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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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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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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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9/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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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辯方指D9的會面紀錄,在警方的打嚇氹下作出,爭議其自願性。


👉控: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
控方指D9大學year 3,有相當學識,亦從網上媒體得知有緘默權。故控方合理地作出揣測,被告其實知道可以投訴警員的不當行為,亦可以求醫,但被告無這樣做。

此外,控方質疑被D9一方面聲稱被警員朝腹部打三拳,相當痛;另一方面又可以忍痛完成整份會面紀錄,事後亦無跟進、無求醫、無作出任何投訴,又稱「唔知道可以去邊到投訴」「唔知可以投訴」,其實香港係有渠道去投訴警察的。

👉被告無投訴亦不代表甚麼
馮大律師回應,如果無投訴就係被告錯被告講大話,反問「咁如果被告有投訴係咪就一定係真呢?」當日被告獲釋後警方沒有無檢控決定,警員沒有使用武器,拳擊腹部無表面傷痕,即使有,可能一天兩天已經消散。至於警員有否作出不當行為,屬於事實爭拗,交由法庭裁定。部份會面紀錄只有警員的簽名,而被告無簽名,對被告的批評沒有客觀證據支持。

👉辯:警方有必要這樣扣押嗎?
當日D9被警方在露天停車場扣押6小時,由11點至5點,馮大律師質疑警署有房間可容納被捕人士,而且「當時未有疫情㗎無限聚問題㗎」,警方對被告構成不必要的困擾,出現逼迫的情況。

即使法庭裁定D9會面紀錄自願,亦不應接納被告語焉不詳的招認(好似係被告招認手套用嚟清路障,到底清警方路障抑或是清示威者的路障?)


🔴特別事項裁決:
裁定D9的供詞自願作出,可以呈堂,沒有公平性或其他因素令法庭行使酌情權將其剔除。


🔴表證成立
所有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今日休庭讓各被告決定是否上庭作供,星期一0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8/30]

上午進度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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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辯方律師與被告有嘢傾,申請延遲開庭。

[09:51] 開庭

案件管理:

主控匯報入咗醫院女警(17065)嘅情況,病假去到9月2日,控辯雙方商議用其他方式處理佢嘅證供。

D7 程大律師:
17065係檢取D7證物人員,昨日下午較後時間先知,正向被告索取指示,唔一定要傳召證人,案中某個階段19228都索涉檢取證物,希望藉著盤問19228可以解決,但因為時間倉猝,要多少少時間考慮,向法庭申請在下星期一才傳召19228。

D8, D15 洪大律師:
D8情況大致類同,昨日PW46作供有提及17065,19228有處理過D8,有相同申請。
關於D15情況,相關嘅警誡和證物警員係WDPC 57072,昨日先後收到控方兩個訊息,先話不會傳召,後來話揾唔到佢。主控解釋因為該女警離咗職,電話地址都未能聯絡。辯方無預計無咗個證人,19228只得兩份口供,都無提及D15,要等19228作供後,先知要唔要傳召17065。
D8 & D15 對檢取咗嘅證物無爭議,盤問嘅目的係針對無被檢取嘅物品。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對17065無盤問,另一警員12109都無盤問。
主控:傳召12109只係想佢交代D10嘅報稱地址。
律師:現在才知原因,反問被告在未被警誡下報稱地址有咩作用,對案情有咩份量。
主控:案發地點在油麻地,佢擺身份證時報稱地址在葵青,在警署報稱地址在青衣,佢點解要去油麻地?
法官:同意辯方講作用不大。
主控:係咪繼續傳召要攞指示。

D11, D13, D12 & D19 大律師表示對17065無盤問。

[10:42] 📍傳召PW47 督察 關浩章(音)

⚙️控方主問
11月18日駐守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23:46收到指示去彌敦道咸美頓街接替防線,23:55去到,當時仲有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在場,行到咸美頓街,接替PTU做防線,面對超過300名示威者,有掟汽油彈,翌日00:08又收到指示,與第一隊沿彌敦道向北掃蕩,第一隊在南行線,第四隊在北行線,直至02:00,推進其間,第四隊隊員拘捕咗約十名示威者,帶咗上警車送返旺角警署,知到在寶寧大廈設立咗THA,但無帶去THA,進行掃蕩前,咸美頓街防線由東九龍PTU接手。

[10:51] ✂️辯方盤問

D3, D17, D7, D8, D15 大律師無盤問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引述未被控方使用的文件,PW47記事冊內容,其中一項記事係,2019/11/18 23:46 proceed to Nathan Road and Waterloo Road,下一項紀錄係 11/19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問時間與主問時不同,為何庭上證供23:55去到彌敦道咸美頓街,記事冊00:05在彌敦道?證人解釋在口供有寫23:55呢個時間嘅事項。

律師指出證人未能肯定23:55到達咸美頓街【唔同意】,指出記事冊係錯嘅【或者係】。

[11:02] D11, D13, D12 大律師無盤問。

D19 劉大律師
指出除咗剛才提嘅時間之外,記事冊亦無寫防線呢個字眼,證人唔記得,申請睇記事冊,法庭批准,之後回答【啱】,亦無提過咸美頓街【啱】,00:05對上一個記項就係23:46【同意】

法官提議將證人記事冊呈堂為MFI 49。控方申請影印記事冊,和案件主管商議後再作覆問。

[11:29] D19 劉大律師 收到影印本後有補充問題,引述11月18日之前一日的紀錄,寫有在其他地方成立防線,證人同意。

控方覆問
00:05 sweeping along Nathan Road (Waterloo Road and Lai Chi Kwok Road),句子的括弧是什麼意思,證人解釋代表範圍。係咩範圍?係推進的範圍。有無去到荔枝角道?有,約02:00去到,彌敦道與荔枝角道交界,即係近旺角警署。

法官問:
時間上23:55 與 00:05 邊個啱(聽唔到證人回答)
喺邊度落車【唔記得】
幾時去到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00:05 幾分鐘後】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要等指示,星期一先決定是否傳召兩名警員交代地址。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5日星期一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19/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今天開庭只處理了承認事實。

所有控方證人已作供完畢,辯方將就D6及D7招認的爭議提交書面陳詞。

[11:45休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違反感化令

👤戴(19)

控罪:刑事毀壞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9

—————
本案排在10:30,但等到13:15時最後做埋佢呢單,

被告今日又係沒有律師代表(按:提堂時已經兩度因未有律師而押後,幸好遇到温官)。裁判官祇說了一句違反感化官進度報告,但沒有讀出違反甚麼。被告申請押後,裁判官批准押後至9月9日再提訊。

裁判官對被告說下次提堂唔可以申請法庭律師,要自己找私人律師,問被告明唔明白?

裁判官又問今天有無擔保申請,你用幾多錢擔保?被告呆住唔識答,裁判官問佢一佰或貳佰元?都是唔知有無。最後以$100元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5/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9位被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PW46 (音: 林子健)
-負責拍攝現場情況,包括臨時羈留區情況及押解臨時羈留區人士到秀茂坪警署

🔹控方主問

🎞播放警員於臨時羈留區拍攝的片段

案件押後至今天14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3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2
2022.08.1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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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郭,羅,李,袁(16-21) #審訊 [17/14] (#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00
👥*,劉(15-17) #審訊 [8/6] (#20200807將軍澳 刑事毀壞 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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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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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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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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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3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審訊 [8/6]

(083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1)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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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的代表大律師表示,雖然D3因居家隔離致無法出席聆訊,但他已向A3解釋其書面陳詞,故今日可以如常開庭。法庭批准。

結案陳詞部分

控方:

控方大律師指綜合辯方的陳詞,本案的其中一個主要爭議點為:本案涉及一個暴動定多個暴動。控方的立場為一個暴動,雖然人們在現場不一定是參與暴動,但控方有證據顯示被告們有參與暴動,例如拘捕地點等。

📌暴動的流動性:

控方大律師指警方已由2019年11月11日開始,呼籲人們不要前往涉案現場,更在2019年11月17日約19:00時設立防線完全包圍整個理工大學,這部分辯方是不爭議。本案的重點是警方在2019年11月17日由19:00時至23:00時曾用不同渠道呼籲人士離開,否則會被視為參與暴動。控方的立場並非指被告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1日至17日所發生的事相關,而是他們與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後所發生的事相關。黃士翔法官問及控方提及的都是警方的行動,但暴動的定義都要視乎其他因素。控方大律師回應指終審法院指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其流動性。在本案而言:(1)警方在當時已經包圍整個理大;(2)沒有其他路線可以出入理大;和(3)本案發生的所有事件都在理工大學發生。因此,假設警方封了一條路,控方不會說出現在這條路的人士是參與暴動,而在後面那條路的人士不是參與暴動,因為要視乎整個暴動的流動性,若把一條路分為一個暴動,就會拆得很散,亦反映不到整個暴動的流動性。

📌其他爭議:(針對D2和D4)

D2爭議當時是否有其他人身在科學館。控方指呈堂片段顯示包括被告們的一行人進入科學館後門的閉路電視是一個持續進行的閉路電視片段,沒有編輯過,辯方亦不爭議其真實性;科學館保安的證供也表示從來沒有其他人士進入過科學館。當然,不爭的是警方最後只帶走包括被告們的17人,本案亦沒有證據指被告們換衣服時的衣著。

D4爭議「豬咀」,控方指有1幅截圖顯示了D4當時衣著。同時間,控方指亦何藉此表達了D4在暴動的參與性。

辯方的陳詞總合:

📌暴動的流動性:

D1大律師指從呈堂片段可見,在2019年11月17日約20:00時,有裝甲車燒毀;在2019年11月18日約02:00時,有水炮車出現;在同日約05:00時,理工大學大樓有事發生;在同日約08:00時,出現本案牽涉的科學館一事。辯方指剛才提及的事情間所有都有一段時間間距。再者,警方的行動都有曾停頓過。因此,辯方認為當在單一的事件結束後,暴動的流動性已中斷,並非控方所稱的一整個暴動。

黃士翔法官問及有被告的證供提及到理工大學的物資補給站及醫護,這些是否與暴動相關。D1大律師回應指這要考慮暴動發生時的情況。假設有暴動發生,最重要的是考慮兩個暴動間的中間時間和持續性,不是考慮有多少人加入。在本案而言,由於警方曾有時間是休息,所以辯方認為是次事件並非一整個暴動;D2大律師則舉了1個例子,若暴動在彌敦道發生,而汽油彈存放在一棟大樓的某一層,那是否整棟大樓的人士都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指自己的問題是指物資補給站是否一個判斷暴動的因素。D2大律師不同意,但若果物資補給站那裡會提供武器便同意。這是因為當時物資補給站有提供食物和急救物品,受惠者有記者和急救人士等不一定是參與暴動的人,他們可能只是需要食物或受到催淚煙後需要物資救助。因此辯方認為物資補給站不是暴動的因素;D3大律師則認為物資補給站不一定是支持暴動(不過當然有這可能,如提供衣服)。因為理大被封鎖,有人因不能離開和受催淚煙影響而需要物資或食物,這是否代表他們就是參與了不同地方的暴動,從而串連為一個暴動?辯方的立場是不能的;D4大律師指物資補給站內有很多性質不同的物資,供給的對象也不同。事實上,當時有不同人士身在理大,本案不能排除其中一些可能,例如D4被困校園故需要食物,或是一些記者也需要一些物資。故此,辯方的立場是物資補給站不能與暴動串連在一起;D6大律師則指即使物資補給站可能是供應物資予參與暴動的人士,但由於控方表示理大有多個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控方是需要證明物資補給站有提供物資予參與多個暴動的人士,再證明這是一整個暴動。

D2大律師指法庭在考慮暴動時要顧及到地理位置,例如暴動是在何時何地發生。在當時,理工大學外圍及部分建築物是多層;即使理工大學外圍正發生暴動,那是否整個理工大學也屬於暴動?例如幾層的大樓範圍。在本案,D2當時是躲藏在地下;D3大律師則指根據終審法院的案例,暴動的流動性是應該跟隨人群,不是跟隨地點。辯方同意若有3人出現在一個地方,暴動是存在的。在本案,辯方認為因為理大被封鎖,環境上不能代表理大內的人是參與暴動。即使他們後來逃跑也好,除非控方有足夠的證據指他們曾參與暴動,否則包括D3的他們不是參與暴動;D4大律師認為雖然呈堂片段中可看到一些實際的行為,例如堵路和拋擲磚頭等,但理大的範圍大,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顯示整個理大都有暴動發生?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整個地理環境,情況,概括性,且要分開時間和地點。

關於警方呼籲,D2大律師指新聞公告在2019年11月17日才出現呼籲人們不要出現在暴動現場和進入理工大學的新聞。再者,當時政府司長只是表示會保障市民出外的權利,事實上亦有些市民自發出外清理路障,D2在作供時亦同意看到這情況;D3大律師則指本案並不知道理大內的人會否知道這些警方呼籲。即使他們收到呼籲,他們亦是否能安全離開?因此D3大律師希望法庭不應只考慮理大外圍的人(控方證人和警員)的證供,即使法庭不接納D3的證供,亦希望可以客觀考慮理大在2019年11月17日的情況;D4大律師指D4證供指當他與父母商量後是知道安全後才進入理工大學。控方表示父母及D4應該會提前知道警方呼籲。辯方的立場是不一定,因為不一定每個市民和理大內的人都必然知道和收到警方呼籲。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2)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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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是否參與理大的暴動:

D1大律師指即使法庭認為D1是在科學館內被捕的17人之一,本案也沒有強烈的證據顯示D1有使用裝備,也沒有證據指科學館內的垃圾袋中的物品是屬於D1;即使其他被告的證供可證D1曾進入科學館,那是否代表D1曾進入理工大學?黃士翔法官指他從不同的呈堂片段中看到遠處沒有人,故認為除了從理大方向出來的人,沒有其他人會在科學館內。D1大律師回應這並不一定,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有人本來就身在科學館,或是從其他地方進入科學館。這是因為就算警方封鎖了理大範圍,也不可能像萬里長城般封鎖全部位置,其他人有可能有其他路線進入科學館;D6大律師指其實呈堂片段沒有拍攝到科學館相反的方向,而事實上科學館的另一邊沒有封路,所以其他人是有其他可能方法進入科學館內。

黃士翔法官指他在觀看立場新聞的片段時,見到從正門離開理工大學的人士的前方位置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那這群人是否逗留在前線?D1大律師同意,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人群後亦有約20人正逃離。黃士翔法官問到,如果不是一個大暴動,假設這群人不知道前方有人正拋擲汽油彈的情況下,他們的離開會否都是一個非法集結。D1大律師不同意。因為若假設這群人(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並不接受這些行為,所以選擇離開的話,這不會是非法集結;D2大律師亦重申D2當時只是逃跑的人;D3大律師則認為當時人們離開理工大學的原因可能不同,例如見到危險,故見到其他人走時跟著走,這不是參與非法集結;D4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當時的目的和意圖只是離開;D5大律師指定性非法集結的條件還包括現場人們需作出「訂明行為」,包括威嚇、侮辱性和挑撥性的行為。辯方同意拋擲汽油彈是挑撥性行為,但由片段所見,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只是離開,沒有作出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所以不是非法集結;D6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並非打算離開一個可能是非法集結或者暴動,他們只是想跟著其他人離開理工大學,他們有可能不是參與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黃士翔法官詢問如果理大正發生1個暴動,那當時在理大出來的人是否參與暴動。D3大律師回應這要基於法庭是否認為離開理大的人就是暴動的一部分,但是辯方認為這前設不成立,因為控方曾指出離開理大的人是有身穿白衣,因此法庭不能夠基於「離開」的行為而認為這批人參與暴動。當然,若法庭認為離開等於參與暴動,那辯方同意這批人都是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認為「離開」是暴動的持續,由於之前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等,之後他們才需要離開。D3大律師回應這要視乎離開的人之前是否出現了這些行為。在本案,他們只是離開而已。

黃士翔法官指就著離開理大的人是否有參與暴動,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他們是否有參與暴動,而法庭則是要考慮整體因素後判斷他們是否為暴動的一份子。D3大律師指若果只提及參與暴動行為,辯方同意若控方舉證成功,便是離開等於暴動的行為。然而,在2019年11月18日離開理大的人的離開行為也可以不是視為暴動的行為。特別在本案,被告們由離開理工大學至到達相關的位置離開是有清晰時間,只是10秒。因此,辯方認為在這情況下,法庭應要考慮他們為何選擇離開。辯方的立場是他們為了離開一個危險的環境。

黃士翔法官指D3的證供是不想被人拘捕,但他某程度想混入那群想離開理大的人一起離開,其目的是否有嘗試參與暴動,所以這樣做?D3大律師指這要視乎D3是打算參與之前的暴動,還是之後的暴動,但辯方的立場是「離開」並不代表是參與暴動的行為。即使D3穿著為示威人士的衣著混入那群人中,辯方認為考慮了本案全部情況,有可能的推論是D3並不是想參與暴動,他只是害怕被捕,這不是代表他做錯事,他只是做了一個愚蠢的想法,即打算離開,故此法庭不應因此而將D3定罪。再者,即使法庭不相信D3的證供,控方亦只表示D3為從犯的身分,沒有證據指他做了甚麼,雖然證據上顯示了D3當時穿著的衣服和鞋有藍色水劑,但沒有證據指D3有攻擊性武器,而且當時的地下是濕的。總的而言,辯方認為只是單靠D3被捕的地點便指D3參與暴動是不足的,法庭應將D3的控罪予以撤銷。

D4大律師指所謂看到的一干人換衣服的呈堂片段模糊,看不清楚D4的臉上有甚麼。D4的證供亦表示他當時想離開,但走不到,因此他只躲在其中一個大樓的室內,沒有做出和教唆他人作出任何暴力行為。再者,控方也沒有證供顯示,D4有進入過發生暴動的地點和D4企圖作出或教唆其他人作出暴動的行為;D5大律師指關於科學館內的2個垃圾袋,控方表示當中的裝備和物品都是後來被捕的17人所丟棄。辯方認為這不是唯一的推論。因為PW33高級督察黃瀚緯在2022年6月23日的作供中表示,他帶隊進入科學館掃蕩時看到雜物散落地下,包括有頭盔、眼罩和奇形怪狀的自製盾牌。辯方希望指出的是閉路電視並沒有拍攝到後來被捕的17人進入科學館時有任何1人手持盾牌;此外,2名科學館保安在作供都有表示科學館有多個出入口,但沒有表示這些出入口已被鎖上。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指出控方指稱的物品可能不是屬於後來被捕的17人,因為之前可能已經有其他人進入科學館。

(控方大律師就著D5大律師上段關於奇形怪狀的盾牌的陳詞希望播放一個閉路電視的片段。結果,經過放大及重新播放後,辯方指片段看到的是1把黑色雨傘。)

📌其他爭議:

控方指稱當時D4管有「豬咀」。辯方指根據呈堂片段,D4在不同時間中一時有戴眼鏡和「豬咀」,一時沒有眼鏡和戴「豬咀」。因此,辯方的立場是當時是有可能是警方幫D4將「豬咀」套上去的。

(註:上文的內容只是總結,非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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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和D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8日14:30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
(按:辛苦六位被告,各位好好休息💕)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5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2022.08.1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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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何俊仁(69)🛑已還押逾13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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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0/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6/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1/5] (#1222中環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而協助罪犯 襲警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0/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謝,*(15-20) #審訊 [15/35] (#0929金鐘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19/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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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朱(19) #審前覆核 (#20210701銅鑼灣 管有攻擊性武器)
👤楊(31) #答辯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劉(36) #答辯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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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吳(23-24) #答辯 (#1111大角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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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8 月15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6/2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20/25]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0/15]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審訊 [1/5]

🕤10:3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保釋申請

🕤11:0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審訊[15/35]

(0815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9/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D8 & D16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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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 開庭

主控匯報不需要傳召警員就被告的地址作供。

📍傳召PW48 警員 19228 劉家盛(音)

⚙️控方主問
11月19日證人駐守秀茂坪警署刑事調查組,案件主管朱高級督察,沙展58797,偵輯警員13380,20557,女偵輯警員17065,22844,和PW48一同處理一單暴動案的被捕人仕,證人和17065被指派為證物員,在秀茂坪警署APS房檢取證物,被捕人由其他警員帶入嚟,17065負責檢取證物,檢取咗嘅物品有一份確認書,有17065和被捕人簽名,被檢取咗嘅衣服鞋物入落一大透明膠袋,該大膠袋連同其他被檢取物品再放入一個大貴重財物袋,其他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放入另外一個貴重財物袋,所有貴重財物袋都會封口,未被檢取的財物會歸還給被捕人,但無文字記錄,無留意17065有無做紀錄….

[09:53] ✂️辯方盤問,詳情後補

小休之後,辯方確認不需要傳召女警員17065,商討以其他方式處理;控方申請押後表示明日可以完結控方案情;辯方初步估計有6名證人和被告會作供,可以在審期內完成。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11:00 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0/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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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事項

📌D6對證物(PP109毛巾)爭議:

辯方指出,控方證人未能指出由何人檢取、如何檢取、如何處理該毛巾,未能證明該證物未被干擾。

控方回應指,片段顯示現場與新屋嶺檢取的是同一份毛巾,警員17212及8830口供顯示連鎖性沒有爭議,不影響可接納性。

辯方回應指,兩名證人口供顯示有較大缺口,未能確認由誰檢取毛巾;片段所呈現的毛巾大部分只是白色,不足以確認是同一條毛巾。

👨🏻‍⚖️法庭裁定該爭議只屬比重性問題,接納PP109成為正式證物P109⭕️

📌D6對口頭招認爭議:

辯方爭議有關口頭招認程序是否有發生,警員是否有忽略被告權利。PW13的證供不能接納,因其關於何時看見斜揹袋的證供有前後矛盾--原先表示忘記,後來卻表示有計劃查問被告;警員故意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提醒他的權利。

林官質疑,沒有警誡如何推論出被告在不自願情況下招認?

辯方回應稱,不警誡會對被告造成必須回應的壓力。

林官舉例質疑,如法官沒有向律師表明法庭規則,是否代表誘使律師犯規?

辯方回應指,如警員不是在故意情況下不向被告施行警誡,未必構成不自願情況;如在故意情況下不施行警誡,使被告不知道自己可以保持緘默,即成誘使。

📌D7對口頭招認爭議:

辯方質疑警員11768供稱當時環境不適合警誡,但仍作出查問--先查問後警誡使警誡失去作用,不在即時及警署紀錄不合適。

林官質疑,沒有書面紀錄如何使疑人被剝奪知情權利?

辯方回應稱,沒有書面紀錄使疑人沒有確認和修改口供的權利。

辯方亦指出,當時D7曾表示肚痛及呼吸困難;因此招認不可靠,法庭可酌情剔除。

控方重申,有否警誡與自願性無關。另外,控方就酌情剔除問題提交案例,提醒法庭應考慮被告身體不適程度是否足以剔除。沒有警誡的不公平性是否足以剔除證供?

林官質疑,沒有警誡的初步查問是否足以信納成為證供?

👨🏻‍⚖️法庭裁定D6與D7的招認不被接納為證供

各辯方律師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各被告作供意向:
-D1、D5及D7不會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3、D4將會作供
-D6未有決定
-D8現階段不作供

D3、D4代表律師隨後指有新補充指示,希望明天再續。D7明天因要看醫生不會出庭應訊。

[11:50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1/12]

💢#不是聲援💢

上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案情摘要: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代表: #蕭啟業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黎靖頎 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法庭頒下匿名令,不得報道證人例表中1~14 & 19~23 號證人的任何資料,但不批准使用特別通道和屏風。

案件管理,辯方律師向法庭提出申請,審期中有兩日要處理其他案件,主控亦有一日,有副手在席,可以代替,法庭亦有一日上午要處理另案;辯方律師表示落觀,因為已經和控方處理咗約三份之二嘅承認事實,估計10日審期足夠。

控方宣讀開案陳辭,和承認事實…(後補大概內容,歡迎提供資料)。

開案陳辭(大概):
被告面對兩項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7440。

控方有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市民提供影片P31~P36,公開媒體影片Open Source video OS1~OS8,閉路電視片段不爭議,市民和公開媒體片段可以對應閉路電視片段,確實真實反映現場情況。

襲擊大概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 22:40:42,約 10 名手持藤條、棍狀物體的白衣人,在閘內襲擊、指罵及驅趕黑衣人,其後跳閘及離開港鐵站。

第二階 20:46~23:02,約 65 名黑衣人一同途經形點商場,由 F 出口進入元朗站,他們手持藤條、連接紅色旗幟的棍狀物體,部分人戴口罩及穿着寫有「廈溪」的白色短袖衫。

該批白衣人在22:48~23:01到達元朗站大堂,在 F 及 G 出口聚集,與黑衣人隔着閘機口頭爭執、互擲水樽。白衣人揮動藤條、木棍,又用其拍打閘機及玻璃圍欄。23:02,約100 名白衣人衝入閘內,市民見狀跑上月台,白衣人緊隨及追打對方。

第三階 23:03~23:14,23:05~23:07 70 名白衣人上咗月台,追打市民,衝入車廂指罵及恐嚇乘客,又以藤條、雨傘及黃色雪糕筒襲擊對方。當列車離開元朗站、往屯門方向,23:14 白衣人才陸續散去。

有8份關於證人的醫療報告,傷者傷勢包括手腳擦傷、頸部觸痛、肩部裂傷、太陽穴疼傷、頭皮血腫、眼部出現「複視」、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

事件經過:
7月21日晚上七時許,證人列表第十二名證人L在鳳攸北街拍攝相片,見到被告。
影片OS4見到被告身穿白衣,有人高呼「我哋係元朗志願軍」。
22:58 被告在元朗站G出口進入元朗港鐵站
22:59 被告衝入付費區,以拳頭及藤條襲擊一名灰衣人士,返回閘外後,聯同其他白衣人至少兩度攻擊黑衣人
23:05~23:07 白衣人上咗月台,被告招手示意其他白衣人上月台
23:14 列車駛離元朗站,被告由G出口離開

被告案發時穿着一件中袖外衣、一件圓領有黑白老虎形的白色上衣及腰帶等,認為被告身材、髮型及部分衣著,與呈堂片段中的人一樣。

控方檢控基礎
被告程偉明被控暴動及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於 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西鐵站參與暴動,及串謀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

承認事實:
(1) 案發在2019年7月21日~22日,現場為元朗西鐵站與型點商場,元朗區地圖P1A & P1B;
(2) 元朗西鐵站平面圖P2A & P2B
(3) 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距離約550米,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G出口距離約550米
(4) 警員12785拍攝由鳳攸北街休憩處至元朗西鐵站的照片,沿途拍咗54張相P3(1~54)
(5) 元朗西鐵站26段閉路電視片段P4~P29
(6) 一張元朗西鐵站閉路電視鏡頭的位置圖P30
(7) 7月21日 22:45時,男子A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34分鐘P31
(8) 7月21日 22:49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0分鐘P32
(9) 7月21日 22:51時,男子拍攝片段,長12分鐘P33
(10) 7月21日 22:57時,女子用手機在Facebook 直播片段,長6分鐘P34
(11) 7月21日 22:57時,男子I拍攝片段,長1分57秒P35
(12) 7月21日 22:57時,女子H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片段,長6分42秒P36
(13)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相關影片剪輯成38分3秒精華片段P37
(14)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將與被告相關影片剪輯成5分23秒精華片段P38
(15) 警員12785根據時序,制成被告的截圖册P39
(16) 清潔工人證人O,在7月22日 03:00 清理元朗站大堂,將物品放入黑膠P40~P66
(17) 警員13950在7月22日 06:00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8張相P67(1~18)
(18) 警長3866在8月9日 ,在元朗西鐵站拍攝136張相P68(1~136)
(19) 008號列車在7月21日23:14,由元朗站開往屯門
(20) 警員33765在7月22日02:58~03:40,在008號列車拍攝車內情況照片P69(1~56)
(21) 警員7733在7月22日04:00,為008號列車上檢取的證物位置畫圖P70(1~4)
(22) 8份關於證人A~H的醫療報告P166~P175
(23) 在2019年7月21日15:43,被告由落馬洲入境,在2019年7月22日00:11,被告由落馬洲出境
(24) 被告在202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警方列為通緝人士
(25) 在2021年8月12日11:35,被告經深圳灣口岸入境時被截停,同日被捕
(26) 2021年8月12日,警員9761檢取被告的皮帶P81
(27) 2021年8月12日18:04,警員9761為被告拍攝相片P183(1~17)
(28) 2021年8月13日15:52,警員9761為被告檢取的物品拍攝相片P184(1~6)
(29) 法證專家黃柔雅(音)為證物P81腰帶,在2022年4月7日撰寫報告P185
(30) 所有影片儲存在harddisk P186
(31) 片段真實性無爭議
(32) 照片無受任何干擾
(33) 呈堂前證物無受任何干擾
承認事實呈堂為P187

小休後主控向法庭簡介控方的文件內容:元朗國地圖、元朗站平面圖、元朗站CCTV位置圖、黨鐵008號列車內檢取物品的位置圖、政府化驗所對被告在影片中辨認的報告、被告出入境紀錄、截圖冊等。

控方讀出四份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口供,但因為每份口供只有小部份與本案有關,法官希望控方修改後再呈堂。

控方表示今日不會傳召證人,會在下午播放事件和針對被告的精華片段。

14:30 再訊。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5/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1101]開庭

D1選擇作供並傳召證人,先由D1作供

⚙️ 辯方主問

同意事實P45「D1管有的八達通在14:17有九巴3C的交易紀錄,於佐敦入閘和15:30銅鑼灣出閘紀錄」。同意事實18段「住在黃大仙區,20歲,學生,沒有刑事紀錄」。

當日出門約咗朋友去誠品睇書,朋友叫姓張(庭上有公開全名,此處匿名,下稱張),去銅鑼灣的誠品書店,朋友都係住黃大仙區。

我哋約在龍翔道新光中心匯合,一開始沒有預先打算乘坐什麼交通工具,因為很多車都去到誠品,後見到9C就上車,在白加士街站落車。因嗰度係地鐵站出口,而且有美食廣場。因為朋友未食午餐,所以諗住食埋嘢就過去。

喺佐敦無食嘢,離開佐敦搭港鐵去銅鑼灣站,15:30在銅鑼灣出閘M1出口渣甸街,轉左行到去軒尼詩道的時候,見到希慎廣場的出入口已封閘。

當日著黑色短袖T shirt、黑色長褲及黑色鞋,戴住黑色背囊,沒有豬咀、護目鏡、勞工手襪在身上或背囊。有太陽眼鏡、藍色頸套在背囊入面。因全身都生曬濕疹,為咗遮擋太陽及抹汗,所以帶頸套,濕疹多生在關節位。

背囊內有啡色短褲、紅色短袖衫、雨衣。D1確認有前兩者,雨衣則忘記是否管有。放衫褲在背囊入面是因為天氣炎熱,自己一出汗就會令濕疹問題嚴重,所以預備定一套衫。背囊沒有生理鹽水。

持有八達通卡(承認事實)
持有兩部三星手機,分別是黑色及白色(承認事實)
印象中白色,細啲嗰部手機係自己嘅,有透明套套住。另一部屬黑色的是屬於親弟弟的,因為我哋唔想佢星期日(即同一日)用電子產品,因為佢有一份功課未做完。弟弟沒有一起去銅鑼灣。

張的衣著是藍色短袖T,灰色短褲,印象中係黑色鞋。控方指稱D1與白色鞋男子、持綠傘一齊行。D1沒有綠色遮,張沒有帶袋,應該都無遮。控方指稱的D1並非D1本人,控方指稱一齊行的人士亦不是張。

希慎廣場入口落咗閘,我哋見既然去唔到誠品,就睇下有無其他嘢做。當時張醒起在鵝頸橋街市有一檔賣咖喱羊腩,所以就決定去嗰度食嘢。

19年對港島的認識:大致方向識,街道與街道不認識。如果沒有張,不懂得由希慎行到鵝頸橋。

我哋沿軒尼詩道行到鵝頸橋橋底,轉左行到橋頭(橋尾),穿過天橋,到灣仔道,嗰度就係街市。當時人很多,我哋係左穿右插咁行,行人路在先,但見行人路上啲人停低就行落車路,車路多人就行返上行路。

分唔清邊啲係示威者,邊啲係市民,因為個個都係相似的黑色打扮。當日天氣炎熱,一出汗就會刺痛,不記得確切時間,我就從背囊取出藍色頸套戴在頸上。

我哋在地下去到熟食中心,但見到大部份檔口關閉,剩下的正在關舖,所以我哋離開。因為我哋摸咗兩次門釘,所以決定返屋企算,當時諗住去灣仔站坐地鐵走,繼續向前行,行到去天樂里,再行返去軒尼詩道,然後跟住人群一路行,行到去我哋見到灣仔站的第一個出口,嗰度已經關閉。

庭上片段蘋果動新聞實時15:21:54。確認是自己見到的站口及落閘。如果唔落閘就會行落去搭車返屋企。之後我哋向前行的第二個,即修頓隔離的出口往金鐘方向(西行),見到修頓的出口都關閉。我哋猜測灣仔站已經落唔到去,我就諗住去金鐘站搭車走,我唔太記得張當時的想法,沒有睇時間,推算到灣仔約16:10。

繼續往西行,去到循道衛理教堂,我哋知道有人派物資,派眼罩較多、豬咀連濾罐較少、勞工手套及生理鹽水。當時我有攞物資,我攞咗豬咀連濾罐、2個護目鏡、1套勞工手套及2包生理鹽水。

同意事實中,背囊有濾罐。確認總數持有兩個濾罐,一個已安裝在豬咀。

拎物資比較大的原因是貪便宜,有人派點解唔攞。同埋因當時2019大家習慣與示威共存,我哋都擔心會被警方催淚彈波及,所以就拎定先,有備無患。拎生理鹽水都係貪便宜,自己其實唔太知道生理鹽水點用。記得取得的所有物資都係放在我的背囊,因為張沒有背囊。

蘋果動新聞片段15:19:18,聽到有人大叫:「有眼罩可以攞」。另一條蘋果動新聞的片段都類似情況,片段所示的時間自己尚未在銅鑼灣出閘,但吻合自己在街道上見到情況,有人叫喊「有物資可以拎」及派發物資。

有班人圍觀派物資的人,我就出咗去,行咗一陣就發現與張失散,我印象係向前(西)行一個街口就見不到張。我停低再望一望,但都無。有嘗試用電話聯絡,但當時沒有訊號,打唔到電話。

循道衛理教會前一個街口與張失散,當日就沒有再見到張。因為他比我熟路,而且他已經是成年人,所以我打算自己搵地方走,等一等,或者直情自己返屋企。

我一路向金鐘站行,行到金鐘道太古廣場對出,當時沒有行人路,所以係行馬路。去到分隔車路(有花叢有欄杆)的位置,我在樂禮街見到地鐵站,相信是金鐘站。

跟住我就決定過去該地鐵站,欄杆需要跨過,但欄杆好污糟,所以我戴上兩隻勞工手跨過欄杆。嗰嗰位有啲化學味道,怪怪哋,所以我有戴上豬咀連濾罐,我估係催淚煙嘅味。去咗金鐘站D出口(名都酒家對出的出口)的位置,它是落閘的。就諗住港鐵同巴士都走唔到,就諗住去搭船返九龍。

D出口隔離有天橋,我上咗天橋,方向是通往海旁,應該係叫統一中心天橋,再沿應該叫中信天橋的天橋行,左邊望到政總對出。我發現有位人士的衣著打扮與張相似。該人士位於兩個巴士站、比較近扶手電梯的夏愨道對出,我打算落去確認下,在天橋見一個水牌指住政總,我就轉左,經過連儂牆的天橋,往前,去到大概海富天橋扶手電梯與升降機之間,見到前面有人擲物。(即向政總牆)

我就費事再向前行,我就轉左,到行車路上。從升降機後出夏愨道,近啲望發現該人士不是張,距離約10-15米。我就繼續返我搵路走嘅計劃,我想拎電話出嚟開google map,睇下有無除碼頭以外的更好路線。當時除下左手的手套用手機,開唔到google map,load極都load唔到,手機接收不到訊號,打不到電話。然後我等到某個位決定唔再等,就將手機袋入左褲袋。

想上返海富天橋,諗住行嘅時候,政總的暗門就開咗,有警察衝出。我身處巴士站三角形站頭對出少少,唔太記得是行人路還是行車路。

一班警察衝出,我好驚,向海富中心方向跑,我印象中跑不到一兩步就比人按低,有震盪,完全唔知發生咩事,一名應該係警察的人士用腳跪住我條頸。我沒有掙扎,沒有逃走。

睇截圖(警方指稱D1的畫面)

證物P118 1-5 (pw10)
不涉及D1被制服的畫面,只有聲稱D1行過和擲物的畫面。D1確認全部截圖沒有D1自己及張。

證物P117 1-19 (pw10)
圈住的D1不是本人,標示的路徑也不是本人。D1本身有色弱,即識別顏色的能力較弱,所以確認證物是花了一點時間。

確認被制服的位置。
Q:在片段中曾向鏡頭喊自己的名字,但下一次有人詢問時沒有回應。
A:我被人用腳跪頸,我聽到有人問我咩名,我估係警察問,所以我有答。但因為逐漸呼吸困難,所以之後有人再問我就沒有回答。

該警員否認自己有跪D1頸。
D1表示警員有跪頸,好大力,力道大到警員的腳有郁動時,自己條頸都會一齊郁。

睇片,睇中信天橋,畫面見唔到有警察。橋上人流不太多,沒有滿佈警察,阻止行人通過,天橋是可以通過的。

睇片,辯方標示綠色遮(D1不太睇到綠色,但知道係邊一把遮);巴士站有噴漆字,有警察及黃色頭盔位置,確認D1的位置。D1確認自己沒有在任何階段與持綠色遮的人士同行。

睇片,見到路中間有綠色遮在地下

沒有在9月29日參與任何暴動,沒有擲物到政總,沒有藉政總站頭,有意圖鼓勵在場任何人進行暴動。

D3沒有盤問

[1210]早休

✂️控方盤問

https://telegra.ph/0929%E9%87%91%E9%90%98-DCCC2372021-1535-08-26

盤問尚未結束,D1作供未完

[1305]午休

14: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審訊 [1/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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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D3就控罪(1)暴動 不認罪
D1承認控罪(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3承認控罪(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件管理
證人列表上有7名控方證人,辯方暫時只要求34135作供。被告傾向不作供,會傳召朋友作辯方證人。

辯方不爭議片段影到被告,爭議的是被告當時有沒有暴動行為。辯方對證物沒有爭議。不爭議示威者被制服後發生暴動;當時約有1500人合法集會,直至有人搶國旗,然後有人掟樽、包圍警員,有人踢警員然後逃離。D3在另一地點踢警員。辯方爭議暴動地點一邊暴動而D3在另一邊踢警,中間相隔好多人,距離有10至20米。控方認為事件是同一地點同一時間發生。辯方比喻為分別在車頭、車尾發生;控方則指是在同一車箱發生。辯方重申,暴動是在示威者被制服後才發生。

午休至1430續審,將會播片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劉(36)

控罪:煽惑他人犯刑事損壞

案情: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0月6日,在香港非法煽惑訊息應用程式「Telegram」的使用者,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一間名為「360」的店舖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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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答辯獲批,案件押後至10月11日1430同庭進行答辯。

💛感謝報料💛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陳,吳 (23-24) #1111大角咀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與張(23)*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張(23)在早前已承認控罪1和2 (刑事損壞),並於2022年8月3日被裁判官梁雅忻判處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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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吳(24)的大律師表示最近已收到律政司的回覆,但他們對結果不滿意,於是打算再與律政司商討多1次,以節省法庭時間。因此,D2大律師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6日提訊,並指屆時D2將可答辯。

代表D1陳(23)的大律師和控方代表均表示對D2的押後申請沒有反對。

法庭批准D2的押後申請,並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26日14:30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10701銅鑼灣 #審前覆核

朱(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記利佐治街2號,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把𠝹刀。

背景:
當日晚上被告在街上遇到警察截查,身上孭斜孭袋內有一筆袋,被發現內有一把𠝹刀及其他文具,警誡下表示有嗜好用𠝹刀批番梘,𠝹刀會隨身袋,警方其後搜屋有搜出番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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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有6名證人,但辯方爭議不多。庭上播放片段約90分鐘,預計只需審訊一天。

案件押後至10月7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5庭作審訊,被告更改報到時間申請獲批

💛感謝報料💛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答辯

楊子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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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就控罪(1) (2) 認罪並同意案情

簡單而言,警方現場拍攝片段影到被告於控罪地點推動鐵馬。
被告同日喺醫院求醫,因傷勢可疑被警員認出正是當日早上被廣傳受傷後接受訪問的傷者,因此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而當時檢的衣物和警方片段一致。
另外,被告因司法覆核案所作的誓章中確認自已於案發時間身在金鐘現場。

📌求情:
被告父母兄長同學及學生均到庭支持,部分學生及學生家長有為被告寫求情信。

被告現32歲,本案發生前為名校通識科老師,現為出版人。

本案不旦令他視力永久性受損,亦令他無法繼續教師工作,自已及家人受到起底、公審等滋擾需要搬遷。

被告為人師表,需要以身作則,亦明白每個人行使自由都有其界限,因此要為自已行為承擔後果。

被告在失去教席後被告無選擇離港,仍留港服務社會,經營出版工作,親力親為出版社一切業務,望為香港文學作出貢獻,深信文字可造福下一代。三年間共出版了數十本數,包括親自編寫的通識教材,被不少學生視為天書之用。年初出版了一本烏克蘭相集,該書所得的約40萬版稅全部捐助當地難民之用。

被告由612被捕,到同年10月24日獲得無條件釋放(踢保) ,再到今年6月再次被捕並檢控,前後長達三年之久。
三年來被告清楚明日今日終會來臨,被告選擇今日(即第二次上庭) 便認罪,除了顯示被告的最真誠的悔意外,亦望盡快服刑回復生活。

就量刑起點,辯方希望法庭參考控罪罪行時間地點均相似的 CAAR5/2020 一案,該案為當日金鐘另一宗推鐵馬非集案,上訴庭認為案件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辯方希望法庭以同一起點作判刑。

嚴官認為如果只是較早發生控罪1尚可以12個量刑,但控罪2則不可能以相同起點量刑。原因是被告當日一直在場,可以看到現場情況變化,現場並非如他以往印象般和平進行。

1630 嚴官看過控方片段後表示需休庭20分鐘考慮控罪2的判刑

1700
📌判刑

控罪(1) 法庭以12個月為起點判刑。
控罪(2) 由於被告在前方有示威者挑釁警方情況下於後方推動鐵馬,變相是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法庭會以15個月為起點判刑。
嚴官考慮到被告案發後積極面對,轉行後仍盡自已的能力協助他人獲扣減一個月刑期。
被告因案受傷、失去教席及3年後才受到檢控均不獲任可扣減。
由於兩項控罪性質相同,亦發生於同日相近地點,因此同期執行。

控罪1: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1/3,另扣減一個月刑期,即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1/3,另扣減一個月刑期,即9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兩罪同期執行,共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1/12]

💢#不是聲援💢

下午進度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主控官,黎主控官
辯方法律代表: 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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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播出本案的精華片段,係由警方剪輯不同CCTV片段,新聞直接播片段,和市民拍攝片段,根據時序和地點,平排多個影片同時播放而組成。

時間由22:40前開始,少量白衣人由形點行到F出口打人,其後林卓廷與證人A到場,地面有血跡,有木條,旁邊有人話何君堯約在10分鐘前與白衣人握手;22:48:12有大量白衣人由形點行到F出口,稍後有大家見過嘅立場新聞直播,場面好混亂;第二批白衣人由形點行到F出口,市民用消防喉射水反抗,有人打鬥;23:02:43白衣人開始衝入付費區,上月台,入車廂無差別亂打人,有男聲大叫女士企後面,女聲慘叫濠哭,維持超過5分鐘,隨後,其中一個畫面見列車開出,但其他畫面見到站內仲有白衣人。

播出針對被告的片段,從各片案時序剪輯而成,段長約5分鐘,指出被告上衣前後的圖案,在23:14:46由元朗站P出口離開。

小休後,控方呈上修改後四份以65B方式呈堂的證人口供,兩份係警長34319下載OS6 & OS7 影片;一份由偵輯警員8811下載OS1,OS2,OS3 & OS8 影片;第四份由偵輯警員10533下載OS5 影片,所有影片均燒錄成DVD和有截圖,辯方全部無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日(16/8) 09:30續審,被告現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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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元朗站的CCTV拍到多名白衣人舉手機拍片,既然警方話只有一方面影像,點解唔播出白衣人影片🤬。當晚睇直播受第一次創傷,今日再睇係第二次創傷😭
How to Change Teams Backgro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