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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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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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7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6]
2022.08.1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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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 5 樓 7 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張,胡,陳,蘇,李(17-25) #法庭指示 (#1001銅鑼灣 暴動)
👥余,簡,莫,梁(18-24) #法庭指示 (#0831灣仔 暴動 管有攻撃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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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馬,吳,譚,楊,陳,陳,林(21-32) #審訊 [22/25] (#0811尖沙咀 暴動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19/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陸,蕭(20) #審訊 [3/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1/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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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30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3日 #提堂 (#20220721中環 刑事恐嚇)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陳,余,繆,甄(31-69)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牌維持電訊設施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仿製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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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黃(20) #答辯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2/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鄒幸彤(36)🛑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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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強蔚傑(37) 2項傷人 #襲擊黃店職員

(0:00更新)
~非即時,補回16/08下午審訊內容~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2/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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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8第一名辯方証人DW1
(辯方主問和控方盤問早段內容從缺)

DW1和D8有兩年不是同班同學,但也有一齊玩,經常保持關係。DW1去年1月前往加拿大讀書,今年8月3日特意回港為D8作証人。

DW1指2019年11月18日不選擇相約D8在九龍塘溫書是因為怕受社會事件影響。於2019年11月17日,DW1選擇了相約D8在Crema coffee shop(音)溫書,DW1指不怕受理大一帶示威活動影響,因為距離遠。控方質疑九龍塘大,為什麼不選址九龍塘,DW1解釋九龍塘他只有又一城較熟路。

選擇Crema coffee shop是因為DW1曾去過和那裡有免費wifi。D8住天水圍,DW1住旺角;DW1同意有其他同類型coffee shop可以溫書和有免費wifi,但不選擇約在旺角附近是因為旺角區有較多大範圍示威,而DW1無去開天水圍習慣,因此也沒有選擇天水圍。DW1指他不熟悉天水圍和旺角中間的路,因此也無選擇該路段附近的coffeshop。DW1於2019年11月17日約D8,曾致電問店舖開門時間,認同有考慮過因應示威活動而關門的可能性,但發現店舖沒有表示會關門,所以依舊前往。DW1也指貪Crema coffee shop食物便宜和寧靜。

DW1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由屋企行至咖啡店需時40分鐘,行到地鐵B1出口則需30分鐘。控方質疑為什麼沒有直接相約在咖啡店,DW1解釋是因為D8以往未到過該間咖啡店,認為他不識路,並且認為噴水池是標誌性地標,相約該處然後帶D8前往咖啡店對他而言相對容易和方便。DW1不同意控方指他案發當天早上沒有相約D8前往咖啡店吃早餐和溫書。DW1指沒有告訴D8咖啡店地址但同意有向他提過店名。

*辯方覆問
DW1指今日有帶當時5字頭電話號碼的電話,可以供檢視。就剛才接受控方盤問時,DW1以「係」回答控方問及他是否認為有機會受社會運動影響但仍冒險前往;事實上他你當刻並不知道咖啡店和噴水池有機會有危險。他回答控方是冒險前往只是「 誤解咗」。

▶️傳召D8第二名辯方証人DW2

DW2任職中學教師16-17年,2017-2020年是D8的班主任和中文科老師,在D8的學校已任教11年。DW2形容D8「有時會犯錯、貪玩,但孝順、對老師坦白,開導後會改正」,未聽過D8有暴力習慣。2017年D8就讀中四英文班,該班別為成績操行較好的一班;D8中四中五也是在該英文班別。DW2形容D8「大頭蝦」,有時會帶漏嘢,有一次看見他帶漏書,問鄰班同學借,D8解釋執漏嘢,沒有執書包的習慣,而上堂不專心情況偶爾發生。DW2也指出D8有鼻敏感,看到他因有鼻涕而抹得鼻頭紅卜卜;由於老師需要顧及學校衛生,避免病毒在學校擴散,所以會問候他是否感冒,D8解釋是鼻敏感。DW2指不記得2019年11月11至15日D8有否戴口罩,而學校是批准患病學生戴口罩的,不需事先問准老師。

11月D8面對第一次中六考試,同時也是預備DSE的考試。DW2從相片中辨認出學校的地理書、出版社DSE練習paper、學校的學生手冊(有名)和學生證(有名)。於呈堂文件夾中,DW2指出這是學校通告,有關11月21日上午八時的英文試卷和11月22日上午八時的中文試卷;中六學生需應付該場考試。

DW2指很多學生也會外出溫書,申請圖書館和自修室,中五下學期到中六也有該情況出現。文件顯示教育局通告11月15至17日基於安全理由停課,18日繼續停課,DW2指停課期間學校不會開放給學生,但有教職員當值。呈上文件夾中顯示藍色和灰白色口罩,DW2同意學校允許學生帶該款口罩。

2019年10月29日的中六級旅行目的地是東平洲,旨在讓中六生放鬆和讓地理老師帶學生考察海岸線。學校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地理旅行。老師會建議學生帶暈船藥、防曬、防蚊和穿着波鞋。呈上班主任通告文件和旅行通知。DW2指不清楚地理老師有否叫學生帶手套。DW2表示曾經見過學生有帶手套,用來拿走石頭觀看海剌,但就10月29日的旅行沒有留意有沒有學生帶手套。呈上相片,看見當時D8於東平洲更樓石的班相,可見DW2和D8。DW2辨認出相片是東平洲石灘,D8也在相中。DW2表示當日離開時有同學因為爬石而受傷,他拿着急救包給第二名老師進行包紮。當日離開時,不清楚學生會否去其他景點, 而中六生好多時也會去其他景點。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續審,將會由D10作供並商討結案陳詞日子。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綺雲裁判官
#提堂
#20200101跑馬地

D1:陳(69) 🛑較早前認罪
D2:余(60) 🛑較早前認罪
D3:繆(34) 
D4:甄(31) 🛑較早前認罪

控罪:
(3)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2020年1月1日,在香港無牌管有4部對講機

(4)D1-4無牌維持電訊設施
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無牌維持1部裝設2條未經批准頻道的無線電收發器

(5)D3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同日在西營盤一大廈單位內,管有1支雷射筆、6把摺刀、1把匕首、1把開山刀、4把斧頭

(6)D3管有仿製火器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支氣槍

—————————

D2、D4今堂無法律代表。

甫開庭,控方指將有因應FACC1/2022裁決的補充結案陳詞,法庭亦已透過書記得悉控辯雙方建議的下次聆訊日期。

劉官打算下次只處理控方和D3案件的補充陳詞,故不會遷就其他被告法律代表日誌,唯在法庭程序上,其他同案被告需要在場知悉事件發生;待再下次提堂其他被告需要求情時方遷就眾律師日誌。

劉官提議先休庭15分鐘予D2及D4致電律師索取意見。D2及D4二人均表示明白法庭解釋現況及確認無需休庭問意見。

控方將於14天內向法庭存檔書面補充陳詞及將其送達辯方。辯方D3鄒大狀亦需要14天回應。

案件再度押後至9月30日100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補充結案陳詞,法庭指令控方需於8月31日或之前將補充陳詞存檔及送達,而辯方需於9月14日前存檔回應。期間各人維持原有保釋。

⚠️法庭重申⚠️
縱使現在准許眾人繼續擔保,劉官仍然考慮判處監禁。

—————————
按:有關部份被告今日無律師代表列席,估計大概係因為經歷過太多次對個別被告黎講無意義嘅聆訊,律師除咗黎夾下次時間都無乜嘢做。

根據本台對此案最早的記錄(2020年9月23月),#劉綺雲裁判官 接手此案後至今最少已歷18堂。開審前認罪的D1及D2認罪亦已超過一年。 而原定是今年4月的裁決,因終院上訴案件延期。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審訊 [3/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

傳召D1

🔸辯方主問

D1現年23歲、大學畢業,與D3是中學同學,已認識10年。

2019年12月22日,當晚他們本來相約前往一名叫Tony的朋友家中,慶祝Tony生日並會過夜,所以中午D1就相約D3及另一名朋友先去買禮物,晚上再到Tony位於上環的屋企。當日D3已經買到禮物,但D1仍未選擇到禮物。

辯方向法庭呈上從D1電話內提取的WhatsApp群組對話截圖,列為證物D1/D2(1-52)。對話群組內有6人,全部都係中學同學,內容主要係6人討論22號當日聚會,並且在Tony家過夜,以及會在當日交換禮物。D1在對話中提及22號當日會有一個支持維吾爾族集會,而因為Tony當日中午與朋友見面,所以D1提議中午去旺角買禮物,然後去集會,晚上去Tony家。

D1當日帶了衫、毛巾用作過夜後第二日更換。

📌P1承認事實
-防水袋:用作背囊套
-毛巾袋+毛巾:過夜用
-黑色面巾:行山用,因為上到山無咩樹又大風。D1放在背囊沒有用到,由於一直都係用同一個背囊,所以留在背囊裡
(辯方向法庭呈上D1同朋友去太平山行夜山時戴住頭燈用作照明的相片,列作證物D1/D3。)
-生理鹽水(10ml):之前有人派給他,因為有時集會可能有催淚煙,以備不時之需
-白底黑間tee+黑短褲+內褲:過夜替換用
-黑色鴨嘴帽:過夜後第二日無髮型用品gel頭,所以會戴帽
-一張卡片:放在電話同黑色電話殼中間,D1忘記何時有人派給他,自己會keep卡片係因為去集會會面臨被捕風險--即使係和平集會
-D1過往無被拘捕過、無刑事紀錄

辯方律師表示下午會播片。

午休至1430續審

傳召D1

🔸辯方主問(續)

辯方播出四段直播片段,D1皆從片中截圖認出自己。

片段顯示集會分享後,D1與D3坐在講台較前位置。集會散場後,部份人流往旗桿方向,D1當時未清楚旗桿發生何事,亦見不到警察。其後一群記者後同一方向,D1與D2站在人群第二、三排位置。軍裝警制服D3,D1在旁拉走D3;防暴增援,一警長發狂地向人群噴胡椒噴劑。

🔹控方盤問

📌當日行程

控方詢問D1當日與D3相約時間地點,碰面時間及出發至中環時間。D1根據呈堂的WhatsApp對話截圖推斷當日的具體時間。 他原定計劃去旺角買禮物後,便去中環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再去親戚家過節,預計晚上九時去朋友家參加聚會。

📌背囊內物品的爭議

1) 黑色面巾
控方質問被告去朋友家過夜,去旺角前應會執袋及檢查背囊內物品,不會放多餘的物品? D1表示正確描述為「擺入去」,即將過夜的相關衣物放入背囊,自己不會執袋,亦不會檢查背囊。

針對背囊內有一條黑色面巾,控方問是否當日替換衣物? D1否認,稱打開背囊看不到面巾,亦不記得背囊有幾多格。

呈上D1背囊,D1及葉官皆確認背囊內連同暗格共有11格,包括大格內有7格,其中兩格有拉鏈,當中一格拉上拉鏈後便無法看到袋中物品。

D1確認,辯方較早前呈堂他與朋友行山的相片中,他戴著的黑色面巾與本案證物是同一條面巾 。控方質疑面巾通常用完會攞去洗, D1表示自己習慣落山便放入背囊,亦不會洗。

2) 生理鹽水
因當時社會環境,無論行街或者去獲發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警方都有機會放催淚彈,故此D1背囊備有生理鹽水,以防不時之需,並非為了該次集會刻意準備。

📌手機套內的支援卡片

控方呈上從D1手機套檢取的法律及醫療支援卡片,質疑D1去集會前已預計自己有被捕及受傷風險,D1表示只是擔心被捕,因為當時社會狀況及從傳媒得知「就算乜都冇做,都會被捕」,亦唔排除行出街都會被捕,因此保留支援卡片以防萬一。

D1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接受控方盤問,預計盤問方向為當日案發細節。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提堂
#20220721中環

👤程(41)🛑已由警方看管23日

控罪:刑事恐嚇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a)(i)條
被控於2022年7月21日,在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西翼8樓律政司收發組發送具有刑事恐嚇成份的信封,威脅容嘉嵐會使其人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背景:
收件人為現任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本案容女只負責收信。

—————————

被告仍然留院,沒有出庭應訊。案件押後至8月22日上午第一庭再訊,期間繼續交由警方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09:35] 開庭

📌傳召D8作供

🔺辯方主問

D8案發當時受僱於一劇場,是一名演教員,工作包括要演出及劇場教育。

2019年11月15日下午1時,D8到觀塘office上班,預備與同事到佐敦登臺酒店進行劇場發佈記者會。 當時他在office執拾物資帶去發佈會,期間把一包黑色索帶放進自己常用的背囊,以備到發佈會場景及座位setup時用。 晚上setup完成,於酒店check-in。

發佈會於11月16日如期進行及完成,物資送回公司。D8直接回家,一直忘記背囊裡有索帶,背囊內還有公司工作用的書籍、電腦。

D8於11月18日下午1時回觀塘公司上班,背囊內的東西一直在內,並沒有執出來,他也一直忘記內有黑色索帶。 他大約17:30下班,回藍田家休息,再預備之後工作。 當週D8有書本閱讀報告及論壇劇場工作,專業上需要增加sense memory及emotional memory,以應對工作上有關社會情況的議題,故拿起背囊,出發往旺角現場感受社會情況和人的情緒。 途中他在黃大仙7/11買食物到公園吃,然後乘的士到旺角近亞皆老街下車,再沿彌敦道慢步向油麻地方向,途中見有黑衫人、深色衫人和一些途人。

行至碧街,他見前面有密集人群,感覺可能會有危險,故轉入碧街離開,同時突然大量人衝進碧街而自己也被塞在其中。之後被拘捕、帶往警署,過程中沒有人向他提及拘捕原因,亦沒有向其查問或搜查其隨身物品。

🔻控方盤問

D8表示,直至被捕之前,自己一直忘記背囊內有一包索帶。 在旺角期間他沒有和任何人仕溝通、交流。 他痛心當時社會撕裂。工作上的劇場論壇可以是被壓迫者劇場,被壓迫者是沒空間討論及提出解決方法的人;D8認為大部份香港人包括任何職業都可以是被壓迫者。主控質疑D8在旺角有逗留及工作以外的意圖,被告否認。

[13:00] D8作供完畢。

休庭,下午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0811尖沙咀 #審訊 [22/25]

D1:馬(24)
D3:吳(21) / D4:譚(22)
D5:楊(21) / D6:陳(29)
D7:陳(32) / D8:林(21)
🛑D2:鄭(21)已經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8】
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嘴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7】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一樽芥末水劑的噴壺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D8】
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辯解而管有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 #李穎賢、外聘檢控官 #李清桂大律師

———————————

📌D6作供完畢(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10月15日(星期六)0930進行口頭結案陳詞,預計需要全日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9/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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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 李官指旁聽人士單方面報導,不知宗教、立場、背景,希望辯方律師處理敏感事項上小心,以免製造仇恨,表示唔想開多兩庭 。)

今日完庭,明日0930續,將處理D12、D13及D18的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3/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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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只有證人E的證供,歡迎補充🙇‍♂️

當晚約咗去朋友在Yoho town屋企,由尖沙嘴搭西鐵去,22:45到,在月台聽到一位小姐大嗌樓下大堂有白衣人打人,有人被打到頭破血流,佢神情好驚、喊緊,因為證人E穿黑衣,女子叫E換衫,見到月台櫈上有不同顏色的衣服,有白色藍色黃色,唔知邊個放低,E換咗件白色衫,黑色衫放咗入袋。

落到大堂,聽到好多人叫救命,同埋叫囂聲,本來想出閘,行到近閘口,有50~60白衣人在閘外,話:「你試吓出閘,打死你」,睇P2B平面圖,E當時位置近F出口,白衣人手持雨遮、有國旗嘅藤條(約一米長)、鐵棍(約36吋長)、竹支、水樽,恐嚇市民(出嚟打死你、搞事、唔好入元朗),掉水樽,拍打閘機;白衣人衝入付費區,有班乘客上返月台,因為見到好多人衝上去,驚人踩人,E企近電梯口未上去,當想上去時,見到後邊有一名男子跌低,被六至七個白衣人打,E想拉起男子,當刻被白衣人打到後腦和手一兩吓,感覺係被木棍打,唔係鐵通,後來成功拉起男子上咗月台,進入車廂。

入到車廂,目測附近有兩三個人頭部流血,地下有血跡,隔咗一陣,白衣人上到月台,向車廂內嘅人攻擊,初時企在車廂門口,後來越演越烈,有南亞裔人和白衣人入咗車廂攻擊,E企近門口,右手被藤條打中,打咗幾吓,講唔到邊個人打。後來列車開出,E在天水圍落車返屋企。

播放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P24,由月台向下影住一條電梯,E認出自己在電梯上月台。

播放Open Source 6影片P190,市民用手機在車廂內拍攝白衣人打人的情況,E認出自己企近門口。

辯方盤問
當日E在日間返工,之後想去行街買嘢,因為好多舖頭無開,就搭車入元朗。
不同意辯方講只見到白衣人在電梯口和在車廂打人,仲有在其他地方。
律師指證人口供中無講過「出閘就打死你」,立即被控方指出,證人在第二份口供有講(做咗功課喇)。

控方無覆問,表示今日安排的證人已經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1/30]

D3:陳(18)/ D7:陳(22)/ D8:鄭(25)
D10:鄭(23)/ D11:張(24)/ D12:張(23)
D13:周(41)/ D15:方(23)/ D16:馮(21)
D17:何(34)/ D19:何(22)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
[14:30] 開庭

D12決定不作供。

明天D16將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作供,之後會是D15作供,星期五則會有兩位D15的辯方證人。

今天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18/8) 09:3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8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7]
2022.08.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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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何,楊,許,梁,張,李,彭,何(20-34) #審訊 [20/40] (#1119尖沙咀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9/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4/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陳,羅,蔡,杜,鄧,彭,陳,麥,周,葉(18-31) #審訊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2/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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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3/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四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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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F.S.L(45), W.N.M 對所看管兒童忽略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3/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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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第三名證人繼續作供。

D2、7代表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自己曾有紀律聆訊,在其認罪下裁定罪成,包括疏於職守和作虛假陳述等罪。
-問及關於看守D5-7三名男子的情況
證人表示沒印象跟其中有一名男子對話時,對方拿著素描簿和白色膠袋,其後看相關片段後,確認不到是簿,只承認是黑色的東西,表面有格仔,亦表示不記得當時白色膠袋內有還是冰凍狀態的物品;證人表示回到警署才知道D5-7三人的個人資料,現場並不知道他們的名字。
-關於記事冊補錄
證人表示被告人資料是從其他同事得知,而他是從拘捕表格及記憶來補錄。證人表示不同意回到警署跟其他警員做「記憶匯聚」。
-再度提及案發時情況
證人表示眼見D7沒用膠水等用品,但沒印象D7是穿拖鞋,而從證物的相片中看不清楚是否拖鞋、不記得白色膠袋內有兩包仍是冰凍的紙包牛奶,亦表示不同意D7完全沒貼海報,在事發時沒任何角色,與當時在場被告人士是同伙或只是路過,同時表示不同意D7曾說只是回家,但自己喝令他「唔好嘈」。

D5、8、13、15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事發時的情況
當時警方行進路線是先行走再跑步,首先見到四名女子在案發地點貼單張,再看到三名男子貼單張,而沙展50037跑,其他警員再跟著跑,證人確認由警方跑到上述提及的女子所處位置約四十米;證人表示不同意自己看不到三名男子,亦不同意沙展喝令完女子後,三名男子沒有繼續同單張。

-關於證人口供
2020年2月25日錄取第一份口供,證人在口供上寫了「當時上址見有多名男女正在貼單張,及有人手持紅色膠桶」,但口供沒提到個別人士做什麼;證人不同意是沙展叫他寫「三名男子貼紙張」,他才這樣寫;大律師問及為何沒用「我見到」等字眼,證人聲稱自己字眼用得不好。
-跟第一份口供隔了一年零四個月,即2021年6月1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當中提及AP4手持紅色桶,內有油掃及白膠漿,旁為AP5-7,當時是全依靠記憶錄取口供的。證人不同意看不到三名男子張貼紙張,又不同意D5沒貼紙張,亦不記得三名男子戴手套,並表示當是沒有檢取過任何手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關於口供
在大律師盤問下表示錄取兩份口供時的記憶力差不多,不同意自己是以「選擇性記憶」錄口供;沒印象警長在車上有否說「如果啲人走就由佢地走」等說話,亦表示警長沒有提及「我跑就跟住跑」等話;證人表示現場有問過警長所指著的AP5-7就是他截停的AP5-7,警長在庭上表示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證人堅稱「我有講,但唔知佢記唔記得」,所以不同意沒有發生過;證人確認口供沒提及有人戴或脫手套,亦不記得被告有否戴手套,但同意被告沒油掃、白膠漿。

-主控覆問
針對口供上所用的字眼「見到」,指辯方盤問時表示寫過「我見到」是搞錯了。

-法官再問案發時情況,證人表示有看身分證但沒作紀錄,回到警署問衝鋒隊人員才知道被告的姓名。

-其中一名辯方大律師跟進問題
證人表示自己是憑記憶力找出衝鋒隊成員,不同意會自己會記錯。

-此證人已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份承認事實
主要關於被告於被捕時所報稱的居住地址,及部分被告當日的衣著,以及D7補錄的會面紀錄。

明天9:30同庭繼續,因第四名證人需隔離,將傳召第五位控方證人。

按:裁判官表示明天只有上午作審訊,下午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提堂 #87A申請

👥吳政亨,袁嘉蔚,何桂藍,劉穎匡(28-41)
🛑四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方:#羅天瑋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吳靄儀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

背景:
本案於2022年6月6日完成大部分被告的交付程序,於7月5日將全部被告交付至高等法院處理。此前數月的交付程序,傳媒均不得報導任何當中聆訊細節。6月6日,上述四名本案被告申請撤銷本案的《裁判官條例》第87A條設立的報導限制,羅官另定7日26日開庭處理,押後裁決等待高院覆核結果。

《裁判官條例》87A條 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
(節錄)「任何人不得就在香港進行的任何交付審判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載有任何並非為第(7)款所容許發布的事項的報導。儘管有第(1)款的規定,裁判官在被控人或其中一名被控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為該目的就任何交付審判程序提出申請後,須作出第(1)款不適用於有關該等程序的報導的命令」

此外,羅官曾就 #支聯會 拒絕提交資料案,拒絕解除報導限制。鄒幸彤上月初於高等法院作司法覆核,申請要求頒令推翻決定,並撤銷報道限制,原訟法庭李運騰於8月2日就此頒布判詞。 (判詞連結)羅官於昨日的提堂撤銷該案的87A限制。

——————————————————————————————

【10:40】
眾女被告袁嘉蔚、何桂藍、吳敏兒進入法庭。羈留室內有人大喊:「阿匡!」,隨後劉頴匡、范國威進入法庭。

【10:42】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爭執,梁晃維、馮達浚、王百羽、鄒家成、岑敖暉、譚凱邦、林卓廷、黃之鋒、緊隨其後。

林卓廷高呼:「中秋快樂呀阿媽!」;譚凱邦向家屬揮手:「預祝你生日快樂!」

(註:除申請豁免87A的四名被告外,其餘被告可以申請本日列席法庭)

吳政亨進入法庭,與部分懲教職員理論,因無律師代表想坐前排

——————————————————————————————

【10:48】
開庭。

劉頴匡表示翻譯機有問題,耳筒沒有聲音。書記調整後詢問:「依家得唔得呀?」
劉:「我想聽翻譯,我唔識英文呀。」

代表袁嘉蔚的梁麗幗大律師希望本日程序以中文進行,因沒有人會不明白中文。沒有被告反對下,羅官批准。

【10:54】
羅官裁決:
「我現在作出呢個決定,對於87A豁免申請,有關解除報導限制。睇返最近呢宗司法覆核案,HCAL401/2022,案中經已好清楚提出法律原則㗎喇。
我批准豁免87A,解除報導限制。由第一日return day開始計,9月15號可以撤銷。咁就隨住最後問題都處理埋,我諗本案喺本法庭嘅程序都全部到此。」

【11:05】
羅官在何桂藍的逼問下突然(發脾氣)宣布休庭。
鄒家成:「冇陪審團嘅審訊係唔公義嘅!」
林卓廷:「法律意見,俾唔俾呀法律意見?十個律師十個意見喎,咁得唔得呀?」

(直播員按:案件歷時多月的交付程序記錄,將會在9月15日後刊出。辛苦晒咁多位被告、法律團隊、記者同埋神carry嘅幸彤!(♯`∧´) )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
[09:45] 開庭

控方申請處理以65B形式呈上證人N的口供,辯方表示同意,但立場係接受證人在第二份口供中指稱,看到由警方播放的片段,係佢當日所見到的情境,只同意到呢個階段,但影片內容未能同意,交由法庭裁決。

控方讀出證人N在2019年8月18日錄的第一份口供,當日21:50在鳳攸東街購物,見到街上企咗約60名白衣人,手持木條,圍住打一名男子,有用拳頭,因為距離遠,見唔到容貌。

在2020年8月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警方播放影片OS4 P200,片長16秒,證人住東頭村,每日都會經過鳳攸北街,除咗721當日,未見過有咁多白衣人聚集,影片係當日見到嘅情況,有木棍連住國旗,有標語牌。

[09:45] 傳召PW12 證人L

控方主問
他太太是本案證人M,兩人家住元朗,證人當晚落街,沿鳯琴路行向鳳攸北街,條路平日無咁多人,當時見到白衣人向一個方向行,手持藤條、藤條加旗仔,跟住佢哋行,見到佢哋去咗鳳攸北街休憩處,證人L去咗對面嘅OK便利店,觀察到休憩處有超過50人聚集,有叫口號,但唔記得內容,見到咁多人聚集,想紀錄事件,用手機影咗3張相,後來send 咗畀太太,企咗一陣就返屋企,影相時間約19:30~20:00,後來相片儲存在USB,經太太交咗畀警方。

控方呈上3張相,證人L確認係佢拍攝嘅,申請呈堂遭到辯方反對。

辯方盤問
證人L在2020年7月11日做一份口供,稱相片係用LG G6手機拍攝,但手機已經壞咗,無交畀警方,用作儲存相片嘅電腦亦唔存在。警方係無檢視過手機和電腦。

律師向證人建議,他聲稱的相片唔係由佢拍攝【唔同意】。
律師向證人指出,他聲稱的相片係由其他渠道得返嚟【唔同意】。

控方覆問
影完相係在半小時內用WhatsApp send 畀太太,申請相片成為證物。

[10:22] 證人離席

辯方對相片呈堂有法律陳辭:呈上《證據條例》,引用第8條Section 26,關於攝影過程證明書,指出兩個情況:
(1) 如果由拍攝源頭到晒相的過程,警方都有檢視,就唔會爭議。
(2) 如果無上述過程,現在無咗手機和電腦,警方就要有證明書。

相片係咪由證人L拍攝,中間有半個鐘,會唔會由其他渠道接收,手機無咗,電腦無咗,證物鏈斷咗。

法官:證據法嘅form 2唔係一個硬性要求,只係其中一個方法;法庭接唔接受相片係jury question ,唔係admissibility ;假設黃官用WhatsApp send 相畀佘大狀,一段時間後,雙方手機都無咗,該相片係咪可以呈堂?

控方:辯方對呈堂性不太清楚,終審法院有案例,即使相片在網上下載,但同證人見到嘅情況相同,表面上已經正確,只係畀陪審團考慮。關於證物鏈斷裂,係唔使拍片者畀口供,已經可以呈堂,例子:被告可以引用由警方拍攝的相片作供,都可以呈堂。

法官:聽完雙方陳辭,接納相片可以呈堂 P204。

證人L作無完畢

[10:58] 傳召PW13 證人M

控方主問
證人L是她的丈夫,住元朗,2019年7月21日要返工,晚上在中環放工,搭西鐵回家,在元朗站落車,經天橋行到攸田東路,去到鳳攸北街休憩處,約20:30,見到超過60名白衣人聚集,感覺唔安全,兜大圈返屋企。

白衣人嘅裝束都係著白衫,手持條狀旗仔,好嘈吵但唔清楚叫咩,唔知聚集做乜;證人L在七點幾在WhatsApp send咗三張白衣人聚集嘅相提示M,收到之後即時打電話俾佢,問佢安唔安全,佢回答買完飯就會返屋企。

日後收到警方電話去落口供,透過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再由證人M交畀警方。

辯方盤問
證人再次確認相片係由證人L用電腦儲存相片落USB,M作供完畢。

[11:15] 傳召PW14 證人I

控方主問
2019年7月21日約晚上八九點去元朗探嫲嫲,約十點去B仔涼粉買外賣,經過一條河和橋,見到好多白衣人,鳳攸東街和鳳攸北街成街都係,鳳攸北街休憩處都好多,超過100人,手持藤條、國旗,證人I無停低睇,慢慢行,由橋行到鳳攸北街,時間約幾個“字”,見到九成白衣人係男人,喺度傾偈,唔覺得有戴口罩。

間中都有經過嗰一帶,未見過咁多人聚集,唔知點解又聚集,反應係驚,上網聽過鳳攸北街休憩處嗰一帶會有人聚集,但親眼見到(就唔同)。

去完B仔涼粉就去元朗站,喺經地面行過去,約10分鐘到,去元朗站原因係好奇,想睇嗰邊有咩事,走嗰陣白衣人亦一批一批咁離開,各自向不同方向走。

約22:30去到元朗站,係經彩晶軒G出口入去,企在F & G 之間的付費區外,初初有約50白衣人聚集在閘外,裝束同在鳳攸北街嘅人一模一樣,揸住藤條、國旗、寫住「保衛家園」嘅紙牌,在鳳攸北街都見過呢種紙牌,白衣人初頭都係企喺度,直至有示威者由電梯落嚟…
法官問:你點知嗰啲係示威者?
…平常見黑衫黑褲戴頭盔嗰啲,跟住就起哄,白衣人開始企埋閘口對駡,拍打欄杆,見到有一個人想出閘,後來知佢係記者,有個着粉紅色衫嘅大叔就打佢,係佢先打記者,再打另一個人。

約23:00白衣人衝入閘內,證人I無跟佢哋上月台,23:15白衣人開始離開,由不同出口跑走。

證人I睇到以上情況,但無留意鳳攸北街和元朗站嘅白衣人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拍咗一段1分57秒影片P35。

播放P35,播放器時間00:19,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手臂有紅色絲帶,證人唔記得鳳攸北街嘅白衣人有無。播放器時間00:24,影片中見到有白衣人揸住「保衛元朗 保衛家園」嘅紙牌。影片去到最後,見到該名被襲擊嘅記者跌倒在地。

播放P32,片長約10分鐘,見到證人I在影片中出現。

播放P199 OS5,見到證人I有4次在影片中出現。

[12:57] 辯方盤問
在鳳攸北街見到嘅白衣人揸住國旗,喺度傾偈無乜特別,見到佢哋離開,唔知去邊,自己去元朗站係好奇心。

去到元朗站,見到對駡,兩邊都有打;不同意律師指林卓廷到達後場面激烈惡化。唔知點解白衣人去元朗站,唔知點解鳳攸北街有聚集。

無留意有無相同面孔,在元朗站見到嘅白衣人與鳳攸北街大致相約,都係手持藤條、木棍、雨遮。

見到粉紅色衫大叔打記者,唔知邊個上咗月台。

控方覆問
唔係好確實知道情況,網上有講,但唔確定係有咩原因,下午已經有片、有討論在鳳攸北街聚集,唔確定「保為元朗 保衛家園」係咩意思,聚集係講白衣人聚集。

14:30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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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睇片好難頂🥹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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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由D12、D13及D18進行結案陳詞。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均有呈上書面結案陳詞。

📌D12陳詞

對證物中的口罩及手套有爭議,不排除警方誤以為這些物品屬於被告而放入被告的袋,或是插贓嫁禍。

📌D13陳詞
(此部分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D18陳詞

對PW8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有爭議。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上的衣物,但背包及入面的物品、護目鏡、手套、頭盔不屬於被告。

辯方亦爭議呈堂的電話訊息完整性(integrity),指出控方未能證明電話被截取訊息前一直被恰當保管,因此不能排除電話中的數碼資訊被外界干擾。控方指承認事實內控辯雙方已同意不爭議呈堂證物;D18代表大律師指不包括D18的手提電話,控方則認為承認事實內指的證物是指所有呈堂之證物,包括D18的手提電話。法官指需要依靠檢控官及D18代表大律師製作誓章,以供法庭裁定承認事實內指的證物是否包括D18的手提電話。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000再訊,屆時商討法庭該如何處理有關D18手提電話的爭議,是否以誓章或其他方式處理此爭議。

早前已認罪的D20判刑將會押後,暫定為9月26日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審訊 [13/15]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10人一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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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作供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就何時出現緘默權,尤其是在現場階段的法律議題,法庭請控辯雙方在陳詞中就此提及其法律原則、案例和立場,並提到2004年李福興(音)案例是一個好起點去探討此項法律議題。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8日(星期六)10:00進行結案陳詞,初步訂於11月28日10:00作出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審訊 [9/20]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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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傳召控方證人 PW93 高級消防隊長 王其

🔹控方主問

案發時駐守馬頭涌消防局,在警員7718協助下作供 2020年3月13日撰寫了三頁口供(以下內容以65C呈遞)

2250 得知油麻地地鐵站有二級火警後前往現場。到達彌敦道近碧街,他見到大量示威者與警員正對峙,示威者不斷投擲汽油彈,而警員有發射催淚彈。小隊打算改為前往A2出口,但發現站前很多雜物、閘口鎖上。之後示威者四散跑走,速龍正追截及作出拘捕。消防隊走到A1 出口,見到發現寶寧大廈和碧街附近的一條小巷出現人疊人,傷者需要急救,王其曾要求增援。

🔸D2辯方盤問

同意到達位置是彌敦道近窩打老道,近碧街但未到碧街。

辯方問王其在油麻地行去碧街途中有見到有人,是否在見到非參與暴動人士。王其回指分辨不到他們是否參與暴動。辯方指出王其曾經在其他審訊作供指「見到觀感上唔係參與暴動,似係路人甲」,王其確認先前作供正確,重申確實不到是否示威者。
辯方再問他是否在其他審訊作供指途人互不相識,王其不記得。

王其指上海街有人行向南走、向北走,他並無特別留意彌敦道發生的事。

王其指當時現場30多名傷者,他及同事有將所有救出,全部多少亦有受傷。有傷者趴地上、有趴在底層傷者上的人。粗略估計人疊人達四至五層,疊起來的人與王其差不多高,約一米七。他看不到傷者如何進入巷子。

播放的閉路電話片段能見到王其本人,當時正致電指揮中心上報多名傷者事故,要求增援。

彌敦道天仁茗茶對出馬路上的石壆有一缺口,是約12cm的小梯級。


🔹控方覆問

王其指觀感上有非示威者,因行過時彼此無對望,他沒有仔細觀察。

三十多名傷者當中有兩個昏迷,其他有擦傷、瘀傷
,程度相對上唔嚴重。

🗣主控問:警察有無參與任何拯救?
王其:當時只有我及其他同事救,警察就只有係對救出嚟嘅傷者作出拘捕。


📌傳召控方證人PW92 高級消防隊長 溫建良

案發時駐守旺角消防局,在警員5154協助下錄取了一份證人供詞。

2332時接獲指揮中心通知指碧街有大量傷者事故,到場後再聯絡PW93 王其高級隊長查詢情況。王其指有十數名傷者。2341時,警方已控制及封鎖現場,地下沒有火頭、路上有磚頭及玻璃,大量傷者。最後有26男7女被送到醫院,於凌晨5時完成救護工作。

當田11月18日因理大事件接至大量火警求助,且路上有障礙,需動用其他區消防局幫手。42名消防員及112名救護員到碧街替傷者進行急救,當中包括4名警員。

2357時消防車到登打士街及上海街附近,由於有堵路,他吩咐同事取工具到現場。到達後他向王其查詢,與警員溝通之後替傷者檢查傷勢。

同意到達時是A1出口,全部人都有被鎖上手扣,面向牆,他們逐一向他們作檢查。若需初步治療,亦會先問警員同意。

🔸D2辯方律師盤問

溫高級隊長稱無傷者是需要初步治理但警方不同意讓消防處理。同意如有擦傷或瘀傷,正常情況下需要初步治理。

🔸D13 辯方律師盤問
26男7女需送達醫院外,沒有現場傷者實際數字。他們曾逐個被捕人問有否受傷,估計超過一百人。

明天將傳召PW34、18及19,控方估計星期五或下星期一可完成控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19日930時續審。

💛多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4/5]

D1:陸(20)
D3:蕭(21)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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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繼續作供
傳召D3作供
(作供內容後補)

D3作供未完,明天繼續接受控方盤問,預計明日可完成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審訊 [4/12]

💢#不是聲援💢

💩程偉明(63)

控罪:
(1) 暴動
(2)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控方代表: 蕭檢控官,黎檢控官
辯方代表: #佘漢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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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傳召PW12 偵輯警員 12782(無講名)

控方主問
證人係本案嘅調查警員,用咗約400小時睇晒所有元朗站的閉路電視片段、從網上下載的Open Source video、市民拍攝的影片和相片,被告在被拘捕後所拍攝的17張相片,6張證物相片,審訊前有睇過。

P200 OS4 拍攝到被告穿有老虎圖案的T恤,本案所有影片截圖係證人做嘅,係根據男子外形、衣著、身材,從上述片段中辨認相同外貎、相同衣著的被告,再制作38分鐘的精華片段。

[15:05] 辯方盤問
知道被告在2021年8月12日從深圳灣返港時被捕,唔知道被告行駛緘默,唔知道有搜屋,知道搵唔到相同嘅衣着。
P39 #2相,同意件衫有老虎圖案,外面有外套,唔清楚皮帶扣係唔係金色,同意睇唔到皮帶扣嘅圖案,#1相,同意係白色鞋,同意睇唔到PUMA字樣。
睇被告被捕時相片,#1相見到PUMA字樣,同P39 #1相比較,睇唔到係同一對鞋。
P184 同意皮帶扣顏色可能係金色,可能係銅色。P204 3張相,同意見唔到皮帶,同意見唔到件衫係老虎圖案,同意個樣係懵查查。

同意P39 #3~#36相,無一張清楚見到容貌,同意P39 #2相,整體衣着配搭與閉路電視中出現的男子非常上次。

證人知道無指紋證據、無DNA,知道有專家對皮帶扣作出校對,係用鳳攸北街的片段,而無用元朗站閉路電視片段,同意在鳳攸北街出現嘅男子非常相似元朗站嘅男子,係高度懷疑。

同意警方無用任何影片截圖與被告的容貌進行較對。

案件管理:
控方申請播出精華片段中的原裝影片,共約三小時半。
辯方律師向法庭申請indulgence,明日上午和下星期一上午處理其他案件。
明日下午和星期一下午播片,估計最遲星期三上午舉證完畢,假設表面證供成立,辯方只有被告或許作供,餘下審期可以處理陳辭。

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14:30續審,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2/30]

🙇‍♂️後補2022年8月18日内容🙇‍♂️

D3:陳(18) / D7:陳(22) / D8:鄭(25)
D10:鄭(23) / D11:張(24) / D12:張(23)
D13:周(41) / D15:方(23) / D16:馮(21)
D17:何(34) / D19:何(22)
上述為案發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 (3)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8 & D16]
分別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包及3包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兩人在開審前被改控罪)

*以上資料摘自《法庭線》 https://bit.ly/3PnejMp


控方法律代表: 葉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D17 李大律師
D7 程大律師
D8, D15 洪大律師
D10, D16 #曾藹琪大律師
D11, D13 #姚大華大律師
D12 #曾敏怡大律師
D19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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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D16 辯方證人成先生作供。

🔸辯方主問
成當時於Volkswagen HK任職senior manager,於荃灣維修中心負責PDI, Pre-delivery instruction部門作為主管。

其時PDI部門正聘請technician trainee,D16當年已持有英國土木工程學位,並向Volkswagen求職,並成功獲聘作PDI部門technician trainee。

D16恆常工作需要跟師傅到幾個車廠外站作汽車維修,工具箱會帶去外站,完成後會放回工司,工作物資就會隨身帶備,例如是索帶。 索帶用於包扎電線和喉管之類,一般會隨身帶備多至200條出外站工作,工作完成後不必放回公司。

證人成力證D16為人斯文有禮,沒暴力傾向,而索帶確是日常工作必備物資。

🔹控方盤問
經控方盤問,成表示與D16工事以外交流不太多,沒有曾經忠告被告帶索帶出街要留意,因是工作必需也沒有犯法,更會向師傅提出要帶定多些索帶以備工作需要。

成先生作供完成。

[11:20]
D15作供

🔸辯方主問
D15當時是城大學生,兼職貨櫃碼頭搬運工人,以及是一名擁有跆拳道證書資格的教練。

2019/11/18 約19:00完成貨櫃碼頭工作,然後將第二天可能要到其他地區碼頭工作時需用的濾罐、口罩、手套等物品放進背囊,然後去朋友William開的私人健身室健身。

被告當日工作時是身穿黑衣黑褲,淺色tee。 去到健身室自己的儲物櫃有一件黑色風褸。

約20:53有whatsapp cap圖給爸爸表示在健身室。健身期間也一直跟好友Charlie snapchat溝通。 Charlie當日在旺角red Mr karaoke工作,當時突然公司提早關門,約21:45 Charlie向D15表示要提早放工,因旺角可能有事發生,感到害怕,而且還未吃晚飯。

約22:15 D15向Charlie說現在離開健身室去找Charlie,大家要保持聯絡。 但之後Charlie一直沒回應(事後D15才得知Charlie手機當時已沒電)。 D15穿上儲物櫃內黑色風褸直出旺角,去到red mr karaoke已落閘,也聯絡不到Charlie,D15想起Charlie說未吃晚飯,故決定去二人常去的一間24小時營業,位於油麻地的旺仔婆狗仔粉餐店去嘗試找Charlie。

於是沿彌敦道行至近碧街,突感到剌鼻,眼痛不能張開,D15本身有鼻敏感,當時帶著鼻敏感藥,因此D15決定勉強行入碧街窄巷用藥及等待狀況舒緩,但不足1分鐘時間,大量人衝入,被塞在巷內,D15之後也就因此被捕,期間沒有向D15表示被捕原因,沒調查,也沒搜身。

🔹控方盤問
控方重覆質疑D15的鼻敏感情況及眼痛情況,也質疑背包內的工作物資,當晚在旺角出現的意圖。被告一概否認控方質疑。

[16:10] D15作供完成。

明天星期五會傳召D15兩名辯方證人作供。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9/8) 09:30續審,各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8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2022.08.18]
2022.08.18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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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9:30
👤*(16)🛑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20200302牛頭角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串謀縱火;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11日被判處4年6個月監禁,上訴許可申請被拒,維持原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陳(49) #不服命令上訴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被裁定無罪,兼獲批訟費和私人律師費。)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15:00
👤余(19) #宣布判決 (#1031中環 非法集結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處10星期監禁。)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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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 #審訊 [10/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31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陸,蕭(20) #審訊 [5/5] (#1222中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李,X,廖,莊,黃,羅,潘,羅(14-27)🛑李已還押逾8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21日 🔥#判刑 (#0811尖沙咀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陳,陳,鄭,鄭,張,張,周,方,馮,何,何(18-41) #審訊 [2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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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余(20) #提堂 (#20200203九龍灣 刑事損壞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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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鄒,葉,李,陳,張,梁,朱,林,鄭,黃,李,李,鍾(15-31) #續審 [4/10] (#20200224葵涌 刑事毀壞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黃(25)🛑已還押20日 🔥#判刑 (#09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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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曹,區,梁,梁(21-26) #答辯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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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區嘉曼(46) 2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 2項串謀洗黑錢 #報案被索一百萬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程偉明(63)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0721元朗 #白衣暴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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