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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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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辯方盤問PW1
PW1不記得截停被告時有否留意被告上衣有標誌(黑底白字標誌,M字開首,像簽名),同意截查被告至搜身,都沒宣布拘捕,亦不是作出拘捕,亦同意用手箍住被告的頸拖他入垃圾站。畫面中穿綠色長袖外套人士、穿卡其色上衣肥男子和另一男子一同押被告到垃圾站。辯方表示PW1任何階段都沒向被告表示警員身份、入垃圾站後才表示警員身份、沒展示委任證和沒講要搜身和搜袋,PW1全部不同意。PW1同意他截停被告至帶他到搜身地點(垃圾站)距離約20米,都是箍住被告的頸。被問及截停搜身時警員有否權力使用武力,PW1表示本身沒有,但被告想走,才用武力。被問及截停市民而市民想離開時可否使用武力,PW1表示要視乎現場情況,包括若被截查人士想襲擊警員、不斷掙扎、或有合理理由該人士會繼續襲擊警員,則可使用武力。PW1指出被告沒襲擊他,箍頸的原因是被告不讓他進行搜查。PW1同意警員可拘捕被截查人士並帶他到警署,但不同意除非行駛拘捕權力,否則沒權帶被截查人士到任何地點。PW1認為視乎地理環境、現場環境和各人安全,可不用拘捕被截查人士再帶他到拘捕地點。PW1不同意他和另外三名警員「拖行」被告到垃圾站,認為「瞓在地上被拖才是拖行」。辯方表示PW1沒展示委任證或表示身份而箍被告頸,因此被告下意識抗拒而不是激烈掙扎,PW1不同意。PW1沒印象搜身時被告有銀包在身上、沒印象八達通卡在被告手上或是銀包內、亦沒印象搜身時有否見到鎖匙,但指出被告持有雨傘和手機。辯方指出八達通卡、iPhone、銀包和雨傘在被告身上,而不是在袋裏,PW1指出只肯定被告手拿雨傘和iPhone,其他不肯定。

辯方指出2020年4月21日有警長被拘捕,原因是他透過中間人自編自導自演發現汽油彈,該警長安排男子袋內藏汽油彈放在葵芳邨葵正樓對開石枱,PW1表示對案情沒印象,亦沒印象警長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被問及知否2020年4月前、2019年11月都有嫁禍事件,PW1大聲激動地回答「唔關我事,我唔答」。辯方問「你係咪唔答」,PW1說「咁答唔關我事」。被問及PW1是否對此事有認知,PW1表示有認知。辯方指出PW1有點激動,問他需否飲水,PW1表示自己沒激動。
(按:PW1被問及嫁禍事件時確有突然聲量增大,激動地回答。
)

施官問PW1案發當時聚集情況,PW1表示有人包圍警署,估計是響應網上號召。施官問及該些人士言行舉止,PW1表示他們穿黑衣褲,不同人有不同斜揹袋,但沒留意現場人士的動靜。

辯方再盤問,PW1表示有印象2019年11月6日網上有人號召聲援吳傲雪,因吳要轉擔保,有認知吳聲稱被警員性侵,同意有一群人在報案室外聚集。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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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3)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被告今年17歲,案發時16歲,案發至今都是學生,住沙田,案發當日放學後在家中見到Telegram群組號召聲援聲稱在新屋嶺被性侵的吳傲雪,換上黑衣褲,拿了黑傘、鎖匙、銀包和電話去新城市廣場乘47X巴士,銀包裏有八達通,穿黑衣褲的原因是示威一般都是穿黑衣褲,而帶黑傘的原因是想用來遮擋記者的鏡頭。當日他沒帶袋和口罩,大約16:05至16:10到好爵中心垃圾站附近。當時警署車閘外無示威者,被告以為自己遲到或警方已作驅散,故到近垃圾站的橋底(不記得是行人或行車橋),想拿手機看直播。此時,有一名男子對被告說「兄弟,你件衫個logo好揚,揹個袋遮遮佢啦」。(被告表示他當時穿的黑衣有白色logo,為潦草英文字,第一字似M。)男子隨即把黑背囊塞到被告手和身體中間,被告下意識接了該背囊。及後該男子過了被告左邊的馬路,因有人塞東西給被告,他腦裏一片空白,感覺袋有點重,拉開袋約一張A4紙的距離看裏面有甚麼。該男子的外形與被告差不多,約1.7米高,偏瘦,戴黑色口罩,穿黑衣褲,約三十至四十歲,短髮。被告看到袋內的頭盔、防毒面罩、紅膠袋內有鎚柄、膠樽內有液體和兩個玻璃樽。被告沒把所有東西「摷」出來,亦沒見到其他東西。被告感到害怕,因為該物品都是激進示威者帶的,是非法的,而被告不是激進示威者,只是和理非。被告當天外出沒戴口罩,因為他沒病,亦沒特別原因須戴口罩。被告即時把袋拉埋,想搭港鐵走,行向地鐵站方向在垃圾站正門被人箍頸。被告沒把袋丟掉,因他怕有CCTV拍到,感到驚慌因為怕被人誤會袋裏的物品是他的,而示威現場亦有警員巡邏,怕被警員截查後認為袋裏的物品是他的而拘捕他。被告沒試過有陌生人給他東西保管的經驗。

被告被男子大力箍頸,感到不舒服並掙扎,想拉開與男子的距離,但失敗。被告有嘗試推開男子但推不開,後知該男子是警員,即PW1。PW1箍被告頸到垃圾站裏,說自己是警員,向被告搜身和搜袋,之前沒說自己是警員、沒出示委任證、亦沒說要搜身。在垃圾站內,PW1表示自己是警員後被告沒掙扎,被告拍埋牆,警員打開袋,內有防毒面具和鎚等。然後被告被帶到警署內問話,表示「無嘢講」,因為有懶人包提醒若講錯說話會被當成認罪。被告想乘地鐵回家,因為想到住所附近熟悉的地方把袋丟掉。在任何階段,被告都沒用或意圖使用袋裏的任何物品,不管用作合法或非法用途。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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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被告作供,控方盤問
被告是和理非,2019年有去示威,去了數次,有遇上警員用催液彈。被問及知否和平示威有時會變暴力,被告表示視乎情況,未必這樣。被告案發當日去和平示威,帶有雨傘,沒其他準備其他東西如面罩、頭盔保護自己,因為當天他去和平聲援,如示威變激烈他會選擇離開。被問及男子塞袋給被告,裏面可能有炸彈或有人想賊贓嫁禍,被告為何不丟棄袋,被告表示他已拿了袋,想看裏面有甚麼。被問及知道袋內物品是激進示威者會用的物品,為何不拎走然後離開,被告表示現在回想起是應該拎走袋後離開,但當時想去熟悉地方丟棄袋,另因怕垃圾房有CCTV,故不敢到該處掉走袋。被問及一路揹住袋,現場可能有警員截查,豈不更危險,被告表示想搭港鐵盡快離開,沒想到這麼快被警員截查。由男子塞袋到被PW1截停,被告不記得多久。控方問以秒或分鐘計,被告表示以分鐘計。被告沒馬上走,因為想看袋裏有甚麼,行了好少距離,由近垃圾站的橋底走到垃圾站正門附近,就被PW1截查。被告急步行,被PW1截查時揹住袋。

PW1箍被告頸至垃圾站裏才搜身搜袋,距離約十多步。被問及PW1箍頸因他覺得被告想離開,被告不同意,表示被箍頸很不舒服,覺得被襲擊,所以掙扎。因被告被箍頸,想推開PW1拉開距離,入垃圾站前都沒與PW1說任何話。被問及為何無端端被箍頸都沒說話,被告表示他嘗試掙扎,要推開PW1,故沒說話。被告當時不知箍頸的是何人,覺得可能是警員。被問及為何覺得是警員還想走,被告表示不是想走,而是PW1箍頸很大力,被告想拉開距離。被問及「唔怕被警察誤會咩?」,被告表示如走會被加控一條罪。被告否認當時知道PW1是警員,表示當時沒想走或掙扎,他示威不是想用武力抗爭,只是單純想聲援吳傲雪,沒帶袋和袋裏物品,沒想用天拿水和玻璃樽製汽油彈。被問及袋裏的布塊是否被告想用作製汽油彈,被告表示他是和理非,只有雨傘用作遮擋鏡頭。被告表示他沒想在示威時用噴漆、索帶和鎚作破壞警署之用。被告知道該示威是為支持吳傲雪,被告不滿警方,但沒想用汽油彈掉警署。被告指出,吳傲雪在警署內,如用汽油彈掉警署,吳會有危險,故他不會這樣做。被告否認陌生男子塞袋是他虛構的。

被告不知他當天穿的黑衣上寫甚麼,黑衣沒特別標語,是舊衣,只知背後有M字,其他不知,另心口處有似背後M字首的縮細版本。該衣物為朋友在被告生日時所送。黑衣男子塞袋時被告雙手撳電話,被告沒與男子說話。男子邊說話邊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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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5)

📌結案陳詞
控方沒任何補充。

辯方陳詞,指PW1一開始說被告想逃走,但事實上被告被他箍住頸,根本無法逃走。PW1說被告正走向葵涌警署方向,但這不等於被告不是向地鐵站方向行,因為到地鐵站的路線有很多條。P27 葵涌警署外拍攝的CCTV片段所見現場沒衝突,找到袋內的物品亦不代表管有人想引發暴力事件,而據P27A當時人龍沒行出馬路,9張相片均顯示人數稀落。被告到現場亦有合理解釋,他想聲援吳傲雪,如用汽油彈會傷害吳,而被告的聲援是和平進行,不可能用噴和鎚等破壞警署。現場有多名警員,被告亦有示威表達不滿警方,他應網上號召,是和理非,若說和平示威會演變成暴力衝突,對被告不公道。辯方指出被告並無案底,他的犯罪傾向較低,證供可靠性較高。被告穿的衣服沒標語,沒亦戴口罩,他亦解釋這是因為他沒病,亦沒其他原因須戴口罩。他當日沒帶袋,袋是陌生人給他的,袋內沒任何個人物品來自被告,被檢取的手機、八達通等都不是在袋內檢取。

PW1同意2020年4月葵涌警署一名警長因涉嫌自編自導自演汽油彈事件而被捕,PW1亦聽過2019年11月的嫁禍事件。有人給袋一名示威者,示威者的反應亦會視乎他是入世未深還是有經驗的。被告家住沙田,而非葵涌,接到陌生人塞給他的袋後腦裏一片空白屬正常,被告亦表示他見到豬嘴和鎚等感驚慌。為何被告不把東西丟到垃圾站?他受驚後驚惶失措,而若把袋丟在街上,途人可能說「先生,你跌咗嘢」,引起更多人注意。被告不滿警方,認為警方處事不當,沒報警而找地方處理那個袋亦屬合理。

控罪一指被告會用汽油彈丟到警署,若然這是真的,他可以使用面巾、豬嘴、眼罩等,但被告均沒這樣做,證物裏的大毛巾亦塞不進藍妹啤酒樽內,亦不像細布,證物裏亦沒剪刀和打火機等,P1中的天拿水亦只有352毫升,若放到2個啤酒樽,每個只會有176毫升,不像汽油彈的容量。至於控罪二,現場警員眾多,被告亦無鐳射筆和丫叉等示威者包圍警署時會用的用具。袋裏有網球,但沒案例用網球襲擊警署。如想在警署放火,不可能會在下午4時,而非凌晨4時。以往有在警署放火的個案都是深夜打游擊,縱火後就走,在下午縱火不合常理。

2019年11月有嫁禍示威者的說法,被告的iPhone被檢取,但沒任何與激進行動相關的內容被檢取到。袋內證物沒被告指紋,亦沒被告的DNA,沒任何法證上的證據。合理疑點是被告沒管有袋和袋內物品,他入世未深,想回住所附近丟掉袋。辯方強調是住所附近,而非帶回家中。被告想把袋棄置。

如控方想反駁,唯一合理反駁是被告管有時間長,亦想用袋內物品,或想以袋內物品作測試。

📌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5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06葵涌 #審訊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楊(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葵涌好爵中心垃圾站外,管有1樽塑膠瓶內含352毫升無色液體,主要成份為甲苯等有機混合物,2個空玻璃瓶和1包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鎚子、1包索帶和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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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Part 1 同意事實、呈堂證物、爭議內容、控方主問PW1
Part 2 辯方盤問PW1
Part 3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Part 4 被告作供,控方盤問
Part 5 結案陳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黃(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8開庭,滿人
(書記提醒:PW2警員有匿名令,因此當PW2作供時公眾位置包括記者席將會減半,以免望到警員。部分公眾人士可能需要先等PW2完畢後再入庭)

🟢控方主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1142小休,1205開庭
1300休庭,1430繼續
1515小休,1525繼續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盤問完畢

1610休庭,1625再開庭

🟢控方覆問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續審 [2/2]
👤何(24) #20200114深水埗

控罪:普通襲擊
何手足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西九龍中心8樓美食廣場內涉拍攝藍店「空姐牛肉飯」時,以閃燈照射到警長3712。

承上: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216/NACKXQQMBBFHPDXW7WVZDHRV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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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廣華醫院何嘉恩醫生(音)作供,當晚她在廣華醫院急症室應診處理李智健,當時牠聲稱雙眼不適流眼水、「睇嘢有d矇」,但李警長在分流站時,卻沒有講自己睇嘢有矇。

醫生報告指,警長 3712 李智健 的視敏度只有6/12,即一般人可在12米看到的,牠要在6米才看到,屬於近視的情況。另外,強光照射眼睛可能會引致脹痛。不過,即使牠的視力比正常人差,醫生不知牠原本的視力是否一向都咁差……

🛑控方舉證完畢,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不作供,亦無其他辯方證人,以上是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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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重點主要圍繞①襲擊是否有造成任何影響②被告是否有意圖或魯莽地襲擊警長?抑或是意外照射到警長?

片段顯示李警長被照射後沒有反應,亦沒有東張西望尋找光線來源。當時如果有襲擊致該程度的不適(雙眼脹痛),很難相信牠會沒有反應。相反,李智健警長見被告拍照後,隨即上前截停被告,可見李警長被冒犯後,其實會有反應的。因此,李警長根本對被告的「襲擊」不在意、不知道。


📌警長 3712 李智健誇大傷勢?
被短暫照射是否會導致如此程度不適、脹痛?如李警長所講「到第二朝先好轉」?辯方認為是誇大情況,牠只是投訴有眼水,甚至在分流站亦無講「眼矇」,除視敏度比正常人差之外,沒有檢驗到有實質傷勢。但正如醫生所講,視敏度差未必是被告造成,有可能是李警長向視力本身就有問題。


📌被告意圖?
不能證明被告有意圖或魯莽地襲擊他人。首先,被告不是向人照電筒,他只是向上照,案發時間短,不能排除是意外地照中警員。另外李警長聲稱聽到被告講「死黑警」,但另一作供的女警,卻沒有提及被告有咁講。而且鬧「死黑警」前題必須是被告知悉該人是警員,但當時李警長沒有委任證,亦無其他可識別警員身份的東西。

黃士翔裁判官:如果被告唔知對方係警員,咁又點解要影佢哋呢?
辯方:被告唔係影控方第一證人,亦無證供話被告係影警員,佢只係想影買空姐牛肉飯嘅人,拍攝警員不是唯一合理推論。

*辯方指被告的傷勢,是在警方看管下被警暴所致,亦有醫療報告呈堂。不過被告沒有作供,法庭難以判斷被告的傷勢何時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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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2021年3月12日 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宣佈裁決,期間批准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00121元朗 #審訊

周(16)

控罪:
(1) 刑事毀壞
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匯豐銀行,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被控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對講機。

同案未成年被告D1於2020年12月16日審前覆核時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一,在2021年1月8日在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席前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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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PW1警員15102作供完畢
11:45 PW2偵緝高級警員109作供完畢
11:55 完成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早休15分鐘。

整個審訊過程控方準備十分不足,被李官打斷多於三十次,控方尷尬地表示「有勞閣下」,過程令旁聽席竊笑多次。休庭前書記不滿地抱怨控方證物的編號亂掉,示意控方用便條紙貼清楚。

PW1和PW2皆沒見到D1和D2有任何溝通,D2亦沒與D1一起進入匯豐櫃員中心。控方推論D1和D2共同犯案,其中一理由是依賴D1進入匯豐櫃員中心的十幾秒間,D2在馬路東張西望。

12:45 DW1 被告母親作供完畢
13:15 完成結案陳詞

2021年3月1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或八庭就控罪一裁決和就控罪二判刑,法庭稍後確定地點。

審訊詳情後補。

(按: 旁聽人士一致認為此為他們聽過能力最弱的主控,因而在審訊期間不斷嘆氣。)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13葵芳
D1:陳(17) / D2:曾(17)
D3: * (15) / D5: *(14)
D7:黃(18)

控罪:刑事損壞

詳情: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優品5樓574A號舖優品360內,與一不知名男子損壞屬於彩鷗國際有限公司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同案的D4和D6已較早前在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
________________
‼️D1,2,3,7 認罪,罪名成立‼️
‼️D5亦打算認罪,2月22日處理答辯‼️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10日 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D5 押後至2021年2月22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兒童法庭答辯。

🛑D1、D2、D3、D7即時還押
🟢D5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________________

📌背景及案情
2019年10月13日,網民發起「18區開花」行動在各區商場舉行「罷買日」。網上有人呼籲在抗爭者在葵涌等各區商場針對目標商鋪進行破壞,葵涌警區警員遂到場處理。

- 1535時 PW5-11在新都會廣場內巡邏。PW4,8,11見一批穿黑衣人士衝入優品360,將貨架上貨物掃落地。其中D5和D6取走商鋪內的雨傘,D5以雨傘將貨品掃落地,D6則空手將貨物掃落地。PW5,6,7 見狀衝入商鋪,見當時穿黑衣的D1,2,3 快速逃跑。最後在距商鋪50米外將D1,2,3截停搜查及拘捕。

- D7在距商鋪20米外被截停搜查及拘捕。

- D5被PW9截停搜查及拘捕。

- 在警戒下D3否認指控,其餘被告保持緘默。

- 優品360內有閉路電視拍攝到7名與各被告衣著相似人士犯案,其中控方證人亦有三位優品360的店員。

- 各被告同意案情,各被告均沒有案底,各被告需各自賠償$1134.5。

📌求情理由(為保障手足私隱下列資訊僅為撮要)
⏺️D1
陳今年18歲,為中六生。陳與D3為親生姐妹,現與父親同住。雖成續平平,但熱衷於各種課外活動,曾為校參與合唱團、籃球隊、田徑、劍擊等各學界比賽,在校表現積極正面。庭上呈上7封求情信,分別由D1本人、D1父親、D1爺爺、班主任及數名老師撰寫,均指D1開朗活潑、真誠、尊師重道。D1將應考本屆DSE,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盡量輕判。

⏺️D2
曾今年18歲,案發時僅16歲,有一名21歲兄長,父親早年離世,現與母親兄長同住。D2成續不錯,對電腦科技有興趣,曾在2020獲取一科研獎項。D2具領導才能,曾任校內女童軍領袖。庭上呈上8封求情信,分別由D2本人、D2母親、D2朋友、補習老師及至少6名在校老師撰寫,均指D2品行甚佳,在17-18年度獲17個優點,在18-19年度更獲19個優點。D2將應考本屆DSE,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品行甚佳,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盡量輕判。

⏺️D3
D3今年16歲,為中五生,案發時僅14歲。D3與D1為親生姐妹,現與父親同住。D3在案發當天已被補,在沒法律意見下否認刑事毀壞的指控。D3品學兼優,在校擔任領袖生,即使被捕後直至今天仍是領袖生,亦任學生會秘書長。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盡量輕判。


⏺️D7
黃今年18歲,為中五生,有一兄長。父親早年離世,母親亦於去年跌倒傷及頸部,四肢不能活動,希望法庭能讓D7裁決後保釋外出,親身照顧母親。D7可靠善良有誠信,對寵物美容有興趣,希望日後進修開設寵物美容店。D7在校亦有擔任班長及領袖生,將應考下一屆DSE,希望法庭考慮案件為單一事件,被告認罪,初犯,願意賠償,先索取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報告,不判處禁閉式刑罰。

📌裁判官回應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在聽罷各被告陳詞後指案情嚴重,各被告響應「非常有組織」的號召、「無法無天」、以類似「黑社會的手法」趕走顧客及造成大規模破壞,強調必須索取所有報告:包括感化令報告、
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青少年犯罪委員會報告等。

(直播員按:大家都係品學兼優的乖寶寶😭😭😭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1/1)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
被告答辯:全部不認罪

控罪1和2的分別:
-控罪1是指被告成功進入警方內聯網。
-控罪2是指被告想進入警方電話簿介面但失敗。

主要爭議點及辯解方向:
-被告早在Telegram得知警員資訊,即使他在案發日嘗試登入電話簿,但在一早知道警員資料的情況下,他如何獲益?

-在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不法意圖下,他在本案的行為只是為滿足自己的好奇心。

-辯方不爭議被告曾登入警方內聯網及嘗試登入警方內聯網內的電話簿。

控方將會傳召2名專家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證人。

承認事實:
由於十分冗長且不太重要,且有些敏感資料,故不作紀錄。只在此交代被告沒有案底。

證物主要是文件,包括IP地址紀錄、Telegram群組對話、網絡遊覽紀錄、警方內聯網主頁介面等。除外亦有電話、電腦、記事冊(包含被告就行為的辯解)等。
————————
📌PW4警員7146鍾浩揚(同音)以法理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4在庭上解釋被告人在家居警方內聯網內的簡單操作,即登入成功與失敗,但承認被告未能在內聯網電話簿進行搜尋,亦不知他在內聯網的詳細操作。

-PW4表示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亦不知道被告人在被中斷連接時身處那個頁面。

-PW4同意當日有其他人在電話簿內最行搜尋;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改變。

📌PW9陳仁聰(同音)以電腦系統分析專家身份接受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PW9在庭上指出部分內聯網內容不應予公眾得悉,如當值表、內部最新消息、警察通令、電話簿等。

-PW9承認不知道被告第一次成功登入後連接被中斷的原因,只能推斷是有機會因被告重新載入網頁而令他連接中斷。他亦只知道此現象是因伺服器端停止連接,原因包括有同一個帳戶登入或閒置太久等。

-PW9在庭上表示由於收到上司指示,由案發當天1818時關閉伺服器直至9月9日重開,其間曾刪除初級警員的資料及遮蔽督察級或以上警員的姓名。但同意不知道是否因為被告人的行為令伺服器需要停止服務,亦同意被告在本案的操作對內聯網運作沒有影響及干擾。

(*)本文不會交代相關電腦知識,只交代重要內容。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續審 [18/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0902油塘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一把鎚) [D4]
(3)(4)(5)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D1-D3]

--------------------------
控方證人PW9繼續作供,牠聲稱在片段中尋找各被告的身影再重組案情,並了解他們的走動時間。聲稱第三被告的金色頭髮顯眼易認,其中一名被告亦手持行山杖,案發時間鯉魚門廣場人數不多,不難認出。不過證人在鯉魚門廣場電梯大堂CCTV截圖中,卻無法清晰辨認人物,只是單憑各被告的身形衣著及髮色認出各被告。

🟡 午休,審訊14:30繼續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此段) / 下午審訊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晚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09:55開庭

📕PW2 警員20288 石合(音)繼續作供;負責拘捕被告。

📍辯方盤問📍
22:00前,從通訊機收到訊息,3名男子走向中央公園,第一中隊與總部成員前去掃蕩,睇吓有無可疑黑衫人士,其中有人孭背囊,中隊與總部成員共約11人, 17185 & 19513 在PW2附近,可能仲有其他人在後面,17185 在最前,與PW2之間有2-3人,人與人之間係密。

22:00時17185截停一男子,兩個都行緊,面對面行到大概約2米,17185申出右手截停,男子向17185右邊跑,跑向PW2,17185雙手攬住被告,PW2箍住左手,有同事到,4個人制服被告在地下,上手扣,過程約1分鐘。

截停前,PW2去到瀝源橋,見到橋上有3-4人迎面行來,無留意到被告,去到第3支燈柱先見到,佢前面有另一人,唔似一齊行,唔知點解截停佢,睇唔到掉袋;搜查時有睇錶,22:02係實時,22:00係估算出嚟,22:10 17185同PW2講事發經過,拘捕被告襲警、阻差辦公,原因係17185受傷,無配合截停,PW2無即時離開,等待水警打撈結果,22:53水警折返,但無交到個袋,直至返到警署,PW2和被告都無見過個袋。

PW2 知道瀝源橋上有其他人被警員截查,企在不同位置,唔知內容,唔知有無其他人掉嘢落河,唔知城門河有兩件漂浮物,22:10有望過落河,之後有其他人照射河面,但唔知係咩人,無聽過話揾到背囊;有留意17185傷勢,佢有戴眼鏡,無印象幾時跌眼鏡,唔知有無爛。

律師向PW2指出辯方案情,大致與PW1的相約,不同在於PW2同意被告在被制服期間受傷,交咗俾軍裝安排去睇醫生,PW2無跟進,唔知傷勢。

⚙️控方覆問⚙️
17185不是總部成員;被告的傷勢是制服期間做成,因為佢逃跑、争扎;被告被截停時,身邊有其他非警務人員;在瀝源橋無嘢撈上嚟。


📕傳召PW3 女警員 19513 駱凱茵(音);負責用電筒照射河上的袋,女警表示自己有250度近視,案發時有戴con。

⚙️控方主問⚙️
PW3 描述當晚巡邏工作,22:02去到瀝源橋第4支燈柱,應17185指示,在瀝源橋上用強力電筒照向河上的黑色袋,當時見被告已被制服於地上,PW3 向17185確認河面的袋後並一直照着,她形容袋的外觀為黑色,約20x30cm,有反光物料,袋隨水流由瀝源橋5米外範圍漂向無名橋,視線沒有阻礙,約一分鐘後,有光柱從中央公園河邊照射,口頭溝通後,得知係一位葵青區的警員18211,二人的光柱一直照着黑袋,直至漂到無名橋縮細成一小點就見唔到,過程無離開視線;22:48 水警到場,指示袋在前方;22:53 水警折返瀝源橋,講「袋入面有幾支汽油彈」;辨認P5,形狀差不多,黑色長方形,相信係呢個袋。

📍辯方盤問📍
22:00 去到大涌橋路連接瀝源橋的涼亭,當時未見被告,只聽到有聲,行去第4支燈柱,見被告已經坐低,唔知咩事,22:02 同17185照射河面揾袋,大概22:30漂到去無名橋就睇唔到;睇P3地圖,PW3估計無名橋距離約300米,在見到既範圍(5-100米),袋係有反光,唔確定個袋有無打開。

PW3話個袋「側邊有帶」,係上庭先第一次咁講,口供無寫,無紀錄無影相無拍攝,當晚見到之後,直至上庭先再見,當晚水警折返無展示個袋,無提個袋係咩色,無提種類,律師要求PW3辨認證物P5,PW3相信係呢個,大概係30x20cm,打開黑色袋冚見到不同物料,可能會反光,律師再質問黑色袋的尺寸,PW3回答打開後大概係50x20cm。

13:10休庭,14:30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判刑

D2 周(16) 🛑已還押14日

控罪:
(1) 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3) 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1030

📌辯方律師求情

辯方律師已對被告解釋報告,他表示明白報告內容,付上一封被告在還押時親筆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深切反思自己的行為,從求情信中可以看到被告是真心悔改的,對本次事件感到後悔,承諾以後會做好自己,無論是任何處分亦會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努力面對。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的年齡、背景及悔意,判處更生中心,而非報告所建議的勞教中心。裁判官此時提醒更生中心的服刑時間比勞教中心將更長,被告明白刑期可能比勞教中心長,但被告衷心希望能在服刑期間繼續學習,而勞教中心幾乎沒有時間能讓被告可繼續學習。

📌判刑理由

被告為本案的D2,被控控罪 (1) 刑事損壞及控罪 (3)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由於控罪嚴重,法庭於被告認罪後便下令將被告還押以索取報告。法庭看到報告對被告的評價都是正面的,法庭亦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願意真心改過,亦相信被告以後會奉公守法,不會再觸犯法例。

從報告及被告親筆撰寫的求情信中都能顯示到被告得到父母的支持,在被告還押的時間裏已體會到失去自由的痛苦。父母的支持和鼓勵對年青的被告來說是很重要的,亦相信被告之後將繼續努力讀書。報告指出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均適合被告,但較建議勞教中心,卻未有在報告中充份說明當中理由。法庭考慮到被告現年17歲、已經作出賠償、對事件有悔意、求情理由,過往亦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決定控罪 (1) 及控罪 (3) 判處‼️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按:被告不停望向旁聽席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0805將軍澳

譚(22)

修訂控罪(改字眼):
1.暴動
2019年8月5日,在將軍澳警署外欣景路,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刑事毀壞
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玻璃窗,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背景:
2019年8月4日,港島西區及將軍澳有示威活動,入夜後有示威者包圍將軍澳警署。22歲男子被指在警署外集結及投擲硬物,當晚凌晨被捕後拒保候查。事隔一年多後,警方於2020年12月16日再拘捕及起訴男子暴動及刑毀罪。案件於2020年12月23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直播員補充:
當晚案發地點附近,有手足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亦有街坊被爆頭,請大家不要忘記狗暴。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623
https://teleg.eu/realtimenewsbroadcasts/3813

控方呈上文件,正式移交區域法院處理
辯方保留不在場證據,會用中文審訊

保釋事宜:
被告今天不用報到

押後至2021年3月9日1430區域法院提訊,現有條件保釋
🟥此庭手足案已完,大家可到6樓第八庭聲援4個正面對莫子聰審訊的手足🟥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答辯 #20200510旺角

D1方(22)
🛑#20200506天水圍 私了案判監八個月,現在服刑中,此案為``第2條褲``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057
D2劉(25)

控罪:
(1)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2)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3)非法集結 [D1 &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8(1)及18(3)條
控告 方及劉 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4)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旺角豉油街,未能提供身分證給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 19779田穩東 查閱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控告 方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6)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控告 劉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豉油街通菜街交界一帶公眾地方無合理解釋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辯方申請押後進一步索取法律意見及向控方索取文件,D2律師要求控方提供多三個警員記事冊及證供,控方表示會於14日內交予辯方律師。

辯方答應如被告於下次提訊選擇不認罪,將會同日進行審前覆核。

本案約有14-15位證人及影像,預計5日審訊,將於10/5該星期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D2以現有條件保釋

❗️❗️D1方手足無擔保申請,繼續因 #20200506天水圍 案件繼續服刑八個月🥺🥺❗️❗️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提堂



控罪:
(1)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總督察11382溫景亨)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224唐詠欣)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487嚴灝)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案件押後到2021年3月31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手足神情徬徨❗️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1/2]
#阻差辦公

黃學禮 (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8開庭,滿人
(書記提醒:PW2警員有匿名令,因此當PW2作供時公眾位置包括記者席將會減半,以免望到警員。部分公眾人士可能需要先等PW2完畢後再入庭)

🟢控方主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辯方盤問控方第二證人-警員A
🟢控方覆問完畢
1636休庭

案件押後到2021年2月18號0930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鍾明新裁判官 #審訊(1/1)
👤梁(25) #網上言行

控罪1和2: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2度入侵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意圖不誠實地使自己獲益。

控罪3:刑事毀壞(交替控罪)
被控於同日損壞警隊內聯網的伺服器。
————————
控方案情完結,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以下是他主問及盤問的簡要:

-在案發當日,他在家中看電視時同一時間使用Telegram,然後他在某群組中見到一名用戶發佈一些信息,內容是關於如何登入警察內聯網及給予相關登入資料,此令他十分驚訝,因為當中的用戶名稱及密碼相當簡陋,因為以他以往的工作經驗,一般大型機構的登入方法都不可能如此簡單,何況警務處應對保安有大要求,故此他懷疑這些訊息的真偽,加上好奇下,故登錄警察內聯網查看。

-當被告進入網站後,他對網站的真偽懷疑更強,因為網頁畫面設計更簡陋;沒有採用VPN更可見保安級別低;即使內聯網有不少警隊處和港府的圖案及徽章,但他認為這些可在網上隨手可得。綜合以上,他認為這是假冒的網站。同時間,他因好奇該用戶提供的資料是否可以成功登入,便嘗試並成功登入。當時他有看到警告字樣,但由於沒有在畫面彈出,不像一般公營機構的設計,亦沒有如中小學教師般教導學生在收到密碼後需更改密碼,因此亦令他懷疑這是假網站。

-被告表示在成功登入後,比起其他政府網頁的載入速度很慢,而理應內聯網的載入速度會較快。結果他看不到大部分內聯網的內容,即時有卻只是字,令他認為這是假網站。為方便閱讀網站,他亦由英文版轉至中文版,卻仍然看不到大部分內聯網的內容。由於看不到整個畫面,他便撳入其中一項成功顯示的電話簿。因他的工作經驗使他知道政府網頁會有公眾電話簿,當中有不完整的警隊部門電話,因此他想與內聯網中的電話簿對比是否與公眾電話簿的一樣以核實內聯網真偽(當時他也有開政府網頁會有公眾電話簿打算作對比)但由於他無法進入電話簿頁面,得不到更多資料,後來用其他帳戶嘗試登入卻失敗,令他更認為這個網站只是該用戶的惡作劇。他在庭上亦解釋因認為成功登入的帳戶後來被彈出,因此認為此帳號不一定是對,因此嘗試其他帳號,提升成功的機會。他亦表示沒有想過電話簿會有個人資料,因為一般公營機構的電話簿的資料不算多,最多會看到聯絡電話及電郵。他亦補充指在等候載入網頁時有時會看電視,有時會在營幕前等侯載入,但在等侯過久下,他心急下決定重新載入網頁,但結果卻被登出。

-被告表示在意圖上,他只是希望核實網站真偽,沒有太多擔心。但最後卻看不到任何資料,也因此不能核實網站真偽,滿足不到好奇心,也感到無聊,沒有任何非法目的。

-被告表示知道要輸入用戶名和密碼才可以登入內聯網,亦知道設定用戶名稱及密碼的為保障資料。但他當時認為若網頁是假的,裏面的資料便不知道屬於何人,若資料可能誤導他人,他需要作警示。但他亦同意當時可詢問警察公共關係科已核實內聯網真偽,但當時沒有想到。

-被告指出他的行為對起底沒有幫助,因沒有相片,電話簿不會有個人資料,最多只有聯絡電話和電郵地址,內聯網對起底的作用有限。

小花絮:被告表示他不怕假網站有病毒,因為他表示他電腦已有不少病毒😂他亦有能力清除這些病毒。
————————
控辯雙方會在3月10日或之前把書面陳詞交予法庭,不需要口頭陳詞,法庭將本案訂在3月18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宣布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03沙田 #審訊 [2/4]
#擊警 #攻擊性武器

(27/2/2021 後補資料)
16/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7/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此段)
18/2/2021 上午審訊 / 下午審訊
19/2/2021 上午審訊

林(22)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3日在沙田瀝源橋近大涌橋路襲擊警員17185 陳嘉銘,以及於同日同地攜有6個汽油彈

14:30 開庭

📍辯方繼續盤問PW3📍
律師問如何與河邊警員溝通,PW3表示見有光柱,就大聲嗌過去問,18211有回應,因為環境靜,大嗌溝通到;22:03 從通訊機得知,較早時可疑人仕已經被小隊在瀝源橋截停,可疑人將兩樣物件掉落城門河。

律師向PW3指出辯方案情:有其他警員揾緊另一件漂浮物,有其他人被截停在被告附近,30x20cm 呢個呎吋比P5細,當晚見到既並不是P5,PW3多數唔同意。

⚙️控方覆問⚙️
河面見到物品既大細係估算,漂浮間慢慢變細。


📕傳召PW4 警員 18211 莫X勇(音),證人協助PW4在單車徑上觀察河面嘅袋

⚙️控方主問⚙️
11月3日隸屬新界南第二梯隊葵青小隊,軍裝當值,電筒係車嘅裝備,型號W30強力電筒,傳媒話照射示威者嗰隻,射程2公里。

22:03去到瀝源橋近中央公園,約有30幾人負責在中央公園掃蕩,到單車徑,見有兩個強力電筒射落河面,第一個光源距離水面約5米,第二個光源與河面約60米,距離5米嗰個光源近中央公園,稱為漂浮物2,另一個稱為漂浮物1。

警員20416照射近啲既漂浮物1,PW4射漂浮物2,60米遠啲嗰個,橋上有人問係咪自己人照,覆佢葵青18211照緊,佢答阿勇我係阿茵,知道佢係邊個,佢閃電筒幾吓叫「幫手射住呢個袋」,PW4與漂浮物2之間無遮檔,見到有反光,有啲遠睇唔到係咩,隔離冇其他飄浮物,飄浮物2在水面漂向獅子橋,PW4在單車徑上跟着行,22:10 20416照射嘅飄浮物1沉左,20416就一齊睇住飄浮物2,一齊行向獅子橋,大約到22:30 去到無名橋,20416上橋用電筒照寫漂浮物2,PW4繼續行單車徑,過咗橋再由PW4照射,20416話嗰個係黑色袋,22:42漂浮物距離獅子橋70米,20416上橋,佢電筒照射漂浮物2時距離大約50米,PW4隨後上橋,已經有十多名警員在場,22:49水警到獅子橋,有警員用電筒指示漂浮物2的位置,當小艇到達,佢哋用勾勾起漂浮物2,見係四方黑色袋,無勾起其他物品;PW4辯認P5,相似漂浮物2。

📍辯方盤問📍
21:56從通訊機得知在担杆莆街有三個可疑人去咗瀝源橋,就去掃蕩,22:03收到訊息三個可疑人已經在瀝源橋被截停,掉咗兩件物件落河,其中一個係袋,無講係咩袋,無講顏色,冇講另一件係咩,後來知到個袋就係漂浮物2。

觀察到漂浮物1距離條橋5米,漂浮物2距離條橋15米,距離PW4較遠,約60米,漂浮物1較近瀝源橋,一前一後,無留意幾遠,因為有人射緊,所以PW4照射漂浮物2。

22:03(有睇錶)知到係袋,無講大小,睇唔到外貌,但有反光,容易見到,但唔知點嚟;由瀝源橋去到無名橋約600米,到獅子橋約800米,20416在22:42去到獅子橋,PW4在幾分鐘後到,在橋上觀察個袋,無印象有無打開,再幾分鐘後水警到,當小艇到離橋約3米,PW4叫「大佬就係呢個」,佢哋勾起個袋,無印象講咗乜,無揾到其他嘢,唔肯定係咩袋、有無帶,之後無見過直至上庭。

律師呈上四張截圖,為臨時證物PD1(1)~(4):
PD1(1) 見到小艇,有人揸長竹
PD1(2) 從獅子橋望河面,影到個袋
PD1(3) 獅子橋上警員
PD1(4) 警員離開獅子橋
PW4確認相片為當晚情況,除咗第二張;律師想播片,但因為技術問題未能解決,向法庭申請暫定,改為傳召下一位證人(後果係事務律師俾裁判官責備)。


📕傳召PW5 警員 20416 劉宏志(音),協助PW4觀察漂浮物2

⚙️控方主問⚙️
22:03與隊員到達中央公園瀝源橋,得知有三名可疑人仕被截停,掉咗兩件物品落河,有人用強力電筒照落河,射向兩件漂浮物,PW5聯絡其中一名警員19860,思疑可疑人仕掉咗件風褸落河,PW5用電筒射向漂浮物,就係19860射着嗰件漂浮物1,於是PW5一路射住一路沿單車徑行向大圍,漂浮物2由18211觀察去向,佢都係在單車徑;幾分鐘後,22:11漂流物1沉咗,就同18211一齊觀察漂浮物2,22:30接近無名橋,22:33上到橋用電筒射向飄浮物2,見到一個黑色袋,附近無其他漂浮物,過咗橋底後就返去單車徑觀察,22:42漂浮物2接近獅子橋,22:45上到獅子橋,射住漂浮物2,22:49水警到達,用電筒射住漂浮物2指引水警,因為位置問題,PW5望唔到打撈一刻,水警無展示個袋,但見到在船上。

📍辯方盤問📍
PW5與18211去到瀝源橋,但無上橋,見到有光柱射向兩件漂浮物,大嗌聯絡到近PW5嘅19860,知道思疑係風褸掉咗落河,從PW5角度睇唔到形態係咩,在22:10沉咗,實際唔知係咩;改同18211一齊,上咗無名橋約半分鐘,見到係黑色袋,唔係打開嘅,之後上獅子橋,22:49見到水警,22:42到橋,都係見到個袋大約半分鐘,唔似打開,用長竹打撈,有啲角度睇唔到,後來水警攞在手,無打開,唔見有帶,但在無名橋貝到有帶,唔清楚有無揾到其他嘢。

律師向PW5指出辯方案情,證人多數同意:
當水警小艇接近時,有人「嗌架船嚟緊」,「黑色呀,呢度呀」,「打開咗,小心啲」;認同PD1(1)~(4)係當晚情況。

PW5盤問未完,17:23休庭,2月18日 09:30 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07深水埗 #審訊[2/2]
#阻差辦公

黃(27)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8月7日,在深水埗長沙灣道長沙灣政府合署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0952開庭
控方第二證人昨日已作供完畢
控方主問PW1-警員13436
#東區裁判法院第九庭
#曾慶東暫委裁判官
#20200708中環 #審訊 [1/1]

馬(21)

控罪:
(1)樂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2)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
被控於2020年7月8日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在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使用擴音器彈奏結他表演唱歌(英文版榮光),對楊宇球造成噪音煩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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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傳票
控方呈上2張修訂傳票,案發時間由「12:15時至13:15時」修訂至「12:00時至12:50時」,辯方沒有反對。

答辯
不認罪

案件管理
控方將傳召2個證人,並1條錄影片段,片長3分20秒

承認事實
(1)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2020年7月8日1303時,警員29165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行人路開啟攝錄機,無間斷地拍攝現場情況至1306時,並將錄影片段燒錄成光碟,列作證物P1。
(3)證物P1內容真實反映2020年7月8日1303時至1306時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的情況。
(4)警員29165畫一張現場環境的草圖,列作證物P2。
(5)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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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1楊宇球
PW1在新界居住,自2019年5月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華人行大廈擔任清潔管工,由1100時開始工作,負責巡視大樓及樓宇外圍地方整潔及監督清潔工,由頂樓巡邏到地下。

📌背景
當天約在1200時PW1在3樓平台巡查期間,聽到樓下有大聲音樂演奏,可清晰聽到演奏歌詞,估計為揚聲器聲音,因此下樓查看。
到地下大堂時仍然聽到噪音,從大樓出去戲院里,見到一名男子手持結他,用揚聲器唱歌,揚聲器當時放在男子身旁地上。第一眼見到該男子在約6米外。

當時現場除唱歌及結他聲音外,沒有其他聲音,因結他及歌唱聲浪太大所以聽不到其他聲音。

🌟官:星期三喎?中環喎?

📌感到煩擾
PW1指稱歌唱及結他聲音令其感到煩躁,無法專心做事,如注意污糟地方,沒有辦法做任何事。PW1指自己因工作需要長時間留在該地。(直播員:你份工係企喺街睇人表演㗎?)

📌向警員投訴
PW1聲稱對情況感到不高興,在戲院里華人行大廈門口站着觀察半小時,因為覺得奇怪,在上班日子有人在中環大聲唱歌,卻沒有人理會。(直播員:覺得嘈你唔走?)約半小時後見到有警員到場,PW1上前向警員投訴噪音情況,期間有提供自己身分證、住址證明及工作證明。其後見到警員上前與被告人理論。

🌟控方嘗試查問PW1在本案發生前有否見過被告人,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不批准控方問題。

📌觀看錄音片段P1
片段可見被告人自彈自唱《願榮光歸香港》英文版,旁邊有人圍觀拍手,亦有途人經過。片段結尾可見被告人開始唱Do You Hear The People Sing。

PW1補充因被告人唱歌,在附近「講嘢要大聲啲」,亦有客人投訴有噪音,自己覺得煩擾但因為在當地工作不能離開。

辯方盤問PW1楊宇球
PW1同意在2020年9月8日及10月17日兩次錄取口供時記憶猶新,口供亦是準確記錄。

📌噪音沒有停止
PW1指2020年7月8日約1200時聽到有音樂聲,在其後大半個鐘一直彈奏,而PW1期間一直在華人行大廈側門戲院里位置。PW1聲稱演奏期間只有短暫停頓大約1至2秒,不清楚期間警員是否先後2次到場處理懷疑行乞及發出噪音的投訴。

PW1同意片段P1顯示的情況(1303至1306時)與自己指稱案發的時段(1200至1250時)情況相似。

📌沒有拍攝片段
PW1同意在大約半小時的觀察沒有拍攝任何片段,在10月17日錄取的口供內所指的片段是在1307時拍攝。

📌沒有主動報警
PW1同意自己沒有主動報警,只是等待有警員到場,才向警員作出投訴。

PW1不同意是因為被告人唱歌沒有造成煩擾才沒有主動報警求助,亦不同意向警員作出投訴是基於有客人投訴而非因本人覺得煩擾。

PW1指在1200時至1250時期間沒有人拍手歡呼。

📌控方為楊宇球申請半日證人費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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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駐守中環警署第3隊,當天0700時至1945時軍裝當值。

📌接報到場情況
1239時接報在皇后大道中有噪音投訴需要處理,1250時到場,看見一名男子在戲院里及皇后大道中交界唱歌及彈奏結他,結他連接身旁擴音器,及有咪架,結他袋內亦有錢。

當時聲浪頗大,在距離現場約20米的位置下車時,已經聽到唱歌及音樂聲。

現場行人比較多,有十多人因為表演而駐足觀看,亦有其他路人。

📌3次警告
由於觀察到被告人有製造噪音,所以PW2在1258時第一次向被告人作出警告,要求將音量收細。PW2見到被告人對中文警告沒有反應,估計被告人唔識中文,所以用英文作出同樣警告。警告後被告人沒有任何表示,音量亦沒有改變。
在1300時,再次向被告人發出中英文警告,內容相近,被告人亦沒有反應。
1303時,PW2向被告人發出第三次警告,被告人同樣沒有反應,並且因為開始唱《願榮光歸香港》引起較多群眾聚集,音量亦稍微提升。

📌拍攝現場情況
由於擔心人群聚集會引起混亂,所以PW2開啟在右邊膊頭的攝錄機開始錄影。大約3分鐘後,看見人群穩定,而且有關製造噪音的證據足夠,所以關機結束錄影。

📌預告票控
錄影完畢後,PW2上前向被告人以中英文指將申請出票票控被告,在警告時有指是基於違反噪音條例。被告人得知將被票控後沒有反應,只是看了PW2一眼。
PW2在第一次警告被告人時取得其身分證得知身份,身分證在最後預告票控才交還被告人。
在返回警署後就申請傳票。

📌接觸楊宇球
在1250時到達現場時曾接觸一個證人,指被告人在現場表演持續很久,當時在表演位置約4至5米外,知道是在附近上班的清潔工人楊宇球,但PW2沒有索取其個人資料。

📌觀看錄音片段P1
PW2確認片中為被告人,片段顯示時間為13:10:58開始,但實際時間為1303時,差距是因PW2未能控制機器的內置時間所致。

📌查看P2草圖
草圖表示出戲院里報紙檔、被告人、擴音器等位置。PW2不知道壞銀行大廈在何方,而自己落車位置是在皇后大道中娛樂行對面的路邊停車位。

辯方盤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兩次到場
PW2確認當天先後兩次到達上址處理有關行乞及噪音的投訴。

📌首次到場
1213時首次收到指示到達上址處理有關噪音及行乞的投訴,1227時到達,約觀察10分鐘至1237時,沒有見到有人行乞,只見到有人再調校結他,但稱自己不記得有沒有人大聲彈結他。
直至1238時離開,期間沒有票控任何人。

📌再次到場
1239時再次接到投訴,有人再同一個地方行乞及製造噪音。1250時再次到場,落車時聽到彈奏樂器的聲音。

PW2同意自己不知道1250時之前的情況。

控方覆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關於首次接報到場
1213時接報處理很黑及噪音的地點與本案地點相同,1227時到場看見被告人站在同一位置,但不記得被告人有沒有彈奏結他,亦不記得有沒有噪音。

🌟裁判官表示:「你去處理噪音投訴㗎嘛,你唔係喺嗰度行街㗎嘛,如果有噪音即係犯法啦,咁你點會唔記得有冇噪音,唔記得即係冇啦。」

PW2後稱當時應該沒有噪音。

📌接觸楊宇球
接觸楊宇球是因楊當時在現場向警員指出被告人發出嘈音,楊宇球與兩次投訴無關。

辯方再問PW2警員29165林文津
PW2承認在1250時之前,沒有聽到過現場有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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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表證成立‼️
被告不會作供,不傳召控方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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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為中文審訊,設有英文翻譯🌟

手足上庭前感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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