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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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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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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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1006旺角

👥D1:李(17) D3:李(20)

修訂控罪:
(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條 (a)63(2)。D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72號外的公眾地方,保管或控制一支長約115厘米的鐵枝,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3)抗拒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D1李手足承認修訂控罪
🟢D3不認罪,11:00左右進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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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在2019年10月6日凌晨00:08,警方收到線報指約20名人士打算破壞在旺角洗衣街的中旅社分店,於是到場作出掃蕩。警員到場後見被告與另外兩名男士聚集於窩打老道與染布房街交界,手足們見狀逃跑,之後被截停。

當時D1戴著手套、頭盔、黑眼罩、黑面罩、防毒面具,上身有護甲、雙手戴上手袖,手執鐵棒。 在逃跑期間將鐵棒拋掉,過程被PW2 警員34947見到。


🙇‍♂️求情🙇‍♂️
首被告今年18歲與母親相依為命,中二輟學打散工幫補家計。案發時穿著的是平日踩單車用的護甲,並非預先為參與社運而購買,鐵通只是在埸人士將執起交予被告。雖然被告承認有用鐵枝進行破壞的打算,但沒有付諸實行。

求情信指被告性格單純、有愛心、容易受人影響,據母親講被告會主動幫拾荒婆婆推車。明白要承受違法的後果,不否認被告法律意識薄弱,在守行為期間犯下本案,不過他在還押的3個月期間有深切反省意識到要為未來打算,打算重返校園學習日文、英文,將來在旅遊界發展,成為導遊及旅遊blogger。

📌D1因違反宵禁令還押至今,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1765

本案案情並非最嚴重,可幸地亦無財物被破壞,希望法庭考慮《罪犯自新條例》判處被告3個月或以下的監禁。為求日後可以「洗底」,即使還押日子未能扣減,被告表示亦不介意判入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從此可見被告改過的決心。

👩‍⚖️香淑嫻裁判官:考慮案情及被告年齡,先索取背景報告、教導所、勞教中心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到2021年3月17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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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不認罪,審訊在11:00左右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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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督察21982被認為證供不可信
(1)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066
(2) https://www.thestandnews.com/court/10-31-旺角-情侶襲警阻差辦公獲判無罪-官-督察證供前後矛盾-不盡不實-誇張失實/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陳慶偉法官
#刑期覆核
#20200119旺角

陳(17)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登打士街43A號外襲擊警員X。據悉,答辯人企圖以磚頭投擲警員。認罪後,嚴舜儀主任裁判官判處答辯人12個月感化令。

🔴速報:改判更生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630旺角 #新案件

梁 (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去年6月30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10個月。同日,中共在港強行頒佈《维护国家安全法》。

——————————————————

辯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待給予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在工作日宵禁押後至0000開始遭拒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3,000
• 不得離港,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 每日2200-0600宵禁
• 每周報到1次
• 禁足旺角東南部,範圍東至通菜街、南至登打士街、西至彌敦道、北至山東街,乘搭交通工具經過則獲豁免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施(19) #0929銅鑼灣 (原案A3)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7: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8: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銅鑼灣禮頓道藏有1支伸縮棍及1把鎅刀。
———————
被告準備答辯:全部不認罪

被告代表大律師及指示律師指與被告有分歧,故向法庭申請解除代表被告職務。

法庭批准申請並向被告表示他要盡快處理好法律代表事宜。法庭批准被告在此段時間以現有條件保釋,但被告因其他案件服刑中。

被告的案件會與同案其他2名被告在2021年3月11日14:30在區域法院提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背景:
12月28日在德福廣場有「和你 shop」活動。12月30日D1至D4 首次提堂,獲准以1000元現金保釋,並須守宵禁令及禁足德福廣場範圍,其中一人出庭時左額頭及右手背都有紗布,控方在控罪書上遮蔽涉案警員編號,但裁判官認為控罪書應該披露警員身份;6月2日D5至D10首次提堂,控方合併案件,並加控所有人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罪。

-------

📌控方繼續盤問D3
控:香港人報仇,報仇即係有人傷害你你就傷害返嗰個人,你嗌呢個口號係想宣揚呢個意思 (6)
D3:可以和平報仇唔一定係傷害他人,例如建立黃色經濟圈
控:呢個概念係杯葛藍店,目的係想佢哋執笠,黃色經濟圈好和平咩,藍店執笠啲員工就會失業,失業係咪傷害?(9)
D3:唔會全部人都認同,仍然會有人幫襯藍店,所謂傷害只係利益傷害。
控:所以黃色經濟圈係不和平嘅。
辯:反對問題,令人失業就等於不和平根本不合邏輯。
控:你講香港人報仇唔係諗住用和平嘅方法,你想宣揚令人接收此字眼,但冇同途人講係和平報仇 (6)
D3:政治理念唔係單就字面意思解讀

控:[143-161]你話聽到口號就跟住嗌,即使你睇緊電話都可以嗌,你當時叫呢啲口號係挑撥他人 (3)
D3:有人send voice message 比我 (嘅時候就冇嗌)。唔係挑撥他人。
控:隊伍經過一風堂、丼丼屋,叫左一d 政治訴求同埋針對警察嘅口號。PW1話呢啲都係美心嘅。
D3:當時唔知道

控:[80-85]帶頭三人正中間的人,攞住咪頭。截圖中亦見到你只係喺佢哋嘅後一排,亦唔係耷低頭玩緊電話,你仍然堅持唔知佢哋有冇咪?(9)
D3:而家睇片先知,當時唔知,我同D1 D5傾緊偈。開審前睇片都只係睇當日八點鐘嘅事。

控:遊行隊伍經過元氣,你仍然維持你唔知嗰陣元氣閂咗門嘅說法?(5)
D3:有經過元氣所在的一帶,但唔記得有冇望到元氣門口,冇留意佢有冇閂門。

控:[168-176]有一個階段揸咪男仔高舉右手轉身,亦見到你望住該人轉身。你之前話你一直只係睇到佢後面,其實你有見過佢正面,點解你咁保護帶頭人士?(6)
D3:當日唔係要去睇啲人咩衣著架嘛
控:咁d咪聲係咪喺佢身上發出?
D3:唔肯定,我唔確實咪聲同正常聲除咗大聲啲有咩分別。

控:[191-197]你喺美心舖頭一帶,所以嗌「食美心冇良心,食元氣冇骨氣」。當時亦有人開始播歌,係用聖誕歌改歌詞,內容係侮辱警察。
之後又有人唱歌,講述何君堯家人墳墓被破壞,你必然聽到歌詞內容,字眼涉及已逝之人,你認同這是好事?(21)

D8辯方律師反對:你問咁多呢啲問題同案件有咩關係?呢度唔係立法會
控:我而家係問及D3認知的問題,同你的客戶無關。我發覺D8律師有個習慣就係喺與自己客戶無關的案情時提出反對,其實你不必反對
D8辯方律師:你而家係講緊涉及非法集結嘅情節,係告曬所有人。
D3辯方律師:D3的認知並不代表或反映D8的案情。
D4 D6 D7辯方律師亦採納此說法。

控:如果你先人被侮辱,你有咩感覺?
D3辯方律師反對問題。控方收回問題,進入下一環節。

控:樂曲背景音樂是由機器播放,有把尖聲唱歌詞,你亦有聽到歌詞和跟住唱 (9)
D3:係,但唔記得當時有冇跟住唱,亦記唔起歌詞
控:你唔想告訴實情係因為知道歌詞有侮辱字眼
D3:唔係

控:另外一首歌,歌詞之中有「和你勇武,決不篤灰」即係大家一齊使用武力?決不篤灰又係咩意思?
(10)
D3:每個人解讀都唔一樣,唔一定係使用武力。決不篤灰即係唔好喺後面背叛人,應用於同伴朋友之間都得。
控:你唔想背叛當日嘅參與者,所以喺庭上一啲關於遊行嘅資料你冇話畀我哋聽 (3)
D3:唔會

控:[119-125]帶咪人士話企疏d,右手前後揮動幾下,啲人就企疏咗。遊行人士比之前變多,因為聽到有人用咪嗌一啲字句。你大部分時間都有跟住嗌。去到時間廊附近聽到有把尖聲同帶頭咪聲叫周大福落閘收工。跟住有好多人嗌,你都有嗌。(10)
D3:除咗睇手機嘅時間,口號通常都會跟住嗌,唔記得有冇嗌周大福落閘,因為呢個唔係口號,啲人都唔係和應,而係逐個講。
控:D1 D5有冇嗌?如果佢哋嗌,你都可能有嗌 (6)
D3:可能有嗌,但佢哋嗌都唔代表我會嗌
控:叫人落閘收工都係黃色經濟圈嘅一部分?
D3:唔係
控:[44-52]聽到有人講「做到隻狗咁服侍大陸人」係講畀職員聽,威嚇店舖嘅人想佢哋落閘收工,同埋係侮辱店員 (9)
D3:唔係,係講個商場好多大陸人買嘢,店員做得好辛苦去服務大陸顧客。

控:[61]點解starbucks閂咗門?
D3:唔知
控:starbucks都係美心嘅,有冇留意當日有冇藍店營業?
D3:冇留意
控:[62-69]Bershka落咗閘,[75]有把尖聲話「我哋今日係黎買嘢㗎」
D3:係
控:[135]Pandora前方有男子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再過幾分鐘就發生襲警情節。[135]之後遊行隊伍繼續前進,其後喺C出口停留
D3:不認同,果陣啲人已經開始散,遊行隊伍都冇乜人
控:雖然人數減少咗,但仍有參與遊行嘅人喺上址停留。
D3:係
控:該階段有人在G2000外對警員叫囂
D3:現場人聲夾雜,聽唔清楚
控:你同D1 D5商討,講咗啲乜?
D3:因為前面有一大班人圍住,唔知咩情況,就建議不如解散,因為遊行都已經散得七七八八。之後有人經過我哋跑到pandora門口,D1跟咗過去,之後我就睇唔清楚,因為我行近咗但冇行入去人群。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旺角 #新案件

曾 (66)

控罪:
(1)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9月6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3號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1條封鎖帶。
(2)抗拒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25343馮浩及警員25351李詩樂

背景:
去年9月6日原定為立法會選舉投票日,港共政府藉詞武肺疫情押後選舉1年。當日在九龍區有大批市民上街抗爭。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向控方索取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6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被告獲准保釋,條件如下:
• 現金$1,000
• 不得離港,24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每周報到1次
• 禁足旺角東南部,範圍東至通菜街、南至登打士街、西至彌敦道、北至豉油街,乘搭交通工具經過則獲豁免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2/2]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和兩個鉗子和一個螺絲刀(控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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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 2 審訊

1205被告所有作供及盤問完畢

1255 DW1 作供盤問完畢

辯方案情完

案件押後4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作結案陳詞,法庭指示控方書面陳詞須於3月17日交法庭及辯方,而辯方書面結案陳詞須於3月24日前交法庭及控方,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
(3)抗拒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D3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旺角窩打老道65號地下外,抗拒在執行職責的督察21982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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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份及撿取的物品,辯方除被告外不會有其他證人亦無片段呈堂,現傳召PW1 譚健燊督察作供。

📌背景 (可skip)
案發當日是西九龍衝鋒隊第一小隊指揮官,現逮屬警察公共關係科傳媒聯絡隊。當日由15:00當值至行動結束為止,在快速應變大隊聽候調派。當日在油麻地警署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傳來信息,有約20名黑衣蒙面示威者,部份人手持工具及孭住大型背囊,在至旺角窩打老道、奶路臣街、染布房街聚集,破壞中旅社外的鐵閘,於是派出車隊(3架警車)到上址兜截。


📌追捕過程
警員到場後,聽到有人大聲嗌「走呀」,之後人群四散逃跑。警員見狀後閂車門開車響siren追截,見示威者左轉到太平道,期間有人反方向逃跑。相隔5至8米(10米以內),見到一位孭藍色背囊,身型較健碩的男子,鎖定他之後追截了約100米,過程中曾發出多次(2至3次)大聲的口頭警告「警察咪走」「警察咪郁」,當時光線充足、環境不嘈雜,人車不多。

📌30秒的制服過程
警員從被告的右側,用左手捉住被告的右手衫袖位置。但被告不斷左右擺動身體及手臂,嘗試揈甩警員但不成功,警員雖然無跌低但失咗平衡。因為不能控制被告,所以警員右手用警棍打被告大腿右側5次。此時有另一警員再警告被告協助控制被告,之後被告放棄反抗訓在地上。

譚警員稱:【被告落地過程唔係記得好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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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問下警員同意使用警棍屬於武力,使用時有指引要跟從,亦要向指揮官交代在何時、為何使用武力並進行記錄。但每個警員使用武力的情況,是個人就現場環境的判斷後決定,不能一概而論。

辯方質疑,是否被告合作無反抗你亦可以用警棍?警員聲稱如果被告配合牠的口頭命令,立即停低就不會動武,如果逃跑就要考慮是否用警棍。狗隊指引有教過「為達目的可用高一級武力」。

* 就追截被告的過程,在記事册、兩份書面證供、上庭作供,先後共有4個不同版本……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228九龍灣 #審訊[6/8]
#非法集結 #襲警

D1: 15歲手足
D2: 楊(20)
D3: 麥(16)
D4: 丘(16)
D5: 15 歲手足
D6: 15 歲手足
D7: 14 歲手足
D8: 李(16)
D9: 劉(22)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D2,D3) 🛑D2已認罪
(3)襲擊警務人員 (D4)
(4)襲擊警務人員(D5) 🛑已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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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休後審訊進度: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仍未完成對D3盤問,繼續就現場叫過的各種口號和唱歌內容逐一盤問意思/內容理解/音量聽唔聽到/有冇跟住叫唱等等,相當纏擾😐

但好似終於問到和你shop尾聲的襲狗情節,辯方律師1305左右提出午休,張主控話仲有二十分鐘可以完成,旁聽席傳出嘆氣聲...

裁判官批准下午續審。

📌下午的D3盤問part 1
控:德福當日冇購物促銷,你買嘢食飯都係活動開始之前做嘅。你唔知活動發起人嘅想法,但知道呢個活動同購物無關。(5)
D3:係
控:點解你覺得當日嘅活動係守秩序?
D3:商場內唱歌,市民都可以繼續行街
控:當日想食元氣嘅市民冇得食,starbucks同其他店舖落閘,市民都冇得買嘢。你有參與示威遊行嘅權利,但都要睇場合,你可以去其他地方表達訴求 (4)
D3:因為活動地點係德福商場
控:你應該知道嗰排有其他活動喺其他地點發起,點解要去德福?(4)
D3:因為呢個比較近,係一個我覺得可以睇下嘅活動
控:商場內遊行是不守秩序,會騷擾其他使用者,其實可以去其他不造成影響的地方,例如空地
辯方律師反對問題,其他可能性與案情無關,同埋仲有五分鐘就夠20分鐘。

D3:所謂影響只係啲人冇咁容易行
控:冇人嘗試穿過你哋向反方向行
辯方律師反對問題,指出其實有人穿過。
控:冇人叫你哋讓開。
D3:記唔清楚
控:有秩序的商場不應該有遊行,商場店舖在通常營業時間不開門已不是正常秩序。
D3:不同意,要知道店舖係咩原因唔開門
控:Starbucks當時冇裝修,起碼starbucks冇開門唔係因為裝修,你覺得starbucks唔開同遊行無關?
辯方律師反對問題,官:D3已經答咗

控:[133]你攞住個紙袋,裏面有三件黑色衫,有咩目的 (4)
D3:係D1喺嗰日買,喺遊行前前交畀我拎
控:有咩原因要畀你拎?佢兩隻手都冇拎住嘢,佢亦可以放入自己個背囊,又唔係違法物品 (5)
D3:我乜野都冇帶,幫佢拎嘢好正常,佢畀個紙袋我,我可以放自己啲嘢入去。我唔記得佢點解要畀個袋我,我唔知佢諗乜
控:你當日有冇睇過嗰三件衫?
D3:冇

~休庭,因D3想去洗手間~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姚勳智法官
#0922旺角 #審訊[3/5]

蕭(26)

控罪:
(1)縱火罪
(2)縱火罪
(3)暴動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兩度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3)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暴動
(4)被控於同日,在旺角荔枝角道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方案情完結,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3月4日1000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 (15) #1116旺角 (原案A2)
🛑已還押21天🛑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4: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6日,在山東街與砵蘭街交界附近將汽油彈扔到路面,企圖用火損壞路面或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財產。

求情及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582
——————————
基於少年犯條例3F,任何人不得透露任何人報導被告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其身份的資料。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各報告的內容正面,當中建議法庭判處被告勞教中心,報告亦指教導所適合被告。

辯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有強大的悔意,即時認罪,有家人和學校的支持及報告內容正面,可以接納報告建議。辯方重申被告願意接受任何刑罰。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被告在當時身穿黑衣黑褲,與參加示威的人無異。當時暴力示威者與警方在行人路兩旁對峙,示威者亦有設置路障,以阻止警方清場。法庭認為雖然被告投擲汽油彈的行為沒有傷害到別人,但會令現場氣氛變得更緊張及助長示威者的氣勢,令警方執法更困難。

法庭指若被告是成年人,本案會以5年監禁作為暴動罪的量刑起點,而企圖縱火罪方面,因2條控罪是同時發生,它的刑罰會與暴動罪的刑罰同期執行。

109A條的適用性:

法庭考慮到被告人年青,過往沒有案底,有良好的背景,求情信對被告的良好評價及被告有良好的品格及天份,因此會在判刑時考慮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法庭在判刑時已考慮到《少年犯條例》第11(2)條、CAAR3/2020及CAAR1/2020案。總括而言,法庭在考慮判刑時,除非別無選擇,否則不應判處被告監禁,但在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時,除了考慮被告更生外,亦應顧及保護公眾和公開譴責的目的,以防止同類型案件再發生。

法庭認為被告在當時所穿的衣服,所帶的裝備與暴力示威者無異,可見他是全心參與暴力示威,故不接納他是因被人慫恿而投擲汽油彈。

法庭認為被告人雖年青,但心智成熟,應為自己行為負責。法庭不排除被告是因社會一些學者及政客的宣傳而認為違法可以達義。但法律已下清晰的界線及信息,此外法律亦是基本限制市民的規條。

法庭認為「達義」是個別的理解,但有人認為若「違法」可以「達義」,違法者可以得到原諒是種歪理。法庭亦認為「達義」是主觀想法,人人想法不同。但法庭認為被告在本案的所作所為肯定是違法,而他亦因此而需要接受相應的後果。

本案判刑:

總結以上,法庭認為在考慮判刑時需顧及懲罰及給予被告重過新生的機會,因此短暫且具備輔導服務的服刑選項會較適合被告,故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進入勞教中心。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319&currpage=T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1400 地下條隊超過100人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時任機動部隊A大隊第2小隊指揮官
當天為新界南應變大隊主管,隊長為孔逸娜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由04:22:52至04:34:45
在相隔東邊街對峙時,控方指雙方人數有差距(按:咁武力差距呢?)
片段中主播有發出有關政府公告。
04:24:22時,手持掃把的人左手戴燒焊手套。截圖為P47(icable)_PW3_002。

04:25:02時,片段拍攝到有警員沿東邊街斜路由皇后大道西面向德輔道西。PW3 早前作供 指在現場沒有留意東邊街情況,控方展示高空拍攝片段時PW3又指東邊街黑色部分為黑影。
04:29:57時,有畜龍轉入正街,04:33:14時可見當警察防線未過東邊街時,有畜龍從後加入警方在德輔道西防線,PW3改稱在未過東邊街前已有畜龍加入,至於越過東邊街後,警方防線組成沒有改變。
至於剛才片段顯示警方防線在東邊街以西時,東邊街有畜龍,PW3指不清楚該些畜龍去向。

04:34:07時,在84W電車站有一人左手持自製盾牌,右手持棍狀物(類似雨傘)。截圖為P54(icable)_PW3_003。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29:17至04:36:30及04:37:08至04:43:10
手持長棍男子在地上雨傘,截圖為P57(RTHK)_PW3_003。

04:32:33時,有人在東邊街交界用左手指向皇后大道西,片段有聲音「嗰邊嚟緊,嗰邊嚟緊,喺嗰邊,嗰邊有防暴」,鏡頭轉向皇后大道西見有警員集結在東邊街及皇后大道西交界向東。截圖為P57(RTHK)_PW3_004。其他人做手勢指向皇后大道西警察方向,其中一人戴護肘,截圖為P57(RTHK)_PW3_005及P57(RTHK)_PW3_006。

04:33:06時,有人望向東邊街警員方向,其中一人手持擴音器,控方指其左手戴燒焊手套,法官指更似保鮮紙。截圖為P57(RTHK)_PW3_007。
04:33:11時,畫面出現一把黃色雨傘,截圖為P57(RTHK)_PW3_008。

04:37:25時,拍攝者進入人群中,有人推手推車,車上有灰色物件,旁邊有人打開雨傘與手推車一同前行,截圖為P57(RTHK)_PW3_009。控方稱與早前所見手推車不同。

04:40:28時,有人持擴音器邊講話邊經過人群向東行,法官指是否與早前手持擴音器者為同一人並不重要。截圖為P57(RTHK)_PW3_010。人群中有人叫「企疏少少」及「咩事後面咩事呀」,片段可見有人面向後方,口罩有郁動,截圖為P57(RTHK)_PW3_011。控方指與早前同一人手持擴音器出現,截圖為P57(RTHK)_PW3_012。

未完成主問PW3高級督察 趙善俊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王詩麗暫委法官
#審訊 [3/8]
#0921屯門

李(19)

控罪:
(1)暴動 ;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屯門屯匯街時代廣場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行山杖

1431 開庭 繼續主問政府化驗師 曾卓嵐(音)
1517 辯方盤問政府化驗師
1541 控方覆問政府化驗師
1545 政府化驗師作供完畢

最後一位控方證人是截停被告的幫辦,安排明天出庭,控方主問預計兩小時。初步安排下星期一不開庭,星期二進行結案陳詞。

1550 是日審訊完結
明天(3月4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第十庭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報料(按:內庭好多空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302何文田 #提堂

D1 麥
D2 梁

控罪1:刑事損壞(指向D1,D2)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損壞該牆壁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財產(指向D1)
被控於2020年3月2日愛民邨愛民廣場管有一支啡色噴漆,意圖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使用該物件,以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物品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9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控罪:
(1)-(11)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1)-(11)各被控於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1501 徐官就片段鬧主控中

控方將傳召16名警員及1名港鐵職員為證人。

控方是大律師供稱沒有警誡供詞及依賴任何片段。徐官表示驚訝並表示無需見案情都知這類型案件不可能沒有片段,並指出案情中提及閉路電視片段,並質問是大律師有否準備及看過案情?

D3,6,11代表律師收到控方證據中有數段港鐵閉路電視片段及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要求控方澄清:
(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
(二)那一片段針對哪名被告
D3,6,11代表律師將爭議公開渠道之新聞報道片段可呈堂性。

控方回應由於閉路電視片段質素欠佳故不會依賴。徐官提醒控方應告知法庭有片段但不依賴,而非沒有,徐官亦質疑港鐵閉路電視片段應是清晰。D5,7,9代表律師表示上述片段相當不清晰,畫面只可見到一團人。

D3,6,11代表律師就以11條控罪告11人詢問控方立場,即11人是否參與不同的11場非法集結?徐官表示以獨立控罪告一名被告並不常見,指示主控再向律政司拎法律意見。

法庭指示控方需於4月1日前回覆法庭及辯方有關(一)是否依賴這些片段、(二)就那一片段針對那一被告,並製作列表。控辯雙方在審前覆核前不少於三個工作天提交聯合問卷。

保釋事宜:
🟢(獲批)D1更改報到時間
🟢(獲批)D9 取消宵禁令
🟢(獲批)D11 更改報到時間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3日西九龍裁判法院作審前覆核,眾被告期間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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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直按:主控好像毫無準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1/3]
👥D3:李(20) #1006旺角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D3]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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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譚警員在記事册中沒有提及追截時有口頭警告被告,在第一份口供中聲稱被告跌咗落地下繼續掙扎了5秒,上庭作供就話有另一同事協助制服被告。但先前的書面證供,從無提及有另一警員協助制服被告。

辯方向證人指出上述細節純粹為加強案情而捏造,並非事實。譚警員否認辯方講法,指出追截犯人時嗌「警察咪走」是理所當然,所以才不寫在書面記錄中,堅稱在接觸被告至制服期間,被告有反抗、掙扎。

控方決定不傳召其他證人,提早休庭處理同意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4066
早先姓譚黑警 21982被裁定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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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早10:00續審,被告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1031太子

曾(21)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31日,在九龍旺角道與上海街交界管有兩枝鐵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速報】
‼️罪名不成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余(20)🛑已還押1日 #提堂 (#1118理大 2項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
👥黃,莫,許,明,陳,方,鄭,伍,謝,朱(17-26)🛑十位已還押1日 #提堂 (#1118理大 暴動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保釋聆訊
檢視控方視像證據

休庭至1700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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