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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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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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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3/3]
#1031深水埗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1:鄧 (16)
👦🏻D2:蔡 (25)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 [D1]                       
鄧被控於2019年10月31日在深水埗汝州街與黃竹街交界無牌管有槍械,即一支胡椒噴劑。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鄧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噴漆。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蔡被控於同日在深水埗黃竹街和汝州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金屬棒。
——————————

📌D2 繼續作供,辯方主問。
🎞播放片段1分01-04秒
D2從3秒的片中見到有一枝藍色物體,但不知道是甚麼。片段是D2從網上下載,沒有刪剪過,D2想將影片呈堂。此片段列作辯方證物D2.

‼️(以下內容涉及D2手足遭遇警暴)
今早D2提及有兩位人士帶D2到有警車標誌的車廂,D2有上車,之後情況如下:
「有兩個人捉我上車,佢哋離開咗,之後有一個唔係著全黑同一裝束(按:即上下身皆是黑色衣服,跟D2及當日其他市民同一打扮的黑色臥底狗),而是便服兼著警察背心(下稱:便衣A)嘅人上車,我見唔到樣貌因為有面罩遮蓋臉,淨係見到對眼。便衣A帶我上車之後除咗我頂帽同扯開我個口罩,之後收走咗,我再冇喺任何時間戴返。佢上車後開始摷我背囊同褲袋,拎咗我身分證同電話,佢熄咗我部電話後即刻一拳打落我臉度。佢不停鬧我,但我唔記得鬧我嘅內容。我聽到佢身上有對講機發出聲音同佢講『上錯咗車』,之後便衣A拉我落車,我唔記得行去邊,但行咗去另一架一樣有警車logo嘅車。我見到車上有3-4個同追我嘅人一樣服飾嘅人,同其他應該畀人拉咗嘅人坐喺度。之後打我一拳個便裝A,帶我去車右邊最入近窗嘅位,佢企咗喺我左手邊。跟住開車啦,坐我前面有兩個人,都係追我嘅人一樣,都係同我一樣全身黑色,佢哋有戴臉罩見唔到樣,佢哋一開車就鬧我,其中一個坐我正前方嘅人(下稱:甲)問我一啲問題。甲問我『出嚟做咩』,我就冇答佢,之後甲一拳打落我頭部。平排坐佢左邊嘅人(下稱:乙)問我『知唔知送中條例講咩』,我本身都冇答佢,乙見我無答就數咗三秒,我都係冇答,乙用佢右手打落我左臉,之後我先答乙『我唔知』,乙就唔理反而繼續打我。之後便衣A附和甲,兩個一齊打我。

「之後便衣A手上好似揸住枝反光鐵棍,拎住喺我臉前漾嚟漾去。佢哋打完我之後,我有鬧返佢哋,便衣A就想將鐵棍塞落我個口,但我擰歪臉所以枝棍淨係撞到我塊臉。打我嘅情況維持10多分鐘,之後停車,甲乙同便衣A落咗車,隔咗5-6分鐘,換咗另一批全便衣,但冇遮樣嘅人,佢哋上車後鬧吓我哋咁,之後帶咗我哋落車,去一個地下停車場嘅疑似羈留地方,冇入室內,但應該係警署範圍嘅空曠位。當時唔知係邊個警署,因為冇人同我講。」

「到警署範圍,佢哋落咗車,但有人上嚟,呢個人(下稱:便衣B)冇蒙臉同冇著警察背心,唔確認便衣B係咪便衣A。便衣B帶我去見其他人。應該係值日官,我話我右腳痛想去醫院,值日官想抄低我情況,因為佢聽完我講就開咗本簿想寫字,但便衣B同值日官講話我冇事,唔洗睇醫生。便衣b帶咗我去一間冇門但有簾嘅房仔搜身,搜完後就過咗去隔離,有張枱,便衣B帶咗我去坐。佢開始拎張紙嚟寫嘢,寫完後畀我睇,之後張紙應該係羈留須知,佢冇講叫我自己睇,之後佢寫返佢見到嗰晚嘅過程落紙度。之後我期間提出過睇醫生但便衣B冇理,我有講話要打電話畀律師,佢畀咗個電話我但因為我唔記得律師電話號碼所以冇打到,之後我問『可唔可以打畀屋企人』,佢話『唔可以』。之後我簽完口供紙名,咁啱有另一位便衣C同便衣B講咗兩句,便衣B行開咗,由便衣C看住我。我問便衣C『可唔可以睇醫生』,佢話『幫我問吓』,之後便衣C落返嚟,便衣BC傾咗陣,然後便衣B同我講:『依家帶你上去見另一個值日官。』我同便衣B一齊上去見,最後call咗白車。但上車前,便衣B叫我去一間房影相,我入去聽另一班警員指示,戴上一系列物品上身,影完相後由另一警員留我去羈留室等白車。」

📷展示P28相簿第24-27張相。
D2確認自己是相中人,並指出在警員要求下戴上背囊、頸上的黑色套、口罩、右手手套。D2表示不知戴上的原因,僅依從指示。

📸展示一疊相片,共8張相
D2 認出相中是自己,照片是出院保釋時由朋友所影,之後問朋友取回,照片沒有修箿。D2指應該是在11月1日被捕後凌晨時分所拍,但不知幾點,因看不到時間。此疊照片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控方盤問
💡撮要:
【在本次盤問中, D2主要解釋自己事發當日想要到太子站悼念鞠躬,但因為現場有警員駐守,自己擔心被搜身或惹上其他麻煩,因而在附近逗留一段時間,試圖找尋合適機會鞠躬,最終卻因警察舉旗而離開及前往深水埗。】

🔻詳細內容如下:
D2案發時24歲,最近兩個月才開始任職健身教練。在案發期間於漢堡包店兼職工作,當日無需上課及工作,D2家住在九龍東某區。

因網上有號召831悼念活動,所以D2在事發當日到旺角警署附近,他有留意2019年6月至案發期間,有很多社會事件發生,也有留意網上消息及抗爭活動發展。

網上沒有提及18:30為集合時間,僅D2在此時到達太子站對出的旺角警署,此時D2未用膳。D2表示沒有留意在8月31日至10月31日期間,會經常有示威人士聚集在太子站的對出;D2解釋為何市民站在對面街面對警察的位置,因為在旺角警署外面有很多警察駐守,D2不想逗留所以選擇在對面行人路。

D2表示自己在1830時到達旺角,本想由花園街行去悼念地點,到達太子站時,D2見到有少量警察包圍了太子站近旺角警署的出口。控方指出該站多標語,同意。D2同意該出口附近多標語,但除了警察外,少量人在附近鞠躬。控方指即使有警員在場,警員沒有阻止市民鞠躬,D2同意。但D2再回應1830時見到有人到站後鞠躬,雖沒有被警員阻止,但卻有搜身及查身分證,D2不想遇到這些麻煩,所以沒有鞠躬。

因而,D2到了旺角警署對面街站了一會,之後沿彌敦道離開及走到可以通去奧海城的天橋位站立一會。約8時左右D2回到旺角,但在旺角沒有目的地逗留了兩小時,之後D2只是想走回太子站看看情況。當時他不餓所以沒有去吃晚飯。D2表示回到太子站的原因/目的是想知道會否在情況許可下能夠鞠躬。控方問及鞠躬需要去一個特定地方/位置嗎?D2回應指要,因為要去到最近旺角警署的太子站出口做此動作。

D2在8時多回到現場時,因警員數目增多,不見其他人鞠躬,所以D2更不敢上前。所以到了太子站B2出口,在現場逗留至9點多,原先想做的事都做不到,逗留約一小時原因是有其他陌生市民搭訕聊天,又想看有否機會能夠鞠躬,直至警察舉旗要求市民離開。D2忘記旗幟內容,大約記得要市民離開。D2解釋當刻想要離開太子站B2出口位置,只因怕被捕,故跟從現場一同聊天的市民走往深水埗方向。

D2 離開後想走遠一點才回家,D2住九龍東某區,由太子回去會看甚麼巴士/小巴/地鐵/的士較方便,不會有特定車輛。D2指出自己九時多離開,十點多走到了黃竹街。D2平時不太熟悉深水埗。

控方盤問未完,尚有約30分鐘內容,惟香淑嫻建議押後。

案件將押後至8月27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維持保釋。

(按:本庭1450開庭,1630完庭,香淑嫻自己遲到近半個鐘就得,審多半個鐘就唔得🙃
🪄🪄 遭遇警暴後仍選擇上庭自辯,重覆回想細節,實屬不易,願一切平安🎈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028屯門 #判刑

D1: 梁(49)

控罪:
(1) 非法集結:被控於2019年10月28日,在屯門良運街和良德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 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被控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即一個白色口罩。

D1 於 2021年8月6日被判處兩項控罪罪名成立,還柙至今天進行求情及判刑。

——— 求情及判刑詳情 ———

📌 求情
D1 代表律師已將報告內容解釋予D1,她表示這是準確的,以及不需修改。D1 代表律師希望就報告指出幾點。

🧷 背景報告
報告第五段中,指出D1 並非激進的示威者,只是一個家庭主婦。她有參與過反修例示威,但沒有發表激進言論。

報告第六段指出,於案發之前的一天,D1 關注的愛犬又屙又嘔,D1 因而懷疑它是受到不明氣體影響。因而受到偏見判斷影響,誤信網上消息。當時社會敵對,D1 於當晚身處現場,亦認為警方應為回應部分問題,而她亦承認當晚曾叫喊口號。

報告第七段強調D1 的行為並非意圖威嚇,而她也於事發過後,亦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之後亦沒有再參與示威活動。她對她的丈夫及兒子對她的擔心感到抱歉,並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能有效表達意見。同時,報告形容D1 是一個天真的人,是一個家庭主婦,於本案中受到謠言影響,深信愛犬受不明氣體影響,當時亦未明法律後果。

報告第十段指出D1 的違法只是偶然,而當日D1 甚至被其他示威者推跌,導致後期要縫六針。D1 對自己行為深感後悔,低估了法律後果。報告形容D1 並非製造問題的人,沒有反社會人格,重犯機會。她沒有案底,當日只是「Out Of Character」,受社會敵對氣氛影響而誤信傳言。

D1 當日沒有使用暴力,D1 代表律師明白這並非輕判的理由,但當中亦有輕重之分。從審訊時可見, 當日2100時至2200時,有人向龍門冰室縱火,當然,暴力事件要發生一分鐘都嫌多。D1 當日只從2311時至2324時參與了13 分鐘的非法集結。換言之,D1 參與非集的時間並非最壞的時候,「The worst time has past」。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只看D1 參與非集的時段作判刑依據。

🧷 求情信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來自D1 自己及她的丈夫。她自己明白自己的行為有帶來嚴重後果,而她的丈夫感到自責,但也會給予D1 無限支持。

🧷 案例
辯方呈上 CAAR4/2020 案例,並強調儘管此案對D1 十分不利,但對法庭及辯方都是有約束力的。該案被告向路面扔兩個袋,最後被判處六個月監禁。而該案亦要求下級法院作判刑時,必須考慮對公眾危害及對公眾阻嚇的兩個元素。
於本案,辯方並非要求法庭判處非監禁刑罰,而是希望法庭考慮到現時時空已經沒有似該案時那麼強烈,「仲有無人上街?除咗奧運」。辯方指,現時有599G等防疫條例保護,已經很長時間沒有示威。判刑理應「度身訂造」,當現時的情況與兩年前已有不同,法庭在阻嚇性質上的判刑應有考慮。

1508 辯方陳詞完畢,裁判官低頭不斷寫嘢
1515 裁判官開口講嘢

📌 判刑判詞[節錄,大概描述判詞內容]

「被告人請起立。我從報告中了解到...你係一名50歲嘅家庭主婦,有丈夫,有一個仔,係一個好正常嘅家庭。你係一個家庭主婦,有家庭責任。由你嘅背景見到,你無案底,所以你嘅背景係好好嘅。」

「報告就話,你當日或者之前因為愛犬感到不適,令你受到坊間傳言,偏執想法影響,認定大興基地嘅問題同警方有關。呢部分係相當可惜嘅。當時社會動盪,你當晚身處喺良運街同埋良德街嘅非法集結當中,係相當不智。法庭接納當晚 (案發時候) 無任何暴力相關嘅行為,而最大嘅錯誤就係逗留同其他示威者一齊參與 (非法集結)。」

「嗰晚有相當多人群聚集,有暴力行為。其中龍門冰室被縱火,有人毀壞財物,而你本人,跟據報告同埋你律師所講,係受到不明氣體嘅謠言影響。但係當你加入呼喊,可以令人群高漲。你話你受人影響,你嘅行為亦都會影會影響其他人。」

「本席參考咗鍾嘉豪案,但唔會喺度重申呢單案同埋黃之鋒案嘅原則。固然當晚嘅情況見到被告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被告係有喊口號,但唔代表被告只係參與咗17分鐘嘅非法集結。你嘅代表律師提到下級法院必須考慮阻嚇同懲罰作用,但時移世易,可以減輕 (判刑力度)。本席認為只有警方先知道 (社會情況) ,社會局勢係咪平靜,本席唔會評論,而家經常都有人被捕。判刑系咪唔需要考慮阻嚇性呢?本席唔同意。上級法院仍然要求我哋跟從嚟判刑,你同鍾嘉豪案比較之下,當然更輕微。」

你當晚唔係黑衣人,無理由相信你係有預謀犯案。無論如何,考慮到你嘅裝束,(我相信) 你唔係蓄意參與非法集結嘅。考慮到你嘅行為,考慮埋上級法院嘅指引。非法集結罪,我判處四個月監禁,口罩嗰個,我判處一個月監禁。兩項刑罰同期執行。係咁。」

1523 完庭

📌 判刑總結
控罪一(非法集結):四個月
控罪二(禁蒙面法):一個月
刑罰同期執行,判處即時監禁四個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荃灣

D1:陳(21)
D2:岑(24)
D3:葉(23)

控罪:
(1)D1-3參與非法集結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3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青山公路-荃灣段145號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保釋事宜:
。分別交出2000/4000/2000元擔保金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0930時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1208大圍 #申請

楊 (17) 🛑服刑中

法律代表:#陳書婷大律師

判刑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31

背景:辯方於審訊期間申請終止聆訊失敗,控方申請訟費,裁判官要求雙方先作書面陳辭,#崔美霞裁判官 於2021年7月22日要求押後本案,由 #香淑嫻裁判官 作訟費聆訊,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
聽聞無人通知懲教署提犯,楊仍在大嶼山更生中心,未知開唔開庭,等待中。

0941 忽然廣播

0948 開庭,裁判官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了解到被告的經濟能力,明顯不足以負擔訟費;控方表示明白,申請訟費目的不是金錢,不是另類懲罰,只係想表達事情不恰當。

0955 法庭要考慮責任問題,亦考慮被告的經濟能力,裁判官指示控辯雙方商議訟費申請,休庭30分鐘。

1020 準備開庭

1025 開庭,雙方未能就責任問題達成共識,有待法庭裁決;裁判官指示主控即時計算申請的訟費金額,結果為$176,000;辯方希望在被告在場之下,就責任進行聆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8月24日 (下星期二) 143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法庭頒佈提犯令,被告需要出席聆訊。

[1034 完庭]

=========
直播員按:今日相當多人到庭支持,可惜緣慳一面
按:手足今天並沒有到庭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裁決 #暴動
#0831灣仔 #雷射筆 #無線電

🙎🏻A1:楊(25) #劉偉聰大律師
🙎🏻‍♀️A2:湯(20) #吳珞珩大律師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2) ❗️(已認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非以通訊事務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NUT;型號PT-668)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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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
控罪(1) 暴動罪,兩人罪名均不成立。
控罪(2) 罰款$2,000,從保釋金中扣除
控罪(3) 湯小姐罪名不成立。

*批准A2的訟費申請。

🔽裁決理由大綱🔽
https://telegra.ph/DCCC512-2020-VERDICT-08-23

DCCC512/2020 [2021] HKDC 1060官方裁決理由書:
控罪(1) 暴動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7&currpage=T

控罪(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5&currpage=T

訟費申請判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236&currpage=T

11:29 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10]

🙎🏻‍♂️A1:15歲仔  👩🏻A2:李 (17)
👩🏻A3:蘇 (20)  🙎🏻‍♂️A4:謝 (22)
🙎🏻‍♂️A5:陳 (25)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至(6) 5人各被控一項「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1025 尚未開庭,保安消息指1040開庭

公眾人士座位安排:
1-24號籌:第10庭
25-48號籌:第11庭 (延伸庭,有電視直播)
49-68號籌:後補籌

1038 尚未開庭已經聽到控方話要多30分鐘修訂控罪/同意案情 :0)

1126 控方準備好同意案情,辯方律師向眾被告講解

1139 終於開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1/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控方代表 #伍家聰大律師 陳詞表示,律政司經過考慮後,表示各位被告可以在同意相關案情的情況下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並表示「我地琴日傾到好夜,傾到夜晚七點幾,所以並唔係一個輕率嘅決定」。

控方表示已經準備好相關的案情。

A1、4法律代表 #陸偉雄大律師 表示因昨日與控方商討完畢,而未有機會向A1、4解釋相關情況,代表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不過所有被告傾向同意簽保守行為。

#郭啟安法官 關注是否必然要所有被告同意案情,控方表示「呢個係一個package嚟」,指出若然有個別被告不同意案情,控方將會繼續檢控六人。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30旺角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D2: 曾 (29)🛑服刑中

控罪: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把黑色雨傘。

*審訊後定罪,於2021年8月13日在 #香淑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八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

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現金擔保100000元
。人事擔保100000元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住在報稱地址
。每日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0930高等法院再訊,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20201031太子 #阻差辦公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內容: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


Pw1 警員陳均鴻22765出庭作供,他現時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20年10月31日駐守機動部隊B大隊第二小隊。

陳於1700開始於旺角警區執行巡邏,20:16收到西九龍指揮中心通知,係西洋菜南街同太子道西交界有人群聚集同叫口號。

20:17分由西洋菜街近水渠道往太子道西推進。當時沙展34506、20905 、22590 、23295 及女警29836均與陳同行,所有警員身穿綠色防暴裝。

陳到達水渠道未見到有人聚集,但去到西洋菜南往太子道西方向聽到有人叫囂,所以朝此方向推進。陳去到西洋菜南街近太子站B2出口時,見到灰色衫揹灰色背囊的男子A(並非被告)。

A當時正沿沿西洋菜南街向陳及同僚急步行,警員20906上前截查,A立即轉頭向太子道西方向跑走,隨即跑出去馬路,並跑進別樹華軒的後巷。陳指追逐期間不停大聲警告:警察!讓開!,有途人散開讓陳追截。


陳其後看見被告,他身穿黑裇衫,上面印有白色中文字,前面寫有:寧鳴而死,不默而生,身後寫有:我哋真係好撚鍾意香港,被告戴黃色口罩。A進入後巷後,陳立即追至後巷對出位置,卻突然遭被告橫移截停。

被告站在後巷中間,阻擋陳的去路,他欲閃避被告但不果。陳左身與被告的右身相撞,導致陳失去平衡。陳形容碰撞激烈嘅,覺得左邊上身痛,但沒有傷勢。陳事後發現警棍套的底部爛咗,整枝警棍被撞飛。


陳認為碰撞嚴重影響其追截行動,沙展34506及20905繼續追A,最後成功截停對方。陳沒有被撞跌,立即控制被告,並以阻差辦公罪拘捕被告。

控方續播放《大紀元》的直播片段,其後要求休庭以便截圖。

12:36散庭,下午2:15繼續。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承認事實
1. 警方從互聯網下載2月8日將軍澳唐俊街直播片段,並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
2. D1及D2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控方將會傳召2名證人,兩人都是警務人員

辯方不爭議D1 可能在片段中出現,但不清楚控方指稱片段中的誰人為D1,要待播放片段時釐清。D2亦持相同立場。

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控方主問
PW1於2016年加入警隊,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當日PW1便裝執行職務,PW1聲稱當日有帶委任證,並配備一些裝備,包括警棍等,但沒有穿上警察背心。

PW1當日在將軍澳警署接受訓示,被要求留意在尚德邨附近唐明街及唐俊街交界的情況。

2020年2月8日晚上,PW1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當到達2月9 0001時,PW1收到指揮中心通知,指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有30個示威者堵路,於是PW1前往處理。0003,警車左轉進入唐俊街,向十字路口方向前進。該十字路口的左上方為尚德廣場,左下方為唐明街公園,右下方為佛教智蓮小學,右上方為尚德邨尚智樓。0004,警車到達唐俊街及唐明街十字路口。警車到達後,車上的警員全部都有下車,PW1聲稱見到大量示威者堵塞十字路口,路上有大量磚頭和雜物。於是,PW1向堵路人士出示委任証,表露身分。PW1在行人路上,距離馬路上的堵路人士約5-7米。警員見到一名中國籍男子,1.6米高,中等身材,黑色帽,黑色波鞋,深色外套,向單車館方向跑去。男子一開始在馬路上跑,但靠近行人路,其後已經上翻行人路。

PW1發出口頭警告,當時與該男子相隔5米,但男子沒有理會警告。其後到達燈柱DE1329時,PW1成功截停該男子。PW1雙手從後捉住該男子兩邊上臂,阻止男子繼續向前跑。男子不斷反抗,PW1第二次發出警告,稱"警察!唔好再郁!",但男子依然沒有理會。於是,PW1第三次作出警告,但男子繼續沒有理會,於是PW1徒手向地下制服男子,男子面向地,PW1按住男子的背部,並對男子使用金屬手扣。PW1感到右手被人拉扯,力道頗大,但PW1看不到誰人拉扯他的手,當時PW1未成功上手扣。當PW1成功上手扣後,PW1才向後回望,見到警員22180截停另一名人士,相信是該人拉扯其右手,但PW1沒有親眼看到究竟是誰人拉扯其右手。之後,PW1宣布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制服的男子,即本案D1。兩分鐘後,PW1押解D1上警車,十分鐘後,PW1對D1進行搜身。當時D1穿著深色外套,PW1在外套的袋搜到一對黑色手套,即證物P3。PW1聲稱曾經檢查D1身體,發現D1沒有任何傷勢,而且D1沒有任何投訴,亦不需送院檢查。

📌 播放片段P1 2/8
由21:30:13播放至21:31:28
2/9由00:03:10播放至00:05:35

片段顯示了案發時的現場情況。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展示案發地點地圖,呈堂為辯方證物D1

📌播放P1案發現場直播片段

📌播放D2直播片段

-D1盤問完畢

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1/9] 

上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判刑)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與案情

傳召PW15 DPC 12053 趙志明(音) 證物員,負責處理所有被告的證物,主問完成,辯方盤問去到尾聲。

14:30 再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10]

*,李,蘇,謝,陳(15-25)
(#1006灣仔 事件中第一組被告)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3 掛耳式口罩
D2、D4、D5 半面式防毒面罩

1139開庭

‼️D2就控罪三承認控罪‼️
D1-D5 就控罪一二四五六不認罪

🟥開案陳詞撮要:
主要指約500名示威人士於上址聚集,行為包括投擲汽油彈、磚頭、拆毀欄桿設置路障、焚燒雜物,有人駕駛鑽地機。警方多次出示橙旗黑旗及作口頭警告、發射催淚煙,人群仍沒有散去。一些警員於推進時截停各被告。
控方亦提供多個案例說明檢控基礎,如梁天琦案、梁頌恆案等等。

控辯雙方向法庭申請於多個日子處理其他案件。暫委法官指「咁我哋咪日日都審得半日?」控方指出此案件只需傳召約13名證人,辯方指出此案件有很多事情都可以同意,最大爭議點只是「誰參與了暴動」,有信心可以在原定審期內完成審訊。暫委法官批准各人的申請。

🟥承認事實撮要:
📌不爭議當日1712為涉案時段,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為涉案地點。
📌不爭議各被告被截停及拘捕的時間及地點。
📌不爭議各被告持有的大部份物品 (主要為黑色衫褲、口罩、眼罩、勞工手套、手袖、防毒面罩、索帶等等) 及其證物鏈
📌不爭議控方以依賴的片段的真確性 (包括三段中國人壽大廈的閉路電視、W square閉路電視、華登酒店閉路電視、軒尼詩道409號中國銀行的閉路電視,now、appledaily、icabletv、港人講地網上串流片段,兩段熱血時報網上串流片段,三段由警員拍攝的片段。共15條片段。)
📌控方提供現場地圖,標示了各CCTV鏡頭拍攝的方向,辯方不爭議

控方透露下午會播放15段片段共92分鐘 (主要顯示示威者的行為),明天傳召證人列表中的PW3 (警員22448,D2的拘捕警員)、PW41 (DPC18152,現場搜查D1背囊的警員) 及政府化驗師蘇文浩 (音)。

D2就控罪三的求情及判刑留待本案裁決時處理,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445 完成宣讀承認事實。(警員?)曾進高(音)、(警員?)劉家昇(音)及政府化驗師蘇文浩 (音)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辯方同意不需在庭上讀出。
1455 休庭10分鐘,準備於庭上播放所有片段。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任(19) #2021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1年6月12日,在九龍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向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的馬路上投擲一個垃圾筒、一袋垃圾、兩塊卡板、一箱垃圾及一個水樽,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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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聆訊詳情:
日期:2021年10月4日
時間:14:30
地點: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保䆁:原有條件

*法庭職員在開庭後才讓公眾進入庭內,所以錯過了剛才聆訊的內容...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訊 [1/1] #20201031太子 #阻差辦公

👤曾(40)

控罪: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警務員罪

內容:於2020年10月31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57 號地下15號舖後巷,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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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570
—————————
14:30開庭

控方繼續播片要求pw1(警員陳均鴻)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pw1完畢,裁判官宣布表證成立,被告透露將會作供,案件將於9月24日續審。

———————-

詳情:

陳於盤問時稱,於短片看見被告橫移的動作,但承認於現場未能清楚看見被告橫移。官:咁即係你見到定見唔到?被告:總之佢打橫閘喺我中間,有無橫移唔知。

辯方問二人未碰撞前,陳有否留意到被告手持一支香煙,陳回答無留意。辯方續指片段截圖顯示,「被告手上夾住一啲好細白色嘅嘢」,陳回答「我睇唔到」。

辯方指出,被告當時是從後巷內向著報紙檔方行走,陳回答不肯定,其後補充首次見到被告時對方正從美芳(音譯)蛋糕店走過來。辯方質疑,片段中沒有任何畫面顯示被告曾站在上述位置,陳回答不同意。

辯方追問下,陳同意環境混亂。辯方指出,由於情況混亂,陳或觀察錯誤首次看見被告的位置。陳回答「我觀察無問題,但有無睇漏其他我唔肯定」。

辯方續指出案情,指實情是被告於後巷另一端走去報紙檔的方向,陳不同意,指當時看見被告站在角落。

由於陳聲稱追捕A時不斷呼叫要求途人讓開,辯方播片段並要求陳指出何時呼叫。
播放片段時,陳多次表示自己經已呼叫。
辯方問「你意思係聽到你嗌」,陳卻回答「聽唔到,只聽到有人嗌」。辯方續指出當時環境聲音嘈雜,根本聽不清呼叫內容,陳否認,堅持聽見「有一兩句警察讓開同咪走」。辯:但片段完全聽唔到你把聲?,陳承認是聽不見。裁判官續質疑「咁你實則有無嗌」,警員回答「有」。

辯方指出,巷內有搭棚工程,加上當時有一位身穿黑衫黑褲白波鞋的男子亦身處巷內,導致空間收窄,陳同意。辯方亦指出,片段中案發關鍵時刻被人遮擋,故看不見清案發經過,陳同意。辯方指出,被告事後即時解釋,「我無郁過㗎,其實係你撞埋黎」。陳不同意,指被告是說「唔好屈我,係你撞落黎我到。」

辯方指,實情是被告邊走邊抽煙,他緩慢地從後巷走出來,但看不清前方,才與陳相撞。辯方認為被告有自由移動,陳回應指「如果佢企係到唔郁,就唔會碰撞」。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5/4] #1013荃灣

D1: *(12)
D2: *(14) 🔴
(已認罪❗️ 判24個月感化令, 詳情按此
D3:王(23)
D4:陳(57)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4 同被控於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

1530 內庭公眾人士票只有15張,已派發完畢
1538 開庭
1549 散庭


控辯已於早前提交書面陳詞,雙方均沒有口頭補充。

D1就保䆁條件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及擔保人,申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15日15: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各被告以已更改或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審訊 [1/1]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繼續傳召PW1 警員24289 吳文軒 (音)
當日駐守東九龍總區衝鋒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1

D2法律代表 盤問

PW1 在今早控方主問時聲稱曾經對D1使用手扣,但影片中無法看到,PW1堅持自己有對D1使用手扣,不知何故影片無法拍攝到。PW1同意自己無法看到拉扯自己右上臂的人士。

📌播放D3直播片段
影片拍攝到案發現場智蓮小學外的情況,顯示PW1在制服過程前後都沒有使用手扣,但PW1堅持自己有對D1使用手扣。PW2 指出其同事截停拉扯其右上臂的男子的位置,但在影片中該位置根本沒有上述情況的發生。影片中有一名黑衣男子接近PW1的右上臂,PW1 確認該男子為其隊員。但PW1 不同意該隊員可能會不小心接觸到PW1。PW1 不同意根本沒有任何人接觸到其右上臂。

控方代表 覆問

PW1 確認自己不能證實究竟是誰拉扯其右上臂。

-PW1作供完畢-

PW2 警員22180????
當日駐守將軍澳警區特別職務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D2

控方主問
PW2現時駐守將軍澳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二隊。
PW2確認自己當日便裝執勤,參與踏浪者行動。PW2 同意自己當時沒有穿警察背心。PW2當時乘搭警車在唐俊街及唐德街附近待命,而PW1 警員24289為其隊員。

在PW1拘捕D1的時候,PW2聲稱見到PW1身後有一名男子,而該男子用右手捉住PW1的右手臂。於是,PW2表露其警察身分,並制止該男子的行為,但該男子不斷掙扎,於是PW2與該男子糾纏一段時間,最終亦成功制服該男子,並替該男子鎖上手扣,該男子當時穿黑色外套、灰短褲、黑色波鞋。其後PW2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該男子。

PW2 成功辨認該男子為D2。

D1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盤問
PW2 聲稱自己拘捕D2時有出示委任證,而表露警察身分時聲音洪亮。

📌播放P1影片
PW2指自己聲音洪亮,但影片無法錄到PW2表露身份時的聲音,PW2不同意自己沒有表露身分,指影片的背景聲音嘈吵,可能遮蓋其洪亮聲線。

D2法律代表盤問
PW2指D2的右手伸出,捉住PW1右手上臂近膊頭位置。PW2指D2不斷左右移動,希望掙脫PW2。PW2 指有三個因素令佢希望制服D2,第一個因素是佢擔心D2會對PW1造成生命安全威脅,擔心PW1會受到傷害。第二個因素是在踏浪者行動中,大量警務人員受到傷害,令PW2擔憂D2會造成傷害。第三個因素是D2的行為可能是為了令D1逃脫,造成搶犯的情況,所以PW2想制服D2。PW2確認自己無見到D2參與堵路,無見到D2襲擊任何警務人員。

📌播放D3直播影片D3

辯方指出,D2當晚根本沒有抗拒任何警務人員,亦未曾接觸PW1,PW2不同意。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都沒有其他證人需要傳召。

❗️表面證供成立

兩位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及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控方播放P1影片
-由於片段過長,所以只會集中播放三件事情發生的時間-
21:57:00 - 21:58:40 堵路出現時間
23:49:25 - 23:56:25 磚塊在馬路上出現時間
00:00:00 - 00:02:25 交通燈被破壞時間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同庭作結案陳詞,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0812沙田  #審訊 [11/9] 

下午進度

D1: 區(25),D2: 李(26)
D3: 葉(22),D4: 楊(24) (已判刑)
D5: 蔡(23),D6: 何(25)
D7: 林(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所有被告)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6)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D1)

案情

主控:#許偉進大律師

法律代表:
D1 田大律師
D2 #梁麗幗大律師
D3 #鄧灝程大律師

PW15 DPC 12053 趙志明(音) 證物員,負責處理所有被告的證物,被質疑沒有妥善看管證物,和處理證物程序混亂,辯方盤問完畢,控方覆問時問及另一名警員,被辯方反對。

傳召PW16 高級督察唐凱儀(音),證人負責協調警隊內部,將檢取到的雷射筆交給專家處理和呈堂的程序,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24/8)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D3因其它案件被還押。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四樓第一庭
🕤09:30
👤鍾健平(41) #新案件 (#0727元朗 組織及參與非法集結)

暫時只有約10位旁聽人士

0937 法庭宣布,鍾入咗醫院,12pm上庭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201屯門 #續審 [12/20]

A1 梁(27)
A2 張(24)
A3 *
A4 *
A5 *
A6 *

控罪:
1.串謀縱火(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3)及第159(a、c)條
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財產/交替控罪(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A1)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D)及第20條

案情:
六人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香港與其他不明人士合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控罪一)
六人被控於同日在屯門公路仁愛堂賽馬會社區體育中心後門外,管有內含易燃物的氣體罐、打火機和兩枚汽油彈等物,意圖使用該些物品,或允許他人使用上述物品以摧毀他人的財產;A1另被控於同日在同一場合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控罪二、三)

———————————————

🌟所有盤問內容已經補回

所有被告同意相關案情,將以簽保守行為的方式處理案件。

#郭啟安法官 關注A1同意的相關案情中只是承認了本案爭拗已久的背囊屬於自己,惟案情中未有提及相關物品(如石油氣罐),指出法庭需要有相關基礎去讓其簽保守行為,單憑一些常見物品、被告衣著而要其簽保守行為似乎「有啲那個」,雙方其後修改案情。
*郭官指出承認案情不等於認罪,極其量只是認錯而已

此外,法庭關注A3-6全部為未成年/學生,下令其需要擔保人代簽保守行為,四人的父/母親為擔保人。

🎊六人可以8000-11500元簽保守行為24個月,全部控罪獲撤回🎊
A1:$10000(控罪一)、$1500(控罪三)
A2:$10000
A3-6:$8000

📌證物處理
雙方早前已呈遞書面陳詞告知相關安排

(對於A3-A6,郭官表示「有好多好似第三至六被告嘅年輕人都喺呢座大樓裡面接受審訊,唔係個個都好似你地咁幸運可以冇事咁行返出嚟」,又表示法庭會致力維護法治,任何人若為了自己的個人政治理念選擇衝擊法治、破壞社會穩定,法庭不會容忍,又引述上述庭早前指出的年輕不是求情的理由,寄語各被告要守法。此外,又對A3-6的擔保人表示「你地今日真係好好彩啦,可以攞返個仔返嚟。唔好再俾佢地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秩序,香港係需要繁榮、安定嘅」)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作為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0]

*,李,蘇,謝,陳(15-25)
(#1006灣仔 事件中第一組被告)

控罪:
(1) 暴動
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D3 掛耳式口罩
D2、D4、D5 半面式防毒面罩
(D2就控罪3已認罪‼️)

1020 所有片段播放完畢。(據稱延伸庭睇唔到片,只睇到聲)
1048 PW1 DPC18152 施康澤(音),於現場搜查D1身上物品和背囊。D1於175X已被截停,1831才被PW1搜查,PW1不知道中間這段時間發生的事。P84片段顯示搜身過程,D1已坐在地上,雙手反扣於身後,部份背囊被壓住,PW1花了一些時間才打開了背囊。只提及搜出了藍色護目鏡及染血的紗布。1834在背囊取出飲品給D1飲用。
PW1作供完畢。

PW2 政府化驗師蘇文浩(音),檢驗D1的手套及為D1雙手取樣的棉花。檢驗結果,手套和雙手均沒有燃料殘留物或助燃劑,可能本身就沒有,亦可能是本身有但已揮發。
PW2作供完畢。

休庭中。

1107 開庭,傳召PW3 PC22448 關焯堃作供。現駐守港島衝鋒隊第四隊,為D2拘捕警員。

🔹主問
1727 在軒尼詩道近克街的位置見到行車線前方100米有一百多名黑色衫褲人士叫囂、拋擲磚頭及玻璃樽、用雷射筆阻擋視線、在道路上燃燒雜物,以傘陣對峙。指揮官曾晉浩督察要求他們散去,但他們沒有散去。維持二十多分鐘之後,警方向他們出示黑旗橙旗,仍未散去。我手持長盾於防線第一排,留意前方有沒有危險及武器,大聲報告我的觀察。
1752 指揮官命令大隊以步行速度向前推進,示威者向後退,並投擲十幾枚汽油彈阻礙我們前進。
1753 過了杜老誌道,指揮官命令我們快速向前跑,我跟大隊急步跑,已不是在第一排,因為一些較輕盈的同事已跑上前。之後他們放慢,我又跑返上最前。到了寶靈頓道,有數百名黑色衫褲人士向堅拿道西方向離開,各人已是背向我們跑走,較後面的人被前面逼住咗走唔到。這是我見到D2在我的右前方,相距約一米,面部相互對視。她當時穿著黑色衫褲黑色鞋、綠色背囊、額頭有護目鏡、面部有防毒面具及黑色面罩、雙手穿戴勞工手套、左右手臂有手袖。
當時D2是向著掃蕩的隊伍跑,步速快,我叫佢停低,她沒有理會,並擺動手上的雨傘。因為覺得她想襲擊,我用長警棍打了她的右手臂一下,她馬上停低。我用長盾將她壓在軒尼詩道418-430號的位置。由第一眼看見她到打她的手過程約五秒。
其他同事在我身後設立防線防止其他人靠近。
1755 宣布拘捕
1758 把她帶去軒尼詩道409號。
播放P78(3)片段,見到D2攞住雨傘擺動,即被PW3制服。PW3解釋因為當時睇唔清楚係把遮所以即時刹停。

🔸D2 D5代表 馮大律師盤問
辯:1727 在克街設立防線,警告和旗號是在那裡發出。推進期間沒有再發出警告。
PW3:唔肯定有冇,當時只專注跑同望住示威者。
辯:克街距離截停D2的位置有400米
PW3:300-400米
辯:佢睇唔到你支旗
PW3:在克街時示威者只在一百米之外
辯:但你第一眼見到啲已經係喺寶靈頓街,之前佢喺邊度、做乜嘢、你都唔知
PW3:係

辯:當時100多名防暴幾排一齊向前推,而D2係向住你呢班人跑,睇片段你係冇除低防毒面具,你隊員亦都帶住防毒面具。向你指出,你隊員於推進時用過煙霧彈 (PW3: 有),在寶靈頓街亦有人使用。(PW3: 唔清楚) 被告因為附近有煙霧彈爆開,所以拉起護目鏡 (PW3: 不同意,當時視野清楚,見唔到呢件事發生) 突然就被人用硬物打她的手臂。(PW3: 有,因為擔心她襲擊同事,當時唯有她跑向我們)

PW3作供完畢,將傳召PW4 曾晉浩(音)督察,為當天現場指示推進的指揮官。因控方臨時傳召,PW4 要1230才會到達法庭。

休庭至1230。

1234 開庭,傳召PW4 曾晉浩(音)督察作供。

🔹主問
控方呈上新片段P85,主要顯示PW4於現場向示威人士多次用揚聲器作出警告,及警方出示橙旗黑旗並發射催淚彈。

1430續審。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20200209將軍澳 #續審 [2/2]

D1: 吳(23)
D2: 劉(21)

控罪:
(1)D1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2月9日,在將軍澳唐明街與唐俊街交界佛教志蓮小學外,近燈柱D1329位置,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洪文軒。

(2)D2企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企圖故意阻撓同一名警員洪文軒。

—————————————————-
📌D1 法律代表 #鄒學林大律師 結案陳詞

辯方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認為PW1 警員為不誠實證人,並對PW1有四項批評。

1. 影片顯示,當PW1到達案發現場時,行人路上已經充滿防暴警察及記者,沒有堵路的人群,所以PW1 根本不能看到所謂堵路的人群,亦不可能見到D1從人群中衝出。

2. PW1聲稱自己有表露警察身份及出示委任證,但控辯雙方的影片均不能見到相關情況,與PW1供詞矛盾。而且,PW1同意當時表露身份時的聲音洪亮,因此影片無可能錄唔到相關聲音,所以PW1的證供不可信。

3. PW1聲稱D1激烈掙扎反抗,不斷左右激烈移動,但直播影片顯示,根本沒有出現上述情況,片段只見到D1繼續向前走,沒有被PW1截停,可見PW1的證供與事實不符。辯方認為PW1根本從來沒有從後方截停被告,因此上述激烈反抗情況根本從來沒有出現。而且,影片顯示D1被PW1制服時,面部朝天,與PW1面向地下制服D1的說法相反,可見其證供不可信,好像身處平行時空。

4. 另外,辯方認為警員制服D1時,使用了不相稱武力。片段顯示,有警員曾經用腳踢D1的頭部,又用拳頭拳打D1的腹部,可見制服D1的過程極度粗暴,使用了過度武力。

辯方呈上一個有關拒捕的案例,案例顯示當警員過度使用武力時,被告人可以使用合適的武力自衛。

辯方認為假若法庭最終裁定PW1有截停被告,亦可以依據案例,裁定PW1使用過分武力,而D1則屬合法自衛,並裁定D1罪名不成立。

辯方認為基於PW1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1的證供。

📌D2 法律代表 結案陳詞

D2大律師亦採納D1大律師的陳詞,認為PW1的證供不穩妥,所述情況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有重大出入,應該裁定PW1為不誠實證人。而且,PW1在盤問下確認自己不知道是誰捉住其右上臂,亦確認自己沒有親眼看到捉住其右上臂的人的容貌,因此PW1的證供對D2的影響只佔較小比重。

辯方認為PW2的證供不穩妥,PW2聲稱在制服D2時,沒有留意附近有沒有其他警務人員,但其實PW2與PW1相距只有幾米,根本不可能沒有留意。而且案發時附近行人路上亦有大量警員,可見PW2的觀察存疑。另外,影片顯示案發時只有一名黑衣人曾經接近PW1的右後方,而PW1確認該黑衣人為其隊員,即一名警務人員,因此D2不可能曾經捉住PW1的右上臂。而且,D1當時已經被PW1控制,D2冒住被拘捕的風險去拯救D1的可能性亦較低。

辯方認為基於PW2的證供與控辯雙方的影片所顯示的情況有重大出入,因此他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因此不應接納PW2的證供。

案件押後至1530同庭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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