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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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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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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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游德康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30]

D1:勞(27)/ D2:呂(20)/ D3:吳(23)
D4:倪(25)/ D5:蕭(20)/ D6:蕭(23)
D7:蕭(22)/ D8:黃(19)/ D9:黃(26)
D11:張(31)/ D12:張(19)/ D13:趙(19)
D14:鍾(19)/ D15:古(21)/ D16:黃(18)
D17:林(21)/ D18:李(18)/ D19:何(17)
🛑D10:鄭(19)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19]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D11]
D11被控於同日管有1枝汽油、3塊布及4個打火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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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部份內容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傳召PW? 督察

作供敍述0020時到碧街接替封鎖線工作。同意到場前不知道詳細情況。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6 高級督察梁家駿

🔹控方主問

案發時為PTU D3小隊副指揮官,當日2200時同應變大隊隊員到加士居道近拔萃女書院,收命令要同隊員沿彌敦道向北驅散人羣,2218時自己小隊同D1小隊沿南行線向北推進,D4小隊則負責在北行線。

2242時他在黃格仔見北面彌敦道約有1500人,西邊窩打老道500人。示威者穿深色衫褲,有傘陣,使用雜物、汽油彈及磚塊攻擊防線。於是他吩咐警員13946先後三次舉黑旗及兩次橙旗,警告會驅散及開槍,示威者沒理會,繼續停留。

之後他從通訊機得知速龍將到達圍堵,2326時總警司梁仲文下令衝前作拘捕,沿途地上有雨傘、示威者遺下裝備等。2332時張嘉豪警司吩咐設封鎖線成立臨時羈留區(THA),由偵緝警長58834負責看守。他確認自己手繪有簽名地圖上包括THA、等候區(WA)及醫療區(MA)。THA在2351時設立至翌日0533時,出入有警察看守,沒有可能受到任可干擾。

🔸辯方盤問

2326時PW16在南行線向前衝,已經有一、兩人在馬路被制服,見不到行人路有人被制服。他不知道和被捕人進入THA前的情況;進入THA的人士除了由WA過去,也可能由其他地方去,他知道有人在彌敦道、窩打老道被捕後直接被帶去THA。指示舉旗是在下令”Gogogo"前發生,位置約彌敦道東亞銀行,同意距離碧街有120米。碧街有一堆人佔滿車路及行人路,有舉傘,他望不到過咗碧街後面情況,同意當埸環境嘈吵。

🔹控方覆問

WA及MA不是PW16設立,他不肯定有冇橙帶。碧街示威者是流動,有舉雨傘,望去有一米幾高。

-PW16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5位代表律師明天早上有其他案件需處理,申請缺席。控方表示明天將傳召特別戰術小隊成員作供,各人由專車接送,因沒專用車位供使用,可能會有延誤出庭。

[16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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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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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6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5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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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翰常任法官
👨🏻‍⚖️賀輔明勳爵非常任法官
🕙10:00
👤蔡(36) #宣布判決 (#20200308大埔 非法集結;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3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年3月17日不服定罪上訴申請獲批,定罪裁決獲撤銷。律政司其後申請終審上訴許可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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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30
👤畢/女村長(23)🛑服刑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0813機場 非法禁錮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月8日分別被判監禁4年3個月。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1年11月25日被駁回。)

🏛高 等 法 院13樓33庭
👨🏻‍⚖️邱智立法官
🕤09:30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40) #宣布判決 (#20200720屯門 違反限聚令;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15)🛑已還押逾17個月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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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何,黃,何(22-35)🛑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鄭錦滿,陳,馮,林(23-33) #續審 [13/9] (#1120紅磡 暴動 2項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6/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6/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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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文念志(29)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6樓4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譚(27)🛑已還押15日 🔥#判刑 (#1025九龍城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莫子聰裁判官
🕝14:30
👤林(35)🛑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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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提堂 (#網上言論 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42)🛑已還押23日 #提堂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作出一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審訊 [1/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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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3/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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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6/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6/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訊 [1/2]
(已有)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3/10]

🕙10:00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宣布判決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判刑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更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140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12月16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判刑
(已有)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判刑
(已有)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65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邱智立法官
#20200720屯門
#不服定罪上訴
#宣布判決

👤甄霈霖/前屯門區議員

控罪:違反限聚令599G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以時任區議員身份監察兆麟苑啟勝管理公司處理屋苑武漢肺炎感染個案。3個月後,於12月收到票控大堂及大閘外範圍觸犯599G限聚令。

=======

背景:被告早前於屯門裁判法院 #馮念偉暫委裁判官 席前被判罪名成立,並於2021年11月1日被判處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告提出不服定罪上訴,於本年5月23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邱智立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押後至今天判決,節錄如下:

//在考慮了案件的情況、規例中公眾地方定義所用的字詞及立法的原意之後,本席認為沒有任何的理據將涉案大廈的升降機大堂詮釋為公眾地方。

上訴人的第一項上訴理由成立。

結論
上訴得直,定罪及刑罰撤銷。//

判案書全文: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532_2021.docx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3/9]

A2:何(28) / A3:鄭錦滿(32)
A4:陳(33) / A6:馮(30)
A7:林(31)

控罪: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4)暴動 [A3]
(審訊後期於11月22日新增控罪,獲法庭批準,但拒絕控方新增證據)

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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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檢控官:#吳美華大律師
A3代表:#陳德昌大律師
A6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9:31 開庭]

控方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2,3,4,6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其中有爭議點, 辯方說法,控方是沒有任何證據顯示11月19及20日在理工大學內是有暴動發生。這點留待法庭裁決。

[12:17]小休

A6 及 A7補充書面結案陳詞

A6有再進一步法律觀點陳詞,會以書面形式處理,法庭批准,但須於3日內呈上法庭及給予控方,而控方須於3日內回應。

A3有關注到今早終審庭有宗判決宣布,未知與本案有沒有直接關係。如有需要會有補充書面陳詞,法庭接納。
法庭亦提醒其他法律代表,如有其他案例,可再以書面形式補充。

法庭補充,特別是有關A6的法律觀點,除書面補充陳詞外,如有需要可向法庭申請再開庭處理

[1:08] 審訊完畢

第四被告特別申請一天不用宵禁及不用到警署報到獲批,期間五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A1:葉(27),A5:黃(25)及A8:梁(23)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14日早上9:30進行判刑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
早上9:30進行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0942開庭

答辯
不認罪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P20

辯方爭議點
辯方對被告遭截停和拘捕地點沒有重大爭議,就本案主要爭議現場有沒有非法集結。

傳召PW1 警員5745 葉廣泉(音)
截停及拘捕被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1執行總區應變小隊職務,便裝當值,穿有標示為警察的黑色保護衣。他約1750時到達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位置,準備做驅散或拘捕行動;因應當日荃灣區內有多處示威甚至暴動、襲擊等行為,他所屬的應變小隊聯同機動部隊同事一起在上址進行驅散,粗略估計有大概80-100名警員。他們坐車到楊屋道,落車後前行作驅散。

其小隊收到的指令是要進入禾笛街驅散。據PW1觀察,在禾笛街口未到新村街位置有近150名示威者,遍佈馬路與行人路,他們叫囂、以粗言穢語辱罵警察。警方向沙咀道方向進行驅散,期間PW1見到前述示威者跑入新村街,有部分則迎面向著警方跑向楊屋道方向,而PW1在大福珠寶外截停其中一人(不爭議為本案被告)。

📌相冊
相19顯示大福珠寶外的行人路,PW1在相片上標示此處為他截停被告的位置。已標記相片列為控方證物P21。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時二人相距約15-20米,當時被告正往楊屋道方向跑。被告戴口罩、穿白色上衣,拎住一把遮。PW1截停他後作初步調查,查看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分,並搜查其身上有沒有危險物品,隨後以「非法集結」罪向其宣布拘捕。為被告上索帶手扣後,PW1把他帶到一旁等候上警車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PW1在現場向被告宣布拘捕時已有警誡,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冇嘢講。」

📌相冊
PW1確認相冊中各項證物都是當日他從被告身上或背囊搜出物品。他原本一開始見到長遮是完好無缺的,但截停對方期間有推撞,可能因而導致遮有撞凹。他解釋「推撞」過程:當時被告正迎面向著他跑,他立即將被告推跌落地下,被告掙扎了幾秒想走,「揈手揈腳」,把遮就跌咗落地下。

🔸辯方盤問

PW1當日1750時身在楊屋道禾笛街交界,此前不是在荃灣執勤。除了自己的應變小隊和進行聯合行動(推進)的那班機動部隊人員,他不清楚其他隊同事在哪處執行職務。聯合做推進的警員約有80人。

PW1第一眼見到被告是在大福珠寶位置,他自己則身處楊屋道入禾笛街約20米,即當時二人相距約30-35米。他是去到街口準備驅散時留意到被告。PW1推進時是急步向前,沒有奔跑。警方開始推進後,大部分示威者跑入新村街,僅少部分如被告般向警方方向跑。

被告著深色衫。PW1肯定現場人群當中沒有途人—他自2019年6月開始處理多宗行動,驅散時途人或街坊都會離開,而案發當日推進時他見唔到有普通路人,周圍的商舖亦已全部落閘,沒有舖頭讓街坊或途人光顧。盤問下他再次確認,自己推進約10-15秒過程中已睇到百幾人當中肯定沒有任何途人。推進隊伍當日只截停了一人,就是被告;他唔清楚點解只截停了一人。

PW1在現場見到有人手持攝錄器材,但唔知實際有冇影;他亦唔知警方沒有任何片段可以證明到自己證供所描述的現場情況。

他當時見到被告在跑,認定其為150名示威者之一,於是截停對方。他承認,唔知被告幾時出現、出現幾耐、做過咩行為、有冇叫囂。他推跌被告前有叫對方唔好郁;他同意自己推跌對方的力度大。他截停被告後進行快速搜查,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無論如何作出拘捕。他不同意辯方所指,自己在現場沒有向被告施行警誡。

辯方指出,他較早前供稱警方有用揚聲器及舉旗警告一事並沒有發生;對此他表示不同意。辯方再指,因為此事冇發生,所以冇片;他的答案同樣是唔同意。

辯方準備了影片讓證人觀看,但事前未有向控方提供影片;休庭30分鐘後,控方代表表示已睇完辯方打算呈堂為辯方證物的幾段片,確認內容沒有問題,只對片段畫面時間是否等同實時有所保留。

🎥蘋果日報錄影片段D2 (畫面時間17:56:16-18:03:19)
-17:56:18:顯示多名警員包圍一名被捕人
PW1確認畫面中被按在地上、著白波鞋的人為被告。
~續播:他確認畫面可見荃新天地中庭近新村街位置有途人。他不知道當時商場內有其他警員行動。他指認自己在畫面出現位置(白衫黑手袖警員)。
-17:58:22:畫面左方有警員手持攝錄機
-17:59:17:畫面正中間位置有一警員手持長鏡相機
PW1指該名警員不是自己聯合行動的隊員。
-[冇抄時間]:一警員頭盔頂有攝錄機
PW1指頭盔頂裝攝錄機不是應變小隊的常設裝置,該名警員不是一起推進的隊員,自己當然唔清楚有冇錄影。
-17:59:37:另一警員手持相機
PW1又唔清楚該名警員是否屬於聯合行動當中的80-100名警員。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8:05:00)
-17:59:48:畫面中間位置有警員舉藍旗
PW1同意這個舉藍旗階段與剛才蘋果片段一致。

PW1同意,見到路面有不同人士行來行去,但冇特別留意有冇戴口罩。他亦同意,當日在現場的任何時間都冇見過有人使用他從被告背囊搜出的物品。

-PW1作供完畢-

下午傳召高級督察作供後,控方將完成舉證。辯方預料會傳召一位辯方證人。

1216午休至1430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雅忻裁判官
#1025九龍城 #判刑

D2:譚(27)🛑已還押15日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譚(27)被控於2019年10月25日,在九龍城太子道西331號至379號行人隧道內保管或控制1支噴膠、1盒牆紙粉、2卷膠紙、1把剪刀、1把鎅刀、7個口罩及3支箱頭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香港政府隧道內的牆壁。

D1:陳(30)早前承認控罪1 - 刑事損壞,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8,592元賠償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068

D3:彭(28) 早前承認控罪3 -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被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079

控方代表: #陳舶港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1025開庭]

⏺️控方回應延遲檢控質疑
主控回應1/12審訊當天辯方律師質疑檢控延遲兩年,稱雖然警方於2019年11月26日已釋放被捕人及歸還手機等物品,但因律政司需要警方作進一步調查才給予法律意見,加上同案共有7名被告,需待所有同被捕者之後續調查,在2021年2月16日再拘捕被告並不算遲。

⏺️辯方求情

📌延遲檢控對被告造成壓力
無法明白為何律政司需要用一年時間才能重新給予法律意見。拘捕被告的警員於2021年3月23日才新錄口供,顯然給被告壓力及具不合理性。

📌被告背景
被告係一位孝順有責任感嘅兒女,照顧患糖尿病的母親到醫院接受治療,為父母分憂。上司則形容被告人係一個有貢獻嘅職員,為公司獲獎,打算栽培被告成為醫療科學工程師。被告亦同時修讀碩士,將於2023年考取專業牌照。

📌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官表示社會社服務令對被告十分合適。被告人有禮及合作。

📌判刑
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最長時數)🔥

沒有其他事項。

[104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上午審訊

📌PW3 警員7268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1的口頭招認呈堂。

📌PW4 警員27669作供完畢。

辯方反對D3的警誡証供呈堂,並呈上書面反對理由。

📌PW5 警員12702作供中,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15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莫子聰裁判官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判刑

林(35)
🛑已還押14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花園街一帶,保管或控制1個打火機、1塊布和1個含有主要為環己烷和甲基環己烷的有機混合物,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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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代表: #李煒鍵大律師

於12月2日在莫子聰裁判官席前
裁定D1及 D2罪名不成立

判刑:
控罪(1) 6個月
控罪(2)12個月

兩項控罪同期執行,最終判刑為12個月


有上訴保釋申請,法庭拒絕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1102銅鑼灣
#阻差辦公 #無牌管有無線

D1: 文念志/前大埔區議員 (頌汀)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女總督察倪采欣及警司張志偉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控罪(1)非法集結罪已撤控

背景:3位被告同被裁定罪名成立,D2陳振哲及D3鄭仲恒早前已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
- - - - - - - - - - - - - - - -

[1445開庭]

上次聆訊中,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報告及工傷報告等有關資料。然而,就感化官反映就被告人的工傷情況,需要向相關醫院遞交醫學調查表格才可索取進一步醫療報告,而該報告需在醫院收到表格後6個星期才能完成,而被告的工傷假期亦已延長至2023年1月19日。

由於未有醫療報告,感化官報告無法完成。辯方申請案件押後至1月27日再訊,控方則建議只押後到1月9日。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0日1430同庭再訊,期間被告續以現時條件保釋

[14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12粉嶺 #審訊 [3/8]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下午審訊

📌PW5 警員12702繼續作供,未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2年12月19日(下星期一)上午10:30同庭續審,期間四名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1/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1436開庭

📌PW2於2020年3月9日錄取之英文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22,中譯本為P22a。庭上沒有讀出內容。

辯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P20a
兩段辯方影片證物(NOW TV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1、蘋果日報網上直播新聞片段-D2)不受非法干擾。

傳召PW2 高級督察徐志邦(音)
案發時為新界南衝鋒隊第二小隊指揮官

🔸辯方盤問

PW2當時見有人在荃新天地外的沙咀道、大河道入口聚集,遂向人群發出警告,並指示下屬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隨後他有帶領小隊進入商場掃蕩,小隊約三十多名成員,有著制服,配頭盔等裝備。小隊中有隊員有攝錄裝備,但PW2不知道當日有沒有帶到現場,不知道有沒有隊員有在現場拍攝。他亦不知道其他隊伍有沒有於現場攝錄。

🎥NOW新聞錄影片段D1 (畫面時間17:46:00-17:51:00)
-17:46:47:人群於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外聚集
-17:47:20:警方發放催淚煙,位置接近荃新天地沙咀道入口
~續播:警方放完催淚煙後進入商場中庭

PW2確認,荃新天地於禾笛街有兩個出入口,一個近沙咀道,另一個近新村街。

警方發放催淚煙後,PW2見到人群大部分散去其他不詳位置,逗留的少部分人警方亦沒有拘捕。辯方片段顯示部分警員行出禾笛街一段時間後返回商場中庭;PW2自己沒有出禾笛街,所以不知該處實際情況,但以其所知當時警方沒有在禾笛街發過警告,亦沒有作出拘捕。

🔹控方覆問

PW2無法說出警方放催淚煙之前在沙咀道入口聚集的人群從何而來。

-PW2作供完畢-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李志豪裁判官 裁定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被告傾向不作供,將傳召一位辯方證人。辯方案情下周一展開,肯定當日可以完成。

1527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2月19日)同庭續審,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願榮光歸香港
#提堂

👤王(42) 🛑已還押23日

控罪: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王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 Facebook、Instagram 和 Twitter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被告承認控罪❗️

控方指控被告的煽動內容中沒有提及播放 #願榮光歸香港 一事;其他煽動行為則包括侮辱國家領導人2022年訪港行程、侮辱香港政府、仇恨香港警察(稱之為「黑警」)、指天文台收黑錢、引起市民不合作(不打疫苗、不用安心出行)、用香港獨立口號、不接受中共管治、使用「革命」「反抗」字眼、紀念721和831等、支持侮辱國歌的行為、紀念梁健輝等。

法庭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作判刑考慮。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5日判刑,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網上言論 #答辯

👤蔡(29)🛑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5日至2022年9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LIHKG發布及/或持續發布陳述、相片和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c)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
(d)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e)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______

被告承認控罪❗️

📌案情
被告在20個月期間於不同連登討論區發布煽動性訊息,言論內容包括「香港法官咁冇邏輯」要被制裁、國安警同家人要被制裁、香港警察為恐怖分子、法官與檢控官點過名都要被制裁、中國才是恐怖組織、新彊集中營、賣器官等、處理 #羊村繪本案 的法官也要被制裁、中國製造病毒、中聯辦直接指揮警察同黑社會、切斷美元流入、「呢班狗官法官要判死刑」、「清洗賣港人士」、「幫梁健輝先生報仇」、「打死班狗最實際」等。

📌判刑理由
被告言論有助美化暴力,對社會有潛在影響,為防止有他人模仿,判刑要具阻嚇作用。

法庭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處8個月監禁🔥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6/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1, D3, D4, D5,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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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
【上午部分從缺,如有補充請報料💫

傳召PW4 警員22719潘立新
全庭OT至1738時證人終於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7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6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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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陳,鄭,廖,謝,容,勞,梁(18-30)🛑各位已還押15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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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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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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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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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求情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D1:李(23)/ D2:陳(24)/
D4:鄭(30)/ D6:廖(21)/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上述各位已還柙15日。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據法庭日誌所示,同案 D3:劉(23)/D7:馬(24)/D12:張(28)安排於2022年12月22日 14:30進行求情。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裁決詳情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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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香官更正裁決書上的多項手民之誤:包括錯誤引用被告編號、控罪編號、證物編號、截圖編號、證人供詞、日期。以及部份文法文字錯漏。
更新裁決書將於今日稍後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各被告法律代表求情陳詞:
(部份求情內容隱去)

🔸D1
呈上多封由家人、中學教師、退休大學教授、教會朋友、體育活動朋友、同業撰寫的求情信。
其中家人信中指被告品行端正,為人細心,對被告品格行為均有正面評價,為一位善良青年。母親求情信望法庭有一個寬容的判決。
家人以外信件亦有相同評價,指被告事事以他人感受行先。
最後指出被告參與程度低,另望控罪三能同期執行。

🔸D2
1)背景及求情
被告現年28歲,為工程公司東主,育有兩名1歲及2歲的幼兒。為人顧家,每月將收入一半作為家用。另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以自身專業義務服務社會。例如為老人院,幼兒機構義務提供光觸媒清毒服務。
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香官批準呈上。明白犯下該案對家人並不好受,令家人承受更重負擔,指案件對工作及家庭有影響。還柙期間亦有深刻反思,感慨以前與家人相處可貴之處。

2)減刑陳詞
引用梁天琦案例,指出直接參與與畜意留守在量刑起點上存在分別。被告為後者,最多只是留在現場壯大聲勢,應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亦同意管有物品,由此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優良品格且沒有案底,望法庭輕判及控罪五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D4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證書。其他背景、求情信與陳詞早前亦呈交予法庭,今日不再重覆。
被告現年33歲,現已訂婚,為專業攝影師。被告樂於助人,具幫助人的熱心,今次因社會風氣而留在現場。強調案發時,被告在場沒有作出攻擊行為,最多只是在現場鼓勵他人。
望盡早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6
呈上被告、父母、同學、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前僱主提及被告盡心工作,曾奮不顧身處理工作的突發事而受傷。
被告即使有本案在身,亦努力增值自已,包括考獲專業攀樹師、巴士及其他車輛駕駛牌照。被告希望服刑後以不同合法的形式繼續服務社會。
強調案發時,被告只是留守現場,最多作鼓勵用途,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呈上一單1118理大事件的案件,案情較本案嚴重,但被告仍因過往品格良好獲4個月的刑期扣減。

🔸D8
新增兩封由被告、一眾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柙期間反思,自覺對家人朋友深感愧疚,望盡快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9 & D10
1)減刑陳詞
指出兩位被告參與程度極低,除個人物品外沒有其他裝備,亦同意絕大部份案情,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讓兩位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2)D9求情
被告本來為家庭經濟之柱,現因此案,母親需重投職場工作。
呈上兩封由被告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3)D10 求情
新增兩封由被告母親及姑媽撰寫的求情信。

🔸D11
1)背景及求情
被告出身小康之家,父母為專業人士。即使有案件在身,仍努力繼續學業。呈上由被告、單車隊朋友及教練、同學、講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誠懇有悔意,為當時被傷害的人致歉。

2)少年罪犯議題及被告角色
強調被告案發時未發21歲,現判刑當刻也剛滿21歲,望法庭衡量少年罪犯更新的重要性,考慮109A是否適合本案。
呈上兩區院案例,一單為王詩麗法官席前判處4年3個月(#0921屯門 DCCC210/2020),該案被告案發時全幅武裝,一手拿盾一手拿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
另一單為練錦鴻法官席前(#1118佐敦 DCCC636/2020),該案被告亦是經審訊後定罪,最後獲取勞教中心報告,最終亦被判處勞教中心。
而本案案情較上述案例輕微,被告攜帶裝備亦只作防御用途,沒有攻擊性,在場只是留守。
再者被告為年輕人,此案非為個人利益,明白「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香官即時拒絕,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
法律代表補充,被告仍屬青少年罪犯類別,望法庭酌情扣減。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星期六) 09:30 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
🛑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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