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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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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劉偉聰大律師
👧🏻D2:湯(20)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控罪詳情指D1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NUT;型號PT-66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D2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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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控罪(1) 暴動 D1&D2不認罪
控罪(2) D1承認控罪🙇‍♂️
控罪(3) D2不認罪

D1承認控罪(2),但不同意案情摘要中第一段所描述的案發背景。控方建議用Newton Hearing的方式處理,代表首被告的劉偉聰大律師反對,指出首被告將爭議被捕之處有否暴動,加上首被告對相關暴力事宜並不知悉,如果承認該段案情摘要,將對他暴動罪的抗辯構成不公,因此應該將該段案情摘要删除。

商議後控方同意删除控罪(2)罪行詳情第一段,D1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D1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待審訊完結後判刑。


🧷案件管理事宜
控方會傳召9隻證人作供。經商議後,控方決定先傳召PW18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之後傳召PW1(控制及拘捕D1的警員),之後傳召PW3(控制及拘捕D2的警員),然後傳召處理證物警員及專家證人……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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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 #開案陳詞

📌背景
由2019年8月31日傍晚開始,為數眾多的示威人群在灣仔及銅鑼灣等地點集結,佔據行車線並以雜物堵塞馬路。此外,示威者亦投擲汽油彈、縱火、毀壞他人財物、襲警等行為。大部份示威者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頭盔、防毒面具、眼罩等裝備。

同日約19:50時至19:58時,多名身穿深色衣服的示威者,用長棒及油漆等工具破壞豎立在軒尼詩道340號大廈外牆上平台的大公報標誌。同時,部份示威者集結在附近的軒尼詩道行車線上,揮動手上物品向作出破壞的示威者示意,並向上述標誌照射雷射光。


📌驅散示威者的過程
由警署警長伍國雄主管的水砲車組成的警方防線,由金鐘開始向東沿軒尼詩道掃蕩。在20:03時,警方防線抵達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一帶。其時示威者集結在軒尼詩道的行車線上,以強光朝向警方;亦有示威者以垃圾桶堵塞軒尼詩道行車線,他們與警方防線對峙,無視警方的警告。

警方繼續沿軒尼詩道向東推進驅散示威者,部分示威者撤退入克街跑向灣仔道,但眾多人士仍未散去。在20:13至20:18時,示威者在軒尼詩道298號向警方防線投擲燃燒彈、縱火及堵塞杜老誌道行車線。警方發出警告並以水炮車向集結人士噴射顏色水劑。

PW1曾俊鎬督察及PW3警員袁嘉安等人到摩理臣山道及天樂里一帶掃蕩,牠們見到約十名身穿黑衣、戴頭盔及面罩的人集結在天樂里與灣仔道交界一帶。亦有逾百人沿軒尼詩道及灣仔道向東逃跑,亦有人以大型回收箱堵路,控方指該集結為暴動。


📌截停及拘捕
本案兩名被告亦屬上述逃跑人士之一,他們被警員在灣仔道近陳東里截停時,均穿上深色衣服,戴上防毒面罩。此外,D1被截停時戴著頭盔,D2則手持長雨傘及行山杖。其後警員從D1身上搜出一部對講機、3個濾毒罐及生理鹽水;從D2的背包搜出一支雷射筆、護膝、頭盔、護目鏡、手套。


📌檢驗雷射筆
經檢驗後發現該雷射筆根據IEC 60825標準,屬於第IV級。在60米範圍內被直接照射可造成視力受損,對被其照射的皮膚亦屬有害,肉眼觀看其「漫反射」亦可能有害。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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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8 特別用途車AM9897主管,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作供。

📌背景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 駐守警察機動部隊總部,案發當日即2019年8月31日與水警第二梯隊及特別戰術小隊一起執行職務,伍負責駕駛一輛配備拍攝及錄影功能的「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aka 水炮車到金鐘道金鐘廊候命,牠獲授權使用催淚水劑、顏色水,將參與非法集結人士驅散、識別、拘捕。

水炮車沿金鐘道、軒尼詩道向銅鑼灣方向驅散示威者,透過廣播系統警告在埸人士正參與非法集結,立即離開…… 伍警長按控方要求,用「小畫家」在螢幕的地圖上標注當日水砲車行車路線,用箭嘴標注行車方向(沿軒尼詩道東行)。


📌PW18 49914 伍國雄的觀察
軒尼詩道來回行車線上有超過1,000名人士聚集,他們絕大部份穿著黑衫黑褲、配戴頭盔、防毒面具、眼罩,部份人手持雨傘、鐵通、自製的盾牌,身穿護甲。用雷射筆照射警員,向警方防線掟雜物、汽油彈,縱火燃燒雜物……

此外,亦有一些人身穿反光衣,配戴印有「PRESS」或「記者」字樣頭盔,但伍表示不清楚他們的真正身份。這些人戴防毒面具及眼罩,手持攝錄器材、手提電話,大部份時間在行人路上。


📌播放由水砲車上4個鏡頭拍攝的片段……
水砲車開咪,警告一群在軒尼詩道與莊士敦道交界油站外行車路的示威者「你哋正參與一埸非法集結,請立即散開,否則會用催淚水及顏色水,將你識別及作出拘捕。」此外,馬路上亦有一些身穿反光衣的人。

期間有人用綠色光線和紫藍色光線照向水砲車3號鏡頭,伍警長亦被照中,表示覺得好掁(caang4)眼,隻眼睜唔大。

在20:14時,伍警長再開咪警告示威者「係軒尼詩道上面嘅示威者,唔好再用藍色光照警察,已經影到你喇!」之後再警告其他在軒尼詩道298號電車路軌上的示威者「唔好再掟汽油彈喇你!立即散開」。不過在軒尼詩道近堅拿道天橋底,仍有示威者集結。在20:19時,水砲車射水驅散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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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庭冷氣故障,劉偉聰大律師表示:「介唔介意有個5分鐘嘅小休呀,在下覺得呢個法庭好熱呀。」

小休後確認機電工程署未能在今天搶修冷氣系統。審訊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繼續,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2/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A1:楊(25) 👩🏻A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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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盤問PW18 警署警長 49914 伍國雄

在代表D1的劉偉聰大律師盤問下,伍警長同意可以由其他街道進入軒尼詩道;被問及附近街道位置,伍卻一概不知。

由於昨天控方並無播放水炮車前方鏡頭(CAM5)拍攝的片段,代表D2的吳珞珩大律師要求在庭上播放。伍警長指CAM5片段是牠當時所見的畫面,視角相同,但片段無影到證明鐳射筆直射水炮車嘅鏡頭。

在吳大律師追問下伍警長堅稱示威者用強光照向警察方向,牠認為光源不會來自手機燈。但承認光線不停郁動,表示「唔知有冇固定目標、唔知佢照邊」。警車(水炮車)距離示威者約100米。

*D2律師盤問49914自己講佢坐喺車內中間位置(近門,佢唔係當日車上嘅司機。(但主控在檢控書寫49914係駕駛該水炮車😶😶)控方想修改返承認事實關於49914唔係司機嗰度,但未同辯方商討,之後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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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曾俊鎬督察作供
(有關截停D1,不爭議被告身份辯認)

📌背景
PW1曾俊鎬現駐守灣仔特警隊,案發時乃灣仔警區機動部隊E連第一小隊主管。當日由10:30開始當值,大隊長張紹華警司(譯音)在Briefing指灣仔出現縱火及堵路,命令小隊去摩理臣山道待命,有可能會作拘捕行動。

小隊乘車於20:19分到達摩理臣山道及灣仔道交界,PW1當時穿著防暴裝,頭盔衣著亦有警察字樣。佢觀察到軒尼詩道有多於五百人由西向東跑、天樂里行車線上有路障(膠欄及雜物等)以及灣仔道亦一直有人由西向東跑過。跑嘅人大致都係黑色衫、部分有頭盔或反光衣。

📌追截及拘捕D1楊先生的過程
當時署理總督察朱福龍(譯音)指示警員作出拘捕,PW1曾俊鎬就落車向天樂里跑。曾見到有一男子穿黑色衫及反光衣、有頭盔、背囊、防毒面罩喺灣仔道向西往保寧道跑。曾追著該男子,有叫該男子停,但男子無停低,然後曾就係灣仔道近陳東里截停咗該名男子。將該男子交比其他同事,佢就繼續喺灣仔道向前行。曾俊鎬截停時D1的頭盔已跌,在制服時D1的眼罩及防毒面罩亦甩咗。

🟡盤問PW1曾俊鎬
在代表D1的劉偉聰大律師盤問下,PW1曾俊鎬同意當時灣仔道有其他警員追截其他人、現場環境嘈吵,曾俊鎬被問及點叫D1停低,牠表示「exact字眼唔記得」,而制服D1過程不只片段中20:21:30至20:21:39的幾秒。在播片後,曾俊鎬同意有其他非示威者出現,亦同意有其他表示參與集結或示威的人。

👨🏻‍⚖️李俊文法官問曾俊鎬
主問中提及最初你見到D1叫佢停,但D1無停,你指唔記得確實字眼, 但當時係係一句說話定不停地重複?// 曾俊鎬答:有重複叫佢停、幾次重複,唔記得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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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 18831 袁嘉安 作供

📌背景
袁嘉安現為灣仔警區特別職務組,而當時係港島警區機動部隊第一小隊,當值時間由早上1100至行動結束。小隊指揮官為PW1曾俊鎬督察,牠指當時有一班穿黑衫黑褲,戴頭盔口罩,估計三、四百人示威者集結,指示小隊由政總出發去摩理臣山及灣仔道交界一帶行動。20:19車隊到達,見到前面交界有示威者集結。PW1曾俊鎬督察通知佢哋落車並展開追截,由摩理臣山道向天樂里走。

落車追截時,PW3見到前方人士有向灣仔道保寧道或天樂里兩個方向跑走。落車追截,跟住PW2方向走,然後望向右手邊,見到PW2已經喺灣仔道近陳東里馬路制服咗一個人。當PW3跑到去嘅時候,前方依然有其他人跑同叫罵,佢就企咗喺度睇住,以防有人跑過黎,而當時佢企嘅位置大概一米左右介備。當其他人開始離開,佢認為比較安全,就行返去D1被制服位置協助。當時時間係20:21,D1已經唔係由PW2 曾督察控制,而係由警員22757控制。

PW3指D1有激動、爭扎、叫喊個人資料(名、身份證號碼及電話)。當時有叫D1唔好郁但佢依然郁,之後鎖上膠帶扣住D1雙手作控制之用。當D2情緒慢慢慢回復平靜,PW3扶D1起身坐馬路,20:24喺行返上行人路期間,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D1 。

當時除咗頭盔外,其他物品都係D1揹喺身度。承認事實第五段內,PW3喺21:50 搜查D1嘅一系列物品,包括對講機、八達通、水、背囊、手袖、急救用品、用唔到嘅雷射筆等(證物P67- 警察相片冊(1)嘅四十張相)

🎞播放承認事實第19至20段所指嘅PV3
片段由女警員員12328喺摩理臣山道近灣仔道及陳東道拍攝,片長6分15秒。不爭議時間,只著眼拘捕過程,當中有D1個人資料嘅部分會靜音,但法庭有完整片段。PW3認出D1及自己,及片段為控制被告至上警車嘅過程。

📒D1大律師盤問
盤問下PW3同意圖片冊第1張相為螢光背心有紅十字相、同意第5張相嘅背囊張相有紅十字、同意第16 張相寫中文急救、英文first-aid。PW3同意片段D1有重複講「我係急救員/我只係急救員」「我無參與非法集結」。PW3同意上警車前宣布拘捕,但不同意扶D2上咗行人路先宣布。佢指佢係喺馬路扶D2上行人路期間宣誓拘捕,影片可能影唔到。佢係喺行緊當時,當D1無嗌嘅時候,宣布拘捕。不同意當時只係同D1講「你參與非法集結」,而無宣布拘捕。

D1律師問:咁你喺20:24宣布拘捕?
警答:唔係

D1D2律師、李官都驚訝😮,因為PW3喺未播片前先講完自己20:24宣佈以非法集結拘捕首被告。

D1律師問:但片唔見有講,咁你係上車前講拘捕?
警答:片段影唔到,但當時係喺上馬路期間宣布拘捕。

📗李俊文法官
官:我紀錄上你係等D1慢慢平靜後扶佢上行人路,再宣布非法集結,但片段無顯示?
PW3:影片無呢一部分,無聲
官:唔只無聲,係影唔到呢一部分?
PW3:記憶入面,我扶佢上行人路然後拉佢非法集結。

📒不同意當時只係同D1講「你參與非法集結」,而無宣布拘捕,同唔同意?
PW3: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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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在審訊期間毋須去警署報到。案件押後到2021年5月26日 09:30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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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 朱福弘 作供。現屬中區警區公眾活動小組,案發時任警察機動部隊署任總督察。

📌拘捕次被告的過程
朱福弘稱案發當日在灣仔道與摩利臣山道交界,見到身穿黑色t-shirt、黑色褲、白色鞋、頸上有黑巾、戴粉紅色防毒面具,孭黑色背囊,手持長遮的次被告,於是朱福弘落車上前追截,最後在摩利臣山道近陳東里的行車線上將她制服。

次被告被朱福弘制服時沒有反抗,不過當她被警員撲跌時,她手持的雨傘、行山杖及手提電話亦跌在地上。在20:21時,女警17507到埸協助,20:25向女警19083交代現場情況,之後朱福弘與女警17507離開現場,繼續之後行動。

播放記錄了制服D2過程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代表D2的吳珞珩大律師向朱福弘指出,D2是彎腰執地上的手提電話,而朱福弘稱「第一眼見D2時佢已經跑緊,見到佢彎低身,但唔知佢做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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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女警 19083 許小鳳 (譯音) 作供,當日逮屬機動部隊E大連第4小隊,身穿軍裝當值。

🧷背景
20:11時收到指示到摩利臣山道59號,掃蕩及拘捕一些相信是當晚破壞大公報標誌的人,牠從通訊機中收到要求女警到鵝頸橋協助,於是與女警18336一齊去,到達時已經見到朱福弘與隊員及D2。

📌處理次被告的過程
女警17507㩒住D2,將她帶到行人路後由女警18336為D2扣上膠手扣並進行初步搜查,確認在她身上沒有任何攻擊性武器,證物在交接前一直由PW5女警19083看管。

PW5 女警19083許小鳳以非法集結罪向D2宣佈拘捕,懷疑D2與大公報標誌的破壞有關。D2在同日20:30時由女警18336押上警車AM7263到灣仔警署,在灣仔警署113室會面室為D2進行搜查。


📌在次被告的背囊內搜出下列物品
護膝、1頂黑色鴨嘴帽、1頂迷彩頭盔、1副護目鏡、1部粉紅色iPhone、灰色布口罩、1「隻」白灰色手套、1對黑色手套、1件竹造的護臂、1卷0.8mm魚絲、2卷0.4mm魚絲、1支有兩個索帶圈15cm長的木棍、1支約長15cm可發出藍光的激光筆,個人財物如銀包則封存在B0728062貴重財物袋內。

在吳珞珩大律師盤問下,女警PW5 19083許小鳳確認現場見到D2有背囊,亦目睹女警18336為D2快速搜身。被問及為何不搜查背囊以確認沒有攻擊性武器,女警19083許小鳳表示,因為要儘快離開處理其他嘢,所以「無諗噉多」,同意D2全程態度合作。


🟡護膝當電話??
睇完案件主管提供的證物相後,女警19083許小鳳發覺之前的口供有誤,所以事隔18個月後再錄一份新口供,改稱袋裏揾到黑色護膝而非黑色電話。

吳大律師質疑「會唔會係你唔記得自己搜過啲咩呀?其實你對D2搜出證物嘅記憶係唔清晰嘅,而且你根本無係D2背囊內揾到激光筆,因此當時沒有就激光筆警誡、拘捕D2。」

🔵PW5女警19083許小鳳稱:「呢個係手民之誤,手快寫錯咗做電話,唔小心啫。」因為搜出的物品種類繁多,令牠印象深刻唔會記錯 ,證供是依賴自己的獨立記憶。另外,因為自己無專業知識判斷激光筆的功率能否滿足攻擊性武器的定義,所以沒有就此調查、拘捕、警誡D2。

[證物處理過程,細節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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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休庭,14: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3/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上午進度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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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女偵緝警員 12328 作供

📌D2證物的交接過程(節錄)
如上文所述,女警12328從女警19083許小鳳手上接收共21件屬於D2的證物。

PW6女警12328聲稱「交收時證物唔係用袋裝住,係女警19083許小鳳雙手捧住,全部證物一次過交俾我。」吳大律師聞言覺得驚嘆:「21件喎?佢就咁捧住俾你呀?」女警12328確認「係」。

女警12328未作完供,明天繼續接受辯方盤問,證物鏈爭議細節後補。

另外,由於有證物不知從何而來,且證物的描述與實物不符,因此次被告將爭議證物的呈堂性,法庭安排星期五讓控辯雙方陳詞闡述法律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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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休庭。審訊明天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繼續,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D2 大律師盤問PW6 女偵緝警員 12328

📒有關證物鏈
PW6表示記得佢帶D2同證物影相,無留意同一間房(現場)是否有好多證物,包含有其他被告、其他案件。關於D2嘅證物相係12328指示證物同事影?影相情節有同案件主管接觸,但係無同案件主管講有枝開得到嘅激光筆。

🟡證人是否全程目睹?

D2律師:除咗同嗰一張所有證物嘅相之外,有無為個別證物影相?
PW6 :當時無
D2律師:會否見唔到有影相
PW6 :唔會
D2律師:當時係唔係偵緝警員4905影相?
PW6 :唔記得,只知係案件主管嘅人。
D2律師指在控方照片中,警員4905曾單獨為激光筆影相(附件20)
D2律師:有無見過警員4905單獨為激光筆影相?
PW6:唔記得
D2律師:同唔同意張相唔係喺你眼前發生?
PW6:唔同意

D2吳珞珩大律師指出有其他警員拎開過激光筆,然後幫激光筆單獨影相。PW6不同意。

PW6指當時4905有幫全部證物影一張相、影D2衣物相,但佢唔記得個次序。佢之後點咗數再收返好啲證物喺早前講嘅膠箱,再同D2離開。PW6同意佢嘅口供紙上無寫點數及收喺膠箱。

D2律師指出相片中嘅黑電話套唔係由PW6拆開,PW6不同意並指係案件主管叫佢拆。D2律師指昨天無提及,PW6指口供有寫影相,但中間details無落。PW6話如琴日所講,佢有套返個電話套再痴電話卡喺面,回復原本狀態。

📒有關D2見律師事宜

盤問下PW6承認D2在律師陪同下寫警誡供詞(即會面紀錄)時,只有就非法集結作出警誡,當時無任何野阻止PW6就攻擊性武器(即激光筆) 向D2作出警誡,亦無係律師在場下展示激光筆。

PW6指當日清晨04:50時將D2交去羈留室,05:16 時將證物交比13682。中間證物由PW6放在膠箱保存(D2律師問,你放喺膠箱但你係邊呀,佢又重覆證物自警員19083交比佢之後同由佢看管)PW6又指由05:16前,無其他人問佢拎證物影相。

PW6指佢喺07:16時檢取D2身上著住嘅衣物(比另一套衫佢換)。而04:50至07:16中D2並唔係由佢看管所以唔知有無人帶D2去影相或者有無除過D2嘅衣物去影相。

PW6指05:16時,佢將證件一件一件咁交比警員13682,唔記得當時有無一張寫住AP16湯XX嘅紙交比13682。同意係無一張紙寫咗證物名比13682。

D2律師指出PW6其實對於處理證物,記憶不清;而佢有帶證物被告去唔同地方,排除唔同證物有撈亂。 PW6不同意。

D2再問直到05:16前,所有證物由PW6保管,警員4905喺00:58有為激光筆影相。 PW6回答無印象。

主控覆問

主控:剛才D2律師問有關9月1日警員4905喺0058時為雷射筆影相,你回答無印象。但喺今朝約11點嘅辯方第10條問題,又係問你張相(4905為雷射筆單獨影嘅相),而你當時答咗唔記得。

辯方未講,但裁判官開口指, 呢個問題係無澄清空間,無嘢唔清楚。事實同可信性係兩件事,辯方剛才係挑戰證人有無記憶及其可信性。你唔能夠係喺呢一刻去澄清佢有唔同答案呢點。

控方指明白可唔可以作出此盤問係由官決定,但佢係想問返一啲唔清楚嘅地方。
官指呢個不公道。佢就係指無印象,就已經係最後答案。你引述今朝佢講嘅答案,都係無咩嘢唔清楚。
控:因唔記得同無印象係兩件事,所以想澄清
官:睇唔到有澄清嘅需要,就算認為答案不利,無論想要咩答案,都唔係覆問呢個階段中應問嘅嘢。
控:唔係再喺此階段再問剛才嘅問題

繼續盤問
PW6同意mfi2係有一部粉紅色iphone,你唔同意無呢部電話,但佢指相中唔係影到粉紅色,而係影iphone嘅另一面白色(照片中右邊白色個部)。而雷射筆就係喺照片左上角。將照片mfi2列為證物P72。

控:你剛有同無任何嘢阻止你警誡,無查問,亦無同案件主管講要化驗。點解?
PW6:(會面紀錄)警員19083拘捕及警誡,而當時喺有律師代表下,D2指佢唔會答任何問題,亦有簽署確認。所以我作無其他查問。
(無提出化驗)因為佢哋都有調查經驗,相信交左比佢哋,佢哋自己會知邊樣急,覺得唔需要我去提醒。

控:有關檢取八達通, 你無寫喺證人口供或記事冊,同唔同意?
PW6 :證人口供有,無寫新一段,係有寫喺證物表。

控:證供提及到黑色iphone, 證物P72有無見到?喺邊?
PW6:喺白iphone隔離,顯示都係黑色


📌傳召PW7 偵緝警員13682 陳子軒(譯音)作供
((本案證物警員))

主問
PW7現為港島重案組3A小隊,當時都係同一職位。同意2019年9月1日05:16時有從女警員12328接收證物,共23件證物。證物包括:黑色cap帽、黑頭巾、綠色頭盔、透明眼罩、粉紅色濾罐防煙口罩、一隻白灰色手套、一套黑灰手套、黑背囊、黑長遮、行山杖、八達通、玫瑰金iphone 連電話卡、白色iphone連電話卡、長約10cm黑色激光筆、10cm棍 、19083發出153、12382 發出嘅153、一卷0.80mm魚絲、兩卷0.40mm魚絲,(共19項)其他唔記得。

PW7曾於2021年4月13日寫咗一份嘅口供,包括23項證物。PW7指佢喺2019年9月1日接收證物,之後喺政府電腦Word檔草擬咗一份口供形式,而當時係對住證物實物去對。所有程序都喺嗰份草擬口供入面,除咗本案兩位外,係包括所有當日被捕人。PW7於本年收到指示,就著將上庭嘅案件,根據電腦記錄去寫返一份口供,佢確認係準確。

辯指一般口供係依賴記憶,並唔係另一份文件,(想爭議)。

主控再問,PW7指05:16時接收證物,但確實記錄證物嘅日期唔記得,只記得一個禮拜內或一星期左右嘅。原因係當日接收咗三百多樣證物。

PW7指當日05:16時收取,點算後就放入大透明證物袋,有釘好黎識別。而大證物袋唔會有其他被捕人證物。之後再作整理,包括包裝呢啲,喺整理嘅時候會寫落個Word度(23項證物)。佢以及其他人都無對證物做任何干擾。

辯方不再爭議,雖然PW7未能列出23項證物,裁判官指作供亦唔係記憶力測試,批准PW7可以喺午休睇供詞內該23項證物。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4/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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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偵緝警員 13682 陳梓軒繼續作供。牠曾經就另一宗 #0831灣仔 暴動案作供,詳情按此

📌證物處理程序
陳梓軒確認在2019年9月1日05:16從女偵緝警員12328接收的證物,就是今日呈堂的證物。

偵緝女警12328在陳梓軒面前點算證物後,陳梓軒就將所有證物包括長遮放在大膠袋中,直至9月中才為證物貼上label,而證物不是一直由陳梓軒保管,由9月1日08:15後就放在葵涌警署羈留室,9月19日23:00 將證物移交灣仔警署報案室的6號羈留倉。

🔵當陳梓軒被問及為何以上處理證物過程均沒有記錄在證人供詞內,牠表示「因為我認為呢個無須記錄」,強調不會因當時曾處理22名被捕人士的證物而「撈亂咗都唔知」。

*高級警司吳長春就雷射筆檢驗報告作供,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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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2休庭。審訊明天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繼續,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5/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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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辯方申請剔除與D1所管有的雷射筆檢驗報告內容,因為有關證供無關鍵性,與控罪無關,超越控罪舉證範圍。被李俊文法官以現階段無法判斷相關證供有否關聯性及作出比重為由,拒絕接納D1辯方申請。

已作出第2份承認事實為P74。

完成控方案情,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預計下星期再處理餘下辯方案情:
1)D1就暴動罪的答辯
2)D2就暴動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答辯
3)被告會否作供及傳召證人
4)有沒有相關片段於庭上播放
(可能有漏)

裁判表示7月及8月亦有需時較長案件處理,11:34再休庭,15分鐘待雙方相討完成結案陳詞日期及裁決日期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09:30再訊, 如下星期完成結案陳詞,將會在2021年7月20日 14:30裁決。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須前往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6/7]
#0831灣仔 #暴動 #雷射筆
🙎🏻‍♂️D1:楊(25) 👩🏻D2:湯(20)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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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辯方大律師表示如法庭需要,最快明天可以結案陳詞;但控方需要更多時間準備書面結案陳詞。

李官表示為了保障辯方權利,不打算明天聽取結案陳詞,會再押後聆訊讓辯方可以就控方結案陳詞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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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本案押後至2021年6月17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第卅三庭聽取結案陳詞,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期間毋須前往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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