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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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關注組】 @youarenotalonehk
【資訊部】 @youarenotalonehk_info
【搜證部】 @youarenotalonehk_evidence
【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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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提堂

🙎🏻‍♀️羅(48)  🛑已還押28日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被告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 和Facebook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以下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
控方指警方已經完成調查,無修訂控罪,可以答辯。

法庭讀出控罪,被告認罪❗️

法庭再讀出詳細案情,警方在網上巡邏,發現被告有兩個Twitter賬戶,和一個Facebook 賬戶,共發佈65段煽動訊息,被告在2023年3月28日在住所附近被截查,搜屋、檢取兩部電話、扣補和做錄影會面;被告同意內容,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採納書面陳辭,補上被告和家人的求情信。

[15:20] 羅官押後一小時判刑。

[16:24] 開庭
羅官稱本案控罪煽動意圖,係防範罪行,一旦防範失效會影響整個社會,要考慮整體案情:作為、有無計劃、次數、對象、風險、使用嘅工具、內容、尖銳性、影響力,時至今日,當年嘅違法衝擊仍未平靜,有人耿耿於懷,只要有刺激就會死灰復燃,不論身處本地或者海外,志同道合嘅人有支持嘅力量,埋伏危機,貼文閱讀嘅數目,不能單靠數字,期間持續10個月,在超過一個平台貼文,不是單一事件,挑起舊事,絕非無人理會,內容尖銳性,廣泛地發佈,不能夠低估危機;控罪最高刑罰為監禁兩年,罰款5000。

觀察到有計劃挑起情緒,目標係志同道合嘅人,持續左一段時間,內容尖銳;另一方面,不屬於大規模,用日常方式發報,並非精密,個人影響力有限,無呼籲參與未來嘅活動,大部份係轉載,同類案件中嚴重程度較低,採納較低嘅6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之一,陳辭指未能照顧家人,不能額外減刑,判處監禁4個月。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8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7
[2023.04.23-04.3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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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 1 庭
👨🏻‍⚖️潘兆初首席高等法院法官
🕙10: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律政司司長 #原訴傳票 (專業大律師)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要求律政司司長宣布人大常委在2022年12月30日的釋法不會影響法庭之前批准Tim Owen大律師來港抗辯的決定。關於交替申請,黎要求法庭根據國安法就以下問題向行政長官取得證明書:(1)身為本港執業大律師的Tim Owen在黎的案件向其提供法律諮詢及代表抗辯,會否牽涉國家安全?和(2)其他不具本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本案中代表黎會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事務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申請許可進行司法覆核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事務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因此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

*公眾旁聽安排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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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9/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范(27)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2/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不設旁聽)
👥黃,何,孫曉嵐,潘,馬,王宗堯,吳,范,林(21-41) #審訊前覆核 (#0701立法會 2項暴動 非法集結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3項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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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 未 知 詳 情 )
👤黃(48)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9項煽動他人不投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劉,萬(27-29) #裁決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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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馮孝聰,林耀然,羅學鍵,葉家豪(31-45)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販毒案虛報搜屋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鍾志恒(37)和另四人 在賭場內賭博 違反口罩令 #非法賭檔捉到休班警
【04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新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原訴傳票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9/33]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12/25] 
#1112中環

A1:葉(26)/ A2:黃(35)/ A3:陳(26)/
A4:吳(20)/ A5:羅(22)/ A6:黃(26)/
A7:陳(23)/ A8:袁(24)/ A9:葉(29)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A1-A6和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1個口罩(A1-A3和A6)、1條圍巾(A5)、和1個防毒面罩(A4和A8)。

控罪9: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身為需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的人,未能在警員18094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閱。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在沒有領取電訊牌照的情況下,管有1套無線電收發器具,即「Olympia R500」無線電收發機。

控罪1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2個火機、1套六角匙、1把扳手、1罐噴漆、和1個載有以上物品的工具箱,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雙方的書面結案陳詞法庭已詳細看過。控方修正一些手民之誤, 就D3和D6的時序有補充。控方就法律方面, 指D2, 4, 5, 7, 8的陳詞引用很多區域法院的裁決, 控方表示裁決需要視乎每宗案件的情況, 同級法院沒有約束力, 而且不一定正確, 認為法庭不需要考慮。控方另提到D5的香燭收據是在卑利街, 是很遠的。

D1, D9代表指兩人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所以口罩的控罪亦應不成立, 並更正了一些手民之誤。兩人身上沒有暴動裝備。沒有證據顯示兩人曾在干諾道中出現過, 因而知道干諾道中車輛不能行駛。雖然有新聞提及中環的情況, 但政府沒有呼籲市民不要前往該區。如果D1真的參與暴動, 不會帶貴重物品到現場。在1500時警方警告, 舉旗及推進是在同一時間, 現場可能有些和示威無關的途人沒有時間離開現場。沒有證據顯示當時地鐵停駛。

D2代表採納40多頁的結案陳詞, 指出控方的陳詞有手民之誤。就控方指引用區域法院的案件不恰當, 甚至很多是錯, D2代表指雖然沒有約束力, 但仍是香港法律, 希望法庭參考。

D3, D6代表指出要考慮當時相關地區及時段, 暴動發生的是香港的核心商業地區, 當日大部分人繼續上班, 沒有地方被警方圍封, 市民可以自由地站在中環, 也有途人來不及躲避, PW7提到執法時是與時間競賽, 也同意當時環境嘈雜, 在嘈雜環境下, 即使有警告, 人群也未必聽得到。D3, D6並非全副裝備, 一開始更沒有口罩, 一開始很悠閒地過馬路, 然後很悠閒地去買口罩, 之後在行人路上與同事有交談。D3有停在行人路上看一下, 如果他真的參與暴動, 為何是停留在行人路而不是走向馬路? 如果有心參與暴動, 他們沒必要到中環後才買口罩。D6被捕後的即時反應顯示她和D3想去文華東方酒店拿東西, 反映她在法庭的口供是事實。控方質疑為什麼會花了40分鐘, 他們在干諾道中的遮打大廈出來, 沿著畢打街的行人路悠閒地走過去, 然後過馬路, 中間有35分鐘。當中他們去了買口罩, 要排隊10-15分鐘, 然後沿著干諾道中轉彎, 發現勢色不太好然後折返, D3有講過電話, 再走出畢打街, 足以解釋控方所謂的「空檔」時間。逃跑和扔口罩那些在書面陳詞已有解釋。回應控方書面陳詞指D3在盤問下指叫D6脫口罩, 是因為他很清楚警察會認為戴口罩的人是示威者, 但D3是說他擔心會誤會。控方批評D6要求去拿情侶手鐲是蠻不講理, 但需要考慮情侶手鐲對兩人的重要性, 由一個年輕女子的角度去思考。D3和D6雖然目的是去拿手鐲, 但他們並不趕時間, D6當日是晚上8時才要上班, 沒有緊急性立即回去酒店拿手鐲, 本身兩人也打算在中環逛街。控方批評口罩不能阻擋催淚煙, 但D3不是呼吸道專家, 如果真的不能阻擋催淚煙, 也只是D3的無知。D3, D6沒有刑事案底, 增加口供可信性。

D4代表指D4的案情較簡單, 控方的證據只能證明D4最早到場是1526時, 被困在置地廣場的人群當中。D4選擇作供, 解釋了自己為何出現, 因為他將會成為社工, 關注年輕人為何要參與反修例, 所以去進行「執仔」。控方沒有爭議他的病歷, 他因為病歷才要戴口罩。他當時是一個社工學生, 現場有他信賴的社工協助。

D5, D7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並指區域法院案例沒有約束力, 但法庭可以參考。D5的家人過身, 在殯儀館和香燭鋪的收據控方沒有爭議。控方指屯門也有香燭鋪, 但屯門是一個很大的區, 甚至比港島更大, 那些香燭店是否與他的辦事處鄰近, 並沒有證據, 與他天水圍的家就更遠。卑利街也是在中環, 不是很遠, 是步行距離, 車也不用搭。D7基本上沒有裝備。

D8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採納其他大律師對背景和環境更詳細的陳詞, 以及其他大律師對區域法院案例的陳詞。沒有直接證據指控D8參與暴動, 只是依賴環境證據。

D9代表回應控方指D9沒有帶手提電話, 也沒有身份證明文件, 他就控罪9認罪, 但這與其他控罪無關。在閉路電視見到D9遠離人群及火堆, 和其他人士無關。

案件押後至5月31日1000裁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勤裁判官
#新案件
#2021立會選舉

黃(48)

控罪:
九項「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被控於2021年立法會選舉的選舉期間,在九個社交媒體群組上展示同一個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不投票的貼文。

背景摘要:
廉署早前就有關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或不投票的貼文展開調查,發現黃(48)展示的貼文,原文由前區議員郭子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發布。廉署根據既定程序,就調查結果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及後因有足夠證據向二人作出檢控。廉署於本年4月26日按法律意見落案起訴黃(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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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沒有律師代表,申請押後6星期。

批准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本年6月9日09:30時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堂再訊。

💛 感謝報料 💛
【04月28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裁決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14牛頭角 #裁決

D1:劉(27)
D2:萬(29)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行山杖。

(2)參與非法集結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14日,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55號彩頤居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D1法律代表:#梁麗幗大律師
D2法律代表:#鄒學林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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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4 開庭]

📌裁決速報:
D1: 控罪(1)罪名成立‼️
D2: 控罪(2)罪名不成立

📌簡單理由:
D1 面對控罪(1)
檢查後證實雷射筆為3B級,可引致受傷,被告否認有意圖使用2物品,庭上作供解釋各搜到物品有其用途。控方指物品雖放背囊內,但狀態是可隨時取出使用。D1同意涉案時在淘大商場出現,當時行山杖及雷射筆己在身上,截停時間吻合示威者由商場逃往彩頣居。其作供提及找母親道歉卻沒確認母親仍留在工作地方,黃昏上山測試雷射筆又不帶頭燈電筒,作供指雷射筆可用3A充電池有違法庭認知該筆應使用較長16500充電池。從身上所有裝備全是示威人士常用,法庭可作出唯一合理推論是D1有意帶圖行山杖及雷射筆使用。

D2面對控罪(2)
被告爭議受恐嚇警誡下向PW7 承認「斷正比你非法集結」。特別事項指警車上受襲卻沒投訴或驗傷,相信警員指身上有朋友銀包誣捏盜竊或非法集結罪,選擇認較重刑事罪行並不合理或合邏輯,法庭接納其會面招認呈堂。PW6指彩頤居外早有黑衣人集結同呈堂片段有出入,當時並不見到有人破壞社會安寧。然而後期彩頤居出現破壞社會安寧時D2己被截停,雖然其招認有自招嫌疑,但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1求情
呈上數封求情信,D1背景可以用複雜來形容,父母一早離異,母再婚後𗩙下年幼弟弟,自己誤交損友下2度犯法。未婚妻形容其為人善良,上司評價不錯但因案件自動放棄升職。對同母異父弟弟願照顧及負責書簿費,亦有心修補母子關係。

同意D1有2宗不同類型定罪紀錄,代表律師引述數宗案例供法庭參考,判刑由3至4個月,但有2宗涉及兩及三支雷射筆,希望法庭考慮當時D1只穿灰色衫、行山杖不是在伸展狀態以及控方有明顯檢控延誤以3個月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沒證據有使用過涉案物品及延誤起訴可再酌情減刑。

屈官指辯方呈上雷啓添案判3個月只涉及一支雷射筆,本案另有行山杖是較嚴重。

[1535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10日 1430 第五庭判刑,🔴D1需要還押以便索取背景報告,法庭亦要求控方判刑3天前將書面解釋延誤檢控存檔法庭及交對方。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9/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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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4 警員5166 吳展宏

🔸辯方盤問
證人指由牆外暢運道行人路經過花槽 ,跨過矮牆便能到1米深理大室內視光學診外之通道。

證人早前指Poly平台有𥖁和汽油彈擲出,辯方問證人05xx 推進至Poly正門時警方有否發射催淚彈。證人澄清沒有行到正門,辯方再問行至通道時有否留意,證人指太大煙無留意,同意推進和拘捕時都是帶住防毒面具防作防催淚氣體的。

證人早前指截停D2時忘記了時按其膊頭/背脊,不同意辯方今指D2被制服時是面朝地趴,指記得是側側地身坐落地。

證人指帶D2到圓圈3集合點時,是跨過磚牆和花槽再沿暢運道走 ,證人先行。辯方質疑證人指制服D2時有大量示威者衝向Poly正門,為什麼仍先行,會有搶犯危機。證人解釋不熟路,何處入何處出,無其他選擇。林官問是否只有他一名警,證人回答有其他警員。

辯方質疑如證人先跨過1米高矮牆,不怕D2在後逃走嘛,證人指用手抆D2上去,不同意辯方指他帶離d2是沿通道前往A座門口而不是跨矮牆花嘈之說法。

🎥播來自YouTube的開源片段

休庭後處理有關相片,片段和其screenshot 的第二份承認事實,部分相片控辯不倚賴其文字描述,部方控方不同意真確性。

🌟辯方指片段見有警察進入理工大學醫療保健處
(按:有警員叫在內人士訓低,有回應指「我唔郁我唔出黎」,亦有人表明記者身份,有人稱「你想我點我好合作」,亦有聲音講「記咩者呀」⋯)

證人有見過火堆但不肯定是否屬片段開頭之火堆,不確定所見的是否屬Poly正門位置。

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截停制服被告時環境如片段中暗,指視光學診所和天花皆有燈光,不同意醫療保健處往診所的整條通道冇着燈和會暗至看不到防毒過濾器在D2臉上的說法。

🔸D7辯方
證人無留意片段中警員帽上紅藍綠的燈,辯方質疑從加連威老道出發時會否有留意,證人指無記憶燈在身上那裏,他本人用綠色燈,不記得紅燈的人,無留意速龍有無燈,無認知速龍參與行動會否有燈。

證人0500前在漆咸道南防線,不知道St. Mary在哪裏,同意0500示威者有防線在暢運道近漆咸道南,有傘陣雨衣和頭盔,0500前約有300人。證人0520從加連威老道出發,0520-30到達科學館道和暢運道交界,沒有在交界停下,直衝,證人在其小隊是在前排,不肯定幾多人和他一起衝,指他是跟着特別戰術小隊,不肯定前方有多少速龍,沒有留意他們頭盔上的燈。

證人指由科學館道踏出暢運道便看見有人在平台擲東西,無留意漆咸道南有否發射TG ,觀察中有速龍,不肯定有否聽到槍聲,無留意有無警員開槍。

證人由出科學館道到理大天花位置避開平台擲出之物件用了少於1分鐘。過暢運道時,同意防線示威者跑回Poly 。

官請證人在地圖上畫出證人由科學館道橫過暢運道欲走進poly室內範圍,避開平台擲出東西時所看到示威者由路障防線走回poly的方向。

證人不同意該200-300人走回poly 出口方向,只知是由暢運道西行往東跑。同意poly正門行人路位有巴士站,不確定有無噴水池,同意當證人過暢運道和到達巴士站仍在尋找遮蔽點時,示威在左邊即漆咸道仍在跑,認同一片混亂和危險,有煙但不肯定是否子彈橫飛,有聽到banban聲 , 同意巴士站除了有煙外還是昏暗的。

證人認得出片段播放辯方稱理大醫療室內的一名警察-並不是速龍,並指出自己當時不在那裏和該批警察一起

🔸D13辯方:
示威者防線和理大出口相距約30米,證人認為不是短距離。在加連威老道 前往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時,速龍在證人前方,兩者相近。交界時看見很多示威者從防線跑向理大出口。辯方問證人該刻有否看到示威者尚未到達或已進入出入口,證人回答沒有到出入口位置。證人到交界時指大煙,沒有留意有沒有前方速龍在橫過暢運道,亦睇不到和無留意有沒有人被速龍制服。
辯方問暢運道兩條行車線有幾闊,林官指如果辯方自己也不知道便不要問沒有事實基礎的問題。辯問證人有沒有由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跑到理大門口,證人回答沒有經過正門,重申他是跑過去視光科學診所,而巴士站就是在正門和視光學診所中間。證人同意有到達近巴士站位置,沒有留意暢運道有無人被撳低和拘捕,亦無留意正門發生什麼事。

🔹控方覆問
證人指當時無d2-1 10號相中矮牆盡頭類似欄栅/閘的東西。官問當時有無留意該處,證人指有觀察,因為有見示威者跨過矮牆進入通道。

帶d2到圓圈3位後,搜袋,處理和看守證物皆由女警10308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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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5 女警10308 馬麗琴

現職西九龍總區反黑,2019年11月17 在深水埗反黑組工作,有參與理大行動。1118 0530 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協助5166處理被捕人士D2,指第一眼在加連威老道近科學館道看到D2和警員5166如下:
戴住頭盔和護目鏡,防毒過濾器,頸上有面巾,透明雨衣, 黑白背囊,黑色外套,黑色長褲,白波鞋,右手黃黑色手套,左手灰色手套(按:根據前一名制服D2警員5166的證供,被告左手是黃黑/灰色手套,右手是灰色)

證人指看見5166除下被告背囊打開搜查,無發現可疑物品。(按:根據前一名制服D2警員5166的證供,曾指搜袋由此證人負責)

證人指她從旁睇5166搜袋,然後告知證人女警身份並搜查長褲和背囊,沒有發現。5166和證人帶被告到花槽另一邊,5166除下被告頭盔護目鏡過濾器和頸上的巾,證人則負責拿着背囊。

證人把該些物件在被告面前放回背囊,並拿着背囊看守被告等警方車輛前往警署,11月18日0635上am9912,0645到達紅磡警署。

證人指d2有手套,當時與裝備一同由5166除下,並交由證人放回背囊中,由搜身到前往警署過程沒有干擾證物。等見值日官時,證人告知被告需檢取背囊中東西,包括:灰色頭盔,黑色護目鏡,粉紅灰色防毒過濾器,黑色面巾,黑/灰黃色手套,另在背囊中找到黑色手袖,帽,短袖衫,粉紅色iPhone 8 Plus連同SIM卡和白色手機殼,一張個人八達通和不知名八達通。

證人睇證物,並指黃色標籤不是他的字跡。控方指辯方爭議管有部分,辯方指不是爭議交收證物。林官質疑辯方爭議管有但不爭議交收的情況,指證物不會自然衍生。辯方續解釋爭議被告知情在袋與否,並指D2不知有該些物品有袋中,但同意事實中有同意在袋找到該些物品。林官請辯方再解釋證物爭議的聚焦,辯方指要再拎指示。

證人作未完,下午續

下午內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9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28
[2023.04.23-04.2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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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22/30] (#1006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簡,連,卓(19-24)🛑三人已還押14日 #求情 (#0831旺角 非法集結 暴動 刑事毀壞;#0831太子 暴動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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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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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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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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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9日 星期六】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2/3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求情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註:同案D4 溫(20) 承認兩項涉及旺角站及太子站(控罪二及四)的暴動,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姚官認為兩項控罪可處以4年6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考慮求情及認罪扣減,兩項暴動罪的總刑期為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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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
A1控罪(1) 罪名成立
A2控罪(2),(3),(4),(5),(6)全部罪名成立
A3控罪(3),(4),(5),(6)罪名成立, 控罪(7)則罪名不成立

==============
今早法庭收到3位被告的求情文件夾。

A1:
文件夾包括5封求情信, 由家人, 朋友及社工撰寫, 今日他們都有到場支持被告。A1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內地出生, 2008年申請移居香港和家人團聚, 他出生起就由祖父母在內地照顧, 在港完成中六, 學業成績並不突出, 但透過努力完成了應用心理學的副學士課程。A1是一個友善, 樂於助人, 努力改善自己不足的人。雖然是經審訊後定罪, 但A1沒有就不必要的議題作出爭議。雖然法庭裁定他憑藉身處現場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但參與程度低, 沒有證據證明A1曾直接作出暴力行為, 他身上沒有作出暴力行為的裝備, 只有口罩等。雖然片段見到他在彌敦道現場有把傘, 但沒有在犯案現場使用過, 沒有任何片段顯示他有開過傘。他牽涉的案情只是堵塞馬路, 阻礙行車, 沒有太過暴力的情況出現。A1逗留時間大約只有15分鐘, 並非整個非法集結都有出現。案發時是香港社會史上少有的一段動盪的時間, 在國安法實施兩年多來, 社會氣氛已轉趨平靜, 再發生非法集結的機會微乎其微, 重犯機會非常低。A1代表建議參考鍾嘉豪案例。

A2:
A2親筆寫的求情信內容概要:
他從小有情緒病困擾, 案件更加深了他的病情。他在此案審訊前已對病情有積極接受治療, 希望病情可以改善, 希望體念他的情況從輕發落。

善導會社工求情信:
A2在2022年2月接觸善導會, 到中心申請輔導服務, 為改良不良思想及行為尋求專家協助, 希望在與社工的傾談得到成長上的突破, 期間也會經常筆記內容。A2家庭背景複雜, 嬰兒時期已有情緒問題, 需要社署跟進及有特殊學習需要。A2有案底, 曾誤交損友, 誤入歧途, 但社工認為他已痛改前非。A2積極尋求醫生治療, 希望體諒他的努力, 寬大處理判刑。

精神科醫生評估報告:
詳細描述了A2出生, 成長及精神病歷, A2於單親家庭成長, 兒時曾受虐待, 經法庭命令由社署保護, 家人亦有精神問題, 令他欠缺良好教養, 曾到過寄養家庭, 也曾因犯案於勞教中心服刑。醫生經善導會介紹, 曾16次處理A2的問題, 於本年3-4月發現A2有思覺失調, 躁鬱症及雙極性人格的病徵。醫生認為這些情況不是今年才開始, 而是以前已有, 只是診斷不到或沒人察覺。A2的精神問題還沒有處理好, 需要精神治療。這次犯案可能是因為情緒問題, 衝動及自控能力低, 建議法庭考慮醫院令。

A2代表希望法庭以包容寬鬆的角度處理這個不幸的青年。

A3:
A3參與本案的部分有別於當時其他的暴動和暴力行為。本案為突發事件, 與乘客發生衝突, 發生過程相當短暫, 沒有預謀。其他案件多數是有備而戰, 作出違法行為。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本案A4的案例, 他的部分較A3的部分嚴重, 他向乘客襲擊, 有主動角色, 於前線犯案, 姚勳智法官以4年半為起點, 考慮他的個人情況及認罪, 最終以4年為起點。
A3代表希望法庭考慮DCCC 33/2020、DCCC 193/2020案例, 並呈上2個普通襲擊及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的案例。A3審訊期間務實, 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 只有演繹上的爭議, 沒有不必要地延長時間。案件嚴重影響A3的學業及工作, 令他受到莫大的精神困擾。A3重犯機會差不多等於0, 希望法庭輕判, 以3年6個月為起點。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1430於西九龍法院大樓判刑, 各被告繼續還押。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2/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子楷大律師
__________
背景:
原訂於4月1日作結案陳詞。當日控方呈上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3月23日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詳見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1398&currpage=T
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延至今日繼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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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 開庭
🔹控方補充陳詞
控方采納書面陳詞,沒有其他補充。
梁官向控辯雙方確認呈上書面陳詞,回應陳詞及案例補充陳詞的數目。以及向控方澄清書面的多處文書錯誤。
及向控方了解對D10一段陳詞的原意 「無論接納證人與否,辦認證供,控方係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對此重申在辯方覆問證人,證人確認不肯定D10是否在人群中,視線亦曾離開過逃跑的人群。
控方同意辯方立場。強調無論接納證人及辦認證供外,法庭亦可依賴衣物服飾等證據。

🔸辯方補充陳詞
D1
回應控方關於逃跑的證據,重申PW4證供只提及見十多名人士由馬路跑上行人路,證人同意欠缺針對個別被告的描述及沒有留意各人的行為。

D2
指出控方呈交的上訴案例中,兩位上訴人是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強調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反對有關D2潛逃的證據,D2被截停時表現合作,舉高雙手。當時只是打橫行,並沒有跑步動作。
重申對暴動範圍的立場,應限於示威者與警方對峙的範圍,不應放大至300米外,截查D2的地點。
引用兩宗區院案例,兩宗都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後被律政司提出上訴呈請,唯高等法院仍未作出決定。
其中一宗與本案屬同一時間地點,同一證據,控罪性質相似。 對此亦不解控方為何要分拆兩案。
(*註:該宗同為 #1006灣仔,五位被告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則罪成,判處社會服務令、更生中心及監禁10星期。於2022年2月10日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延至今天仍未見提訊日期。詳見: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569)

D3
指出控方證人提及見到D3時已經見她頭破見血。對於因何事受傷或是否參與暴動,存在好大疑問。

D4
針對控方指控被告反抗,重申只是被大盾牌壓住而出現的反射動作。

D5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向D5確認是否不會爭議暴動範圍及時間。D5辯方確認,表示只會爭議被告是否有參與。

D6
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陳詞。
梁官詢問D6對使用蒙面物品是否有合理辯解。D6辯方提及書面陳詞已有相關陳述,指出當時街道充斥催淚氣體,市民在日常生活都會戴口罩保護自已。

D7
強調控方欠缺獨立及正面的證據去證明被告逃跑。重申被告可因搗蛋而逃跑,而非意識到行為嚴重不當。
本案涉及反蒙面法遊行,被告被截停時,並沒有戴口罩,加上案發地點與被告住所相近。應考慮被告是否清楚遊行的主題,純粹落去趁熱鬧,以被告年紀而言,根本不知該行為屬嚴重不當或意識到構成刑事罪行。
由此,因D7未成年,控方除了要用正案的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更需推翻被告「無犯罪能力」。 提出兩案例,指出對住未成年被告,控方需額外提供獨立於控罪的證據。

D10
針對指控D10逃跑的證據,指出PW16在盤問時同意不肯定D10是否在逃跑的人群當中。證人證言亦指出跑至D10時,已見他在地下。法庭不應接納有關D10逃跑的證據。
回應控方呈交的上訴案,指出法庭有權依賴連連相扣的環境證供。但本案在拘捕的時間及地理上,均有別於上訴案例。 其中由警方落地展開追捕至拘捕兩名上訴人相隔3至5分鐘。本案則相對短。
另上訴案例中的地理上具局限性。有別於本案四通八達,可由不同路徑進入被告被拘捕的地點。控方證人在盤問時亦承認可由天樂里、馬師道或軒尼詩道到達相關位置。

📌擔保事項
D10代表向法庭致歉,因D10曾患重症需住院數天,以致達不到宵禁令的擔保要求。被告康復後亦即時通知事務律師,但由於事務律師亦病重十多天,以致延誤通知。辯方對此可提供醫院文件作證明。
梁官關注違反擔保條件事項,認為是重要的事項,即使被告有解釋,質疑辯方延遲通知。
控方認為被告已違反保釋條件,亦確認被告警署報到紀錄齊全。認為該事項可留待裁決階段處理,至於是否應取消其擔保,會尊重法庭決定。

[11:40] 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9日(星期六) 裁決,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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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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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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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30-05.0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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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暫停進行法律程序 [1/2]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以本案審訊會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及不設陪審團為理由,提出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

*公眾旁聽安排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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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10/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米(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829深水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劉,林,盧,吳,雷(21-29) #審訊 [1/18]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5項蒙面)
👤*(13)🛑已還押逾9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3將軍澳 暴動 非法禁錮 有意圖而傷人 蒙面)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14/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不設旁聽)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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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審訊[1/1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續審[14/25]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10/33]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暫停進行法律程序 [1/2]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答辯 #審訊[1/18]

A1:劉(24) / A2:林(29) / A3:盧(21)
A4:吳(21) / A5:雷(23) / A6:* (13)
🔴A6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X,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X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偵輯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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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控罪書修訂
控方呈交經修訂的合併控罪書:
原訂控罪(5),(6)暴動, 合併為同一條控罪控罪(5)。
基於認罪協議,原控A1的傷人17控罪修訂為較輕微傷人19。
各辯方不反對。

📌正式答辯
A1 承認控罪1,3及5。
A2 承認控罪4。
A4 承認控罪2及5。
A6 承認控罪1,2,5及11。

📌同意案情
控方讀出針對認罪被告1、2、3及6的案情撰要,全部認罪被告同意案情:
在2019年10月13日,PW1及PW2在將軍澳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於唐明街附近見數十示威者架設路障及縱火。
至當晚19:25時,PW1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被人發現及包圍,其中女子C及D要求他表明身份及除下口罩才會獲準離開。
當時A1站在PW1左方,亦提醒女子C戴好口罩。
A2向PW1大叫「X你老母,你唔係警察,點解d防暴會黎」
A4從背囊取出1把鎚,擊打PW1右邊大腿,而男子E則尾隨D4身後,保護D4。
A6站在PW1前方,手持印有7-11的長傘襲擊PW1。
PW1隨後成功逃脫至唐俊街及唐德街交界,仍被十至二十多名民眾包圍,及被人用硬物襲擊,其中A4及A6亦在民眾當中。A4用手搥擊打PW1至少7次,男子E在D4後方,曾用腳踢PW1。A6則用長傘襲擊PW1至少4次。
A1用膝頭踢PW1,其後由在場的休班海關人員即場治療。控方讀出PW1及2醫療報告。
警方其後在A1及A2住所拘捕兩人,於2020年1月23日在A4住所拘捕A4。
A6當時逃離後,在將軍澳皇冠假日酒店附近被警員發現,被搜出藍色背囊,護目鏡及涉案長傘。當時A6自稱參加集會。

📌播放片段
播放有線新聞及直播、2段立場直播、Youtube片「獅了神獸降臨臥底警身上」及恒大編委片段顯示PW1被包圍的情況。
辯方表示以上播方的5段片都是描述同一時件不同角度去呈現當時情況。反映如繼續播放相類似片段,會不太善用法庭時間。
李官同意觀察,認為以上5段片段已呈現位置A、B及C的情況,包括無被審訊的男子E襲擊PW1的情況。

[12:05]
暫時休庭,待控方與案件主管商討仍需的播放片段。

開庭後,控表示仍有4段片需至播放,包括Now新聞、2段HK01直播片及開電視新聞片。
控方補充指出在關鍵時間,A6知悉其行為是不當行為。

🔴🔴裁定🔴🔴
李官裁定認罪被告以下罪名成立:
A1 承認控罪1,3及5 罪名成立🔴,控罪6存檔法庭。
A2 承認控罪4罪名成立🔴,控罪1及7存檔法庭。
A4 承認控罪2及5,罪名成立🔴,控罪1及9存檔法庭。
A6 承認控罪1,2,5及11全部罪名成立🔴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表列證人1,2,38,39,52將會傳召出庭作供,證人16,18可能會傳召。

A1,2,4,6的求情及判刑🔴押後至於10月9日(星期一)早上09:30進行。命令各辯方將書面求情於2023年09月25日前送交法庭。
A2及A5的裁決暫訂9月20日下午14:30。

[13:10完庭]

A6繼續還押🔴
A1,2,4保釋條件被撤消,即時還押🔴,所有認罪被告下午不用上庭。
不認罪的被告A3,5 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外出
案件押後至下午繼續審訊。

💛臨謝臨時直播員💛
【05月0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29深水埗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米(23)

控罪:暴動
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29 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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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指被告擬認罪,申請押後至12月13日 1000作正式答辯和求情,法庭批准案件押後及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4/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D1代表:#方漢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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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主控本周四(5月4日)下午要處理其他案件陳詞,故只能在上午進行半天審訊,恐怕不足夠完成D3案情(D3會作供並傳召證人)。辯方已同意屆時改為先處理D4案情,因只有被告自己作供,肯定可在半天內完成。

傳召D1梁先生

梁先生現年49歲,未婚、獨居,案發時45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於1998年取得商科學位,自2001年起以自由工作形式與不同公司合作,以獲證書資格的導師身分教授模擬拳擊(body combat)、室內單車、聲音療癒、森巴等各類課程。

2004年他於義工活動認識一位林姓女子,其後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15日他曾與林小姐見面,交收網購物品,當日約定18日晚上11點後食飯慶祝生日(梁先生11月28日生日)。工作關係他較夜收工,所以通常約食飯都是較夜時間。

梁先生於2019年11月份上課時間表顯示,案發當日原定他有4堂要上;當日他上完第三堂(黃埔Air Fitness)後睇到尖沙咀YMCA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即原定當日他要上的第四堂),於是由黃埔返深水埗屋企,大約晚上8點返到。因稍後約了朋友在旺角、油麻地食飯,所以他9點半後先去大角咀行商場,打算慢慢行過去目的地。約11點他由櫻桃街公園出發,約5分鐘後行到去登打士街;他要去砵蘭街所以轉了入咸美頓街。

砵蘭街深仔記、東北燒烤等食肆當時營業中。他沿砵蘭街向滾得棧行,去到碧街路口時突然有人迎面跑過來;他轉入碧街A1出口位置,彌敦道方向好多人跑過來,於是他行返出砵蘭街,隨即被推倒在地上,並被人踩,然後暈倒。他最後有記憶的位置是在碧街與砵蘭街轉彎位附近;他沒有進入過窄巷和闊巷,位置較接近闊巷。

醒後記憶他已身在醫院病房,對於急症室發生的事沒有印象。他有印象曾向醫生報上職業並講述自己是油麻地路人,在人群中受傷。回復意識後他一直戴氧氣罩。他的病人衣服是由醫護人員替他換上,不是如控方證人庭上所指由他自己換衫。他有吊鹽水。他的銀包(內有八達通)放在床頭櫃,唔知個人財物有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唔知更換了的衣服放在哪裏,自己沒有放過入白色膠袋。

由0146時(急症室紀錄時間)至1240時之前(警員聲稱在他面前檢取物品時間),警員沒有向梁先生宣布拘捕,沒有向他展示和檢取衣服,沒有問過八達通。他沒有擁有黑色口罩,當日也沒有戴過口罩,亦沒有帶雷射筆。

當晚他去到登打士街時沒有任何事情值得關注,咸美頓街與砵蘭街都沒有。案發前、2019年11月他都有去過砵蘭街食飯,沒有發生過可疑事情。

他沒有參與窩打老道、彌敦道暴動事件,沒有管有雷射筆。

主問期間引用過的各項文件紀錄呈堂為辯方證物D1(1-12)。

🔗控方盤問

朋友林小姐一年只見幾次面,但平日都有透過訊息與電話通話聯絡。梁先生託林小姐上網代購滅蟲藥和穿水晶鏈的橡筋,因林小姐集運較方便所以就託她代為購買。即使他購買的種類和數量都不多,他不同意沒有需要因此而麻煩一年只見幾次的朋友幫忙。

辯方呈堂文件中有關於YMCA取消課程的WhatsApp紀錄,不是梁先生自己儲存的紀錄而是他的學生提供,因為他遺失了電話(出院後發現)。

約晚上11點咁夜食飯完全是遷就梁先生的工作時間;林小姐任職會計文員,一般辦公室工作時間。

YMCA下午3時就發訊息通知取消當日課堂,但梁先生晚上上完黃埔的課堂之後才睇到訊息,因為準備上堂前他會把電話調校至飛行模式。他不同意控方指斥他在說謊,指他不可能由下午1點幾上完第二堂至上第三堂之前一直開啟飛行模式。

雖然YMCA課堂取消,但他認為約好了就不要更改,所以沒有找林小姐說可以提早食飯,而他也要回家沖涼換衫。他當日穿風褸、短褲,天氣不太熱;工作以外他平日也習慣穿短褲--即使當晚是約了女性朋友食飯。

當時正值社會事件,梁先生原定11月11日晚的課堂已取消了,但他沒有想過18日的課堂也會一樣取消。根據公司紀錄,他當日中午上完堂沒有簽到;他習慣晚上上完堂才一次過簽兩堂紀錄,所以當日他有去上課但紀錄上沒有他的簽名。

他熟識砵蘭街一帶,知道附近食肆都開得比較夜,又可以坐得耐;約林小姐時沒有預先約定去邊間食,習慣到時才決定食乜。最後他打算去滾得棧。

他由砵蘭街到碧街未到闊巷,亦未到A1出口的建築物。他在砵蘭街時面向窩打老道,有人跑過來於是轉入碧街,但當時仍是望向窩打老道而不是望住地鐵站口。他當時所見砵蘭街情況與平常無異,多人行來行去,但沒有黑衣人聚集。在失去知覺之前,他從來沒有聞到催淚煙,不知道有催淚煙;被推跌和踩後他就失去了知覺。

他知道在醫院有轉過病房,對急症室過程沒有印象;在碧街被人踩之後就昏迷了。他有印象有醫生診治的時候是19日日頭,在此之前有護士問過他資料。根據急症室醫生報告,他於0146時接受檢驗,主要投訴是氣促,原因是2330時受催淚煙影響(不清楚資料是由梁先生自己還是警員提供)。報告亦寫他當時精神狀態為alert,而格拉斯哥昏迷指數是15/15,即是他完全清醒;對此梁先生表示不同意。梁先生亦不同意控方所指,沒有任何醫療紀錄描述他昏迷。

他被推跌前見到人從窩打老道向旺角方向跑,於是走去砵蘭街轉入碧街的角位;他見到跑的人數不算很多。他是在碧街的行人路被推跌,他只是企埋一邊冇郁。他不知道人群是否由彌敦道跑入碧街。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致被推跌。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
梁先生同意,畫面見到砵蘭街有煙霧,但見不到自己出現的時間;他在現場時沒有見過片段中的情況。

⭐️辯方不爭議早前呈堂片段顯示碧街有藥房被偷取物品,陳官表示會考慮埋暴動時有人偷竊。

梁先生按指示在地圖上標記自己在碧街被推跌的位置。

由於被推跌和被踩後已失去意識,他不知道自己如何被送到醫療區。

林小姐住旺角,他們約食飯慣例是他先找到餐廳然後再聯絡她,而她會再家出發;案發當晚林小姐實際上在何處、從哪裏出發、幾點可以去到,梁先生都不知道,因他最後沒有聯絡到對方。

📺播放碧街閉路電視鏡頭P010E延續(實時23:29-23:50, unused material)
梁先生確認片段沒有拍攝到有人從砵蘭街、碧街(他供稱跌低暈倒位置)被抬走。

⭐️陳官提出觀察:畫面見到好多消防員與救護員游走,但都沒有走到去梁先生聲稱跌低暈倒的位置,亦有其他人經過都沒有停低。

梁先生事先沒有特地探討滾得棧當晚是否營業,只打算去到見到有開就去。

📺播放大紀元時報拍攝窩打老道、砵蘭界、碧街一帶片段(約23:50時, unused material)

⭐️陳官提出觀察:砵蘭街所有店舖皆已關閉,包括滾得棧。
梁先生確認,片段拍攝砵蘭街與碧街交界的畫面見不到有人躺在地上。

他不同意自己參與暴動、逃避警員追捕期間跑入碧街窄巷,不同意當時衫袋有黑色雷射筆、黑色口罩。

🔗辯方覆問

本來他供稱不清楚自己跌低位置是行到入碧街幾入,但畫地圖時標記了角落位置;事實上他不清楚自己跌低的位置。

另外他想澄清醫療報告上寫有Dysphasia一字,即語言障礙、失語。

回應陳官問題,他出院後、22或23日才再聯絡林小姐。

-D1梁先生作供完畢-

傳召D1辯方證人林小姐

林小姐現年36歲,目前無業,未婚,與父母同住豉油街單位。

她在2004、2005年左右做義工時認識D1梁先生,十多年期間兩人大約一年會見面幾次。2019年11月他們因網購物品而見面,並相約11月18日食生日飯,因她記得梁先生28日生日。她同意約晚上11點食飯,另外有再邀約兩位共同朋友但二人都沒有空,所以只會有她與梁先生兩個人食。

案發時她在美容院任職會計主任,當日6點9收工後由觀塘搭車返屋企,7點半前返到;她返到旺角不覺情況有特別與平常不同之處。2019年11月份她有和朋友去過砵蘭街食晚飯。

她與梁先生約食飯通常都不會約實餐廳,由梁先生去到才通知她去。當晚她放工回家後有食少少嘢和整理魚缸,之後打打下機瞓着咗,醒來已是12點,打電話給梁先生但他沒有接聽,她認為算是約會已取消。翌日早上她有再嘗試聯絡梁先生但都找不到他。

事發至今已有3年多,但她今天仍有記憶,因自己約朋友出街食飯但不見人、朋友被拘捕是第一次發生。

🔗控方盤問

林小姐約兩周之前收到通知今天上庭作供。她與梁先生一年見幾次面是大約5、6次。她不是每個朋友生日都會食生日飯,也不是記得每個認識的人生日日子。

她現在還記得當時幫梁先生網購的物品,因物品普通,而且網站有購買紀錄。近年梁先生已沒有再託她代買物品,最後一次應該是2021年買貓玩具。

她知道梁先生職業是教班、晚上約9點幾收工,而他教完班會先回家梳洗,所以約11點咁夜食飯。雖然當晚約食飯是和梁先生慶祝生日,但她因為太眼瞓所以瞓着咗;11點不是她慣常食晚的時間。她不同意控方指她供稱與梁先生當晚約食飯是不合理、捏造事實。

-D1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D1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續審,將開啟D2辯方案情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0/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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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開庭] D4不適尚未到達法庭,辯方表示D4今日會睇番醫生作證明(11:05 D4 到庭)

控方讀出有關D2的第三份承認事實,有關D2被制服時和在紅磡警署被檢取之物品

控方應辯方要求將傳召2名防線証人
📌PW20 總督察 麥羨咸(音)12139

🔹控方主問:
現職警察學院,20191117隷屬東九龍,第二梯隊,當日1530在將軍澳警署當值,1640往觀塘警署拿裝備,1700離開往九龍灣總部,1820有指示圍封理大,1830帶同40人小隊 到達康莊道南行線近漆咸道北設置防線D4,防止有人進入理大, 地圖畫出駐守防線位置

證人指防線前無人或車輛出現。證人和小隊面向海底收費廣場方向。及後1845-1900時,李兆基樓即Y座方向有人投擲硬物和汽油彈至防線,證人用警車上揚聲器較以最大聲量警告,但投擲方沒有理會,警員施放催淚彈,示威者便停止攻擊。此階段少於2分鐘,及後防線回復平靜,證人繼續設立防線。

證人指11月18日0000後,防線後方漆咸道北近蕪湖街出現大批黑衣人,當時證人安排小隊一部份人留守防線,他則帶領其餘隊員前往漆咸道南近蕪湖街設置防線C3,不准任何人進入poly, 並向超過100名示威者驅散並以揚聲器最大聲量警告離開,否則使用武力。0000至11月18 0920前有發射三枚催淚彈。

控方問11月17日1830後在d4 防線有收到如何處理理大出來人士嗎,證人回答當到達防線時知道要以暴動罪拘捕出來人士,沒有人從D4 C3防線出來。

🔸D7辯方
上年(?)0425回證人口供。證人於1830到達D4防線前沒有警方在上址,不清楚設立防線前能否由此位置自由出入理大,同意1830後出來的人士需要拘捕,亦不批准進入防線,1830無人進入防線。

證人不清楚D4防線對面y core李兆基樓出入口位置,1830沒有檢查y core出口的位置,不知道有警方在d3設置防線。證人記得何文田地鐵站大概位置,不同意辯方指相近理大,認為要行一個山頭。同意1900時示威者之攻擊是該階段防線的唯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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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1 陳嘉興 高級督察(音)

🔹控方主問:
現駐守PTU總部
11月17日駐守黃大仙分區,屬第二梯隊指揮官,當日證人休假,1448收到副指揮官電話要求緊急出動,於下午5:30集合,並於1820訓示後前往漆咸道防止有人進入/出理工大學

1830 證人與41名隊員到達漆咸道北近康莊道橋底位置設置防線,防止有人進入理大至11月18日0900。此階段無人從這防線進入poly。

如果有人逃離,證人指會避免暴力逃走情況發生,如果是行出來的人會截停搜查並向上級取指示如何處理。 總共有4名人士在0800-0900從這條防線離開,0800 一名男士和一名記者先出來,及後有兩名男子出來。除了記者外,三位男士皆為被捕人士。

d3位置守時,1117 2157 理大y core 有人向證人方向投擲物品一次,證人發射催淚彈並作警告。證人指示威者在行人隧道攻擊但沒有離開理大,並指出他本人是理大畢業生所以知道行人隧道屬於理大。

證人指有在y core 隧道用揚聲器最大聲量持續警告,從y core出來是漆咸道北向d3位置。證人說不出理大有多小出入口。由到達該處到轉更只有四名人士從防線出來。

🔸D7辯方
證人是首批於1830到達設置防線位置的警員,同意1830前所有人可以從core y 自由出入。證人沒有數過core y 有幾多出入口但不只於一個。漆咸道北樓梯再經隧道 才到core y。除了該四名人之外沒有人經證人的防線從Poly出來。10點後以暴動罪拘捕的指令是來自上面總區指揮。11月17日1830-1900證人沒有到core y 查看/調查,整晚也沒有。

辯方問證人是否記得y core 平台出入口擠塞了很多東西,證人回答記得隧道有很多,冇檢查有否阻塞通道。證人忘記core z有沒有出口。睇相見一𨋢和隧道口,證人指不能確認,辯方問證人設置防線時,有否留意隧道口情況,證人回答不能確定𨋢的位置是在哪裏。同意能夠確認y core 出口位置。

證人不知道2019 poly 有冇入閘機, 只記得畢業時沒有。2006畢業後,林官問證人有否回校,證人回答在學時曾在core y 做實驗一整年。

🔸D8辯方
- 證人在poly畢業後至今次暴動案,只有在畢業典禮曾回校,對校園環境認知停留在2006年。指大學醫療保健處在A core 地下, 可以由噴水池行往不需答𨋢,pw 曾在該處睇過牙醫和中醫,不肯定該處為poly主要提供醫療之地方。

就11月17 晚上十點後會以暴動罪拘捕從poly出來人士,有4人在1118早上離開,當中一名記者核實身份後放行,證人指該人無被拘捕,不肯定是否無條件放行,忘記了處理的流程。在身份核實的過程需要pprb幫助,忘記是他們到場或遙距。

辯方問證人是總部下指令當遇見這些人需要核實身份還是證人看見此類人才請示上級。證人回答忘記先後次。證人冇記憶有幾多人在這情況下被放行

🔹控方覆問
- 證人解釋6點半-8點無人從他的防線出入,其他則不知道,因為Y core附近有很多草,視線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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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召拘捕D7警員 A2
(A1-A11證人的個人身份不能被透露)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9年11月17日 1400當值,11月18 日0450有訓示要到poly 進行拘捕。證人負責持胡椒球彈槍,0457在康宏廣場候命,0527 PW在康宏廣場收到指示要到暢運道清理示威者。地圖上標記a4。PW 0527由科學館道向暢運道推進並拘捕示威者,看到超過100名示威者和大量雜物,如磚頭和鐵馬,証人往正門方向推進,指示威者有投擲汽油彈。

證人發射數枚胡椒球彈並繼續推進至近正門時,看到大群人逃跑,證人追着一黑長衫褲帶住防毒面具人士,並於正門廣場樓梯底拘捕該人,原地以黑索帶鎖上。

證人指樓梯頂部情況混亂,有人擲磚和汽油彈,證人和被捕人前往鍾士元樓室內安全位置安頓好後,想把被捕人士由原來的路線徹返帶回警方防線,但看見原來路線被汽油彈造成火海,遂更改路線,改路至沿鍾士元樓有蓋位置到柯士甸道,左轉至漆咸道南往地圖標記a3之警方防線,並在0535於a3以暴動罪宣佈拘捕,後把被捕士人交給刑事偵緝警員 49037。

證人在地圖畫下由A4 經科學館道往poly正門方向推進之路線。在暢運道有汽油彈擲向警方方向, pw向施襲示威者即正門出入口方向發放數十枚胡椒球彈,當時很多人四方八面走。

當pw 在科學館道向正門出入口推時,留意到其中一人,在地圖記下以下位置
圓圈:PW第一眼看見該人的PW位置
三角形:PW第一眼看見該人的該人位置

證人指在圓圈位置街燈熄滅,只有汽油彈的光,並一直維持,因不只一處有汽油彈。首次看到該名人士時是背向證人逃跑向Poly正門出入口,證人上前追截,第一眼看見該人相距五米。由第一眼至截停該人時,視線冇離開過,燈光也沒有改變。證人追至poly廣場樓梯底用索帶控制該名人士,在地圖記下該截停位置。

pw 指和被捕人無上過樓梯。證人以手截停並控制被告在地上,被告面向地下,用索帶是因為暴動場面減低被捕人士對其威脅,當時環境很差也有汽油彈和磚頭擲向證人,證人便帶被告起身前往鍾士元樓室內,即core a。由截停到core a被告和證人都是在跑,能整個階段控制被告。證人原本打算沿路前往a4,但出鍾士元樓看見樓梯和暢運道變成火海,所以改地方至A3作出拘捕, 由鍾士元樓到a3過程中視線沒有離開。

後知該被捕人士為本案被告d7。證人第一眼看見d7,是長黑色衫褲,面上有防毒面具和透明眼罩。雖然d7是背向證人, 但證人解釋人係3D,在後方亦可看到。在樓梯處截停被告時的衣着裝備亦沒有改變。不爭議被告當時有背囊,證人回答當時沒有看見。證人指在截停階段,他扯低被告的防毒面具和眼罩至頸部然後帶往鍾士元樓,直至在A3拘捕位置時物件還在頸上。

及後交付給49037,當時衣着和裝備仍在被告身上,證人沒有在任何階段搜查過被告背囊。不爭議截停時被告有銀色電筒,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證人由首次截停被告到交付給49037沒有干擾其物品。

下午1445 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0/33]

D2: 盧 / D4: 鄺 / D7: 柯
D8: 陳 / D12: 吳 / D13: 黃

控罪:
(1)暴動 [D1-18]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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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早段從缺)

🔸D7辯方盤問:

📌被告衣著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是在行人路,而不是在馬路上一說,同意當時環境有約10至20多名人士跑進poly正門,看到被告背面,也看見他黑色衫褲,有防毒過濾器和透明眼罩。雖然被告背着證人,證人也target 了被告,但證人指沒有留意有白色部份的背包。

辯方指相片顯示被告有一個部分白色的背包,證人回答沒有留意。辯方指證人指稱被告黑衫褲,但相片卻顯示是灰後袋深藍色褲和白色鞋,證人同意當時沒有仔細留意,也沒有留意上衣不是全黑,而是在手就位有綠色部份。

辯方再展視其他相片,由於被告雙手反綁根本無法觸碰頸部的物件,相片亦不見被告頸上有眼罩,證人指可能中途脫落,辯方質疑證人作口供。証人指由制服至帶至警方防線時情況混亂,亦無向交付警員講有遺下了眼罩,表示不知道跌了,同意其口供沒有提及被告有透明眼(鏡?)罩,也沒有提跌了。

辯方質疑證人為什麼在20191119口供無講,但現在卻提及有透明眼鏡,證人稱現在清楚地記得拘捕被告的過程,因為「有啲嘢會好記得」,承認三年前的供詞不太詳細。辯方向證人指出更本沒有透明眼鏡。

證人稱當時截停被告後,因被告聲稱眼部不適,證人指自己「好好人」,在鍾士元樓內幫被告洗眼,該眼罩有機會於當時遺留,對此證人沒有任何書面紀錄,辯方質疑為何會沒有紀錄在口供內,證人表示無提及推進過程,重申洗眼時仍見該眼罩,辯方質疑為何會在過程跌下重要證物,證人解釋情況混亂。並質疑辯方清況有幾混亂「你唔會知道」,辯方回「我明白架」,證人指「你唔明白」。

辯方再問為何口供沒有記下,証人回答左你啦。林官問證人認為有什麼需要寫落口供。

📌拘捕過程
邀請證人看理大百步梯的相片,指證人聲稱在此拘捕嫌疑人。當晚證人一共拘捕兩人,D7為首名拘捕,並於鍾士元樓出來後,前往交付被告予偵輯警員途中拘捕另一位(為本案D6)。林官指控方需要在早前控方案情交代此證況。 證人其後在地圖上寫出截停D7位置。

證人不同意辯方指證人於五六級樓梯上的木扶手位拉被告落去樓梯底,再將其制服。證人其後戴被告進入一間房,沒有留意被告當時頸上還有沒有護目鏡。

🎥辯方播放早前審訊中見有警方入理大之大學醫療保健處片段:證人指能夠於片中辨認自己, 並指出自己是片段後面拎大型水樽人士,畫面中見證人控制住被告,證人指出被告右膊有透明的眼罩。證人不同意辯方指出這是近視眼鏡不是眼罩的說法,並重申是暴動人士佩戴的眼罩。片段中見證人頭燈為紅色。

播放控方證物p24,速龍小隊約五時經暢運道衝,證人不確定自已是否在內,也無法從其他相片確認頭有紅燈的人是否自已。只表示火堆旁邊三警其中一警可能是自已。林官指出證人不是唯一紅色燈,該問題和答案不知所謂。

最後一張相片於0528時看到有一名紅色燈和兩名藍色燈人,證人指看不到自己在相片中。

🔸D13辯方盤問
證人稱當時有過30人特別戰術小隊由科學館往暢運道。 證人小隊是第一隊到達暢運道和科學館道交界,證人是在小隊中頭排位置,當時見很多示威者在暢運道馬路走,也有在行人路上走。證人不知道暢運道兩條行車線有10米, 知識中間有石壆位而其鐵欄已被拆去。證人指由科學館道暢運道交界前往理大出口需時約15秒內。有看見很多示威者在暢運道帶着頭盔和防毒過濾器,當中一些有背囊。

證人否認有指令見人就拉,解釋會先判斷是否示威者,如果看見頭盔和帶着防毒過濾器會認為是示威者。不同意辯方所指如果沒有頭盔和防毒過濾器,甚至沒有口罩,便會否定其示威者身份。

辯方詢問證人,甚麼人會不拘捕? 林官提議辯方換另一種問法。證人回答需要視乎裝束和裝備,指假設性問題答不到。證人表示假設性問題不會作答。 辯方再問如果非黑衫黑褲、沒有戴頭盔、防毒面罩的人站在馬路上,加上當時案發情況,是否會拘捕? 控方重申,假設性問題無幫助。證人稱,若果該人站於暴動範圍內,手持汽油彈或磚塊,便會有機拘捕該人。

🔹控方覆問
問及證人當時為被告洗眼時環境凌亂,使其留意不到有冇眼罩。證人指當截停示威者時,同事中了汽油彈「成身火」,證人腳邊也有汽油彈爆開,一秒也不能停。其後帶示威者到室內地方。
控方問證人由暢運道到A3位置時,有沒有危險。證人稱還有汽油彈在廣場爆,即噴水池至樓梯底位置。

明日1100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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