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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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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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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英語聆訊
#杜麗冰法官 #申請保釋
👤莫(21) #1118理大 (原案A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法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所牽涉的案件會在2021年5月7日14:30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進行提訊程序。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上水 #審前覆核

李 (19)

控罪:
(1-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噴漆)

案發時地:
2019年11月11日上水中心商場外噴水池旁

覆核內容:
~控辯雙方確認第四項控罪
~控方會有3名警員作証人,冇會面記錄,冇閉路電視記錄
~控辯雙方對被告身上撿取的物品冇爭議 ; 對2名警員傷勢及醫療狀況冇爭議
~辯方冇証人,冇任何片段
~審訊期 : 預計3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12至14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審訊,被告以相同條件轉擔保。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2/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2 DPC 13123 鄭浩權 檢取D1證物
D1律師盤問
證人對庭上辨認雷射筆是靠警方貼紙標籤表示可以咁講,進入維園後見有雷射光持續照射幾耐表示形容唔到,係間中有光郁吓郁吓。追問下不完全肯定是雷射光但相信係。庭上播放現場片段P12有關D1被捕現場環境,PW2同意雷射光是一條長線,在片中看不到有雷射光,也影不到庭上自己作供所說有20至30人逃走。律師進一步問證人在2020年9月書面口供沒有提及有雷射光照射,二三十人逃走及有人嗌,連記事冊有沒有記錄,證人同意並表示遺漏左。根據記錄證人1855時進入維園,1910才去到D1被截停位置,P12片段見1859時被制服在地上,PW2說進入維園後去了其他位置掃蕩,D1被制服11分鐘後才到協助搜查。

覆問
證人指自己同PW1一起進入維多利亞公園,之後自己往其他方向,二三十人逃跑及有雷射光是在那時見到

📌PW3 DPC8852 吳又雄 截查及拘捕D2
主問
證人當日1900同PTU B4隊到達維多利亞公園,當時身穿便服有警察背心頭盔,1948時在10號閘門見數名深色衣着人士進入在兒童遊樂場,D2(灰色短袖衫、黑色長褲、有腰包、孭黑色背囊及戴口罩)
在15米距離向證人方向行,PW3及同僚11622展示委任證並叫停該人但沒理會,證人尾隨追及警吿。其後11622捉住D2膊頭衣領將其制服在地上。PW3協助解釋原因及搜查D2腰包發現有兩支黑色雷射筆,分別長15cm(PP13)及8cm (PP14)但沒有測試能否正常操作,腰包另找出1眼藥水,2支鹽水及2支消毒液,曾查問物品目的但沒回應。。D2背囊內發現一罐噴漆(PP15),錘仔,士巴拿,防毒口罩,護目鏡,泳鏡,啡色及黑色縮骨遮各一把,「光時」海報,鴨嘴帽,面巾,白色手䄂,白色短袖衫,水樽,電話,摺凳及一個藍色髪夾。📍證人表示搜查過程即場沒有拍攝錄影,物品搜查後放回背囊內,8分鐘後負責拍攝警員到場再拍到搜出物品放在地上情形。

律師將片段P6-2a三張截圖P16a,P16b,P16c呈堂,圖片分別見到地上物品為2支雷射筆,一張摺櫈及一件藍色物體。PW3認出雷射筆及摺凳,但不肯定藍色物體是不是一個髪夾。PW3作供說在現場為搜出物件拍攝照片後,將所有物品如下交DPC 13282處理:
(1)腰包 加 證物袋裝腰包內物品
(2) 黑色背囊(因不夠證物袋,所有物品放回在背囊)
(3) 證物袋裝1藍色用過染血口罩

D2律師盤問
PW3承認只見D2由10號閘進入維園但不知從哪裏來,並同意時隔十多月庭上作供是憑記憶,但不同意D2跑向自己速度快,其實沒有出示過委任證。
盤問下證人同意自己沒有在記事冊將搜查細節記錄包括雷射筆詳情,PW3指辨別雷射筆是靠相片加深記憶,確認所有證物袋不是防干擾及證物共有34項包括兩支生理鹽水,兩消毒藥水,一摺凳及一藍色發夾。

📌PW4 DPC 13282 張家俊 檢取D2證物
主問
1800 PW4與機動部隊及自己隊員到達維園,當時身穿便衣戴頭盔。D2被截查時自己不在現場,到現場時證物已放在地上,PW3交來在D2身上檢取之34項證物,現場同34項請勿拍照後自己在紙上寫上每樣物件,之後將物件放入背囊一直保管到9月9號0155時在北角警署訓示室交DPC 8259。交收時有拿出物品逐件給8259再對一次。

D2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34項物品包括2生理鹽,水2消毒藥水,1摺凳及1藍色髪夾。PW4形容是33項物件放在背囊內由PW3交自己,另外一普通非防干擾證物袋裝染血口罩(📍同PW3口供不一致)。在律師要求下證人看P9相冊圖1至4,同意34件物件沒有包裝放在地上,PW不記得影相後證物有沒有放回原本證物袋內再放回原處。

覆問
PW4確認見住PW3將所有物品放入背囊內。

1610 是日審訊完,4月19日下星期一同庭繼續審訊。

💥下午飯後飯氣攻心,庭警熟睡發出聲響,裁判官示意書記查看庭警身體狀態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出庭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作供稱當晚從網上得知西灣河有警民衝突,因此以記者身份到場進行採訪,而涉案的彈殼及部分物品均為現場所得,被告打算將彈殼化驗後連同其他在場物品用作記錄及展示用途。
而鎅刀、剪刀、摺疊傘等則是他日常會帶備的物品,被告稱自已是一位平常乜都帶齊帶多的人,這樣可以方便他日常為自已或別人解決問題。被告舉例指一般出街都會帶齊充電器線,甚至連女生用的髮夾也有帶備,可於用餐時給女性夾起長髮以免沾污。

控方盤問:
控方指被告所屬的學生媒體不屬記協會員,質疑被告只是以記者身份參與示威,被告否認,並解釋當天較早階段也在旺角進行採訪,因得悉西灣河有警民衝突才前往現場。
被告亦解釋落地鐵站前因沒有衝突正於太安樓休息及進食,因此亦未有穿上反背心,突然聽到地鐵站傳來嘈吵聲便馬上掛上記者証趕去,被告表示落去只是想影站在情況,未有使用身上物品破壞的想法。

控方質疑被告除彈殼外的部分物品為現場拾獲的講法,被告一一否認,被告認為當時大多數人只留意到九龍區有衝突發生,但港島區往往被忽略,而這些彈殼、索帶、手套、電筒正正反映當時港島確實有衝突發生過…(續)

被告作供完畢,下午將傳召辯方證人。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續審[4/4]

👤何(27)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洗衣街花園公廁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18366劉曦晨;警長58604徐啟迪;警員18258鄭相平;警員24262李迪燊。
==============

被告選擇不作供,辯方共有一名證人。

📌辯方主問摘要
DW1 黃小姐(為當晚旺角其中一名被捕人士)

DW1現年28歲,於家人同住屯門區,有數年工作經驗。於案發前不認識被告,直至案發後有辯方律師聯絡才答應做證人,期間沒有警員就案件聯絡DW1。

當晚約10時DW1因涉嫌非法集結於旺角被捕,其後被安排與其他被捕人士於花園街公廁對面波鞋鋪等待,若干時間後DW1與另一名被捕女士要求去洗手間。2名女警帶她們進入花園街廁所。

解決生理需要及洗手後,警員替DW1重新反手上索帶。而DW1並不認識身旁另一位被捕人。洗手間內遠處有幾名警員正在整理儀容。

重新上索帶時,DW1透過洗手盤鏡子見到有一身穿黃白相間反光衣人士於門口前少少位置,持相機向自己方向影相,故DW1回頭觀察情況。

警員發現有人後稱:「呢度唔比影相。」該名人士:「我係記者,我有採訪權。」警員上前再稱:「呢度唔比影相㗎。」雙方持續大聲爭論,DW1與另一名被捕人站在原地,對以上對話印象較深刻。期後女警要求支援,兩名男警到場,指示兩名被捕人行入廁所通道,於走廊逗留約一分多鐘後,DW1被帶回花園街公廁外。

於廁所通道等侯期間,聽到有人叫「救命」及「我有採訪權」,當時環境混亂、嘈雜、多種聲音重疊在一起,只對這幾句對話印象較深刻,應該屬女記者聲音。

離開廁所時DW1有聞到攻鼻氣味,有回頭望但因被警員包圍,視線受擋,只觀察到有人趴咗喺度,隨後DW1好快離開現場。

DW1第一眼望向持相機人士時有留意其衣著打扮,該人士一開聲便得知是一名女士。雖不能看見女士背面,但根據以往旺角集會觀察經驗,黃白色衫大多數為記者或救護的裝束,即特別人士穿著。

DW1之後辨認證物,指一件黃色反光背心為當日被告所穿。

📌控方盤問
DW1指辨認黃色背心的基礎為顏色及cutting,控方要求澄清:「類似被告著個件定直情係個件?」DW1指是與案發當日同一件。

控方質疑DW1使用洗手間近花園街出入口廁格,洗手盤亦接近花園街出入口一端,而記者出入門口位於右面,DW1不能睇到遠處女記者的反應,DW1不同意。

DW1補充女記者當晚束半馬尾(即有一半頭髮放下),肥肥地身型,頭髮長度約到腋下。控方引述辯方盤問時,DW1稱「一出聲就知係女人」,現在又稱憑打扮辨認其為女士是修改口供,DW1反駁:「你問得details啲我咪答得details啲。」主控即指不同人問證人會得出不同答案,DW1反指雙方律師問題不一樣,所以答案亦會不一樣。

控方問及DW1被拍攝時觀感,DW1:「呢個時候影得相都係記者。」追問下稱即使場所為廁所仍覺正常(因自己被捕是特殊情況)。面對主控問影自己有甚麼新聞價值時,DW1回應:「我無諗過呢個問題。」只聽到女記者強調自己身份,並無提及採訪內容。

控方指DW1在廁所內並無受到警員無禮對待,例如打罵,(辯方律師反對問題指本案無人有此指控,惟裁判官稱主控只是盤問中,批准主控繼續)DW1同意。主控:「咁你好想有人影你相?」DW1重申:「無呢個感覺,只係有人影無問題。」

主控遂花頗大篇幅盤問DW1有關被捕前情形,想建立基礎以證DW1證供不實,指出DW1就當晚在廁所內發生的事實沒有如實道出。惟DW1當晚曾因非法集結被捕,故內容敏感,不在此詳述。

控方指是一名女警發現被告在廁所出入口附近持相機,遂上前稱:「呢位先生,呢度係女廁,拎相機入嚟做乜?」而當時被告無回應。DW1回應:「佢(警員)無講過『先生』」,並補充記者有表明身份。

主控再指女警有講:「先生,聽唔聽到我講嘢?你入嚟做咩?」DW1回應指警員只有講:「呢度係女廁,唔影得相。」主控又指女警講:「你拎相機入嚟做咩?」DW1表示對此句不肯定。主控指當時被告想轉身離開,DW1指記者無轉身,因自己無見過記者背面。主控指女警遂喊:「咪走呀,你入嚟偷拍!」DW1指警員無講「咪走」,因記者無離開,而「偷拍」字眼無聽過。

主控稱記者當時曾向洗衣街方向大聲叫喊:「黑警係廁所拉人呀!」DW1表示無聽到。主控指隨後洗衣街花園有人起哄:「死黑警放人」「想點呀?仆街」。DW1指外圍嘈吵,聲疊聲,不能清楚聽到內容,只能肯定是雜音。DW1亦因自己當時被捕,情緒不穩,沒有留意廁所是否有被警方封鎖。

DW1盤問下補充記者與警員先是理論,後有身體接觸,警員想拘捕記者,以手搭向記者肩,不讓記者離開。DW1沒有看見記者有推警員,亦不肯定記者有否撥開警員手。

其中一名警員呼叫支援後,有男警員入廁所,DW1與另一名被捕人最後由男警員(一前一後)帶離現場,但由於當晚自己受驚,喊緊,只能確認是男警,沒有仔細觀察周遭環境。

裁判官向DW1澄清被告手持相機位置,DW1描述為不高不低,約手與身體成90度高度。

DW1作供完畢,辯方案情結束。

裁判官在控辯雙方案情完結後列出4個爭議點:
1. PW1懷疑有人於公眾地方行為不檢
2. 被告行為是否有構成抗拒
3. 警長是否合理地使用胡椒噴霧(裁判官補充考慮被告在場現時間較警長長,對整體環境認知較警長多,警長會否因認知不同而誤判情況)
4. 被告是否合法自衛

辯方提議呈交書面陳詞,控方同意。

控方需於5月12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而辯方於5月28日前提交。

辯方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其餘擔保條件不變。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暫定,視乎第一庭早上案件能否準時完結,有機會改作第五庭)作書面陳詞口頭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40警員 18658 阮志榮
當時駐守反恐特勤隊行動隊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A16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繼續盤問PW40

當日在1900時向東推進時,市民反應激烈,有拋擲物品。反恐特勤隊2隊到遮陣時,約50多名原在遮陣後前排的人士跑入奇靈里,畜龍小隊於是進入奇靈里繼續驅散及拘捕。期間有10多人走入西營盤地鐵站,另多30多人走入西源里。

🌟 #陳仲衡法官 斥PW40「唔好一路講一路諗得唔得呀」

PW40作供完畢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7/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41偵緝警員 5589 陳福源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6

📌接手處理A16
當日約2000時到達德輔道西近皇后街位置,在近電車軌的馬路上,從警員9800接手處理一名被制服的男子,即A16。

PW41當時到達皇后街及干諾道西(後改稱德輔道西)匯豐銀行外電車路上,A16已被畜龍制服,面向地下趴在地上,當時A16沒有任何動作。PW41上前到A16身旁,用膠索帶鎖住A16雙手在後。

📌拘捕A16
其後PW41拉起A16,向皇后街方向前行少許,向A16宣布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拘捕和警誡。在約2008時,PW41押解到德輔道西30號外行人路上,剪開膠索帶換上鐵手銬。

📌在醫院檢取證物

之後PW41與A16到瑪麗醫院急症室18號房內等候A16求醫。當時PW41檢取下列物品:
(1) 黃色頭盔(P16-5)
(2) 護目鏡(P16-6)
(3) 灰白色防毒面罩(P16-7)
(4) 綠色長袖風褸(P16-8)
(5) 黑色頸罩(P16-9)
PW41確認(1)-(5)由A16身上檢取,在德輔道西時A16戴住或穿着上述物品。

確認P16-15為A16在德輔道西背着的黑色背囊,P16-16則是當時在背囊外的背囊套。

另外在瑪麗醫院急症室又從A16的黑色背囊內檢取下列物品:
(6) 3M灰色手套(P16-10)
(7) 兩副透明護目鏡(P16-11)
(8) 兩個3M口罩過濾器(P16-12)
(9) 3M白色口罩(P16- 13)
(10) 白色透明噴壺(P16-14)
當時PW41將(10)噴壺內透明液體倒出,裝在3支器皿內,又檢取一件藍色短袖上衣。

PW41同意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當時檢取背囊,但當時背囊內有其他物品未被PW41檢取。

2019年7月29日0301時A16求診後被押到葵涌警署,約0700至0723時PW41在葵涌警署臨時羈留區將A16背囊及其中的物品以個人財物形式交值日官處理。

#陳仲衡法官 重問下,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背囊應為之後才被檢取。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3:13至20:03:39
20:03:18時A16站立,在左邊為PW41(戴頭盔和防毒面具,持警棍和圓盾,背後沒有「警察」字樣)。
20:03:25時,片中A16戴住的黃色頭盔即證物P16-5,眼罩和防毒面罩與PW4現場所見相同。PW41在現場有留意到片中A16後頸的頸罩。
20:03:26時A16的背囊及上面背囊套為證物P16-15及P16-16,身穿的綠色上衣為綠色長袖風褸。截圖為P57(NOW)_PW41_001。

#陳仲衡法官 又要查看證物P16-15背囊。

- 午休至1530 -

📌播放NTS16 M052

🔸時段一20:04:55至20:04:57
畫面可見A16右側,雙手已被膠索帶鎖住,亦可見A16身穿黑色長褲及黑色鞋,20:04:57時截圖為P71_PW41_001。

🔸時段二由20:06:40至20:06:56
PW41將A16押解到行人路的情況。
20:06:45時可見A16正面,截圖為P71_PW41_002;20:06:47時可見A16左側,截圖為P71_PW41_003;20:06:51時可見A16鞋,截圖為P71_PW41_00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由00:46:22至00:46:33
片段顯示PW41及兩個警員將A16押解到行人路。
00:46:25時可見A16右側,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1;00:46:29時可見A16鞋,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2;00:46:32時可見A16背面,截圖為P57(inmedia)_PW41_003。

📌未開封口罩
在急症室時,不爭議背囊內有兩個未開封口罩,呈堂為證物P16-17。

A8及A16法律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PW41

A16被制服在地時,PW41沒有聽到A16講「唔好打我,我係和平嘅」。A16除以「出席未經批准集結」被拘捕外,沒有以其他罪名被捕。

PW41為A16剪開索帶換上鐵手銬因較方便處理,非因A16指膠索帶太緊。

PW41作供完畢

——————

將傳召負責制服及拘捕A17的PW42警長 58024 許杰星 。A17由 #伍凱麟大律師 代表,同意已承認的部分能以引導形式作主問。

A17早前已認罪,現正還押中,將在本案完結後判刑

#陳仲衡法官 指有關紋身方面證供由於毋須傳召證人,希望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4月19日0930時同庭續審

🌟終於嚟到星期五,今個禮拜大家都受委屈啦,週末好好休息,未來一週都要身心康泰、龍馬精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趙 (17) #20200321銅鑼灣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控罪詳情指趙手足於2020年3月2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附近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辯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涉案的雷射筆,但爭議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控方將傳召5隻控方證人,包括1隻雷射筆專家證人。因其中一位控方證人放產假至7月,審訊需押後至8月,暫定於2021年8月18日 至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提訊決定是否需要審訊,期間批准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曾 (22) #20200701銅鑼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鐵筆)
控罪詳情指曾手足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管有剪鉗及鐵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隻證人,辯方將傳召1位證人,雙方不爭議被告管有鐵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2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期間批准被告的擔保以原有條件繼續。

💛感謝旁聽師報料💛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 #0818維園
🛑黎智英,梁國雄和區諾軒因另案而分別已還押4個月,1個月和1個月🛑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9人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黃之鋒案,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刑罰也與參與非法集結相近,因此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給予太大比重。

綜合以上,法庭就本案作出以下判刑,各人總刑期為:

黎智英:
12個月即時監禁

李卓人:
12個月即時監禁

吳靄儀: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國雄:
18個月即時監禁

何秀蘭:
8個月即時監禁

何俊仁: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耀忠:
8個月即時監禁,緩刑1年

李柱銘:
11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區諾軒:
10個月即時監禁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8西灣河 #審訊 [2/2]

周(26)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於2019年11月18日在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大堂近A出口外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1枚催淚煙榴彈皮,28枚催淚煙彈殼。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一把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精神科專家證人 黃醫生出庭作供
其專家報告以65B呈堂

案件現安排於 5月10日 1430 作口頭陳詞
6月10日 0930進行裁決,期間辯方需4月30日前提交書面陳詞,而控方需5月7日前提交。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楊森,李卓人 #0831灣仔
🛑黎智英因另案而還押4個月🛑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人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
==================
在考慮公民抗命的議題時,法庭表示不會考慮各人背後的理念及政治立場(按:也可參考陳仲衡法官就傘運的判決)。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2019年起的社運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法官就周庭案的判詞,上訴法庭就黃之鋒案的判決,鍾嘉豪案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以警誡他人勿犯案,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在判刑時也要考慮其潛在風險,其引發的事件等(例:無視警方警告等)。而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在量刑考量時給予太大比重。

“Freedom of expression”及”Break the law”不是法庭認為合理的辯解。

以下是判刑結果:
黎智英:
即時監禁8個月

楊森:
即時監禁8個月,緩刑1年

李卓人:
即時監禁6個月

法庭考慮到黎智英及李卓人涉及另案的判刑,但涉及相同控罪下,決定將本案的2個月的刑罰分期執行,即:

黎智英共需服刑14個月
李卓人共需服刑14個月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17:45此為最終版本
==============
Reason for sentence: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0&currpage=T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A15今天因彌敦道附近發生嚴重交通意外,將在15分鐘內到庭;A11身體不適現正求醫

傳召PW42警長 58024 許杰星
當天為畜龍
負責制服和拘捕A17

📌背景
當日約1955時到達德輔道西近威利麻街,約2000時警方沿德輔道西向皇后街開始拘捕及驅散行動。不爭議PW42當晚拘捕A17。

接近人群時,A17站在人群前排位置,期間A17左右觀望向後退,並拉住其他人向後,協助其他人逃脫。

📌裝束
A17當時戴黃色頭盔、黑色護目鏡、含過濾器灰色防毒面具、黑色面巾,身穿黑色圓領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雙手戴白色勞工手套,並孭黃黑色背囊。

📌制服及拘捕
在PW42接近A17時,A17轉身向皇后街方向跑,PW42於是上前扯跌A17,並制服A17在地。約2010時PW42以「非法集會」拘捕A17。

其後在搜查A17時檢獲一把縮骨遮。

🌟以下為播片截圖播片截圖,可略過

📌播放NTS16 M041片段
片段由5775 李康華 拍攝
由19:07:22至19:07:34
#林宜養署理高級檢控官 指片中一名男子為A17,在19:07:27時截圖為P36_PW42_001。

📌播放C6 RTHK片段
由04:22:07至04:22:28
控方又指片中一名蹲下的男子為A17,當時人群在光大參茸海味附近,在04:22:11截圖為P57(RTHK)_PW42_001。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19:09:41至19:10:19
位置在大眾財務附近,在19:09:52時控方指手持黃黑色背囊男子為A17;19:10:13時截圖為P34_PW42_001。控方慢鏡播放19:10:14至19:10:16,畫面越拉越遠,直播員完全看不見控方指控A17的行為,截圖為P34_PW42_002。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一由19:11:15至19:12:41
左邊畫面為德輔道西情況。控方指在19:11:27時畫面中一名男子手持黃黑色背囊為A17,截圖為P57(NOW)_PW42_001。19:12:17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2,位置為參燕莊。

🔸時段二由19:12:50至19:13:35時
19:13:27時控方指可見一名男子孭黃黑色背囊,截圖為P57(NOW)_PW42_003。

📌播放無線新聞(1903至1933)片段

🔸時段一
片段開始時控方指一名男子為A17,位置約在UA財務。在00:15:48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1。

🔸時段二
在00:17:55時控方指畫面可見一男子為A17,在00:17:58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2。

🔸時段三
由00:23:39至00:24:03
在00:23:39時位置約在東邊街電車站,控方又指一名男子為A17,00:23:47時截圖為P58(1903_1933)_PW42_003。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0:44:11至00:45:22
00:44:17時截圖為P57(rice post)_PW42_001。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時段一由04:41:24至04:41:43
控方指右邊畫面在04:41:36時在賽馬會外,一名男子為A17,04:41:38時截圖為P57(icable)_PW42_001。

🔸時段二04:42:32至04:44:01
控方指在04:43:01時東邊街電車站附近一名男子為A17,截圖為P57(icable)_PW42_002。

📌繼續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時段三由19:40:03至19:40:31
19:40:10時控方又指一男子為A17,在19:40:11時左邊畫面截圖為P57(NOW)_PW42_004。

🔸時段四由19:27:50至19:28:53
在19:28:53截圖為P57(NOW)_PW42_005。

🔸時段五由19:45:47至19:46:49
左邊畫面拍攝威利麻街位置,控方指19:46:01時一名男子為A17,19:46:02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6。

🔸時段六由19:49:45至19:50:05
人群在高陞街前,控方指19:49:51時一名男子為A17,19:49:56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07。

🔸時段七由19:52:59至19:54:15
位置近福聯,控方指19:53:06時一名男子為A17,PW42無法認出,19:53:38時控方又指一名男子為A17。在19:53:07指A17有一行為,截圖為P57(NOW)_PW42_008;19:53:19又指A17有另一行為,截圖為P57(NOW)_PW42_009。

🔸時段八由19:55:55至19:56:30
19:56:01時截圖為P57(NOW)_PW42_010。

📌播放無線新聞(1933至2003)片段
由00:26:00至00:27:05
00:27:05時截圖為P58(1933_2003)_PW42_001。

PW42作供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4/4]
#1117尖沙咀
#阻差辦公

陳 (43)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100號香港歷史博物館內,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A。

被告不承認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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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天的審訊內容 ⬅️
➡️ 3天的審訊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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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提出的法律觀點涉及憲法爭議,而控方未有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案件須押後

雙方此前已遞交書面陳辭,裁判官於開庭後表示今天未能聽到雙方的補充陳辭。就辯方所提交的陳辭,裁判官表示辯方就被告並沒有阻撓警務人員執行職務作出了一些陳述,陳辭中表達了被告有悔意,對證物沒有爭議,接納所有控方證人的證供;而辯方主要針對著市民於人權法的保障下可行使權利表達自由及發放資訊,因此被告可以拍照並在網上發放。

由於被告沒有作供,控方未有就本案作出結案陳辭。裁判官指此案涉及憲法問題,問控方收到辯方的陳辭後有否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並表示根據過往經驗,當案件涉及憲法問題時,屬外聘的主控官是不能代表律政司一方在庭上作出爭拗。控方表示收到陳辭後未有咨詢律政司及索取指示,裁判官表示:「咁你而家想點呀?」、「Mr. Yip個情況好簡單啫,一係你接納佢觀點,你同意就完喇。第二係你唔同意。如果認同辯方法律觀點,咁就可以裁決啦係咪?」、「坦白講,我唔會知DOJ會唔會同你抝個法律觀點…」控方未有回應裁判官。

裁判官不太滿意,遂問控辯雙方:「兩位有冇諗過點處理呢?」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以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裁判官表示:「案件管理上有好大問題」、「上次已經就咗你地,唔想再拖延」,亦指如律政司不認同辯方的法律觀點須儘快作出回應,以避免審訊進度被拖延。其後控方在休庭期間索取律政司的指示,表示將會對辯方的法律觀點作出書面回應。

—————————————
裁判官指示控方需於2021年5月10日或之前提交連同律政司的法律觀點之書面陳辭,辯方需於2021年5月24日或之前提交對於控方書面陳辭的回覆。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 09: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最終陳辭。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結案陳詞
#0902荔景 #續審 [9/3]

D1 連(19)
D2 郭(22)
D3 李(19)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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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交有關公眾妨擾罪的案例。

📌D1無書面陳詞
控罪(1)的爭議點背囊在女警6647檢取前是否由D1管有,警長稱D1一直背着背囊並扔到下一層,辯方提出以下疑點:

1. 眾目睽睽下D1不可能做出脫下背囊然後扔下的動作,女警第一次見背囊是當牠拾起背囊時,未見D1背着背囊。
2. PW5不可信,說法與片段不符
3. 如何證明D1有意圖使用鋼珠作非法用途?
4. 測試並非使用P35的鋼珠,沒有參考價值。

控罪(2):
1. 不能肯定D1有作出阻礙車門行為或與其他涉案嫌疑人有協議。
2. 阻礙車門幾十秒是否就等於公眾妨擾? (公眾妨擾指危害其他市民安全/妨礙其他市民享有的權利) 當值車務人員報告無顯示荔枝角站有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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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陳詞大綱
1. 不爭議D3在荔景港鐵站被拘捕。
2. 受阻列車向中環方向離去(即二號月台) 無直接證據指阻礙列車人士於荔枝角站轉到對面月台往荃灣方向列車,PW3亦指阻礙車門的白色衫人士有機會已隨列車往中環方向離開,沒有一名警員能指出阻礙車門人士於甚麼位置轉車。
3. 列車從荔枝角到荔景前曾經過美孚,阻礙車門人士有機會已於美孚離開。
4. 無資訊指警長需站在第一道門截查可疑人士,如站錯位置可能會拘捕錯人。
5. 警員20249指嫌疑人逃走時是背向他,可能沒看清楚是否有其他人穿白色衫戴口罩。
6. 黑白灰色衫及戴口罩的形容太簡單,有可能出錯。
7, 警員20249表示D3手持黑色遮而非證物P55的灰色遮。
7. PW16警員4395指有警誡D3才搜身,但片段顯示D3當時在警務室坐低,清楚看到被搜查前一刻 無見到警員有警誡過被告,因此應剔除D3講過的話。質疑PW16可信性。
8. 因警員講過「無戴口罩就無事啦」但無解釋干犯甚麼事 而引致D3不知道自己為何被捕。
9. PW17 14272 警署內只與D3對話1-3分鐘解釋要搜屋及可以請律師,牠在屋內逗留時間最多為12分鐘。PW17負責駕駛,由於該處並無泊車的地方,可以推斷PW17留在車中看守車。PW17當時不知自己要辨認被告,不會故意去留意D3的特徵。PW17所指出的衣著普通,辨認有可能出錯。

總結: 當時白色衫人士並非D3

D2已呈交書面陳詞,無口頭補充;其他辯方律師口頭補充後呈上完整版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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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8日 09:30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8/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8承認事實

(64)2019年7月28日約2005時,警員5745 葉港荃 以「未經批准集會」拘捕A18。

(65)同日約2220時,警員 5745 葉港荃 在瑪麗醫院 18 號房從A18的檢取(1)一把藍色剪刀(P18-1)、(2)兩個口罩(P18-2)、(3)一條頭盔帶(P18-3)、(4)一對黑色手袖,內有保鮮紙(P18-4)。

(66)2019年7月29日約2226時至2255時,偵緝警員 6137 陳偉迪 搜查A18住所。期間檢取A18的衣物,包括(1)黑色短袖上衣(P18-5)、(2) 藍色長牛仔褲(P18-6)及(3)黑色球鞋(P18-7)。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8相片呈堂為P28(D18)(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12張從A18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8)(1)-(12)。

——————

傳召PW43警長 18644 歐陽錦慰Ouyang Jinwei
駐守新界南機動部隊A連第一小隊
當天為防暴
負責制服A18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負責

📌背景
約1813時到達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人群聚集示威。PW43當時聽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和「香港加油」口號。
約1900時防線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期間有停頓,至約1948時到達德輔道西近高陞街,1955時繼續停頓,當時接到指示將同畜龍小隊向前作出拘捕。

📌推進
約2000時防線往皇后街方向推進,PW43身處德輔道西馬路中間雙白線附近,在防線第二排。警告後看見80米外人群未有散去,第1小隊指揮官指示向前推進。
推進至距離約50米,PW43「感覺到」人群向警方拋擲雜物,頭盔頂偏右被擲中,但沒有見到硬物來源,亦不知硬物是什麼。
PW43看見人群向皇后街方向跑去,於是上前追截。

📌看見男子
PW43看見在距離人群約5米外,一人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背着深色背囊,背向PW43在人群中間近雙白線,與其他人一同向皇后街方向跑去。

📌扯跌及制服A18
PW43上前用右手扯住其背囊,將他扯跌在地上並制服,即A18。位置約在德輔道西32至36號。

制服A18後,PW43指A18戴着一個有圓形過濾器類似「豬嘴」的淺色口罩,此外沒有留意A18有其他裝備。

其後便裝偵緝警員5745上前接手處理A18,PW43便離開與第1小隊繼續推進。

- 早休至1205 -

📌標示A18位置
PW43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A18被制服及其後被交予5745的位置,在皇后街外的電車軌間,PW43指即早前指德輔道西32至36號帝權商業大廈,呈堂為P62_PW43_001A。

📌A18衣着
相片P28(D18)(2)中,A18身穿黑色上衣、深藍色牛仔褲、黑色鞋,P43確認為A18被制服時的衣着。

A18及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盤問PW43

🌟PW43承認在早休期間有在房間內看手提電話及警員記事冊,但堅稱與本案無關

📌其他被制服人士
主問時在P62_PW43_001A上標示制服A18位置為德輔道西32至36號外。

📌播放NTS16 M035片段
片段由新界南反三合會行動組第2隊13962 溫思豪 拍攝
由20:00:22至20:01:13
片中應為 孔旭娜 大叫「Alpha二!Alpha二睇齊!唔好出去!」

在20:01:01時右邊電車軌右邊有人已被制服在地,20:01:10時電車站左邊亦有人已被制服,20:01:13時前方在匯豐銀行外西行線馬路上亦有人被按在地上。PW43指在現場皆沒有留意。

PW43指制服A18位置比片段可見位置較東邊,但到達該位置前沒有見到片中被制服人士,亦沒有留意有任何人被制服。

📌口供錯誤

在2019年10月15日錄取第二份口供,提供案發當日被制服人士資料,即A18。口供中第4段「而此情況就是我在之前口供所述的黑色上衣、黑色長褲,佩戴黑色風鏡、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孭黑色背囊,雙手戴黑色手袖」,PW43指上述裝備紀錄為錯。

在2019年7月30日錄取的第一份口供則寫「我見一名示威者,後稱AP,當時身穿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孭黑色背囊」。

第二份口供中提及一幅截圖附件一,錄取口供時有觀看過錄影片段及截圖,但PW43不記得截圖能否見到A18穿着的長褲。

播放由9943 賴敏庭拍攝的NTS16 M064片段後,同意片段可見A18當時身穿藍色牛仔褲,而非黑色長褲。

PW43同意第二份口供描述A18穿黑色長褲並不正確,堅稱不知為何會出錯,自己在覆讀時沒有留意。

#宗銘誠大律師 指出PW43在覆讀時才第一次看見「黑色長褲」的描述,而非PW43自己講,PW43表示不記得。對於「佩戴黑色風鏡、黃色頭盔、粉紅色過濾罐口罩」是否自己描述亦不記得。

在現場當時除「黑色上衣、藍色牛仔褲、深色鞋、深色背囊」外,不能確定A18有沒有佩戴「黑色風鏡、黑色手袖、黃色頭盔」,但指自己只見A18佩戴圓形淺色「豬嘴」口罩,沒有留意A18有佩戴粉紅色過濾罐口罩。

控方放棄覆問

PW43作供完畢

- 午飯至1430 -
#高等法院第七庭 #申請保釋
#張慧玲法官 #1111理大
👤姜(22)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原案D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11月14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不知名的人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法官在考慮雙方陳詞後准予申請人保釋,保釋條件如下:

1) 保釋金$100,000,父親人事擔保$100,000,女友父親人事擔保$50,000
2) 宵禁 22:00 - 08:00
3) 不得離境
4) 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 居住在報稱住址
6) 每天前往警署報到1次
7)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審訊 (3/5)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控辯雙方同意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用作供及盤問,證人到庭檢查中文版本後表示沒有更正。

📌新增承認事實(P1b)
2020年1月29日高級督察盧永楷為雷射筆驗檢專家報告呈堂(P17, P17a中文版),辯方不爭議專家身份及送往檢查後證物鏈連貫性及正確性並同意照片P16(a至d)真確性。

📌PW5 PC 20610陳志平(音)截查拘捕D3
主問
當日穿防暴裝1900到維園進行掃蕩,1947在10號閘兒童遊樂場發現十多名穿深色衫褲鞋人士向自己方向跑,約有15半距離,有一人跌地上(D3 戴眼鏡,藍色短䄂衫,黑長褲及孭黑色背囊。PW5上前截查,身上沒物品但背囊防毒口罩、面巾,護目鏡,泳鏡,勞工手套及一雷射筆(試開發現射出綠色光,印象筆長5cm,過程沒攝錄,曾問用途沒回應),證人1950拘捕被告,其後DPC9187才前來於2006-2013錄影搜到物件,拍完放回背囊,一直跟身至回北角警署在2225時在臨時羈留室同DPC 14871 (PW6)點算及移交處理。📍庭上播放片段3(P6)見到PW5將物件背囊拿出放地上見到有4包及3支液體,但證物相冊中只見到3包液體,證人回答是4包其中3包鹽水是,為何沒有了4件不知道❗️
D3盤問
證人不同意D3不是逃跑而是行過來,及因穿深色衫褲及孭背囊所以截停同認出雷射筆是因為證物標籤。PW5同意下列各點
1)所有證物包括雷射筆由現場檢查做交14871沒有放入證物袋
2)書面口供Pol 154及記事冊只交代六頂證物:黑色背囊,一對勞工手套,一個防毒口罩及兩份紅色濾芯,一個護目鏡及一支綠色雷射筆。
3)同14871交收前自己沒有記錄所有證物
4)確認交14871時是有4包鹽水

辯方律師指鹽水證物混亂,PW5也可能不確定相冊內雷射筆是被告身上搜出,PW5稱不同意有標籤另有橡筋及黑色膠帶縛在防毒口罩,所以記得,電荒追問相冊內雷射筆沒有綁在防毒口罩上,證人重複當場搜及拍攝是有綁。

📌PW6 DPC 14871 謝紀德(音) 處理D3證物
主問
2019年9月8日在北角警署臨時羈留室(停車場位置)從20610 PW5逐件證物驗收,但見唔到PW5從那裡拎出證物其中包括四包生理鹽水,三支鹽水及1支黑色身雷射筆。接收後將每天放入獨立證物袋再將所有袋放入一大袋,期間自己保管直至在9月9日00:25在訓示室交D3給案件主管DPC 8259 (PW7)。
D3盤問
雖然逐樣對同意看不到PC20610 從那裏拿證物出來同自己交收,一共接收了4包及3支鹽水,除了電話及八達通時放入房干擾證物袋其他閣下只放普通袋
-承認Pol154書面口供打錯同PC 20610交收證物時間是22:55,是手民之誤,正確是今天庭上作供22:25
-書面口供及記事冊也沒有紀錄將證物交8259(PW7),因為唔記得
覆問
再確認記事冊沒有記錄將證物交下手警員8259
📍直播員按:處理證物開始非常粗疏❗️

📌PW7 DPC 8259 羅偉成 (音) 處理D1至D3證物
主問
A接收證物
證人當日先後在北角接收共三四十人之證物包括了D1至D3,次序是D3,D2,D1。當日PW7每次只處理一被告證物,會先看拘捕表格上列姓名及檢取證物表,但因拘捕人數多,庭上説不會記得每個交收是一袋倒在枱定逐件拿出對,也不記得每個被捕人編號及誰人有證物退回。主問下,PW7只可確定下列項目:
👤D3 在9月9日0030在訓示室舆14871(PW6)交收D3證物,逐一點算沒有發現物同清單不符。點算後所有物品入一大袋,上寫被捕人號碼及將名字寫A4紙釘在證物袋不會密封,跟住袋口摺兩摺後用釘書機釘。大袋再放入藍色膠藍,當天完成處理所有證物約在9月9日早上六,七點運上車返灣仔總部。
👤D2 約01:5x同13282(PW4)交收D2物品,大致程序同上,當時物品沒有不符。問到有冇不相關證物退回,PW7表示一般會在拘捕表格Pol 153上證物表刪去,但Pol 153現已被銷毀,自己沒有其他紀錄,也記不起。
👤D1 約02:xx 與13123(PW2)交收D1物品,程序也相同,交收當時物品沒不符,所有證物在訓示室自己一直看管沒有受干擾。

B運送返總部
由北角運送至總部有幫助搬,曾離開房間及警車,但有隊員看管。回總部再數袋數目,因太多袋沒拆開再對,如被開過會知道。所有尚侍處理證物放入Common Room內2個大櫃鎖上,不記得三人物件是否同一櫃,也不記得邊日取出處理,但所有證物在9月20日前完成處理。

C取出處理
其後將袋取出拆釘,逐件拿出拍照後放回原袋再用釘書機釘封再放回Common Room櫃桶,在9月20號將所有櫃內證物移去證物室,同證物室警員交收時逐個袋拆開逐一對後放入原裝釘封。

D 雷射筆
根據2021年2月10日口供,證人之後曾提取D1,D2及D3共4支雷射筆往技術支援組TSD給專家盧永楷驗檢。TSD有指引需每支筆獨立包裝入一個盒,拆走電池入獨立袋,貼上黃色標籤標示證物編號,案件號碼,物件簡單形容,被告名字等。

根據證人作供D1 ,D2及D3之雷射筆分別入了4個盒,電入了3個袋,並寫下編號送驗:
D1筆及電池Q1 及 Q2
D2 第一支筆連內置電池Q3
D2 第二支筆及電池Q4及Q5
D3 筆及電池Q6 及Q7
PW7 確認庭上見到之實物紙盒及裝電池嘅裝並非當日自己包裝所用

📌PW7 主問作供未完,明早繼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嘉琪裁判官
#審訊 [1/2]
#20200510旺角

葉 (24)

控罪:在公眾地方內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通菜街與豉油街交界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警方防線投擲了一個水瓶。

被告不認罪

———————
PW1 警員6982 鍾志文 作供

📍控方主問

📽播放CCTV片段
PW1 形容追截被告時的距離及指出「當時我望到佢掟,就係一個藍色水樽,我相信係吻合。」

📽播放HK01 直播新聞片段
記者旁述指在旺角快富街有大量警員正對在場市民作出599G 違反限聚令的票控。片段中,不斷有警員激動地重複違反限聚令的警告,其後作出推進。PW1 表示在片段中看不到被告或有人投擲藍色水瓶,指被告當時不在記者的拍攝範圍內,亦表示看不到自己,而當時自己在鏡頭以外左方。裁判官釐清當時警員的防線及行動。

📍辯方盤問

🔎看證物P20 確認以上新聞片段中的相關位置
PW1 從相片中指出聚集人士大約在旺角創興的位置,形容當時與警方距離大約20-30 米。

🔎看警方所拍攝的相片
辯方以一輛私家車大約長6.3 米,而相中有三輛私家車停泊,作估算距離。辯方:「我向你指出淨係私家車停泊嘅位置已經有18 米以上,而私家車同記者亦有距離」,因此推斷:「由警方你哋防線至該批人士有4-50 米,同意嗎?」PW1 同意。相片亦顯示有些「排檔」在營業,亦有旁觀及逛街的市民。

辯方問PW1 追截時跑在他前面的警員是誰,PW1 表示是處理警長1427,形容當時自己看到有人投擲水瓶後告知了處理警長,處理警長便開始追截。PW1 形容:「一起步已經講『警察咪走!』」,而起步一刻處理警長已在自己的前方。辯方:「中間隔住警長?」PW1:「我哋並排,開頭警長在前面」,「嗰刻佢係快我少少。」辯方:「所以你追被告時,中間隔咗警長?」PW1 認為當時與處理警長的跑速差不多。辯方遂指出當時疫情嚴重,街上人士均戴上口罩,而旺角是一個繁忙人多車多的區域,問PW1:「所以當時你講『警察咪走!』,中間隔咗警長,環境嘈雜,有機會被告聽唔到」,PW1 表示不清楚。

PW1 表示當日主要職責是應對特別情況,大約20:00 到場。被問及是否知道為什麼現場有人聚集,PW1 表示當天他屬支援角色,「PTU想我哋去支援,至於點解聚集,過去一年好多人有好多藉口去聚集…」辯方提示他集中回應問題。

📽播放HK01 直播新聞片段
記者旁述:「豉油街通菜街交界,有警員搜查市民嘅情況引來咗市民聚集,人越來越多,所以警察設立咗封鎖線。期間警員亦施放過胡椒噴霧,有好多市民企喺度睇住個情況。」被問及是否認同記者的描述,PW1 稱當時不知道有此情況。片段中看不到50 米以外的聚集人士,PW1 仍未到場。記者旁述有市民正在逛街選購手機殻,店舖仍在營業。辯方:「就講你哋防線隔離嗰啲排檔啊」, PW1 形容他本人到達後有些排檔已經關閉。新聞片段顯示防線後的情況,PW1 表示看不到自己的所在位置。

🌟沒有片段拍攝到被告🌟
PW1 認同被告從沒在警方所拍攝的片段以及HK01 的新聞直播片段中出現。辯方形容剛巧看不見被告人。被問及當時被告正在做甚麼,PW1 形容「好似啲市民咁望緊我哋做嘢」。辯方:「即係圍觀八卦咁啦」,辯方指當時PW1 沒有留意被告的去向,不排除他曾去附近的商舖看東西。PW1 表示較早前觀察了被告一會後,曾專注於現場其他事情。

📽播放陽光洗衣店CCTV 片段
辯方指出其實被告在牌坊下,PW1 不同意該人是被告,稱因他看見被告時,被告是在豉油街的方向。辯方:「似乎被告人離開咗,並非剛才講嘅徘徊喺豉油街。」PW1 同意。對於被告有否離開過,PW1 表示當時並非只專注於觀察被告一人,「而係睇緊個大環境」。PW1 同意被告並非一直在徘徊、被告與附近其他人士一樣正在旁觀,並無特別突出的行為,沒有叫口號或展示標語,也認同被告可能出於「八卦」而逗留。

PW1 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人跑嘅一刻,正正係警方向豉油街推進嘅時刻」、「警方推進,似乎大部份市民都係走避嘅,離開警方推進嘅範圍」。辯方:「當日警方有舉旗㗎嘛?」PW1 回應是。辯方:「有唔同嘅呼籲,有警員配備長槍同埋胡椒噴霧,亦因為警方有呢一啲武器,有警告會使用武力,當警方推進嘅時候,市民反應會係走避」,PW1 同意。

關於口罩,辯方指當時有不同人士佩戴不同顏色的口罩,而PW1 同意當時他是帶着一個口罩及以一塊黑色面巾遮蓋着。辯方指當時市民於防疫期間會穿帶兩個口罩,屬正常情況,PW1 表示有,但不常見。

CCTV片段顯示在PW1 後方,有6 個防暴警員尾隨。PW1 不同意被告當時不知道後方正有警察追着,亦認為自己聲線響亮,故被告應該聽到。PW1 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不知道後邊有警察追住佢想拘捕佢」;同意被告被截停前無發生過任何對話。PW1 認同辯方所指「片段入面可見現場有好多人,有圍觀嘅人士、記者、警察,亦燈火通明嘅,好多movement 發生緊。」辯方質疑PW1「從你位置望向人群,有人掟水樽,你未必能夠清楚睇到。」PW1 認同於人群之中發生的事情自己未必看到。辯方繼續追問假設,PW1 後來不同意自己未必看到事情發生的經過,稱:「我未必見到邊個掟水樽,但如果水樽飛上天我會見到」,遂形容當時記者移開了,而本來記者阻擋在警方防線面前,阻隔了警方與示威者。

PW1 形容被告「前方有一、兩個記者,但佢掟水樽係行出嚟,所以嗰一下我見到」,「我見佢行出來丟完之後行番入去,「我望咗一眼啫」,「啱啱推進嗰刻就丟」。至於「丟得高唔高」,PW1 以庭內橫樑比作當時看到水瓶的高度,稱:「我其實睇唔到個水樽丟到有幾遠」,同意片段從來看不到被告,不論是警方所拍攝還是記者所拍攝的片段均看不到。

📽播放警方所拍攝的片段
警方推進前,記者已散開,兩邊的排檔有身穿反光背心的人士,警方不斷地作出警告。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在交通指示牌旁邊,PW1 形容當時觀察了被告大約10秒左右,「頭先睇番片段係5秒添」。辯方問PW1 觀察了丟水瓶的人多久,PW1:「電光火石, 1秒囉。」辯方問PW1 是否要修正證供,由10 秒改為1 至2 秒,PW1 同意修正。辯方:「修正後,丟水樽呢個人你淨係觀察左一、兩秒啫」,PW1 同意。辯方再指出「當時環境人多、多嘢發生,電光火石間可唔可以講到呢個人嘅詳細衣着?」PW1 稱:「我之前講過已經觀察住」,辯方質疑指在旺角,同類型穿着的男生並不罕見,PW1:「白色背心少啲囉」、「佢身形令我印象好深刻,好大隻」。PW1 再形容因為衣服上的Adidas logo,認為是同一人。

(按:各人望一望,被告屬標準男仔身形)

🌟警方沒有檢取涉案水瓶🌟
辯方問PW1:「之後搵唔番嗰個水樽?」,PW1:「同事話地下好多水樽,最後檢取唔到」。
辯方又繼續問,當時從被告身上除了銀包及電話在褲袋內,其餘東西均從背包內找到。關於手套,PW1 回應不能排除有市民會帶手套防疫。

🌟PW1 所形容的人士是否真的為被告?🌟
辯方:「你一直話所見丟水樽嘅人好大隻,點解作出咁嘅形容?」PW1 表示當時看到的人「肌肉線條好分明,一定有做運動。」辯方問是正面還是側面看到該人,PW1 表示是正面。辯方質疑較早前PW1 曾說是從背面看到,PW1 又改口稱:「側側地囉,唔係正面。」PW1 形容丟水瓶的人大約175cm 高。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身穿白色鬆身背心、短褲,並不如PW1 所說「好大隻」。PW1 堅持被告肌肉線條分明。辯方再次指出被告是一位24 歲的年輕男生,在旺角街頭上並不屬罕見,「你就話大隻啦,但似乎而家見被告人唔係你所講咁」、「20幾歲男仔, 175cm 高, Adidas,算好常見牌子啦,其實喺現場出現並唔算罕見」,PW1 回應:「白色背心唔常見,可能佢對自己身型好有自信啦,所以着咁鬆身嘅背心。」

辯方請PW1 形容附近其他人士的衣着,又指出案發時似乎與2019 年發生的聚集不同,沒有特別多黑衣人士或標語口號等。PW1:「標語就一定有㗎啦,都係嗰幾句姐」,辯方表示並非在指口號,PW1 認同沒有準備好的標語海報。辯方指當晩似乎不是有預謀的聚集,PW1 同意。

辯方質疑PW1 即使電光火石間有人丟水瓶,此人亦未必是被告人,當時情況就像片段所見 ①被告根本於推進前是站在路邊交通指示牌旁邊,②根本無人丟過水瓶。對以上,PW1 全不同意。對於辯方指出被告當時跑是因為警方稱將使用武力,因而走避,PW1 不同意;亦不同意當時環境嘈雜,被告根本聽不到「警察咪走!」PW1 不同意辯方所指「被告係直至喺彌敦道俾你同事截查先知道」後方有警員追捕。

PW1 作供完畢。

PW2 警員1681 何家達(音) 作供

📍控方主問
PW2 於2013 年加入警隊,案發當天隸屬水警第2 梯隊。PW2 憶述當晩大約20:10 與隊友在彌敦道一帶巡邏,在面向登打士街的位置有一名男子跑出,行為引起他的注意。其後一名防暴警員「於登打士街轉角位向我大叫示意要我截停該名男子。」當時PW2 也是身穿防暴衣,身上配備日常裝備、頭盔、盾牌及胡椒噴霧等。PW2 當時位於彌敦道579 號外,該名大叫的防暴警員為6982(PW1)。

PW2 形容當時跑出的男子身穿白背心、黑短褲、黑鞋,戴着黑口罩,身上物品「唔記得」。該男子「跑到彌敦道燈口中間安全島,有同事追緊,咁我隨即將該名男子截停。」控辯雙方對此為被告沒有爭議。

PW2 把此名男子帶回彌敦道579 號,並控制着該名男子,而PW1 亦從對面馬路跑過來。PW2 回應當時PW1 跑過來與他控制着該名男子的時間「相距10秒內」。PW2 稱當時「未知發生咩事,於是控制住該名男子。」其後全程看守着被告,而現場不需他的協助。


未完,後續: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113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提訊
👥D2:楊(22)、D5:黃(19)
🛑二人已被還押17個月
#1102灣仔

控罪:
(1)串謀縱火罪 [所有被告]
控罪詳情指各被告於2019年11月2日無合法意圖或合理辯解而一同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一之交替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毀財產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在灣仔堅拿道西10號冠景樓4樓F室,保管或控制59瓶汽油彈和79瓶半製成汽油彈,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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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4 開庭

(控方與法官爭論控方案情:D2認罪會否影響其他被各判刑事宜)
法官:D2認罪會否產生其他漩渦?D2認罪一定會關其他人事or D2講只關我自己事?判刑有可能影響其他被告案情,D2處境尷尬(....聽唔切...)
法官:今早梯收到控方案情,如果唔係就可以比控辯雙方商討.....跟返控方「初心」

控方:D2今日承認的案情,是不能指證其他被告。不是靠D2來證明其他人的控罪.......法官舉例:如果證明到D1、D2在場,D2承認中的案情又包括了D3、D4、D5,咁判刑基礎係計2個被告定5個被告?同一單案點可以有兩種事實?
D2代表律師:解決方法可以係喺其他被告的審訊叫D2做,咁單案就係關呢個角色事,而唔係D2事
法官:最後裁決就係要睇有幾多個人
D2代表律師:個審訊判刑再等落去,D2會好大壓力
法官:最終事實只得一個,咁樣好難判刑。啫係用哩個案情完結D2成個事件?
D2代表律師: 無錯。

D5不認罪,他將面對第1、2條控罪審訊D5 & D5代表律師離開,4月23日提交文件,5月14日 正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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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承認交替控罪 🙇🏻‍♂️

案情:
警方行動:(聽唔曬全部🙌🏻
SO6監視露台情況,1500時採取行動,在單位外聞到事發單位有濃烈汽油味,SO1表露自己警察身分。SO1-4 破門,發現單位內無人,各被告由露台離開。SO5-6觀察到單位內人士(4男1女)從露台外的簷蓬遊走。
...
證人的片段清晰顯示到各被告嘅樣貌。
...
證人14目睹並確認有被告衝入其單位
....
該大樓CCTV影到5人搭lift
....
同日1512 SO1&5 在2/F 防煙門發現被告,A&D2從防煙門進入至尊雞煲餐廳
....
D2, A C D E 被警員控制後,探員12665查問A, 拘捕A
1515 探員9145 查問D2, 1520拘捕D2
1530 探員5820 查問C, 拘捕C
1538 探員6758查問D, 拘捕D
1542 探員7374發現E右腳眼紅腫,查問E,拘捕E

其後,D2, A C D E 被押回涉案單位。整個過程警方可以確保涉案單位沒有被干擾。
...
專家證人的證供
...
警員 21480 套取單位內指膜,發現A&E指膜。
...
1120 播當日示威遊行片段,顯示有示威者掟汽油彈。

1152 再開庭
睇證物相,期間有旁聽人士笑,控方嬲豬叫法官同旁聽人士講叫佢哋唔好笑
(直播員:🙄

D2同意以上內容?

法官:D2交替控罪(2)罪名成立
控方表示D2是初犯,呈上背景資料

辯方律師表示今日判刑最為理想,害怕押後有更重嘅判刑指引,被告壓力很大

法官:如果今日判刑,日後有新指引,.....,會影響今日的判決,可能會加刑

辯方律師表示D2求情方向大多為家人、成長背景、後悔以及他人的關心。亦希主判刑考慮唔好去到縱火嘅級數。因為只有19枝未製成汽油彈,應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以45個月佢參考,有上調空間但不至於去刑縱火級數,刑期應在45-60個月。

控方舉出相似案例表示該案例量刑起點為4年,認罪扣減三分一,最後判刑為2年8個月
(相似案例背景:地點涉及公眾地方,3枝製成汽油彈,2枝士巴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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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1年4月30日 09:45於灣仔區域法院判刑,被告繼續還柙。

💛感謝旁聽師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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