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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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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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D2:林(24) 🛑已還押21日
D3:蔡(22) 🛑已還押21日

控罪: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和18(3)條
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高士威道66號或附近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1葉(40)及D4:黎(22)答辯認罪後均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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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律師指勞教報告認為D3並不適合判處勞教中心。

由於本案所涉及的非法集結規模大、人數眾多,並有堵路等行為。因此法庭必須判處二人監禁式判刑。
法庭採用與同案D1及D4一樣的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判罰二人。另因二人被捕後拖延了1年10個月才被正式檢控,扣減一個月,即兩人各判處5個月即時監禁❗️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403開庭

繼續傳召警署警長33131譚志雄
案發時駐守東九龍機動部隊D1小隊

🔸 D1代表盤問

醫療區內有核實每名被捕人身分,但沒有就每人個別做紀錄。據證人觀察,入到醫療區的人都是要睇醫生;部分可能是已接受初步處理,邊休息邊等候被送到醫院。他沒有見過醫療區內的人被安排離開之後再返回醫療區。他不知道醫療區和等候區內的被捕人由哪名警員制服或拘捕。D1小隊有一名傳令員和一名lorry guard於現場幫證人做紀錄。

🔸 D2代表盤問

醫療區內核實被捕人身分都是看其身分證明文件;如果當時被捕人身上沒有證明文件,可能就根據被捕人自己所述而記錄,但證人沒有印象當時D2曾發生此情況。

🔸 D4D12D18代表盤問

2355時設立封鎖區,警員押解被捕人或市民都可出入此封鎖線。證人不知道部分被帶入醫療區或等候區的被捕人是在哪個位置被捕,但相信全部都是當晚行動中被截獲。

⏺️傳召證人 督察12713黎家樂
案發時為東九龍機動部隊D2小隊副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主要講述當晚推進、為大隊補給彈藥、看守封鎖線等情況,在此不贅。辯方沒有盤問。)

⏺️傳召證人 督察21982譚健燊
案發時為西九龍總區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落車後沿彌敦道前往防線,途經A2出口,但當時他正快步前往咸美頓街,沒有留意碧街的OK便利店有沒有營業。

⏺️傳召證人 督察15862韓繼榮
案發時為東九龍總區機動部隊D4小隊指揮官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小隊主要是在彌敦道北行線進行拘捕。事後小隊有就當晚進行了拘捕的地點及時間做紀錄,由隊員各自報告後整合而成。證人當時不知道有沒有隊員在北行線與碧街交界位置拘捕了人。沒有隊員向他報告曾在旺角大樓右方的小巷制服過任何人。

警員可以自由出入天仁茗茶的封鎖線,但封鎖線由D4小隊負責,其他警員帶被捕人或市民出入都要先讓D4小隊的隊員了解情況。證人自己對封鎖線實際情況沒有第一身認知,只靠隊員向他滙報。

🔸 D2代表盤問

張嘉豪警司後來就防線所下指令對原本狀況沒有大影響。

🔸 D6D10 代表盤問

有8-10名隊員曾向證人滙報他們有協助過制服思疑示威者,全部都是在北行線,沒有人向他滙報過在南行線制服人。

2326-36時證人主要都是在控制自己制服的疑犯,無法觀察其他位置的情況。

案件管理
明天控方將會先傳召兩位消防證人作供,午休之後才開始傳召受匿名令保護、作供時需由屏風遮掩、出入要行特別通道的速龍證人。

1647完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
D2 (DCCC801/2021中的D4) 於2021年5月5日在沙田某大廈某樓層,管有2枝伸縮警棍。
----------------
速報:
D2: 5年3個月
D5: 5年

庭上讀出DCCC985/2021及DCCC801/2021的控罪及案情。

法庭同意D2代表就國安法5年最低刑罰的立場, 法庭有酌情權判處任何的懲罰。但只要案情顯示被告已干犯實質控罪, 即使控罪是串謀, 也應判處與實質控罪同樣的懲罰。兩名被告在本案已干犯實質罪行, 他們的演講, 單張及記者會散播的訊息都是實質行為, 罪行的嚴重性應等同第23條的懲罰。法庭已裁定本案整體屬案情嚴重, 早前對其他被告提出的裁決理由現時依然有效。被告等已根據非法協議作出犯罪行為。他們鼓吹流血革命直至成功為止, 認為這是香港人的唯一出路, 不相信和理非的行為。他們向公眾宣揚如果他們想要民主, 就必須跟隨他們發起武裝革命。沒有證據證明他們成功煽動任何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但不排除會有心智不成熟的人被他們煽動, 對社會造成傷害。案發時雖然大型暴動不再出現, 現時仍有很多人不接受香港屬於中國, 不接受回歸後的憲制秩序。被告選擇人流多的位置擺街站, 就是希望接觸更多的人。本案沒有涉及採購或販賣武器, 是因為本案沒有鼓吹即時使用武力。

法庭考慮其他被告的年紀小, 容易受人唆擺, 但D2約19歲開始犯案, 較其他被告年長, 而且是組織的創辦人, 可見無底線流血革命的主張來自D2。D2是社交媒體帳號的管理人, 可向大量的人發放訊息, 他出席記者會回答問題, 是積極達成與其他人的犯罪協議, 犯案情節屬嚴重。D5已超過24歲, 而且曾於外國生活多年, 是成熟的成年人, 法庭不相信他是受人唆擺, 而是認同組織的理念。即使實質的觀眾不多, 但D5嘗試向國外的人宣揚理念, 屬情節嚴重。

如D2在案發時已滿21歲, 法庭會以6年監禁作起點。由於他案發時未滿21歲, 調低6個月至5年半。考慮D5沒有領導角色, 但有提供英語翻譯及派發單張3次之多, 量刑起點為5年半。法庭考慮國安法第23條的規定, 認罪減刑6個月, 兩人就控罪一的刑期為5年。就D2的控罪4, 判處監禁6個月, 當中3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 D2總刑期為5年3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0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09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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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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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20個月 #續審 [5/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李(16-29) #審訊前覆核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有意圖而傷人 1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7/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6:00
👤張(18)🛑已還押逾17個月 🔥#判刑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8/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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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符,呂(37-42)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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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梁(28) #轉介文件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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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16:00
👥羅,馮,梁,崔,麥(18-35) #裁決 (#1224旺角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3項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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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7/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5/90]

(截至0906)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0917開庭

傳召PW101(表列) 高級消防隊長溫建良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代表盤問

證人個人理解「封鎖區」為彌敦道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的部分。他在彌敦道近油麻地A1出口位置、相信是本案指稱的醫療區,為被截停傷者進行分流,評估被截停人士傷勢是否急需送院就醫。證人不清楚,醫療區內不急切送院人士會否暫時被帶離醫療區,稍後再返回。他補充,當晚沒有救援行動,消防角色只是協助處理傷者。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09(表列)高級消防隊長黃琪

🔹控方主問

(關於證人由接報到前赴現場的過程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證供差不多,在此不贅。)

依證人所見,窄巷人叠人高度與自己身高相若,約1.7米高,目測有三十多人。2332時他call台通知現場發生事故,要求增援。證人與同事聯手將人救出,被救出的人分別被警方帶到寶寧大廈對出向彌敦道方向的位置和安利大廈、碧街窄巷位置。他們救出所有人後嘗試尋回較早前救出人士,只找到昏迷中的兩人,其餘被救出人士因為警方的安排已經和其他被截停人士混在一起,無法辨識。

🔸D1代表盤問

前述窄巷的兩名被救出昏迷人士沒有表面傷勢,例如流血等。

🔸D2代表盤問

證人沒有在醫療區內處理過傷者。他只知道被救出人士初步被警安排在前述兩個位置。

🔸D14代表盤問

窄巷人叠人的三十多人臉向地,由地叠起至約1.7米高;以證人所見所有人都叠住,最頂的人也不可能爬出去,為「唔上唔落」狀態。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42(表列)偵緝警長34974
臨時羈留區(THA)主管,負責設立THA

🔹控方主問

(關於臨時羈留區設立與運作的基本資料與證人在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證供差不多,在此不贅。)

第一批進入THA的被截停人士共有92人,但THA編號排到去93號,因為本來已預留了編號的一人直接去了醫療區,沒有進入THA。

0105時D6因身體不適由THA轉去醫療區;D8、D9、D10、D11、D17和已認罪的D3、D7同樣是第一批入THA,D7於0111時亦因身體不適由THA轉去醫療區,其後THA內被截停人士餘下90人,0130時由伍姓女偵緝高級督察正式宣布拘捕。

90人當中的40人稍後被警員提取,送到警署;D3則因感到不適而轉去醫療區。0208時偵緝警員8146提取包括D8、D9、D10、D11、D17在內的29名被捕人,送去警署。

兩批被捕人在THA的時間有重疊:第一批92人至0223時處理完畢,第二批、包括D1、D4、D12、D14、D16、D18在內的99人(81男18女)由0152時開始入THA,直至0321時。

0400時THA內有4人身體不適要去醫療區,當中包括D1與D4。其後警員分批提取28人及45人去警署,至0523時警員16001提取最後22人送去警署,當中包括D12、D14、D16和D18。

🔸 D1代表盤問

第二批到THA的被捕人士由偵緝警員15999協助證人登記資料,證人本人無需親自提筆抄寫。

🔸 D6D10代表盤問

證人只是根據按余世強警署警長提供的資訊而預留THA的14個編號,證人本人沒有親自處理該批被捕人,亦不知余是否親自處理。

-證人作供完畢-

1102提早午休至1400續審,屆時開始傳召速龍小隊證人

🌟嚴官強調要準時!

💛感謝臨時直播員💛
【02月1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16: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判刑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轉介文件

梁(28)

(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

(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違反普通法、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續以原有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D1:符(37)
D2:呂(42)

控罪:
兩人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山東街40號G至40號N外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
於20年2月29日有網民發起太子站「831」事件半周年紀念活動,旺角一帶爆發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逾兩年,再有三男一女分別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其中一男一女是今天兩名被告人),及暴動罪。於22年5月10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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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表示會有3名警員及1名市民證人,播放片段約10分鐘。

D1:爭議點係佢有冇指稱罪行,冇爭議係喺現場被拘捕

D2:與較早時呈上問卷一致,今天冇補充。

期間兩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5-7及9日於九龍城法庭第十三庭進行審訊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______
1401開庭

傳召證人A1 速龍小隊主管
(*職級已由案發時的總督察升至警司)

(證人主問內容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差不多,在此不贅。)

🔸D1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未到現場之前看不到碧街、彌敦道情況。

🔸 D4D12D18代表盤問

證人知道有隊員沿碧街跑到東方街時進入東方街,但無法代他們回答為何選擇進入。由東跑向西再朝彌敦道時,證人見唔到有沒有非警務人員一同在跑。

🔸D11D16D17代表盤問

證人於約2328時去到彌敦道他拘捕第一人的位置,當時PTU推進中。有隊員於彌敦道右轉往咸美頓街方向,在北行線;證人不知道同事有沒有在咸美頓街截停人,不清楚拘捕後是否全部被捕人都帶到A1出口。證人把他親自拘捕的兩人帶到A1出口面向彌敦道的牆邊安置,當時他見到有PTU在看管疑犯,亦有其他速龍隊員帶拘捕人到該位置。

🔸D14代表盤問

證人不同意他是見到人著深色衫就拘捕--他解釋,去到現場就確立所見的人為早前上級指示所指稱已犯罪人士,所以才作出拘捕。證人再補充,以他「對法律嘅理解」,因為他們在現場與警方對峙,加上衣著、行為,現場人士已干犯暴動罪。他無法代隊員回答他們拘捕準則,而他認為上級無需明確指示拘捕準則,可以自己作出判斷--當他有合理懷疑該人已干犯罪行就拘捕,因他「受過專業嘅訓練」。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A5 速龍小隊成員
(*案發時為署任警長,現在職級是警員😊)

證人主問內容大致與其他 #1118油麻地 案件審訊中相同,只有兩點直播員認為值得留意:

🔥證人今天庭上供稱,兩人先後向他掟汽油彈時,雙方距離約15米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在另一組 #1118油麻地 案件判詞概述證人證供如下:「有兩個人在安利大廈巷的另一端離他不足10米遠的位置...先後向他拋擲了兩枚汽油彈,在他的腳旁一米範圍內爆開着火」

🔥證人今天庭上供稱,由落車到制服一人到安頓該被捕人到向掟汽油彈人士擎槍到設立封鎖線,整個過程是在3分鐘內完成
香官判詞概述:「他下車後大約3-4分鐘便已站在A1出口正門外面向砵蘭街戒備,直至增援人員來到設立封鎖線」

🔸D1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有兩架車到碧街窩打老道,證人是當中最早落車的一批。他見到有人由南向北跑。他在天仁茗茶位置時望出去見到兩批人,一批是散落在彌敦道左邊向北、迎面向他衝過來,另一批則迫在寶寧大廈對出的行人路。

🔸D4D12D18代表盤問

速龍小隊落車後要進行包抄行動,目的是到彌敦道南北行線阻止示威者向北跑。證人沒有見到有人從A2出口沿碧街由東向西跑往彌敦道方向。他是第一名跑到彌敦道的速龍隊員,沒有見到身後有其他隊員進入沿碧街縱向的小巷或街(例如東方街)。

🔹控方覆問(由嚴官協助)

證人沿碧街由東向西跑的過程中,見到碧街有零星示威者,該些人見到警員隨即向彌敦道逃跑。

🔸 D4D12D18代表覆問

證人解釋他估計逃跑人士由彌敦道轉入碧街的原因:一開始他們是與他面對面,他見到對方轉身就判斷他們是由彌敦道進入彌敦道以東的碧街。證人主要注視彌敦道方向,其他地方「見唔到就見唔到」,意即不知其他地方有沒有其他人。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下周一將會傳召餘下的全部6名速龍小隊成員,完成後可拆除屏風,周二開始處理4名THA相關證人。

嚴官留意到,控方主問似乎都是根據證人書面供詞而問證;嚴官要求辯方回覆有沒有爭議採納書面供詞,然後再就關注點補充盤問,以省卻抄寫不爭議的作供內容。

1621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裁決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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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D6 控罪(1)非法集結罪成🔴 控罪(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不成立
D2、D3、D4及D5所有罪名不成立

【裁決理由】

📌D2-5
總括而言,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得知Telegram上的訊息而到現場集結,而控方證據難以證實D2-D5於被捕前的行為。儘管有被告身穿黑衣物或口罩,法庭不能單單以其衣着裝備及身處現場這兩點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四名被告曾參與非法集結。即使D4曾於被捕後大叫「死黑警」,但仍然無證據能顯示被告在被捕前的行為,有否曾參與非法集結。因此法庭裁定D2-D5非法集結罪名均不成立❗️

D2被制服時現場十分混亂、電光火石,辯方曾批評證人PW2作供與PW1有所不同,如到達時D2是已被制服或曾有反抗,有機會誇大說法。法庭不接立PW2就有關情況的供詞,裁定D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有關D3被控的抗拒警務人員,閉路電視沒有顯示出PW4作供所指D3的反抗行為。辯方亦指出PW4當時沒有出事委任證或展示身份,即使他曾作出反抗,亦不知道當時的便衣人士是警察。法庭接納辯方的說法,不能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出D3曾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裁定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不成立‼️

📌D6
惟針對D6的情況不同,控方證據足以顯示D6曾參與非法集結,使人合理地感到害怕。法庭接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之證人,然而控方主問並沒有就D6「劇烈反抗」而仔細盤問,辯方盤問後亦沒有足夠證據指出被告行為、警員行動、何謂激烈反抗或D6曾作出什麼激烈行動抗拒而警員需要使用到警棍等。因此法庭裁定D6非法集結罪名成立🔴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則不成立❗️

【D6求情】
D6現年20歲,為學生。辯方呈上四封求情信件,為被告、被告家人及老師撰寫。#李志豪裁判官 打算押後兩星期以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再作判刑。

【D2、D5訟費申請】
控方反對辯方的申請,原因為兩位當時身處地方及有關行為自招嫌疑。D2口供被法庭拒絕接納;D5身穿黑色長袖、綠色上衣及黑長褲。法庭指看不出D2及D5行為自招嫌疑,批出訟費

案件押後至2月2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判刑,法庭為D6索取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報告作判刑考慮,期間D6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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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為全日收看CCTV,主要追蹤D2離開長江中心之後所行走路線】

📌PW5 偵輯警員 8254 許錦燦(音)作供 (辨認D2警員)

🔹主問(續)

🫂繼續播放多段長江中心CCTV
車場出入口及公廁CCTV拍到約下午5時至5時半,目標同女子(長髮,黑衫白圖案,圖案背包、Converse鞋)於長江中心雪廠街一帶多次徘徊,證人指目標曾將長袖拉下看不到前臂,之後又拉起露出雙臂,目標離開時手持草叢取回淺藍色長方形背囊而同行女子則孭另一背囊。
🫂置地廣場多組CCTV
1727後目標出現其後行去雲咸街方向,1733目標及女子橫過都爹利街馬路消失在片段。
🫂新世界中心CCTV向皇后大道中
1736目標及女子出現向西行。證人指目標背囊背面有金黃色絲帶,正面長條圖案,2人在1739消失畫面
🫂中環街市CCTV
1739目標人物橫過閣麟街沿皇后大道行
🫂文咸東街J Plus大廈CCTV
1742目標人物手持背袋及女子出現匯豐銀行外前往禧利街方向。
🫂文咸東街匯豐銀行分行CCTV
約1744目標人物及女子經過,前往摩利臣街。
📍PW5強調目標人物中等身材但胸肌細卻穿上緊身黑色上衣,正常穿貼身衣是想展示強壯胸肌.. D2辯方律師認為案情無關反對再加詳述
🫂文咸東街林奇苑茶行CCTV
1748目標人物獨自單肩孭背包經過門外行向摩利臣街,相信與同行女子在之前分開行
🫂文咸東街135商業中心CCTV
1749目標出現橫過馬路沿文咸東街直行,街尾左手邊通往皇后大道中,右手往皇后大道西。
🫂上環Sohotel CCTV
1749目標出現沿文咸東街轉右向皇后大道西方向行。

[1630] 今日完畢,PW5作供未完下星期一繼續睇片。

案件押後至2月13日下星期一 0930同庭續審,期間D3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701天后 🔥#判刑
#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張(18)🛑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一部閉路電視攝影機,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天后站B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港鐵公司的財產,即四條光管,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4)企圖縱火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北角英皇道1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企圖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一個紙箱,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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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起點
控罪(1):9個月量刑
控罪(2):12個月量刑
控罪(4):18個月量刑

⏺️刑期扣減
認罪後扣減1/3刑期,當中部份同期執行。
認罪扣減1/3刑期,控罪(1)扣減至6個月、控罪(2)扣減至8個月、控罪(4)扣減至12個月

控罪(1)(2) 同期執行;控罪(4) 的4個月與控罪(1)(2) 的4個月同期執行

🔴最終刑期為16個月🔴

🌟張涉另案被判處監禁33個月,兩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9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1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0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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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葉,何,鄭錦滿,陳,黃,馮,林,梁(23-33)🛑八位已還押28日 🔥#判刑 (#1120紅磡 2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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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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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5/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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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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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1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葉啓亮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訊[5/4]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D1-5]
同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何(19)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D5:*(15)已於2022年7月15日被 #莫子聰裁判官 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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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審訊進程回顧:控方已完成舉證,法庭裁定各被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案情展開。D1傳召了辯方證人;D2作供完畢;D3開始作供,主問完成。)

詳情參見:
Day 1 上午 下午
Day 2
Day 3 上午 下午
Day 4
____
1000開庭

繼續傳召D3

🔹控方盤問

案發時D3與家人同住沙田,沒有讀書或工作,大部分時間在家,較少外出。主問時他供稱案發當日約了一男性朋友去行山;該位朋友每星期都會問他去唔去行山,而他視乎自己狀態決定應約與否(他當時受情緒困擾)。由2020年頭開始計,D3平均每月與朋友行山一、兩次,行過馬騮山、城門水塘等地方。

他有一個行山專用背囊,為案發時所攜帶背囊;如果事前沒有刻意執拾,背囊裡的就是行山工具,包括行山杖、手套、口罩、鹽水、膠布和繃帶等。他擔憂行山時受傷,亦曾經受過傷。他沒有為行山準備照明工具,水就可以出門之後買。

約行山的朋友在髮型屋做兼職,知道D3早上無法起床所以多約下午行山。D3會為朋友多準備一對手套、口罩行山。朋友另外約了一位女性朋友當日一同行山,本來約好下午4點左右在大圍火車站會合後出發行馬騮山,但D3大約4點3到了之後打電話給朋友,知道他還未起床,於是取消行山,改為食飯,相約在旺角中心會合。

D3在5點前已到旺角,食住煙等,朋友連同女友人約6點到,3人在商場外逗留,食煙、閒聊一陣後在女人街閒逛。3人沿女人街行,冇去到登打士街咁遠,亦未到山東街位置;其後他們在通菜街一間茶記晚飯後繼續閒逛和閒聊,直至11點鐘離開,打算去金雞廣場附近搭的士。

D3應主控要求在地圖標示上述各位置及最終離開的路線。對於控方質疑,為何他們由通菜街去金雞廣場要採取迂迴路線,他解釋平時都係行此路線,不知道主控所指出較方便快捷的路線。

D3沿途沒有見到山東街、通菜街有人掟嘢,沒有見到有人堵路。他不是「行過去被截停」,而是警員衝向他並撲向他,其男性朋友同樣被拘捕,女性友人則不知道。

📌行山杖
D3在案發日之前曾使用過行山杖。庭上展示證物P15,控方指出行山杖有損毀,不能正常操作;D3不同意此說,亦沒有留意到行山杖有損毀,自己能正常使用,沒有問題。

📌生理鹽水
背囊內有一枝大、兩枝細生理鹽水;腰包另有一枝細鹽水,D3當日出門前特地放入去,認為可較方便取出使用。(🌟葉官表示:「背囊都係喺背脊,好難攞嘅?」)

📌手套
背囊內有一隻單邊手套,是為朋友準備的--本身應該是一對,但另一隻唔知去咗邊。右褲袋被搜出的一對手套就是供自己或朋友所用,因不一定每人都要戴兩隻。(🌟葉官不耐煩升級:「咁仲奇怪,無啦啦拎兩隻手套塞落褲袋⋯⋯(大概意思)」)D3解釋,帶多好過帶少,好過冇。

📌面巾
黑色面巾用來擋太陽--未開封的存放在背囊裡,誰有需要就給他用。褲袋被搜出的P25黑色面巾正是D3當日出門口前放落褲袋。

📌
主控質疑,下午4點才出發行山,不需要帽遮太陽;D3表示帽是可有可無。

📌火機
背囊內的火機是食煙用,但他被捕後腰包和身上都冇煙,因為已經食晒。

他早前供稱,在山東街見到一個身分不詳的肥佬;控方指肥佬其實身穿背心,有大字寫明「警察」。D3表示,肥佬件衫全黑,完全睇唔到字,亦睇唔到其胸前有委任證,唔記得肥佬戴防毒面具。他被制服時仍睇唔到任何顯示其警員身分的象徵,被捕後才睇到。

他在路上見到黑衫肥佬迎面向他跑來,於是調頭走,之後就被截停--當刻該位置只有他和朋友共3人,自己未見到肥佬跑過來之前不知道有其他人跑緊,見到肥佬衝向自己就好驚。

當日他身穿白Tee黑褲波鞋孭背囊,左手戴黑色冰袖,因天氣熱戴住會涼啲--當日出門口已開始戴,唔通成日除成日戴咩?他不同意控方指當日街上其他人沒有戴冰袖;他見到有人戴手袖,但不知是不是冰袖。

🎥播放麗晶賓館閉路電視片段
D3同意主控就畫面中目標人物的描述:白衫黑褲,左手戴黑手袖,黑白色綁帶鞋,用腳踩垃圾桶。他亦同意,一分多鐘片段裡沒有另外一人衣著與此名目標人物相同。他不同意自己是此目標人物。

D3不同意下列控方所指案情:當日他在現場出現目的是參與非法集結,沒有打算行山,背囊用具只是參與非法集結用而不是行山用;行山杖經過改裝,可對人造成傷害。

🔸辯方覆問

D3出發去行山前習慣不會特別詳細檢查背囊內裝備是否足夠;案發當日出門前他亦沒有這樣做。

關於去金雞廣場搭的士,該處沒有固定上車點,有車截到就可以上車。

當日他所穿的Converse鞋為他人贈送,估計當時售價約500-600元。(🌟葉官關注:「幾多錢有咩關係同個案情?」)辯方表示結案陳詞會提及,這個價位的鞋款會否常見、多人著。

-D3作供完畢-

傳召D4

🔸辯方主問

案發當日D4約了朋友和朋友父母一齊在旺角食飯慶祝母親節,10點、11點左右離開,見到馬路被阻,改行另一方向後就被拘捕。

D4本人和朋友都住東涌,當時打算去搭車返屋企。

案發前幾日他都沒有見過P30兩張圖片(網上號召「母親節行街」及「九龍大遊行」活動),案發當日去旺角與上述兩個活動沒有關係,亦與任何其他集會遊行示威抗爭無關。他的斜孭袋沒有被搜出任何違規或可疑物品。

他在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通菜街準備搭車,當時街上好多人,人群企滿塞住晒行人路,企到出馬路--啲人買嘢食、行街、講電話,咩人都有。

他多張在影片截圖中指認出自己和朋友,他們不斷想搵路去搭車,但周圍都企滿人,導致他也要企到出馬路。有一截圖顯示他右手舉高指向前方--當時他正與朋友討論如何行到去彌敦道搭車。

行到花園街優才書院外,D4和朋友就被拘捕;以他所見,該處還有幾十人一同被捕,警員則約20名。當日被帶到警署後獲保釋,D4其後再被拘捕並起訴,朋友則沒有。

D4當日沒有遊行示威抗爭,沒有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沒有鼓勵任何人作出這些行為。

-主問完成,下庭開始控方盤問-

1252退庭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下周六)0930同庭續審,期間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判刑

D1:葉(27)/ D2:何(28) /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1&D2] 🔴罪成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訴D3至D8] 🔴除D3外全部罪成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訴D8,按認罪協議存檔法庭]

(4) 暴動 [訴D3]🔴罪成
鄭錦滿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在理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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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開庭]

💡討論

1. 控方向法庭提出與量刑有關的案例作為參考,有量刑4年半及量刑2年的案例;但量刑2年的案,昨日剛去信查詢中,未知結果;
2. 有關辯方指出控方在2019年已掌握所有證據,有延誤檢控之嫌,鄭官說詞是因為有部分被告人沒有提供手機密碼,不接納是延誤;
3. D3被加控的暴動罪,基於事隔3年才被控算不算延誤檢控?鄭官提出因在審訊期間才加控,可能構成錯誤期望(因暴動罪是比妨礙司法公正罪重),故可能考慮此因素成為減刑因素。

🟢求情

🔸D1法律代表
被告一開始已經提供手機及密碼,希望可以成為減刑因素;另外由於D1未能遇到由理大走出來的人,而行動時期很短,希望亦可成為減刑因素。

🔸D2法律代表
期望法庭考慮D2已大部分同意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法官並不接受)。另外延誤檢控方面,有關手機的證據,辯方質疑控方在辯方一再要求下都沒有將有關D1手機的資料交給D2的法律代表,因此是實有存在延誤檢控。(法官都不接受。)

🔸D3法律代表
求情信主要指出無論作為立法會議助或之後的工作崗位,D3都樂於助人。案例方面,賴俊樂(音)案練官判2.5年,惟鄭官反駁,按上訴庭案例有汽油彈就判5年或4年半;陳俊邦(音)案,重判是因為案情嚴重;梁子良(音)案,基於認罪判2年;郭志凡(音)案都是判2年;但該些案例都對區域法院沒有約束力,只屬參考。辯方律師也提出延誤檢控,但鄭官又指出,這樣的延誤性質,目前沒有案例參考減刑多少?

🔸D4法律代表
已呈上5封求情信,另外4封是品格證明信,內容都指出被告是位孝順,為他人設想的人。加上有將出生的第二名孩子,亦將失去公務員的職位,增加了被告不輕的壓力。另外,辯方律師提出廖子文案16個月的判刑,請法官考慮;最後指出D4角色是較被動,但鄭官不接受,因為他是伙同犯案,並且他有成功救出2名由理大出逃的人,所以應該是罪責最重,對妨礙司法公正構成實質結果,應該是加刑因素

🔸D5法律代表沒有補充

🔸D6法律代表
家人、朋友及僱主都支持被告,而同意案情方面也能節省法庭時間。案例方面,辯方律師提出洪宜相(音)案,協助入屋犯法者逃走,判12個月;法官沒有直接表示不接納。

🔸D7法律代表
期望法官參考同案法律代表所提供的案例。求情信主要表達D7是位孝順、有理想的年青人。

🔸D8法律代表
補充吳彥東(音)案,雖然案情十分嚴重,量刑起點是15個月;有關延誤檢控方面,期望法官考慮這3年裡被告人承受的精神壓力。

📍判刑
D1:7個月監禁
D2:13個月監禁
D3:3年8個月監禁
D4:12個月監禁
D5:10個月監禁
D6:12個月監禁
D7:12個月監禁
D8:9個月監禁

[125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13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1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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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6/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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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6/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劉,曾(55) #求情 🔥#判刑 (#20200604旺角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28/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何,李,周,陳,何,李,陳,吳,許,*,鄧,梁,陸(15-38) #審訊 [1/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管有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8項蒙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陳,麥,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5/40] (#1118何文田 4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9/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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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1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9/40]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續審[28/2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9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 [5/4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20200604旺角
#求情 #判刑

A1:劉(55) / A2:曾(55)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1,A2]
被控於2020年6月4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同案A3曾(21)早前已承認控罪(4)暴動,控罪(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因應認罪協議留在法庭存檔。於2021年8月25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4個月,另因違反守行為被罰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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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沒有法律代表。

📌求情:
D1
法律代表己交書面求情指D1今年58歲任職送員員,有太太及2子女,為家中支柱。D1第一天未正式開審認認希望可作20%刑期扣減,事件為單一及突然沒有事先計劃,被告明白監禁無可避免。庾家駒案例判處監禁12個月,但本案整體可考慮較低刑期以便重新投入社會照顧妻兒,被告有悔意沒有機会再重犯。
D2
D2親自答辯指上次向法官提及銀行已批經營公司貸款解決週轉,但需等待銀行預備文件作處理,希望押後6個星期才判刑因在囚會影響正在處理貸款事宜。

法官指今日先作D1判刑,D2之判刑將押後6星期以便處理公司事務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7個月‼️
D2 押後判刑,可保釋

📌簡短理由
考慮非法集結各因素如發生在何地區,工人有將圍欄搬路上,但時間短,範圍有限,對公眾影響不大,但亦因警方一早在場。考慮所有因素後D1刑期以9個月為起點,扣減後20 %以7個月整數為刑期。

林官指明白D2不想公司倒閉影響員工申請押後判刑,希望被告争取時間,如下次仍未辦妥要盡早去信通知法庭。

D2之判刑押後至2023年3月30日 0930處理,期間批准D2可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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