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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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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1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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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6
2022.03.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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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蔡(36)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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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林(28)🛑已還押9日 #提堂 (#20220228鑽石山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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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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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進度報告

周(18)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2020年5月10日,在無合理解釋辯解下在旺角山東街59號公眾地方遺下三袋垃圾造成阻礙

背景:
被告開審前認罪,背景報告內容正面,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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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 開庭
10:27 傳召被告未獲回應,控方申請拘捕令,之後會獲准以一千元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杜浩成裁判官
#其他案件 #20210507將軍澳
#判刑

#葉子祈/前西貢區議員(27)
🛑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①: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1年5月7日,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

控罪②:公眾滋擾罪

被控於同日在將軍澳隧道796C巴士上沒有履行佩戴口罩的責任,對公眾造成滋擾

控罪③:故意阻撓巴士司機

在巴士轉乘站提供虛假資料,即表明有合理理由不佩戴口罩,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的目的,以企圖誤導警員;及故意妨礙、阻撓或分散司機的注意力。

控罪④:在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第3(1)(b)條指明的期間內,在登上或身處公共交通工具時,或在進入或身處港鐵已付車費區域時沒有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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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知甚麼原因今天未能出席應訊,由於今天已是第三次(3月3日及3月10日)出現此情況,裁判官要求控方致電懲教署查問有關情況

裁判官指被告罪行嚴重,涉及顯著公眾利益;但如今已多次不必要地押後案件,欠缺背景報告使裁判官難以量刑。裁判官有指是次情況下署長行使酌情權保護法庭人員及公眾的健康是可以理解;而要可能抱病的被告上庭,對被告是折磨之餘,法庭亦未能處理緊急醫療需要。相較下懲教有醫生好安全。

裁判官最終表示考慮這些因素後批准再進一步押後,但要求控方向懲教確認被告適合上庭的確實日期及其他詳情,稱應該不困難。

控方稱理解懲教未能交代確實日期,裁判官明言不理想,稱要確實日子同詳情先可以讓法庭決定到合適的押後期間。裁判官請控方請懲教至少交代一個預計日子。

10:06休庭

10:41 開庭

控方已聯絡懲教署,因被告身體狀況今天未能出庭,但拒絕透露預計適合上庭日期。

裁判官要求控方每日聯絡懲教要求交代被告情況。裁判官又指,如得知被告身體狀況適合出庭,控方應向法庭申請命令盡快上庭。


現階段預計押後8天至3月25日早上9:30同庭進行判刑,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28鑽石山 #提堂

林(28) 🛑已還押9日

控罪: 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違反香港法例第599A章 《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 ── 第32(1)(a)及32(3)條。

被控於2022年2月28日,在黃大仙荷里活廣場3樓320D號舖「元氣壽司」,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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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4月20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原定在今日(17) 09:30 進行8天保釋覆核,但被告未有出庭,抱歉聽唔到押後日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308大埔

👤蔡(36)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上訴人與連桷璋、姚鈞豪、蘇(22)、文念志同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新界近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席前(下稱原審裁判官)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在2021年8月31日裁定上訴人罪成,並即日判處3個月監禁,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2022年2月14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已完成 #不服定罪上訴 陳辭。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6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699

不服定罪上訴陳辭: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594

———————————————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雖然有自招嫌疑,但經過法官審視所有證據後,認為控方未能從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被告犯罪。

法庭接納被告的上訴申請,被告定罪獲撤銷,即時釋放。💛💛

辯方向法庭表示希望申請訟費,法官要求辯方於3月24日前向法庭以書面形式存檔陳辭。

書面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21_20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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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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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17
2022.03.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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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6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30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判刑 (#20201123屯門 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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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15:00 高等法院第三十二庭 💩何君堯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宣布決定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指罵「 #何君堯黑社會 」對他構成毁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八庭 🐶李潤福,葉國良 串謀公職人員失當 #賣黑幫謀殺案料獲酬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1123屯門 #判刑

盧俊宇/前屯門區議員(39)

控罪:有意圖而提供虛假資料,企圖誤導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11月23日,在新界屯門翠湖路2號美樂花園商場地下39號議員辨事處外提供虛假資料,意圖及故意而誤導香港警務處警長文嘉明,即曾經於2020年11月21日晚於元朗警署外被警察截停及搜查。

辯方法律代表: #陳偉彥大律師

——————
~辯方呈上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書面陳詞及求情信。

~社會服務令報告提及被告有良好品格,孝順父母,對家庭盡責。中學老師對他有正面評價 。在教會,被告有做兒童及老人的支援服務 ; 亦有服務社區。

~被告感到愧疚、知錯,承認犯案時缺乏深思熟慮,已經得到深刻教訓及反省。

~基於被告有家人支持,有悔意,冇犯罪記錄,品格良好,因此報告建議判他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另外有四封求情信,三封來自街坊,一封來自教會機構。街坊的求情信提及被告在疫情肆虐期間,有協助街坊抗疫。教會的求情信則指出被告辭任區議員後,沒有放棄服務社區,仍有教街坊健康方面知識。

~辯方稱被告今次行為屬個別事件,與他的性格不符,希望裁判官判他社會服務令。就算判即時監禁,亦希望考慮判處緩刑。

~裁判官深切考慮,案情嚴重,法庭厭惡被告嘅偽善同唔誠實,本應判處即時監禁,被告本身背景良好,是否應該畀機會被告,最終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三十二庭
#歐陽桂如法官
#其他案件 #民事訴訟
#宣布決定

原告人:💩⚫️何君堯
被告:👥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背景:
何入稟控告3名時任立法會議員誹謗,指2019年8月12日警方在粉嶺警察機動部隊總部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3人到場並與何理論時指罵「 #何君堯黑社會 」對他構成誹謗,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 ===== ===== =====

郭已經離港,🔴林及毛47人案還押中,林另因ICAC案 服刑中。

法庭今日沒有進行聆訊,只在網站上載決定書,各人不用出席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19/HCA001997_2019.docx

📌速報:
法庭同意排期進行不多於10天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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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3月2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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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2022.03.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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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4樓34庭
👨🏻‍⚖️黃崇厚法官
🕝14:30
👤葉(21) #宣布判決 (#1005黃大仙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5日被判處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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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已還押22日 #提訊 (#1118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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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鍾(3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2項煽惑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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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鍾(32) 🔴已還押逾月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司法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司法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1月23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3)煽惑他人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違反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599A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1)(a)及32(3)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罰]

被控於2022年2月7日,在香港透過網站「連登討論區」非法煽惑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即2019冠狀病毒(COVID-19),藉該人身處任何街道、公眾地方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背景:
警方發現有人於今年初在網上討論區以「全港藍店一日遊」、「四圍去播毒」等字眼,鼓吹新冠肺炎確診者傳播病毒,涉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警方調查期間亦發現被捕人於2021年曾在網上鼓吹對法官使用暴力。

——————————————

被告上月檢驗武漢肺炎結果呈陽性及扣押所封關多番押後提堂,今日再一次因疫情鎖倉被告未能出庭再押後‼️

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需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黃崇厚法官 #宣布判決
👤葉(21) #1005黃大仙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上訴人與曾(21)同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在黃大仙龍翔道新光中心對出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梁嘉琪在2021年7月2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8月5日判處上訴人6個月監禁。上訴人後來不服定罪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049

原審裁判官的口頭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301
=============
判決書簡要:

背景:

上訴人在上訴時沒有律師代表,亦沒有呈交任何陳詞或文件,只簽署了列印了以下上訴理由的上訴通知書,即:

1:證據份量不足以構成定罪
2:若干證據不適當地獲接納或拒絕接納
3:無證據或無足夠證據作為定罪根據。

討論:

法庭指出原審裁判官在針對上訴人管有涉案雷射筆時的意圖方面的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當時有約1000人規模的示威活動在黃大仙龍翔道、睦鄰街、沙田坳道一帶的主要幹道和行人路發生,示威活動維持了幾個小時,有人用雜物堵路、掟磚、汽油彈、多次發射雷射光,對警方進行攻擊。而當上訴人出現現場時,警員仍有需要設立防線的工作,仍未完成有關的行動。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在錄取會面記錄時時指他於2019年10月4日21:00許開始與曾(21)在慈雲山出發,其後行經新蒲崗、土瓜灣、和黃埔後打算返回家時被警員截停,那時已是凌晨時分。

原審裁判官認為示威活動約於晚上8時發生,約有1000人,規模不小,在示威活動如上所述般嚴峻的背景情況之下,顧及上訴人被拘捕時距離示威活動的位置不遠和他出發的時間,上訴人必然知道黃大仙有示威活動發生,而雷射筆不會是一般人和女朋友外出的時候需要隨便帶著的。

原審裁判官指上訴人承認他當時右前褲袋內黑色的口罩屬於他,當時還未有疫情發生而需要佩戴口罩;上訴人亦沒有爭議他當時身上的物品和行裝;上訴人亦沒有爭議PW4的專家意見。

基於上述,原審裁判官認為本案唯一合理的推斷就是上訴人與當時示威活動有關連;上訴人管有雷射筆的意圖是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出傷害他人的用途。

法庭指本案沒有可證明所須意圖的直接證供,故須考慮整體證據以決定上訴人管有該鐳射筆的不法意圖是否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而在考慮是否可作出所須推論時,法庭有權顧物品本身的性質和狀況;以及被控人管有相關物品的周遭環境,包括時間、地點,在那時間地點就那物品的可能的正當合理的使用、那物品是否被收藏起來、被控人當時的行為表現、被發現或質問時的反應等。

法庭在審視原審裁判官在本案的分析和結論後,認為她沒有犯上任何法律上的錯誤,亦是合理有據,和有充份證據支持。

結論:

法庭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申請,維持定罪裁決。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3061&currpage=T
=============
註:本案是以書面方式處理上訴。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提堂
#1118佐敦

D3: 黃(16) 🔴已還押22日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D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D3及D10 於2月28日開審首日承認暴動罪被裁定罪名成立需要還押,練官為二人索取背景報告,押後至4月12日作求情。D3因年輕須另索取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及須在3星期後3月21日提訊確認報告。

辯方D3律師今日指因疫情影響,索取之報告要在3月28日才得到。練官同意唯有押後確認報告並重申其一般做法是等待審訊完結全部人一併判刑。

案件押後至3月28日 1000於區域法院同一法庭再訊,🔴期間需要繼續還押。

📍 直播員按:開庭前母親知悉報告要等到3月28日,又要押後,抱怨兒已認罪還押多時,還押日子如判院舍不可扣除,還押至今也不能探訪一度激動流淚😢曾走到欄外,手足見到也忍不住低頭抽泣,律師需帶父母離庭冷靜一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2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覧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1
2022.03.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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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張(25) #續審 [7/4] (#網上言行 3項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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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鄭(19)🔥#判刑 #提堂 (#1110屯門 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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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10屯門 #提堂

鄭(19)

控罪(2):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0日,在屯門屯門鄉事會路與河傍街交界,身為須隨身攜帶身份證明文件的人,而未能在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黃立然要求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3):參與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方於本年2月14日已收到並看過辯方的專家報告,不會傳召控方專家證人,但保留對辯方專家證人的盤問權利,如有需要傳召,最遲會於5月25日前通知法庭及辯方。辯方希望將審期定於8星期後的星期四、五,因為辯方專家證人是公立醫院醫生,已有一些診症預約,星期一至三都需要診症。

控方有3名證人,庭上提交新的證人列表,3名證人為列表上的1-3,全都是警員,沒有警誡供詞或招認,預計審期需時兩天。辯方呈上一份本年1月19日撰寫的醫療報告。辯方會爭議證人現場觀察。

法庭為案件預留3天審期,將於6月15-17日進行中文審訊,因控方7月初至8月中有其他案件要處理,預計本案要到8月中裁決。如有新的同意事實,需於6月1日前存檔於法庭。 今天沒有處理控罪(2)的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15至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期間被告繼續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7/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
上回提要:
傳召到第四位證人時,辯方反對其證人的專家身份,所以今庭處理。

一、控方陳詞:
控方提供兩份典籍以討論專家證人的資格,四個基本原則主要提及證供相關性、專業性、證人專業資格及是否需由法官得到協助。又提出六大範疇考慮其證供可信性,如學歷、第一手資料等。

二、辯方陳詞
吳大律師反對該控方證人證供呈堂,主要因為她沒有互聯網術語的資格、訓練及經驗,所以不應是一位「專家證人」,若是普通警員證人身份,其說法或加入個人偏見以配合檢控。在撇除其專家身分下,證人只有一些對句子前文後理的理解,這些都是普通法庭可以作出判斷,不需證人。


📌 傳召第四位證人 網絡安全及罪案調查科 總督察 陳慧思
陳證人讀出自己的證人供詞以解釋自己的相關資歷。她提及自己由2006年起加入警隊的升職史,以及簡介當中三個受訓課程的內容:(1)網上情報搜集課程、(2)互聯網及網絡調查課程網絡、(3)網絡數據分析。

另外,在2019年社運期間,她及隊員有進行網上巡邏,調查及發現「連登」、「高登」、「Telegram」等平台常被用人發佈煽動訊息。期間她們發現約1萬3千條煽動訊息,隊員會整理及製作列表以讓陳證人分析。陳證人有分析當中不同術語,亦有為其他人撰寫術語的證人口供,僅未曾被傳召作專家證人。

在吳律師盤問下,陳證人的大學及碩士學位分別是應用生物學及公益管理,她未有接受任何Linguistic的學術訓練。 吳律師指出她及隊員在網上作出初步資料篩選時僅憑常識,而所謂受過的訓練則同「術語分析」無關,而證人回應指坊間沒有機構提供專業的網上術語訓練,所以她及隊員沒有接受訓練。

11:45 突然小休,12:10 再續。

12:30 繼續辯方盤問。12:54 休庭,14:30 再訊。

~歡迎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
‼️#緊急聲援 通知‼️

🔴 今 日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14:30
👤黃,張(59-62)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無牌管有槍械)

[今日聲援表]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網上言行 #審訊 [7/4]

張 (25)

控罪:
(1)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8月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港鐵有限公司的財產,即閉路電視

(2)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4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美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財產,即其麵包店、商店、餐廳或業務

(3) 煽惑他人刑事毀壞
被告在 2019 年11月19日,非法煽惑其他人毀壞或損壞屬於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的財產,即發射站

控方代表: #鄭明斌大律師
辯方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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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開庭

~內容後補~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沒有辯方證人及選擇不自辯;雙方沒有中段陳詞。
辯方需於8/4或之前呈上書面陳詞給予法庭存檔及控方。

4:10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2號9:30時,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D1:黃(59)
D2:張(61)

(1)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被控於於2020年3月29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 發布陳述及海報和營辦武術班,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大圍金獅花園內,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把劍、三把開山刀及一把斧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D1無牌管有槍械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大圍金獅花園某單位内,管有槍械,即兩支弩,而你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4)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香港新界馬鞍山新港城某單位内,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三把開山刀及一把斧頭,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5)D2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2年3月20日,在馬鞍山新港城某單位内,管有槍械,即五支弩,而你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2人庭上有律師代表。控方反對2人保釋,辯方陳詞並提出一系列保釋條件。羅主任裁判官經考慮後,拒絕2人保釋申請,案件押後至5月19日再提堂。

D2放棄8天保釋覆核,還押至5月19日再訊。D1則保留8天保釋覆核申請,將於3月29日再次提堂申請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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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2
2022.03.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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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30
👤李(18)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襲警;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18日被判入更生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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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20200202美孚

👤李(18)
(🛑曾還柙14日)

控罪:
(1)在公眾地方或交通造成阻礙
被控於2020年2月2日在美孚巴士總站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聚集,對公眾場合或交通造成阻礙。

(3)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司15399。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在 #梁嘉琪裁判官 席前受審,經審訊後於2021年5月4日被裁定罪成並還押監房看管,其後於5月18日被判處更生中心。上訴人當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444

判刑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5724

———————————————

庭上沒有讀出判詞,法庭駁回上訴人的刑期及定罪上訴申請,需即時服刑🛑

司法機構已上載判詞,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39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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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1.03.23
2022.03.23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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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周(18) #進度報告 (#20200510旺角 在公眾對方造成阻礙;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3月19日被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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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阮民安(41)🛑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作出具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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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姜/網媒記者(30)🛑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20220117屯門 襲警)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謝(28) #續審 [6/2] (#0915屯門 普通襲擊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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