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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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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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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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2]
👤杜(22) #0714沙田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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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背景
於2019年7月14日21:40時,數百人在大型反修例抗議後,到沙田新城市廣場內聚集,當中不少人襲擊在上址執行職務的警員,部份群眾向警員拋擲硬物


📌控罪(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1:53時閉路電視拍攝一名身份不詳人士在沙田新城市廣場469號LuLulemon 店外的一條停止運作扶手電梯外,兩次向下投擲物件。而被告站在該名男子附近,被告沿扶手電梯由L4跑到L3的整個過程被閉路電視拍下。


📌控罪(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21:54 時偵緝警長梁子健帶領的小隊成員20355與女警員19896,感到背部及頸部被硬物擊中,混亂間警員跌倒,被黑衣示威者用雨傘襲擊。閉路電視拍到被告撿起地上的雨傘襲擊警員20355背部的整個過程。


📌控罪(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偵緝警長梁子健在L3樓層中庭被20人包圍,見被告手持深色雨傘衝向自己,用左手抓住梁子健的背心並用手持雨傘的右手襲擊他的頭部。高級警司梁子健用右手抵擋令右手無名指受傷,遏止被告停手後被告人逃走,並隨即上前追截


📌控罪(4) 有意圖而傷人
21:55時,警員在高層398號COACH舖外追上被告,偵緝警長54112 及50562協助截停被告人,期間被告不斷掙扎,54112叫被告冷靜不果,所以用右手按住被告頭部,嘗試施用「壓點控制」。被告人反抗期間把偵緝警長54112梁啟業的無名指未段被咬斷。糾纏過程被拍下


📌拘捕及警誡
警員23491向被告搜身,但沒有在被告身上搜出身份證。於22:00時,向杜宣佈以襲警罪及外出時沒有攜帶身份證將他拘捕

警誡下保持緘默,被送往葵涌警署,01:55時被告聲稱不適,隨即被送到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03:57時在急症室檢取被告身上的染血T恤,短褲及鞋襪。在2019年7月16日把被告從醫院帶到沙田裁判法院


📌警員傷勢醫療報告及照片
偵緝警長梁子健於2019年7月15日00:20被送往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證實右手無名指有骨折警員4734於2019年7月26日在警察總部為他的右手無名指拍3照,獲准休假至2019年8月5日

偵緝警長54112梁啟業在2019年7月14日22:42時被送到那打素醫院接受治療。矯正及創傷外科陳醫生在2019年8月13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證實梁警長的右手無名指末端完全折斷。在7月15日轉送至威爾斯親皇醫院矯正及創傷外科接受斷指再造手術後,獲准休假至2020年8月31日。


📌其他專家報告
腦精神科余醫生在2020年7月28日的專家報告中,認為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咬斷偵緝警長54112的右手無名指是出於自願的,理由是咬噬力度強勁,導致梁警長無名指粉碎性骨折,而且因右眼區域疼痛而作出咬噬反應的反射動作並不存在,亦沒有文獻記載在驚嚇刺激下咀嚼肌會作出咬噬。

精神科專家鄧醫生在2020年7月17日為被告進行精神狀態檢查,並沒有觀察到拔毛癖、咬指甲等重複、強迫行為,亦無發現專注力不足或過度活躍症等「衝動控制障礙」。辯方精神科專家王醫生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支持被告行為是一時衝動而非有預謀的結論。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1/15]
#0813機場 #非法集結
D3:高(24), D4:麥(23)

控罪:
(1)非法集結

#開案陳詞
2019年8月13日下午至2019年8月14日清晨期間,香港國際機場出現了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示威活動。數百名示威者在1號客運大樓內集結示威,他們佔據了大堂,有關活動影響不少離境旅客,令機場服務嚴重受阻。

控罪一所指控的「非法集結」罪發生於8月13日晚上約2300至2310時。由於一名人士較早前在離境大堂內發生的一宗事故中報稱受傷,救護人員奉召到場協助。由於當時示威活動正在進行中,離境大堂內聚集了大量示威群眾,救護人員幾經辛苦才能通過重重的人群,將該名受傷人士送上一部救護車上。警方當時亦分別派員乘座多部警察運輸車輛及便裝警車前往離境大堂外的暢航路的行車道提供協助,護送該救護車離開機場前往醫院。

當車隊在行車道上開始離開的期間,有部份示威者開始走近警車,其中警察運輸巴士AM7998在出境大堂2號區(下稱「2號玻璃屋」)外斑馬線被示威者阻擋。集結的示威者(不少於20名)中有人將大量行李手推車放置在AM7998的前方阻擋該車前進而尾隨的便是載着該名受傷人士的救護車A291以及另一部救護車和其他多部便裝警察車輛。

當中激進的示威者群情洶湧,除了阻礙車輛在行車道上前進外,更有人拍打警察運輸車並向車輛投擲雜物和水樽。期間有示威者手持電筒及鐳射筆以鐳射光照射車輛上的司機及其他警務人員,亦有人用警棍擊打警察運輸車的車身。同一時間,有示威者用行李手推車撞向另一輛便裝警車RP 5974的後方。部分圍繞着眾警車集結的示威者亦對一眾警車的車身拳打腳踢,造成不同程度的損毀。兩部警方便裝車輛UT2365和RP 5974的損毁情況可見於呈堂的兩本相簿本之中(證物P92-P93)。

最後警方派員到場增援以及堵塞行車道的物件被其他人移走後,一眾警車最終於約2310時開始陸續駛離暢航路的行車道。


1207 播放片段P78L

(留位後補)

明天0900時續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5]
D1: 黃(31), D2: 吳(23)
D3: 蘇(24) #0707旺角

控罪:
(1) 猥褻侵犯另一人 [D1]
黃手足被控於2019年7月7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與西洋菜南街交界,猥褻侵犯女子X。

(2) 非法禁錮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將女子X非法及損害性地禁錮,並在違反其意願下將她羈留。

(3) 非法集結 [全部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各被告否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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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2019年7月7日尖沙咀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遊行,由梳士巴利花園到西九龍高鐵站結束,警方根據公安條例就該遊行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遊行於15:17時結束,大批示威者沒有根據公安條例預先向警方通知並在尖沙咀、油麻地及旺角逗留。約22:00時,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旺角聚集。

到22:40時控方第一證人女子X獨自在旺角閒逛並用電話拍攝一些照片。到西洋菜南街與山東街交界時,一名身份不詳的女子走近並聲稱X影佢相,該名女子試圖搶走X的電話不果,X感到驚慌,跑到西洋菜南街後被一群包括首被告的示威者(多於3人)包圍。他們懷疑X是便衣女警拍攝示威者,於是用粗言穢語指罵X,又要求X删除電話內的相片或錄像。

[案發過程]
首被告把X推在地上,雙手緊緊抓住X的肩膊及雙臂將X束縛,使X十分害怕不斷掙扎。首被告從X背後觸摸X兩旁胸部外側,X不斷呼救。首被告與其他示威者繼續束縛X,首被告從後拉住X雙臂,把X拉向自己,將私處壓向X的臀部。而其他身份不詳的示威者則拉住X上衣、抓緊X的左腕及左腳。首被告又用左前臂勒着X頸部,使X呼吸困難。其後第三被告戴着口罩,加入該示威者行列。第三被告抓着X的右臂束縛對方,X叫第三被告及其他示威者讓牠走但不獲理會。

最終X得以逃脱,跑向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的警方防線,X向警務人員表示被包圍施襲。事件歷時約13分鐘,經過被媒體拍下,清楚攝錄各被告的衣著、特徵、首被告容貌,在被告家中搜獲案發時身穿的衣物。

📌醫療檢驗報告
2019年7月8日X到廣華醫院急症室求診,醫生診斷X四肢多處有瘀傷,右眼眉上方輕微腫脹及觸痛。2019年7月9日女子X到尖沙咀警署報案,偵緝警員10001撿取X在事發當晚穿著的衣物及攜帶的布袋為證物。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15]
👥D1陳(40), D2陳(20)
👥D3李(26), D4郭(23)
#1001荃灣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 縱火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理辯解下用火損壞另一人的財物。

各被告均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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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陳詞

📌控罪(1)暴動 [針對所有被告]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集結並作出非法行為,包括以雜物架設路障堵塞行車路、破壞道路設施及燃燒雜物。約15:30時新界南機動部隊奉命到場,掃蕩至大河道清理路障,並驅散在海霸街非法集結的示威者。此時,有約200人佔據海壩街,他們在海壩街與啓志街交界以雜物設置路障並築起防線,以水馬及傘陣與警方對峙。他們大部分穿黑衣、頭盔等保護裝備,亦有示威者手持棒狀物、鐵枝、自製盾牌、戴上防毒口罩。他們敲打欄杆、向警方揮動鐵枝,亦有示威者從地上掘起磚塊、用汽油彈掟向警方防線。

於是,新界南機動部隊A大隊第4小隊在大河道面對海壩街附近設置防線。小隊指揮官陳文傑督察向海壩街的示威者發出多次警告,指出示威者的集結是未經批准的,命令現場人士立即散去,否則警方(將進行拘捕行動/發出催淚煙/速離否則開槍)。但警告無效向警方防線作出推進,但示威者沒有散去,更不斷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磚塊等硬物。後來示威者意圖再推進,故警方發出橡膠子彈以作驅趕,但示威者仍停止暴力衝擊行為。


📌控罪(2) 縱火 [針對第一被告]
在上述暴動發生期間,約15:53時一名穿黑衣,手持深色雨傘的示威者,將可疑液體淋上行人路並燃點做成一條「火線」橫跨海壩街的行人路。由警方拍攝影像看見D1在地上畫成一條火線,身穿黑衣黑褲白鞋以白布裹面,手持一把與別不同的淺藍色縮骨遮,行到火線後將?投入火堆。警方亦拍攝到D1當時與其他示威者縱火的情況。

讀得太快。。。。後來警方推進荃興徑,警方看見4-5名人士於荃興徑,警員20374於「金坊泰國美食」門外拘補D1,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在其身上搜出黑藍色手套,綠黑色打火機、一張電話卡、一張SD卡、一條白色毛巾。

D2 陳
當時身穿白頭盔、粉紅色頭盔、游泳鏡、灰背囊。在其背囊發現1000ml生理鹽水、黑手袖、一張長者八達通、一張八達通、四枝10ml消毒藥水、一件黑色圓領tshirt及一張電話卡,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

D3 李
於啟智街及海壩街交界被捕,被捕時穿著黑衫黑波鞋,面戴防毒面具,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

D5 郭
在啟智街及海壩街交界被捕,面戴灰/粉紅色防毒面具及黑色書包,在其身上搜獲身上有一頂黑色漁夫帽、一個3M眼罩、深藍色外套、一張sim card、一張八達通,並現發袋中有一枝以透明密實袋內藏有紅色「東元牌」聚氨酯泡沫填縫劑。警員發現上述物品,其後以非法集結將其拘捕。

其後示威者後退以消防車後作為防線,但仍然不斷想推進警方防線,故警方撤到大河道並將第二三五被告帶往大河道橋底看守,示威者隨即再次霸佔海壩街,1628帶所有被告坐警車前往荃灣警署。

控方讀出9名證人口供
雙方拘捕警員將會出庭作證,控方法官認為控方需要傳召陳高級督察出庭作證。法官認為有連貫性問題,故控方表示撤回高級督察陳文傑口供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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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第一位證人警員 20374
2019年10月1日駐守新界南A大隊第4小隊,當時在青山公路荃灣段眾安街交界進行掃蕩。得知當時有百名示威者在荃灣街市街及海壩街聚集及堵路,有示威者用水馬築成路障,當時尾隨有其他刑事偵緝隊同事幫忙。當時整隊有30多人,由青山公路荃灣段,再往兆和街,然後往荃灣街市街,其後經天橋底往海壩街及大河道交界,警員在15:40掃蕩到大河道及海壩街交界。

當時見到前方約100米有大約200名示威者進行聚集及堵路,示威者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有外科口罩、亦有帶防毒面具,示威者用水馬、雜物形成路障。警員記不記得水馬的形狀及尺寸,亦忘記雜物是什麼雜物。當時見到示威者手持鐵枝、扔磚頭向海壩街、扔氣油彈。警員表示沒有留意磚頭從哪來。當時小隊指揮官曾經發出藍旗及面向示威者作警告,亦有使用擴音器。除此之外,亦有舉黑旗,但警員表示忘記黑旗幾時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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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PW1警員 20374 繼續作供。警員供稱示威者未有理會警方警告,於是與隊員由昌泰街往荃興徑包抄海壩街的示威者。當時小隊指揮官給予指令,隊員施放催淚彈及橡膠子彈驅散示威者,當時見到4-5名黑衫黑褲示威者由海壩街方向跑入荃興徑,有人手持硬物及手持雨傘作防禦。其中一位黑衫黑褲白鞋1.8米高、白毛巾蒙面、手持藍傘,期間該名男子一直跑向警方方向,並在金坊泰國美食門外被捕。

📌拘捕D1過程
小隊指揮官隨即指示警員及其他警員制服該名男子,該名男子見到警方後想轉身逃跑,但最後都被警方制服。該男子情緒激動,故警員使用塑膠手扣扣住雙手,雨傘掉落在身旁,制服期間有隊員把男子毛巾及口罩除下,口罩亦被扯斷,白色毛巾在頸部位置,後來得知該男子為D1。

拘捕後隨即在其身旁撿取口罩及雨傘,因當時拾取證物亦有大量示威者,故警員隨即在金坊泰國美食外將證物交予女警21690。警員與其他警員押解D1於大河道巴士站恒生銀行門外,巴士站押解期間,D1爭扎並嘗試往大河道逃跑,故警員與其他警員再次制服D1,將第一被告押解回巴士站。

警員稱由於仍有大量示威者,故將D1大河道天橋底近荃灣街市街位置。警員在安全情況下,於天橋底撿取D1頸上的白色毛巾,警員撿取證物後給予PC11125處理。PC11125期間亦有作出拍攝。控方申請播放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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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15:00時左右,有大約二百人在海壩街及路德圍交界集結。

👨‍⚖️練官旁述
庭上播放警方拍攝的影片,法官描述大部份集結者身穿黑衫、戴上面罩及頭盔,前排約三十人打開雨傘,舉傘的方向並非指向天,形容持傘的目的不是「防太陽」。整條海壩街被水馬、路牌及其他雜物堵塞。法官在影片播放期間指岀後排的集結者向海壩街及大河道交界的警方防線投擲硬物,包括磚頭及汽油彈,形容他們為「暴力的示威者」。

警員作供指收到命令到現場進行掃蕩行動,企圖在荃興徑包抄海壩街的示威者。在轉入荃興徑時,警員看到有四至五名黑衣人在金坊泰國美食外投擲硬物並散去。其中一人以白色毛巾幪面,手持藍色雨傘被認岀為D1。警員指D1被制服後情緒激動及有爭扎。由於制服期間海壩街仍然有大量示威者,為安全考慮口罩和雨傘交給女警21690。被告則被押解到大河道的巴士站,然後被送上警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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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於2021年3月9日 10:0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七庭繼續,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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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開案陳詞

📌背景
由2019年8月31日傍晚開始,為數眾多的示威人群在灣仔及銅鑼灣等地點集結,佔據行車線並以雜物堵塞馬路。此外,示威者亦投擲汽油彈、縱火、毀壞他人財物、襲警等行為。大部份示威者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

同日約19:50時至19:58時,多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示威者,用長棒及油漆等工具破壞豎立在軒尼詩道340號大廈外牆上平台的大公報標誌。同時,部份示威者集結在附近的軒尼詩道行車線上,揮動手上物品向作出破壞的示威者示意,並向上述標誌照射雷射光。


📌驅散示威者的過程
由警署警長伍國雄主管的水砲車組成的警方防線,由金鐘開始向東沿軒尼詩道掃蕩。在20:03時,警方防線抵達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一帶。其時示威者集結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上,以強光朝向警方;亦有示威者以垃圾桶堵塞軒尼詩道行車線,他們與警方防線對峙,無視警方的警告。

警方繼續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驅散示威者,部分示威者撤退入克街跑向灣仔道,但眾多人士仍未散去。在20:13至20:18時,示威者在軒尼詩道298號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彈、縱火及堵塞杜老誌道行車線。警方發出警告並以水炮車向集結人士噴射顏色水劑。

PW1曾俊鎬督察及PW3警員袁嘉安等人到摩理臣山道及天樂里一帶掃蕩,牠們見到約十名身穿黑衣、戴頭盔及面罩的人集結在天樂里與灣仔道交界一帶。亦有逾百人沿軒尼詩道及灣仔道向東逃跑,亦有人以大型回收箱堵路,控方指該集結為暴動。


📌截停及拘捕
本案兩名被告亦屬上述逃跑人士之一,他們被警員在灣仔道近陳東里截停時,均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防毒面罩。此外,D1被截停時戴著頭盔,D2則手持長雨傘及行山杖。其後警員從D1身上搜出一部對講機、3個濾毒罐及生理鹽水;從D2的背包搜出一支雷射筆、護膝、頭盔、護目鏡、手套。


📌檢驗雷射筆
經檢驗後發現該雷射筆根據IEC 60825標準,屬於第IV級。在60米範圍內被直接照射可造成視力受損,對被其照射的皮膚亦屬有害,肉眼觀看其「漫反射」亦可能有害。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9]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暴動

D1: 郭(23) / D2: 羅(31)
D3: 姚(34) / D4: 丁(26)
D5: 蔡(24)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罪行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的一帶,連同另一 #營救理大 案的10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罪行詳情指D1郭於同日在香港九龍北海街與吳松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3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控罪詳情指D3姚於同日在香港九龍佐敦吳松街25-27號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剪刀和7包共787條膠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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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 暴動 各被告均不認罪
🙅‍♂️控罪(2) D1不認罪
🙅‍♂️控罪(3) D3不認罪

控方 #鄭明斌大律師

#開案陳詞 按此

🟢各被告今日毋須前往警署報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審訊 [1/5]

馬先生/美隊2.0 (30歲) 🛑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馬先生被控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控方:#伍淑娟 #陳穎琛
辯方:#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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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不認罪🙅🏻‍♂️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透露控罪牽涉20項事件,指被告在不同公開場合例如商場、政府總部、警署外不斷公開宣揚香港獨立,接受媒體訪問時亦不斷公開宣揚港獨,藉此煽惑他人分裂國家。例如帶領其他人高叫 「香港獨立,唯一出路」、「民族自強、香港獨立」、「香港人建國」等口號。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社運/第二代美國隊長限聚令罪成判罰一萬元-庭上稱:會用盡畢生精力醞釀下一場時代革命

檢控官 #陳穎琛 打算將馬先生就2020年8月15日在太古廣場違限聚令審訊的自辯作供謄本做證供,指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已經知道會面對今天審訊,亦是同一件事、他知道事件目的、到場原因及事發經過,指他在庭上宣誓下供出叫口號的原因就如在警誡下招認,而且事件直接與本案有關所以可直接呈堂,並不會對被告構成不公。

辯方反對,指出被告曾就本案牽涉的事件被警方拘捕3次,每次都保持緘默,但作供時如果法官唔反對問題證人就需要答,不能像錄取警誡供詞般行使緘默權。再者,被告在限聚令審訊時無律師代表,未必知乜嘢可以講乜嘢唔可以講,換言之有可能在自辯時講多咗,造成對本案不利的證供。

最後陳廣池法官不批准控方在本案使用限聚令案中的任何證供及求情論述,提醒控方可在審訊階段視乎需要再作出申請,屆時聆取陳詞後會再裁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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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案陳詞🔻
https://telegra.ph/DCCC1222021-開案陳詞-09-28

🟢12:22 休庭】14:30繼續,預料會傳召首名控方證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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