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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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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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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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進度報告 #1027尖沙咀

鄭(19) (曾經還押三星期)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尖沙咀梳士巴利道10號香港太空館外,管有一把錘子、兩個鉗子和一罐黑色噴霧劑,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些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11日在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9299
————————————————

早前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因疫情關係未能完成相關時數,限時延長一年,至24個月。

附加條件:
寄宿期間表現相當好,可取消寄宿條件,其他條件如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721元朗 #阻差辦公

👤馮(18)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21日在元朗舊墟路近燈柱AD5167,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員26207方子欣。

=======

📌求情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對事件有悔意及反思。案發時十七歲是首次面對一大班警察,有良好背景,希望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感化官有關注其心理及身體情況是否適合社會服務令,但相信感化官會作合適的安排。感化官建議判處低時數社會服務令。

📌判刑理由
法庭考慮了黃之鋒案作案例,本案被告經審訊後定罪,需有具阻嚇性的刑罰。判刑方面,法庭認為拘留性刑罰適合,但以本案案情,若以拘留式刑罰處理會太長時間。被告在本案中拒絕放下手,但非完全禁止警察搜身;法庭同意事件情況較輕微,會以社會服務令作刑罰。

‼️ 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101銅鑼灣 #續審 [11/10]

👥D1: 關(31), D2: 李(39), D3: 劉(20), D4: *(14), D5: 梁(24) ,D6: 任(25) ,D7: 張(22)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2)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3)
(4)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4)
(5)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5)
(6)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6,已認罪)
(7)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D7)
(9)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表證不成立

辯方今天提交書面陳詞。
案件押後至10月27日 0930 進行裁決,以便等候一宗上訴庭裁決。如果到時上訴庭仍未作出判決,D1-5的裁決或會再押後,而不受該上訴判決影響的D6-7將於當天裁決。

D7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控方表示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故不會控告暴動罪。控方逐讀出承認案情:

案情:

被告承認,在案發時曾和他人跑向警員,但他後來停下來。而當其他示威者在發生暴動的鱟地坊一帶襲擊警署警長 54243 與警察機動部隊 A4 等人時,54243 開槍射擊一名參與該暴動的示威者(╥﹏╥)。

槍聲過後,手持藍傘的被告突然衝向並嘗試靠近該倒地的示威者,並捉住示威者手中白色金屬棒,惟立即遭警員 23552 制服。警員 23552 制服並按被告在地上時,被告曾經表示要求安排救護人員協助該倒地的示威者。

被告透過他的在場鼓勵和協助其他非法集結人士,而實際上當時正在發生暴動。被告於2021 年1 月 29 日寫信給控方,表示願意就控罪承認較輕的交替控罪,即非法集結罪,並為控方所接受。

求情:

品格:由細到大均是大好青年,為人上進。被告以十年時間完成學士及博士學位,因為一級榮譽畢業,故不用讀碩士直升博士。被告自19年被捕後,等候審訊兩年來都沒有放棄自己,亦沒有辜負姐姐嘅照顧,最終完成博士學位,「功勞喺控方警方,辯方唔知有無啦,一齊協助出黎。」

被告希望可繼續進修,成為科學家。他親自撰寫求情信,指案發當時選擇拯救受傷嘅人,因為佢重視生命。佢當時會衝埋去受傷者,喺見佢倒下想盡快有人救佢,兩人唔認識。

被告被提控後仍努力並發表有關學術論文,沒有放棄研究工作。即使被告不能成為偉大的科學家,仍然希望改變香港科研不入流的印象。


案例:引用CAAR4/2020,被告於前年萬聖節扔麻包袋,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覆核判刑,最後上訴法庭改判三個月監禁。潘熙指案例中有四五百個示威者,集結人數較本案多,而該案的被告站在最前排,用麻包袋堵路,情節比本案嚴重。李官卻指該案沒有發生暴力事件,但本案有。

潘熙指個人罪責是本案側重點….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潘熙又指黎智英的案件均判處15及12個月監禁,但法庭最終因應個人情況判處緩刑。

———————————————

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5日11:30判刑,並明言「好大機會判監禁式刑罰,唔好太大期望」,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D1 陳,D2 譚,D3 張

控罪:
一、參與非法集結 》D1 - D3
二、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塊布) 》D1
三、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D3
四、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五、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即35條膠索帶) 》D3

審訊紀錄:
21/6/2021 [1/5]
上午進度 PW1 作供
下午進度 PW1 & PW2 作供
22/6/2021 [2/5]
上午進度 PW2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3/6/2021 [3/5]
上午進度 PW3 作供
下午進度 PW3 作供
24/6/2021 [4/5]
上午進度 D2律師申請裁判官避席
25/6/2021 [5/5]
上午進度 控辯方回應裁判官避席
下午進度 無換裁判官,DW1作供
13/7/2021 [6/5]
上午進度 DW2作供
下午進度 DW2作供
15/7/2021 [7/5]
上午進度 DW2 & DW3 作供
下午進度 DW3作供
11/8/2021 [8/5]
上午進度 D1 & D2 大律師結案陳詞
下午進度 D2 & D3 大律師結案陳詞

速報: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13:00前終於宣讀完判辭,下午2:30聽取辯方律師求情。

🔻裁決理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8753&currpage=T

📌求情內容見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臨時直播員按:裁判官一開庭就評論某大狀3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

答辯:不認罪

控方表示會傳召PW1至PW4作供(PW4是應辯方要求作盤問,沒有依賴警誡供詞,被告不會作供,辯方只會傳召一證人作供。

📌雙方承認事實(P1):
(1)2019年11月11日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近大新銀行,1235時警員23309向被告宣布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2)2019年11月11號約1419,偵緝警員11818在中區警署以上述罪名向被告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3) 2020年3月28日0944時偵緝警員10248在中區警署向被告作警誡,被告沒有嘢講

(4)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PW1 高級督察 陳健華(音) 作供
主問
案發日為PTU X2小隊,1200時收通知前往德輔道中處理非法活動及示威等。

1230到達德輔道中與遮打道交界,有約五百人集結及有人企在馬路阻塞道路,大部分人有使用囗罩,亦有雜物堵路情况。之後分別展示藍旗及作出口頭警告非法集會,如不離開會使用武力驅散及拘捕,也警告在場人士已違反蒙面法。

1233警告示威者後沒有散去,反而向警察防線行埋嚟及擲雜物,PW1於是出示黑旗及橙旗,分別警告會發射催淚煙及開槍。人群停止擲雜物但沒有離開

1247示威人士再次擲雜物,警方再舉黑色及橙色旗及發出口頭警告,證人命令隊員發射催淚煙及橡膠子彈,人群始向後散去

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
-不排除事發當日1230畢打街及德輔道中位置,當時午餐時間街上好多人
-同意證供提及有人向警方定擲物,地上雜物散落
-被告當時身處邊度,做過什麼證人沒有認知
🔸不同意:
問到是否街上多人戴黑色口罩及穿黑衫褲,PW1不同意好多人黑色口罩,指有人用藍色口罩,有人沒有戴,當日有人號召快閃,聚集人群有返工裝束外,乜嘢衣着也有。

📌PW2 警員 葉振光(音)作供
主問
-案發時隸屬PTU X1小隊,1230在通訊機知PTU X2小隊在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被示威者包圍需要支援。
-1233 車隊停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下車往德輔道中支援X2小隊
-1234 PW2跑到德輔道中大新銀行門外,見到一黑色衫褲鞋及戴黑色口罩男子在PW2前2米面對面,在叫囂及指駡警察,男子身後5米有超過60個其他示威人士聚集,同樣在叫囂及指罵警察。證人向現場示威者作口頭警告表示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必須離開。之前男子繼續叫囂沒有移動,PW2見警長2374上前制服該人,按在地上,由於男子掙扎證人上前協助,成功制服並用索帶縛上雙手。
-1235 證人向男子宣布拘捕及搜身將其黑色口罩檢取作證物
-1240 PW2,警長2374及警員2459將男子帶上警車往中區警署
-證人作供說該男子比其他人企得前所以引起留意,全程視線沒離開,二人中間沒有障礙遮擋

辯方盤問
🔸同意
-2019年11月11日1410時補錄記事冊及2019年11月13日回Pol154口供
-不排除示威人羣中間有人加入及離開
-示威人羣曾走近防線及擲物
-60多人大部份戴口罩,不只一人穿黑色衫褲鞋
-證供除記錄被告黑色衫褲鞋及黑色口罩外,沒有其他特徵
-記事冊記錄沒有黑鞋,也沒有提被告企得前(Pol154有提企得前)
-辯方呈堂圖片(D1)認到自已及被告,在副本上圈出自己(D1a)。承認圖片中被告穿白色T恤,有橙色熊仔圖案,同意辯方指口供沒此衣著紀錄
-PW2具大學學歷,但書面記事冊出現兩錯處,同意相同錯誤在警長2374記事冊出現❗️
1. 「…向遮打道方向停溜」(停留)
2. 「大昌銀行大厦」(刪去銀行,大厦頭頂欠一點)
-被告沒有被控違反蒙面法

🔸不同意辯方指
-60多名示威者有移動
-分不到叫囂聲音來自被告或者其他人
-叫囂黑衣人不是被告
-現場觀察不準確,證供只是倚靠他人紀錄(抄警長2374),所以錯處相同
-被告案發日衣着一直就如圖片D1(白衫,沒口罩),口罩是一警員在地下拾起黑色口罩當作是被告使用口罩
-被告當時放工經過,沒有做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拘捕是因認錯被告為示威叫囂人士

覆問
證人確認見到被告叫囂時是黑色衫褲,內穿白色T恤。被問到為何沒有提及白色衫證人說只因留意最外面衣物,遺漏咗內衣事項。
PW2解釋為何D1相中被告沒有黑色口罩,是因相片應該是拘捕後拍,沒有戴因檢取了口罩作證物
應裁判官要求澄清
-被告指駡警方時有伸出手指,在肩水平垂直伸出
-被告叫囂時,PW2說有留意被告白色衫但沒有留意橙色公仔(點解覆問又話只留意到被告最外面衣物?)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主問
2019年11月11日隸屬PTU X1小隊。
1230收指示到德輔道中及畢打街支援。1233到達干諾道中大昌大廈外,跟住到德輔道中見到有60多名示威者向遮打道方向停留,距離約5米,人羣不斷叫囂及向警察指駡。PW3見到面對面前邊2米男子企很前,穿黑色衫褲鞋,戴着黑色口罩不斷叫囂及用粗口指駡。同事23309向其發出口頭警告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但沒被理會,繼續向警察指罵及叫囂。
PW3其後上前將男子控制,因掙扎,警員23309上前協助制服後用索帶索住雙手。警員23309在德輔道中大新銀行外將男子以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拘捕。PW3同時指派24129一起看守男子。因掙扎,證人看到男子左右面部及右頸有擦傷,警員23309檢取口罩作證物。證人確認見到男子至受控制全程視缐冇離開,男子亦沒有改變位置

1300 午休,下午PW3繼續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佐敦 #提堂

陳(22)🛑已還押15日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0月20佐敦道渡船街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同日同地使用一個黑色口罩

(3)公眾妨擾
同日同地向行車道上扔磚頭阻礙交通,對公眾造成滋擾

背景:上次提堂據九龍醫院建議改由小欖精神病院撰寫報告,押後2星期至今。

——————

兩位精神科醫生撰寫的報告均顯示被告適宜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專家報告及與被告處理,但裁判官指由於處理答辯問題已由19年拖延至今,注意到如果再押後有機會對證人/被告回憶案情方面準確性有影響,所以希望同時亦預留審期,所以先押後至今午再處理。

案件押後至同日15:00再訊,以給予辯方時間對案件作初步評估。
期間被告能以早前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傳召PW6 警長 2683
負責拘捕A3

控方代表主問

A3、4法律代表盤問

PW6同意案發後所錄取的口供及當天記事冊中均記錄了拘捕A3的過程,案發後的所有記錄均不曾提及A3的手觸及石壆。

PW6同意在主問時稱A3「理論上掂到」石壆,因以為要代其他人回答,不同意自己根本看不到A3用手觸及石壆,因此用「理論上」此字眼,亦不同意因此而在所有記錄中隻字不提。

PW6指出案發當天記錄的記事簿上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2019年10月3日錄取的口供以記事簿為準,兩項紀錄同樣指A3「正嘗試跨越障礙物」。除此之外沒有其他記錄A3如何用手觸及石壆及「凌空一隻腳」。PW6不同意當時現場情況混亂導致自己看不清楚A3的動作。

PW6認為當天自己的所屬部隊沒有使用「Charge and Bite」戰術。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1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石壆在行人路與馬路有缺口,有一名警員正在該位置押送被捕人士,Vango便利店不在畫面中,應在鏡頭以外的左方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6:57:40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2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指畫面能見到Vango便利店

17:01: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3
-PW6標示Vango便利店
-PW6標示路障缺口

PW6指畫面左上能見到Vango便利店,亦見到石壆缺口位。

A5法律代表盤問

PW6指自己清楚南北橋的位置,指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相距約二百米,從上到地面行人路時,未見到有黑衣人。PW6不同意當時有東西遮蓋行人路上的視線,但同意馬路上有很多巴士阻礙身處馬路上時的視線。

PW6同意上到地面後很短時間已步出馬路,以視察前方情況。其後在西行線上望向樂富方向,有一大批示威者在龍翔道東/西行線,當時沒有留意是否有人在南北橋上,亦不確認南北橋位置馬路兩邊行人路是否有人。

A11法律代表盤問

PW6確認主問時稱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時,見到行人路上有很多玻璃碎,但沒有留意路面上有沒有火光。

控方代表覆問

📌展示P114 (4)_PW6_3截圖
P114警方片段(4) 17:01:56時截圖

PW6早前在截圖標記石壆缺口,亦能見到A3爬石壆的位置。PW6指截圖中能見到龍翔道佈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
PW6指A3嘗試爬石壆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至三米。

📌播放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07:56 截圖,呈堂為P114(4)_PW6_4
-PW6標記A3爬石壆的位置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警員 14137 江漢曦
A4拘捕警員
案發當日屬鐵路應變部隊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1650時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繞過巴士步出龍翔道西行線向樂富方向前進。

PW7稱在馬路上有距離前方(即樂富方向)兩三個身位的人向自己方向投擲磚頭、雜物以及前方燃燒中的汽油彈,但看不清楚甚麼人投擲。其後距離七十至八十米外有一群約一百五十名示威者佈在三條行車線上,他們隨即向樂富方向跑,PW7即上前追捕,去到橋底位置有一堆鐵馬,PW7繞過鐵馬後捉到一名女子(後知A4)。

📎拘捕A4

PW7稱鐵馬由黃色及紅色欄杆組成,指路障橫跨西行線慢線及快線,PW7當時繞過路障在快線的缺口後向前約5米近中線位置截停一名女子(後知A4),PW7截停A4後將其按在地上,並用膠手銬扣起她,PW7問她有沒有不適,A4回答沒有,PW7目測A4雙膝有擦損。
約1700時PW7拘捕A4,其後將她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5:00

16:53:37 PW7當日有留意到畫面所示的情況,畫面左邊為早前所述的路障及其在快線的缺口

16:54:42 截圖,呈堂為P118_PW7_1
-PW7標記A4位置
PW7確認畫面為PW7截停A4的位置

A3、4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4a(9)相片

PW7確認相片右邊的為A4,當時其兩膝有擦損,當時有留意到她的衫上印有「HANDBALL INVITATIONAL」

📌展示P118_PW4_3截圖
為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5:12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展示P118_PW6_1截圖
為P114警方片段(4) 檔案00009 17:11:27時截圖

PW7確認截圖所示為在路障之前,行人路石壆與馬路之間的缺口位,
同意以上為兩個不同的缺口位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7 作供完畢-

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A5

控方代表主問

📎背景

當日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經D1出口上到地面,在行人路見到地上有很多玻璃碎,發現在PW8左邊的商鋪被破壞,見到龍翔道西行線上有幾部巴士停泊,當時聽到現場好嘈,指有人叫囂及投擲物件的聲音,PW8部隊繼續向前推進,期間有人從巴士隙向PW8方向投擲雜物包括玻璃樽,玻璃樽在五至六米外爆開。

PW8部隊隨即往巴士隙方向,從中步出馬路後,發現前方即樂富方向距離約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左右,身穿黑衣,戴口罩及防毒面具的示威者聚集。示威者隨即向後跑,PW8亦上前追捕,期間有很多磚頭及玻璃樽從東行線被投擲過來,PW8推進到西行線Vango便利店對出,發現有一大堆鐵馬及磚頭組成的路障主要佈在慢線及中線阻塞西行線交通。

📎拘捕A5

PW8指該群示威者有部份已逃走,有部份則被此路障阻礙,PW8即從路障在快線的缺口通過並見到有一部份人繼續向西走,有部份被PW8同事制服,而PW8見到有一名穿黑短袖衫、黑長褲、揹深色背囊、頭髮及肩的女子(後知A5)在中線,她剛剛越過障礙物後跌倒,PW8即上前制服她。

-主問未完

- 1300 午休 -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上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被控於2020年5月13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一期408室的「喜茶」內,非法損壞兩部收銀機顯示屏和一部八達通處理器,總值15,200元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5)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 & D6]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阻撓警務人員,即警員14511

(7) 煽惑他人作出刑事損壞 [D7]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訴訟條例》第60(1) & 63(2)條

—————
09:54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控方主問

在2020年5月14日被指派為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包括:喜茶、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海X閣、和美X樓。

知道有三名男子揸住石頭入喜茶破壞,其中一人做把風和做指揮,當日有兩名便裝探員在喜茶內,制止三人破壞,其中一男子被制服,另一人掙扎時逃走咗,另一人同便衣探員掙扎期間,圍觀人士開遮遮檔,仲踩佢(PC 14511)。

目的係從片段中睇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根據個人資料,去住所攞閉路電視片段估對比,大約用咗一個月時間去睇晒所有片段,全部(人)揾到晒,PW14 知道各被告的身份,分别為D3,D4,D5 & D6 做咗獨立的截圖冊。

控方呈上針對D3的截圖冊,和開始播出漫長而且沉悶的閉路路電視片段,第一條片係喜茶內,PW14從片段中做咗兩張截圖,和海韻閣片段做對比,比較一名男子的頭部、鞋、和T shirt 胸前的logo;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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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對承認事實仍有少許意見。
1. 可用其他字詞代替「制服」。林官指,如果冇遇到反抗就唔駛制服啦,D1大律師建議用「截停」。
2. 截停各人士的地方似有矛盾,一段話5男6女包括3名被告是在7-7A唐樓內被截停,另一段又話係被帶上天台。
3. D2 D3如爭議是否管有背囊,控方相片冊內D2 D3揹住背囊影的相如何處理?

著控辯雙方稍後商討。

PW4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5 偵緝警員15062 吳少康(音)作供。

案發當日隸屬深水埗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穿著CID背心及防暴頭盔當值。11月19日凌晨接到支援要求,0345到達漆咸道南金馬倫道交界,與其他警員彌敦道方向前進掃蕩。金馬倫道56號外位置有一架貨車及由大量雜物造成的路障,橫跨馬路第二三線。

到了27號馬路,見到後巷2內有大量(後來補充說3個)黑衣人,他們戴防毒面罩、口罩、眼罩、頭盔等裝備。他們從後巷2走出,三人都有拎住樽頸有毛巾的玻璃樽,認為是汽油彈。三人見到警員即刻掉頭走返入後巷。亦見到8962(PW4)手持長槍,與便裝的偵緝警長10005跑入後巷2追捕,我亦跟上跑到巷口。見到黑衣人將汽油彈掟向兩人,造成熊熊烈火,火勢有一米高。三個黑衣人的後面仲有好多黑衣人,有十個以上。這個時間PW4和10005在後巷2內,我仍在金馬倫道的馬路。

此時見到一男子,穿黑色衫褲,戴防毒面具、眼罩和紅色背囊,他在後巷2內的左方面向我,距離約10米。PW4和10005是在右邊距離我約3米的位置。這男子向兩人掟燃燒彈,造成約一米的火勢,波及PW4腰部位置。聽到PW4開防暴槍,此時我亦跑入後巷追截這男子。這男子和其他人轉身向厚福街7-7A方向逃跑。追捕時見到後巷2仲有2個未爆的汽油彈,綁住卡式石油氣罐。我繼續追,之後見到偵緝警長10005將該男子制服在厚福街7D位置 (仍然是在後巷2內)。這男子背部向天,不斷想起身逃走。

這時候我在後巷2後巷3交界位置面向加拿分道,因後巷四通八達,後巷內仍有大量黑衣人,亦見到部分黑衣人從後巷向加拿分道離開。接近我的人衣著全部是黑衫、防毒面具和眼罩,比較遠的就睇唔到佢哋著咩衫。留意唔到有冇人轉咗入厚福街7A。我手持警棍及胡椒噴霧,發出口頭警告指會作出驅散及叫「警察咪郁」,他們繼續向加拿分道逃跑。

PW5沒有盤問,作供完畢。

📌PW6 偵緝警員15399 高甄奇(音)作供。

11月19日0330因增援指示到達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當時裝備是配槍、警棍、膠手銬及穿著有警察字樣的黑色背心。

我望入天文台道,見到金巴利道交界有數十名身穿示威者裝束的人士。他們大部分是黑衫黑褲,帶有頭盔及蒙面物品,包括口罩及防毒面具,距離我接近100米。他們朝警方防線上前投擲數枚汽油彈,於防線前50米著地燃燒,造成半米高的火舌。他們有三至五個人上前,投擲汽油彈後掉頭走。這個情況發生了數次,但唔知係咪每次都係同一批人。整個過程約5分鐘。

之後有十名黑衣人從金巴利街走出,向防線投擲1-2枚汽油彈,大部分人是深色或黑色衣著。有兩至三人行近防線,其中一個掟。因為警方未有進一步部署,所以仍留在防線。直至PW3安排水炮車沿天文台道轉入金巴利道驅散,我和隊員才去了漆咸道南加連威老道交界。我望入加連威老道向加拿芬道方向,看到不止一群穿著示威者裝束的人由北向南走動,每群人數約10-20人。

‼️主問期間,法官再次提醒主控(對案情細節)要懂得分輕重,並數次建議主控及證人用地圖標示觀察。「你要證人講觀察,(主問)講到咁論盡,不如用地圖叫佢畫啦,如果你要問到咁深入」

PW6在地圖上標示了三個箭咀,每個箭咀代表一群人及走動方向。一個箭咀向加拿分道方向,兩個箭咀橫跨加連威老道。PW6形容有啲人跑、有啲人急步行、而橫跨加連威老道的人懶散,如普通過馬路。

配合大隊隊員部署,PW6和隊員轉入金馬倫道步行推進,金馬倫道沒有示威者,只有途人,到了加拿分道交界又見到有人聚集。大部分是示威者裝束。在地圖上畫了四個圈顯示人群聚集,在圈中寫上人數。PW6亦觀察到加拿芬道馬路上有雜物燃燒,在地圖上寫了三個火字顯示位置。火堆中不時傳出爆炸聲,似氣球被篤破。

我站在隊伍最前方跑入加拿芬道,距離約10-20米的示威者見到我就轉身向加拿分道以北方向逃走。跑到厚福街交界,有十名示威者步出,其中一人手持玻璃樽,樽頸有毛巾。我拔出佩槍指向那人作口頭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這時與他們距離十多米。這10人之中有些人掉頭向後巷2方向跑,有些人向加拿芬道以北跑走。我揸住配槍跑入厚福街,見到有一名示威者被路障絆到走唔到,及見到最少有一人在厚福街及後巷2交界投擲相信是汽油彈的物品,引起火光。

📹播放P33 034630-0348xx 加拿分道的片段
見到有一些人行出厚福街,見到PW6後散開,PW6一度跑過厚福街,再返轉頭。有竹枝橫跨厚福街,有人被絆倒,有另外一名警員跑入厚福街。

034754-034805 厚福街盡頭位置有火光,PW6指是後巷2的火勢,有爆炸。

📹播放另一片段,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947 顯示戴頭盔的被捕女子由兩人押解。
PW6指其中一人是他,將被捕人士帶到厚福街7A地下,後來0524帶上加連威老道的警車離開現場,期間一直在旁看管。

📹播放P36,厚福街內某大廈的CCTV,0345XX 顯示厚福街內火光及押解被捕人的情況。

🌟D2 D3辯方大律師盤問
P33中PW6拔出佩槍叫「警察咪郁,否則開槍」的時分,即034658,人群加速逃離,PW6同意。

PW6作供完畢。

📌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主問未完成,1430同庭續審。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上水  #裁決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一支打火機充氣罐)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35條膠索帶) [D3]
———
🦯今早已裁決,結果如下:
🛑D1 除蒙面罪不成立外,其餘所有控罪成立;D2&D3就各自面對的控罪全部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書見此

下午開庭進行 #求情 處理。

🙍🏻‍♂️D1:
現年24歲,任職兼職補習老師,月入2500(西宙:點解唔拎綜援?仲多啦),2020年9月10日有一定罪紀錄,但辯方律師指今案是單一事件,是跟2020年9月10的事件屬不同類型,(陳炳宙:控罪4係有火機,同刑事毀壞點會係唔同類型呀,你說服唔到我喎)辯方指此案發時被告沒有罪底,希望判期同期執行。


🙍🏻‍♂️D2:
現年24歲,無刑事定罪記錄,2020年嶺南大學高級文憑畢業,主修運動教練及領袖學,曾是不同運動隊校隊及香港跆拳道代表隊隊員,因被捕時受傷故暫停一切運動發展。現任職問卷調查員,為期7個月,月入1-1.5萬,雖然負傷,但希望日後可以繼續在運動方面發展。

母親,二家姐三家姐有到場支持,被告同部份家人同住。父親5歲時離異及沒有聯絡,被告同四位姐姐一同供養母親。


🙍🏻‍♂️D3:
現年23歲,兩個月後24歲,被告同兩個哥哥及媽媽住,爸2009年患上糖尿病,2018年過身。媽媽任職報檔,哥哥任職舞台公司,被告任職水吧,偶到舞台做散工,想做長工但因有案在身而未能做。

中四後沒讀書,今年四月報讀偽進,料明年四月畢業。

辯方今於庭上呈交求情信,一是母親所寫,交代自己職業、父親患病背景及被告工作,略指照顧爸爸及孝順。二是叔父所寫,在被告父親過身後多了鼓勵D3, 望他走出離異家庭陰霾。求情信中提及D3在照顧父親期間喜歡上煮食,日後想做餐廳工作。三是水吧的負責人所寫,信中承諾予被告全職工作。四是舞台負責人所寫,指被告積極、盡責、安心給被告外出工作,承諾予之長工。代表律師指望考慮不是嚴重情節,單一事件而輕判。

陳官不打算遷就各代表律師的時間。☺️

案件將在9月29日09:30 同院第五庭判刑,期間為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須還押。‼️

(陳柄宙要求控方上報消防,對某辯方證人的公司多啲巡視,因為現場設備同埋工具非常危險喎☺️

(宙:3位唔好妄想我會判勞教中心咁輕,我現階段唔排除呢個判刑原則。)

(按:3位手足離開前有回望及向親友揮手)

(15:20更新完)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10: 劉穎匡(26)🛑#初選47人 案已還押逾6個月
A12: 范(27)
A13: 鄒家成 (24) 
A14: 林

控罪:
(1)暴動 [A10 A12]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A10 A12]
被控於同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3)暴動 [A13 A14]
被控於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與眾被告王宗堯、劉穎匡等人及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4)刑事損壞 [A14]
被控於同日同地破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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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 就控罪(1)認罪 ; 控罪(2)留法庭存檔
答辯及判刑於審訊第一天進行

A12 A13 A14 不認罪
案件將於 2023年5月29日 0930開審,於西九龍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作44天的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定於 2023年4月28日 1430 進行。

A12 13更改宵禁獲批

除A10 因 #初選47人 案繼續還押外‼️,其餘被告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七庭
#李慶年法官
#1015大角咀 #判刑

A2:丁(17) 🛑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 串謀製造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5日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製造爆炸品,即黑火藥及鋁熱劑

(3) 管有爆炸品 🔴被告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爆炸品,即硝酸鉀等化學物

——————

速報:
控罪(1)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3年3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31個月監禁。

控罪(3)
A2是較次要的角色、量刑起點定為2年9個月,審訊前才認罪扣減五分一刑期,判處26.4個月監禁,扣除小數點後26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31個月監禁‼️

- - - - - - - -
🌟A2扣減還押日數,良好行為扣減,原今天已「坐爆」

第234A章 《監獄規則》第69(1)條
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
但本條並不准許將實際刑期減至少於31天。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3/10]

👥A1: 伍(16) A2: 羅(17) A3: 梁(22)

控罪:暴動
三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尖沙咀厚福街附近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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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總督察 呂思浩(音)作供。
🛑主問
PW7當日是西九龍應變大隊小隊指揮官。
0320 通訊機接到訊息指水炮車即將到場,奉命支援配合掃蕩。我在漆咸道南天文台道交界的位置,見到水炮車駛入天文台道,再轉入金巴利道。我帶領部分刑事支援小隊的隊員和一些軍裝進入加連威老道,另一些隊員進入嘉蘭圍往金馬倫道西行方向推進,15399 (即PW6) 在我前方跑。配合地形推算,掟汽油彈及深色衫的人被水砲車驅散後會向這些方向逃走,可以作出拘捕。

我跑到加拿分道交界,看見厚福街加拿分道交界有30-40個黑衣人,附近有火光及爆炸聲,相信有人掟汽油彈。我跑向該交界時PW6已率先到達,在他附近的幾個人揸住玻璃樽作勢掟向他,相信他生命受威脅,明顯是暴動場面。我拔槍向揸住汽油彈的人警告「警察咪郁,否則開槍」,那時我已到達該交界。警告後,冇人掟汽油彈,30-40人向兩個方向逃走,大部分沿加拿芬道往加連威老道交界走,小部分(約10人)沿厚福街向東走。我收回佩槍,望向後巷1後巷2的交界位有一大團火,發出好幾次爆炸聲。亦見到有人轉入厚福街7-7A大廈。

📹播放P36片段,影著厚福街的CCTV。
放大畫面後,PW7稱033737已有人在7-7A入口前擁擠。PW7只見到有人從厚福街逃入7-7A,見唔到有人喺後巷1後巷2跑出後進入。
‼️畫面放大後依然有一定清晰度。法官認為若果辯方之前沒有放大影片作仔細觀察,這可能會影響承認事實。法庭亦需要放大了的片段方便日後觀看及撰寫判決書,要求控方提供。

兩至三分鐘後行到7-7A入口,因為PW6在厚福街街口拘捕了一名涉案者,又看到有大概十人進入了7-7A,我得一個人,所以等到隨後一些軍裝和便裝到達,我哋先一齊上去。大廈入口冇鎖,冇看更,我冇印象有打開過閘。亦都冇電梯,只有Z字型樓梯,頗為狹窄,大概闊一米。

樓梯有很多雜物,有防毒面罩、口罩、頭盔、汽油彈。到了三樓,見到有2-3個著住示威者服飾的人坐在梯間,亦見到軍裝警員,相信係之前入去的。我指示同事向他們調查,我繼續向上行。上到天台亦有一些人及軍裝同事,我亦指示同事將梯間的人帶上天台,稍後被告知天台共11名人士。(承認事實中同意這11人中包括本案3名被告)
因懷疑他們參與厚福街暴動,黃智滔(音)督察對這十一人宣佈拘捕。同事亦在檢取證物及封鎖現場。

天台環境昏暗但仍睇到嘢,可能是因為天台有燈/隔離大廈的燈或警員電筒。現場沒有後門或後樓梯。

主問完成🛑

辯方希望可以看了放大了的片段才作盤問。控方承諾今晚八點前可完成處理並交給辯方。法庭詢問辯方明天何時可開庭,最後決定明天不早於1100續審。

1600 退庭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1111理大 #理大事件 #提訊

A1:林(22)
A2:姜(22)
A3:姜(21)
A4:陳(23)
A5:陳(22)

[A1,A3,A4,A5 曾還押約50日‼️]
[A2 曾還押一個月‼️]

控罪:串謀參與暴動

案情: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1日與或約於2019年11月14日,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於香港理工大學參與暴動。
========================

A1
律師表示控方剛給予辯方大量文件及多達10GB 影片及CCTV,辯方需時處理。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A2
律師表示尚未收到控方的文件及影片,加上控方證人人數增加至291隻,辯方需時處理。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申請取消宵禁被拒

A3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A4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A5
-申請更改擔保人申請獲批
-申請更改宵禁時間獲批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案件押後至 2022年1月13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

==============
#郭偉健法官 不斷強調自己唔明白為何有僱主要求僱員工作至凌晨一時🙂

[17:03完庭]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25]
#1001黃大仙 #暴動

A1: 譚(21) / A2: 鄧(16)
A3: 方(18) / A4: 楊(19)
A5: 卓(18) / A6: 郭(17)
A7: 鄧(21) / A8: 戴(19)
A9: 王(21) / A10: 伍(22)
A11: 劉(24) / A12: 黃(23)

控罪:
(1) 暴動 [全部被告]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A3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把錘仔。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A9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繼續傳召PW8 警長1647 謝文錦
當日為屬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拘捕A5

控方代表繼續主問

PW8指制服A5後即向其說「警察,咪郁」,A5亦沒有掙扎及反抗的動作。及後警員16481上前協助PW8,用膠手銬鎖住A5以防她掙扎或逃走,並由警員16481看守A5,PW8繼續執行其他工作。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16:52:38播放至16:55:00

16:53: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1
PW8標示截停A5的位置

PW8指畫面見到自己制服A5及將其交予警員16481的位置,但見不到被警察遮蔽的A5,因制服A5時PW8將其按在地上

16:54:43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2
-PW8標示A5

PW8指畫面見到A5在地上,同樣是制服她的位置。

A5法律代表盤問

PW8於主問時稱在行人路時,巴士在自己的左手邊,現承認口誤應為右手邊。

PW8同意步出馬路後,七十至八十米外有約三百人的示威者,PW8隨即上前追捕,該批示威者向後即樂富方向離開。PW8確認主問時稱追捕期間有其他同僚制服示威者。

PW8同意南北橋位置馬路有路障,當自己走到路障時已有同僚制服了部分示威者。PW8指當時自己通過路障缺口並追捕示威者,確認主問時稱A5越過路障時跌倒,現稱見到A5在馬路中心跌倒,不清楚A5跌倒的原因。

PW8同意制服A5的位置距離欄杆路障約六至七米。PW8指由2019年10月1日至今,自己處理過十宗以上的同類示威案件。於2019年10月2日曾就此案錄取口供,同意當時記憶清晰及盡最大努力記錄案件詳情,今天作供前亦有重閱該份口供。

PW8同意主問時稱A5有跌倒是主動提起而並非主控所問,惟口供不曾提及A5跌倒及「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

PW8不同意「PW8第一眼見到A5時,A5剛剛越過障礙物」此描述並不準確。🌟多次問非所答後,PW8推翻早前說法稱其實沒有見到A5爬過障礙物。

PW8同意自己越過路障缺口後,見到A5在其左前方。

PW8稱認識同屬RRT的警員8154(PW5)及警員14137(PW7),確認為當日當值隊員及知道他們有在本案作供。

PW8確認主問時稱西行線馬路上與示威者相距七十至八十米,而口供上寫作一百米。不同意因知道其他警員作供時均稱該距離為七十至八十米,因此今天作與口供相異的口供,可能是記錯了。

PW8同意案發當天環境混亂,因此今天記憶相對模糊。沒有印象當天去到Vango便利店位置時,左邊行人路近馬路位置有雜物著火,沒有留意當時有人避開火光。

PW8不同意A5當日沒有跌倒、是因為被PW8制服而躺在地上,而非自己跌倒,PW8續指A5在被制服時已躺在地上。

A10法律代表盤問

📌展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截圖
為16:53:44時截圖,畫有黃、藍、紅圈

PW8確認自己在畫面所示的現場中截圖

📌播放P118 有線新聞片段
由16:53:41播放至16:53:48

16:53:44 截圖,呈堂為P118_PW8_3

PW8稱不清楚黃圈所示是否穿傳媒衣著人士,不同意黃圈所示的並非被捕人士,不肯定黃圈所示的是否警員,因畫面太濛。

PW8不清楚藍圈所示並非人,不同意當天沒有留意龍翔道西行線上所發生的事。

PW8同意紅圈範圍內有警員,但不清楚紅圈範圍有被捕人士正被處理,確認紅圈左方為黃大仙站出口位置。

PW8稱不清楚黃圈九點鐘方向直到黃大仙站出口的建築物位置的空間內,有沒有人被捕;亦不知道當時同樣位置有沒有人被制服,因PW8當時正留意其他事。

控方代表沒有覆問

-PW8 作供完畢-

傳召PW9 警員2303 鄭曉峰
當日為鐵路應變部隊
負責制服及拘捕A7

控方代表主問

1650時與隊員從黃大仙站D1出口上到地面,從行人路繞過巴士到達龍翔道西行線馬路,當時面向樂富方向,約五十至七十米外有約三百名身穿黑衣的示威者在東西行線聚集,大部份戴頭盔、口罩及眼罩,地面有很多雜物包括玻璃碎。

PW9向前衝二十米左右到約Vango便利店對出時,有主要由鐵馬組成、橫跨慢線及中線的路障,其後見到一名女子(後知A7),欲向樂富方向逃跑,PW9在A7越過障礙物前將她制服。

PW9從後將A7拉到龍翔道行車線,把她轉身並將其壓在地上,之後為其鎖上手銬。

PW9指A7當時欲向樂富方向跑,但其前方有障礙物及示威者阻礙,使其未能逃離。

PW9續指制服A7的位置距離路障約兩米的慢線位置。1700時向A7宣佈拘捕,1705時將其交予偵緝警員。

📌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由16:52:35播放至16:53:35

16:52:50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1
-PW9標示A7
-PW9標示自己

PW9確認在畫面中見到自己及A7,畫面顯示PW9將A7拉到馬路並將其壓在地上,但這並非一開始接觸A7的位置

A2、7法律代表盤問

PW9確認主問時指示威者「逃離」及「逃跑」,不同意這些字眼有主觀意見。

PW9同意目擊到他們當時正離開龍翔道,「離開龍翔道往行人路方向」一描述會為較中性。

PW9確認現場有行人路與馬路之間的花槽障礙物及馬路上的欄杆路障,共兩種障礙物。不同意自己把A7從花槽障礙物拉下來,同意自己並非從欄杆路障把A7拉下來。

📌再次播放P118 有線新聞錄影片段

PW9確認近花槽位置是自己拉扯A7的位置,同意自己在近行人路位置制服A7,但仍在馬路上。
PW9同意當時A7正向行人路方向離開,但稱「正常suppose係向樂富方向㗎嘛,因為有路障佢先繞路啫」

16:52:45 截圖,呈堂為P118_PW9_2
-PW9標示自己

PW9同意當時只拉扯了A7,該位置為自己第一次接觸到A7的位置

PW0同意案發當日錄取的口供不曾詳細描述拘捕過程,自己亦不記得P118_PW9_2截圖的一刻,自己是先拉扯A7的背囊。

PW9同意A7當時是站立而非坐下、沒有反抗,自己並沒有目擊A7的行為,只知道她當時正在離開。

📌展示截圖P118_PW9_1
為P118有線新聞錄影片段16:52:50時截圖

PW9同意A7當時戴粉紅色豬嘴,在制服她不久後自己便將其豬嘴扯走。A7當時有大聲向傳媒說出她的名字及就讀的學校,由始至終不曾掙扎及反抗。

控方代表覆問

PW9指最初見到A7時,認為她想離開但被其他示威者阻塞,並指她當時正面向樂富方向。
PW9續指自己指將A7的豬嘴扯走是為了確認她的性別、想聽清楚A7正大聲喊出的說話以及希望她能呼吸暢順。

-PW9作供完畢-

主控表示明天將傳召三位警察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17日 09:30 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824觀塘 #審訊 [4/7]

👤A3: 周(26)

控罪:
(1)暴動
於2019年8月24日,在牛頭角警署附近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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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審訊內容從缺,歡迎報料🌟

下午內容:

🐕‍🦺屏風後PW3署理警長B繼續作供

📌主控覆問:
【觀察時間30秒vs 3秒?】
PW3稱在推進30米後曾經作出觀察,留意到常怡道天橋下有數十名示威者,而昨日作供稱觀察時間不多於半分鐘,今早盤問下進一步確認為少於三秒。

PW3補充當時停留時及推進時皆有進行觀察。法官不明白主控為何不在主問時提出,但仍批准主控覆問。

PW3解釋在看過片段後,自己曾停留3秒,然後在推進期間繼續觀察。而在睇片前指觀察30秒,是憑自己感覺而講。

主控再要求PW3澄清如何跨過東行線的兩個路障?

📸 播放P23警方錄影片段 02:25-03:10

🐕‍🦺未能從片段中認出自己】
片段02:25-02:31顯示警員經過第一個路障,惟在主控發問前,法官指:證人從未在片段中認出自己,重播片段沒有幫助,而辯方亦指今早盤問下,證人已清晰指出自己是跨過路障。惟主控堅持證人「又講繞過又講跨過」,答案不清晰,要求澄清。

PW3再次確認從片段中不能認出自己,但憑記憶,記得自己先跨過A路障,再繞過B路障。最後同意法官所指,自己於早上辯方盤問下沒有清楚指出。

【現場市民數目數十還是多於40?】
PW3補充在推進時見到數十人在常怡道天橋下,觀察位置大概為錄影片段02:31顯示的位置。

主控指畫面上顯示天橋下多於40人,為何只形容為數十人?PW3解釋因前方有物品遮擋,視線受阻,只能望見正前方的事物,而且亦望不到較後方的人群。

【身份議題:視線離開過被告及附近有同款背包】
PW3第一眼望到被告時,他當時在偉業街東行線馬路上,期後一直亦在馬路上。

而在制服被告後的拖行階段,PW3並非單單望被告,因為四周環境仍混亂,附近有示威者向自己方向掉雜物,較早前PW3亦見過有汽油彈爆,所以會前後望,環顧四週環境,同時已知有數名軍裝同事協助將被告往後拉後10米,所以沒有全神貫注望被告。

而在片段中不能辨認自己因睇唔到編號,記憶中當天約20-30畜龍出動。

盤問下辯方律師曾指被告孭住背囊跑時,附近有孭同款背囊的人,PW3當時不同意自己有可能會混亂,拉錯人,但卻同意自己注意力在背包。主控指此處PW3說法有矛盾,望PW3澄清。

PW3解釋自己眼前只有一個背包與背告相似,當時全神貫注望同一人,沒有留意附近有人孭相似背包,只專注前方,即自己想制服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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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 警員16019 朱世進(音)
(由PW3 手上接過手足,為其搜身及其傷勢目擊者)

📌控方主問
PW4 16019 在2019年8月24日時駐守毒品調查科財富調查組1D隊,當日當值更份為HGRC CRT C1-2隊伍,處理踏浪者行動。

當日16:35時,PW4所屬小隊及機動部隊Z2小隊在牛頭角偉業街、兆業街一帶作非法集結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包括有示威者向警方即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東行線掉雜物。

控方有新呈堂片段P33,而片段的19張截圖呈堂為P34,片段顯示工廠大廈外情況。

📌播放06:16-07:04(截圖1-2)
📌播放??-10:14(截圖3-5)
📌播放11:30-12:10(截圖6-7)
📌播放02:02-03:21(截圖8-10)
📌播放04:00-04:16(截圖11)
📌播放05:00-06:12(截圖12-13)
📌播放07:37-07:43(截圖14)
📌播放11:30-11:38(截圖15-16)

主控指以上兩個時段都有人掉物品,法官要求主控借用辯方律師的雷射筆(按:😧😧😧)指住螢光幕,以確保大家講緊同一人。

📌警方於12:13舉紅旗
📌播放02:13-02:27(截圖17-18)
📌播放04:56-??(截圖19)

PW4確認片段為案發日部分影像,16:44時,PW3警長B交予PW4一名男子,而PW4負責於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東行線拘捕該男子。
當時男子身穿黑色T-shirt(P29)、黑色運動長褲(P30)、冇著鞋、穿白襪、有藍綠色背囊(P2)。

期後PW4在警署內為被告搜身,從右後褲袋啡色銀包內檢取一張八達通 (P28)、從左前褲袋檢取兩隻右手黑手套(P3)並從背囊內檢取綠色口罩(P4)。

PW4確認所有證物實物及P26相冊3 的證物照片。

PW4指當日被告身上有傷勢,由上而下為:額頭擦傷、頸有紅痕、左胸有紅痕、左上臂擦傷、左手踭擦損、左手背擦損、右上臂擦損、右手踭擦損、右手手指擦損、背部擦損、左腳腳眼擦損。

被告有要求睇醫生,而PW4有告訴值日官。

📌辯方盤問
【關於拘捕地點】
16:35較早前已在偉業街及兆業街,16:35時已推進。

第一眼看見被告時,他已被警長B控制,而位置於偉業街東行線即靠近牛頭角警署及救護站的一邊。

警長B把被告交予PW4時是位於東行線,而由PW4帶被告回牛頭角警署的路線亦在東行線,PW4並沒有帶被告跨過石壆往西行線。

辯方質疑拘捕地點即業安工廠大廈,是位於西行線,PW4解釋因自己在東行線掃蕩,而見到署理警長及被告時,當時自己面向工廠大廈。現同意其實自己及被告均處於東行線。

【被告傷勢】
PW4接手被告時已發現被告傷勢。

📸展示 P25相冊2照片(3-4)
顯示被告左邊有頗長傷痕,但主問時沒有提及臉部傷勢,現補充PW4接手被告前已有此傷勢。

【書面證供】
PW4當日以便裝刑偵人員當值,負責收集證據以便作出檢控。PW4於16:11到達兆業街,牛頭角警署外,盡責觀察現場環境,事後亦以文字記錄重要資訊,以便日後作出檢控。

PW4於2019年1月2日為本案作一份書面口供,指「於同日16:35時,本小隊與機動部隊Z2小隊,於牛頭角偉業街及兆業街一帶非法集結現場進行掃蕩。掃蕩期間現場情況混亂,有示威者不斷向我方(即牛頭角偉業街業安工廠大廈一座外往觀塘方向的東行線)投擲雜物」

辯方指PW4在記錄被沒有提及有人掉磚、或有人使用雷射裝飾照向警方。辯方指出PW4在現場當值期間並無留意有人使用雷射裝置照向警方,PW4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是否因為有雷射筆照向自己此事不重要,因此沒有記錄。」PW4:「呢啲我不評論」(😦?)後稱「我無考慮過係咪因為唔重要所以唔寫。」

辯方指出「當時無人掉磚」,PW4指只知當時有人掉物品,但因速度快及降落位置在身後,不能判定該物品是甚麼,因不能明顯地確認該物品,故PW4定義為雜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但有案情,望留待明早處理。

❗️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透露被告會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按:旁聽人士不足10人,如無意外明早被告會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審訊 [9/12]

下午進度

D3: 戴,D4: 戴,D5: 王,D6: 梁,D7: 侯 (15-17)

控罪: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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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 開庭

繼續由PW14 偵輯警員 48522 曹志強(音)作供,本案調查員,專責睇閉路電視片段,從中揾出破壞人的衣著特徵,找出相同的人物。

講述有關”D4,D5,D6”的截圖,因為D5 & D6不爭議新城市廣場的片段中人的身份,PW14 無需逐張相片講出相中人的特徵,所以好快完成,主問完畢。

15:54 辯方申請明天開始盤問,裁判官批准。

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17日09:3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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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睇足一日片段,新城市廣場、偉華中心、希爾頓中心一日遊(好眼瞓),從而認識到香港的天眼都係無處不在。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612金鐘 #審前覆核

👥D1王(19), D2梁(25), D3羅(22), D4馮(28), D5何(20), D6郭(22)
(19年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4,D5]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夏愨道近添美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參與非法集結 [D1-D4,D6]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金鐘夏愨道近添華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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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因兩次缺席審訊,法院早前已發出拘捕令。
📍D2及D5早於2020年6月17日提堂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認罪,但及後接手本案的 #劉綺雲裁判官 同案判刑需保持一致性為由,將等待審訊完畢後才處理兩人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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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綺雲裁判官 逐一向控辯代表再三確認預計的盤問時間是否真的充裕後,本案
現排期於2022年1月5,6,7,10,12,13,14
17,18,19,20,21,26 共14天進行審訊。
已認罪的D2及D5需於2022年1月26日1430出席提訊。各人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中環 #審訊[1/2]

👤歐(28)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19 年 11 月 11 日網民發起「大三罷」,被告事隔1年半在2021年4月始被正式落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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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3 警長 2374 吳志華 作供
PW3辯方盤問
-證人現場見唔到有堵路,擲物,只見約60名示威者,同意中間可能有人加入
-示威人士距離自己5米,黑衣男子距離2米。同意律師指即是示威人士在黑衣男子後面3米
-不記得是否大部份示威者穿黑色衫褲、戴黑色口罩
-庭上做動作形容男子指駡用手指在膊頭高度向警方伸出手指
-口供描述男子是黑色衫,褲,鞋及戴口罩,沒有其他,並説如記得會寫。
-觀看D1相片,同意被告被捕後情况,當時穿白色T恤,上有橙色熊仔,承認從沒在口供,記事冊出現
-記錄通常寫記事薄先,Pol154之後做,通常跟記事薄
-承認自己記事冊及Pol154上有兩錯別字「停溜」及「大厦」是錯別字,其一「溜」在PW2記事冊一樣,不同意是因借PW2抄引致,也不同意認錯人,肯定被告有戴黑色口罩,記錄準確完整,記憶猶新。

📌PW4 警員24529 陳樂謙(音)應辯方要求盤問
辯方盤問
事發當時屬PTU X1小隊
-1235到達德輔道中畢打街交界,之後協助23309制服黑衫褲男子
-同意該男子之前做過咩唔知道
-看相片D1同意反映被告被捕時情況,是有穿白色T恤,中間有熊仔,但自己沒在文字紀錄。也同意記事冊沒形容衣著,反而在2020年3月回口供才提及衣著及口罩

控方沒覆問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傳召1證人。

📌DW1 被告上司作供
主問
2人案發時是上司下屬關係,在同一店(中環)工作。確認代表律師3份文件
1 )被告工作證明(有公司印) D2
2)文件上列出被告姓名及店舖地點 D3
3)案發月上班紀錄 D4
證人指工作服飾以黑白為主,是有領黑色上衣,黑色或卡其褲同黑色鞋。2019年11月11日因公司附近突發事件提早在中午1200關門,被告離開公司時穿黑色衫(內有白色底衫,上有logo),黑衭及鞋,沒有口罩。知道他會去坐巴士回家但不知在那個巴士站。

控方盤問
-2019年11月時認識被告半年
-同意同被告也算一般朋友
-同意不肯定被告回家路缐
-不肯定被告離開店後做甚麼,及之後有沒有使用口罩

今日審訊完畢,明天1000同一法庭雙方作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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