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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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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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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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暴動
#求情

D1:李(23)/ D2:陳(24)/
D4:鄭(30)/ D6:廖(21)/
D8:謝(22)/ D9:容(23)/ D10:勞(22)
D11:梁(18)/
🛑上述各位已還柙15日。
🛑D5林(19)與D13郭(18)於開審日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據法庭日誌所示,同案 D3:劉(23)/D7:馬(24)/D12:張(28)安排於2022年12月22日 14:30進行求情。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13暴動
(2)D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3)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D2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5)D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6)D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7)D4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0)D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1)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12)D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13)D8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控罪詳情請參閱:https://telegra.ph/1118油麻地-控罪詳情-04-12

裁決詳情參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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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開庭

🔹香官更正裁決書上的多項手民之誤:包括錯誤引用被告編號、控罪編號、證物編號、截圖編號、證人供詞、日期。以及部份文法文字錯漏。
更新裁決書將於今日稍後上載在司法機構網站。

各被告法律代表求情陳詞:
(部份求情內容隱去)

🔸D1
呈上多封由家人、中學教師、退休大學教授、教會朋友、體育活動朋友、同業撰寫的求情信。
其中家人信中指被告品行端正,為人細心,對被告品格行為均有正面評價,為一位善良青年。母親求情信望法庭有一個寬容的判決。
家人以外信件亦有相同評價,指被告事事以他人感受行先。
最後指出被告參與程度低,另望控罪三能同期執行。

🔸D2
1)背景及求情
被告現年28歲,為工程公司東主,育有兩名1歲及2歲的幼兒。為人顧家,每月將收入一半作為家用。另樂於助人,積極參與義務工作,以自身專業義務服務社會。例如為老人院,幼兒機構義務提供光觸媒清毒服務。
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香官批準呈上。明白犯下該案對家人並不好受,令家人承受更重負擔,指案件對工作及家庭有影響。還柙期間亦有深刻反思,感慨以前與家人相處可貴之處。

2)減刑陳詞
引用梁天琦案例,指出直接參與與畜意留守在量刑起點上存在分別。被告為後者,最多只是留在現場壯大聲勢,應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再者被告承認大部份案情,亦同意管有物品,由此節省法庭時間。加上被告優良品格且沒有案底,望法庭輕判及控罪五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D4
呈上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及證書。其他背景、求情信與陳詞早前亦呈交予法庭,今日不再重覆。
被告現年33歲,現已訂婚,為專業攝影師。被告樂於助人,具幫助人的熱心,今次因社會風氣而留在現場。強調案發時,被告在場沒有作出攻擊行為,最多只是在現場鼓勵他人。
望盡早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6
呈上被告、父母、同學、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當中前僱主提及被告盡心工作,曾奮不顧身處理工作的突發事而受傷。
被告即使有本案在身,亦努力增值自已,包括考獲專業攀樹師、巴士及其他車輛駕駛牌照。被告希望服刑後以不同合法的形式繼續服務社會。
強調案發時,被告只是留守現場,最多作鼓勵用途,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呈上一單1118理大事件的案件,案情較本案嚴重,但被告仍因過往品格良好獲4個月的刑期扣減。

🔸D8
新增兩封由被告、一眾朋友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在還柙期間反思,自覺對家人朋友深感愧疚,望盡快服刑完畢,盡快服務社會。

🔸D9 & D10
1)減刑陳詞
指出兩位被告參與程度極低,除個人物品外沒有其他裝備,亦同意絕大部份案情,望法庭采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讓兩位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2)D9求情
被告本來為家庭經濟之柱,現因此案,母親需重投職場工作。
呈上兩封由被告及母親撰寫的求情信。

3)D10 求情
新增兩封由被告母親及姑媽撰寫的求情信。

🔸D11
1)背景及求情
被告出身小康之家,父母為專業人士。即使有案件在身,仍努力繼續學業。呈上由被告、單車隊朋友及教練、同學、講師撰寫的求情信。被告誠懇有悔意,為當時被傷害的人致歉。

2)少年罪犯議題及被告角色
強調被告案發時未發21歲,現判刑當刻也剛滿21歲,望法庭衡量少年罪犯更新的重要性,考慮109A是否適合本案。
呈上兩區院案例,一單為王詩麗法官席前判處4年3個月(#0921屯門 DCCC210/2020),該案被告案發時全幅武裝,一手拿盾一手拿杖,儼如進入戒備狀態,隨時作戰。
另一單為練錦鴻法官席前(#1118佐敦 DCCC636/2020),該案被告亦是經審訊後定罪,最後獲取勞教中心報告,最終亦被判處勞教中心。
而本案案情較上述案例輕微,被告攜帶裝備亦只作防御用途,沒有攻擊性,在場只是留守。
再者被告為年輕人,此案非為個人利益,明白「罪無可恕,但情有可原」,望法庭能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香官即時拒絕,指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悔意。
法律代表補充,被告仍屬青少年罪犯類別,望法庭酌情扣減。

案件押後至12月31日(星期六) 09:30 與早前已認罪的被告一併判刑。
🛑所有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9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7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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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8/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7/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7/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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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溫紹明裁判官
🕤09:30
👤黃(36)🛑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20211008八鄉 2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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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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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黃(20) #續審 [2/2]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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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3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4/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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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 [8/2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7/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續審 [7/30]

🕥10: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4/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審訊 [2/2]

黃(20)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______

法庭今早先處理兩單雜案判刑,本案預計約1000才開庭。

1011開庭

被告確認不作供,只傳召女友作為辯方證人。

傳召DW1 梁小姐

🔸辯方主問

DW1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她於2015年9月認識被告,二人為中三同班同學,同年11月10日起正式成為情侶。她中學畢業後修讀文憑課程,期間在葵興某超市任兼職,周末會返工。

她於2019年11月10日當晚約7時得悉被告被捕。她在11月4日已向他提及打算在拍拖紀念日共晉晚餐,二人透過WhatsApp傾;她事後有翻閱紀錄所以記得討論的日子。她們傾好當晚打邊爐,但再過幾日後才約實10日晚上8時見。

當日DW1需要返工,計劃好晚上7點收工後搭車去荃灣,因為早前已約好到大鴻輝中心食台式火鍋。由於她家住大窩口而返工地點是葵興--二人慣常都會去荃灣、葵芳等地方拍拖--所以紀念日就相約在荃灣打邊爐。

DW1當晚收工後知道被告被捕的消息,所以最終沒有去荃灣,亦不清楚

📌DW1與被告約打邊爐的WhatsApp紀錄(共5頁)呈堂為辯方證物D3(1)-(5)

📌相冊 (睇本案證物相)
🔗背囊:DW1確認被告高中時返學已用此背囊
🔗口罩:DW1中學時已不時會扁桃腺發炎、發燒,被告會在背囊擺定口罩,以給她作不時之需
🔗DW1沒有見過被告有相冊裡的頸巾、護目鏡

她知道被告在社運早期有參加過大遊行,但之後沒有再參加。二人只知該段時期經常有遊行,但不清楚案發當日荃灣會有集會。

🔹控方盤問

以DW1所知,被告於案發時期不是修讀電工課程,亦沒有在地盤工作。

📌相冊 (再睇證物相)
DW1不知道被告管有證物護目鏡、手套的原因。

🔗圍巾
主控形容圍巾後邀請DW1親自檢示實物。她確認之前未見過被告戴類似物品。她不知道被告案發當日有什麼活動,只是估計他會去買禮物給她。她不知道為何被告當天背囊內會有相冊內的物品。主控問及當天氣溫,無論如何都不需要攜帶這種圍巾出街?DW1唔清楚被告返學是否有需要用到圍巾,但估計是他冇執袋所以當天有帶。

🔗獨立未開封口罩
2019年她仍有出現扁桃腺發炎情況,所以相信案發當日被告攜帶口罩是為她而準備。

🔗雨傘
她唔知他當天帶雨傘的原因,自己就沒有見過相冊裡的那一把。

🔗長者八達通
她在案發前十多天左右聽他提過要為婆婆買八達通。她不知道為何當天他仍然管有長者八達通。

DW1承認,不知道案發當日下午5-6時被告做什麼。主控追問,她是否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參與本案的非法集結?相冊中有沒有見到任何物品會令她相信是被告買來送給她的禮物?

🔸辯方覆問

DW1接受控方盤問時提到約好8點食飯,而被告提早去買禮物⋯⋯她估計他去買禮物,而事後被告亦有告訴她自己真的去買禮物。

關於相冊內各件證物的用途,實際上她不清楚該些物品有何用途。

-DW1作供完畢-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雖然本案案情相對簡單,法庭仍希望控辯雙方會有書面結案陳詞。控方需於明年1月3日前呈交陳詞,辯方則要在1月30日前呈交。#李志豪裁判官 表示 已有一大堆相關案例box files,亦可以上網睇,陳詞不需再附上案例。

📌控方應法庭要求釐清本案檢控基礎:被告有份參與本案指涉非法集結,但若證供不足以支持,亦可推論他憑藉身處現場去支持、鼓勵他人。

1101退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7日14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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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2]開庭

辯方有爭議其中一件證物的一枝雷射裝置,這裝置不是被告人及證物鏈有爭議。沒有爭議的證物是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一把雨傘及一枝行出仗。

有兩段片段控方需要播放總長度約兩小時有關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庭向控方提出是否有需要全部播放,可否用65C條可以處理,雙方稍後休庭商討。

將會有4名控方證人有關拘捕證物鏈及4名有關處理證物雷射裝置警員:①DPC9947 ②DPC58587 ③DPC13138 ④9344合共8名;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官:既然辯方不爭議現塲環境PW1用65B條讀出有口供描述,仲需要睇兩個鐘片嗎?
控:兩條片各一個鐘睇到不同鏡頭不同角度睇同一樣嘢,我哋認為由當時晚上10:30-11:30群情洶湧希望法庭可以睇到當時個情況。

辯方沒有爭議當日被拘捕和出現現場身份,較後去被告人屋企搜屋情況,辯方爭議有關證物方面檢取及處理。
辯方要講清楚快富街拘捕位置叫現場,不是講旺角警署叫現場,不爭議近旺角快富街現場被拘捕,無同意過旺角警署外。

官:黑色雷射電筒?
證物P1,控方說法是雷射筆而不是電筒;辯方不同意是雷射筆應該是雷射電筒
官:PW9專家證人講係雷射筆還是雷射電筒
控:佢形容係黑色雷射筆一枝
辯:大家可以睇到係電筒,專家description ,係咪我唔知,但專家口供有8樣證物,6個寫 laser pointer有電池每個有exhibit number,not seal,從描述睇唔到咩,當日不只拉本案被告人,有拉到其他人,雷射裝置不是庭上兩件仲有其他,有一齊俾專家,所以有嘢問專家,想佢講清楚,因為報告睇唔清楚,所以要傳召問清楚。

官:辯方抗辯方向爭議係咩?
辯:宜家針對擬似所謂兩個雷射裝置,P1雷射裝置爭議管有,不是被告管有;至於雨傘行山仗電筒會有合理辯解。
官:行山仗雨傘電筒無爭議但有合理辯解?
辯:係,本身喱啲物件並不是攻擊性武器所以會俾合理解釋。

有關證物房處理方面,辯方沒有爭議,亦不會傳召有關證人。

[10:23]休庭

[11:23]開庭
辯方有更改,將會傳召1位辯方證人,有關枝行出仗。

📌讀出獲同意事實,其中2位證人用65B條刑事訴訟條例朗讀包括①事發前附近環境觀看兩段閉路電視片段每段約一小時②專家證人檢驗兩枝雷射筆及呈上證物P1-P21

P1 黑色殼綠色光裝置連2粒電池
P2 一部三星手提電話
P3 一張中移動電話咭
P4 一張三星電話咭
P5 一個口部式過濾口罩
P6 一把藍色傘
P7 一個灰色背囊
P8 一條深色面罩
P9 一枝黑色雷射電筒
P10 一對3M 手套
P11 一枝深綠色行山仗
P12 一對手䄂
P13 一張被告個人八達通
P14 一個黑色頭燈
P15 DVD光碟
P16 一件黑色短袖T-Shirt
P17 一條黑色長褲
P18 一條黑藍色腰帶
P19 一對啡色波鞋
P20 一個黑白色袋
P21 相片簿 (1-31張)

[11:51]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女督察劉曉穎(音) 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當日於旺角警署二樓露台用擴音器發出警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2:35-22:45時

[1:00] 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11008八鄉  #提訊日

黃(36) 🛑已還押逾14個月

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八鄉上村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i)一支載有一個裝上15發子彈彈匣的手槍、(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連一個快速上彈器、(iii)一個裝上15發子彈的彈匣及(iv)一個裝有47發子彈的膠盒

(3)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被控於2021年10月8日,在大埔富亨邨某一個單位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即一把6.24焦耳的氣槍及三盒彈藥。

背景:
警方根據情報在2021年10月8日搜查八鄉一個單位,檢獲一支P80自動手槍、3個彈匣、92 發9mm子彈、防毒面具、彈弓刀、鐵蓮花 及對講機等,並拘捕單位內一名36歲男子及其32歲妻子。及後,警方把男疑犯押往大埔富亨邨寓所繼續搜證,在屋內搜出更多武器,包括一支懷疑長氣槍、鋼珠及雙節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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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以便提供法律意見,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20日 09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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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52]開庭
辯方有爭議其中一件證物的一枝雷射裝置,這裝置不是被告人及證物鏈有爭議。沒有爭議的證物是一枝電筒帶有雷射功用、一把雨傘及一枝行出仗。

有兩段片段控方需要播放總長度約兩小時有關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法庭向控方提出是否有需要全部播放,可否用65C可以處理,雙方先休庭雙討。

將會有4名控方證人有關拘捕及4名有關雷射裝置合共8名;辯方沒有證人作供。

[10:23]休庭

[11:23]開庭
辯方有更改,將會傳召1位辯方證人,有關枝行出仗

讀出獲同意事實及呈上證物P1-P21

P1 黑色殼綠色光裝置連2粒電池
P2 一部三星手提電話
P3 一張中移動電話咭
P4 一張三星電話咭
P5 一個口部式過濾口罩
P6 一把藍色傘
P7 一個灰色背囊
P8 一條深色面罩
P9 一枝黑色雷射電筒
P10 一對3M 手套
P11 一枝深綠色行山仗
P12 一對手䄂
P13 一張被告個人八達通
P14 一個黑色頭燈
P15 DVD光碟
P16 一件黑色短袖T-Shirt
P17 一條黑色長褲
P18 一條黑藍色腰帶
P19 一對啡色波鞋
P20 一個黑白色袋
P21 相片簿 (1-31張)

[11:51]小休

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2:35-22:45時

[1:00]休庭
【12月1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上午進度

傳召PW5 警長34510 盧永臻

-PW5作供完畢-

傳召PW6 警員22572 許志揚(音)
拘捕D1

🔹控方主問

PW5案發時隸屬港島機動部隊E大連第二小隊,當日穿防暴裝,由1100開始當值至2036時。他約1732時到達灣仔軒尼詩道史釗域道交界,推進以驅散和拘捕人群。他的小隊頭盔燈為白色。

1838時他在軒尼詩道409-415號中銀商業中心接手處理D1,1855時以「非法集結」罪名向其宣布拘捕(辯方不爭議)。由現場接手處理開始至去到北角警署,他全程伴隨D1身邊,同時看管其物品;D1被反手上膠手扣,藍色背包與眼罩也扣住,由PW5用手抽住。

2006-2010時D1由兩名女警在搜身區內一個帳幕內搜身,PW5則背對帳幕在外面等候。搜身時D1的手扣已剪開,背囊、眼罩由PW5拎住;女警只負責搜身。PW5沒有干擾過背囊內物品。

🔸辯方盤問

2006-2010時兩名女警為D1進行「搜身」,她們只負責搜查其全身,不包括背囊。

就他搜查時沒有檢取手提電話,他不知道最終警方都沒有檢取為證物。他搜背囊時發現到有其他物品,但與案無關就沒有檢取。辯方指出,背囊內有透明膠袋裝住5-6塊曲奇及2-3件蛋糕仔,PW5表示對此冇印象;他對白tee有印象但冇檢取;他冇印象見過一枝水。

-PW6作供完畢-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報料💛
#區域法院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立場新聞 #續審 [8/20]

A1 Best Pencil (HK) Ltd
A2鍾沛權、A3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A2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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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原準備傳召證人,但由於有證人確診,需待證人完成隔離於周五才可出庭。

辯方就證供定義申請休庭30分鐘,以便定義有邊篇文章係涉及國安法或煽動。

控方呈交約587篇涉案文件,並向郭官陳述6篇包括時事評論在內的文章,主要有提及羅冠聰和區家麟等人。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4/10]
#1112粉嶺

D1:黃(20)
D2:梁(21)
D3:郁(18)
D4:余(20)

控罪及詳情:
(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1)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意圖危害乘坐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的鐵路上車輛或身處該鐵路上的人的安全,而將鐵枝非法及惡意擲於該鐵路上,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面。

(2)危害鐵路乘客的安全[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2(3)條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新界粉嶺百和路33號嘉盛苑與新運路之間行人天橋因非法作為即投擲鐵枝、單車及欄杆而危及或導致危及 在位於上水及粉嶺港鐵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

PW5(12702)繼續作供。
主控完成主問。
D1、D2及D4律師沒有盤問。
D3律師盤問中,作供未完成。
(詳情後補)

下午2: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1/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事隔近3年才被正式起訴,於2022年6月28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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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2]開庭

📌繼續傳召控方證人督察劉曉穎(PW1)當日駐守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第四隊,現駐守旺角警區重案組第三隊

控方播放片段P15,旺角警署閉路電視影出太子道西彌敦道交界
23:30-23:35時
播畢

另一片段晚上10:30開始 約2分鐘
旺角警署外的閉路電視片段

(控方原先播放合共兩小時片段縮減至約15分鐘)

PW1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警員證人PW2,當日拘捕被告

PW2作供未完

[4:38]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7/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__________
下午進度

D10為密切接觸者,按法例規定須要隔離;他已了解自己權利,隔離期間會繼續由鄧大律師代表出席審訊。法庭批准D10在隔離令有效期間缺席,繼續保釋至12月28日再到庭。

傳召PW7(表列17) 女偵緝警員8070 蘇敏兒(音)
拘捕D6

PW7案發時駐守東區情報組,當日1000時開始當值至翌日凌晨。她穿便裝在灣仔軒尼詩道執勤,跟在機動部隊後方,負責錄影及進行拘捕。PW7於1800時拘捕了D6(辯方不爭議)。她當時跟隨PTU跑到軒尼詩道417號外,見到D6被PTU人員命令伏在地上,遂上前協助。

她控制住D6後隨即問對方為何在該處出現,之後以「非法集結」和「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名宣布拘捕,扣上索帶再扶她起身。

-PW7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與D10案情相關的控方證人只有一位,28日早上將傳召其作供;與其餘被告案情相關的證人預計可在聖誕假期前完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2022.12.18-12.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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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林卓廷,曾,鍾(28-43)🛑林因另案已還押逾21個月 #續審 [4/8] (#0706屯門 妨礙司法公正 意圖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毀壞 非法集結)

🕝14: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8/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8/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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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黃(42) #答辯 (#2021立會選舉 在選舉期間內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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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唐(26) #續審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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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10:00
👥黃,梁,郁,余(18-21) #續審 [5/10] (#1112粉嶺 意圖危害乘客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物品 危害鐵路乘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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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黃國輝裁判官
🕤09:30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105上水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於2022年12月15日被指違反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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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三庭 💩王詩雅(37) 沒有遵從獲授權人員提供資料的要求 7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衛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 #洪門宴
10:0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亦晴,元秋香,張明芳,胡炳雄(34-61) 3項管理賣淫場所 2項管理無牌按摩院 經營賣淫場所 #蔡展鵬
【12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4/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堂

🕙10:00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續審 [5/1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枝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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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9:46]開庭

📌繼續傳召PW2 警員梁淇鋒 5976作供,當日駐守水警總區內部保安第二梯隊第二隊,現駐守長洲分區

由於PW2證人遲到,現需休庭

[9:49]小休

[10:10]開庭
傳召PW2 作供
[10:20]作供完畢

📌傳召PW3 警員 歐志恆(音) 33947,當日駐守警察總部應變小隊,現駐守牛頭角行政及支援小隊第三小隊

初時口供和證人記事冊上是,是寫「經了解後,從9947交收證物其中一把藍色雨傘及一枝雷筆是從被捕人身上跌出嚟」,但庭上澄清,係他親眼目睹被捕人從被捕人身上跌出。
再澄清口供紙上,是沒有第三枝雷射筆,只是寫錯。

[11:25]作供完畢
小休
[11:52]開庭

PW4 作供完畢

[12:59]上午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2: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黃國輝裁判官
#20200105上水 #提堂

D1: 陳(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原審裁決及判刑: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305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6590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6月30日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被告因另一案(#0929金鐘)於2022年12月2日被判監禁3年。2022年12月15日被指違反社會服務令。
============

被告今天沒有律師代表。裁判官指被告需要於另案服刑,現時實際上已無法執行社會服務令;惟本案比被告另一案更遲發生,被告被判監前亦有遵照感化官指令,完成了20多小時的服務,沒有任何不服從的情況,因此並不屬於違反判刑指令的情況。

‼️裁判官決定按《社會服務令條例》第10條撤銷被告的社會服務令。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
香港法例第378章 《社會服務令條例》
10. 社會服務令的更改及撤銷

(2)裁判官可以下列理由而根據本條更改或撤銷社會服務令 ——

(a)自施加該命令以來,情況已有所改變,有充分理由需要更改或撤銷該命令;
(b)為了社會或該罪犯的利益不再需要繼續施行該命令;
(c)沒有或再沒有可為施行該命令而供該罪犯進行的適當服務;
(d)因無行為能力或由於人道理由或裁判官認為充分的其他理由,該罪犯在命令屆滿前不可能進行該項服務,或規定該罪犯進行該項服務並不合理。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8/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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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開庭

D10代表鄧大律師向法庭呈上缺席的D10及其家人之隔離令。

傳召PW8(表列15) 警員18137 洪泉衍(音)
案發時駐守機動部隊E大連第一小隊

🔹控方主問

案發當日PW8由1100時當值至行動結束,著綠色防暴裝,有頭盔、防毒面具、警棍等裝備,頭盔燈為紅色,小隊指揮官是曾俊鎬督察。他的小隊在軒尼詩道西行線附近進行掃蕩行動,於克街近軒尼詩道西行線組成防線,面向東;他唔係好清楚東行線有冇其他小隊。坐車去現場前他在天后廟道近庇理羅士女子中學候命;去到現場唔記得有幾多支小隊,但記得有其他小隊,應該係差唔多時間到。

約1727時他見到前方約100米外有大批示威者,著黑衫、黑褲,戴頭盔、眼罩、面罩,叫囂和掟雜物,約有100人;警方發出警告。他見到有人手持玻璃樽,有些垃圾桶及欄杆被拆開;警方警告完示威者繼續叫囂,沒有離開。指揮官指示他們繼續向示威者方向前行,稍後才命令向前衝,追捕示威者;期間雙方距離接近,有人掟雜物,路面有打開的雨傘,似是作為屏障。

PW8見D5想逃走,所以追上前撳低她,並問她「做咩事喺度?」

🌟法官請證人避席***
就D5被證人查問時行使緘默權,控方強調結案陳詞不會依賴她拒絕回應警員問題的不合作行為。
***

PW8想撳低D5,D5不斷掙扎、想推開他;在警長4232協助下他成功控制到D5,大概1755時宣布拘捕。收到指示要衝是約1752時。警長幫手為D5上手扣;女警12000於現場進行搜身。

🎥播片
反映D5被數名防暴裝束警員包圍及制服的情況,片段清楚可聽到「做咩打我呀?」、「我都冇反抗!」

🔸D5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出發前由曾俊鎬briefing講解行動,當時沒有提及要調查縱火案,而是因應非法集結、堵路等情況而到場。E大連4支小隊聚集在史釗域道佈防,PW8的小隊有舉旗警告及放催淚煙,不清楚其他小隊有沒有。

催淚煙由警署危險倉取出,有手擲式和經「大口仔」發射兩種,通常由傳令員攞,事後要簽署文件,用完會作紀錄,唔清楚係咪傳令員負責,應該有用過的警員各自記錄後由傳令員整合。

Briefing有講要驅散,有講要拘捕,PW8冇印象講過會錄影,有講過要用反蒙面法、非法集結罪名拘捕。

PW8當日於2330時書面記錄內容如下:「去到軒尼詩道近寶靈頓道行人路時,見到[D5]在我前方距離約3-5米沿軒尼詩道向東往堅拿道方向逃跑。」與他庭上早前供稱10米距離不符,現在他承認講錯,距離應該是約5米。他的口供沒有寫D5曾回頭望他後調頭想走,因為口供只講逃跑方向,冇寫埋擰頭望自己,寫了D5望到警方後向東走。

關於撳低D5過程,他是放低長盾後嘗試捉住她--口供紙冇寫,今天控方主問時都冇講。「由於AP情緒激動,不斷掙扎、反抗,我將AP按地制服。」他的口供只寫警長之後前來協助及上手扣,但事實上警長用警棍打了D5超過4下才成功控制,而他的口供冇寫清楚曾用棍打D5;他解釋用棍打D5只是制服一部分。他有手持警棍但沒有使用,因想用最低武力控制。他的口供亦沒有提及旁邊有另一名被捕人。辯方指出,PW8本身想捉的是旁邊那人,D5攬住該人才被警長打。PW8承認制服D5時有另一人在「附近」,口供冇提因為當時他只專注D5。

🎥播片
PW8指認警長4232在畫面出現。片段可見一名警員將站立的D5大力推落地。

PW8沒有就截停後獲放行的女子作出紀錄。他對於當日紅磡冰室有沒有營業「唔清楚」、「冇乜印象」。

PW8唔同意以下辯方案情:D5從來沒有擰轉頭望警員後逃走;D5從來沒有逃走;D5只是去保護PW8嘗試用警棍捕捉的紅間黑褲女子。PW8同意4232有用警棍打D5,唔清楚打了幾多下。

🔹控方覆問

當日PW8落口供不是將每項細節都記錄。他追捕D5的過程是在Titoni店舖外的片段之前所發生。他的口供只記錄拘捕過程,沒有仔細記錄詳情。

-PW8作供完畢-

1257午休至1430續審
【12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 [8/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審前覆核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1立會選舉 #答辯

黃(42)

控罪:
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摘要: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經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後,11月9日正式落案起訴指黃(42)和易(58)分別涉嫌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一個煽惑他人投白票的貼文,被告同日已獲廉署准予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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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承認控罪

📌裁決:
被告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刑事紀錄。香港出生長大,努力學習,擁有雙學士及雙碩士學位,正攻讀另一碩士學位,全部同工作有關。被告經常參與慈善活動。犯案因一時愚蠧不知道會引致嚴重後果。求情信可見縱使工作及學習忙錄亦不忘照顧家人,本身修讀商科但因想幫助更多人而選擇修讀醫療有關科目,同科同學列舉例子被告用心協助病人。被告已經為事件後悔,法律代表希望法庭先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才作判刑。

📌判決速報
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

簡短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嚴重,行為影響選舉,必需判以監禁刑罰,拒絕索取報告,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兩個月。由於初犯及考慮所有背景因素如捐款及參與慈善活動等批准以緩刑方式處理。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審訊 [2/4]
#0908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唐(26)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1把雨傘和1支行山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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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徐大律師
辯方代表:#馬藻玉大律師

下午內容:

[2:40]開庭

📌傳召PW6 偵緝警員郭嘉偉(音) 13138作供,現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1B隊,2020年1月10日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專案調查組2A隊

2020年1月10日早上11:32時,PW6當時喺西九龍證物室提取咗6枝雷射筆,準備之後,下一個星期一(即2020年1月13間)做檢驗。

控:嗰日1月10日係星期五,點解提早提取雷射筆,而唔係1月13日拎去檢驗?
PW6:因為檢驗日子要約證物室比較忙提取要約,適逢1月10日約咗上午提取。

PW6確認證物P1雷射筆連2粒電池,P9雷射筆連1粒電池,是1月10日提取的其中兩枝雷射筆。當日星期五提取共6枝後,鎖係我自己櫃桶,1月13日上午10:00先拎返出嚟,之後帶同雷射筆離開西九龍警察總部11:00時交俾科技組,確認有交收雷射筆俾科技組文件。
文件上其中Part B:
「#1 One Laser pointer in silver colour」是證物本案列表及列表編號,另外Q1,「Q」代表入面有電芯,「#」代表雷射筆。
其餘為#2Q2 #3Q3 #4Q4 #5Q5

本案證物 P1 係#3Q3,P9係#4Q4
文件呈堂為P26

控方主問完畢

📌辯方盤問PW6
辯:證物P26全部都係寫 Laser Pointer 只有不同顏色,其實P9係一個電筒有雷射裝置,但無description 無提到係電筒?
PW6:按Item69證物列表形容方式抄寫
辯:你點知 #3 係本案?
PW6:因P26內容注明Item6
辯:你點知P1係Item63?
PW6:求先睇到
辯:咁證實#3 係P1,#4 係P9
PW6:係。

[2:55] PW6作供完畢

傳召PW7 偵緝警員蔡健明(音)9344作供,現駐守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第1隊,2020年2月7日當時駐守西九龍總區專案調查組2A隊

📌控方主問PW7

2月7日早上11:00時奉命去到警察總部取回本案證物包括5枝雷射筆連一1枝電筒,以PW6認知上述物件經專家做過檢驗。

證物P1 P2,PW7確認證物為2月7日在警察總部提取其中兩件證物。

PW7取回辦公室於當日15:00時將上述雷射筆同埋電筒交返俾58587處理,之後再沒有接觸過兩件證物。

📌辯方開始盤問
P26證物喺2020年1月13日,由PW7同事13138檢取6樣嘢做化驗,PW7係2月7日將5枝雷射筆及1枝電筒係P26 PartB上6枝嘢列出 #1-#6

PW7同意description 上只寫 「Laser Pointer」但只有不同顏色。證人亦同意P26 6樣嘢接收係無寫電筒 Torch。

辯:P9有個電筒係度
PW7:(睇證物)係一個電筒形裝,見到有兩個可發出光線圈圈相信其中一個可發射雷射光
辯:一個可發雷射光功能?
PW7:估計係
辯:咁喱個係邊個?
PW7: #4

PW7 作供完畢

[3:05]今天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9:30續審
MS Office 2010 Activator: What You Need to 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