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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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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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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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2/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PW11 PC23990 李基鵬(音)拘捕D7的警員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四小隊,防暴裝當值。
1715 前往軒尼詩道杜老誌道交界支援,因接報該處有人堵路及縱火。
1730 到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並設立防線。向SOGO方向的前方60至70米有大批示威者堵路、投擲雜物及汽油彈、並用雷射筆照向警方防線。指揮官向前方作出警告要求他們離開,亦有舉旗示意,但唔記得旗嘅內容同顏色。示威者沒有離開,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但無效,示威者築起傘陣,繼續掟雜物及汽油彈。我在防線第一排手持長盾。

1751 收到命令向前推進,因示威者沒有離開的跡象。示威者保持傘陣後退,警方防線一直保持60至70米的距離,期間仍有人掟磚及汽油彈。過了杜老誌道,小隊收到指示向前charge,即快速推進及作拘捕。此時我在中排位置。打跑到紅磡冰室外見到一個人,因他衣著特別,面上有粉紅色防毒面具及泳鏡,戴手套及黑背囊。我上前時她轉身逃跑,但跑了兩步就仆倒了在紅磡冰室外的行人路,背部向天。我兩手搭著他膊頭表明警察身份叫佢咪郁,扣上膠手銬。不爭議該人是D7。

便裝警員11953手持攝錄機,詢問被告名字,那時才知道D7是女子。我拉低她的防毒面具確認身份再戴番。我帶他去紅磡冰室外的石壆坐下,等候女警幫她搜身。
1805-1809 WPC18336 為D7搜身,我一直在旁見證。期間女警除下她的泳鏡及手套。我以非法集結罪及蒙面法宣佈拘捕。
1815 女警將證物放入背囊,一直由我看管。
2106-2110 在北角警署檢取所有證物。

🔸D7代表大律師盤問
辯方大律師指出,D7跑走時,她身邊的人亦是黑衫黑褲戴豬嘴。PW11不知道1751時軒尼詩道409-421號近堅拿道發生的事。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又指,涉嫌堵路、縱火、掟磚、掟汽油彈的一班示威者,在PW11推進至杜老誌道時已去到天樂里附近。PW11表示不肯定,只知道他們一直在60-70米外。

D7(9)大紀元的片段,見到警方在馬師道跑過,有投擲催淚彈,前面有一大班人群橫跨馬路及行人路在東亞銀行附近,這個時份仍未見到軒尼詩道409至421號的事。PW11同意。

PW11亦同意他第一眼看到D7是在軒尼詩道417號的行人路,D7迎面望住PW11,PW11不知道D7從哪個方向而來,亦不知道D7在該位置逗留了多久。
當天2245 PW11的記事冊記錄,沒有提及D7有帶泳鏡。你提及和D7距離約五米,但冇其他證人提及此事件。PW11同意。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情:
當時PW11見到逃跑的人並不是D7,D7是被一名男子絆倒,該男子其後被你其他同事制服。PW11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D7(10)大紀元的片段,顯示D7已被截停,亦有一名男子被截停, 就是絆倒D7的男子。PW11不知道他有沒有絆倒D7,亦沒有見過D7被絆倒。
D7(10)和P1(10)均顯示紅磡冰室當時仍在營業中。

PW11作供完畢。

🔹傳召PW12 WPC18336 歐寶珍(音)
在現場搜查D7,背囊中有眼罩、口罩、頭盔,PW12將D7戴住的防毒面具、泳鏡及手套除下,放進背囊交給PW11保管。
PW12同意當時有記者影相及市民圍觀,警方拉起防線。

PW12作供完畢。

🔹傳召PW13 警長58615 龐志康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三小隊,防暴裝當值,負責協助包圍A8。

🔹控方主問
當日1653小隊指揮官命令PW13前往灣仔處理一宗非法集結案件,收到命令後,PW13於1720到達花園道26號,其後再收到指示需要前往杜老誌道及軒尼詩道交界執勤,1730時到達軒尼詩道269號,當時PW13在軒尼詩道東行線、面向東設立防線。

當時PW13身處防線左邊的前方,見到前方有約數百人聚集,大部分人身穿黑色衣及手持黑色雨傘、硬物,有人向警方照射光線及投擲硬物等。
PW13續指當時該些人士距離自己約150米。

1731時,PW13小隊指揮官劉嘉昇(音)高級督察向前方的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其後PW13獲指派發射催淚煙。PW13發射催淚煙後,該些示威者沒有散去,並繼續向警方投擲雜物。

1733時,劉督察再向示威者發出口頭警告,PW13及後發射一枚催淚煙,該些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發射後仍有零星警告,警方防線亦有郁動。1755時,PW13獲指示往軒尼詩道向東推進。推進期間,PW13見到該批示威者向東奔跑,期間有人向警方投擲硬物等。

1759時,PW13到達軒尼詩道409號近中國銀行對出的馬路,當時劉督察將一名謝姓男子控制在地,PW13上前協助制服,其後女警6906於1801前往協助為謝男鎖上手銬。其後PW13與女警6906及警員19022帶其到中國銀行捲閘(已關上)位置作進一步搜查,到達銀行時約1802-3分。

PW13到達銀行時,看到銀行門外梯級的位置有約十名示威者被PTU隊員包圍。PW13見現場警員人手不足,遂與其餘兩位警員上前協助包圍其中五名示威者,連同A8,當時PW13一共控制了六名示威者。PW13形容包圍六人期間,六人均沒有反抗。

1807時,數名警員包括警員19641前往協助PW13,PW13簡單向該些警員匯報案情,並指派其中六名警員分別調查被包圍的六人。其中PW13指派警員19641調查A8(A8為五人中其中一位)。PW13形容A8當時身穿黑衣、藍色牛仔褲及頭戴黃色頭盔,PW13形容A8將頭盔「正常咁戴喺個頭到」。

🔸A8代表 #鄭愷晴大律師 盤問
PW13指1756時尚未到達軒尼詩道409號。PW13指出與謝男一同到達中國銀行門口時,已經見到該約十名人士站在門口,包圍其中五名人士後,PW13並沒有對這些人士作出查問,PW13表示沒有留意身前六人(五人+謝男)的行為。

PW13表示當時由自己決定負責額外看守該五名人士。PW13表示不知悉自己看守的六名人士在此之前有否被懷疑干犯任何罪行。

PW13作供完畢。

明天100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

- 0932 開庭 -
開庭前控方 #林芷瑩大律師 向各位辯方大律師表示希望等明天終審法院出判詞,可能明天下午或者星期五先可以開始開案陳詞,是一個較為適當的做法。因為未知是否需要修改開案陳詞,或者對辯方的部署有影響。(按:cls揼波鐘呃錢嘅)

法官表示我完全同意。

控方則希望可以先播片,並休庭30分鐘set up機器,以及決定播那一條片,應該都會跟住MFI 1的列表播放。

休庭30分鐘

- 1005 開庭 -
播放NOW新聞片中

控方向法官解釋附件地圖並指出控方指稱暴動區域及尖沙咀警署等位置
第二份為標示各被告被捕的位置的地圖。
(附件四主要行為列表,列出警方發出的警告列表及截圖,作用為顯示警方曾經發出不同警告)

- 1037 -
播放第二條NOW新聞片中
法官問:Ms. Lam 有冇得可以加快速度,以及較細音量,相信加快1倍都可以。因為到最後事實裁斷者(即係我),之後都會有機會細心再睇相關嘅畫面,而家播放都係為咗等我有個概念。
#郭憬憲大律師:希望法官可以留意某啲靜態畫面,例如途人行過未必意識到係衝突現場,係需要留意。
法官:呢個要靠控辯雙方向法庭指出相關重點之處。

- 1051 -
以兩倍速播放第三條NOW新聞片中
控方:希望法官加返註腳,喺192400時,見到有示威者用氣槍射向尖沙咀警署,呢個係我嘅開案陳詞無寫嘅,第75-76段之間。

- 1054 -
以兩倍速播放第四條NOW新聞片中(即附件列表第7條片段)

- 1102 -
控方暫停播放並提示可同時參考埋MFI 2,稱:其實時間線已經過咗,例如060458係顯示第四被告,亦都可以對照返Annex 4,警方片段係影晒所有被告人嘅(除D6),法官亦都可以睇到所有被告人被捕嘅位置圖。(繼續播片)

- 1116 -
控方:希望法官閣下可以係Annex 3 102-103中間做註腳,就係示威者由彌敦道向尖沙咀方向後退,亦有向警方投擲雜物同埋敲打垃圾桶製造聲響,其後警方彌敦道清真寺外設立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另外,開案陳詞有截圖圈錯咗,同辯方溝通後會換返兩幅圖,休庭會幫法官閣下換返。

休庭至114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2/3]

👤李(32)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需要12:30前的審訊內容,請報料

🔹控方主問 PW_ 警員
控方讓證人確認三張由證人拍攝被告的照片,並列為呈堂證物P12(1-3)。

控方播放關新偉(音)手機內一片段(顯示「襲擊時」情況),證人確認為自己之前所睇的片段,控方稍後有證人(為檢取證物警員)會再確認,現暫列為證物PP13。

18:42證人交___去報案室。
19:55證人到報案室提取關新偉,發pol.153,及錄取會面紀錄857,並發通知,22:15交還關新偉。

控方想證人確立關新偉所作的警誡供詞,以確認關新偉曾經提及的說話,但辯方認為關新偉不在場,亦無證供確立警誡供詞自願性,故反對。

法官明言不考慮警誡供詞真實性,但認為無證供證明關新偉「自願」作警誡供詞,但亦無證供證明他「不自願」。

控方透露稍後主問會確立警員有冇「打嚇氹」,在無提出反對「自願性」的情況下,待證人作供或許能確立「自願性」。

法庭稍後就此議題作裁決。

案件押後至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5/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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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PW14 PC19641 劉天逸(音)拘捕D8的警員作供。

🔹主問
在約1800後接手看管D8,第一眼看見他時他頭戴黃色頭盔、透明護目鏡和防毒面罩連濾罐已掛在頸上。頭盔上有「良知」、「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Free Hong Kong, Revolution now」字樣的貼紙。2115 在北角警署搜查時,在他的背囊搜出口罩、泳鏡、索帶、絞剪等。

🔸D8代表大律師盤問

辯:你在1800接手看管D8,1840才宣佈拘捕,有什麼基礎?
PW14:衣著是其中一個基礎,截停他的位置是在杜老誌道附近,有理由相信他和那裏的事件相關。他的頸上有護目鏡,面具是濕潤的,查問下沒有回應,相信他有用過。
辯方再追問如何檢查、何時做調查,PW14回答唔記得實際時間,只知道是1756後1840前。

辯方播放四段控方片段。片段中有警員對D8粗言穢語大聲呼喝,D8頭上沒有戴頭盔。

1756-1814片段中只見到D8但見不到PW14。PW14不肯定1814時是否已接手看管D8,見不到其他警員對D8作出的行為。辯方指出PW14見到D8時已坐低上了索帶,冇可能郁到個頭盔,PW14不知道該頭盔是否別人幫他戴上,PW14同意。

辯方將背囊交給PW14及法官查看,內格污糟、有啡色粉末,PW14同意。之後又將另一些證物交給PW14及法官查看。口罩、防毒面具、泳鏡均沾上了啡色粉末,但索帶和絞剪沒有沾上。
辯方指出索帶和絞剪根本不是在背囊搜出。PW14不同意。
口罩外有包裝紙,未被使用過,質疑PW14根本沒有向被告宣佈以蒙面法拘捕,也沒有基礎作出拘捕,是在北角警署有其他同事叫PW14這樣做。PW14不同意。

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2/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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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 開庭 -

🔹控方修改文件
以下地方需要修改:
附件11第17頁 item 32的「警員9754」應該為「13864」;附件14第27頁item 9同樣應為「警員13864」, 另外剛才相關的地圖及截圖已補充。

🎥播放影片
以4倍速播放HKFP 片段
以4倍速播放Standnews 片段

控方提議明天早上繼續播出片段,只需半天就可播放完畢,而且明天早上會有終審法院的判決,預計控辯雙方需時準備,星期五可以正式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辯方沒有反對,法官同意此安排。

案件管理
D6很大機會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該證人現身處外國,預計11月26日才能親自出庭,即原訂審訊的最後一天,或會影響審訊的時間安排。法官指D6應儘早與控方商討視像作供的可能性。

— 1240 散庭 —

案件押後至 明天 2021年11月4日 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2/5]

上午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09:38 開庭,D4承認控罪(4),D3不認罪,律師表示知悉控方會傳召一名警員作供,指出與D2有關的電話對話紀錄,辯方反對,因為這是傳聞證供,質疑關聯性,會有法律觀點的陳辭。

控方從D2的手機中的群組對話,知道男子甲同D1 & D2商討控罪(4)的行為,有證據證明男子甲就係D3,主控希望D3有公平審訊,擔心辯方錯誤理解控罪(4)。

裁判官:如果你關注D3權益,擔心理解不一致,你可以同辯方講,辯方都係專業人士,可以畀法律意見,法庭唔係畀意見嘅,相方傾唔掂,就由法庭裁決。

09:55 D4律師申請休庭一小時作商議控罪書內容,裁判官指示休庭至11:00。

11:08 開庭,控方與D3仍然在商議中,如果商議成功,可以縮短審訊時間,甚至無需進行審訊,希望法庭可以再押後30分鐘,裁判官指示休庭至12:00。

12:23 開庭,控方與D3商議未能達至共識,審訊繼續。

控方宣讀控罪:
控罪(3),D3認罪
控罪(4),D3不認罪,D4認罪
控罪(5),D3不認罪
控罪(6),D3不認罪

控方宣讀案情摘要途中裁判官叫停,表示發覺與早前D1D2的不同,問主控有無攞律政司指示,主控話無,裁判官叫主控攞指示確認,14:45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賢學思政召集人(20)
D2:陳枳森/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
D3:朱慧盈/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
D4:黃沅琳/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19)

王,陳,黃已還押逾一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D1,D2 : #黃宇逸大律師
D4: #謝廷豐律師行 陳律師

律政司代表: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其他人,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447 開庭
控方申請將兩宗 #賢學思政 案合併
1449 法庭批准合併,現重新宣讀控罪
1451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451 D1,2,4 今天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D1,D2,D4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D3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外出

[1454 完庭]

- - - - -
逸戰離開前向旁聽人士做出心型手勢(雙手舉高,手指指向頭頂的大心心)
其他手足精神正常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221尖沙咀 #宣讀判詞

👤馮(28)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12月21日在尖沙咀海港城「和你 Shop」,及後與警方發生衝突,警方兩度在商場內施放胡椒噴霧。被告涉嫌在商場內伸出腳絆倒路過警員,被即場制服。

法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
🛑需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 - - - - - - -
📌判詞: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9843&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轉介文件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D1:阮 (16)
D2:蔡(20)
D3:* (15)
D4:梁(16)
D5:陳(25)
D6:蔣(16)
D7:郭(18)
七人已還押逾一個月🛑

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1519 廣播
1527 開庭
1529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1530 D4 有程序上的申請;D6 有保釋申請 ;D1,2,3,5,7 沒有保釋申請
1532 D4向法庭申請不公開被告姓名、年齡、學校名、或一切可辨識其資料。
1534 法庭不批准
1535 D6 保釋申請陳詞
1554 D6陳詞完,羅官有補充問題
1620 羅官考慮中
1625 拒絕D6保釋申請

[1625 完庭]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1月18日 1430 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期間7位被告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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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庭後有旁聽人士大喊:「生日快樂,加油」
直播員按:庭內外都有唔少畜生逗留,大家都要小心啲啊。

完庭後有隻軍裝無啦啦喺犯人欄一下勁大力推D5入去......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3/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D1-11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 D2/4/6/7/8/10/11違反《禁蒙面法》

詳情:
(1) D1-11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下午進度

以下證人應辯方要求傳召作盤問。
🔹PW22 PC11953 李忠正(音)拍攝及初步搜查D9的警員作供。

🔸D1 D9代表大律師盤問
你當天職責是拍攝被捕人士的衣著及查問身份證,其中一位是D9。 在播放的影片不爭議是由你拍攝,顯示搜查D9身份證的經過。位置是在軒尼詩道417號外。你第一眼見到他已坐在地上雙手已上了索帶。
辯:你問佢身份證喺邊,佢話可能喺右邊褲袋,你拍咗一下佢右邊褲袋,攞咗一抽類似鎖匙扣嘅嘢出嚟。見唔係身份證,你就放返入去。個褲袋裏面有冇其他物品?
PW22:其他再細微d嘅野我就唔清楚
辯:意思係細過個公仔牌嘅嘢你就察覺唔到?
PW22:係,因為我戴住手套,會感覺到啲大件硬嘅物件
辯:如果係大過呢件嘢嘅嘢就會摷到出嚟
PW22:係
官:你有冇伸入去褲袋嘅盡頭?
PW22:講唔到,我伸入去摸到有嘢就攞出嚟,之後就放返入去。

🔹控方覆問
主要指出該鎖匙扣是PW22伸手入褲袋碰到的第一件物件,之後再沒有詳細搜查褲袋,因為他的職責只是找出身份證和拍攝容貌。PW22不知道當時褲袋有沒有其他物品,亦不知道褲袋的深度和大小。

🔹PW15 PC24376 高志偉(音)拘捕D9的警員作供。
🔹主問
案發當日駐守機動部隊港島總區E大連第四小隊,防暴裝當值。
1730 在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的東行線設立防線,我在隊頭中間的位置。前方100米過了杜老誌道的位置有約200人集結,大部分人是黑衫黑褲,有人撐傘、有人蒙面。他們向警方防線投擲水樽及磚頭,亦用藍綠色的雷射光線照射。路上有膠樽垃圾桶,有人投擲汽油彈以燃燒這些雜物。

1816 警署警長要求我前往軒尼詩道417至421號處理一名男子,我去到現場時警長叫我搵22329,該男子 (不爭議是D9) 已被警員22329控制,上了膠手銬坐在地下。警員22329向我報告,在軒尼詩道417至421號掃蕩時截停了三名男子,所以請求支援。
在D9身邊還有幾個人,不知道他們是誰,有其他警員看守。

1818 發現D9和先前非法集結的人衣著相似,頭上有黑色面巾,相信他干犯非法集結和蒙面法,於是對他宣佈拘捕。1830 帶他上車前往北角警署。

2130-2140 在北角警署對他作出搜查,沒有印象當時有沒有其他人在場。我叫D9將身上的背囊除下先幫他搜身。他的右褲袋發現有一支五吋長的黑色雷射筆,上面有銀色的label。褲袋內沒有發現其他物品。搜背囊時發現內有勞工手套及護目鏡。之後我向D9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宣佈拘捕,D9沒有清楚解釋雷射筆的用途。

2251 由警員21619接手處理,我亦將所有證物交給他。

主問完成,明天作盤問。

明天1000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陳慧敏裁判官
#20200309長沙灣 #審訊 [2/3]

👤李(32)
法律代表 #劉偉聰大律師
控方代表:馬大律師

控罪:
(5)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6)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7)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詳情:
(5)-(7)被控於2020年3月9日,在九龍長沙灣青山道64號名人商業中心605室門口襲擊女子王西萍、女子何華和男子關〇〇,因而對上述三人造成身體傷害。
—————————
1430開庭
辯方申請審訊期間被告無須報到,獲批。

辯方明早需準備列表以顯示片段中有遮蔽、部分遮蔽及沒有遮蔽的時段。控方需準備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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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繼續主問 PW3 警員13873

19:55-22:15證人負責處理關新偉(音),於20:00-21:00為他作會面記錄,期間沒有對關新偉作出「打、嚇、氹」或給予壓力。在進行會面紀錄前有事先警誡,記錄內容包括問題及答案,答案由關新偉提供,證人沒有教導他作答,有準確記錄。

完成會面紀錄後,證人有向關新偉覆讀內容,著他可隨時作出任何修改、更正或修補。關新偉亦有睇口供一次並抄寫聲明確認內容準確及自願。

口供暫呈堂為證物PP14,控方明言只確認關新偉有講過口供內的說話。辯方將在主問後反對把口供呈堂。

證人在處理關新偉時,因面對面坐,有清楚看到他的臉貌。

控方申請播放P4 open source片段讓證人作辨認。辯方申請證人迴避,並以英國案例、HCMA179/2019 及HCMA179/2019(判案書日期:2020年4月2日)作反對。控方指自己根據「special knowledge」讓證人作辨認。

辯方稱根據AG reference no.2,一係證人好熟悉(足夠地深入認識)關新偉,但此案明顯不是;若證人不認識被告,但用相當多時間去睇相關片段(如案例所用的1500小時去認出被告的外型、行路姿勢等),以建立special knowledge 而該special knowledge 是陪審團沒有的,證人亦可作辨認,但本案證供只顯示證人與關新偉相處約兩小時。

裁判官決定先播放片段,確認片段有清楚拍攝到被告容貌,才決定是否讓證人作辨認。

📽播方片段P4
裁判官分別於片段00:13:50、00:14:57作截圖P15、P16,顯示格仔衫男子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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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畢片段後,證人再次迴避,裁判官要求控方建立證人辨認基礎,控方回應會面記錄、拍照及檢取證物(電話)期間,證人與關新偉共約相處2小時30分鐘。

控方口頭理據:辯方提出的案例警員是IO(沒有處理被告),而本證人在案件中有處理關新偉,於兩個半小時的近距離接觸下足以滿足「認識對方」的廣義含意。
(按:頭先又話係根據special knowledge😦

辯方口頭理據:控方錯誤理解相關法律原則,根據案例引述AG reference no.2 ,該條文並非只限於IO(調查警員),而辯方亦不認為證人與關新偉在一年半前的兩個半鐘相處屬於sufficiently well「足夠深入地認識」。

法庭向辯方確認即使不讓證人作辨認,法庭仍可就髮型、恤衫、眼鏡、身型等作對比,在累積效應下裁定相中人是關先生。

辯方補充不反對裁判官的裁決,之前所反對證人作辨認,只為程序公義。

控方主問完成,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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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關先生警誡供詞可接納性

裁判官重申呈上會面記錄只確認關先生在某時刻講過某啲說話,警員供詞亦冇提及警誡內容,故不會依賴會面記錄真確性。接納證物PP14列為P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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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辯方確認不爭議關先生的衣著,雙方需修改承認事實,以省卻傳召一名控方證人。

為維護控方的公義,控方申請押後案件至約12月20日,因證人關新偉將於12月6日回港,在港逗留至1月14日。

法庭斥直至7月起訴時,警方仍未為關新偉錄取口供,控方律師轉頭問案件主管:「你想我點答呀?」,查詢一番後,控方回應:不便透露。😦😦

拒絕控方押後申請‼️🥳

控方表示沒有其他證人需要傳召。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被告傾向明早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430同庭續審,之後暫定於2021年11月30日續審作口頭陳詞補充,雙方於11月19日前提交書面陳詞,陳官透露視乎陳詞複雜程度,或會即日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2/5]

下午(又係無)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
15:04 開庭
控方表示已將D4的答辯案情呈交畀律政司, 律政司約14:45作出回應,立場是維持早上宣讀的版本。
對於律政司的回應,D4代表指由於決定重大,需時考慮,今日無法繼續,假如最終D4不同意案情或需進行紐頓聆訊甚至推翻認罪。
D4代表不排除今天會去信律政司,商討是否可修定同意案情。

劉綺雲關注到若D4需要紐頓聆訊或推返今早答辯,原定審期只剩4, 5及8日早上,時間是否足夠。D3及控方均回答”否”,今早估算是基於D4認罪的情況作出,如D4最終不認罪的話,恐怕要需要更多審期。

15:16完庭,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3/19]
#0811尖沙咀 #暴動 

A1: 劉(18) / A2: 郭(16)
A3: 張(16) / A4: 梁(19)
A5: 黃(19) / A6: 梁(25)
A7: 吳(27) / A8: 韋(25)
A9: 卓(23) / A10: 潘(41)

控罪:暴動 [全部被告]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指他們在2019年8月11日香港九龍尖沙嘴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和其他人士共同參與暴動。

🔹控方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
D1 D2 #張秀群大律師
D3 #熊雪如大律師
D4 #林國輝大律師
D5 #郭憬憲大律師
D6 #陳姵妏大律師
D7 D8 #馬維騉大律師
D9 #阮偉明大律師
D10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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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6 開庭

以4倍速度,播放立場新聞Standnews 片段,拍攝到其中三名被捕人仕,位置分別於栢麗大道店舖外及花槽旁已被拘捕在地上

09:34 播放 香港電台RTHK片段
MFI 入面 以2倍速度播放

09:47 跳去另一畫面
期間播放片段(編號19前沒有記錄)
18:48 開始
有救護員治理、有在尖沙咀嘴警署擧橙旗等

之後播放片段:19,21,23,
25:有三名防暴裝備警察壓低一名男被捕人仕在地上
有一名已坐在地上男被捕人仕被兩名防暴裝備警察拘捕
有一名男被捕人仕,被兩名防暴裝備警察押解
有一名男被捕人仕,已拘捕坐在地上,被兩名防暴裝備手持長警棍警察圍住

主控:法官閣下,知道judgment 已出咗,先繼續播放

官:點頭

繼續播放片段:27,29,30,31,32,37,39,41,43,45,及47

10:23 以4倍速度播放 東方OnCC片段 MFI 1 由05:08:09開始
10:44 所有新聞片段播畢

現播放 尖沙嘴警署內閉路電視片段


因終審法院已出判詞,因 joint enterprise 有基本性影響,所以各方需要時間消化。


案件押後至 明天 2021年11月5日 9:30 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01跑馬地 #審訊 [3/5]

上午進度

D3:繆(34) / D4:甄(31)

控罪: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被控在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D1-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管有仿製火器 [D3]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氣槍

控方案情

0933 開始
一開庭D4代表申請押後一小時與控方商討。
控方確認今早向辯方提供了新方案需時商討,新方案主要針對控罪(4) ,對D3的其他控罪沒有影響。

D4代表指商討進度已明朗,D4會維持認罪並同意案情。D4或就D3的控(4) 錄取無損害權益口供(Non Prejudicial Statement) ,D4認罪後或作為控方證人。
控方表示正等待律政司回覆,要到1215先會有明確指示。

劉綺雲不批準押至1215,先押至1115再繼續。

1116
控方向D4讀出控罪(4)的案情,大致和早前D1,D2認罪案情相同。案情最後提到控方無證據顯示D4有參與相關TG群組的討論,亦無證據顯D4和其餘被告有電話聯絡。
D4 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4下午會到警署錄取無損害權益口供 ,內容針對D3控罪(4) 事項。律政司如確認口供有助檢控D3的控罪(4) 的話,會傳召D4作為控方證人。

由於D4的口供或對D3答辯有所影響,因此今天不可能繼續審理D3案件。D3代表將於收到D4口供後再為D3指示。
簡單啲講,現階段無嘢做到。

劉綺雲又想晏晝返黎睇下進度,控辯傾向唔想返…
最終案件押後至1500返黎睇下D3收到口供未。

(D4離開法院前D3上前送上擁抱💛)

下午審訊押後至153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鄭瑞泰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和另外兩人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德輔道西鄰近西邊街一帶與其他人一起參與暴動。上訴人在審判後被判暴動罪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吳加悅 檢控官
#林宜養 檢控官

案情撮要可參考終審法院網頁:
https://bit.ly/3CJsYvj

盧建民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在證明《公安條例》第 19 條所訂立的暴動罪時,證明至少 3 人為「共同目的」聚集在一起,是否有別於證明他們意圖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法律是否要求被告在作出該等訂明行為和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時,必須具有以該方式執行該「共同目的」的特定意圖?

(3) 在證明「共同目的」時,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之間共享或互相理解該共同目的,或就該共同目的曾作溝通,以達至意識相通的標準,還是控方只需要證明每名被告都分別有相同的目的,而無需進一步證明被告之間互相理解或曾作溝通?

(4) 被告之間意圖在必要時以武力互相幫助,以應對可能阻撓他們執行共同目的的人,是否暴動罪的一個獨立的犯罪元素?

(5)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條和第 19 條下的罪行?

(6) 一個人沒有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至 19 條所訂明的具體行為,但憑藉他身在現場這一點產生鼓勵作用,可否被當作犯下暴動罪?

赴湯案涉及的法律議題:
(1) 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公安條例》第 18 及第 19 條分別訂下的非法集結罪及暴動罪?

(2) 如果問題 1 的答案為「是」,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中的「被告人不必在場」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罪和暴動罪?
法庭文字直播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盧建民(34)🛑服刑中 法律代表:#李志喜資深大律師 #劉偉聰大律師 #劉健大律師 #高麟大律師 #伍展邦律師行 與其他三人被控參與2016年2月8至9日在旺角砵蘭街發生的暴動。上訴人在審訊後被判暴動罪罪名成立,判監7年。 湯(40) 法律代表:#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潘熙資深大律師 #黃宇逸大律師 #陳曉姸大律師…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終審上訴 #宣布判決
#魚蛋革命 #0728上環 #赴湯杜火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0957 廣播

1001 開庭, #岑耀信勳爵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今天未有列席。

1004 口頭簡述裁決畢。

盧建民案:一致裁定駁回上訴。

赴湯案:得直🙏🏻
(1) 就算被告在現場,基本形式的 #共同犯罪計劃原則 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因與罪行中「參與」這元素出現重疊。

官方新聞摘要(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_files/FACC000006_2021CS.docx

判詞(只有英文版):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FACC000006_2021.doc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20210401石硤尾 #答辯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29)
D2:黃(26)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刑事損壞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
同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偉倫街與南昌街交界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的23條索帶,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毀。

——————

兩名被告不認罪。

將傳召5位控方證人、沒有警誡供詞及沒有影片播放,亦沒有辯方證人,預計兩天審訊。

辯方對有剪到索帶及管有鉸剪不爭議。
爭議點為剪(索帶)嘅意圖及現場返作出的回應。

案件押後至 2022年3月18日及3月21日 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14/25]

👥11名被告(16-29)
案件第二組

D1:仇(27) D2:梁(20) D3:黎(29)
D4:何(18) D5:梁(26) D6:林(17)
D7:張(27) D8:岑(16) D9:蘇(28)
D10:余(16) D11:梁(26)

控罪:
(1) 暴動 [D1-11]
11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9]
D9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3)-(9)違反《禁蒙面法》[D2,4,5,6,7,8,10,11]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

*第十四日審訊*

📌上午進度

1025

傳召PW15 PC24376 高志偉(音)拘捕D9的警員

🔸D9辯方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盤問

控辯方不爭議截圖中報紙檔一邊為中銀大廈,另一邊是海外大廈及紅磡冰室。高警員沒有印象當時到達的軒尼詩道417-421號是否指海外大廈,亦不能在截圖中辯識到達的地點及自己。

P121 - 指稱從D9檢取的雷射筆
P123 - D9當日身穿的黑色短褲

高警員確認他當時在D9右褲袋搜出一枝雷射筆;他在法庭上檢視P123,確認短褲後方兩個褲袋均為假袋(開不到,不能使用),因此他所指的右褲袋實為右前褲袋。高警員於庭上探手入右前袋,深入度大概為他的手掌。

林官補充指如手自然地打斜放入右褲袋,褲袋邊是成年人的手腕的位置,深度大約為17cm。控方補充指右前袋打橫量度約11cm,並不太窄,袋呈三角形;林官再量度右前袋袋口為15cm。

高警員第一份口供(2019年10月16日1100)指,AP右褲袋內搜出一枝約5cm長的銀色雷射筆。筆錄口供時與案發事隔十日,他有閱讀其記事冊助回想記憶;他同意口供及昨天庭上作供的內容有關雷射筆的描述相差大。

高警員於2021年09月14日1830時作書面補充口供。當日1800時警員9161向他展示的相冊,內有D9全身照及被指稱屬D9的物品相片;1819時再向他展示該雷射筆實物。高在檢視相冊及實物後,認為他當時應該是想寫「5寸長的銀色標簽雷射筆」,因此以補充口供作更正,除此描述外無其他修改。他亦不記得有否見到雷射筆上有連上釘書釘的橡根(現時證物的狀態)。

高指當時接到警員9161通知,希望高澄清一項證物的有關描述,包括顏色及形狀;為了讓高回憶而邀約他在9月14日閲讀相片冊。

高同意若不重看雷射筆實物,會按照其記事冊作描述,並指「除記事冊外,其實係無獨立記憶」。

高在現場沒有印象有目睹D9被搜查身分證的經過。

🔹控方覆問

高警員指當天他在被告身上搜出雷射筆的事件是有獨立記憶,再確認P121為警員9161向他展示的雷射筆,而看過P121後作出的更正是:5cm為「5寸」及銀色為「銀色標簽」。

控方問為何高指無獨立回憶,但有作出更正。高回覆指他從2016年12月19日入職作警員後,2019年10月6日的案件是唯一一件由他搜出並處理雷射筆的案件。當警員9161向高展示,高認為他當時的描述是有不正確而作更正。

高當日(2019年10月6日)由早上1030當值,當值前有休息,截查並檢獲雷射筆時間為約1800。

🔺林偉權法官補問

林官:你從D9的右褲袋找到雷射筆,可以確認右褲袋沒有其他物品?
高警員:確認右褲袋只有一枝雷射筆。如果有其他的物品,我一定會作記錄。
林官:毛、紙巾、廢紙、鎖匙又會否記錄?
高警員:有價值的嘅我就一定會記錄,而紙巾及紙張就不記錄。
林官:能否確認當時褲袋沒有其他有價值及沒有價值的東西?
高警員:不記得


🔸D9辯方代表 #鄭凱霖大律師 覆問

高警員指無價值的物品是白紙、紙巾及橡筋,物品鎖碎而與案無關,但一時間想不起其他例子。而有價值則指錢、鎖匙、銀包及煙盒,如鎖匙扣有連上鎖匙亦會檢取。

高同意沒有紀錄過右褲袋有除了雷射筆外的物品。

— PW15盤問完畢

D10 辯方律師提議今天餘下的時間預留給控辯方去細讀終審法院已批出就共同犯罪的判詞,及考慮本案案情,有否需要重召或加召證人等。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時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黃大仙 #審前覆核

👤陸(24)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1)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雷射筆
2)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黃大仙港鐵站E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辯解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物

———————————————

控方將傳召2名證人,包括1名現場警員以及1名專家證人,主要關於雷射筆檢驗報告,沒有警誡供詞及現場片段播放。辯方將傳召3名證人,將播放一段約5-10分鐘的片段,預計審訊需時兩個聆訊日。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22至23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進行為期兩天的中文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1113中環 #提訊

A1:江(20) 🛑因另案還押逾2個月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修訂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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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今早終審法院就《共同犯罪》頒布判詞,辯方申請押後案件予控辯雙方考慮所影響的部分及案情。

有關A8申請分開審訊,辯方在控方案情摘要中不爭議案由下午二時至被捕時間的案情、拘捕和截停情節及片段,估算時間能大大減省,而A8亦沒涉及其他被告(A1-A7)被控的非法集結。

控方反對A8分拆。
郭官指示控辯就此分拆申請在下次提訊前呈上書面陳詞,將A8分拆審訊的申請押後至12月28日處理。

案件押後至 2021年12月28日1430時區域法院提訊,除A1還押外其餘被告准以現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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