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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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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09
2022.06.0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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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4/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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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0/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1: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6/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3/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謝,馮,*,曾,黃,劉,游(15-29) #審訊前覆核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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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9:30
👥莫,黃,陳,伍,文(23-45) #提堂 (#安心出行 5項侵入公共機關管轄或管理的物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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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0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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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09:53] 開庭

控方呈上修訂的開案陳辭:
https://telegra.ph/1224觀塘-20200203壁屋-開案陳詞-06-10

傳召 PW8 炸彈處理主任 警司 Alexander Roberts

控方主問

PW8 曾經以專家證人身份在法庭作供,並獲得接納,案發日去現場處理P1 10個煙霧餅,和P2火棉,做咗3份報告。

控方叫PW8澄清,當時在現場作測試,火棉無即時爆燃,燒咗少於10秒後才爆燃,估計係因為濕咗,在燒乾後爆燃,推斷係刻意整濕方便儲存,之後可以整乾使用,破壞力可以打爛窗門;如果在有限的空間放在手上可以燒傷手部。

再澄清報告上寫「I see no direct link between those pages…」,意思係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作興趣的瀏覽。

[10:44] 辯方盤問
呈上一張警方在現場檢取火棉的相片,PW8不能確認在場見證拍攝,但確認相中有一個密實袋,裝住一舊濕咗嘅棉花,仲有液體,相中嘅磅顯示總重量為15克。

當時在現場攞咗一小塊(約半塊指甲大小)作測試,用一個類似BBQ打火器去燒,同意控方所講火棉係相當濕,PW8之後帶火棉返公司,再取出約2克,送去政府化驗所作化驗。

辯方播出一條YouTube 片段,顯示有小朋友玩(辯方指)火棉的情況。

PW8表示無用火棉作商業用途的經驗,但不能排除可以作魔術表演,亦同意火棉可以在淘寶買到,從網上瀏覽記錄睇唔到有關製作爆炸品,只係普通資料搜集和作興趣的瀏覽,現場有可以製造爆炸品的物料,但唔等如製作爆炸品。

PW8 作供完畢。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3/6]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播放D1的錄影會面(VRI)片段,由毒品調查科第三隊警員4980和9868進行,長約一個半小時。在警誡下D1同意不用律師在場可以進行,內容是警方在迷你倉檢取多種化學物品,對D1作出查問,會面開始約半小時後,有警員通知D1有律師到咗,D1表示不用見律師,可以繼續。

查問內容係針對檢取的一舊火棉、10個煙霧餅、14樽化學品、和21包化學粉末,包括有:硝酸鉀、硫酸鉀、硫酸銅、硫酸鈣、硫酸鋁鉀(明礬)、硫酸亞鐵、氨基磺酸(鐵鏽清潔劑)、草酸、鉀基鈉(用嚟淨化金魚缸)、凝固粉、檸檬酸、二氧化碳、氫氧化鈉、水楊酸、硫酸鈉、硫磺粉、顏酸粉、大理石碎、碳酸鎂、酵母、碳酸銅、硫酸銅晶體、三氧化二鐵(暖包用)、銅、氧化鋅、醋酸鈉 和 食用鹽。

D1解釋火棉可能在一間名為NU Magic的店舖購買,實體店已經執咗,用作表演魔術,煙霧餅在淘寶買,影相時做煙霧效果,其他物品在藥房、家品店、化工原料舖購買,有啲係隨科學雜誌贈送,全部用作做實驗,為興趣而收藏,化學知識係自學得來,無其他人參與,無攞過任何物品參與當時社運,同意某些化學品係有毒性,但做實驗過程從來無發生過意外,本來全部都係放在家中,已應多年無用過,因家人叫清理,所以在2019年11月尾搬到迷你倉,這些物品存放在迷你倉亦不會發生爆炸。

[16:19] 播完,控方表示仲有兩條CCTV片段,一段錄音,各長約15分鐘,今日未能完成,要留待下一日。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3日14:30同庭再訊,確認下星期的審訊日期係14日上午,15及16日全日,17日下午。辯方表示對進展樂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3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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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2022.06.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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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4:3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5/19](#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梁(17)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630旺角;;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於2022年5月20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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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1/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謝,李,蘇(14-26) #審訊 [7/25] (#0929金鐘 暴動 襲警)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鄺,余,黃(19-20) #審訊 [4/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7樓13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1/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15)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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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李(28) #答辯 (#1118尖沙咀 襲警 阻差辦公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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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7]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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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4/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52] 開庭

控方打算播出在壁屋的兩段約15分鐘的CCTV,分別係在囚一邊和探訪一邊,片段沒有聲音,先邀請法官留意控方的截圖,對D2 & D3的衣著的描述,拘捕兩人時在兩人家中搜出的衣物作對比;探訪片段完結時某人先起身,餘下兩人對話,根據時間紀錄,從而在隨後的錄音作對比,錄音謄本中的某些段落被遮蓋,是不需要法庭考慮,D2對部份謄本有爭議。

探訪人士一邊的片段,播放到最尾幾秒,控方指D3先起身。

[16:01] 控辯商議後同意修改第一份承認事實中,警方撮取瀏覽記錄和制作截圖的日期,D1~D3同意。

播出約15分鐘的錄音,錄音中聽到有人叫人删除Gmail, iCloud & IG 紀錄。控方指最後一段係D3起身後,餘下D1 & D2 的對話,要靠法官記住D2的聲音,再去推斷之前的聲音是誰,法官指法庭不是辨別聲音的專家。

控方表示就錄音謄本要索取指示作少許修訂,明天可以確定,明天可以完成控方案情。

辯方稱將沒有中段陳辭,如果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D1可以開始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4/6) 09:30 同庭再訊(只開上午),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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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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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3
2022.06.1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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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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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蔡,丁(39-54)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灣仔 暴動 拒捕)
👤黃(2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2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范(27)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8/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鄺,余,黃(19-20) #審訊 [5/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2/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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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逾3個月 #答辯 (#20220228鑽石山 11項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林(17) #答辯 (#1111深水埗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8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莊(17) #進度報告 (#20200301旺角 縱火;答辯時認罪,於2020年9月16日被判處18個月感化令,律政司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並向原審裁判官提出覆核;申請於2021年6月24日獲批,答辯人於同日被撤銷感化令及改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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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5/6]

D1: 鄺(20)
D2: 余(19)
D3: 黃(20)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nitrocellulose)。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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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D1開始作供,主問完成,明天控方展開盤問。

案件押後至明日(15/6) 11:30 同庭續審,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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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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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14
2022.06.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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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10:00
👥劉,陳(16-17)🛑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審訊 [7/19] (#1113上水 謀殺 有意圖而傷人 暴動)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羅(24) #不服定罪上訴 (#20201001灣仔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2月20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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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2/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4:3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9/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鄺,余,黃(19-20)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管有爆炸品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劉(15-17) #審訊 [3/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荃 灣 法 院 大 樓1樓1庭 ( 區 域 法 院 )
👨🏻‍⚖️黃國輝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王(34) #審訊 [2/3] (#1106九龍灣 傷人 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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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不設旁聽)
👥*,*(15)🛑二人已還押16日 🔥#判刑 (#20200524銅鑼灣 2項非法集結 2項刑事毀壞 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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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審訊 [1/3]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份證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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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審訊 [6/6]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1:45] 開庭

D1出庭作供。給控方盤問,中途主控和D1大律師激烈爭辯,盤問未完。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6/6]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下午進度

D1:鄺(20)
D2:余(19)
D3:黃(20)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的年齡

(1)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觀塘鴻圖道50號寶冠大廈3樓「時昌迷你倉」BK3203 號倉内,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硝化纖維素。

(2) D1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個煙霧餅。

(3) D1-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違反普通法和香港法例第 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D1-D3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2月3日,在新界西貢清水灣道399號壁屋懲教所,一同協議妨礙司法公正,即達成協議刪除以兩個gmail登記的互聯網帳戶内的數碼資訊,及可透過屬於上述D1的一個不明手提電話號碼而取用的數碼資訊。

背景: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2 #藍凱欣大律師
D3 #吳政煌大律師

——————

[14:46]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D1,今日全日都係盤問關於删除兩個Gmail 戶口的問題,從多角度作非常細緻的盤問;同時控辯雙方亦多次交鋒,控方表示恐怕辯方的反對,會影響被告隨後的答案,辯方則指出由於無專家證人,删除賬戶的結果,牽涉到技術/操作的問題,如果控方的問題連律師都有誤解,恐怕被告未能正確回答。

[16:25] 盤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6/6)09:30同庭再訊,各被告以再有條件繼續保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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