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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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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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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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2/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D2兩張警方要求戴上口罩面罩拍攝照片呈堂性】

D2代表及控方昨天就特別事項陳詞已存檔法庭,法官已經看過,今日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代表:
-澄清陳詞有提及處理D2程序時有發出Pol.153不正確,同意PW8沒有發出及沒有警誡下便替D2影相。確認程序為:見DO-做文件-等影相-APS包括打指紋
-重組案情原則不爭議,控方認為不關於招認
-縱使法庭認為證據層面不完善,在沒有損害公平性下仍可以引入2張相片證據
-法庭可以考慮控方除2相片仍有PW7及PW8口供作佐證
-拍照有如盤點程序,沒有特定Pol.153供拍照用

🔸辯方D2代表:
-不爭議拘捕時D2背囊有眼罩、口罩及保鮮紙,但沒有戴上,沒有指控三物件插贓嫁禍
-被告指示是時間久遠認不出3證物,所以65C不同意3件物品
-即使公平性受損程度少法庭亦應考慮拒絕照片呈堂
-控方其一案例關於相片呈堂涉身份辨認,同本案不同
-如控方所言拍攝屬案情重組需符合:1.被告自願,2.有被適當警告及3.有盡快向被告出示證據
-PW29作供指拍照同APS有分別,亦認為是搜證工作,同控方陳詞立場不同

📌案件管理
法官指明早十點先就特別事項裁決,之後到一般事項裁決,如表面證供成立會休庭讓代表律師向各被告索取作供指示,十一點再開庭聽取結果以便審視餘下日子能否完成審訊。今日D2代表明確表示被告會作供。

1102完庭,明天上午1000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集英揚武堂 #提堂

D1:黃(59)
D2:張(61)
🛑已還押逾2個月

(1)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2)D1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槍械
(4)D2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
(5)D2無牌管有槍械

控罪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860

——————
11:11 開庭

D1今天未能到庭,因為中咗肺炎。

控方申請押後8個星期,因為證物檢驗尚未完成,需要多6個星期,2星期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押後。

D2有保䆁申請,希望法庭用 CPO 9G嘅門檻考慮保釋,不應用國安法門檻。

裁判官考慮咗5分鐘,決定採用國安法門檻,拒絕D2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2日09:30再訊。

——————
(補充資料)CPO 9G即: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G條「在特別情況下可拒絕被控人保釋」,條文列出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有理由相信被告會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或法庭考慮到案件罪行性質嚴重,一旦定罪相當可能的懲罰;亦要考慮被告年齡、背景、案底或保釋歷史等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2/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

【上午審訊】

傳召控告證人 黃/王姓 前警員
負責D8的證物人員,搜身及填寫拘留人士財物收據

傳召控告證人 警長 李永然 (音)
當日0700-1300觀塘警署臨時羈留室值日官

兩名證人盤問完畢

📌修改有關D1承認事實

📌案件管理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作供。

被告意向:
D1 被告作供,最多三名辯方證人
D3 被告作供,一名辯方證人
D5 被告不作供,一名辯方證人
D6 被告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D8 被告作供,一名辯方證人

眾辯方律師估計四天內完成辯方證人案情,要求押後至下星期一以提供法律意見及處理文件。


案件押後至 2022年5月23日 0930時續審,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 123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5月19日 星期四】

💛下午聆訊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請按此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伍(26) #網上言論
🛑已還押逾20個月🛑

控罪1:串謀煽惑他人犯 #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4:串謀煽惑他人犯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2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財產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0:串謀煽惑他人犯 #公眾妨擾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藉非法阻礙香港道路、西九龍高速鐵路站及香港國際機場、干擾交通燈及阻礙港鐵運作而對公眾造成妨擾。

控罪20:串謀煽惑他人製造炸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非法煽惑他人製造 #爆炸品

控罪23:串謀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人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罪24:串謀煽惑他人犯 #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串謀非法煽惑他人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沙田中文大學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5:串謀煽惑他人施用 #毒藥 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18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煽惑他人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判刑理由:

前言:

被告被控25項控罪,當中有18項是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經審訊被 裁定全部罪成

量刑原則:

CAAR16/2020 案中,上訴庭針對「煽惑」罪作出了些解讀,在本案亦是適用:

33.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 (見R v Curr)。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 (見R v Higgins)。

34. 煽惑罪的要旨是:

1: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法庭在 CAAR16/2020 案中摘出一些在本案是適用的內容:

35:至於煽惑罪的懲罰,《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已訂明:“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36: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法庭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38:第一,根據一般的量刑原則,犯案的處境和罪行的嚴重性和犯案者的罪責有關.....在本案中,答辯人犯案時,香港正經歷連串、持續並嚴重的暴力衝擊和違法行為,當中更有不少是大規模、長時間,和影響廣泛地區或多個地點的暴動或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答辯人在這樣的社會氛圍和環境下煽惑他人干犯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明顯加劇破壞社會安寧和治安的風險。

39:.....答辯人以該警方設施為目標,不僅有意阻礙警方在該處的工作,更是正面挑戰警方執法,特別是警方因應當時香港所面對治安重大威脅的執法。

40:.....答辯人的用詞和指控,極容易引起帖文讀者極度不滿或甚至憎恨警方的情緒,會令讀者特別是某些本來已對警方懷疑或不滿的人更不信任警方,甚至仇視警方;這會打擊警方的公信力,繼而影響其執法。

41:.....眾所週知,在互聯網發放信息,可以很快並廣泛的傳播開去。答辯人選擇以這種方式煽惑他人,即使沒有標明時間,其用意明顯是想盡快煽惑多人到新屋嶺扣留中心作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其所為使其刑責更重
.....

本案判刑:

針對控罪1,被告在2019年10月4日至12月5日間發佈了157則帖文,煽惑他人針對「藍店」、公共設施及交通公具,即巴士和港鐵站等、及警車和警察宿舍作出破壞。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4,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2月4日發佈了多則帖文,林林總總,煽惑他人燃燒路障堵路、向警方投擲汽油彈、放火製造混亂來支援大學、向警署,警察宿舍和商舖縱火、和製造汽油彈及鋁熱劑彈等。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參考 CACC96/2020 案後,法庭採納6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10,被告在2019年11月3日至2020年6月8日發佈了多則帖文,借煽惑他人堵塞機場,主要幹道,參與「三罷」和使列車停駛以癱瘓交通和社會。例如「破曉行動」、「聖誕攬炒」、「封印高鐵」、「和你Lunch」、「反國安法大遊行」、「七一大遊行」等。考慮到上述因素和參考 CACC128/2019 案後,法庭採納1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0,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2月7日期間發佈了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物品等以破壞警車,但考慮到專家都懷疑透過這些帖文製造出的物品的威力,甚至不會爆炸。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3,被告在2019年11月13日至11月18日期間發佈了16則帖文,煽惑他人使用腐蝕性液體、可燃性化學品、和制造武器傷害警員。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4年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4,被告在2019年11月12日間發佈了多於90則帖文,煽惑他人用行動支援中大,發動「圍魏救趙」和「破曉行動」。法庭認為從帖文可見這是有計劃,號召他人帶同物資例如火水、石油、士巴拿和剪鉗等支援中大,加上參考 CACC184/2018DCCC362/2020 案後,採納5年監禁作量刑起點。

針對控罪25,被告在2019年11月17日和18日發佈了3則帖文,教導他人製造氯氣彈並警署、警察宿舍、地鐵等作屠殺。進一步考慮專家意見後(即嚴重的情況可引致他人休克死亡;輕則可致咳等)。考慮到上述因素,法庭採納2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考慮總量刑原則後,基於各控罪的發生時間大部分重疊,法庭採納6年6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被告沒有減刑因素(包括經審訊後被定罪;事實上辯方也沒有提出求情因素),這是他被判處的刑期。
=============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481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0809黃大仙

D2梁(21) 🛑已還押14天
D3洪(22)🛑已還押14天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 判處5個月監禁
=============
上次裁決: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209

D2
清楚明白同意報告內容,因為身體問題所以不建議勞教中心。

被告背景正面,雖然是不幸家庭的背景,但有優異成績,因為案件押後一年,但沒有浪費時間,有好好工作。
在感化報告有展示悔意。
在背景報告中,以前參與的社會運動是合法。

被告自己寫的信,承認對法例認知不足,沒判斷現場風險,承認自己不成熟,日後會守法謹慎,重犯機會低。
被告家人寫信指,被告是孝順的乖孩子,很靠被告照顧,因為家人身體有毛病。
被告老師寫信指,被告勤力、專心向學,更獲獎學金,他有讀寫障礙但仍有好成績。
另外,被告積極從事義工的工作。
以上可見被告有良好品格。

心理學家、精神科醫生、家庭顧問都同意被告有悔意,當時沒充分認知自己行為是違法。
被告在被捕後有情緒問題,雖然不嚴重,但相信因本案而承受很大打擊和教訓。
被告積極從事不同工作,包括與抗疫有關的工作,不忘對社會作出貢獻,亦有為有需要的基層人士義教英文。
被告願意在未來繼續參與社會服務。
三位專家認為這次是單一事件,認為被告值得有較寬鬆的處罰,有助更生和重返社會。

被告在九月升讀Year3,一直以來勤力,成績好,重視學業,希望可以於九月釋囚重返校園。

本次事件沒涉及人命傷亡,沒有大規模或嚴重的違法事件,例如燒車呔,在同類案件中,不是太嚴重,屬較輕微類別。
——————————-
D3
明白同意內容,勞教中心表示被告身體不合適。
報告內容正面,被告一直是品學兼優的人,順利升讀心儀大學,有悔意、有反省和承認責任。

「被告有沒有衝出馬路」有爭議,而留在現場沒有爭議。
被告承諾日後必定守法。

被告希望在本案後可以繼續讀書,公司亦有留位給被告,被告在案發後一直為社會貢獻,有幫忙抗疫工作。
在求情信中有解釋為何想入讀他的大學學科。

同事的求情信中,雖然被告工作未夠一年,但對被他評價正面,被告願意主動加班、努力學習,不只是「打工」,而是回饋社會。
同事指,被告主動要求7天都上班,不用放假。

被告對父母感到自責,其他親屬承諾會監管被告。

呈上鍾嘉X手足案例,指出本案案情較輕微,規模較少,大致上行車仍能運作,警員和參與人數較少。
鍾手足站在最前排,還作出挑釁行為,把兩個麻包袋扔在馬路中。
而本案被告只是燒煙,站在附近,甚至有踩熄火種,沒作出挑釁性行為,有在現場嘗試降低風險。

被告相隔兩年才被帶上法庭,對安排生活、學業有很大影響。

———————————————
判詞

D2家庭背景困難,與家人關係不是親密。被告是個懂事的人,成功升讀大學,有承認自己守法意識不足。
D2當時是街坊裝,沒戴口罩和示威用品,只是參與燒街衣的行為,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D3家人身體不良好,被告有悔意,當時有參與燒街衣活動。當時是社運高峰期,有過百人聚集叫囂、用鐳射筆,可以導致更嚴重事件發生。

———————————————
⚔️刑罰⚔️

🛑D2: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背景正面能扣減)

🛑D3: 十星期監禁
(三個月起點,求情減兩星期)


(大量親友支持,庭內已爆)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新案件 💥

👥4名男子 (21-40)
D1:葉(40) / D2:林(24)/ D3:蔡(22) / D4:黎(2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2020年7月1日下午,大批示威者於銅鑼灣高士威道近香港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破壞公眾設施及阻塞通道等行為。警方當日就事件拘捕68名示威者,涉嫌「非法集結」。被捕人其後拒保候查獲暫時䆁放。事隔差不多2年警方於2022年5月5日重新拘捕其中4名男子(21至40歲),他們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四人保釋之申請。

案件押後至7月11日 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法庭批准四人保釋條件如下:
-擔保金按原本銀碼$1000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開香港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
-每星期警署報到一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提堂

D1:彭/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1個月
D2: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律政司 #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D1 自辯,D2 #李大律師

————————
[15:05] 開庭

控方準備好答辯。

D1 已經準備好答辯;D2 未準備好,知道D1被還押,申請短暫押後到5月31日。

裁判官問D1是否今日答辯,還是等到31日,D1詢問有咩分別,裁判官作簡單解釋,D1表示押後答辯,今日無保釋申請。

D2律師有兩項申請:一、申請豁免今日到警署報到,控方不反對,裁判官表示仲有時間,點解六點前唔可以去報到;二、因保䆁條件之一係不能使用有社交媒體的電話,現在是使用只有按鍵的電話,因此未能使用安心出行;裁判官指條件是不得管有或使用含有社交媒體(e.g. WhatsApp) 的電話,安心出行不屬於社交媒體;律師表示法庭澄清之後就無其他申請。D2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1日15: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再訊。

========
直播員按:今日三庭旁聽席尚算坐滿咗九成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港區國安法 #中大遊行 #20201119中大
#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D1:唐 (19) 🛑因另案服刑中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黃大律師

控罪:串謀發表煽動文字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20年11月19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沙田市地段第437好大埔公路——馬料水段香港中文大學,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發表煽動文字,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
(c)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辯方申請案件押後七星期,待向控方索取進一步文件,並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沒有保釋申請。

押後至7月26日下午2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平安夜行動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9項煽動意圖

陳 (22) 🛑已還押逾5個月

法律代表:
控方:#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大律師

控罪:
(1) 煽惑參與非法集結
(2)-(7) 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因與控罪(8)-(10)控罪重疊,控方申請撤回
(8)-(10)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詳情可見:
https://telegra.ph/網上言論-平安夜行動--控罪詳情-05-05

—————————
辯方申請就控罪2、3、4是否屬於區域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議題作出挑戰,申請6月27日以英文開庭處理。辯方需於6月6日存檔書面陳詞,控方需於6月20日存檔回應書面陳詞。

此外,辯方指被告擬就控罪一認罪。希望就被告自閉症問題申請索取精神報告,以加快案件進度。唯法官指非於其法理權力內。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8/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採用65B條方式讀出三份警員證人口供有關,同日曾被拘捕的一男一女(另案1119尖沙嘴),經提堂後控方將兩名人士撤銷控罪,部份口供關於被捕人的衣著及身上物件

控方擧證完畢;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審訊 [22/30]

D1:李(23)/ D2:陳(24)/ D3:劉(23)
D4:鄭(30)/ D6:廖(21)/ D7:馬(24)
D8:謝(22)/ D9:容(23)🛑已還押15日
D10:勞(22)/ D11:梁(18)/ D12:張(28)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

1357完庭
(審訊詳情後補)

案件進度:
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 接下之審訊程序為被告作供及傳召辯方證人。各位法律代表需時索取指示。

D6法律代表明天會到沙田裁判法院,需向法庭請假;
D5、D7、D8 法律代表明早10:00 會出席西九3庭聆訊,由D12 法律代表代為處理案件。

是日審訊完結,明早9:00同庭續審。
所有被告保釋條件不變,D9繼續還柙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721元朗 #暴動

D1:林卓廷 🛑已還押逾14個月

法律代表:
辯方: #何博文律師

控罪: 暴動
D1-7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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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作保釋申請。

法庭批准其保釋,其中撤銷擔保人,由1萬現金加1萬人事擔保改為2萬現金。其餘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居於指定地址等條件將繼續。若被告在案件開審前無需再就其他案件被拘押,可以遵守以上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明年2023年2月27日下午2時30分作審前覆核。

散庭後,林卓廷高呼「大家身體健康!」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04
2022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5.19
2022.05.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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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0:30
👤梁(17)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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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黃(16) #求情 (#1118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鄭,李(17-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黎智英,黃(59-72)🛑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0/25] (#壹傳媒欺詐案 欺詐)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袁,黃,黎,吳,甄,姚,彭,張,韋,梅,林,鄭(17-31) #續審 [13/20] (#1001佐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30
👥詹,梁,梁,梁(20-44)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0
👥羅,吳,伍,龐,潘,P.D.B/尼泊爾手足,黃,王(19-34)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胡,翁,葉,翁,尹,温,温,黃,鄔,許,葉,張,周,鄧,姚(17-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5:00
👥蘇,溫,鍾,唐,黃,馮,張,張,蘇,黃,廖,黃(18-27)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17-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李,陳,劉,鄭,廖,馬,謝,容,勞,梁,張(18-30)🛑容已還押17日 #續審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7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張潔宜法官
🕤09:30
👤陳(16)🛑已還押18日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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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姜/網媒記者(30)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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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林(21)🛑服刑中 #覆核聆訊 (#20200413葵涌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5月5日被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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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麥 #續審 [3/2] (#20210220沙田 2項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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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15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馮奕鈞(28) 盜竊 #監守自盜
【05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23/30] 已有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已有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判刑 已有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提堂

🕙10:00
📍#區域法院第七庭 #求情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 [1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已有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不服定罪上訴 已有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已有

(1136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9/20]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暴動

A1:詹(23) / A2:梁(24)
A4:梁🙍‍♀️(44) / A5:梁(20)
🔴D3:馮(25) 於審訊首天認罪,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凌晨時分,於九龍尖沙咀加拿分道及厚福街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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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A1法律代表:#鄧子楷大律師
A4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上午審訊內容:

各被告明白自己的權利,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A4:用65C條讀出承認事實
華興小食 閉路電視 2019年11月19日02:00-05:00的影像
於2019年11月22日由警方檢取

10:15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30日上午10時做結案陳詞。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3/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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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特別事項裁決
王官指涉及二張照片是案情重組,需作警誡及被告自願,因此裁定警方要求D2拍攝戴上口罩及面罩照片不可呈堂

📌一般事項
各辯方代表均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D1-D12 就暴動罪表面證供成立,各被告需要作供‼️

由於有數位被告就一事件同控方討論進一步承認事實中,法律代表通知法庭下星期有機會呈堂,D12代表指如未能達成進一步承認事實可能需傳召一名警員作證。

除D2會作供及D3有一名證人外,各被告選擇不作供及表示沒有證人傳召。

根據上述作供意向,預計最遲星期二可完成辯方案情。

10:15 是日審訊完

下星期一10:00 同庭開始D2辯方案情。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求情 #判刑
#1118佐敦

D3:黃(16)
*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D1-10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於2月28日審訊首天開審前認罪須還押索取報告,期後在3月28日在練官席前申請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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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重點:
現年18歲,事發時16歲,今已入讀大學,成績達A+,具悔意並希望繼續學業回饋社會。

判刑速報:
‼️判入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慶偉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20200630旺角

👤梁(1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和(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13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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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上訴理據不足,駁回上訴
梁(17) 已服畢勞教中心刑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判刑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2:陳(16)🛑已還押18日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_____

應辯方要求,庭上播放多段影片。
被告同意案情撮要詳見: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D2認罪案情摘要-05-04

📌求情陳詞

教導所報告有詳盡描寫被告背景及醫療背景。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參與任何暴力行為,他當時管有的物品並非破壞性物品,綠色背囊內有生理鹽水及急救包,亦沒有傷害性的雷射筆及汽油彈等。從他擁有的物品可以看出,其角色是輔助,幫助當日受傷的人。

被告案發時只有16歲,獨居,有自閉症,受他人影響而愚蠢地參與是次行動,家人及教師的求情信對被告皆好評。辯方指教導所報告正面,建議被告進入教導所,望法庭採納。

官:書面陳詞所援引的案例都是判處勞教中心羈留令。
辯方:只是參考。

D2沒有刑事紀錄,正修讀電子工程課程三年級,工作月入約$8500。他於2016年確診自閉症及對抗性行為症。他熱心服務社群,曾在2016-18年間擔任青年義工。先後經歷親人離世的被告獨居,為幫補家計而半工讀。

辯方陳詞指,被告因家人不在身邊而衝動犯下本案,事後已深感後悔,並承諾不會重犯。在本案中, 沒有證據顯示他扮演主導角色,他沒有燃燒彈或攻擊性武器,亦沒有證據顯示他曾作出暴力行為。他的參與程度低。

📌判刑考慮
綜合辯方向法庭呈交的案例,暴動罪量刑起點一般介乎3年6個月至4年6個月。鑒於罪行的嚴重性,法官只為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作判刑考慮。

上訴庭分別在楊家倫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鄧浩賢案(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 及梁天琦案(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2020] 4 HKLRD 428) 就暴動罪訂立判刑原則及考慮因素。以上案例亦指出,暴動罪屬於嚴重罪行,一般的判刑必然是相對長時間的監禁。基於案情嚴重,法官認為本案量刑起點應不低於5年。

法官認為,上訴庭在 律政司司長 訴 CWC 一案 (CAAR 12/2020) 就年輕犯人涉及嚴重罪行所訂下的判刑原則適用於現年19歲的被告。鑑於被告年輕、認罪、有悔意,亦有服務他人,在本案中角色非主導,也沒有作出暴力行為,法官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的刑罰,因此就本案暴動罪判處被告教導所羈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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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已上載官方判刑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4371
【05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15: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提訊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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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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