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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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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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周(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揚言,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

今日無律師代表,申請法援中。

案件押後至區域法院於8月16日14:30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229旺角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D1:廖 (21)
D2:杜 (27)

修訂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山東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D1申請法援中,D2考慮申請法援中。
辯方收到新相片,要時間再考慮証據。
D1今日豁免保到。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6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五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10220沙田 #審訊 [5/2]

下午進度

🙎🏻‍♀️D1: 黃文萱/前沙田區議員,🙎🏻‍♂️D2: 麥(黃的前助理)
兩人無法律代表

控罪:
兩人各自被控告 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157

——————
[14:39] 開庭

控方呈上結案陳辭,第一、二個已在審訊初期交咗,第三個係鍾嘉威(CACC364/2015),第四份係599章嘅宗旨,第五個係何來案例(FACC 7/2015)。

第一個歐麗花案例(HCMA325/2020) 指就算距離超過1.5米,不等於就可作為合理辯解,判辭中第28段,
//在判斷時,須顧及證據顯示的整體情況,如果合適的話,可以考慮的事情包括以下的:
(一) 涉案地點的周遭境況;
(二) 各相關人士的相互距離;
(三) 各人的言語、行為表現的異同;
(四) 情況是否顯示各人有共同目的;
(五) 情況是否顯示活動是有所安排或準備的;和
(六) 相關人士在場的時間有多久等。//

第五個何來案例指出要考慮三點:1. 辯方提出合理辯解嘅事宜;2. 內容是否真實;3. 是否合理。控方嘅法律陳辭,重點係所指出辯方嘅合理辯解是否合理。

辯方結案陳辭
PW1 & PW2 兩位特遣隊員都表達不能夠看清楚街站嘅全部情況,PW2 曾經在街站前零距離行過,但講唔到街站枱面有咩。PW3曾經兩次認錯D2派發嘅月曆為單張,呢個係錯誤嘅指控。所以辯方認為PW2 & PW3 並非誠實可靠嘅證人。

PW4認同辯方有派發防疫物資,有向街坊宣傳派物資。

所有控方證人都無量度過1.5米距離,並認同兩被告和中學生嘅衣着和年齡都有差距。

根據599章附表1 第1 & 12條,辯方認為係在工作和為傳揚有助預防….而進行聚集。

控方指辯方派防疫物資係藉口,係濫捕意識,歐麗花案例嘅控罪亦與本案不同。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15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2/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上午進度:

控方呈上片段詳細資料並表示P45 Icable 及 P46 Now 片段是D1被捕後時段,控方不依賴,呈堂只供法庭參考相關事件。另外P53是MTR提供,是沒有片段。

📌PW1 督察 曾俊豪(音)作供(現場環境)
盤問
🔸D1代表
鰂魚涌站
-確認到鰂魚涌地鐵站A出口時已經設立防線,自己小隊接手線
-防線在地鐵站A出口同行人路交界
-同意當時見到百名示威者在大堂閘內,沒有出閘,自己同人羣距離約10-15米
-自己沒有行過去閘機附近
-同意閘機在自己一點鐘位置
-示威者之後離開閘口往下層月台
-持英國旗人士因有頭盔及面罩看不到面貌分不到男女,但去到太古時再見到該人,因頭盔及面罩甩咗知道是女人
-合理懐疑太古及鰂魚涌持英國旗人是同一人
太古站
-示威者同是黑色衣服,有頭盔,相信是鰂魚涌早前那批。通訊機消息亦指鰂魚涌示威者坐車前往太古站
🔸D2代表
-沒有目睹示威者坐地鐵由鰂魚涌往太古
-主問下盾牌發出啪聲是因7月起參與踏浪者經驗自己估計是彈珠打中
-2244東行經過太古站C出口,之後總督察吩咐掉頭
-自己是該車第一人下車,不肯定有冇同事巳到
-約2245下車至太古C出口階段自己沒發過警告旗或作出口頭警告,解釋因情況危急要拘捕,不清楚其他警員有冇作出警告
-危急是評估示威者非法集結有鐵棍,滅火筒等會反抗,需即時處理
-播放P50片段40-43秒,證人下車,指起跑時已經見到白煙噴向警方
-不清楚當時同事現場身上有冇孭警告旗
-鰂魚涌地鐵站持英國旗人士,身份不清楚
🔸D3代表
-8月11日案發日天文台有雷暴警告及下雨,PW1指工作時見不到下雨
-太古站見黑色衣物戴頭盔豬咀示威者相信是鰂魚涌地鐵站同一批,昨天在P68地圖畫下C出口示威者逃走位置,同意不知誰人用雷射筆及擲傘。
-不同意太古站C出口通道可入地鐵站或往Aeon超市,自己只走去C出口及見到Aeon已經落閘
覆問
-D3代表問太古城C出口可往Aeon超市,PW1表示不可以,C出口只可乘電梯下去太古站月台,再問之下證人又指不肯定C出口可否往AEON, 但否定往AEON STYLE招牌位置
-再播P50片段由40秒起,約一分鐘時見到AEON STYLE招牌,PW1指這位置應該是在C出口右面康山道

PW1作供完畢

📌PW2高級督察 梁敏儀(音)作供(現場環境)
主問
-當日為PTU E4小隊,2238車隊在北角海裕街,收到對講機通知鰂魚涌示威人士乘車往西灣河方向,於是乘衝鋒車往西灣河水警基地候命,E4隊共有三架車。2243車隊途經康怡廣場東行,見到西行線馬路上有三百名示威者,各人有口罩,鐵枝並用藍色雷射光射向警方,右邊車身聽到有嘭一聲,估是被硬物打中,有人叫囂。內容不清楚,於是3車在英皇道康山道交界U turn, 最後在C出口近利嘉閣停下,站C出口見到有白煙。PW2下車追入C出口見到十至十五米外約50人走入太古站C出口,另外亦有人沿廣場往西逃走。自己唔知為何有白煙。控方播放片段證人圈出自己當時位置及一被制服女士,截圖呈堂(P69)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2/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下午進度
🎥播放P47 Now TV 22:45:02開始
防暴及畜龍衝入C出口作拘捕,電梯口前多人被制服地上,有示威者眼角受傷。便衣在售票月台呼喝市民離開,有市民回應「我住呢度嘅on9」。
-P47片段PW2確認是太古站C出口電梯頂8月11日拘捕時情況
-22:42:45截圖內見到自己,圈出自己及被制服人士並呈堂(P70)
🎥播放P49 片段
-內容是C出口電梯頂制服示威者,1分41秒截圖確認自己控制一女子在地上並圈出2人呈堂(P71)
-在控方要求下於地圖畫上C出口,停車位置、PW2下車行走路線、三百名示威者位置、示威者二條逃走路線(P72)

盤問
🔸D1代表
-收通知有人在鰂魚涌地鐵站衝擊警方
-太古站三百人是估計,當中包括記者,亦可能有途人
🔸D2代表
-2238 在北角海裕街,約20分鐘行往鰂魚涌地鐵站,沒有目睹衝過擊
-車到太古站非第一架車
-🎥片段P50, C出口有2警車包括自己所乘一架太古站見到鍾督察。
-衝入C出口因懐疑該批人士參加早前非集

🔸D3代表
-C出口人羣分開走,不肯定警方C出口有冇發射催淚彈
覆問
-盤問下指不知其他警員有否發警告,自己拘捕一女子時有警告過

📌PW3高級督察 林乘風(音)作供(現場環境)
主問
PTU 隊伍,2238在北角海裕街收指示乘車往西灣河水警基地,一共3架。2243在康山道見到200示威者企在西行線,多穿黑色衣服,有頭盔及用雷射光照射,有人叫囂黑警及有人持傘,聽到有小型硬物撞擊右車身。對講機命令掉頭拉人,掉頭位置不記得,掉頭回C出口約30秒理解是有罪案發生要作拘捕。掉頭後馬路上人已經散,有十多人向西跑,另一大批人約五六十人10-20米外湧入C出口,相信是之前見同一班人因一様有黃頭盔及粉紅色豬咀有白色氣體冒出,望不穿,非催淚煙,吸入有少許不舒服,但不影響行動。因情況混亂,警告旗亦在車上,因此PW3沒有作任何警告,見到兩邊電梯也有人往月台方向逃走,一同事拖了一人出來制服在行人路上,證人上前協助。
🎥播放P44 Icable 22:4430開始,確認是當場環境,22:46:10認釗自己,正將一被捕人士制服牆邊並分別圈出並將截圖呈堂(P73)
-要求在康山一帶地圖(P68a)地圖分別畫下C出口,停車位置、200人集合地方、示威者逃走兩路線並呈堂(P74)

1635 PW3主問完,明天開始盤問

案件明天 0930同一法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4/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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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D2部份,播放影片

播放警方到場的影片,播放D2不同意身份的影片及截圖

播放D4爭議及不爭議的影片

控方提出11月11日政府已發出新聞公告,警告市民不要前往暴動現場

辯方:(D1)案件爭議的是11月17日-11月18日,特別是被拘捕的18日以及政府公告提及的地點非常含糊。
(爭議公告158 149 147 148號)每一個日子及公告理應獨立看待,即使之前提過不應前往,但人不一定會依賴昨日的消息判斷今日的行動。

D2:認為158不止含糊,而是與案件無關,因這是運輸署呼籲留意交通情況。還有例 如122,123,124,125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工大學。126有提及至理大中大,但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127-128為交通消息,129康文署關閉設施,130交通消息,131-132康文署公告,133交通消息。134描述多區發生堵路,但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135交通,136描述多區發生堵路及警方在理大的增援,但並無呼籲不要前往理大。137有提及理大,但只是描述現場情況。

法官:無唔叫你唔好去唔代表你可以去喎,但你都知道有事情發生。咁樣都可以反應意圖。

138康文署,139交通消息,140康文署,141消防署,142康文署,143-144政務司發言,只是政務司發言,145運輸司發言,146教育司發言,147有市民清路障,149交通消息,153康文署,158交通消息,160警方在理大的行動(警方部份佈防會以同意事實處理),161交通消息

D3:採納D1 D2陳詞,及考慮案例,就政府及警方作出呼籲,與被告人有沒有接收到相關消息,有什麼意圖,辯方認為已經涉及邏輯中斷。法庭要考慮相關議題與案件有關,有關必定有關,但相關性只有催向性影響的話,那法庭應考慮我提及的因素。

催向性證供非法庭可接納證供。

D4:同意上述

D5:利用公告內容真實性去理解人的意圖是不合邏輯的。控方指理大11月有暴動,這都是公告提到的事情,控方不能就此證明被告的真正意圖。

控方是假定公告內容為真,公告亦沒有其他功用。

D6:同意上述

控方回應:部份爭議是關於交通消息,交通消息有提及地域,顯然與案件相關。

目前進度有擔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17/25]

👥D1:歐陽(25) / D2:翟(28) / D3:湛(19) / D4:陳(18) / D5:陳(21) / D6:鄭(25) / D7:莊(28) / D8:周(19) / D9:周(19) / D10:簡(24) / D11:黎(22)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
09:37 開庭
法官就過去數日議論的網上公告能否用作證據作出結論。控方早前提交2019年11月份的網上、論壇、政府、運輸署等公告,應為當時住在香港的市民理應知道該段時間在香港發生的事情。今早法官判定大部分可納為證據,唯其中兩份公告發佈日期為2019年11月19日,法官認為該公告在各被告被捕後發佈,因此不獲採納。

早上其餘時間繼續觀看影片

12:50暫時休庭,14:30繼續

14:34開庭
控方呈上原片長21小時的閉路電視畫面,而第一段影片會以12倍速播放。林官指出「如果影片開始播放時間為事發前1-2分鐘,這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何主控官要由事發前幾小時、半日或大半日開始播放。希望主控官指出影片中那些部分是法官及各辯方需要注意」。蕭主控官解釋稱該片段是有需要播放的,希望法官可以留意當時的店舖已經全部關門,路上亦有許多磚頭。D6代表張大律師表示同意事發前的閉路電視影片是有需要播放,並指出片中所見有許多遊人經過。但法官認為控辯雙方立場不同,但不代表片中出現的人是遊人。

第一條由Tokyo Salon 提供的閉路電視片段,片段顯示窩打老道西邊的方向。由2019年11月18日大約20:40開始,就影片所見,當時有許多人士走過,而路上亦放置了磚頭。影片播放了一段時間後,閉路電視所示的位置變得煙霧彌漫,亦見有人士在這煙霧彌漫的位置走過。

控方另一條影片,由東南樓提供,影片為東南樓的一號閉路電視所攝,影片所見為小巷一,向碧街方向。主控官指出該片段會看到有人士穿戴裝備。就此片中可見有人士通過此小巷進出碧街,亦有人士進入小巷換衣服、小便。

控方下一條閉路電視影片在小巷一附近所攝,片段為碧街方向的閉路電視畫面。就影片所見,街上仍有不少人士經過。

16:35散庭
明天09:30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6.21
2022.06.2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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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鄧(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3年9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李(32)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00309長沙灣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6個月2星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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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5/14] (#1118理大 暴動)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審訊 [1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張,張,張,林,馮,何,鄭,梁,謝,李,蘇(16-26) #審訊 [13/25]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陳,張,朱,杜,高,林(17-27) #審訊 [8/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陳(31)🛑已還押逾6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6灣仔 暴動 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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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梁嘉琪裁判官
🕤09:30
👥謝,何,孟(20-24) #續審 [3/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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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答辯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2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廖(59) 🔥#判刑 (#20210409慈雲山 阻差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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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黃,張 (27-3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蔣(22) #提堂 (#20200630觀塘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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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4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蔡(22)🛑已還押17日 🔥#判刑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2項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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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煒龍/建制派社區主任(19) 威脅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staycation沙龍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鄧小玲(61) 6項刑事毀壞 #毀壞議辦
【06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5/14]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18/25]

🕙10:00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審訊 [13/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8/25]
已有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8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王詩麗法官
#1006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 (31) *A19 🛑已還押逾六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26同被控於19年10月6日,在灣仔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
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方讀完案情後,播放街上CCTV片段、NOW新聞片段,顯示當時暴動環境。
播放與被告相關的片段,指出被告在傘陣前方位置。
(王官多次要求控方「播多次」,十分積極檢閱片段)

————————————————
控方引用梁天琦案、鄧X賢案。

法官指出被告多次違反宵禁令。
控方補充指一共有3次:2020年11月3日首次違反宵禁令、2021年8月20日第二次、2021年12月8日。

被告於2022年2月21日已寫信知會法庭將會認罪,距離正式開審還有10個月。

辯方指汽油彈共有14個,但所有汽油彈都不是用來傷害他人,只是用作阻止警方前進,地上的磚也是阻止警方推進的方法。
雖然是有人扔磚,但有一段距離,沒有扔中警方。
辯方指自己未見過挖地車。
辯方指從片中看到有個記者被汽油彈辣到少少,但相信只是誤中,傷勢亦輕,否則警方應有資料,當時也有黑衣人去幫助。
法官指出可見火種不小。

辯方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鋼盔,因當時他不是打算示威,只是想去玩。
雖被告手上有磚,但不代表他有扔向警方,只是用來堵路。
法官指出被告站在最前線,理應看到其他示威者的行為。
辯方指出當然會知甚麼會事,但被告不是帶領者,只是參與者。
當時的暴力程度也不是很升級。

辯方希望以39個月作為起點。

被告沒案底,有悔意,可以隨時工作,希望盡早回到社會。

法官問到控方的「沒案底」意思是否,除了應得的扣減之外,還要得到額外的扣減。控方指希望她可以格外施恩。
法官指本案與其他同案有少少不同,即與 #林偉權法官 的性質不同,該案被告角色不明顯,沒甚麼片段拍攝到其行為。反而,本案被告參與程度更高,角色明顯,有片段拍攝到被告的個人行為,罪責應該更嚴重。
辯方指片段只是拍攝到一分鐘,另外也不代表站在第二、三排的人行為不嚴重,指出被告雖然是站在第一排,但是沒作出任何行為。
法官指出可能被告之前在後排,有很多可能性,可能因為覺得「唔夠支持!要再企前啲!」
辯方指出被告不是全套裝備,只是有個豬咀和眼罩。
法官指自己會以比39個月更高的量刑起點,才能反映本案嚴重性。

辯方引用韓手足 #1112中環 案件,指該案更嚴重,該案被告有扔汽油彈,但量刑起點更輕。
法官堅持用高於39個月的起點。
辯方:「唔好set咁高啦~」

法官質疑被告前往現場的原因。
辯方指「一個年青人…….」
法官指出被告案發時已是31歲,辯方指被告沒案底,可以格外開恩。
被告當時的出發點也不是參與示威,否則他會有鋼盔等物品。

辯方希望兩項控罪可同期執行,法官詢問原因。辯方指「無意思」,該護目鏡是用作遮擋催淚煙,也是透明鏡,不是黑色鏡,沒心去掩蓋自己身份。被告的衣著也不是全黑,因此沒有參與暴動的目的。

法官需時考慮,宣佈押後,之後指示控方處理好保釋金事宜。
————————————————

押後至2022年6月30日1000區域法院同庭判刑,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10409慈雲山 #判刑

廖(59)

控罪:
(1)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3) 抗拒警務人員

被告在審訊當日承認控罪(2),控罪(1), (3)獲不提證供起訴。

詳情:
被控於2021年4月9日晚上大概10時半,於慈雲山(南)巴士總站附近未能出示身份證,並且阻差辦公及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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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 開庭

當值律師己向被告解釋報告內容,被告同意,感化官建議不多於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如果法庭判處多於80小時,被告亦會接受。今日家人有到庭,當日事件係偶發性嘅,被告有穩定嘅工作,有家人愛護,再犯嘅機會不高,明白到再犯有後果,希望法庭畀一次機會,亦係最後一次機會。

裁判官指報告未能解釋當晚被告被查身份證,所引起嘅惡劣態度,被告認罪,記錄良好,接受社會服務令建議,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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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 (速龍)警司

(完成主問盤問,詳情後補)

1130 早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2中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A4 鄧(23)

控罪:
1.暴動(A1-4)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A1,A3-4)

案情:
A1-4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控罪一)
A1,A3-4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護目鏡及防毒面具連濾罐(控罪二至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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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2021年7月7日在李慶年法官席前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決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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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潘熙資深大律師
答辯方:劉專員

彭官甫開庭即指責潘資深為何從未在任何文件見到潘資深的名字,為何沒有通知法庭由其代表。潘資深表示抱歉,並解釋道其只是3天前才臨危受命。

潘資深表示已呈交詳細陳詞。

彭官表示已睇過陳詞及所提及案例。但都希望潘資深講下4個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大約如下
主要批評:原審法官未有詳細解釋及分析為何信納部分被告證供而不信納另一部分。

1. A1與A4的分別在於A4證供顯示其身在現場的時間,但只是時間的差異並沒有重要到,可達至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仍可有不同原因到達現場。重點在於被告的證供是否可能被相信。

2. A1與警方防線的距離較近。其亦不被定罪,為何A4反而被定罪?原審法官犯了事實錯誤

3. 揮之不去的疑點,如上述種種寫得不好,不夠完整的判詞,會不能說服被告其定罪的穩妥性。上訴庭指出公義的彰顯是由於能說服被告其被定罪的理由。

4. 若暴動罪被裁定不穩妥定罪,則可有合理勝算理由去爭辯「身處」的定罪元素

劉專員回應
1. 如何定100-150米為暴動核心範圍?原審法官根據片段,衍生與控辯雙方討論,最後裁定此距離

2. 原審法官證據歸立與邏輯均無出錯。上訴庭無需干涉

3. 有關「蒙面」定罪,若暴動罪成立穩妥,則無需討論。詳情亦可見梁國雄上訴案例

4. 有關「感觀世界」一詞的來源。是來自被告供詞的「觀感嘅世界」及被告以「感觀」來回答問題。

5. 有關原審法官沒有解釋及分析其對被告證供接納的差別。在「削足適履」的段落已有解釋。
(彭官指出這只是結論,不是分析。但是不認為原審法官的結論有何原妥)

(詳情後補)

1215休庭

1400繼續處理,屆時將會睇片,以了解是否如申請方所講,片段不能反映暴動範圍深度,從而證明原審法官所裁定的100-150米為暴動核心範圍 是沒有證據支持。

🔰下午需要報料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5/14]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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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對證供有新說法,因辯方曾同意11月11日在理大有暴動發生,所以控方認為這是傳聞證供(hearsay)。

控方指,辯方曾承諾如果控方將不相乎的抽出,辯方將承認同意事實,但現在改為反對相關内容。

11號有不同事件在理大發生,昨日提到的新聞公告與此相關甚遠,昨日提到的路線改路與overview差極遠,中大相關亦無關。辯方的同意事實並不包括昨日的新聞公告

官:我唔知你哋爭論啲咩,我唔知點解花咁多時間去討論文章有無提到理大,新聞公告係咪相關。你哋明唔明爭議嘅嘢細微得幾緊要。

控方:我是基於D5律師的立場,理大範圍有暴動事件,控方打算引用沈嘉琳(音)案件,裁判官作出的司法認知,提到示威在重要日子發生,這是有特別意思,與其他日子應獨立看待。

控方的立場認為可以採納此司法認知。因為新聞公告並非無hearsay。

官:昨日的新聞公告對於事實基礎是否...

D5律師:就11月11日至17日有暴動發生為不爭議,而我們爭議這是一個暴動或者多個暴動。因為司法認知的角度....

官:如果你們只是擔心hearsay,我作為專業法官,我唔會用hearsay作事實陳述,我亦會提醒自己。

D2:我哋無反對11月11日起理大有暴動發生,只是控方....

官:我唔知雞先定有蛋先,你哋同意咗佢先,新聞公告只係證明事件發生

辯方申請拎返承認事實去影印
批准

續處理D6的身份爭議

控方指出控方指稱的D6(以衣著作記認)

09055+ icable,D6片段

060614 示威者離開確大進入釋法圖假朋b
091659暢運道轉入科學館

科學館閉路電視片段,共17人進入科學館,當中只有一有一日1人(D6)身穿嗰藍色牛仔褲似乎的人

續播放其他D6的影片,看到他轉入科學館電梯大堂,更換衣物的過程。
影片見到D6坐裡地上,除下臉罩
影片見到D6拿出灰色衣物,走出鏡頭外,當時他身穿黑色風褸藍牛仔褲,後見到一名上身穿灰色上身物中及藍色牛仔褲。

影片見到D6換完衫,拎著黑色背囊離開
鏡頭。
後來影片再見到D6身穿灰色上衣及黑色牛仔褲,然後兩度將某些物品放入黑色垃圾袋

辯方D6指他們不承認影片裡被押走的是D6,他們只承認拘捕的是D6

官:其實你哋唔使次次喺我面前溝通,希望你哋私下講好曬

續播放控方指稱為D6的影片
另一鏡頭拍到D6被警員押走

官:即辯方同意D6是17人中其中一人,但不同意他是控方指稱的D6?

辯方:是

官:你哋休庭時處理下新聞公告嘅問題

處理D1的認人

控方指稱男子1即是D1,播放多條影片
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

男子1在科學館被押走,此處辯方沒有爭議(承認是D1)

最後影片顯示,男子1身穿白色上衣藍綠色短褲黑襪黑拖鞋

雙方承認事實
1)D1同意尖沙咀科學館內拍攝到被告身份和被捕
2)D2同意新聞媒體與科學館內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離開理工大學至進入科學館大堂,以及D2被拘捕的身份
3)D3同意媒體片段、科學館片段及科學館被捕身份
4)D4同意新聞媒體與科學館內閉拍路電視,拍攝到被告離開理工大學至進入科學館大堂更換衣服,及被拘捕的身份
5)D5同意新聞媒體與科學館內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身份

雙方續處理同意事實,休庭15分鐘

控辯雙方口頭共識:
1. 辯方同意於1900時,警方防線已包圍理工大學。
2. 1900-2200時,警方容許由理大走出的人,經檢查後可以離開或現拘捕,亦有證人口供紙提及此事。
3. 拘捕行動由2200延遲至2230,有更多時間給人離開理大,這時有其他人,包括記者或示威者於現場被捕,記者是放行。
4. 辯方同意用刑事條例第65c條處理。
5. 某些證人的供詞可用第65b條處理(有10份)
6. 同意警方曾經用水炮車發射藍色水炮。

控辯雙方尚有與證人相關的資料未準備好。

🟢休庭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14:00
📍(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3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旺角 #判刑

D1 蔡(22) 🛑已被還押17日

控罪及詳情: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九龍旺角亞皆老街8號朗豪坊四樓中庭與其他人一起參與非法集結。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0186。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33641。

被告認罪案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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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總刑期判監4個月

估計係因為辯方律師見被告,向她解釋報告內容,延遲至15:00 開庭。

被告明白和同意報告內容,律師希望向法庭解釋報告第6段的內容,裁判官亦表示需要,因被告承認參與非法集結,但實際係做咗咩?

律師得到嘅指示係當晚被告約1900才到達朗豪坊,而警方在1700已到場,被告因為驚慌,入咗人群之中,同意行徑鼓勵或支持咗其他人,在警方呼籲下無離開現場,但無作出破壞商店行為,參與情度低。

辯方在較早時已經呈上一疊關於被告在校內和校外的成績表,由被告和多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一直是十分勤奮有幹勁的年青人,讀書時已經做兼職,儲錢幫助家人供樓,知道案件對將來工作有影響,可能攞唔到幼兒工作牌照,但被告仍然希望出嚟之後進修心理學或者社工課程,對幼兒教育有使名感,曾經參與好多義務工作,尤其是協助新來港人士,因為佢媽媽都係新來港人士,明白當中困難。

還押期間被告有讀英文和日文,懲教署職員曾經要求被告協助做翻譯工作,包括:英文、韓文、泰文。

今日除咗被告嘅媽媽、哥哥和阿嫂到庭支持,幫被告寫求情信嘅前僱主姜先生都有刻意到庭,更表示如果被告無事,聽日都可以返工。

被告在案發時只有19歲,一名年青人受社會氛圍影響,一時衝動而犯案,後果係失去教育工作,希望法庭考慮幾個控罪都係同一件事,可以同期執行。

裁判官判辭
考慮咗律師嘅陳辭,被告嘅背景,呈上嘅求情信,被告認罪,無刑事紀錄,但因為案件嘅嚴重性,所以索取被告嘅背景報告,睇咗被告自己、媽媽、社工、前僱主寫嘅求情信,簡而言之,被告照顧長期患病嘅爸爸,今年剛剛去世,受到嘅打擊,希望法庭輕判;社工讚揚被告有愛心,有責任感,在社會服務處任職幼兒班導師,為新來港嘅人士提供協助;林校長表示被告做幼兒教師時表現細心,同家長溝通獲得信賴;近期向姜先生求職時,坦白承認有案件,表現有悔意,獲得姜先生聘請。

被告自己嘅求情信講到由2017年至2021年在浸會大學讀幼兒教育學位課程,案發當日剛考完試,下午去醫院探爸爸,晚上約咗朋友去朗豪坊購物,一時情緒失控,之後有向警員道歉,明白事件嚴重性,敢於承擔責任。

背景報告講到被告有做學生大使義工,確認長期協助新來港家庭嘅小朋友,社工講到從來無缺勤記錄,還押之後仍然有增值自己。

案發當日係平安夜示威,有人號召在商場破壞目標商舖,警員被超過100名示威者包圍,高呼反政府反警察口號,警察有呼籲叫人離開,但被告無離開,企在第二和第三證人面前約四呎,將手上奶茶潑向警員,整濕咗警員上衣,有警員喝止被告襲警,但被告逃跑;毫無疑問,有人作出破壞行為,有人嗌口號,警員被人包圍,被告拒絕離開,潑奶茶,場面惡化,會禍及其他人,逃跑期間雖然有人阻止,但仍然被警員捉到。

被告並非響應號召去商場犯案,先去考試、探爸爸、再約朋友食飯,無證據顯示被告破壞商場,只係一時衝動犯案,被告穿着黑色上衣,下身着格仔裙,警方無在被告身上搜到攻擊性武器,係同示威者有別,參與非法集結程度低,但不能忽略公害,被告拒絕離開,逗留有鼓勵作用,向警員施襲,擾亂公眾秩序。

事件嚴重,判處監禁係合適嘅,控罪一以六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一個月,刑期即係三個月。

控罪二和三以三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因為被告長期擔任義務工作,再酌情扣減兩個星期,刑期即係一個月兩個星期。

總刑期,法庭下令控罪二和三同期執行,而其中一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即總刑期為判監四個月,足以反映嚴重性。

直播員按:妹妹在入去前向旁聽席做出大心心手勢❤️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3/25]
👥11位被告(16-26) #0929金鐘

A1張(21) /A2張(18)
A3張(23) /A4林(18)
A5馮(26) /A6何(19)
A7鄭(18) /A8梁(16)
A9謝(21) /A10李(21)
A11蘇(21)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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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進度:

PW24 警員7066簡偉諾作供完畢,他的證供與制伏A11相關。

因A2和A3的大律師需要家居隔離,未能出席聆訊。故關於其的證人要押後至下星期再處理。控方因此表示現時會改為傳召拍攝相片的警員,這與A1有關。

A1大律師亦表示有些議題需要時間處理,希望押後至明天早上繼續,法庭批准。

明天10:00續審。各被告在侯訊期間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嘉琪裁判官
#0811太古 #審訊 [3/9]

D1:謝(24)
D2:何(20)
D3:孟(22)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5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

D1 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D2代表:鄧大律師
D3 代表:張大律師

📌PW3高級督察 林乘風(音)作供(現場環境)
盤問
🔸D1代表
-由海裕街到太古站車程5-6分鐘
-在東行線行車時望向西行太古C出口時間短觀察少於十秒,看不到人士細緻動作,所見二百人是大約,同意有示威人士、記者、睇熱鬧人士
-逃向C出口50人是早前馬路上佔路人士因衣物裝備相似
🔸D2代表
-PTU E大隊是由總督察負責,他曾到太古站在E1車上給指示,不知道他到達時間。
-E4小隊另一指揮官是PW2梁敏儀(音),自己沒有發出警告
🎥P50 23-26秒,不肯定片中警車是自己乘坐那架。
-C出口右面商場入口已封及左面AEON Style 店入口則不肯定
-根據地圖康山道康安街倒3角Aeon商場有另一入口
-E4小隊有1巡邏車及2架19座中型車,PW2同自己一車
🔸D3代表
-目睹二百人中有人持傘,但兩份口供沒提因不是必要細節,昨天庭上記得便說出。
-示威者有沒頭盔豬咀人士
沒覆問

📌PW4 PC 18940 高澤欽(音)作供
(拘捕D1)
主問完

盤問
🔸D1代表完
🔸D2代表
(詳情候補)

1617 今日休庭,D2盤問未完

明天下午1430繼續審訊

D1代表指下星期一下午4:00在高等法院有案件裁決,申請提早離開獲批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答辯

D1: 符(37)
D2: 呂(42)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同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的範圍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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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呂(42)法律代表指D2未準備好答辯,申請押後。

法庭豁免D1今日警署報到,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0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8/25]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7:陳(17)/ D9:張(19)/ D13:朱(27)/
D15:杜(17)/ D17:高(18)/ D20:林(18)

控罪:
(1) 暴動 [所有6名被告]
(3) D7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詳情:
(1) 全部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3) D7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A號寶寧大廈外,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即一支螺絲批, 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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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控方證人PW29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A5

🔸辯方盤問

(完成盤問,控方案情完再補)

📌傳召控方證人PW97 特別戰術小隊(俗稱速龍) A26

🔹控方主問

按:證人話速龍喺彌敦道上前令逃跑的人轉左,跑入A1出口較窄的巷口,同時仍有人想從南面進入這巷口。「當時場面擠擁、你爭我擁,為咗避免危險,我用胡椒球槍向寶寧大廈位置嘅人群腳部發射大概20粒胡椒球,希望唔好再有人再跑入巷,係有效嘅。」

(完成主問,沒有辯方盤問;控方案情完再補)

-160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屆時證人不需屏風。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5/14]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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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法律代表就從理大出去至在科學館被拘捕的爭議補充陳詞
辯方同意D6為被捕的17人其中之一,但對D6身分辨認有爭議,要求控方舉證17人之中哪一人是D6。

📌讀出更新版同意事實(共39項,以下僅列部分)
-1900警方包圍理工大學,無人可以進入理大
-警方在FB多次呼籲不要進入理大,任何人士提供幫助都視為暴動參與者
-警方多次呼籲從北面Y座離開理大
-警方容許由理大走出人士經檢查身份後離去或拘捕
-17日2200西九龍總指揮官指示從理大出來的人會以暴動罪拘捕
-17日2200,警方若能核對記者身份便會放行
-17-18日警方有使用水炮車

傳召PW1 總督察 林依行(音)
案發時為西九龍總區行動部高級督察,當日負責上級管理西九龍指揮中心,監察及調配處理西九龍發生的事情

🔹控方主問

PW1確認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在理大一帶的佈防地圖(辯方不爭議地圖及地圖裡的佈防,亦不爭議當日1900警方已封鎖理大)。

11月11日開始有人透過大三罷在西九龍出現擾亂公眾秩序事件,警方在指揮中心處理,包括理大、浸大、城大都有類似情況,所以警方一直都有在理大部署,希望制止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11月17日早上,警方見到有熱心市民自發到漆咸道南(即地圖上A2防線打直的位置)搬走路上的障礙物以恢復交通。警方眼見這群熱心市民受到理大出嚟嘅「暴徒」攻擊,然後就派同事到上址將熱心市民帶離現場。警方亦到達路口位,不斷受到來自理大的攻擊。PW1在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內觀察到暴動情況有上升趨勢:他見到有汽油彈、弓箭、丫叉等,對警方作出攻擊,有同事因而受傷,所以指揮中心決定對理大校園進行封鎖。當日1630左右,他們制定了一個封鎖計劃,計劃就如地圖所示。他們通知地面部隊到達地圖上的位置,希望1800可以埋到位。

1900警方封鎖理大整個範圍,希望可以拘捕理大內參與暴動的人。因為警方要拘捕參與暴動的人,所以不容許外面的人進入理大;當晚1900後沒有人可以進去理大。由於希望給予沒有參與暴動而身在校園的人較多時間和空間離開,警方於1900-2200容許由理大走出人士經檢查身份後離去或拘捕。若那些人想離開,警方會截停搜查,登記個人資料後放行。

2200之後,西九龍總區指揮官發出指示,所有離開理大的人都會被視作參與暴動而被拘捕;PW1解釋,由於案發前那幾天已經歷很多破壞社會安寧的事件,而警方亦已提供合理時間和空間讓無份參與暴動的人離開理大校園,於是要劃線開始執法。

政府新聞處及警方Facebook多次呼籲不要進入理大,並指任何人協助暴徒都會視為干犯暴動罪;PW1表示,警方希望透過任何渠道將訊息傳給沒有參與暴動的人,而以他所知,各大媒體新聞也有報導此消息。因理大校園不同出入口都有大量阻塞物,不同出入口亦發生多次衝突,而承認事實提及的Y座出口相對平靜,故此警方作出上述呼籲,希望無參與暴動的人可以透過Y座離開理大。以他所知,沒有人從Y出口離開——如果無參與暴動的人以其他出口離開,警方也會容許,但需要經過截停搜查。

當日2200允許能核對記者身份的人士離開,因警方相信當時校園內可能仍有記者進行拍攝工作而沒有參與暴動,希望透過此安排而分辨出記者和「暴徒」。PW1知道,2200後警方有拘捕從理大離開的人;拘捕程序由不同防線的警員負責,拘捕罪名為暴動罪。

警方於17-18日期間曾使用水炮車,以「較低武力」驅散「暴徒」,發射出的藍色水柱則用以在「暴徒」身上留下記認。他不清楚如何沖洗藍水以及藍水停留的時間。關於佈防安排,無論由哪隊接更,因為防線已經設立,每隊指揮官都要接手負責防守。他確認,當時沒有任何防線缺乏警員駐守。

🔸D1代表盤問

D1代表就水炮車射出的藍色水向PW1發問(🌟黃官介入,指證人不是專家。)PW1確認主問時所說,17日1900安排校園內非暴動參與者離開,至2200後離開理大的人就全部視作干犯暴動罪。他強調當日警方不斷、持續受到攻擊,不同意若然校園內非暴動參與者想從Y座以外的其他出口離開會有特別困難,稱雖然每個出口都有暴力衝突,但不斷都有人從不同出口離開,衝突也有間斷,只不過Y座出口最平靜,不可以抹殺其他出口離開的可能性;而且警方防線是一條封鎖線,從校園離開的人若然沒有做任何攻擊性行為,相信2200前可經過搜查後安全離開。
PW1當日身在西九龍最高指揮中心進行監察而非在理大防線現場。根據其紀錄,17日1900-2200有人向警方登記後離開。從警方FB及政府新聞處所作的呼籲可見,警方1630制定佈防至佈防完畢,都有考慮身在理大的人當中有些並不是暴動參與者。

🔸D2代表盤問

PW1知道,當晚警方FB專頁曾出過警方快訊的短片直播,不知道短片中澄清警方發射催淚彈及震撼彈的謠言。

🔸D3代表盤問

當日1630-2200的佈防與安排是基於理大校園內有人不是暴動參與者,PW1同意此可能性在2200後仍然存在,但好低,而這類人包括記者。(D3代表問證人,另一種人會不會是沒有參與暴動、但沒有收到警方要求離開的訊息,遭控方反對提出此問題後收回。)
PW1知道水炮車的藍水發射方向,亦知道藍水最後射去邊,但不清楚藍水是否既可以經渠流走亦可能停在地面,亦因為他不是專家而無法回答水炮車射程。

🔸D4代表盤問

1900-2200沒有參與暴動的人可離開理大,是西九龍總區指揮官下的決定;原本死線只是至到2000。PW1忘記總區指揮官由2000第一次延長死線是延長了多久;以他的理解,指揮官是考慮到要給予非暴動參與者足夠時間和空間離開,而所謂足夠時間及空間,包括足夠的時間和空間讓他們有機會接收到呼籲。

以PW1個人認知及理解,非暴動參與者接收不到呼籲訊息的可能性好低。他表示,警方執行行動時都是採取比較被動和保守的態度,所以他個人認為,當時在校園裡的人如果沒有參與暴動,理應一早離開。

他續稱,理大是一個校園,無論一個人要從哪一個點離開校園,都不需要很長時間。理大校園特性是被幾條主要幹道包圍,有明顯的出入口;入得去校園的人一定有對這個地方的認知,得知如何離開。至於剛才所提的足夠時間與空間,正正就是因為上述所提及。

辯方指出,警方當日不斷延長離開校園的死線,因為理大部份沒有參與暴動的人未必收到警方的呼籲訊息,所以警方才延長時限讓他們離開,對此PW1表示不同意。

-PW1作供完畢-

控方讀出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供詞

📌P256 - PW2高級督察林君樂(音)
他是在D1防線(具體情況已由承認事實處理),希望法官留意第五段,「六男五女走向本隊防線被拘捕」

📌P257 - PW3高級督察賴進文(音)
他是在D4防線1835帶領小隊在Y庭進行封鎖行動,希望法官留意「同日1800得知離開理大的人予以暴動罪拘捕,小隊拘捕兩名人士」

📌P258 - PW4高級督察林嘉希(音)
希望法官留意「橋底築起封鎖線,即D3防線,防線需防止任何人進入理大,理大入面的人可以透過南橋離開,需在2200前離開」、「二人從Y座Z座中間逃去,一人被拘捕,後證實為記者,予以放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各人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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