替D11 拍攝5張相
- 11月1日 警員58721在D11家中檢取Nike鞋
- 2020年6月15日,警員7272 曾比得(音),為證物拍攝8張相
- 相片一直由警方妥善保存,不爭議證物鏈

- 2019年11月4~5日,偵緝警員8811 從互聯網下載公開媒體片段,包括Now 新聞,獨立媒體,香港電台,作出截圖

陳官叫暫停,表示跟唔到控方所講嘅相片,指示要修正。

[10:24~11:24] 休庭

控方修正好,在圖片加上證物編號,繼續讀出承認事實:
- 由香港電台和now 新聞片段截圖,指出相中人是D11
- 由警員15190 石永樂拍攝的片段,和文字描述,準確反映真實情況
- 逸生閣大堂(大門和郵箱位)的CCTV片段
- CCTV截圖指出D3
- 地政署地圖
- D3, D6, D11 均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讀得更快,大概如下:
- 2019年10月30日20:50,約200人集結在良運街近大興基地,叫「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人向警方射雷射光
- 約60名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基地正門集結
- 約晚上九時,X2 小隊高級督察吳慶昌警告散去
- 21:06~07 警告非法集結
- 21:10 支持者離開,示威無理會
- 21:11 再發警告非法集結,要散去,否則使用武力
- 21:30 示威行動升級拆鐵欄,架設路障
- 2019年10月30日 在大興行動基地發生非法集結

鄭官睇證物

[12:00] 傳召PW1 高級督察 吳慶昌(音)
🔹證人在當日係X2 小隊指揮官,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1月26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09:00早更,當值X2小隊指揮官,晚上8時X2 小隊在大興行動基地(Tai Hing Operation Base, THOB) 防備,20:50時在水馬範圍內,見有60人聚集,有人戴口罩,有人用咪嗌口號;在震寰路對面二三十米外有約200人聚集,多數著黑衫,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叫口號「黑警死全家」、「死黑警」,有途人圍觀聚集。

走出THOB勸兩班人離去,21:06 在THOB 外用擴音器發警告,警告正在非法集結,叫60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21:07 在THOB 外用擴音器向200人發警告,正參與非法集結,展示藍旗,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示威人士無散去,繼續嗌「黑警死全家」、「死黑警」。21:08 小隊返回THOB觀察,21:10 走出THOB用擴音器警告60人,正參與非法集結,指示離去,否則使用武力,該批人向青松方向離去。21:11 用擴音器向良運街200人警告,展示藍旗,警告使用武力,有人有遮蓋物品,不能辨別身份,警告要除口罩。21:13 小隊返回水馬內,觀察約20分鐘,見到有人在麥當勞對出拆欄杆,干擾交通燈,因為正在部署中,X大隊會支援,在THOB內等,知道有另外3個小隊在外圍青松路、建生邨、(另外一個聽唔到),X2小隊在THOB設防線,防止示威者逃去,拘捕完成後,帶X2 小隊返回THOB 內。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控方播出香港電台直播片段,見到大波man與支持政府人士在大興行動基地正門外聚集,有黑衣人與他對駡,PW1兩次行出水馬外發警告,第二次之後支持政府人士離開。

🎥控方播出由警員15190拍攝的片段,由大興行動基地內向外拍攝,引證PW1行出水馬外發第一次警告,約5分鐘後返回水馬內,片段完結。

[12:42] 🔸D3 律師盤問
PW1 熟悉大興行動基地附近的地方,有屋苑有商場,當日設立防線,但無封路,無封大廈,行車路與行人路可以自由走動。

PW1知道行動之前兩日,有不明氣體影響民居,有新聞報導,但唔知道有居民受氣睇影響,不適送院,唔知道有區議員要求警方調查,PW1無參與調查。

片段中認到自己,有戴防雷射光嘅護目鏡,因為上過天台觀察,有人用雷射光射向警署天台,因此戴防雷射光眼鏡,眼鏡由警察部發嘅,PW1無帶裝備遮掩口鼻,知道其他警員有,嗰啲係防火裝備,因為示威活動有人掟汽油彈,戴防火面罩保護面部,唔同意律師指面罩,可以避免氣體刺激,因為無過濾功能。

[12:50] 🔸D6 律師盤問
PW1在灣仔工作,因事件派去大興,知道大興對面係逸生閣,前面係建生商場,有輕鐵站在商場門口,行一分鐘到達,唔清楚30號晚九點健生商場有無封鎖,唔知道商店有無封,唔知道餐廳有無人,唔知道輕鐵站係咪正常運作。

X大隊的另外3隊人,不是在THOB內,係從外面過嚟。

[12:57] 🔸D11 律師盤問
10月28日和29日PW1都不在大興,答唔到28日大興有無不明氣體,在30號當日,唔知道有人在網上貼文去大興示威,律師指當日有200人聚集,係抗議不明氣體,PW1稱唔使考慮,只知道係未經批准集結,同意律師指當時有諗過可能係抗議,同意唔了解做乜抗議,但無申請,所以發警告,唔同意因為唔充分了解事情,所以警告係片面。

關於60支持者聚集,PW1唔識石房有,聽到有對駡5~10分鐘,但唔清楚,因為在水馬內。

返回水馬內觀察了約20分鐘,人群並未散去;律師指無干擾麥當勞前面嗰組交通燈呢件事(唔同意),律師指運作正常,PW1考慮後稱應該係,有車停,指出無受破壞,PW1答見唔到。

[13:08] 控方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14: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2/30]

下午進度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4:30] 開庭

傳召PW2 警員 18309 梁家傑(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行動完畢,任務係大車看守員,20:30 在大興行動基地外,有大量人士聚集叫囂,設置路障,用雷射光射向警署。

21:30 從通信機得知,PYU X3 小隊於大興行動基地外作出警告,本隊由震寰路向大興行動基地掃蕩,見有數十人逃向兆軒苑,部份人黑衫黑褲,用本地話叫「走呀」,懷疑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追至相距約20米,人群繞過逸生閣,視線短暫受阻隔,見部份人衝入逸生閣,大叫走呀,見有隊員在前5米,後知係22935,思疑人群係非法集結人士,跟隨隊員跑入逸生閣,與人群相隔一米,逸生閣大門無鎖,有40名黑衣人進入電梯,指示佢哋出嚟,有人左望右望,有人縮埋一角,因為人手唔夠,指示全部人踎低,防止逃跑,後來隊員陸續到場,對人群作出調查。

22:17 指揮官遊天健宣布拘捕,PW2 協助X3小隊押解被捕人士到警署。

主要控引導PW2澄清,文中PYU應為PTU。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14:42] 🔸D3 律師盤問
任務係大車看守員,但不只是係看守大車,20:00前係在車上守候,20:00後有指示落車,到大興行動中心外等候。

PW2 唔記得大興行動中心一帶有冇封路,當時面對着一班示威者,唔記得中間有冇車經過。

陳官請PW2避席,指使唔使再問?PW1已經確立咗,附近一帶冇封路,控方亦無覆問,係唔係可以減省到?

PW2繼續,去到震寰路近兆軒苑,距離示威者20~30米,大家企喺度對峙,同意數十人之中有夾雜着唔同衣着嘅人,從通信機收到進行掃蕩,PW2就跑向示威者,佢哋向兆軒苑跑,開頭時在馬路,橫跨震寰路,跨過馬路與行人路之間嘅花槽,所經過嘅行人路有其他途人,同意追人群期間,有短暫視線阻隔,不能準確數到人數,追截過程中唔知有冇人加入或者離開人群,同意人群去到逸生閣大堂之前,大堂係有人,同意護唔到大堂嘅人從何而來,截查工作由其他隊員做。

[14:55] D6 & D11 律師無盤問,控方亦無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長 1729 周成志(音)

🔹證人在當日係X3小隊成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19年10月31日所寫的口供,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返早更,09:00~18:36,督察遊天健在21:35通知X2 小隊發出非法集結警告,在震寰路與良運街交界近兆軒苑有大量人群進入,21:45 進入逸生閣,截查可疑人士,22:17 隊員向PW3報告,有12名可疑人士,8男4女,其中包括D3,並非住在逸生閣,無合理辯解在上址出現。向遊督察匯報,由他宣布拘捕。22:36 押解被捕人士到大興行動基地;22:45 等車到元朗警署。

鄭官同意證人供詞以65B呈堂。

之後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九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審訊 [3/30]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09:30] 開庭

繼續傳召PW5 警員 林瑞羽(音),拘捕D6的警員

🔸D6 律師盤問
呈上兩張新近揾到關於建生商場的平面圖,鄭官問張相係咪可以反映4年前商場的店舖,辯方表示商場結構無改動,控方亦不反對。

PW5近年有去大興行動基地,熟悉建生商場,知道現在做大維修,唔知道幾時開始,知道係今年內,全部封晒入唔到去,最近係一星期前去過。

平面圖大致相同,地下101號舖係當日嘅名仕眼鏡位置,扶手電梯位置相同,隔離係廚皇茶餐廳,103~105號舖,2樓有惠康超級市場,當時唔知道惠康嘅位置,之後有去過,當日無留意有無惠康,應該係有。

PW5 在平面圖畫出從何處進入商場、行走路線、在何處第一眼見到D6,他在PW5 右前方5米外,高速跑向左邊,PW5 同同事一齊拘捕D6,上膠索帶,再畫出拘捕位置,PW5指由截停、制服、調查、拘捕係在同一位置,無去商場其它位置。

律師請PW5在圖中加上D6的移動方向,當時PW5面向名仕眼鏡,D6在5米外,由右邊好快咁跑向左邊,在PW5與名仕眼鏡中間經過,唔肯定D6是否在圖中某位置轉出嚟。

昨日證供稱見到幾個黑衣人被警察追和四散,唔肯定是否在圖中相同位置,當時情況混亂,現在描述唔到當時情況,時序係入商場,見到同僚,隔咗短時間見到D6,講唔到黑衣人係進入或者出商場,無留意商場外有無尖叫,無留意重複嗌走啊,同意D6跑嘅方向係商場出口,再去係建生輕鐵站。

見到D6蒙面,只係見到眼,口鼻係遮住見唔到,無留意見唔見到耳仔,因為係好短時間,高速跑過,只係見到眼和藍色手套,無留意到咁多。見唔到嗰班人係在5米之外,大致係黑衫,無留意有無蒙面。

21:43見到D6,21:47截停,未搜背囊,現場情況混亂,擔心有其他人襲擊,擔心自身安全,移咗去103至105號廚皇茶餐廳,先搜背囊,有背囊套,無眼鏡,在D6身上和背囊無搜到眼鏡。

唔肯定在截查前,D6一直戴眼鏡,D6被PW5撲低,面向地,因此跌咗眼鏡(唔肯定),警員5642 壓落D6身體(有),令佢下巴着地(有機會),跟住上索帶(係),D6講「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唔清楚),指出有警務人員講「得,等陣先」(唔記得),有警員執咗,一直揸住(唔知)。

D6P(2)(19 & 20) 相片,D6 在廚皇茶餐廳坐低咗,無戴眼鏡(唔知),PW5稱現場環境昏暗、混亂、時間短,留意唔到咁多嘢,睇P62相冊第一號相,唔記得係D6嘅眼鏡,無留意有無戴眼鏡,但唔會誤會咗被告。

律師指出案發時D6無蒙面(唔同意),佢只係用黑色T恤圍頸(唔同意)。鄭官叫問清楚,T恤係笠住頸,還是圍住頸?律師表示要攞指示,鄭官驚訝,妳無諗過?PW5稱應該係笠落去。

睇D6P(2)(13 & 14) 相片,PW5同意在13號相中瞓在地下嘅係D6,但唔同意14號相嘅左邊就係13號相,覺得唔吻合,同意13號相中嘅D6無蒙面,同意13號相右邊有鞋,唔肯定係警員5642,唔肯定5642條褲唔係黑色。

PW5指截停D6時,制服佢在地,蒙面嘅T恤有機會係自己甩落嚟,有機會係同事拉低,50/50,目的都係想睇佢個樣,唔排除係上手扣時拉落嚟,PW5 無記憶拉過,同意在記事冊或書面證供無寫過,係主問時先留意,重點係佢衝過嚟當刻有蒙面,截停搜查時拉低或者甩咗唔係重點,所以無寫。

律師指出PW5在某一階段見過第13號相,所以才有此證供(唔同意),指出D6一直無蒙面(唔同意)。

PW5 思疑D6與大興行動基地有關,其中一個原因係逃跑,還有黑衫黑褲、蒙面,仲有就係其他警員追佢,所以有思疑,律師指出D6無蒙面(唔同意),無參加非法集結(唔同意)。

D11律師無盤問

🔹控方無覆問。

PW5回應鄭官詢問,形容D6當時衣著,有頭笠嘅長袖黑色衫(衛衣款),無笠頭,黑色長褲。

傳召 PW6 督察 陳定邦(音)
🔹證人供詞同樣以65B方式呈堂,供詞以英文撰寫,鄭官指示用英文讀出。

PW6係拘捕D11的警員,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證人供詞,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當日0900返工,職位係Commander 1,晚20:10 有人在大興行動基地愛非法集結,21:39 X2 小隊警告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規例,帶領小隊在良運街由南至北掃蕩,去到燈柱FA2595,見一可疑男子(D11)戴藍色外科口罩,在30米外逃跑向我方向,思疑佢同非法集結和違反蒙面法有關,上前追補和制服在地,21:47 在同地,交由X3小隊警員19141拘捕。

🔹控方主問
見可疑男子驚慌逃跑,追截期間一齊跌落地,衣服磨擦刮甩咗口罩,到轉交19141時,口罩一直在地,無人干擾過。

D11有掙扎,想揈開證人隻手,所以攬住佢一齊跌落地,控制住佢撳住佢。

PW6著防暴裝。

在地圖上畫出燈柱FA2595的位置。

[11:09] 🔸D11 律師盤問

制服D11時,無印象有另一藍色衫嘅速龍在場,無印象有速龍出現過,在追捕啲D11整個過程,肯定無噴胡椒噴霧,PW6 無噴過,唔肯定有無其他人噴。

律師指出係有兩個人撳低D11(唔同意),D11無掙扎,無揈開手(唔同意),有速龍向D11面部噴胡椒噴霧(無印象),D11因為不適,避開噴霧而扭動(無印象)。

🔹控方無覆問

PW6 回應鄭官詢問,大興行動基地位於良運街與良信街交界,建生十字路口(錯嘅),有人非法集結和有蒙面行為,掃蕩嘅意義係見到相信有參與嘅人會截查,唔係封晒唔畀走,係可以有人走過,例如無處理街坊。

[11:20~11:45] 小休

傳召 PW7 偵緝警員5642 李宏達(音)
🔹PW7 係處理D6證物,控方請證人在庭上讀出在2019年11月3日所寫的證人陳述書,作為主問證供,簡略如下:

2019年10月30日 08:00 返新界北B2小隊,22:05 在建生邨OK便利店附近候命,22:35在102號舖附近OK便利店,從警員23911接收AP3(D6),黑色衫黑色長褲,帶着藍色手套,有一對黑色手套,三角形眼鏡盒連泳鏡,iPhone連手機殼,八達通卡,22:37帶AP3返大興行動基地,22:45到達,22:53坐警車去元朗警署,23:15到達,10月31日00:05見值日官,00:43 發Pol 857,AP3 不回答問題,01:10 簽收Pol 857。

[11:57] 🔸D6 律師盤問
紀錄上10月30日0800當值,第二個紀錄已經係22:05,中間做咩?
PW7 稱中間無處理過D6,申請睇記事冊,詳細講述當日行程,08:00 on duty,10:00在新界北總區警署Stand by,17:30離開去屯門警署,18:30到達stand by,21:05去青松,21:45在震寰路掃蕩,10月31日08:06 off duty 。

律師指有資料顯示PW7在21:43~21:47,同警員23911在建生商場近名仕眼鏡,合力上膠手扣。PW7同意當晚有協力上膠手扣,但無寫低,PW7是CID,尾隨軍裝之後,係會協助幫手上手扣,但唔記得邊個係被捕人。

PW7着便裝,紅/白/灰色Adidas波鞋;睇D6P(2)(20)相,同意左邊灰色鞋係PW7;21號相,電視直播截圖,中間着綠色褲嘅係PW7,處理緊D5;19號相左邊係PW7;13號相,D6 瞓在地下,紅/白色鞋有機會係PW7,唔記得D6蒙面嘅情況。

認唔到13號和14號相有關連,有印象14號相係自動電梯,唔同意在14號左邊協助制服D6。

PW7當時還處理另一人AP2,指通常係處理在附近的人,口供寫在OK便利店,就唔會在電梯位,12號相嘅OK便利店同記憶不乎,可能係另一邊門口。PW7在D6P(4)相中,畫出處理AP2與AP3 的位置。

同意在D6身上搵唔到眼鏡。

律師指PW7同23911合力拘捕上膠手扣,PW7稱有同其他同事上手扣,唔記得幾多個。

PW7指接收D6時佢係坐,唔係瞓,同意在19和20號相中的廚皇茶餐廳外處理D6,22:35處理D6,之前處理其他人,入商場時聽到有人嗌走啊,但聽唔到尖叫。無聽過「阿Sir,眼鏡跌咗,可唔可以執返」,「得,等陣先」這些說話。唔記得有無壓低D6,唔記得D6有無戴眼鏡。

[12:35] 🔹控方無覆問

控方讀出兩份證人陳述書(高級督察馮鎮偉(音) 和 警員 9339 吳子豪(音))

[12:50] 控方要時間處理第二份承認事實,和其他事項,申請押後至明日。

案件押後至明日(9/11) 09:30 同庭續審,三名被告以同樣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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