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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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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偵緝警員 15543 林卓君 繼續作供

📌 兩份文件筆跡不同,林官要求警員即場默寫
辯方指出兩份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字跡由不同人士寫,第一分由警長所寫,而證人稱兩份都由自己所寫,但同意字跡不同,證人隨後補充解釋指警長坐在青衣警署櫃檯後。

此時林官加入,著證人取走兩份文件,「書記,攞兩張A4紙畀佢」,叫證人只在白紙上重新讀默一次內容。林官又言:「你盡量記返自己(寫第一份時嘅)嘅精神狀態、快慢速度啦,點解凌晨同朝早個字跡真係好唔同。」證人交完功課,林官望一眼後又指:「我哋當然唔係專家,但如果字跡好唔同嘅,唔洗專家都認得啦。」又要證人解釋為何8月4日凌晨的字跡比較潦草,證人解釋指程度比較緊急,隨後在白紙上默寫。


📌 兩份通知書的字眼不同,警:你有咁嘅疑問係正確嘅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的字體比較整齊,但羈留人士通知書上的字跡較草外,部份中文字會使用簡筆。辯方就兩份通知書上的用詞不同而盤問。

在記錄被捕人士使用的語言方面,證人指自己一定寫「本地話」形容該人講廣東話,但在凌晨時分的通知書則寫成「中文/本地話」。姓名方面,證人多數一定寫被捕人士的中文名,但不一定寫英文,而辯方指凌晨時份的通知書只有中文名,第二份才有英文名。證人沒法解釋在七小時後的寫法不同。

林官稍後又從正本上發現兩寫書寫身分證的方式有所不同,著證人默寫一次「HKID/香港身分證」。隨後由辯方盤問其書寫習慣,證人指自己多數書寫「HKID及其號碼」,有時會「香港身份證:號碼」,甚少只寫號碼,以防他人誤以為是其他證件。辯方提出「所以,如果無寫HKID或香港身份證,就咁得個身份證號碼就唔係你寫?」證人僅回應:「你有咁嘅疑問好正常」,但又稱自己沒有統一書寫方式。


📌繼續比對字跡,發現多處出入
辯方指出證人純粹一個大話冚一個大話,其實第一份羈留人士通知書不是由他撰寫。辯方質疑兩份通知書上的英文名串法不同,其中一份通知書上將首被告姓氏Cheng删去改為Cheung,庭上寫成Chan。辯方逐一指出筆跡的差異,例如證人寫的所有「8」字,都是兩個圓圈組成;第二份通知書上首被告名字出現7次,字體寫得方正;本地話的「地」字,土字不是一筆寫成;書寫自己警員編號「4」字的直角位亦不明顯。以上與證人剛才在庭上默寫的筆跡有異 (在辯方盤問時,林官一直用放大鏡睇筆跡)


📌總結案情
辯方總結案情,指首被告從來沒有「在警誡下」對縱火案作出回應,亦無對伸縮棍作出任何招認,警長52867在警署威嚇、誘使首被告,被告在錄影會面前最多僅休息5至6小時,其實當時首被告好攰,精神狀態不理想。證人回應指出被告無講自己攰,據他觀察認為首被告適宜進行錄影會面。

今日其餘案情按以下連結:
https://telegra.ph/DCCC291-2021-DAY4-02-14-02-14

*偵緝警員15543林卓君作完供,現傳召警員16666作供,林官不滿證人死氣沉沉,「大家説話提起精神,講嘢大聲啲快少少好唔好啊!」

🟢 休庭,14:30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07開庭

A8開庭前尚未收到上周五檢測的結果,今天不到法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豁免警署報到。

繼續傳召PW38 警署警長53481 莊國超
長沙灣警署值日官

傳召PW39 偵緝警長25826 林俊傑(音)
拍攝A3-5、A7-9全身相及證物相

傳召PW40 督察 梁倩儀(音)
沿彌敦道推進(B2小隊指揮官)

PW38盤問及覆問、PW39與PW40作供內容詳見:
https://telegra.ph/PW38-Cross-exam-PW39-PW40-02-14

1336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新案件

潘 (27)

控罪:縱火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指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調查,或者會增加控罪。

案情:
被告在上述日子約16:45時,在上述足球場出口,推住一輛垃圾車,裏面着咗火,推向15/16號檢疫站,有職員大叫停手,但被告不單止無停手仲,向垃圾車噴止汗劑,令火勢加大,推向帳篷,帳篷內有職員和市民,現場亦有多個50名市民,現場職員上前制止,被告推翻垃圾車,垃圾散落在地,後來被多名職員制服,有人報警,警員到場,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鎅刀、兩個打火機,在警誡之下,被告指對情況不滿,而做出此行為。

辯方申請保釋,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並向法庭講述理由。

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擔保,將案件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需要還押。保留八日保釋覆核,在2月22日09:30同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何,李,吳,張,楊,張(24-36)🛑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何,周(23-25)🛑二人已還押8日 #提訊日 (#20200307爆炸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
今日正庭只供親屬及律師,旁聽請到對面第八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串謀爆炸 #企圖製造炸藥
#20200307爆炸
#提訊日

Case1:
D1 何 (36) 🛑已還押逾23個月
D2 李 (25) 🛑已還押逾23個月
D3 吳 (27) 🛑已還押逾23個月
D4 張 (29) 🛑已還押逾23個月
D5 楊 (28) 24/4/2020保釋獲批
D6 張 (24) 24/6/2020保釋獲批

控罪:
(1)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53條及第159A條) [D1-D6]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3, D6]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 第62(a)條) [D2]

Case2:
D1 何(23)🛑已還押8天
D2 周(25)🛑已還押8天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D1)

2019年11月2日至 2020年3月
8日期間,在香港連同何、李、吳、張、楊及張,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炸藥罪(D2)

控罪指他於2020年 3月7日在九龍灣牛頭角道利基大廈A座17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正在還押的Case1 D1-4 及 Case2 D2 檢測問題未有到庭。
兩案將會合併,但需等所有被告出庭時才可進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1430 再訊。
首案D5D6以原條件保釋,其餘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需繼續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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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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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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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偵緝警長52861 作供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帶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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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警長作供完後,證人列表上只剩下鄭梓健一人。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5日 星期二】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4
2022.02.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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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區 域 法 院7樓21庭
👨🏻‍⚖️游德康法官
🕝14:30(不設旁聽)
👥區,陳,陳,陳,陳,鄭,鍾,何,何(18-28) #審訊前覆核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張,關(16-18)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刑事毀壞 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湯,梁,鄧,簡,潘,陳,羅,鄧(24-44)🛑湯,梁,鄧,簡,羅已還押逾1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5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5:30
👤*(14) #提訊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6/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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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關,*,*(15-17) #答辯 (#20200701北角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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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朱(28) #審訊 [1/2] (#2014雨革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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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陳(36) #提堂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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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周(57)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3項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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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20211008八鄉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管有違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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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若男(28) 2項煽惑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反黑販冰冰

(21:05更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11008八鄉

黃(36)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違禁武器

詳情:
(1)被控與2021年10月8日,在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而你沒有持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違禁武器,即一個指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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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被告還押期間需要檢疫,現正等候COVID test result未能出庭,控方申請押後至2022年2月22日或更早可能時間,辯方希望如果2月22日被告能出庭,時間可以是1430,如2月21日知道被告未能上庭,希望可以書面申請再押後,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月22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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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14雨革 #審訊 [1/2]

朱(28)

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被控於2014年10月15日與2014年11月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591,306.17元,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的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上述財產。

——————
❗️本案與雨革無關❗️

因早前未知案件詳情,控罪所述日期正值雨革和涉案銀碼較大,人物相關,致誤會與雨革有關,直至今天正審開庭講述內容才得悉無關

引起誤會,僅此致歉!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6/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10開庭

A3身體不適今天不到法庭,同意審訊在其缺席下進行。

讀出第三份承認事實P275

傳召PW41 女偵緝警員6613 陳亮婷
處理本案所有證物

證人詳細講述就本案證物接收、登記、交付程序
-PW41主問未完,明天繼續-

1327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答辯

D1 關(17)
D2 * (15)
D3 * (15)

📌控罪:
(1)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1及D2】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支伸縮棍;【D3】

(3)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1個錘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以損壞他人財產。【D3】

📌背景:
警員在2020年7月1日遊行期間監視3名學生,其後於北角一大廈梯間截停3人,在3人身上搜出卡式石油氣連火槍、伸縮棍及錘子。

—————————
📌答辯:
D1,D2 否認控罪(1)
D3 申請押後答辯,理由是早前去信律政司以其他方式處理,惟對方表示未有收到該信,因此申請押後以等待答覆再作答辯。

D1,D2 押後至4月11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審前覆核。
D3押後至3月21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以等待律政司回覆。
期間三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提堂

陳 (36)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干犯香港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和第22(1)條。

—————
❗️被告認罪❗️

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由10月31日至11月12日,在10月29日21:39,許智峯在Facebook 出貼文「如水計劃」,邀請其他人轉載,10月30日14:51時ICAC在其網站指出,煽惑他人投白票干犯香港法例第554章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並由新聞稿轉載,10月31日15:09時,被告在其Facebook專頁轉發許智峯貼文,11月9日被告被ICAC拘捕,檢視其手提電話,該貼文仍然存在,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承認:(a) 被告是該電話唯一使用者,(b) 被告是該Facebook 專頁唯一使用者,(c) 承認轉載該貼文,(d) …..

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辯方律師表示下次判刑時作求請,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15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會為被告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法庭知悉沒有案例,重申不排除其他判刑。被告可以以現有條例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湯(34) / D2:梁(27)
D3:鄧(25) / D4:簡(26)
D5:潘(28) / D6:陳(35)
D7:羅(44) / D8:鄧(24)

D1-D4,D7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D1-8串謀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7)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8)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9)D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10)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詳情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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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2,D3,D4 因疫情未能到庭,申請押後至 2022年3月3日,到時會有擔保申請。

D5,D6,D8 申請押後等候法援,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D7 申請押後等候法援,有擔保申請,控方反對。

辯方提出理由後獲法庭接納

保釋獲批

保釋條件如下:
$10000擔保金
不得離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在報稱地址居住
任何地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
每週報到2次

D5~D8 押後至2022年4月19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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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傳召證人前,林官質問為何家在港島、辦公室在何文田的證人會遲了約20分鐘才能到達。林官指審訊時間寶貴,「點解兩個幾鐘先拎到嘢?要咁多人等佢?」又問及證人「有冇盡快嚟?」控方支吾以對。


專家證人 政府化驗師 黃麗敏女士 作供

2020年12月11日的化驗報告中,在一隻手套中找到人類DNA,由於警方要做指摸測試,為免沾污樣本,故他們除了各手指第一節的360角沒有抹上化驗物料外,全隻手套內、外層都抹上拭子棒物料,但不能驗出內層DNA的準確位置。


📌 兩個人有同一DNA結果,近乎無可能
專家解釋報告的內容,指從上段化驗到手套DNA中,所驗到的男子DNA有機會來自「樣本932519」,要找到同該樣本無親屬關係又一樣的本地華人DNA,其概率億萬分之一(1/(4.14 x 10)²⁵)。次被告辯方盤問下,化驗採樣只有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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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項上,控辯兩方同意下,涉案伸縮棍未展開是25cm,展開了為65cm。紅色膠蓋能夠套在沒有爆開的石油氣罐上。

林官裁定特別事項表面證供成立,而首被告及母親會就特別事項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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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作供:

📌 控方所指被告的招認,不過回應母親
2020年8月4日凌晨一時左右,他在睡房準備就寢,但傳來門鐘聲,爸爸應門後聽到警方因調查一宗縱火案說「找首被告」,故他自發步出廳,見到警察已在廳內。警長著他取出身分證,首被告照做。52861著他坐在梳發上,首被告見到16666走到房中,另一警員則向他查問背景資料。

及後16666到房中搜索,在旁的母親問首被告「(單案)係咪你做?」,首被告才道出「唔關我事,我嗰陣瞓緊覺」,此時不知有否警員說話。16666找到兩枝伸縮棍後向警長匯報,但無警員回應。16666再步入房間搜索,母親大約問了首被告為何有此物品,首被告回應指「朋友買完擺喺度,唔係我嘅。」之後父母再沒有說話,也沒有警員向被告問話。

當搜完後,警長指要帶首被告回到警署協助調查,彼時沒有任何警員向他們解釋調查原因。4名警員連同首被告一家3人分兩批下樓乘搭警方的私家車離開。


📌 警長多次威逼利誘,首被告屢感驚恐
15543 帶首被告到會面室,他坐在首被告對面書寫。警長52681拿取一張椅子,重力地放到首被告左邊,令他驚嚇。警長又用手搭在他肩上問:「係咪你做?」,他否認,警長著他:「唔好扮嘢。」後離開會面室,故意大聲對其他同僚說:「拉埋佢老豆老母。」從此令首被告驚恐。

警長隨後回到口供室內,問及「係咪你爆玻璃,你想點撚樣!」又重力地拍枱,「一係告你刑毀,唔認就告縱火、暴動。」 首被告否認時遭警長威嚇利誘:「畀個機會你,肯認就畀你保釋。」他有猶豫及想要喝水,警長給水杯時利誘首被告:「有答案未,唔好諗,機會喺度。」所以首被告才回應「咁我認(刑毀)啦。」,他指因為自己怕警長會襲擊他,及連累家人,亦因為自己想快點得到保釋回家,所以才作出不自願招認。


📌 警: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
警長離開會面室後,警員15543著首被告在記事冊上簽署。16666拿了羈留人士通知書讓他簽署,無人為首被告讀出及解釋內容,首被告望了文件幾眼就被15543叫他簽署,首被告指不清楚相關內容,亦沒有要求細看,因為警長較早前利誘他「跟住我做就畀你保釋。」故首被告沒有多疑。

同日早上9時要進行錄影會面,由警長及兩位警員到羈提取他,前行期間,警長叫他承認「伸縮棍拎嚟扑學校玻璃」,以及「衫褲棄在後山」,又教首被告不用回應防毒面具的事宜,以及在截圖上認自己及另一人。

由於首被告想盡快保釋,故聽警長所言,加上前一晚在羈留室無法入眠,精神狀態不佳,使他行路暈及難以記得別人的說話。若沒有警長指示,首被告則不會作出以上招認。而父母親的缺席,亦令首被告感到傍惶。


📌 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調查
控方盤問下,首被告同意警方入屋時態度良好,有向家人解釋情況,首被告沒有聽到警方會進行搜查。首被告沒有了解為何要回警署,但基於配合調查的原因而回到警署。首被告不知可以拒絕協助,故沒有提出延遲要求或拒絕。


📌 控方質疑其他警員沒有威逼被告,為何他願意簽署記事冊
控方指出警長52861沒有要求首被告在15543記事冊上簽署,為何要簽?質疑首被告自願簽署。 首被告解釋因為52861作出各種恐嚇時,警員15543亦在埸,加上他們都是警員。因此,即使52861沒有要求遵從15543的指示,被告亦照做,估計記事冊都是與認罪有關,所以無閱讀記事册內容就簽署。

在錄影會面上,首被告所做的招認,包括「犯刑毀原因是要求學校停運至停課,同社會話題有關」乃警長在帶領他到會錄影會面至開機前一刻。

控方指警長沒有教導首被告作證供;首被告是自願作錄影會面等;首被告是明白通知書的內容;但遭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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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被告母親作供
母親指在家中時,記事冊警員問首被告知不知某日子的縱火案,首被告指有在FB上看到。

警長話要入去搜,出來時指有兩枝棍,又問首被告「呢兩枝棍邊個㗎」,首被告回應指稱是朋友的,及後警長要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彼時父親有問「係咪同仔一齊返去」但警長以「年滿16歲而拒絕」,由於被拒絕所以沒有再提出。回到警署後由於分開了無見過,相隔三天上庭後才到壁屋探訪。

控方盤問下,母親回應首被告「在家瞓覺」的回應是回應警方提問。「朋友所給」的也是對警方所講。母親理解「全部人回到警署落口供」是三人各需落一份口供。

林官着控辯雙方就特別事項再作陳詞,案件押後至5月10號上午09:30同庭再續。期間被告維持保釋,但不需要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6日 星期三】
其他和你寫團 2021.09.20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保釋及出車位置
疫症期間安排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2.04
2022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2.15
2022.02.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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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0:30
👤蔡(38) #不服定罪上訴 (#1005藍田 非法集結 蒙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30
👤趙(22) #不服定罪上訴 (#1111灣仔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惟其後撤銷擔保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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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郭(18) #審訊 [1/3] (#1118旺角 暴動 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羅,李,何,楊,方,宋,雷,黃,陳(19-26)🛑方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27/30] (#1001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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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吳,胡,梁(17-22) #裁決 (#0908銅鑼灣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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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何,符,郭,張,李(21-28)🛑符因另案服刑中 #審前覆核 (#0825荃灣 非法集結 襲警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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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高等法庭第四庭 💩張震遠/前行政會議成員(63) 串謀詐騙 #梁粉騙證監會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裁判官 #審前覆核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原案D3(21)D5(25)的判刑詳情:

D3牛(21):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377

D5楊(25):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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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5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

準備審訊:

審訊會傳召11名控方證人,播放約60分鐘現場片段;而辯方可能會有證人作供,他們不會爭議呈堂片段、現場地圖和雷射筆報告,但有被告爭議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非法集結的時長和範圍,某些控罪物品的證物鏈完整性,及拘捕流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09:30起至6月13日進行為期7天的審訊,預計控方案情需要4天,而辯方案情需要2天至3天。除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外,其餘4位被告在侯審期間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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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駐:

本案被告需要事發影片,是有關他/他們於案發日18:30至18:45時,在荃灣楊屋道被捕前後的影片,還望各位協助🙏🏻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318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27/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04開庭

辯方律師首先投訴,作供中的證人女偵緝警員6613陳亮婷今天開庭前在庭外翻閱與案有關文件;主控確認當時也有控方代表律師在場目擊事發過程,溝通後控方團隊的警員「提示」證人不應睇文件,並且即場沒收。

傳召PW41 女偵緝警員6613 陳亮婷
處理本案所有證物

(證人承認有在庭外睇文件,張官再次提醒證人未作供完畢不可與他人討論案件或睇與案相關資料。)

證人繼續詳細講述就本案證物接收、登記、交付程序

【主問完成】 https://telegra.ph/6613-in-chief-02-15

-PW41盤問未完,明天繼續-

1337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等法院第三十四庭
#黃崇厚法官
#1005藍田 #不服定罪上訴

蔡(38)

原本控罪為非法集結和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上訴人已服刑完畢。本案沒有招認供詞,控方主要依賴PW的觀察,陳述及身份辨認。

法庭歸納上訴一方的爭議點:
1. 警員是否有追錯人
2. 警員在追捕目標人物期間會否有另一女子Y(即上訴人)出現,當中涉及PW証供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上訴一方補充同時認為原審法官不接納上訴人在庭上的證供的裁斷,在法理基礎上並不恰當。

法庭需要時間作出裁決,屆時會通知上訴及答辯雙方聽取判詞。沒有訂下次日子,法庭會完成裁決書後通知雙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08銅鑼灣 #裁決

D1: 吳(18)
D2: 胡(22)
D3: 梁(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附近的公眾地方沒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1]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2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D2]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罐噴漆。[D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攜有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3]

控方代表:#熊健民大律師
D1代表:#阮偉明大律師
D2代表:#李煒鍵大律師
D3代表:未知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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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速報:
D1 吳 控罪 (1)罪名成立‼️
D2胡 控罪 (2)(3)罪名成立‼️
D3梁 控罪 (4)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辯方主要爭議證物及個別控方證人可信性。法庭認為七名警員證人可信可靠,盤問下沒有動搖,裁判官並逐一駁回辯方指出疑點如:
1)RN編號不符
接受警員解釋大型拘捕初時初用master no. 其後分派小隊再給案件開編號
2)遺失檢取物品
髪夾及鹽水包細小,接納可能退回沒有紀錄低,當日大型拘捕多證物處理,遺失亦不出奇,而且不是重點證物不影響本案控罪
3)沒有保存手寫證物紀錄之紙
DPC8259 接收有用白紙寫下,事後丟掉相信是個人習慣,不影響可信性

-簡而言之法庭認為證物鏈連貫,完整,沒有受不法干擾

而且裁判官以3人身上其他物品(口罩,護目鏡,過濾器,縮骨遮,頭盔等)吻合示威作破壞人士作作不可抗拒推論3人管有雷射筆,及噴漆(D2)是有意圖傷人或作損毀他人財物。

案件押後至2022年3月3日 1430在同一法庭作判刑及求情,法庭為三人索取背景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另為D1取更生中心報告🔴期間各人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本案在一年前作審前覆核到今日裁決歷時差唔多一年,審訊時發現證物警員處理混亂,甚至有檢取證物如D2身上搜到之髮夾及鹽水不見了,裁判官也發現同意檢控書上檔案編號同證物黃色label不符需作特別事項或重召證人,之後又要等待上訴庭同類案件上訴結果一再拖拉,對3位被告日常生活造成莫大影響。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02灣仔 #提堂

林 (27)

控罪:
(1) 暴動 [A1-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案件二的A3,今日因違反保釋條件(不得離港)再次被捕,下午被帶上法庭。
法庭現撤銷其擔保,即時還押🛑

下次上庭日子為2022年2月28日 0930 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正審則安排於2022年3月21日至4月15日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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