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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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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1001北角 #審訊 [2/3]

陳(21)

控罪:三項侮辱國旗罪

案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1日,分別於北角糖水道天橋、英皇道402-404號7-11便利店外,以及英皇道395號僑冠大廈A座出口外,公開及故意以毀損的方式侮辱一共9支國旗。

—————————————
辯方法律代表:#姜必俊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 馬大律師(女)

控方澄清呈堂證物閉路電視截圖相片冊(P30)應只有35張相,已經在每張作編號,並在相片上標示被告、弟及母親

控辯同意不爭議MFI 1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控方指為被告之男子,被告弟及母親 之身份。控方在呈堂截圖圖片冊P30指出對應閉路電視片段10-16,19-22內拍到出入大廈之被告,弟及母(如有出現)

庭上只播放辯方爭議身份之閉路電視片段17, 18, 23 及24。四段片段均只見到一高大身型男子戴黑色鴨嘴帽,穿黑色衣褲及蒙面出入大廈電梯及大堂,畫面完全見不到樣貌

1006-1100休庭後新增2段同意案情:
P(30)是上述閉路電視的準確截圖。當中對截圖的形容真確。

P30(20,28-29)是上述CCTV CH09_2020 101113的截圖

控方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控方表示案情完結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需作供

辯方律師已經向被告解釋權利,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庭上口頭作簡短論述及補充。就控罪1,辯方請法庭留意PW1證供只提及1支國旗而不是5支,也沒有CCTV拍到男子A事發前及後的行為

就控罪2及3,PW2作供指見到男子B之觀察不穩妥,包括現埸交通流量,調查報告沒有提及糖水道國旗之事情。P2相片七十一外國旗擺放也是沒有行人欄桿,與證供不符

辯方引用案例指法庭不應單憑外貌相似而作身份辯認判決,法庭需極之小心處理。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11月5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4/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傳召PW4 警員14159 曾展英(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制服A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4

PW4當日1105時奉命到屯門大會堂執行應變任務,直至1405離開大會堂前在內觀察,見到有人戴黃色頭盔 、護目鏡及工業用口罩,亦有帶、孭遮書包。

PW4聽到大會堂內有人講「Gogogo」,但不清楚由誰人發出。當時外面人群開始聚集,旗杆位置有人開遮組成傘陣,而大會堂外有一個人用噴漆塗鴉茶色玻璃。於是PW4從正門連同其他警員衝出去,向文娛廣場進行驅散,當時人群已將警員打亂,有人用水樽等物品掟向警員。由於人數太多,PW4認為情況太危險,故曾嘗試將同事拉回大會堂。

警方在近旗杆位置設防線,當時面對幾百人,與PW4距離約5-10米,人群戴帽、護目鏡及口罩,叫囂、吶喊及辱罵警員,推水馬、扔遮、水樽和液體。

人群中唯獨有一人企較前,吶喊得最厲害,行為引起PW4注視。二人當時相距約5米,該名人士附近亦有其他相同衣著人士。PW4甫注意到他,該名人士隨即用手上雨傘掟向PW4,PW4用手擋遮,因而擦損左手手背。期間有同事在旁正制服一女子,同時上述人士衝向警員,PW4與同事順理成章制服該人(A1),然後由PW4控制住。

PW4形容A1當時戴帽、護目鏡及口罩,穿黑衫黑褲,戴黑手袖及黃色手套,亦有遮和書包。A1衝向警員時「亢奮激動」,PW4忘記他當時手上有沒有持任何物品。

警方防線拉後,期間A1表現激動,拳擊PW4左邊膊頭,並向其腹部批踭,似是想逃走。PW4再與幾個同事合力控制A1,將他拉回防線內,隨後帶從側門進入大會堂。因A1激動不斷反抗,大會堂內沙展34511及警員21415協助PW4,壓他落地。PW4和21415皆曾警告A1不要反抗,後由21415為其上膠手扣。當時A1右手仍戴著黃色尼龍手套,PW4在庭上確認呈堂證物手套為上述手套。

PW4表示,當時觀察到A1臉部和雙手擦傷,「相信應該係佢糾纏期間整到」,至於其帽子及護目鏡在未入大會堂前已甩掉。PW4控制A1期間,曾經撲向他,有肢體接觸。

21415負責為A1作初步搜查,PW4沒有詳細觀看過程;21415在大會堂內拘捕A1。

PW4與A1一起離開大會堂前往屯門警署,1615時到達屯門警署後,PW4沒再與A1接觸,之後到天水圍醫院接受治理。

PW4約1406時衝出去前在大會堂內內觀察,並沒特別認到A1;接受指令要衝出去,亦沒指明要處理特定人士;衝出去前,PW4沒有鎖定任何目標人物。

對於自己由衝出去大會堂外至第一眼見A1的時間相距,PW4「唔記得、唔清楚」及「冇印象」;由被A1衝擊一刻直至返回屯門警署,期間二人沒有分開過,全程時長PW4則不記得,但「接受」主控所指為時約2小時。PW4當日觀察A1容貌時有充足光線。PW4供稱,對A1沒有使用過威嚇,亦不見同事有此行為。

📌播放P9 立場新聞直播片段
- 畫面顯示A1衝前一刻,PW4在截圖圈出A1,並標記自己所在位置
A1衝向警方防線被制服,當時頭上有戴帽,PW4看不到其手上有物品,高官表示看到A1手舉起,手掌有一非黑色物品,A1代表律師同意。
- 畫面顯示押解A1過程,PW4在截圖圈出自己及A1,當時A1沒戴帽。
PW4押解A1入大會堂後,再沒有其他被捕人入內。

📌播放P10 TVB新聞片段
PW4在截圖圈出自己及A1

📌播放P11 Now新聞台直播片段
畫面左下方有一女子被警員制服在地,一名黑衣人衝向該方向,PW4圈出自己及黑衣人為A1

📌播放P12 RTHK直播片段
-畫面顯示將A1帶離現場,PW在截圖圈出A1,自己則受遮擋無法辨認
-片段之後顯示較早前被制服的女子,並有人群衝向該位置

📌播放P19 大會堂閉路電視68號鏡頭片段
- 顯示一群警員押解A1 從側門內進
有3名警員同時將A1壓在地上,包括PW4,而警員21415在其對面位置

📌播放大會堂閉路電視75號鏡頭片段
- 顯示包括PW4在內的警員在離側門較遠位置為A1進行搜查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

郭大律師質疑PW4在庭上辨認A1容貌的基礎,PW4不同意當日在大會堂內有機會近距離觀察到A1,因而能在庭上認出他。

因身分有爭議,郭大律師以「A君」稱呼大會堂外人群中首先衝向警方防線的男子(PW4主問時指認為A1)。

PW4承認A君最初衝向他時認不到其容貌,但A君被制服並糾纏期間,其帽及護目鏡已掉落,因此認到其容貌。PW4再強調,即使現場環境混亂,其集中力亦在A君,所以能夠認到他。

盤問下,PW4承認,當時看不到A君的帽和護目鏡如何掉下,亦無法說出自己與同僚制服A1時,各自負責控制其身體哪部分。

對於其筆記簿與證人供詞皆沒提到案發時特別注視到A1的因由,PW4 「承認寫得唔好」,今日在庭上作供時能夠憶述原因,「因為比較刻骨銘心」。

📌播放P11 NOW新聞錄影片段
多次重播實時14:10:51至14:10:58

PW4同意畫面見到6名警員圍住一名在地上的女子,而A君由衝前至被制服在地上期間,沒有襲擊過PW4。PW4指,A君不在該位置向他施襲。

PW4供稱,視線一直專注在A君身上,沒受到附近有人灑黃紙影響。A君一開始「飛埋嚟」,PW4使用警棍只是要「隔開佢」,否認有打A君。

-盤問未完

1303休庭,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20200524銅鑼灣

A1:唐(31)
A2:譽(24)
A3:鄭(23)尚有 #1112中環 案件
A4: * (15)

控罪:
① 暴動 [D1-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② 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③ 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 - - - - - - - - - - - - - - -
D2代表律師申請押後本案,期間同控方商討。控方無反對。

D1 未準備好答辯。D3同控方已達成共識,不需以審訊形式處理。D4 希望押後時間再考慮答辯方向,因剛才才知悉D3的抉擇。

法官著D1在押後期間考慮答辯方向,望在下次提庭時已有抉擇。

案件押後至11月18日1430同庭提訊。D3今天報到豁免,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提訊 #0922旺角

曾(16) 🛑已還押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連同蕭(26)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縱火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旺角太子道西及彌敦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

控罪3: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被告被控於2020年4月27日,身為獲保釋人士,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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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與控方作認罪協商,控方無反對。

本案將押後至11月4日下午14:30同庭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詩麗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5屯門 #提堂

李(29)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月15日,在屯門建發街行人路近燈柱號碼FC378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即1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路政署的行人天橋。

————————

早前於2020年9月30日認罪,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由於違反社會服務令,法庭將聽取代表律師陳詞再考慮判刑。

被告再次因病缺席,法庭發出拘捕令並撤銷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啟安法官
#0727元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鍾健平(41)
🛑已還柙逾一個月

控罪:
①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②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期間無保釋申請,控方亦不反對押後。

本案將押後至本年12月2日下午14:30同庭再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上一個post提及
//過去雖然有人勸說鍾離開香港,但他從沒有過這念頭。鍾經濟有困難,而家沒有了612基金,他打算自辯😢//

(按:手足精神不錯,頻回望旁聽席)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8) 又無律師代表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14:35 開庭
被告仍然無律師代表,温官表示已經多次提示要揾律師,多次批准押後,今日要答辯,被告表示自行答辯,法庭宣讀控罪,❗️被告認罪❗️

案情:
D1 & D2 係中學同學,2019年9月24日23:10 一名市民PW1踩單車經過沙田翠榕橋,見到有七人聚集噴漆,PW1離開後打電話報警,PW3 & PW4兩位警長到場調查,在源禾路翠榕橋截停D1 & D2,PW4搜查D2背囊搵到一罐黑色噴漆,3支雙頭筆…,查問之下,無在翠榕橋噴漆,認在23:15時在NS36行人隧道噴字,帶D1 & D2到隧道,見到牆上有「香港人加油,fuck po po」,地上有「光復HK,時代革命」,D1承認噴香港人加油,另外兩名調查警員PW5 & PW6做會面記錄,承認在牆上貼海報。路政署負責維修工作,移除噴漆費用為$2000。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先判處賠償$1000給路政署;其後詢問被告的背景,今年20歲,就讀VTC,與父母同住…,問被告有無悔意?

被告承認一項刑事損壞,本案係社會事件,背景嚴重,但相對本案嚴重性低,無暴力無永久性破壞,破壞程度低,被告年青,係一名學生,有悔意,先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要在七日內交罰款,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月28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溫官再次好言相勸,提醒被告可以搵當值律師,在見感化官時要有禮貌,如果報告不理想,會有機會判處監禁。

============
直播員按:手足,好好珍惜溫官給予的機會!
#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11薄扶林 #提堂
#阻街 #攻擊性武器
#庭外消息

黎 (22)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薄扶林道及華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放置消防專用欄及其他物品堵路。
(2) 被控於同日在薄扶林道葵芳花園外管有剪刀、𠝹刀、7條膠帶等,意圖作非法用途。

—————————————

被告於3月11日兩控罪經審訊後定罪被判即時監禁5個月,申請保釋上訴定罪及刑期獲崔官批准。

被告今日提堂申請取消保釋獲批准,即時服刑🛑但仍然維持上訴定罪及刑期申請‼️
#屯門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20200720屯門 #審訊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中段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599G條例是用於指明預防疾病包括新型冠狀病毒,與非法集結無關。CCTV中的人士是出於關心社區健康問題,不是非法集結,而599G條例是可以因防疫而避免群組聚集。

法官指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人需要答辯。

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2021年10日8日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4/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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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A1就打算使用噴漆的招認提出反對理由,控方就此將傳召多一名證人作回應

繼續PW4 警員14159 曾展英(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制服A1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4

📌播放一段影片OS3
郭大律師指出,當時除了A君,有另一人B;警方會否將A與B的身分調亂?PW4稱「不可能」。他同意影片拍攝不到A君衝前後被警員制服的過程。

📌播放P10 TVB新聞片段
PW4不同意將A、B身分調亂。郭大律師提出,片段顯示一名警員同時控制兩人--A君及一女士,反映當時兩名被制服人士受控制,沒有作出激烈反抗。PW4表示:「女嘅我唔知,男嘅唔同意。」PW4稱,A君肯定在他控制之內,不同意自己視線曾離開A君。

📌播放P12 RTHK直播片段
PW4同意,影片拍不到人群衝上警方防線後,防線內的情況。郭大律師提出一可能性:其他人衝前搶犯,B沒參與但混亂中被制服,而A君已逃離現場。PW4表示「冇可能」。

郭大律師複述PW4的證人供詞:A1拳打其左邊膊頭致「擦損紅腫」,A1手持長傘掟向他,令其「左手手背擦損」,並以手踭撞其腹部,「使我感到痛楚」。郭大律師指出,PW4當時有戴手套,PW4確認,在手套保護下仍被遮導致擦損。

郭大律師指出,PW4供稱左手手背擦損,但醫生報告指其右手手背「觸痛」,並非左手,PW4稱不知道原因。此外,醫生報告亦只形容PW4的左肩膊「觸痛及發紅」,與PW4供詞不符。PW4堅稱自己「有傷勢」。

證物P8相冊展示幾張PW4的傷勢照片,其中一張是PW4的右手,他表示「唔記得點解」影的是右手而非左手。照片放大後,看到尾指的knuckle附近位置有一小部分淺紅色,為PW4所指的擦損。

關於A1傷勢,PW4指進入大會堂後看到他有傷勢,向他了解初步案情及待他稍為平復後,警員21415有問過他是否需要睇醫生。

📌播放P19 大會堂內68號鏡頭
郭大律師提出,A1較早前已被上手扣故不能反抗;當時警員認定他是向同僚淋腐蝕性液體的人,感到十分憤怒。郭大律師又指,A1至離開該鏡頭畫面之前都沒反抗過,PW4不同意。

被問及對待A1的態度,PW4稱「惡就一定要㗎啦,因為佢都唔聽我哋講」,但沒有過火,而且「雙向嘅呢啲」。

📌播放P20 大會堂69號鏡頭
PW4同意,A1被粗魯拖行

📌播放P21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一名警員沒穿上衣,相信曾被淋腐蝕性液體,有一女職員向其身體淋水
- 顯示警員21415 檢查A1背囊內物品,PW4確認當時自己及A1皆在場,看到搜查過程,忘記21415有否就搜出物品向A1查問

郭大律師提出,A1曾以「我冇嘢講」回答警員的查問,警員之後表現兇狠,並威脅使用武力,PW4不同意。律師續指,警員看到背囊內有兩罐噴油,A1出於害怕而答21415打算用來噴牆。

PW4表示,忘記A1回答內容,自己對他為「正常對答」、庭上作供的聲線,非大聲呼喝。PW4忘記A1曾說「嗰兩枝噴漆係我諗住一陣喺牆度噴字用嘅」。

PW4供稱,檢取為證物的右手手套是從A1手上除下來,之後才放入背囊。

📌播放一段影片OS3
畫面顯示A君衝向警員時,雙手戴著手套。PW4認為A1左手的手套是在掙扎或逃跑期間掉了,但不知道手套是如何甩開。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覆問PW4

播放一段影片,顯示PW4當時跪在兩名被制服人士身旁,PW4稱自己當時在「保護」地上二人。PW4稍後補充,片段錄到有人說「喂丟到啲手足呀」,指人群搶犯時「係咁打係咁攻擊」警員,不知有否連被捕人也被打到,所以當時被制服在地上的二人需要他保護。

- PW4作供完畢 -

傳召PW5 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當日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5

PW5當日約1105時到達屯門大會堂,約1406時大會堂內一批警員出去作驅散,PW5當時沒有一起出去,因收到指示負責觀察大會堂的閉路電視鏡頭,當時留在保安室裡。PW5透過鏡頭看到同事分別從正門與側門出去。

約1410時,PW5從閉路電視看到同事陸續帶被捕人士返大會堂,但人手不足,所以離開保安室,去到大會堂地下大堂協助。

PW5遠望側門位置,看到數名警員控制住一被捕男子(後知A1),A1情緒激動不斷掙扎,於是PW5急步上前作出支援,走到A1右方,壓住其右手,與警長34511 及PW4合力制服他。A1仍然激動奮力掙扎,更雙手按地想逃走,於是PW5為其上膠手銬。

當時A1右手戴住一隻有黃色防滑膠粒的白色勞工手套,暫時由PW5檢取。PW5澄清,先除下手套,緊接上手扣。

由於制服A1的位置接近側門,外面多人聚集,十分混亂,PW5與PW4將A1帶到大堂較入位置繼續調查。從PW4口中得知制服A1的背景後,PW5約1412時在大會堂內以「非法集結」及「襲警」罪名拘捕A1。之後進行搜身,沒發現可疑物品,隨後搜查A1的黑背囊。

因在其背囊內找到兩罐噴漆及一黃姓女子的身份證,PW5分別以「藏有工具以作非法用途」及「藏有他人身份證」罪再拘捕A1。稍後因著A1的反抗動作再以「拒捕」罪宣布拘捕。

PW5觀察到A1雙手手臂及臉部擦損,問他點整親,以及要唔要睇醫生,A1回答唔知點整親,唔需要睇醫生。大概1555時,PW5與A1連同PW4離開大會堂,回屯門警署處理文件。

📌播放P19屯門大會堂閉路電視68號鏡頭
- 畫面顯示警員將A1押解入大會堂內,PW5稍後走向該位置協助制服他

返回屯門警署後,PW4因受傷而去睇醫生,被捕人及證物皆由PW5看管。PW5在警署訓示室內給予A1疑犯權利通知書(Pol 153)並讀出內容,A1表示清楚、明白後簽署,簽發時間為1620時,然後等見值日官。

1657時PW5帶A1見值日官(李姓警署警長),向其講述A1被捕罪名,再問A1傷勢如何造成,是否需要睇醫生,當時A1仍是回答「唔知點解」及「唔需要」。警署警長問他是否真的不用見醫生,A1確認,之後錄取會面紀錄(Pol 857)。1730時就非法集結控罪進行警誡會面,A1警誡下表示「冇嘢講」,之後就襲警罪會面,A1警誡下說「冇嘢講」。

- PW5主問未完 -
1633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45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20200409鰂魚涌 #攻擊性武器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罰上訴

郭(24)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228章簡易治罪條例第17條)

案情:被控於2020年4月9日,在北角健康中街及英皇道交界管有五把刀,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經過審訊後在2021年2月9日被判處7個月即時監禁,申請保䆁等侯上訴獲批。法庭曾索取一份心理科專家報告及應辯方律師建議索取兩份精神科專家報告以作考慮醫院令,索取之報告建議判處不多於2個月醫院令,但張志偉裁判官認為被告當時不是受精神問題所影響而犯案,而且醫院令禁閉時間不足警嚇作用,拒絕按報告建議判醫院令,認為監禁式判刑被告也可接受懲教署醫生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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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因病留院今天未能出庭,李官向其代表律師查問病情後認為押後對被告較公平,案件需押後重新排期,但李官表示要明年二月才有空檔,所以本案可能由另一法官處理。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批准上訴人出院前無須前往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寶寶IQ 81,有中度精神障礙及自閉症等情緒問題,非常少朋友極需大家關注❤️審訊時試過得直播員及另一旁聽人士。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馮(28) #不服定罪上訴 (#1221尖沙咀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9月30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轉至第22庭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
(1)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背景:案件因鄧於首次提堂前經機場離港後未有回港而多次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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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未有到庭,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7日,等候警方跟進鄧情況。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判刑

梁 (19)   #陳李隆大律師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獲撤銷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錘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他人的財產。

———————————————

10:33 開庭
辯方律師表示已經解釋咗勞教和更生報告給被告聽,被告同意內容,感化官明白被告知道錯處,希望案件完結後參加展翅計劃,投入社會,報告顯示適合更生中心,被告願意遵守。裁判官休庭考慮。

11:00 開庭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判刑: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控罪一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承認控罪二,並同意案情,辯方同意裁判官用控方17張相片作判刑考慮。

自2019年6月開始,香港出現了不同的騷亂,12月聖誕節時,有人呼籲在形點進行和你唱。當日,19:50有數佰人在商場聚集遊走,叫喊反政府口號,亦有人破壞一些立場為藍色的店舖,例如元氣壽司、北京樓、翡翠小籠包等。20:00,警察進入商場1期,20:10被告見到警察準備走,被警察搜身,在其背囊發現有兩個約30cm長鐵錘、V煞面具、手套、面罩等物品。警察拘捕被告並帶到元朗警署,再發現有一個扳手。

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與其他人在商場一二期遊走了半個鐘,雖然被告有自閉症和xxx但仍能在主流學校讀書,並完成DSE。

律師提供了6頁求情資料,另有6封求情信,表示被告個性隨和、態度積極、為人樂觀、尊師重道、遵守承諾、熱心服務社區等。也提供了一份精神科報告,醫生在報告中表示,被告對社會事件有天真的誤會,容易被其他人影響,認為他只是為了增加其他人的認同而攜帶物品,不適合與其他反社會人士共同囚禁。

陳官提出上訴庭兩案例:李啟發 2020/165;CWC 2020/12

陳官認為監禁式不會不適合被告,監獄中不只有反社會人士,若有需要被告可以和懲教要求單獨囚禁。本席百思不得其解,為何社會這麼多導人向善的事情卻沒有影響被告?「我國古今聖賢之士多不勝數,香港每年也有十大傑出青年、運動員」,被告卻只受壞的影響,可見是自己選擇而攜帶2物品。被告可以參加慈善機構、義工活動,總有一個適合他。

醫生報告表示當被告面對刑事責任,必須面對他的自閉症。本席認為一個醫生需要提供專業的意見,即病情,不應干涉法庭。這無意中暴露自己對被告的偏幫,失去專家嘅專業。

本案有鎚仔扳手,破壞力強,被告作暴力示威者打扮,例如v煞面具,黑衣等,從打扮和攜帶的工具,必然是有預謀;店舖被破壞,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份破壞,但他的物品有其意圖,必然打算這樣做,只是警察提前截停他而沒有發生。

辯方案例非正式的上訴理由,只有正式的上訴理由才能清楚看到控辯的論點。李啟發案例,李運騰法官官表示除了自閉症也要考慮控罪元素。而覆核案件中,潘兆初法官表示若然控罪嚴重,應考慮監禁式懲罰,也有更生作用,要用阻嚇性刑法。儘管年輕也應更生。

雖然上述案件與本案不相同,但本案情節也嚴重。法庭在處理嚴重的案件,即時被告精神不正常也應判處懲罰性和更生。無論求情信如何寫也不能姑息被告的罪行,不要讓他們以為寫了求情信就能減罪。被告雖然有自閉症但能在主流學校上學,所以不會給予任何扣減的比重 ,故本席拒絕辯方提議的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建議。

懲教報告中提及被告中學操行c+,本席對老師感到疑惑?為何會在求情信中進一步稱讚被告?教育局應發出指引,老師應如何寫求情信

勞教報告表示被告因體能和體重過重,故不適合。更生中心除了懲罰被告,也可警惕其他年輕人,辯方律師亦同意更生,本席肯定被告在更生中心為最合適。

‼️判處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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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因為宣讀判辭時有人咳嗽,完庭前,陳官先要求法庭警員先把被告帶走,並表示若有人士發出叫喊聲,麻煩警察以藐視法庭拘捕他們☺️
由指責律師、奚落被告、侮辱寫求情信的人、到指示教育局,好大的官威呢,升官發財,指日可待❗️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02銅鑼灣 #審訊 [5/5]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D2: 陳振哲/大埔區議員 (林村谷)/機場大叔
D3: 鄭仲恒/沙田區議員 (鞍泰)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
128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2019年11月2日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惟遭警方指控屬非法集會,警方一度發射多枚催淚彈並拘捕3名侯選人,即其後成功當選的「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文念志,3人被控阻差辦公罪。控方早前撤銷三人的參與非法集結罪。控方於2020年9月14日提堂時申請修改控罪詳情及分拆控罪(3),獲 #何俊堯裁判官 拒絕,斥對被告不公。三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前否認控罪(2),文則承認控罪(3)。案件延至2020年10月27日進行首次審前覆核,而控罪(3)留待審訊完畢後判刑。

——————

📌證物不確定性
3位辯方律師指控方證物(包括證人及證物)不確定性太多,憂慮呈堂時控方如另外發現額外有利證據會更改控方說詞,因此要求控方:
(1)現時確認控方決定所有證物

(2)以書面陳述所有證物

#黃雅茵裁判官 指先前控方播放的片段為制服階段之前,問控方是否想繼續播放,控方回應後續未能拍攝到D1及D2,需要多30分鐘播放。

- 休庭15分鐘 -
給予控方時間準備陳詞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後,辯方指控方再一次擴大其依賴的證據。

辯方大律師指出由被告人自行閱讀證人口供,並非正確嘅程序,因從證物去猜測控方控罪方向並非本港司法制度做法,應該由控方在控罪陳詞中清晰指明檢控方向。

🔹控方補充證詞
警員講過兩次不要再作反抗,否則會使用胡椒噴霧。當講完兩次後,D2繼續掙扎,推開警員手,然後警員取出胡椒噴霧後,使用胡椒噴霧。

📌案件管理
辯方提出在10月25日前辯方先作陳詞;11月8日前控方再作回應;並在2至3日後(建議在11月12日0930時)進行聆訊以作口頭補充,再確定裁決日期。

控方指可以提早完成陳詞,但鑒於法庭未能未能安排另一天聆訴,維持11月8日進行控方陳詞。

辯方須在10月15日1600時前向法庭提交補充書面陳詞和相關案例。

各辯方大律師可共同使用案例,只須呈交一份文件,不需要印3份,環保和方便法官減省文件處理。

📌保釋相關事宜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2訟費申請
基於控罪修定的公平性問題,因控方多次更改及修改陳詞,雖明白並非主控責任,惟修訂仍完全由於控方不作為引致。
D2因法例所限,申請訟費$5,000,但強調相關訴訟支出遠多於$5,000。

#黃雅茵裁判官 指將在下次聆訊後一并決定。
D2法律代表指出如留待聆訊後再進行申請,有機會引用另一條例。 #黃雅茵裁判官 指辯方律師行為大方,亦明白辯方律師考慮,但維持在下次聆訊後再作決定。

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再訊
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1尖沙咀
#不服定罪上訴

👤馮(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伸出腳絆倒路過警員,被即場制服。

📌上訴方說法是整個事件是一場意外,請法庭考慮:
1. 被告是否懷有敵意
2. 意外是否日常會發生的事

👩‍⚖法官回應
敵意並非控罪元素,本案主要考慮的是被告是否故意絆倒警員。控方要排除事件是意外的可能性。
被告沒有作供。如果話係日常會發生的事,「可能佢企到攰,隻腳向前伸放鬆下我都明,但警員話被告踢到佢小腿上五寸下五寸位置,放鬆到咁高係咪正常呢」
要觀看案發片段去判斷。

🎥播放P1 海港城cctv
📌上訴方
PW1經過前,有兩名女士及沙展經過被告亦順利通行。如被告有心襲警為何不襲擊沙展?

比較PW1和沙展的動作,PW1兩腳分得較開,所以不能如沙展般如此順利通過。片段亦拍不到PW1是否小腿上五寸下五寸位置被踢,上訴人 (即被告)可能不是用腳掌觸碰PW1。

👩‍⚖法官
沙展和上訴人較近,PW1距離較遠。如上訴人稍微提高腳部是可以理解,但係提到咁高仲向前伸,好難話係意外。

原審時辯方沒有挑戰PW1被踢的部位。PW1都冇講上訴人係用腳掌。
PW1證供:「感覺到被踢,向下望時見到被告右腳向前伸直」沙展沒有作供,沒證供指沙展曾表明身份。

📌上訴方
PW1原審時曾說「我哋亦有表明身份」
當時一堆警員遇到社會事件增援的情況屢見不鮮, 法庭可作出推論,當時在場的人會知道他們是警察。
這事件可能會是日常發生的事情,例如在金鐘站的人趕時間,有碰撞而跌倒。

👩‍⚖法官
但而家被告基本上係企定,警員就係趕住去現場。都係要睇片先可以判斷係咪意外。

🛑答辯方
片段中現場環境,上訴人已知悉有警員出現。兩名女子經過時,被告小幅度向左移開。沙展經過時,上訴人已知之後會有一排警察經過,但他選擇向右移。片段中截圖11,見到被告左腳站立,右腳伸出。截圖12,兩人的腳交叠,上訴人的腳明顯向右伸出。原審裁斷書亦指出,上訴人原本兩腳合埋,之後兩腳分開一至兩尺向右方伸出。這明顯不是伸展動作,亦不是前後擺、改變姿勢的動作。

📌上訴方
請法庭留意片段中,沙展經過時,上訴人有移開腳步,向前行了一步。PW1隨即經過,上訴人做出的動作是"follow through",是維持身體平衡的自然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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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需要再睇清楚片段,擇日宣判,上訴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審訊 [5/7]

A1: 葉(20)
A2: 冼(21)
A3: 劉(21)

控罪:
(1) 暴動 (D1)
(2)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D1)
(3) 襲警 (D1)
(4) 非法集結 (D2-3)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襲擊警員14159。

(4)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與其他在場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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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5 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主問PW5 (續)

繼續有關A1錄取會面紀錄(Pol 857)的議題。PW5當日1910時就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控罪與A1進行警誡會面,二人單對單錄口供,PW5警誡提醒A1有緘默權,A1明白、有答覆。A1稱打算使用背囊內搜出的兩枝噴漆噴牆。錄取口供後,PW5讀出,A1親自睇一次,沒有要求修改內容。

A1在會面紀錄寫上由PW5提供的兩份聲明並簽名,聲明確認A1自願作出口供,而且口供內容為正確紀錄。PW5寫錯幾個字,因此二人在每個錯處旁簽名--每處寫錯立即簽名。A1寫好聲明後即簽名。約1955時,警長34511指示PW5放低手頭工作,出外執行其他任務,PW5曾反映自己尚未完成Pol857。

近晚上9時PW5將A1交給值日官,約40分鐘後找回A1,繼續錄取Pol857會面紀錄。2140 時就藏有他人身份證控罪進行警誡會面,A1表示「冇嘢講」;2213 時就拒捕罪進行警誡會面,A1亦表示「冇嘢講」。完成錄取全部5份會面紀錄後,約2247時PW5將副本交予A1。

📌證物P54手套處理
PW4當日押A1入大會堂後,由PW5檢取手套。PW5將手套放入自己右褲袋,稍後搜查背囊物品後再將手套一併放入背囊保存。回到屯門警署,PW5將A1交給報案室,自己處理證物包裝。iPhone及證件等貴重證物放入防干擾封套,手套則以獨立包裝放入證物袋,約11點半將證物交給總區重案組女警11511 (本案證物探員)處理。期間PW5沒有處理過其他證物或任何勞工手套,該證物手套一直在其視線範圍,沒他人接觸,自己亦沒干預過。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5

郭大律師指出,A1被押解入內之前,有一名警員先進入大會堂,表示被淋腐蝕性液體。PW5供稱,當日透過閉路電視見到同事出去,亦知道外面有「暴力示威者」,但不知有同事被腐蝕性液體𤆥傷,接觸A1稍後時間才知有此事。

PW5確認,為A1上膠手扣的紀錄時間為1410時。

📌播放P21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警員先入內,然後PW4與PW5將A1帶到附近一條柱旁邊進行搜身。畫面顯示兩方位置相距不遠。

PW5供稱,該名被淋腐蝕性液體的警員當時背向他們,故此當刻並不知道有同事被淋。PW5表示,沒有想過A1與淋腐蝕性液體有關,亦否認其他警員或自己曾指責A1淋液體。他續稱,當時自己及PW4的情緒皆正常,沒有大起伏。

📌播放P19 大會堂內68號鏡頭
- 顯示A1被押解入大會堂至被數名警員合力控制的過程,其中PW5有份協助制服A1,並為其上膠手扣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PW5為A1上手扣一刻為實時14時12分54秒,與其口供紙上記錄的1410時相差近3分鐘。PW5表示,口供紙的1410時間為他在混亂中盡量記錄,同意有機會與實時有出入。

PW5解釋,A1被上手扣後仍有多名警員同時控制住他,因為他不斷反抗,更曾雙手壓地想逃走。PW5續指,A1被上手扣後有其他警員離開,主力由警長34511、PW4與自己控制住,當時仍有擺動身體。PW5同意A1身體瘦削,不同意他沒有掙扎、逃走迹象,亦不同意曾對他施加超出比例的過分武力。

PW5供稱,第一眼看見A1時他沒有戴眼鏡,亦不知道他有沒有近視;A1被上手扣後,沒有碰過任何東西。PW5搜物品出來,有將物品遞向A1至其伸手可及距離讓他看到。

郭大律師問,既然A1奮力掙扎,為何要先為他脫下手套後再上索帶?PW5首先稱,若然未除手套,會較難上扣,隨後補充,當時見到A1右手有手套,相信該手套與本案有關,所以先除下來。PW5供稱,第一眼見到A1時,他雙手沒戴手袖。

#郭憬憲大律師 提出A1根本從沒有戴手套,檢取為虛假之說,只接受背囊內有手套,對此PW5表示不同意。

📌播放P22 大會堂內75號鏡頭
- 顯示PW5在大會堂內較入位置搜查A1背囊的過程

PW5搜查背囊期間,PW4在旁負責看管A1,沒有參與搜查。PW5供稱,當時沒有就搜出物品逐項向A1查問,但與A1有對話。郭大律師提出,當時A1曾答「冇嘢講」,PW5表示對此回應「有印象」,但不在此位置發生,而是較早前在柱旁搜身時講。

郭大律師提出,PW5有就背囊物品查問,A1回答「冇嘢講」後,PW5表現憤怒、態度兇狠,情緒幾乎失控,而PW5曾經問及搜出的噴漆,A1害怕受到武力對待,因此回答「諗住一陣用嚟噴牆」,瞬間平息其怒氣。PW5不同意說法。

郭大律師提出,A1從沒表示過不需要睇醫生,PW5回應「佢冇同我講過要睇醫生」。由於PW5有困難理解郭大律師問題,高官介入,協助郭大律師以較簡單問法作盤問。

PW5供稱,知道A1有傷勢,問過點整親,對方答唔知,亦有問要唔要睇醫生,對方答唔需要。此外,A1也曾告訴值日官,不需要睇醫生。

#郭憬憲大律師 引述PW5為A1錄取的第三份會面紀錄,PW5記錄A1稱警員從背囊搜出的兩枝噴漆「喺我諗住一陣喺牆到噴字用嘅」--律師指出,PW5在招認字句中「喺」、「係」不分,亦將「道」(喺牆道)寫成「到」,不是錯別字的問題,而是字的發音根本不一樣,因為該招認是在大會堂說出而非警署內,PW5僅於事後數小時靠記憶寫出,導致紀錄不準確。PW5不同意,稱會面紀錄內容是由A1逐句講,自己逐句寫。

郭大律師指出A1之後被送去北區醫院,PW5表示不知情。

控方沒有覆問
- PW5作供完畢 -

傳召PW6 警署警長 李慧淳(音)
案發時為警署警長
當日以屯門警署值日官身分接見A1

🔹控方主問PW6

當日1657時,PW6同時會見包括A1在內的7名被捕人士,為他們逐一登記資料並了解案情後,全部確認明白被拘捕的罪行,而A1沒有說話。

PW6觀察到A1左臉有紅痕、頸部有紅印,亦知道他與拒捕、襲警罪有關。PW6發出Pol1123 羈留搜查表格後,問「有冇問題」,A1沒有出聲,簽署後交由拘捕警員處理文件。

🔸A1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盤問PW6

PW6無法回答會見A1時他有沒有戴冰袖,「因為兩年前嘅嘢真係冇乜印象」。郭大律師指出,PW6紀錄內有觀察到A1右手手踭及左臂有傷勢,是否代表他當時沒戴冰袖?PW6只表示「唔記得」。

PW6的記事冊沒有記錄,曾經詢問過A1是否要睇醫生。PW6同意,當時問「有冇問題」,是對應A1是否明白控罪。PW6可能沒有問過A1是否需要睇醫生?「啱。」PW6補充:「佢冇講過任何嘢,我只可以同你講。」PW6確認,負責看守A1的PW5並沒有她面前講過,A1不需要睇醫生。

- PW6作供完畢 -

主控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1A

重召PW5警員21415 陳梓軒(音)
案發時駐守新界北衝鋒隊第一隊
負責拘捕A1

🔸A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補充盤問
郭大律師提出3點:
(1) A1曾提出要求到醫院接受診治,PW5不同意
(2) PW5曾對A1說,要完成會面紀錄簽署後才可到醫院,PW5不同意
(3) A1後來從屯門警署被轉移至另一警署,之後再獲安排送院,PW5不清楚

- PW5作供完畢 -

📌特別事項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各人需要答辯。 #郭憬憲大律師 提出待下周一確認是否答辯,A1應該會就特別事項作供,而就一般事項,或會傳召一名證人。

122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0月11日0945時同庭續審
期間各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司法機構有關黑色暴雨警告公布(二)

*****************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已經取消,所有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法庭/審裁處聆訊,會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恢復進行。

  原定於今日(十月八日)出庭而受黑色暴雨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包括陪審員,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原被傳召於今日到高等法院等候抽選為陪審員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繼續於慣常時間辦公。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政府新聞公報
司法機構有關熱帶氣旋公布

************

下稿代司法機構發出︰
 
電視台及電台廣播員注意︰
 
請盡速播出下列信息,並隔適當時間重播︰
 
司法機構宣布︰由於預計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快將發出,今日(星期六)所有法院/審裁處的聆訊(包括律師認許申請)會延期。
 
原定於今日出庭而受八號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影響的人士,除非已另行得到通知,否則須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 早上九時三十分到達法庭。
   
至於原定於今早到高等法院出席律師認許申請的人士,則無須到法院,司法機構將另行書面通知。
 
法院/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辦事處於下一個工作天(十月十一日)照常辦公。

預計前往法院的人士眾多,特別是高等法院的法庭使用者,由於進入法院大樓時需接受保安檢查,更應提早抵達(尤其在早上的繁忙時段),以預留充足時間接受保安檢查。


2021年10月9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6時10分

政府新聞公報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宣布判決
#1102銅鑼灣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陳先生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與羅素街交界,管有一包未開封48條6寸長索帶,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陳於2020年8月28日被鄭紀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判處5個月2星期即時監禁。服刑1個月後獲准保釋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訴。 原訟法庭將法律問題交由上訴法庭裁定。

上訴聆訊內容:https://telegra.ph/HCMA24220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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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42/2020 [2021] HKCA 1493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318&currpage=T

判決理由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的詮釋
上訴法庭認為立法局在1984年後去掉了such及於1995年去除了or being unable to give satisfactory account,是與之前截然不同的條例,被告不會因僅僅是無法給予合理辯解而被定罪,讓法庭有更大空間去詮釋法例。

本條的立法原意是懲治管有工具作犯罪用途的行為,這項控罪屬於防範性,上訴法庭認為應按時代釋義(always speaking principle)解釋第17條,裁定「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中的「非法用途」不受同類原則限制,可泛指任何非法用途,有效應對不法分子利用不同工具作案。

判決結果

上訴法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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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釋義:法庭將法例語言的自然意思﹐應用於新出現的情況,以達致符合立法真正原意。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