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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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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1/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PW1,即警員19757朱秋眀(同音)的作供整合:

🔎現場的環境:
PW1指在當天20:20時,有100-150名帶有口罩和身穿黑衣黑褲的人在沙咀道與大河道近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及叫囂,例如高叫「光復香港」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整個過程維持約10分鐘。但他亦同意當時亦有人不是全黑裝束。

此外,他亦收到消息指現場的馬路亦被示威者用雜物堵塞,他在稍後時間亦到達現場清理雜物,他亦表示雜物當中有一個是來自沙咀道遊樂場的龍門架😦。即使他與隊員清理路障後,他表示當時現場的交通仍有阻礙。完成行動後,他與隊員前往荃新天地往荃灣大會堂的天橋下方戒備及等候指示。因此他同意他沒有親眼見有示威者用雜物堵路,但同時強調他在20:20前已看過堵路的情況。

D2律師引用一新聞圖片,指出在2019年11月11日在案發地點曾有示威者用龍門架堵路,詢問PW1是否記錯了11日的事情。PW1不同意。

在20:40時,他收到指示,指新界南機動部隊A3小隊會向上述該人羣作出警告及驅散。在20:50時,他從通訊機得知A3小隊向人羣發出警告,但由於他當時已身處警車及背向現場,故不知道該人羣有否理會該警告。但他同意當時沒有出現激烈的警民衝突和對侍。

在20:56時,他與約30名隊員在楊屋道和禾笛街交界下車,以包抄在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的人群。他從禾笛街街尾望向街頭時,看見有一羣人往眾安街跑,亦有一羣人跑向他的方向。

PW1指當時他是跑最前追捕示威者的頭2-3名警員,故視線沒有受阻。他形容當時禾笛街的燈光充足,但沒有留意現場是否有因催淚彈而造成的煙霧,也沒有留意現場附近有沒有途人。

🔎追捕男子的過程:(因PW1在庭上認出男子是D1,故下文會以D1稱之)

PW1在禾笛街推進時,看見有一位面戴口罩、身穿白色長袖衫、黑色長褲、沒有戴眼鏡及手持白色物件的D1迎面跑向他。直到2人相距3米時,PW1因認為D1面戴口罩、手持白色物件及作勢逃跑,思疑他是荃新天地外的行人路聚集的其中一人。因此他對D1大叫「企喺度!唔好走!」,但D1沒有理會並繼續往右跑入荃新天地,當他當時追到D1身旁時,D1轉身並跑向禾笛街往新村街的方向。然後他再度追上D1並捉住並向後拉D1的背後的黑色背襄,在D1跌到後,他隨即把D1㩒在地上並用膠索帶鎖上D1雙手。他表示在追捕至制服期間視線未曾離開過D1,期間視線也未受阻礙。

D1律師指出當時有其他警員協助PW1制服D1及一起向已被㩒在地上的D1揮動警棍。PW1全盤否認。

D1律師向PW1展示D1到警署拍攝的照片,照片顯示D1有戴眼鏡。PW1回應指此不代表D1當時有戴眼鏡。

PW1表示D1在被制服期間有掙扎,他形容D1當時的身體及雙手曾經左右擺動。當D1律師向PW1指出D1做出的動作只為保護自己,PW1不同意。

🔎D1被捕的後續處理:
PW1指是他負責D1的搜身程序,並檢取了已呈堂的口罩,即證物P14及索帶,即證物P15,然後他之後把這2個證物交予警員PPC53331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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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即警員23583陳鈞然(同音)的作供整合:

🔎現場的環境:

在當天20:20時,PW2指看到有150至200名身穿黑衫,戴口罩的人站在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的馬路中心😦,而沙咀道也被示威者堵塞,在馬路上的車因此不能行駛,但他同意當時沒有激烈對侍。他示範同意當日20:56時,楊屋道和禾笛街交界沒有非法集結。

🔎追捕男子的過程:(因PW2在庭上認出男子是D2,故下文會以D2稱之)

在當天20:56時,包括PW2在內的A3小隊和A4小隊一同包抄並拘捕參與禾笛街與沙咀道交界的非法集結的示威者。在A4小隊向該羣示威者使用催淚彈驅散時,有一班示威者走入荃新天地的中庭,但當中也包括身穿其他顏色衣服的人。

這時,他在10米外看見身穿黑色牛仔褸,黑色短髮,戴黑框眼鏡,戴黑色口罩,Nike黑波鞋和左手有戴黑色錶的D2在荃新天地的中庭拿着螢光黃水樽向1枚冒煙的催淚彈射水,所以他認為有理由相信D2與之前禾笛街的非法集結有關,因此他對D2大叫「警察!咪郁!」並跑向在此時逃跑的D2。當他追近D2時,D2想轉身及用雙手撥開他,因此他繼續追D2時,也想用警棍打D2的右上臂以制服D2,但由於D2避得快下,他的警棍打中了D2的右邊頭部,使D2跌倒在地上並被他制服,為防止D2逃跑,他跪在D2的腰上使他不能起身,同時間他用對講機要求同事協助他。在21:03時,他與另一位同事將D2帶至禾笛街外等車(即是接載已被捕的人的車),期間因D2在被他捉住雙手時有發力抗拒,所以他認為D2有掙扎下為D2上膠手扣。

他形容當時追捕過程的光線充足,視線沒有受阻。因此不同意出現錯誤觀察D2特徴的情況。

D2律師向PW2指出有醫療報告指出D2當時留醫時右邊頭部有2道傷口,指出PW2當時用警棍打了D2 右邊頭部2次。PW2不同意此說。

D2律師在庭上播放影片,顯示D2被制服時的情況。PW2起初不同意,但後來同意片段內容。片段顯示有不少警員圍在被捕現場附近,PW2指出他沒有留意現場環境,只記得有1名同事協助他制服D2。

D2律師在庭上播放影片,顯示D2被制服後帶往禾笛街的情況,指出D2在過程中一直沒有掙扎。PW2對此說不同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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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3 警員23195 劉暉浩(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警員指他在20:40時到達大河道與楊屋道交界,他看見附近行人路及馬路有磚頭、垃圾桶、雜物、垃圾及鐵欄等雜物。此外也有部份身穿黑衣,帶口罩蒙面的人走過。但他看不到有人聚集及聽不到有人高叫。

D3律師問及警員是否知道在20:50時A3小隊曾發射催淚彈。警員指不清楚,而他在口供紙上就此有紀錄只是因事後有人告訴他所以得知,他當時並沒有留意有沒有催淚煙。

追捕D3的過程:
警員在20:56時與隊員在楊屋道及禾笛街交界下車進行掃蕩。在追捕期間看到D3向他方向跑,加上看見他有戴藍色外科口罩,因此他上前控制D3。但警員不知道D3先前曾做了甚麼事。

警員指現場光線充足,視線沒有離開過D3,視野中也沒有障礙物阻擋。他也同意現場有很多身穿不同類型衣服的人逃跑。

制服D3及對他搜身的過程:
在二人跌倒後,警員為免D3逃去,故向同事取一條膠手帶,並綁着D3雙手,之後警員扶他起來進行查問及搜身,整個過程中D3沒有激烈反抗。由於警員曾拉開D3口罩讓他呼吸,因此他曾看過D3外表。

警員在搜身期間發現D3的杏色斜揹袋內有一個裝有7CM𠝹刀(P11)的文具袋(P10)。

👩‍⚖️劉淑嫻裁判官後來發現承認事實內的證物P10應是文具袋,並要求控方修改。

D3律師指出當時文具袋還有三支原子筆,兩支螢光筆及一支鉛筆。警員對此沒有印象,但同意有筆在文具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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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19322 周炎行(同音)作供:

案發現場的環境:
在20:12時,警員看到有30-40名身穿黑衫黑褲利用雜物、花盤及垃圾堆車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使交通阻塞。但他同意不知道當時荃新天地內的情況。

在20:50時,警員看到有約200名示威者在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及行人路聚集,當中大部分是身穿黑衣黑褲,也有部分人帶有口罩及防毒面具,再次用垃圾堆車及磚頭堵塞沙咀道近禾笛街的馬路。

因此,警員奉命到上址警告示威者正參與非法集結,要求他們立即離去,否則會使用武力。但示威者沒有離去並繼續聚集,因此警方向示威者方向推進及發射催淚彈。但警員對發射了多少顆催淚彈沒有印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2/3)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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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簽署承認事實3,即證物P19:

於審訊中所呈堂的實物證物P2-P11, P14-P17的證物連貫性不受爭議。

在控辯雙方經討論後,控方不傳召其他5名證人。

控方案情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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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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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選擇不作供,會傳召1名辯方證人(事實證人,當天在場)
D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D3選擇不作供,也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但由於辯方證人明天才抵達法庭,故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3日11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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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就辯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控方認為係傳聞證供,劉官指出「呢個係審訊黎架喎,咁喺其他刑事案件,控方證人都會引述被告講嘅嘢架啦」,劉官詢問控方,咁屬唔屬於傳聞證供,控方認為都係傳聞證供嘅一種。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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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審訊的公正性,今早的聆訊內容亦會在審訊完畢後才發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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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開庭

傳召辯方證人戴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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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辯:認識D1?
證:識

辯:識左幾耐?
證:3年半到4年左右

辯:點識?
證:透過男朋友識嘅

辯:男朋友嘅朋友?
證:係

辯:成日見?大約?
證:頻密,一星期3,4次

辯:佢讀緊書定做緊嘢
證:之前有讀,而家冇,好似係讀到一半drop左

辯:時間番返去案發當日6點,你喺邊
證:男朋友屋企

辯:做緊咩?
證:hea緊
官:咩叫hea緊,我要寫白話架
辯:hea緊即係做緊乜
證:睇電視

辯:之後呢
證:6點半左右,男朋友有個whatsapp group,其中有個叫__嘅朋友問有冇人去荃灣食飯。男朋友就問有冇興趣一齊。我就話冇所謂。所以就一齊去。咁跟住一齊整理屋企,換衫就出去。大約6點45到7點左右,男朋友話D1都黎。到7點幾就同男朋友一齊出發。

辯:知唔知D1點去
證:知,我地約左7點半喺的士站等
辯:大家都準時到?
證:我地到先
辯:之後搭咩去
證:的士,去到荃新天地2期落

辯:邊條道路落?
證:唔記得,喺荃新天地門口落

辯:沿途交通有冇問題
證:冇
辯:沿途街道狀況有冇咩特別,例如行人路上
證:冇

辯:幾點到荃新天地
證:7點45左右

辯:同麥皮喺邊度見
證:荃新天地1期
辯:咁點解喺2期度落
證:因為2期都有嘢食,想睇下有咩食,去果陣都冇概念食啲咩。最後因為2期啲嘢食比較昂貴,所以去左1期度食。

辯:2期點過1期?
證:馬路過
辯:即係喺地面過?
證:係

辯:去1期果陣,沿途街道有冇咩狀況?
證:冇
辯:同平時有冇分別
證:冇

辯:去到見到麥皮,幾多人食飯
證:4人,麥皮話想食米線陣,所以就去左食

辯:幾點食
證:8點15前食

辯:米線陣喺1期邊度
證:地下果層

辯:坐喺入面,望唔望到中庭
證:見唔到

辯:知唔知D1食飯前去左邊?
證:知道,佢有講......
控:傳聞證供
官:呢個係刑事審訊黎,如證人唔可以引述被告同佢講嘅嘢,咁其他刑事案件審訊果陣,控方證人引述被告講嘅嘢都係傳聞證供?
控:我認為係
官:其他控方證人都會引述
控:控方證人?
官:一樣架喎,控方證人同辯方證人
控:我認為係,如果被告以第一身咁講就得。

劉官問辯方是否同意控方講,不依賴該部分之真實性,辯方指需由法庭判斷。劉官指這是admissibility (呈堂性)嘅問題,休庭一會,讓控辯雙方搵理據支持說法。

休庭至1145

在表達完各方理據後,以大家有共識知道法庭會如何處理證供的前提下,繼續審訊。

(上面提及食飯前證人知D1去左邊)

辯:點解你會知
證:閒聊時問D1,佢話同朋友去篤波,跟住就去左買索帶。咁我就問咩索帶?佢就喺書包度抽左一小部分出黎比我睇
辯:咩叫小部分
證:喺袋入面抽左大約4分1出黎
辯:可能有袋遮住左,所以睇到少少?
證:係
官:咩袋遮住左
證:佢嘅背囊

證:咁我就問佢買索帶黎做咩,佢就話佢屋企人要用,所以買

(辯方展示證物P15)

辯:知唔知係咩黎
證:索帶
辯:同你果日見到嘅有冇分別
證:大約一樣

辯:之後呢
證:將索帶放番入書包入面

辯:D1當時著咩衫
證:黑白色外套,黑色運動褲
辯:有冇戴眼鏡
證:有
辯:點解咁肯定
證:我冇見過佢冇帶眼鏡

辯:食到幾時
證:20:40-45
辯:然後呢
證:之後4個一齊走,__話自己第二日要番工,所以走先,然後去左M&S個出跟煙。

(辯方指示證人在地圖上標出食煙位置)

辯:係幾時去到你標果度
證:20:45-50
辯:基本上食完就行出去?
證:係

辯:望到禾笛街?
證:望到
辯:情況係點
證:比平時人流多
辯:嘈唔嘈
證:嘈
辯:啲人著咩衫
證:都係街坊裝
辯:咩顏色
證:咩色都有

辯:見唔見到沙咀道
證:見到但唔清楚,因為前面有一堆人,果堆人企喺行人路上,沙咀道同禾笛行界的馬路邊

(證人在地圖上標示)

辯:距離?
證:大約10米

辯:佢地喺做緊咩
證:望緊嘢,好嘈
辯:知唔知佢地嗌緊咩,講緊咩
證:好多人一齊講,聽唔清楚講咩

辯:沙咀道與禾笛街交通如何
證:只係知禾笛街有車行

辯:食完煙之後諗住點
證:就番去,番去住果度

辯:食煙果陣現場係點
證:覺得情況混亂
辯:咁點解唔走
證:因為諗住食完煙就番去
辯:跟住呢
證:望過去背面嘅沙咀道,聽到一下響聲,見到有堆人同煙向我地衝埋去,跟住就同男朋友一齊走。
辯:知唔知咩事
證:唔知

辯:果度有幾多人
證:唔識講,因為人多到一團咁
辯:班人衝過黎,然後點樣
證:隻眼好唔舒服,就同男朋友一齊跑,而前面仲有個較肥大嘅女人阻住。一直跟住男朋友佢跑邊就去邊,去到就黎新村街。去到安全地方,先停低,先發現D1唔見左,因為擔心就不斷打電話搵佢,冇人聽。想番去果陣,諗住搵的士搭,都冇的士可以搭。最後決定行番去。

辯:當時視野點
證:唔記得

辯:D1隻手有冇拎住嘢
證:冇

D1辯方正問完畢
D2,3辯方沒有覆問

=========
控方盤問

控:果堆人大約幾多人
證:大約2,30人

控:3位上左的士,直接到2期?
證:係
控:喺的士站上?
證:係
控:車程大約幾耐
證:10-15分鐘
控:坐喺邊
證:後座近窗口位
控:外面情況有冇任何異樣
證:印象中冇。

控方向其指出審訊時曾播的片顯示荃新天地一帶有好多警車,比平時多好多
證:冇留意

控:你見到人群聚集,就果堆人?
證:係,冇留意到再其他人
控:有冇見到有雜物堵路
證:冇留意
控:有冇聽到「光復香港」呢類口號
證:當時聽唔到
控:由搭車到食飯,同平時都冇分別?
證:唔同意
控:點解
證:因為好少去果邊食嘢,所以唔知之前係點。

控:你應該知2019年香港社會發生左啲動蕩
證:知
控:向你指出你之前都有留意香港市面上有啲事發生緊
證:少留意呢啲事件
控:以前唔會話有堵路,咁多警車.....
官:咁點阿你而家?證人都話冇留意到
證:首先我冇留意到好多警察,即使有,有人跳樓都會好多警察

控:你講左個好好嘅例子,有人跳樓都唔會日日都有,仲唔係唔尋常?
證:咁我都冇留意到有好多警察
控:定係你留意到,但唔想同法庭講
證:唔同意

有關口罩
控:D1有冇戴口罩
證:冇留意
控:你地距離好遠,唔係都係圍住一齊食?
證:係,都係朋友間圍住一齊食
控:距離?
證:好近,大家可以見到大家
官:咁又真係唔明,大家咁近,食煙都要用口用鼻,點會冇留意到,我唔明邏輯上有邊度有合理之處
證:因為D1食煙比較快,我地食1支等於佢食幾支,所以唔知佢有有食完又戴番或者除低,冇注意喺呢個點上

控:咁你同男朋友有冇戴口罩
證:冇
控方向證人指出2019年11月未爆發新冠肺炎(按:武漢肺炎),正常人唔會戴口罩
證:唔同意
控:同意左嘅係佢管有一個口罩
證:我唔知佢有

有關索帶
控:去玩桌球同買索帶有咩關係性,有啲突兀,佢果陣係點講?
證:我問佢今日去左邊,佢就話約左朋友篤波同買索帶。

控:D1話佢買索帶係比屋企人用,點解要同你講?
證:因為索帶我唔常見,咪問佢買黎做乜

控方向證人指出證人沒有將事實真相講比法庭知。再指出D1於2019年11月12日20:20-20:50有參與位於沙咀道,大河道,禾笛街的非法集結。並指出D1身處非法集結時,戴上證物中的黑色面罩,有相當可能阻止別人識別身份。

證人對上述指出一一表示不同意。

控方盤問完畢

辯方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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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 完結所有辯方案情

劉官希望控辯雙方可以在下午口述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續審(3/3)

D1 葉
D2 陳
D3 陳

控罪1:參與⾮法集結(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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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 開庭

控方已遞交相關法律觀點陳詞。
控方承認需達至毫無合理疑點才能定罪,並承認沒有直接證據指證各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但希望法庭考慮環境證供,時間上及地理上與案發地相當近,在環境事實的基礎上,使法庭達至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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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口頭結案陳詞
D1並無參與非法集結,即使被搜出有索帶,不等於其有參與。案情指出有堵路,並聚集叫囂,有嗌「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光復香港」。

現場沒有非法集結
在控方證人證供只指出有雜物在道路上,沒有證人見到任何人參與堵路。只是嗌口號,係咪已經非法集結?辯方認為不是。即使法庭裁定該處發生非法集結,該集結範圍只是沙咀道到禾笛街路口,並非整條禾笛街。如果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條控罪亦無從立足。

共同犯罪原則
根據上訴庭最新的指引,關於共同犯罪原則,是適用於非法集結。但必須要證明其有著一定角色。而D1被捕時身在禾笛街中段,沒有任何證人見到D1做過什麼事情有著一定角色。辯方說法是D1並無做過任何呼籲或煽動性質的舉動。

是否有被勸喻下拒絕離開?
證人指出有舉藍旗警告,根據口供,警告在大河道與沙咀道。D1是否聽到,是存疑的。而且當時警告與施放催淚彈的時間相當近,現場人士有否足夠時間離開,辯方說法是不可能。

被告衣著
當時被告衣著是白衫,與一般示威者的服飾存有差異

有否逃離警察追捕
當時已經施放催淚彈,眾人不是逃走,而是逃命。當時十分嘈吵,D1是否必然聽到警方的叫停?

索帶議題
在混亂的情況,證人竟然看到D1手中拿著一些物件,但是否必然準確呢?是令人存疑。甚至乎,裝索帶的膠袋是未開封。索帶只是尋常用品,並非必然用作非法用途。

有否爭扎
多名警員壓在被告身上,必然會有唔舒服,並非有意反抗警員

控方證人不可信亦不可依賴
各證人證供不相符包括停車位置,而不同位置相距甚遠。

總括而言,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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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口頭結案陳詞
呈上梁國華案例

主要採納D1大律師陳詞。

證人聲稱在橋上看到有黑衣黑褲人士堵路,但沒有直接證據指D2是在該些人士之中。

D2被制服位置是在荃新天地中庭,不是在被聲稱的案發現場。

證人第一眼見到被告已在中庭,只是手持黃色水樽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當時還有不同人,有男女老幼,有任何人覺得催淚彈影響到現場人士,把水淋到催淚彈上,並不是不能理解的做法。加上,當時並無指令要求警方小隊向中庭施放催淚彈。

淋水到催淚彈沒有理由讓人感到害怕,或相當可能令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或煽動他人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相反,在一個警方沒有指令施放的催淚彈的地方,向出煙中的催淚彈淋水,反而是幫助現場市民。

其衣著並非典型示威者衣著,其身穿藍色牛仔裇衫,即使袋中有眼罩及防毒面罩,但並無護甲等,這些預計會有暴力事件發生的典型裝備。希望法庭不會以該些物品對被告有任何不利揣測

即使已被警方打至頭破血流,被告在片段中顯示都是與警方十分合作,到禾笛街也是合作地被扣上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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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口頭結案陳詞
黃大律師引用梁國雄案件,控方需證明不採取進一步行動,將會使社會安寧被破壞或惡化下去。

當時在現場有人集結並叫嗌口號,但同時有普通行人在行走,而非逃跑,看不出有任何人害怕該些集結的人。

即使法庭裁定當處有非法集結,被告也並無參與該項集結。第三證人同意在見到被告前,有見到被告做過什麼。

有關間接證據
被告有戴口罩及跑。有關「跑」,在沙咀道及禾笛街交界施放催淚彈,有一枚不小心地射進荃新天地中庭。當時「跑」是自然反應。其背包並沒有任何防護裝備,在催淚煙的影響下,「跑」是合理反應。

被告身穿藍色長袖衫,而證人多番指出堵路人士是黑衣人。戴口罩可以有好多原因,即使感冒也可以戴口罩。

聲稱在被告身上找到7cm刀,但實際是在其小型斜揹袋中的文具袋內找到,如有非法意圖,不可能會如此收藏,也不會這樣細。辯方說法是這只是普通文具。

再者,證人指出被告有輕微掙扎,但沒有激烈反抗,掙扎只是這麽多人跑,及被告沒有意想到警方對象是他的情況下,輕微掙扎是正常反應。

由於控方未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希望法庭裁定D3 兩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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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 14: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裁決。

其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1112荃灣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甄(48)

控罪:
(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239號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與其他人以聚集方式,對上述公眾地方的道路造成阻礙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攜有攻擊性武器,即3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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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按此👈🏿

速報:
控罪一:一個月監禁
控罪二:八個月監禁
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詳情後補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葉,陳,陳(20-22) #1112荃灣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4: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3人各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蒙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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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在考慮非法集結涉及的元素及各元素的釋義時參考了 梁天琦、梁國華、陶君行等案。

法庭也有參考《禁蒙面法》的法律原則。

法庭也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三位被告都沒有案底,犯罪傾向性低;即使三位被告沒有作供,也不能因此對他們作不利推斷;即使本案涉及三位被告,也需要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

證供評估:

法庭認為PW1作供清晰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的證供。即使辯方挑戰PW1看到D1沒有佩戴眼鏡的議題,法庭認為PW1是在有附近商店的燈光照明下觀察D1,再加上PW1視線沒有離開D1,接納PW1對D1的觀察;即使辯方挑戰PW1就D1的逃跑路線道出三個版本,法庭認為PW1在這三個版本的描述一致,大意一樣。

法庭認為PW2就現場的觀察有部分與片段有出入,不會接納他就這部分的證供。但由於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會接納他在其他內容的證供。雖然辯方挑戰PW2就D2當時身穿黑色牛仔䄛的描述,法庭認為這沒有不妥當的地方。此外法庭亦接納PW2為D2上手扣的解釋。

法庭認為PW3和PW4作供清𥇦明確合乎邏輯,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庭認為DW1作供迴避,不盡不實,沒有向法庭道出真相,因為若DW1與D1等人一同食煙,應能看到D1在當時有沒有戴口罩。

事實裁定:

法庭裁定案發現場的環境與PW1、PW3和PW4所描述一致,但本案沒有警員證供與目堵三位被告與他人聚集,也沒有證據指三位被告與他人故意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法庭留意到在案發當天20:31時,荃新天地中庭有身穿不同衣服的市民逗留,不能排除在場人士是因警方後來在現場發射催淚彈而爭相走避。

雖然D1當時有佩戴口罩、奔跑及管有索帶,但當時的索帶包裝良好,未被打開,法庭不能推斷是用作束縛物件以進行堵路;雖然D2當時向着冒煙的催淚彈淋水,但認為本案沒有證據指出D2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也沒有證據指D2從那裏走到荃新天地中庭;雖然D3當時有帶長約7cm的𠝹刀,有15cm長的紅色原子筆及其他文具,但它們是放在一起,本案也沒有證據指出D3干犯了甚麼「訂明的行為」。

鑑於以上,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不成立。因此,由於他們沒有干犯參與非法集結或未經批准的集結,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2至4不成立。

訟費申請:

D3律師代表D3 (也代表D2) 申請訟費,內容大致指出他 (D3) 面前的案情不應告上法庭,他也沒有故意令控方認為本案證供強弱較想像中強。此外他沒有自招嫌疑。

控方認為當時有人羣聚集,有人叫喊,D3當時也有佩戴口罩,是自招嫌疑。

法庭認同控方的回應,加上D3逃跑是自招嫌疑的表現,拒絕D2和D3的訟費申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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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三名警員及一名專家證人;辯方有一名事實證人。辯方律師表示爭議點為:管有物品的意圖

PW1 張督察作供,主控官主問至10:48,而辯方律師盤問PW1 至上午休庭。

📌PW2警長34603周志恆(音)作供。
現在隸屬荃灣警區軍裝行動支援小隊,案發當日屬新界南警區機動部隊A大連第四小隊。
當日軍裝(防暴裝)當值,PW1張立山督察是指揮官。2130到達沙咀道禾笛街交界,荃新天地一期外設立防線。當時有150人在馬路聚集阻塞行車線、叫囂、路面上有磚頭、垃圾桶等雜物。2202 PW1命令防線推進,他亦追住幾個參與非法集結的人,一起跑入荃新天地一期中庭 (下稱中庭)。PW2上前支援,在近匯豐銀行的入口進入。之後就看到PW1按住被告,PW2協助控制並帶離現場,回到沙咀道中銀外面。PW2要求警員24286(PW3)協助押被告上警車,因當時只有PW2自己一人,PW1已離開,繼續做指揮工作。PW2亦向24286交代被告參與非法集結。24286在警車AM7197內被告作快速搜查及宣佈拘捕,PW2之後離開警車,交由24286處理。

🌟盤問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設立防線的位置及他自己的位置,呈堂為MFI2。PW2指他在沙咀道近大河道的位置,看到有人沙咀道馬路聚集,亦有少部分人在行人路,不敢肯定是否有行人旁觀。2202 PW1命令防線沿沙咀道向葵涌方向前行,防線共有四排,PW2在第二排,PW1亦在第二排中間位置。
推進時,PW2第一眼看到PW1追截數人,距離PW1約八至十米,逃跑的數人(多於3人)再前少少,其中一個是被告。不記得逃跑人士的裝束,但稱PW1和被告一直在視線範圍內。
辯方律師要求PW2在地圖上標示PW1由沙咀道進入中庭的位置,呈堂為D10。
辯方律師問被告是否進入了商場,PW2表示不記得。

播放辯方片段D3,某網媒的片段,攝影者在中庭影住沙咀道入口,中庭內有路人。數秒後有兩至三人跑進,2-3秒後,後面有四隻狗追隨,PW2同意其中一位是他。片段拍攝到警員由中庭跑入商場,拍攝者追隨,不久後看到PW1已將被告制服在地上。(看不到制服過程,亦沒有特別聲音/爭吵叫罵聲)

辯方律師問,根據PW2的講法,為何片段中不是首先見到被告和PW1?PW2稱片段淨係影住警察,影唔到整個環境。辯方律師向他指出這不是事實,PW2不同意。

盤問中,PW2指有部分人是黑衫黑褲。不記得當時沙咀道大河道的天橋有沒有被警方封鎖。記得當時有用催淚彈,同意當時人群因催淚煙散去。

PW2作供完畢。

📌PW3 警員24286方志強(音)作供。
現時屬荃灣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案發當日和PW2屬同一小隊,防暴裝束當值。
2130 在大河道禾笛街交界近荃新天地一期中銀附近設立防線。有150至200人阻塞道路及叫囂。2202 PW1指示由沙咀道推進至近中庭位置設防線,於是PW3走到附近停下。2205 PW2將一名男子帶到中銀外,衣著為白色衫黑色褲、白色波鞋、藍色cap帽、黑色手套、黑藍色背囊,不爭議為本案被告。PW3在荃新天地小巴站帶被告上車,並作快速搜查,因為怕有人搶犯,時間上唔容許詳細搜查。褲袋內發現有口罩、銀包、手提電話。在警車上向被告宣佈拘捕,罪名為非法集結。逗留至2215,上AM8159回荃灣警署,被告上了膠手銬。2219到達荃灣警署,2220在背囊搜出點火器、黑色面巾、黑色外套、3M手套、黑色玻璃擊鎚 (車窗破窗器)。2228 以管有工具適合作刑事毀壞(?) 罪名拘捕。2229 將證物交給偵緝警員6582調查。

🌟盤問
警車內情況及檢取證物的情況:
辯方律師指出,警車上有其他被告,亦有其他警員,有人問邊個未上手銬 (PW3:冇) 被告主動出聲示意, 所以之後先上膠手銬 (PW3:唔認同) 你沒有撿取背包內所有物品,背包內有急救包,有被告的急救證書,但你沒有撿取 (PW3:已全部檢取,但冇印象有冇急救包及急救證書,唔敢答)
被告亦有一樽水,佢曾經問飲唔飲得 (PW3:冇印象) 你寫的口供話被告自己揸住嚟飲 (PW3:......(dead air) 冇印象) 即係唔排除發生過?(PW3:......我印象中就冇) 你唔敢講一定冇發生過?(PW3:......你意思係飲水?) 所有事。(PW3:唔肯定佢有冇急救包同水)

現場情況:
PW3冇印象推進時分幾多行幾多排,但記得自己喺第三排,揸住俗稱的大口槍,即橡膠彈槍及催淚煙槍。有印象警方曾經使用催淚彈,因他自己帶了防毒面具。亦有印象大河道沙咀道交界的行人天橋被警方封鎖唔畀路人經過,因要防止有人掟嘢。同意曾經查問被告汽車破窗器用嚟做咩,被告回答交通意外時逃生用。

當時的交通情況:
辯方指出當日八點至九點幾有巴士及車輛可以穿過,PW3回答冇印象,上警車的時刻冇見到,推進時亦沒有留意。

PW3作供完畢。
(直播員按:高殺傷力武器比呢d 低能仔揸...)

📌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家豪(音)證供,以65B形式呈堂。

補充主問,指實驗中使用被告的破窗器,可致4mm厚的車門玻璃粉碎。破窗器給控辯及裁判官傳閱研究一番,PW4在庭上亦示範使用。他說明破窗器內有兩組彈弓,一強一弱,按下弱彈弓的按鈕使強彈弓彈出,利用該衝擊力將車窗粉碎。他沒有拆開來看,但指大部份破窗器都是這個原理。(註:看PW4的示範,其實要超大力先trigger到該破窗器...)

辯方律師要求休庭,以了解專家證供及索取指示。

控方要求修改控罪詳情,更改地點:由荃新天地一期「外」改至「內」,辯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上午9:30西九龍法院第四庭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2/2]
#1112荃灣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楊(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背景:
2019年11月12日為「大三罷」第2日「破曉行動」。被控於當日在荃灣大河道荃新天地一期外,保管或控制1把玻璃擊鎚,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他人的任何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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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法證科學家專家證人吳嘉豪作供完畢。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選擇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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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中

午休,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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