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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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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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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3/5]
👤曾(31) #1020大埔
🛑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
目前進度:PW4-PW6已完成作供

PW5為現場的士司機,PW6為專家證人。

1630退庭

🟢明天1030續審
🛑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下午不足10人旁聽‼️)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續審 [2/1]
#20200301旺角

陳(36)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明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不認罪

———————————————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控辯雙方此前已遞交了書面陳詞,控方打算陳詞時被裁判官提醒被告選擇了不作供

裁判官詢問控方是否需要時間閲讀,因辯方的書面陳詞引用的典藉甚多。控方表示已閲讀,不需押後。控方打算陳詞,指不會重複法律原則,將直接跳至案情。裁判官此刻提醒控方既然被告選擇不作供,「呢啲係上訴昭嘅grounds 嚟喎,你係咪想take 呢個risk?」。裁判官指有關於案情分拆的部份她不會閱讀,只會閱讀分拆部份前的內容。

📌辯方重點陳述書面陳詞的內容

🧷引用案例解釋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
就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辯方沿用了梁天琦的案例中由不同法官共同同意的定義。(書面陳詞第3 段)控方必須證明被告連同2 個或以上人士一起集結,此為最重要的元素,因為後續的其他元素都是建基於此一點再作決定。有3 個或以上人士共同集結,才能繼而去判斷他們是否有共同目的,之後法庭才可以判斷他們的共同行為,而共同行為有否作出條例下的訂明行為。

梁天琦的案件在上訴庭中曾引用梁國雄的案例去解釋非法集結的元素。首先,在非法集結內作出的行為,上訴庭指着眼點並非只關於集結在一起,假設如果只有一人作出相關行為,並非屬於非法集結。即使有三人或以上,法庭亦要確保此些行為中有相關關連性,才能定罪。

🧷本案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反映當時被告是隻身一人:
辯方指出關於集體性質,本案中控方其實主要依賴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但二人的證供均難以證明被告於該位置曾與2 人或以上人士集結在一起。辯方就此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作總結 —— 不論是PW 1 還是PW 2,他們二人是何時第一眼見到被告呢?簡單來說,PW 1、2 對於在彌敦道周大福的行人身份是不知道的,但他們均確認第一眼看見被告時,被告只有一個人,身旁沒有其他人。其中一位控方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指出是於證物D1(2) 相片中的解款車位置看見被告。其實PW 1、2 均不知道被告此前處於甚麼位置。因為周大福外的人群散去後,他們才第一眼看到被告。

🧷PW 1、2 看到被告前,被告身處何方或正做甚麼無從得知:
於3月1日 01:10 當PW 1、PW 2到達現場時,看見約30人在叫囂,警方遂發射3 發胡椒球彈,但是沒有任何證據能指出被告曾在該位置集結,而且對於被告是否知道上述位置其他人的行為亦是無可得知。辯方指這正是上訴庭指出的非法集結之元素。法庭不能於毫無合理疑點下斷定被告與此30 人集結,亦沒有事實基礎去裁斷被告有參與其中。

🧷當時的現場環境 —— 市民可隨意走經該處:
關於證供,PW 1、2 亦坦言他們當時難以區分誰在進行集結及誰是普通過路人。而且PW 1、2 確認當時警方沒有封路,途人可自由行經。對於港鐵旺角站C1 出口有否開放,兩位警員均不肯定。PW 2 亦坦言當時除了聚集的人群以外,也有很多其他人士經過;亦承認當時周大福外的人群其實遮擋了他的視線,因為當時警員身處在對面馬路的恒生銀行外,相隔了四條行車線。PW 2 在作供時亦說不排除被告只是路徑該位置。

除此,法庭亦應該從證物及證供知悉當時的環境是十分擠擁。PW 1 亦於作供時形容當時人多、擠迫、甚至有些行人被擠出馬路。PW 2 亦曾形容周大福外的行人路十分狹窄,以他那個30 人的小隊來說,他確認該位置難以容納他和他的隊員。

🧷警方曾發射胡椒球彈,或令市民爭相走避:
關於胡椒球彈落點位置,會令周大福一帶的人士受到眼部及氣管的刺激,PW 1 亦指出胡椒球彈爆破後會散發刺激的粉末出來。而PW 1、2 均不能確定時間,難以排除被告只是行經該處而受這些胡椒球彈影響。而且,不論人群在散開前或散開後,兩位控方證人的口供亦難以將被告人與集結扯上任何關係。

🧷關於其他非法集結的控罪元素,本案中的控方證人看不到被告之前身在何方及做了甚麼:
(書面陳詞第2 頁)關於其餘控罪元素,法庭必須證明被告是參與了集結才可看後續這些元素,如共同目的。(書面陳詞第79 段)再次引用梁天琦的案例,指作出訂眀行為亦有其他可能性。關於作出訂明行為,考慮之先,法庭必須認定第一非法集結,繼而第二共同目的。否則法庭沒有事實基礎去斷定。引用區域法院其中一宗案件,指出沈小民法官就案例的分析正正與本案相似。沈小民判詞中第150 至154 段,指被告出現於非法集結的現場中是否能讓法庭斷定被告有參加集結。但是該案中有人逃軼,亦有人真的集結在一起並作出相關訂明行為。

就本案而言,根本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看到被告人在被警員看見之前身在何處及做了什麼。這正正切合沈小民案例所說的非法集結前有什麼行為鼓勵到後續事件發生。

🧷總結重點,被告被警員看見時的行為:
PW 1、2 的口供有不一的地方。PW 1 作供時指出被告是急步走向他所屬的小隊,並以粗言穢語叫囂。而PW 2 則形容及確認被告只是步行,「盤問中直指是行吓停下」。撇除被告的走路模式,PW 1、2 確認了被告當時是自己一個人在行走,附近沒有任何人。當然,說粗口時也是沒有人在附近。另外,PW 2 憶述當時作出會發射胡椒球彈的警告後,被告是以「大字形」的動作舉高雙手,而手上沒有任何東西。PW 2 亦形容當時被告是步向匯豐銀行的方向,並確認被告是非常接近行人路。

🧷PW 1、2 的證供反映被告可能只是想前往較安全的地方:
被告當時自己一人,實難以證明曾集結於該位置,更難證明有共同目的的元素。兩位控方證人自己亦有以下共同的觀察,由他們到達直至拘捕被告時,警方並沒有對該路段進行過任何封鎖,亦沒有禁止市民行經該處,警方亦沒有指示任何市民遵從指定路線或方向離開。由證供可見,亞皆老街匯豐銀行對開的行人路沒有任何集結情況,與周大福那邊對比起來是較為安全,但需留意周大福那邊亦沒有封路。而且,兩位控方證人亦坦言當時沒有詢問被告打算前往哪裏,只知道他是向匯豐銀行的方向步行。其實當時被告只是想向更為安全的地方前進,此亦是兩位控方證人均確認沒有任何集結發生的匯豐銀行一帶。

🧷警員截停被告時被告的反應:
兩位控方證人亦確認當時被告的反應是十分錯諤,亦曾詢問PW 2:「你拉我咩?」。關於單純說粗口的行為,根據公安條例,有關擾亂秩序的行為需視乎該行為是否帶有威嚇性及侮辱性。引用梁天琦的案例,單純一句粗言穢語而沒有進一步的行為、沒有實質威嚇的説話,而且沒有更進一步的行為,事實上不會構成以上的行為類別。

希望法庭可考慮… 裁判官:「Mr. Wong 不用重複又重複啦,講咗好多次啦。」

———————————————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28日14:30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按:在辯方律師陳詞的中段,庭內傳來頗大的鼻軒聲,辯方律師亦曾一度望向觀眾席。正當保安大為緊張地查看公眾席的人士,有市民指向了正在犯人欄中睡着了的男警員。直播員認為保安們應立即叫醒該警員。)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播放RTHK片段
由05:15:12至05:15:50

片段中05:15:41時,有畜龍猛力掌摑腳踢被制服在地的被捕人
PW7辯駁為幫被捕人除口罩及沖洗,口罩除下後掉落在地(按:證物表中未見有檢取口罩)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7

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時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旺角 #答辯

李(26)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

案情:
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東港鐵站往紅磡港鐵站中間路軌明渠內,管有一把21厘米長黃色剪鉗。

🔴🔴🔴🔴認罪🔴🔴🔴🔴

詳細案情(省略廢話):
2019年11月18日早上1108時,鐵路警區警員PW1見被告黑衣裝扮,躺在路軌。其後被搜出望遠鏡,手套,macbook, 4枝USB, Iphone等物品。被告指他於早上1000離開理大,再步行到路軌,但拒絕披露何時進入理大,如何走進路軌,被捕後保持緘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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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案發25歲,現年27歲,是地盤測量師,與家人同住。
是次案件與理大有關,被告得知理大有很多年輕學生被困,所以放工去看需不需要支援,但沒接近暴力衝突的地方。
第二早,被告在校園找到地方進入路軌,身上搜出的主要是個人物品,例如電腦,電話,至於鎅刀剪刀只是文具。
剪鉗是在理大裏拾到,看有沒有需要用的時候,剪鉗可以剪細小物品 。鄭念慈質疑不知有甚麼用的話,為何要撿取,辯方解釋指以備不時之需。
此案案發於一年前,期間沒加控
其他控罪,被告有好好遵守保釋條件。
呈上3封求情信。
第1封由僱主寫,被告品性良好。中學畢業就工作,但沒放棄學業,有去夜校,學業亦算成功,有持續讀下去,亦有將來的夢想。
第2封由某家人寫,被告品性良好。因為家人身體不好,只能從事微薄工作,所以被告擔任家庭支柱,薪金優先交給家庭,剩下的用作自己學費🥺
第3封是自己寫,主要關於有悔意。

========================
押後至2021年3月24日 0930九龍城法院第十三庭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還押‼️‼️‼️‼️‼️
🟢每個人聽完自己識嘅人就走晒,無視其他手足,所以只有幾人旁聽☺️
(手足有回望只有剩餘數人的法庭,進入羈留室時脫下了眼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1020旺角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1/15]

D1:謝(21)
D2:區/中大學生會前會長(21)
D3:胡(48)
D4:梁 (20)
D5:楊(2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D1-5]
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1]
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2]
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3]
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3]
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4]
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D5]
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5]
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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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主問PW1警員

🟢明天0930續審

(提:一庭有手足還押啊‼️‼️囚車一般出車時間約1700左右或之後)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1/6]
👥D1劉(45) D2謝(42) D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今天主問PW1督察1663劉俊豪完畢,
明天0930續審,開始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筲箕灣 #審訊 [2/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周(17)

修訂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南安街愛秩序灣公廁外,管有士巴拿、燒烤鉗、一包索帶、一卷膠帶,以圖作非法用途,即禁制他人。

下午審訊:
由於同庭有另一單案件要處理,因此法庭1522才繼續手足案件審訊,結果整日只完成一名證人 PW2 警長58403 呂敬峰(音) 的作供。

明天不早於 0945 續審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盤問PW7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3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繼續盤問PW7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7

(盤問非常精彩,但礙於避免未作供證人試圖補充,恕直播員未能在現階段分享)

PW7作供完畢

- 休庭至12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031旺角 #提堂

黃 (24)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年10月31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2個月,當晚大批市民到太子站一帶紀念,卻遭暴力驅散。案件於2021年1月14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以宵禁及禁足旺角等條件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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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4星期,以待與控方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判刑
👤文(20) #20200125油麻地
🛑已還押10天🛑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1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管有3袋膠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材 #無線電
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5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60號外無牌管有1個對講機。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出感化報告的內容正面,被告有悔意,在還押期間已有深深反省,承諾不再犯案。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處被告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

辯方呈上多一封由某運動教練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指出願意讓被告長住自己的家,除了會關懷他外,亦會向他傳授正確的價值觀和觀念,讓他未來能貢獻社會及不會重犯。
—————————
判刑理由:

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已考慮與案所有相關因素。報告指出被告不適合更生中心但適合勞教中心下,法庭需要就勞教中心及社會服務令作取捨。

法庭考慮到被告已還押一段時間,在此期間有所反省、認罪、以往沒有案底、有良好品格以及別人的支持,認為長時數的社會服務令可以給予被告阻嚇及更生的目的,故就所有控罪判處被告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判刑
#阻街 #攻擊性武器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

📌判刑速報:
控罪(1) 即時監禁1個月
控罪(2) 即時監禁5個月

同期執行,即總刑期5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以待上訴定罪及刑期獲批

-現金10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得離港
-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
-宵禁令

📌求情簡述
被告出身小康,憑個人努力勤奮上進考入大學並以一級榮譽畢業,冀考取專業資格以達職業目標,並改善家人生活。感化官評價被告予良好印象及為人正面,是個對社會熱誠年青人。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已還押14天,對他而言相當震撼,亦對考取專業資格有一定程度影響,希望法庭判以較低禁閉式如14天監禁。

📌簡短判刑理由
被告經審訊後定罪,薄扶林道是南區主要道路,事發是上班上學時間,堵塞道路行為影響嚴重,亦可造成公眾風險。被告穿黑色裝束,帶有裝備如較剪、𠝹刀及索帶作組合攔杆作障礙物是早有預謀,法庭對此嚴重罪行判刑需具一定阻嚇性。第一項控罪即時入獄1個月,第二項控罪即時入獄5個月,兩項刑期同時執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前覆核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今日作審前覆核。

——————————————————

控方指已向法庭呈交審前覆核問卷。辯方日前向法庭呈交的承認事實為目前控辯雙方同意的版本。

辯方將爭議控罪指涉液體及背囊內物品送交證物房前的證物鏈。

辯方昨日才收到警方提交未被使用材料,發現在警方調查報告中指曾調查大量閉路電視錄影片段,但稱與案無關,因而未有列入未被使用材料中。辯方指,被告於當日下午4時50分被截查,而閉路電視片段一直到下午5時,認為片段可能與案相關,希望申請向控方索取有關片段。

控方指警方索取了超過50支閉路電視鏡頭,每段長度超過2.5小時,用以調查當日另一宗超過50人被捕的案件。經檢視後未有拍攝到本案關鍵時間的情況。由於當日商場有超過100名黑衣人聚集,控方立場是沒有拍攝到被告。

辯方將向控方提供儲存裝置,以抄錄超過1TB片段。辯方申請押後7星期,以待檢視片段,然後再進行審前覆核。

法庭認為7星期押後時間太長,提議先排審期。

辯方不希望排2日審期後需再排期續審,表示可在4星期後再作審前覆核。

法庭指「咁如果你願意7星期減到4星期,我都願意配合嘅」。

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8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作審前覆核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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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案發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3

📌背景
約2000時,身處德輔道西及高陞街交界,收到指示將衝前至皇后街位置拘捕身穿黑衣示威者。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交界時,見偵緝警長54982 譚建成 正制服一名被捕人,於是上前協助。54982向PW8稱被捕人較早前投擲物品,交予PW8後離去,因專注被捕人,不清楚54982之後去向。

📌搜身
有其他警員一同協助上手銬後,帶被捕人到皇后街行人路路旁位置,查證被捕人身份,即A3。隨後對A3搜身,檢取在雙腿膝上配戴的一對黑色護膝,及斜揹袋中的一把𠝹刀、一把萬用摺刀、一3M防毒面罩。PW8稱不記得斜揹袋中有沒有其他物品,只從袋中檢取上述三項。

📌宣布拘捕
因相信A3涉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對A3作出警誡。PW8問A3為何在這裡出現,又問身上搜出的四樣物品和右前褲袋的紅色SONY電話的用途和解釋。其後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並再次警誡A3。

A3法律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盤問PW8

#陳永豪大律師 指出PW8當時並沒有以藏有或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A3,PW8不同意。

📌搜身
在搜身期間有搜查斜揹袋,在袋中搜出𠝹刀、萬用摺刀和3M口罩,當時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所以沒有檢查過任何外科口罩。
PW8當日亦沒有檢取手袖。

📌「不斷」投擲雜物
54982將A3交由PW8看管時,PW8領略到54982意指A3不斷投擲雜物,但不記得實際句子。
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的證人口供提及54982描述A3行為時寫「不斷投擲雜物」,字眼上與庭上作供不同。在庭上沒有提及「不斷」或「雜物」,PW8不同意作出上述分別是因為不想作供證詞與54982有衝突。

📌播放NTS M049片段
片段由11223 馮煒康 拍攝
由20:10:30時至20:10:58時
片段中男子為A3,稱身分證已交PW8,但問問題者並非PW8。

A11法律代表 #傅昶生大律師 盤問PW8

PW8拘捕A3罪名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是因當天小隊偵緝高級督察 區智健 在西邊街訓示時提及有可能涉及的罪行。

控方覆問PW8偵緝警員13579 黃中希

📌外科口罩
主問時指忘記袋中除被檢取的3樣物品外有沒有其他物品,但在盤問時指出袋中沒有外科口罩,PW8指由於事隔太久,只記得被檢查的物品當時擺放的地方,對於未有檢取的沒有印象。盤問時指沒有發現外科口罩應為沒有印象。

PW8作供完畢

——————

控方宣讀有關A4承認事實

(15)2019年7月28日約1955時,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在近皇后街的德輔道西馬路上制服A4,當時A4面戴著口罩,手戴黑色手袖(P4-1),穿着黑色短袖上衣(P4-2)、黑色長褲(P4-3)及黑色鞋(P4-4),腰上掛著腰包(P4-5)。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將A4交給警員21283 葉桂堯。

(16)同日約200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以「參 與未經批准集結」拘捕A4。

(17)同日約2015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從A4腰包(P4-5)檢取一個藍色電筒(P4-6)及一張屬於A4的個人八達通。

(18)同日約2220時,偵緝警員8396 鄭業銘在葵涌 警署從A4身上檢取一對黑色手袖(P4-1)。

(19)同日偵緝警員 8396 鄭業銘檢取一部WESTON WT-580PLUS黑色無線電收發機連電池(P4-7)。

(20)2019年9月30日,警方將P4-7交通訊事務局測試。10月4日,技術及支援組職員雷志華測試P4-7。11月11日把P4-7交還給警方。P4-7一直由警方及通訊事務局妥善保管沒有受到干擾。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4相片呈堂為P28(D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21張從A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4)(1)-(21)。

🌟開庭期間有人電話響, #陳仲衡法官 要求交出電話或離開法庭。

- 休庭至1430 -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020大埔 #審訊[4/5]

👤曾(31)🛑已還押16個月

控罪1: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7日至10月20日,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用火摧毁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 2019年10月20日,在大埔露輝路與汀角路交界,保管控制40枚汽油彈、3瓶汽油及兩個點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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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
由於本案疑點之一為警方搜查被告車尾箱時聞到的汽油味,控方於庭上進行第二階段嗅覺測試,控方還原證物(42支汽油彈置於一紙皮箱內)被發現時狀態,控辯雙方、法官及被告對紙箱被封及開封的狀態分別進行各長一分鐘的嗅覺測試,控方對紙箱被封及開封時的汽油味濃度分別描述為中及高,辯方描述分別為低及低,法官描述則分別為低及中而明顯。
控方案情完結。

明天將展開辯方案情,被告將有機會進行答辯。

1230退庭

明天100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2/15]
👥謝,區,胡,梁,楊(20-48) #1020旺角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5人被控2019年10月20日,在旺角亞皆老街近塘尾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長X。

控罪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塊石頭、1塊磚頭、1把鉗。

控罪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噴漆。

控罪5: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總督察Y。

控罪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5條膠索帶、1枝行山杖、1卷黑膠紙。

控罪7: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D4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黑膠帶。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D5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包膠索帶、1枝行山杖。

控罪9-1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5人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及圍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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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警長X (PW1)中:

📌今早重點:警長X對被告及環境的觀察

休庭前,辯方反對警長X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法庭在休庭後表示在考慮辯方反對理由及相關證供後,裁定警長X已對被告人及案發現場環境的認知有基礎,警長X可以在庭上觀看片段時辨認D1。

目前警長X借觀看片段嘗試辨認相信是D1的片中人。

下午續審還需大家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221銅鑼灣 #審訊 [1/2]

D1 蔡(23)
D4 宋晞綸(45) 💩

控罪:
(1) 傷人 [D1]
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
最高刑罰監禁3年
被控於2020年2月21日,在銅鑼灣勿地臣街1號地下時代廣場公眾地方,非法及惡意傷害女子藍雪寶

(2) 在公眾地方打鬥 [D4]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
最高刑罰罰款港元5000及監禁12個月
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參與非法打鬥

背景:2020年2月21日銅鑼灣「和你 lunch」期間,一批手持國旗的巿民走到人群中揮舞,包括被稱為「正義姐」的教師藍雪寶,及後演變成公眾地方打鬥,兩青年以及另兩名疑為建制支持者的中年女子被控。(立場新聞)

同案另外2名被告,即D2手足及D3李秋芝(42)💩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打鬥」。早前已認罪,兩人均被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支付500元堂費。

早上法庭先審理審訊撐🐶偽人案件,手足案約10時才開審(辛苦晒門外數位旁聽師要面對一大班生番咁耐)

因應本案D1代表為外籍律師需用英語,而D1有聽力問題,D4需用普通話。本案會以英文審訊,並有安排了多項措施配合。
法庭會為為D1提供即時文字(中文)翻譯,亦會D4提供普通話翻譯。

控方將傳召兩名街外證人及兩隻🐶,沒有警誡供詞,會播放時代廣場的CCTV。

PW1 藍雪寶 作供
由於PW1的助聽器連接了電話,裁判官建議證人嘗試使用法庭提供的助聽協助下作供。休庭嘗試後,證人最終選擇調校好音量後關上電話作供。

PW1作供指她當天因要參與D4主辦的派口罩活動,1245時到達D4於銅鑼灣羅素街8號的辦工室。PW1因於辦工室內聽到街上傳來的嘈雜聲,便從窗口觀察時代廣場空地位置的情況…

PW1作供期間一度只以「光時」二字回應控方問題,及後PW1再向裁判官問講唔講得(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裁判官回應指證人在作供期間可以就所見所聞回答。法庭翻譯以 Liberate Hong Kong 作為「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英文翻譯。

由於法庭下午有另外兩單案件需處理,本案下午審訊延至3時。

1554 開始下午審訊

整個下午審訊都是播放時代廣場當日CCTV並由PW1講解受襲經過


1632 控方對PW1的主問尚未完成,案件明早10時繼續。

退庭前PW1向裁判官發問,她想知道為何提交了影片卻未有於庭上播放。裁判官表示該部分應由控方處理,並提示證人今日作供完畢可以離開。
#西九龍法院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13/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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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主問PW9警署警長49914 伍國雄
駐守機動部隊訓練隊
案發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4

🌟#1112大埔 案中 駕駛鋭武裝甲車聲稱被阻礙入中大

📌背景
當天約1900時與其他警員在西區警署外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期間有示威者到堵路,PW9三次被由前方示威者投擲的石頭打中腳部。
到達德輔道西及皇后街交界時,PW9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行人路位置,接到指令需要和其他畜龍快速推進以驅散示威者,有機會的話便進行拘捕。於是在德輔道西東行線馬路近皇后街電車站,約「蓮香居」外位置開始快速推進。

📌快速推進
PW9在街道圖P62標示最後一次推進時的位置,呈堂為P62_PW9_001A(PW9標示在行人路上)。起步後兩次改變步速,速度越來越快,第二次改變步速位置是在電車站中間偏東,以紅色在P62上標示,以藍色直線標示最接近PW9的一排示威者。

📌接觸A4
跑到皇后街時,看見一人面向天躺在地上,頭部向德輔道西東行線、腳部向皇后街,於是上前處理。在P62上以藍色交叉標示躺在地上的位置,並在旁邊用火柴人表示頭和腳的方向,分別呈堂為P62_PW9_002和P62_PW9_003。
當時男子頭戴黑色頭盔,款式類似警方及護衛用的防彈頭盔,眼罩、口罩,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並戴長手袖。

當天見到的黑色頭盔確認為臨時證物PP4-8,眼罩為透明有橡筋帶,確認與臨時證物PP4-9同款,口罩類似N95款式,三角形凸起,並非外科口罩。

PW9看見個人躺臥在地,指示他轉身,面向地下,雙手放在背後,PW9再用膠索帶扣住他雙手。其後一個軍裝警員「21238」到場協助。

在錄取口供觀看錄影片段認人時,曾在截圖上標示拘捕警員及被捕人,為口供附件一。在截圖上標示「21283」,PW9指剛才稱「21238」時講錯。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陳慶偉法官
#1228九龍灣 #保釋申請
#非法集結

D10: 林(19) 🛑還押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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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押原因:
早前因違反宵禁令,被撤銷保釋,曾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但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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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被告未來的審訊日程:

2021年4月10日 (星期六‼️) 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聽取結案陳詞。

2021年4月23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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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繼續由小白臉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負責。
(按:小白臉乃是事實陳述,客觀描述,如果被報道者本人唔喜歡,可聯絡我們刪去,多謝支持直播台)

陳慶偉法官甫開始便問辯方陳詞是否與 2021年1月6日於杜麗冰法官席前一樣。

辯方指由於曾轉換法律代表,所以未能完全掌握。後指,由於現在已經是審訊進行中,所以有環境轉變下申請是次保釋。

陳官認為審訊開始,並不代表有任何情況改變。在一樣的陳詞一樣的被告人一樣的案件,是沒有任何改變的。

保釋申請被拒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黃國輝裁判官 #判刑
#1111上水 #刑事損壞

張(19)

控罪: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在無合法辯解下毀壞政府一個金屬圍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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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上回裁決

辯方表示更生報告的內容已經和被告解釋清楚,被告也明白。報告正面,被告自讀書參與了不少活動,與家人關係良好。被告對是次事件深有悔意,明白不應用這種方式表達意見。

辯方表示因報告正面,被告也初嘗牢獄之苦,希望法庭能夠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

法庭表示,考慮了案情,聽取了辯方的求情及更生報告的內容後,知道被告的紀錄良好。然而破壞公共設施,對車輛、行人都會有影響,一旦有車輛剷上行人路,會有意外發生,故此必定是監禁式懲罰。

基因考慮了各種因素,不論以案情的嚴重性,還是報告中被告一直否認控罪的態度,加上審訊後才定罪,所以不適宜為其索取社會服務令,因此判處被告更生中心‼️‼️

(按:同庭尚有另一單審訊,希望各位旁聽師繼續聲援~)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判刑 🔥
#1013牛頭角

👤雷(33) 🔴已還押10日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牛頭角道遊樂場一帶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管有攻擊性武器

審訊內容索引:
第一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
第二天審訊簡要(新聞報導)(有部份證人作供內容從缺)
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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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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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處即時監禁3個月‼️

申請刑期及定罪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保釋金$20000
交出旅遊證件
每天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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