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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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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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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8/9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0920開庭]

⏺️傳召D10辯方證人 朱先生(髮型師)

🔸D6D10代表主問

證人今年45歲,自僱髮型師,2019年4月在砵蘭街德榮樓開業,D10是他的客人,案發當日下午三點左右致電預約晚上2030時剪髮。D10大約2020到達,約2200剪完;因當時聽到新聞直播附近一帶情況,證人便建議D10不要即時離開,到1115左右,因他也需要離開,故送走D10。

(辯方將證人髮型屋的商業登記證、德榮樓租約、電費單及水費單列為呈堂證物,單據登記人為證人的多年女友。)

🔹控方盤問

證人慣常在晚上2130截客。他印象中當年11月至2020年初都是有社會抗爭事件,情況都習以為常。當時建議D10留低是因為風頭火勢;主控質疑為何證人請不相熟的D10留低,證人回應是擔心別人危險,不管他是不是相熟的朋友。

控方質疑證人為何能對2019年11月18日這位客人的細節記得如此清楚,例如離開的時間?證人表示他送走客人時會習慣看看門口的時鐘,另外,那兩天是理大事件發生的日子,記憶會較清楚。

主控繼續質疑證人為何會對細節記得那麼清楚:
「同唔同意3年後記返3年前嘅細節可能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點解咁肯定時間嘅細節唔會有唔準確嘅地方?」
「你而家喺三年多之後都記得呢個動作[睇門口時鐘]?」

🌟面對控方的連番質疑,證人多次反問對方,亦出現二人疊聲情況⋯⋯20天審訊過程中最常發脾氣和表現出不耐煩的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我諗證人個情緒開始燥動」,指示先休庭15分鐘,待證人情緒平穩再繼續作供。

[1002休庭]
[1024開庭]

控方指出,證人髮型生意的宣傳表明不招待「忠誠勇毅」、「勁抽」、「藍血」;證人解釋這些用詞指的是犯罪的人,不是因為自己不喜歡警察而不招待警察。

證人確認有以「黃店」自居,否認因既定喜好而幫朋友(即D10)出庭作證。

🔸D6D10代表覆問

證人同意,當日彌敦道一帶發生騷亂情況的地點與他工作地點相近。當晚2315左右他請D10離開,是因為情況已停滯了一段時間,而他也需要離開,所以就這樣建議。

證人確認今天庭上作供內容屬實,不會因為政治立場而有偏差。

-證人作供完畢-

D10辯方案情完結,早休後D11開始作供。

📌法庭關注辯方不在場證供
法庭指出,審前覆核時已問過辯方案情,想知但一直未知會否有不在場證據出現。控方指稱本案暴動約於2230-2326時發生;現有證供都講被告當時不在暴動範圍,直至最後一分鐘才入到暴動範圍內,是否屬於不在場證供?如有應一早提出,因控方需時調查;若辯方案情涉及不在場證據,應盡早告知控方。(按:欲了解詳情請自行查閱《刑事程序條例》第65D條,法律原則非專業人士唔明唔識答。)

[1040早休]
[1105開庭]

⏺️傳召D11

-D11主問完畢,下午開始盤問-

1200午休至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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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號直播員按: 葉主控對於證人記憶嘅質疑真係問得好啱,比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更鍥而不捨。結案陳詞attack辯方證人credibility嘅同時,可否解釋埋 3年幾前署任警長但目前係初級警員嘅匿名速龍A5 同埋 余世強警署警長 就同一事件上庭作供多次卻講出不同版本答案如何係誠實可靠嘅證人?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前文提要:午休前D11主問已完成,原定下午展開控方盤問。休庭前嚴官向主控提出:「我休庭前提出嘅觀察你唔打算跟進?」

1406開庭

主控向法庭滙報,根據今天較早時D11的證供,需要考慮會否牽涉不在場證據,申請押後至明天才繼續處理其案情。

D11代表伍大律師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但指出控罪指稱暴動範圍是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需要證供帶出「一帶」。2326時是警方「gogogo」起動的時間,是否即是指之後的時間已不是暴動範圍?控方需要釐清暴動範圍是否不包括咸美頓街、2326之後的時間。

案件管理
嚴官表示,按照審訊一路以來進度,若沒出現枝節,預計應可在下星期完成辯方案情,並要求各方在3月31日之前備妥書面陳詞。

📌不在場證供議題
關於辯方案情中可能出現不在場證供,嚴官表示唔知辯方立場係乜,但「大家都知乜嘢係不在場證供」。

退庭前嚴官再三提醒D11,已上證人台就不能與任何人討論證供,亦不能與法律代表就證供進行溝通。

1414退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審訊 [12/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A1:何(27)、A7:陳(20)、A10:*(14) 於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2] ❗️已認罪
被控於同日在屯門良運街燈柱編號FA2595附近,在警員15241規定下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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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3第2名辯方證人( D13媽媽)

👩🏻‍⚖️謝官指證人要俾佢睇言行舉止,應該要除口罩。

🔸辯方主問

證人現年43歲,為D13媽媽,現職院舍文員。D13出世至2003年一直和外婆同住兆康苑,後搬到天水圍。2006-2012年間D13住在外婆家,2012升讀中學後返回天水圍住;星期五晚上和學校假期會返回外婆家住。D13於2018年中六文憑畢業,2018-2019年就讀嶺南大學課程, 期間星期五晚上和長假不需回校時會到外婆家睡。完成嶺南課程後他就讀HKU Space課程。案發時D13就讀HKU Space課程,19歲。

2019-2021年間,星期五和假期時D13都有去婆婆家住。D13平時鍾意上網、打機、砌電腦、模型和踢波,證人有在家看到D13這些嗜好。

📌D13身體狀況
D13常說頭暈頭痛,證人曾以為他扭計唔想番學;2018年有一晚他在外婆家打機時突然暈倒,外婆拍醒,沒有求診,2019年9月也試過在天水圍家中暈倒,睇完急症再到屯門醫院留醫,留醫期為9月25日至10月11日。醫生做了化驗後稱指數正常,但D13指視覺有雪花,因此排期睇內科、心理科和精神科;醫生叮囑不要參加緊張和高壓活動。2021年5月D13在天水圍家中發羊吊,叫了白車往天水圍醫院住院。

📌文件夾
文件夾顯示天水圍住所和外婆家,天水圍(聽唔到邊個食肆)無芒果窩夫食。證人有去過建生邨商場,3個月去1-2次。天水圍家出發可以搭輕鐵和西鐵,車程需時40分鐘;無巴士、小巴,不會選擇步行。

文件夾見天逸輕鐵站位置。證人指如建生輕鐵站服務受阻,可由兆康輕鐵站到大興北站,再行去建生邨。地圖見大興北站,天水圍家到大興北輕鐵站需30-40分鐘。

天水圍家中相片(由證人和被告拍攝):傢俬位置和2019年無分別,2019年之後家中電腦零件、設備有加減。D13有砌機習慣,會買新零件。相片11、12顯示大量家中雜物,2019年時一樣。相片13顯示買和執回來的電腦零件。證人於2019年有見過電腦零件,有新有舊,舊的會大塵和有動物毛;D13拿零件回來想嘗試upgrade 電腦和備用,證人有親眼見D13處理新/舊的電腦零件。大塵曾經令D13敏感,因此D13會戴眼罩口罩,零件𠝹手會戴手套--勞工手套,一隻戴,另一隻拎螺絲批。

👩🏻‍⚖️謝官指以佢所知係不需戴眼罩口罩,證人解釋好大塵,D13會流眼水;謝官又指勞工手套會勾電腦板。

D13中六畢業後有經常處理電腦零件和整機的喜好習慣。D13完成課程後兼職電腦維修員。

文件夾見證人房間,案發10月30日房間擺設一樣。相片16顯示電腦位置。相片17顯示D13房間,案發當日也是睡這房,傢俬則多了一部電腦。相片18顯示D13房門後位置,和2019年10月無分別,見很多電腦零件包括零件紙箱。相片19-21顯示家中電腦零件。相片22-26顯示大機箱,二手拎番來的機很污糟。

📌案發當日
證人放工回家後有見過D13,19:00 會一路食飯一路睇Running Man 至20:00,途中D13有以語音聯絡網友夜晚去打機。謝官指用Discord,證人指語音相約去打機。

D13後告知去婆婆家打機,證人打給婆婆叫她不要鎖大門,後俾電話被告自己申請講上去瞓,聽到被告講「今晚可唔可以上嚟打機瞓覺」。證人記得通電話時約21:40,因20:30完節目後執碗筷。D13講完電話後梳洗、搵八達通,證人催佢出門,因為已21:25,要買野俾婆婆啦。證人見D13於21:30出門口;她在22:3」得悉D13被拘捕。

📌D13身上物品
兩支銀色伸縮棒、旗幟
相片8、9
2019年夏天被告入院之前,證人在天水圍家中看過,見到被告試把旗扣在棍。

🔹控方盤問

D13是獨子,身體唔好,打機暈低,砌電腦敏感,視覺有雪花。控方問有無叫D13唔拎舊機番黎,證人指有勸佢唔好長時間用;電腦零件可以清潔,戴眼罩口罩可減低敏感。

控方問拎番黎會否做清潔。證人回答一時時,有時擺低。控方問是否如相片見有塵,便是擺低的狀態,證人回答係。控方質疑如砌機前會先清潔,為什麼還要戴口罩眼罩。證人指因為有d機有已組裝部分,有塵,會一邊裝一邊清潔,有見過此情況。證人指D13會一隻手戴手套,一隻手拎螺絲批,仲見過鉗和毛筆掃塵等工具。無見過焊接。

📌2019年讀書情況
證人指D13讀HKU Space係全日,謝官問唔係夜晚咩,證人指不是, 每星期3-4日,有時上午或下午有堂,案發翌日不需回校,無阻止D13。

表弟(外婆同住)於2019年係中學生,案發翌日要番學,控方問有無叫D13唔好上去阻住表弟,證人指電腦係大廳不會阻住。表弟可以搬去外婆房間瞓。

📌證物
2019年10月無留意放喺邊,除之前見到D13試把旗勾在棒上,另外有喺被告袋中見過。證人不知道他案發當日有帶出去。

🔸辯方覆問

證人在2019年9月見過旗和旗杆在D13背包,證人和被告早前曾參與屯門區經警方批准之遊行,證人指有問D13為何戴出去…謝官指是hearsay。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D13第3名辯方證人(社工)

📌證人和D13義工背景
證人現年37歲,現職社工,2011年在信義會屯門青少年服務中心活動統籌時認識D13。中心位於兆康商場,文件夾見兆康站和兆康商場。D13 每月3-4次來中心,參與開放時間的康樂活動、證人辦的足球班、其他活動興趣班和義工服務。

D13亦有在信義尊長會中心參與活動。中心服務對象為兆康區內60歲以上長者 ,D13於2013-2017年之間大約一年有4-6次服務。D13在2013-2017年間也有在另一間服務對象為6-20 歲的中心參與義工服務,每月約3-4次。

2017年之後,證人調職另一信義會中心,對象為區內家庭和幼兒。D13 2017-2019年間有幫手在這中心每月3-4次做義工。

D13於2019年後有繼續做義工,在基督教信義會另一位於上水的新中心。2021-22,一年參與3-4次。D13在2021年協助資料輸入,2022年往不同區協助開幕、閉幕禮活動、明日領袖小學生培訓計劃。

D13於2019年1-8月有協助證人推行義工服務,9月證人知悉D13身體問題,翌年證人無再叫D13做義工服務。

📌文件夾
文件夾見活動照片,有相片見D13。

由2011年認識D13至現在,證人會形容D13有愛心、有耐性、有責任感,無見過他作出仼何暴力行為和言語暴力。

🔹控方盤問

2019年1至8月D13有協助證人,但證人9月後無再搵D13。2021年又再有協助。證人同意對2019年10月時D13的日常參與活動無認知。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10:00 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9/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繼續傳召PW12 偵緝警員15945 馮家明(音)
負責觀察影片辨認D4

🔸D4法律代表盤問
🔹覆問

-證人作供完-

📌傳召PW13 偵輯警長51964 林文亮(音) 作供 (負責拘捕及錄影會面)

🔹主問環繞拘捕A4及錄影會面招認

🫂揣放2次錄影會面片段

-詳情候補-

1635 今日完

明天0930繼續播放第二次會面及主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7/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是日審訊進度

與D5、D6、D10案情相關的睇片警員主問完畢,明天開始由辯方盤問。張專員樂觀估計,下星期二控方將舉證完畢(未計特別事項)。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3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2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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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1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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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20/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1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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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陳,黃(18-25) #答辯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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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林,黎,文,陳,謝,戴,陳(18-30) #續審 [27/19] (#0811太古 非法集結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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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李志豪裁判官
🕓16:00
👤黃(20)🛑已還押14日 🔥#判刑 (#1110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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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吳詠恩(30) 盜竊 #差婆偷凍肉
10: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三庭 🐶唐建偉(3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撞死人瀨條軚
【03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40]

🕤09: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20/2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續審[18/40]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9/9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3月03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已有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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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已認罪的D5:李(30)、D7:梁(25)、D13:朱(20)還押候判,D3:何(32)、D15:黎(23)續准保釋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辯方不在場證供議題
就昨天法庭提出對於現有辯方案情中出現不在場證供的關注,針對D11的情況,控方不會作出特別申請,但就其他被告就需要屆時知道其案情才再作考慮。

🌟法庭批准D11傳召不在場證供。考慮到控方指稱暴動是在2230-2326 於虛線範圍發生,而有兩名控方證人聲稱認出D11在核心範圍;現在辯方案情指警員是認錯人,所以認為D11證供是不在場證供 。由於控方就此沒有申請,所以法庭批准傳召證供。

繼續傳召D11

-盤問及覆問完成-

D11證供詳細內容

D11作供完畢,接下來將會傳召幾位辯方證人,辯方申請押後作準備。

🌟完庭前嚴官再講一次,辯方要認真檢視案情是否牽涉不在場證供。

1158退庭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0915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7/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

[上午進度]

D8及9代表大律師上午在其他法院處理案件,完成後才能到庭,期間由D4代表hold paper.

[D4案情] :被告選擇作供

📌DW6 (D4)作供
🔸主問
今年20歲,現修讀會計課程。案發時16歲為中學生。案發時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及使用雷射筆。
身上衣著及物品
案發時放暑假,下午5點半有物理補習班,約1730才出門補習至1930完結。出門時穿白色T恤,深藍色牛仔褲及穿黑色Van鞋,帶一白花紋袋,內有筆記、筆袋、計數機及紙張,身上物品有銀包、雷射筆及電話。確認相簿P124a相冊之13至16號相為當日穿上裝束拍照,相冊之69至74號相為雷射筆及八達通等。
補習完打算找朋友阿Lo食飯,約了2030在銅鑼灣地鐵站等。他帶了友人A先生到,3人到禮頓道麵店食晚嘢至2145,經過鵝頸橋見到2個紅白藍膠袋,後來看到有紙牌插住,紙牌上寫「物資站」,朋友A打開袋發現有黃色頭盔,3人各取了一個,朋友A再發現每個頭盔內另有防毒面具、手套、眼罩及手袖等,3人試戴頭盔,朋友說可取走,自己感覺免費及首次接觸,因貪玩及見朋友著上很型便跟隨他們拎走,物件為相冊內65號至68號相。稍後乘坐地鐵回柴灣家,另2朋友住西灣河。
太古站出現及被捕
列車在太古站時突然有一堆人下車,朋友好奇拉埋自己下車,在坐車時自己有戴住頭盔,防毒面具曾戴上但發現扣爛咗再除下又數次再戴上。在太古站落車上大堂見該堆人上C出口,常理不應咁多人,好奇下朋友建議出閘行去西灣河食宵夜。出到C出口覺得好驚因本身冇預期咁多人聚集,睇左陣D4拉朋友走向西灣河方向,行了一會朋友建議坐巴士去於是折返向鰂魚涌方向去巴士站尾端,忽然見人群衝過嚟,自己轉身發現同朋友失散以為他們折回C出口於是走去C出口,此時自己背囊被扯以為被勾住,轉身見是警察正拘捕,自己大嗌「唔喺我啊」後被制服地上。因被數人壓住全身感到呼吸困難透唔到氣,之後警員放鬆手才較舒服,褲袋內被搜出一支雷射筆。
雷射筆由來
雷射筆是2019年8月7日買作當天觀星用,當晚8點在旺角有玩具交收後在旺角行街,9點半左右於FB直播片段發現尖沙咀有觀星活動,自己覺得有趣及好玩便打算前去參加但身上沒有雷射筆於是往深水埗買筆後往尖沙咀,尖沙咀活動逗留至凌晨離開。8月11日晚上同朋友銅鑼灣食飯時傾計提及8月7日觀星活動才想起雷射筆發現仍在白色袋取出後朋友拿上手玩過交回自己後放入褲袋。自己認知雷射筆不會傷人因8月7日有用過嚟照人冇人受傷。D4代表呈堂USB手指D84內有數張相片包括1)2019年8月7日2250購買雷射筆後發相朋友截圖,2)當日2300尖沙咀觀星FB獨立媒體直播片段同截圖。指示下D4在觀星FB圈出自己出現之截圖。片段34分41秒D4拿住啤酒罐出現。另有4條片段由D4用手機拍攝包括2019年8月7日尖沙咀用雷射筆照射參加者身上情況及案發後日間模擬當日太古站C出口行往西灣河方向再折回巴士站之路線。
沒有意圖
D4指2019年8月7日沒有使用過雷射筆、沒有行過出C出口對出馬路,也不知道太古站C出口對出有集會。
🔹盤問
-同意太古站通道CCTV截圖紅圈為自己,記認A白色頭盔為阿Lo,B為另一同行友人
- 同意P273、P274、P275、P276、P277截圖太古站內或C出口外控方證人標示A4為自己
- 確認2019年8月11日前沒有參加過反修例運動
-2019年8月7日為星期三,尖沙咀活動自己認為是觀星活動,不清楚在太空館舉行是否有關,覺得觀星外也類似嘉年華。
-自己有使用用雷射筆射天空、人及太空館外牆
-在太空館逗留兩至三小時,同另兩朋友一起但不是8月11日去太古那2位
- 8月7日活動截圖見到「無線新聞出賣港人」紅府黃字影像投射在太空館外牆,有不少用雷射光照射,D4當場沒留意
-同意辯方片段尖沙咀活動有人用雷射光射在牆身與觀星沒關。理解集會合法,不知誰是搞手。片段亦見尖沙咀有人叫一企天台男子除褲並有人用雷射光照射下身
- 證物P51雷射筆約1百元,同意發綠色光,8月11日可運作,筆身有danger字但自己當時沒留意。購買時店員話呢幾日好多人買只得2支可揀。
- 2019年8月7日或前,即買雷射筆前D4聽過及見過新聞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察,不清楚目的,但不同意是作傷害警察,同意用雷射光射人眼睛可能造成傷害。
-2008年小學搬到柴灣,2012年在筲箕灣讀中學,居所要乘5至10分鐘巴到柴灣地鐵站,返中學要乘2程小巴,如由家行返中學要20至30分鐘。
- 同意2019年銅鑼灣回家交通有巴士及地鐵
- 8月11日約了朋友在地鐵崇光恆生銀行等,上地面橫過軒尼詩道,粉麵檔側有七十一,同意幾分鐘可行去時代廣場地鐵站入口。
-朋友帶路去鵝頸橋是打算搵地鐵站,目標是時代廣場地鐵站入口

1301午休,下午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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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表示於2023年3月1日才接受被告的委託,現在取文件需時,故申請押後八星期至2023年4月27日,並承諾將會是最後一次押後的申請。

黃官認為被告已多次申請押後,情況並不理想,辯方表示被告只是大學生,在處理聘用律師的經費有一定困難,懇請法庭體諒。

D3同樣申請押後八星期,因為辯方到2月才發現警方所提供的CCTV片段不齊全,且涉及的CCTV片段數量比較多,故申請押後。

控方指得悉D3所得資料有不吻合之處,取回資料後需花時間核對片段的檔案名稱,故不反對D3申請押後;控方同意黃官指D1的情況是不理想的,但鑒於案件需一併處理,故請求法庭記錄在案,希望是次押後是最後一次申請。

黃官表示本身想向D1下訟費命令,考慮到D1只是是學生,才酌情處理,並表示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法庭最後批准押後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27日14:30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答辯,期間兩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18/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0936開庭]

⏺️繼續傳召偵緝警員19597
-負責睇片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 D5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由2021年3月至2023年1月調查此案件,是其中一個調查警員,負責從理大校園及行車紀錄儀片段中找出本案被告。他辨認影像、錄音後,製作了影片的謄本及某些涉事車輛的路線圖。

證人答不出花了幾多時間做UW車輛的路線圖。謄本製作方面,他也沒有詳細紀錄共用了幾多處理的時間,只在調查報告中寫下翻看片段的日期,卻沒有記下用了多少時間製作上述的謄本及路線圖。最後他完成了4份口供及附件。證人同意,寫口供時已完成製作謄本,所以寫口供時都先看相關紀錄資料。

辯方指出,證人處理方式是會先從車輛、警方拘捕片段中憑特徵鎖定目標人物,然後才於校園片段中尋找相似特徵人士;證人同意他是先鎖定了那些人坐在那一輛車,但是並不能肯定車上本來可能已經有人、或有人是後來才上車的。辯方指出,有可能1856時在梳士巴利道,D4、D5已經在車上,因為UW車輛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曾有中斷,所以未能反映全部過程;證人不同意,表示1856時停車後片段雖有斷續,但他認為片段大致上是連貫的,而且他不單是依賴看見的影像,亦可依據錄音去對比。

辯方指出,證人沒有學習過任何關於聲音對比、音質辨識等技術,亦沒有任何專業資格,只是有少許工作經驗;證人也沒有運用任何專業儀器、程式去幫助辨別聲音,更沒有任何有科學根據的技術去做聲音辨別。

證人同意,他接的指令只是負責做謄本,沒有聲音辨別的任務;他有仔細聽分開不同人的不同聲音去分辨。上司有指令他以影像分清楚不同人物的特徵,但沒有指令他分析聲音。他有留意每一個出現的人物的聲音,但同意沒有用專業方法去分析聲音,因為自己沒有受過此類的訓練。

辯方指出,不單是要聽出對話/說話內容,而是就住聲音、音頻等,才可更準確地辨認⋯⋯💬王官勞氣地阻止辯方問下去,「佢要寫謄本就係會分開不知名女1;喱個係不知明女2…」

辯方指出,證人不知道片段曾轉到專家分析聲音。

🔸D6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同意需要處理的片段證據繁複,資料頗多,有不少其他檔案,證據及人物很多,多達600人,包括沒有被拘捕的人士。

辯方指出,證人鎖定人物就會在674段片中辨別出來,差不多經歷了兩年時間去製作38頁口供及附件,影片裡的人物影像好多時候並非影到正面,證人只用眼、電腦、播放軟件(可放大)兩個屏幕,亦沒有對比身高體重,因此並不是準確的對比。

證人表示有對比身高,但同意沒有用電腦程式去做更清晰的對比,也沒有以實物去重置影像,亦沒有用任何便利的器具去檢視影像中人物特徵的準確性,而上司給自己的指示要在片段中找出這37人。證人寫在口供上的都是盡己所能力去找出特徵,認為都是可靠。

辯方指單聽聲音是不能準確表達車內所發生的事,而行車紀錄儀鏡頭向前方,也不能反映車內發生的事情。例如謄本631頁及634頁,證人都不知道嬲男子是甚麼時候上車、下車的;亦有一段6分鐘左右紀錄從缺。

謄本38頁,1821時,證人記錄D6穿長恤衫;證人描述D6游繩而下。在證物附件裡有段解像度很低 的YouTube 片,證人指其中人物是D6;37人中只有他一人是穿恤衫。但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可能有其他人都會有同樣衣着。相對D6在被捕後片中見到的鞋上的白色是比較細長,證人表示YouTube 片因為是截圖故化開了;辯方指出,不排除有其他人都穿着類似有白色點的鞋,白點反光不一定是一個「✔️」。

辯方展示數張截圖,表示片段中游繩的人(指稱D6)頭上有白點,證人同意這白點也可能是眼罩、眼鏡或頭飾之類,而D6被捕時及車輛中沒有任何類似的東西。證人指可能之前都有留意,只是沒有將這些特徵加在口供裡。辯方指他沒有寫在口供上的原因其實是因為這幫助不到證明這個人是D6;證人不同意。

🎥播放閉路電視片段
辯方描述該名男子正沿着馬路跑,但上不到第一部電單車,隨後卻上了第二部電單車。

[1136早休]
[1205開庭]

辯方指出,片中游繩的男子頭部有反光物,面部有白色物及頸部也帶着物品,所以不是D6,而被捕時D6身上沒有這些東西;證人不同意。

🎥播放一段行車紀錄儀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內的UW車輛有沒有人下車,其實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穿著有9字T恤的男子有沒有上車、有沒有下車或在車內有甚麼事發生都是看不清楚的;證人不同意。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片段中最多看見一個人上車,衣服是淺色的,其實看不清楚是男是女,亦看不到是從前門還是後門上車;證人同意。

🔸D10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在辨認人、物件方面沒有接受訓練,辨認只全靠經驗,初步確立了37人的一些特徵,就在所有提供的片段中找尋。他沒有統計由2021年3月至2013年1月之間工作的時間。

新橋閉路電視不能辨認容貌,只靠特徵特別是腳上穿着兩隻不同顏色(一黑一白)的鞋,證人只能在口供上寫上相信那是D10。

證人同意,在理大內完全看不到D10有做過包括使用汽油彈、弓箭、投擲硬物等行為,也看不見她做任何破壞財物的行為,也看不到她有做教唆他人破壞的行為。

🔸D11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製作謄本時是盡己所能做到準確,但環境聲音有機會影響到辨別說話內容;他聽不到的內容會寫「不清楚」。辯方指出,不排除有人發出一些聲音會遮蓋對話內容;證人表示是有可能聽不到片內的對話。

🎥播放片段
辯方指出,D11曾向身份不詳人士講「路過」;證人不同意。

[1300午休]
[1438開庭]

辯方指出,謄本第7頁「你喺邊度攝呀?」與「吓?」之間,D11其實有講一句「我真係路過㗎」;證人不同意。

🔹控方覆問

盤問階段證人多次被問及有沒有接受過相關訓練而答沒有,調查過程只是憑自己經驗、憑肉眼睇。他的調查要辨認37名被告,與過往經驗分別只是要做更多睇更多;他不曾將本案調查的37人與其他理大事件混淆。

關於UW車輛錄音謄本,有些「不確定」聲音;如果聽到開關車門聲音,他都有盡力記錄。

證人從片段辨認D6,主要認其身上衣著和鞋,因他游繩而下,光線較暗。

證人印象中理大內片段沒有見過著一黑一白鞋的人,在新橋才開始見到D10著一黑一白鞋;證人睇片見唔到有換鞋動作。證人辨認D10主要靠一黑一白鞋,因此特徵是離遠睇新橋都見到,但他同樣有考慮其他特徵。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尚未完成進一步承認事實草稿;
-早前呈堂承認事實P304提及的護理筆記P28,控方已準備好中文譯本並獲辯方同意,現呈堂為P28A;
-視乎辯方是否接受新一份承認事實,或有需要傳召列表第143號證人警司S3 (聲音識別專家,與WA車輛及UW車輛相關);
-無論如何控方可於下星期一完成舉證,然後處理特別事項;
-3月14日下午不開庭。如未完成辯方案情,3月24日後的審訊會移至西九龍法院的其他法庭進行。

[1546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6日(下星期一) 10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110荃灣 #判刑

黃(20)🛑已還押14日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新界荃灣禾笛街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裁決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981
______
1610開庭

辯方已解釋報告,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報告指他身體不適合在勞教中心服刑。

📌辯方減刑陳詞

被告與家人關係融洽;成績不算太好,但修畢副學士課程於2022年展開了學士學位課程。師長對他的品格有正面評價;學業及學業以外他都熱心參與,包括學生會、編輯等課外活動。

🌟李官邀請控方就延誤檢控議題表態,控方承認案件有一些延誤,但不接受是法律上的undue delay;本案在2019年11月發生,當時有大量案件需要處理,之後疫情開始⋯⋯李官明言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被告管有的物品亦是案發當日已被搜出;因此接納辯方說法,判刑會考慮案件延誤的因素。

禾笛街的集結時間較短,而根據警方證供沒有出現暴力行為,被告亦沒有利用管有的物品作出任何行為。相比其他集結事件,本案案情相對溫和。被告既沒有作出任何行為,更非領導角色。

由於勞教中心不是合適的選項,辯方希望法庭判處刑期考慮《罪犯自新條例》;惟李官坦言這不是他會考慮的因素。

📌判刑理由

被告不適合入勞教中心,因此法庭只餘下判處即時監禁的選項。被告經審訊後定罪,沒有什麼悔意可言;其個人背景不構成特別減刑因素。

本案集結時間不長,沒有證供顯示有暴力行為,但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法庭判刑需要反映。

📌判刑

法庭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因案件延誤酌情下調1個月,總刑期為5個月監禁🔥

1626退庭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7/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審訊首天認罪,待審訊裁決時才處理判刑,期間批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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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D4案情]

📌案件管理:
今日是加開審期最尾一天下午亦有另一單審訊,劉官指目前進度今天未必可以完成本案,查問各代表大律師下星期可否再加開日子,帷未能夾到各人可出席日子,主控表示盡力跟進度完成。D1代表指被告今日晚上中環有工作,1730左右要離開,今日只有D4案情不會受到影響。

📌DW6 (D4)繼續作供
🔹盤問(續)
-紅白藍膠袋在行人路鐵欄附近,袋打開見到有人在攞嘢。行近才看到是裝備,即頭盔防毒面具。是朋友A取出物資後自己再從A手上接過物品包括證物:
P47黃色頭盔,同意新淨有價值
P48 3M透明護目鏡,同意新淨
P49黑灰色防毒面罩,同意新淨
P50白黃色勞工手套,同意新淨
-A先生指不用錢,自己又想要一套因對裝備有興趣,沒有特定用途。朋友A先生及阿Lo也在現場穿戴取得裝備,原因是覺得好玩。自己放低一個早前袋內取來試戴頭盔放回袋再用手拿住A先生交給裝備即P47至P50,3人在時代廣場進入地鐵站乘車。銅鑼灣站入閘後自己戴上頭盔,車廂內戴上豬咀及穿上手套、眼罩一直掛頸
-太古站見到好多人戴頭盔離開列車,上地面見C出口好多人才知人羣聚集,沒有聽到叫囂。3人打算走行路去太安樓,同意約一個巴士站。而折返坐巳士要過東西行線去車行線之巴士站。證人沒想過入C出口坐地鐵去太安樓因朋友話想坐巴士,自己也覺巴士較方便,同意上到地面至被截停約3分半鐘。
-同意cam18影像同當場所見景像一致吻合。P145及P155有線直播畫面C出口對出馬路被人羣佔據,但自己上到地面時已經行去太安樓方向沒有見到人群走出西行線馬路
-今早呈堂模擬太古C出口行走路線片段是上星期自己到場用手機拍。控方要求下作截圖
1)向太安樓行折回C出口方向時位置及
2)西行去巴士站末端掉頭向C出口時之位置。
-證人同意第一及第二次掉頭時間大約相差86秒,控方指直行去太安樓只花多5分鐘卻掉頭等巴士,其實3人根本沒有行去太安樓,D4不同意。
-主問指去到C出口驚因未預期咁多人聚集,只見到一堆人在廣場外空地巴士站附近位置,沒留意人羣是否在西行線馬路上。
- 控方指D4在C出口覺得驚但在通道去C出口時見多人穿裝備時D4卻表示不驚,講不到黑色手袖在那個站穿上,因為「型」所以穿上。頭盔手套在列車上已戴上。
- D4表示不是驚而離開太古C出口,是想快啲去太安樓食宵夜。
-案發當晚沒見過人用激光射向警車,也沒留意有人持枝狀物件。
-主控再播放看中國片段指C出口西行線上多人集馬路並叫囂,D4表示看不到及聽不到片段情景
-制服時叫「唔喺我啊」,D4指因冇做任何嘢,不是警察目標。D4不同意制服時有掙扎及沒有呼吸困難。
-沒想過拿走豬咀頭盔等是拾遺不報,朋友話可任人取,知道物資站物資是可作集會用
-同意身上所有裝備在太古站時已經戴在身或掛在頸上(眼罩)
🔸覆問
-不知物資是否垃圾
-不打算將物資在集會使用
-拍攝模擬路線片段是案件重演
-物資新淨但不是全部都是全新

🔥D8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尾段指主控多番重覆問題,引述行為屬misconduct,辯方可向法庭申請訟費,要求法庭紀錄。

📌DW7 D4事實證人 廖先生
🔸主問
現為軟件工程師。認識D4因替其單對單補習物理。在D4被捕後一星期知道。案發日約五點開始替D4補習。當日補習冇見過D4管有本案頭盔、面罩,眼罩及手套,有打開其背囊睇過
🔹盤問
-補習約5時許至7時許進行
-沒有開補習社,在柴灣青年廣場補習,因自中五替D4補習所以就算有工作也一直補到DSE
-不認得證物背囊是否當天所用,但背囊裝不下裝備
-同意不知道當日D4補習之外行蹤,做過甚麽
-同意不知道D4身上物資來源
-知道2019反修例事件有不少集會,自己沒參與。同意頭盔、眼罩、手袖,防毒面具為示威者裝備,不清楚有人用雷射筆射向警察
🔸沒有覆問

- D4案情完結-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D2代表申請索取所有審訊錄音獲批。
📍D4因曾遲到保釋條件增加警署報到同其他被告不同,被告至今已沒遲到,代表律師希望取消報到,劉官聽罷表示不會更改條件

【1805 本案所有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 作口頭結案陳詞,並指示4月3日或前控方交書面陳詞,5月2日或前辯方交書面陳詞。 法庭早前訂下7月14日 0930 作裁決及處理D7之判刑,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一單案件原只排期19日後加到27日,當中還有六七天加時至晚上六七點,主控不停拉布重復問題浪費不少時間金錢,馬拉松式審訊終告一段落。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0/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0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4法律代表盤問
PW13 偵輯警長51964 林文亮(音)
(負責拘捕及錄影會面)

經驗豐富的PW13被問到會否因便利自已而不案規程做事堅定否認,但盤問間發現警長於處理D4的口供及錄影會面時多次出現無法解釋的錯漏,包括從未有人催促他令他不作記錄。
主問中表示自已事事記錄的PW13甚至於辯方盤問下更不時推翻主問的作供。

📌錄影會面光碟的存封情況

📌光碟的簽收書

📌檢取電話及八達通

📌警員記事冊
PW13同意如果D4講咗一大堆嘢,佢無法喺個多小時後一字一句準確記錄D4原來說話。
PW13記事冊中某段落係咁寫係
// 男子楊xx說:「我嗰日…」//
辯方指出這種帶引號及第一人稱的寫法有誤導性,如非辯方於盤問下釐清法庭便會以為這是被告一字一句的說法。 PW13不同意,指被告有權在簽名前修改。

針對PW13就上述D4招認於錄影會面中並無提及,而口供及記事冊亦有不同記錄。
辯方指因為被告從未有無作出相關招認。
PW13否認。

(部分盤問內容待辯方案情完結後補回)

📌案件管理
張官表示下星期五下午她有事要處理,不會開庭,因此審期只剩4天半,向控辯查詢審訊進度。
D4代表辯方表示最遲可於星期二完成辯方案情,完成辯方案情後可立即處理特別事項。

案件押後至 3月8日 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04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03
[2023.02.26-03.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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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黃,高,林,李,馬,彭,宋,鄧,董(17-30)🛑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求情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袁,黃,黎,吳,甄,彭,張,韋,梅,林,鄭(17-31)🛑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判刑 (#1001佐敦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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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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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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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支聯會成員(36-72)🛑鄒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裁決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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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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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月04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裁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9位被告(17-30) #1118油麻地
🛑所有被告已還押14日🛑

A1黃(22)/ A3高(17)/ A7林(30)
A9李(25)/ A11馬(19)/ A13彭(25)
A14宋(20)/ A18鄧(22)/ A20董(23)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營救理大

註:上述被告不認罪受審,最後法庭在2023年2月18日裁定他們罪成,並將案件押後至今日,即2023年3月4日作進一步求情。

裁決理由連結 👉🏻 [按此]
=============
法官說已閱畢9位被告在早前存檔法庭的求情陳詞。

在今日的聆訊中,只有A3和A18大律師說有求情內容上的補充。(撇開A1大律師在庭上更正A1現時的年齡)

A3的補充:

A3大律師說在早前已向法庭遞交A3的親筆求情信,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A3在現時已經有所悔意。

法官說A3是經審訊後被定罪。A3大律師同意。

A18的補充:

A18大律師在今日向法庭呈上A18的親筆求情信。除此之外沒有補充。
=============
本案會於2023年3月11日10:00判刑。由於被告們沒有保釋申請,他們在候判其間須要還押看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法官 #判刑
👥11位被告(17-31) #1001佐敦
🛑所有被告已還押28日🛑

A1袁(31)/ A2黃(23)/ A3黎(23)
A4吳(18)/ A5甄(17)/ A7彭(29)
A8張(17)/ A9韋(22)/ A10梅(24)
A11林(26)/ A12鄭(27)

控罪:#暴動罪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香港九龍彌敦道213號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其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在暴動罪的量刑時,法庭須顧及到阻嚇性和被告協助的人在參與暴動時的所作所為。

法庭亦不能忽略有被告在案發時曾帶備裝備用作保護自己免受傷害,帶備後備衣服作更換,和身穿深色衣服和戴上蒙面物品以遮掩身份。

本案發生在10月1日國慶日,位處彌敦道。這會對原本使用彌敦道的市民和公共交通受影響。此外,公眾假期亦可能會帶動更多人參與暴動。

據證言和呈堂片段顯示,本案暴動有約數百名示威者參與暴動,時長約60分鐘,牽涉的範圍包括的尖沙咀,佐敦區,及後油麻地,可說是暴動範圍大,時間不短。

示威者曾多次拾起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反投向警署,在傘陣掩護下用腳踢開正燃燒的催淚彈,把數個樽裝物品擲向警署,多次向警署投擲正燃燒的汽油彈,亦在馬路上組成傘陣並築起防線以霸佔馬路。這些行為的暴力程度高,公然挑戰警方權威和法治,亦令警署內的警員或途人承受一定程度的人身傷害風險,事實上示威者的行為是案發現場附近受破壞。此外,示威者亦多次漠視警方的警告。

就A8,法庭考慮過所有因素後,認為教導所是合適的刑種,故如此對A8頒令❗️

就其他被告,法庭就本案予以量刑起數為監禁4年7個月,考慮過他們的正面背景和曾對社區作貢獻後,法庭將他們的刑期下調至監禁4年4個月。這是他們的刑期❗️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loadPdf.jsp?url=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A_2020.docx&mobile=N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裁決

D1: 鄒幸彤(36) 🛑因另案已還押逾17個月
D2: 鄧岳君(53)
D5: 徐漢光(72)

控罪: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
被控於2021年9月8日,作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在香港的幹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協助管理該組織的人,並已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條送達通知,而沒有遵從根據該通知的規定。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辯方代表:
D1 自辯
D2 #黃俊嘉大律師
D5 #戴啟思資深大律師 #黃雅斌大律師

——————
承上: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2190

速報:罪名成立

羅官表示打算押後處理求情,D2 大律師即時提出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希望即日處理求情,羅官知道鄒幸彤有書面求情,希望鄒在3月9日寫好,呈交法庭,一同處理各被告;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作求情和判刑。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CS.doc

附件: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1.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2.pdf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html/vetted/other/en/2021/WKCC003633_2021_files/WKCC003633_2021_Attachment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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