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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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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A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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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上午傳召福建翻譯員
(內容從缺,如有可補上)

下午內容:
📌傳召證人15655陳錦倍(音)影片辯認證人

- 證人同意cctv中間會有追蹤上的斷層。如何判斷放咩片入精華片段基於鏡頭影到幾多,同視乎做左某d行為,是否需要呈現番出嚟。

▶️睇p31
為CCTV截圖和撮要描述,證人在各截圖中圈出各指稱之被告和一UH車輛,總共有55頁

對各指稱被告之識別:
d1 - 紫色圈 d2 - 黃色圈
d3 - 綠色圈 d4 - 藍色圈
UH車輛 - 紅色圈

描述中指「約實時」為根據cctv時差得出之時間 ; 播放時間為cctv原裝播放時間

p10中有28張地圖
- 是從地政署下載之地圖,有標示對應cctv截圖的鏡頭位置(p31),亦有對應上述提及各被告所用到識別之顏色

證人以cctv截圖解說其辯認理由:
(D2立場對1-9 截圖辯認不爭議)

1 : 大廈電梯,辯認D2理由為啡色頭髮,藍色有領外套(之後警方有檢助到)
2 : 大廈電梯大堂指見指稱d2行出
3 : 北角小樓/林(音)藥房cctv
鏡頭見北角道,證人指見指稱d2向渣華道方向行。辯認理由:出現時間吻合性,畫面放大可見啡髮,藍色外套,黑褲,拎住黃色膠袋有呈三角型狀重物。
4 : 北角道小辣椒餐廳cctv,指見d2 橫過馬路
5 : 和富道生華記(音),指d2番轉頭向北角蘇浙方向行(證人對圖4-5中間情況不清楚)
6 : 和富道
7 : d2向英皇道方向行
8 : d2同圖3相反方向行
9 : 7仔

10 : 證人指辯認到d1,約實時間為2310,地點於xx樓電梯,辯認基於光頭,黑色長袖外套,黑長褲,黑色波鞋和深灰斜咩袋
11 & 12: 同圖10相同辯認原因
13 : 證人指辯認到d3,位置為柴灣一住宅升降機,辯認基於藍色衛衣,心口中間有一大addidas logo,深色窄腳褲,灰白波鞋。證人指警方知道d3住所位置(處所1)
14 : 此為圖13前經處所2往處所1之情況,辯認基於褲和鞋和和衛衣相同,證人指出處所一和二相連
15 : 辯認d2理由,雖然此為黑白圖但衣著外型吻合,髮型拱起,有膠袋,出現喺度既時間吻合9號鏡後時間(9號鏡為7仔)
16 : 辯證到銀色Toyota uh車輛,解釋因為經過紅隧有記錄
17 : 紅隧往港島方向,見指稱UH車輛
18 : 紅隧
19 : 紅隧港島出口,辯認理由為顏色,車型,車尾燈位置,速度,周邊車輛亦為參考識別,
20 : 九龍往港島出口即銅鑼灣近告士打道,辯認理由基於顏色,圖19之車輛排序,解釋因為隧道內的車輛難以爬頭

21 : 告士打道分域街交界,捷利中心(音),即apa斜對面,辨認基於告士打道車速每小時70公里,指稱uh車出現同車速吻合,車型吻合,此圖看不到車牌,約實時為2340
22 : 軒尼詩道分域街交界一酒店, 辯認基於圖21-21有200m 左右,夜晚車小,計番時間,指稱出現的銀色toyota符合。此圖不能見車牌
23 : 酒店另一cctv,軒尼詩道行人路向西邊,見指稱涉案Uh 車輛的車型顏色相對吻合
24 : 利景(音)商場,利東街位置,辯認UH車為放大見銀色車款車型吻合,計車速出現時間吻合
25 : 灣仔新誠(音)商業大廈,此cctv睇不到車牌,cctv為2350實時,與上一鏡頭有9分鐘之差距,證人解釋是相信車輛可能於地鐵站停下對出等人,指根據車款相信就係uh車

辯方請證人離席。續指證人指基於隧道附近環境作辯認可接受,但於圖25指相信uh車停左一段時間先出現,則希望能再作澄清。


26 : 大有廣場cctv 截圖,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由圖25至26 有100米,一分鐘內出現此處為合理。睇唔到車牌
27 : 大x大廈,近軒尼詩道菲林明道,辯認基於顏色,出現時間,車款車型。睇唔到車牌
28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軒尼詩道往杜老誌道,睇唔到車牌號碼,證人指雖然黑白鏡,但基於車行之方向,出現時間,車款車型能辯認為uh車
29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杜老誌道往駱克道,辯認基於出現時間,車型車款
30 : 軒尼詩道中國人壽大廈, 辯認基於顏色車型車款,睇唔到車牌

31 : 灣仔駱克道三商大廈(音),辯認基於顏色車型,同圖30中各車的排序。睇唔到車牌
32 & 33: 銅鑼灣 2期廣場停車場,睇唔到車牌,辯認基於車款車型,出現時間,證人指和上一鏡有200-300 m,過紅綠燈可能需要多咗時間,但 仍然在合理時間出現
34 : cctv向波斯富街,老鳳祥店,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見指稱uh車往木球會方向
35 : 波斯富街軒尼詩交界商場,睇不到車牌。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吻合。
36&37 : 位置為皇冠假日酒店,睇唔到車牌,辨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出現時間
38 : 位置為南洋酒店後門,指見指稱uh車去橫街,車頭燈熄左,停在保齡頓街祥和里交界,證人指相信有人落車,但同意CCTV中睇唔到開門位置。辯認基於車款車型顏色。
39 :榮發大押正門CCTV,指辯認到D1 D2 D3,辯認D3基於穿藍色衛衣有一大addidas logo,黑窄長褲,灰白波鞋,髮型兩邊短,指見D1-3行往軒尼詩道方向
40:榮發大押另一CCTV
41:堅拿道西軒尼詩道交界道西見D1 D2 D3,辨認D1基於光頭,深灰斜揹,波鞋見早前指的橙邊,白底,亦在家中檢助到此鞋。時間為0003
42:同41相同CCTV ,見D1 D2 D3,時間為0032。圖41同42中的29分鐘不知去向,證人指圖42中每人手上有多左枝飲品。

辨認未完,明早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0]

D10: 潘(22) /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4:36開庭]

繼續傳召證人列表PW20 督察黎家樂

🔹控方主問

大隊開始推進後,約一分鐘內PW20就帶領其D2小隊組成面向砵蘭街、上海街方向的防線,目的是防止未經警方批准人士進入已封鎖範圍和保護D大隊後方。

約23:43他沿彌敦道抵達咸美頓街,見到交界位置已有不多於10名警員在防衛,但沒有記錄所屬隊伍。他領小隊加入防線,稍後他和部分隊員撤離,仍有其他D2隊員留守。他隨後接替D1小隊看管另一防線。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4:54-15:07] 清場,設置屏風予匿名證人入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6 速龍小隊主管A1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6。

🔹控方主問

速龍小隊兩部車同時在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落車,小隊由碧街東面向彌敦道進發,隊員一落車就開始跑,不是一字排開全隊一起前進。有隊員較早落車,比他跑得前。

他在碧街地鐵A2出口附近望向左方的彌敦道時,見到為數超過一百人暴徒沿彌敦道往北方跑。他透過通訊機、亦有口頭大叫,指示隊員去A1出口附近攔截;他自己沒有過去但知道有隊員成功去到該位置,不知有多少隊員。

每名被制服疑犯都有交去臨時羈留區。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5:31-15:41]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7 速龍隊員A5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38。

🔹控方主問

速龍車在碧街附近停低,他是自己坐的那部車中第一人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一直睇到彌敦道情況。未到彌敦道交界前他已見到彌敦道有一大批黑衣人沿彌敦道的南北行線跑往咸美頓街方向,超過一百人。

他沿碧街跑到天仁茗茶對出時,望到A1出口兩邊窄巷與闊巷都沒有人,見到寶寧大廈外有批人向北跑,於是他跑過去想截停該批人,同時大嗌「警察咪郁」。

有人想經窄巷和闊巷逃走,但由於闊巷已被警方封鎖,所有人都只能跑入窄巷。PW17在彌敦道近北行線的行人路上制服一名疑犯(非本案被告)後把該人帶到闊巷in n out店舖外。其後有人向他投擲汽油彈,所以他向砵蘭街方向舉槍;當時沒有其他警員在更前位置。他在闊巷時已再沒有黑衣人經闊巷進出。

他在A1出口3米外位置望向窄巷,見到窄巷堆住超過一百人:前排有人跌低,後排人企喺度,這些人無法離開,因為塞住咗。沒有其他人再進出窄巷。

他於23:25在窩打老道落車,沿碧街跑向彌敦道時前方都沒有其他隊員。由落車開始、到安置好制服的疑犯、至被人投擲汽油彈、再到擎槍,整個過程只是「一分鐘多啲」。他發現窄巷塞住人、封鎖該位置後大約一分鐘就有機動部隊同事到場。

他舉完槍、擰轉頭望窄巷,才見到有消防員;他剛到A1出口時「留意唔到」有消防員。他從闊巷出來時已有其他同事也在闊巷,但他仍是最前的一人。

他在彌敦道制服一人後把該人安置在"in n out",之後他被投擲汽油彈就開始擎槍,由闊巷出到碧街位置全程一直擎槍。擎槍後他曾嘗試制服另一人,但該人逃脫。他擎槍後再沒有其他人經闊巷走出砵蘭街。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6:40完庭]

明天10:00續審,將傳召其他速龍證人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1/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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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繼續由控方盤問D7

控方繼續播片,由15:25:28開始倒帶,直至@15:25:10見到D7,@14:50 見到D8,D7唔認識。

聽到第二吓澎一聲,想遠離畢打街,行過電話亭燈柱,見人跑跟住跑,頂帽甩吓甩吓,所以除咗,呼吸唔暢順,所以除口罩,一開始跑就唔暢順,唔係跑咗一陣。

🎥MFI 6(3) @15:25:43 & @15:25:50 過電話亭燈柱開始跑;MFI 6(4) P141(12)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金鐘,15:25:50 D7除帽;MFI 6(5) P141(15) 德輔道中閉路電視影向上理,15:25:50 D7除帽,兩步後除口罩;D7唔同意頂帽唔係甩吓甩吓,唔同意跑幾步之後呼吸唔會唔暢順;走到巴士站附近,想“楊”下件衫,跑咗一陣覺得冇乜危險,有掉頭向畢打街,聽到附近有警察。

🎥MFI 6(7) 閉路電視影向雪廠街,見到大個Rolex logo,@15:26:12 D7在巴士站與馬路之間,當時在行人路行,見唔到警察,15:26:13~15:26:14 在巴士站與店舖之間,@15:25:15 開始掉頭,未聽到有警察,@15:25:16 掉晒頭,@15:25:18 唔記得邊個講警察,@15:25:20 掉帽,@15:25:25 掉口罩,怕被誤會為示威者,唔同意唔擔心,因為當時行人路混雜咗示威者,聽到有警察,所以擔心;唔同意一早在畢打街德輔道中要擔心,因為示威者在馬路,過馬路時見唔到警察,冇考慮其他人會誤會,唔同意掉口罩掉帽係想掩飾示威者身份。

15:26:25~15:26:27 見到D7右手接觸過D8嘅背囊,有女士被撞低,當警方控制場面後,有警員示意可以離開,但另一警員示意留低,講「唔夠人,唔准走」。@15:26:38開始走,@15:31:35 有一男子走咗。

11號晚諗住去中環Tiffany,當時未知要去city’super,有去過其他商場,冇留意有冇Tiffany,當時只知道中環有,冇搵其他,方便啲,之後要去北角,唔同意冇搵係諗住去示威。

[15:40~15:50] 小休

11號晚諗住去金鐘或銅鑼灣Tiffany,唔同意藉着出現在示威現場壯大聲勢,唔同意協助、鼓勵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唔同意表達個人政治立場。

[15:53] 🔸辯方覆問
11號唔舒服,返到醫院都唔去醫院睇醫生,係因為入職時有師兄講,唔使諗住喺醫院睇醫生,只要醫生知道係職員,就算再病,都要返工,所以大家建議唔好在醫院睇醫生,一定冇得休息。

當日爸爸舒服,點解唔搵司機幫手,因為司機唔係做呢啲嘢,佢只係負責送貨,投訴係爸爸做開,私人事務,司機會幫手做呢啲嘢。

出門時有帶手袖,知道點用,用嚟隔住隻手和公家羽絨,避免直接接觸,爸爸一樣咁做,好耐之前入city‘super凍庫做嘢已經有帶手袖,冇帶自己嘅羽絨去city’super,冇見過佢帶,冇聽過話要自備,當日亦無叫D7帶羽絨。

D7-4B 相中爸爸帶着冷帽,D7在荃灣凍庫執嘢會戴冷帽,去city’super 嗰套嘢冇冷帽,因為入一陣,時間唔長,睇翡翠螺,只係一兩分鐘,冇需要帶冷帽。

手套係用嚟保暖和搬貨,唔係食物安全手套,荃灣倉有手套,入去執倉搬貨就會帶手套,當日套裝備冇手套,因為city‘super 唔俾戴非食物安全手套,雙手要保暖,唯有放入羽絨衫袋。

代爸爸處理投訴,預算可以在六點前完成,想去Tiffany先,想女朋友再見完面試收到禮物,就算買耐咗,都可以接完女朋友先,送完鏈,再去IFC。

當日帶咗衫褲,冇帶襪和底褲,因為覺得着多一日好平常,冇必要帶,瞓上床就想乾淨衫褲,返工着制服,唔需要着得隆重。

除口罩,跑步導致呼吸唔暢順,環境比較混亂、緊張,亦可能未完全康復,引起氣促,即時反應就係除口罩,冇詳細思考。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D7右手在D8嘅背囊後邊,睇完有啲印象,當時唔識D8,見到做呢個動作,右手提一提高,諗返起當時情況,知道有人跑在後邊,推一推前邊個袋,唔使比後邊跑埋嚟嘅人撞到,即使有咁做,都係俾身後嘅人撞咗一下。

[16:36]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是D7的爸爸,做海產批發生意,冇請員工,請咗外判工人送貨,佢唔係員工。

D7在2013年考完DSE,間中有幫手入凍庫執倉,聖誕節跟車送貨,至2019年都係咁情況,凍庫在荃灣,溫度係 -20度,有羽絨、冷帽、頭套、手套、護目鏡,戴冷帽保暖,戴完頭套再帶冷帽,手套可以保暖,亦放污糟,保護雙手搬貨,護目鏡係保護唔好畀冷風直接吹眼,D7-4A 影D7在凍庫,2018年影,凍風出口在左上角,D7-4B 影DW6在凍庫出面,DW6着住羽絨外套,帶冷帽,黑色頭套遮住口鼻,無戴護目鏡,因為帶着唔舒服,習慣一離開就除,影相時無戴,2017年影嘅,嗰日整爛咗頭套,覺得得意,影俾太太睇。

工作會去顧客嘅凍庫,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唔會帶羽絨,客會有公家羽絨,2019年基本上得city’super一個客,所有分店都做,所有city‘super凍庫都有羽絨,手袖係個人衛生,唔會帶羽絨去,冇帶冷帽,因為唔會長時間,city’super 規定唔可以帶我哋嘅手套,要帶食物專用手套,搬運手套污糟,保唔到暖都冇辦法,檢查食物過程只係幾分鐘。

[17:05] 主問未完,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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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19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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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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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7/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范(27) #續審 [2/5]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彭中屏法官
🕝14:30
👤梁(24) #更改保釋條件 (#1001灣仔 暴動 阻差辦公)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4: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1/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7/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25) #續審 [13/44] (#0701立法會 暴動 刑事損壞)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1/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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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6/19]

非即時,補回2023年6月19日上午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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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控方在今早才收到辯方通知控方,不需鍾先生證人作供。

控方先處理證物
女警員在搜查D5手機時,拍攝了錄影片段。錄影片段 (P69)、文字騰本 (P69A),片段中的Whatsapp 內容,部分內容需要福建及閔南話翻譯 。

控辯雙方同意修改的文字騰本內容:
原句 「“檢”示聯絡人」,應改為「“顯”示聯絡人」
原句 “catch” ,應改為”capture”
原句 「你喺唔喺大”埔”嗰度?」,應改為「你喺唔喺大”鋪”嗰度?」
原句 「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埔”」,應改為「阿媽,我今朝返嚟見到大”鋪”」

控方手提電腦因技術問題,無法播放聲音,正從灣仔警署取另一部手提電腦,需時大約10mins。已經諮詢法庭電腦技術支援,但仍有問題。

10:10~10:30 休庭

控辯雙方皆不反對讀出(女警21667)證人供詞,不需傳召她作供,雙方同意修改文字騰本內容,原句「睇下將嗰啲嘢”放”咗佢」,應改為「睇下將嗰啲嘢”揼”咗佢」

傳召第一位控方證人,法庭翻譯員韓女士宣誓,負責翻譯閔南話。

🔹控方主問

播放VRI片段,日期:17-9-2020,時間:11:36~13:09,地點:灣仔警署315室,處理證物警員:劉家汶 (音),灣仔重案組。

片段內容:
- 劉家汶在警誡A5,她拆開手提電話封條進行搜查。
- 26-05-2020 10:54,在灣仔交加街一宗縱火案,D5涉嫌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6指示D5摧毀手提電話,警員16566檢取那電話。
- 現在以投影機投射電話內容,已取得東區裁判法院搜查令 (編號: 9002/2020)
- 電話無電,稍等。
- 如有需要,我會播放片段、錄音。
- D5提供給警員的電話解鎖密碼為一個圖案,現在解鎖電話。
- 我會按「*#06#」,以取得IMEI號碼。

辯方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要求證人應該另外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再就證人供詞作另外宣誓。

繼續播放VRI片段,顯示兩組 IMEI & S/N

(A) Whatsapp內容,(i)「阿媽」,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20-5-2020,「阿媽」的訊息記錄,現時截取螢幕截圖。
- 播放第一段錄音
- (09:31) D6: 帶貨噚晚收咗$2590
- (10:00) D5: 我今朝返大埔見到2隻曱甴。
- D6: (福建/閔南話)
- D5: 求先喺屋企搜間房,有無搜到啲咩?
- D6: 拎咗電腦、主機、鍵盤。面具、口罩。屋企係咪有2個防毒面具?

- D6: (福建/閔南話)
-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有幾個不同版本)
- 「鋪頭有2個後生仔企喺”門口”」、「鋪頭有2個後生仔”喺度睇”」

辯方: 此句有爭議。控方叫第一位控方證人坐近電腦喇叭,會聽得更清楚。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今日無打電話,睇下嗰啲點樣。」
- 「嗰啲有火水嗁,查下。」

控方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開頭有講「北角」?

官:現時是否paragraph 15有爭議?請第一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
辯方建議以下修訂:
- 「今日唔好”打機”」,應改為「今日唔好”打遊戲”」(與本案關係不大,但被告想澄清)
- 有講過「火水」,而非「火酒」
- 無「罐」字,,應改為「看」字。
- 「看,上網查下有無嗰啲,可唔可以倒落廁所。」

法官:
- 已有法庭閔南語翻譯員? 如果控方有2個版本的翻譯,會否請翻譯員作供?
- 控方是否反對原有閔南語翻譯的內容,因此另請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第一位控方證人進庭 (重播D6 Whatsapp 錄音)
第一位控方證人翻譯:
- 「我去北角鋪頭,好似有2個後生仔。」
- 「火水,盡量查下,倒落廁所,會唔會?」
- 「千其唔好打電話。」

第一位控方證人由1998年5月已從事法庭閔南翻譯員。Whatsapp D6錄音是閔南話,錄音背景噪音好強,需要聽幾次。

繼續播放VRI片段的Whatsapp錄音:
D5: 「咁我要唔要落疊先?」
D6: 「掹咗wifi 插頭先」
D5: 「求先阿哥幾點被拉? 你陪佢去差館? 有搵律師?」

(A) Whatsapp內容,(ii)「阿媽2」,聯絡人中電話號碼為97xxxxxx。
- 無訊息內容

(B) WeChat內容,(i)「媽咪」
- 26-5-2020 09:45,現正截取螢幕。
- D5只在此日以WeChat 與D6溝通。
- 文字訊息:
- D6: 出事!
- D5: 咩事?
- D6: 哥,出事。
- D5: 整親
- (D6曾致電D5,最後取消)

(B) WeChat內容,(ii) 「阿媽2」,電話號碼為59xxxxxx
- 1st call: 「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2mins58s。
- 2nd call: 10:43,「阿媽2」曾在WeChat致電D5,歷時1min7s。
- 3rd, 4th call: 來自2 個來自「阿媽2」的未接來電

(C) Telegram內容
24-5-2020 的最後訊息,應該與本案無關。

(C) Line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D) Twitter內容
無本案相關訊息

(E) 搜查相片
26-5-2020 只有2張相,應該與本案無關。

劉家汶完成搜查電話,同事亦不用再搜查

🔸D6辯方律師盤問第一位控方證人

律師:你翻譯了的閔南話,有提及「打電話」?
證人:D6 曾說「睇下點」,無提及「電話」,曾說「今日唔好打電話」

律師::你有無聽到「打遊戲」?
證人:無,「打電話」同「打遊戲」唔同。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D5、D6 在庭上點頭)
法官:同一句?D6有無講過「今日唔好打電話」? 聽多次 (錄音)。
證人:確認D6係話「今日唔好打遊戲」。成段錄音無提及電話。
控方:會再處理第一位控方證人證供。

11:30~12:00 休庭

傳召第二位控方證人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2020年3-5月,為灣仔重案組第一隊偵緝警員。現時為港島區重案3A隊。29-30/3/2020,處理此案,以CCTV片段辨認人物。8/2020,重案組主管林江銘吩咐處理此案。詳述辨認4名嫌疑人(A1-A4)的經過,曾向入境處申請ROP,以檢視被告照片。UH???? 灰色私家車,車主為D1哥哥。如被告有紋身,會拍攝多於4張照片。

控方、法官數次請第二位控方證人位減慢語速,來不及抄寫。

證人係以身型、證物相片中的衣著、髮型來辨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第二位控方證人辨認D4,請第二位控方證人出庭避席,辯方反對第二位控方證人檢視D4其他照片,應建立更多基礎才可再看。

第二位控方證人進庭,證人檢視D4左手臂、背部的照片。在拘捕D4當日,第二位控方證人已在警署的電話系統看過D4的紋身。有將CCTV片段剪輯成精華、亦有截圖,方便呈現給法庭。

13:00 休庭,14:30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0/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7/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2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更改保釋條件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19]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13/44]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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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內容

0942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0解說其辯認理由:

📎追縱A4
43: 莊士敦道138號向石水渠街之建築物CCTV 2張截圖,00:43時一男子戴黑色帽頂有白色一點,頸有白色口罩拉下食煙,穿黑色長袖風褸,灰色短褲及黑色帆布鞋左腳上見有一條鮮豔顏色帶辨認出A4(帽,褲、鞋家中搜出相同),證人指出以衣著及廋身型辨認。

45: 交加街喜匯第五座CCTV043向交加街行人路之3張截圖,拍到排檔,00: 49時發現A4(右上角遠方黑色帽黑色風褸白色口罩廋身材由石水渠街行去交加街春園街,當時路上行人很少

54: 佳寶CCTV指向交加街春園街路口,拍到辨認A4下半身衣著(灰色短褲,黑色帆布鞋),配合45圖片追蹤疑人由莊士敦道入交加街再到春園街之路徑,期間A4在春園街手持發光物體,現場光線昏暗,電筒光不是如此,A4應正在傾電話,期間沒有其他人有此特徵

55: 佳寶另一支CCTV CC052,00:53:07時鏡頭上方指向春園街,下方交加街行人路,以灰色褲黑色衫及黑色帆布鞋辨認A4

📎追縱私家車UHxxxx
跳回 38: 實時23:59 銀色UHxxx 停在南洋酒店,證人認出A1至A3

44: 實時00:50時南洋酒店CCTV,銀色UHxxxx汽車沒移動仍停泊,應有人上咗車,著燈開車右轉寶寧頓街往前軒尼詩道行,解象低仍未見到車牌。

46: 南洋酒店CCTV指向寶寧頓街/軒尼詩道

47:南洋酒店CCTV另一支高空鏡頭追蹤私家車實時00:50:08行到黃格仔(可以見到車牌)車內除司機見到至少2個乘客,坐副駕位為A2見到手部,後面是A3則看到持手機。

48: 一叫「x記食肆」CCTV鏡頭追蹤私家車行走寶靈頓街去軒尼詩道方向

49及50: 軒尼詩道國華大廈不同角度CCTV,看不到車牌,但憑時間,車款及顏色判斷是涉案私家車。實時00:50沒有相同車款出現

51: 集成中心CCTV指向軒尼詩道東行方向,因有交通燈,實時00:53經過吻合50片段私家車由東向西行駛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在地圖P10(9)上劃出私家車到達祥和里前後行走路線。

52: 大有廣場CCTV 指向莊士敦道菲林明道交界,憑出現時間、車型及顏色判斷涉案私家車莊士敦道駛入灣仔道

53: 尚翹峰黑白CCTV指向灣仔道交加街,憑出現時間、路線車型合理判斷涉案私家出現

56及57: 壹環彩色CCTV指向灣仔道,皇后大道東不同方向,截圖銀色私家車為涉案私家車左轉入皇後大道東

58: 皇后大道東衛斯里大樓CCTV,3張截圖,涉案私家車東行中違例u Turn反方向往中環方向

59: 壹環CCTV,截圖見到涉案車輛折回往西行

60: 皇后大道東202號QRE建築物,指向皇後大道東/春園街,截圖私家車皇後大道東右轉入春園街。

61及62: 佳寶2支不同角度CCTV,涉案私家車實時00:55經過春園街

63: 喜匯CCTV CC0435 實時00:55截圖見涉案私家車停在春園街交加街交界,00:58 戴戴黑帽,穿黑色風褸灰色短褲白色口罩A4出現準備匯合A1至A3,實時00:59:01戴黑色口罩,黑色長褲A2出現/實時00:59:09 深色長袖衞衣胸口白色大Logo 之A3出現由春園街行去金里程服裝,00:59:24 戴黑色帽A4由權記雲吞麵走向春園街方向到金里程。播放喜匯第五座CCTV CC059 實時01:00 A2,A3及A4 金里程服裝門外匯合。實時01:01 A1由春園街走到金里程,估計有人入店內開金里程招牌燈所以門外突轉光。

控方要求證人利用上述CCTV片段截圖1)在地圖P10(10)上劃出私家車由莊士敦道到春園街停泊期間行走路線。2)P10(10)_16上劃上A4行走路線

12:53休庭,14:30 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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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1開庭]

控方傳召第一位證人 - 關先生 (辯方盤問、控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職責:

關先生在現時任職TVB高級知識產識執法顧問,職責是打擊在互聯網內的翻版內容。

關先生在2019年的社會事件期間須在互聯網如臉書、Telegram觀看涉及攻擊TVB的帖文。

關先生知道Lihkg的存在,他指Lihkg是予已登記的用戶發佈帖文的平台,亦是他在互聯網的偵察對象。

📎發現:

關先生說他發現Lihkg存有大量攻擊TVB的言論,如呼籲人們滋擾TVB藝員的廣告活動和拍攝工作、和作出針對TVB廣告商的行為,如去臉書等網絡平台「洗版」,呼籲廣告商停止在TVB投放廣告,否則呼籲罷買其產品、在其專頁內中傷其產品、或滋擾海外總公司。

關先生指在偵察期間,留意到有一個戶口會在Lihkg 中留下針對TVB新聞部員工的言論,叫「XXX」*。例如該帳戶在2019年11月8日的帖文中留下對TVB記者和採訪員工「見一個打一個」的言論,或是在2020年5月6日**的帖文中留下「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等佢哋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的言論。事實上,在這段時間,該帳戶一直有攻擊TVB的新聞。

*即被告的帳戶
**其實是2020年5月8日

關先生指相片冊內的截圖大部分是由他截取,當中包括全部Lihkg的相片,這些相片佔第一本相片冊中90頁內的6頁。

關先生說這些相片是他大約於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截取。關先生同意本案控罪1的帖文由被告發佈至他截取在網上已存在了約2年。

關於涉及控罪1的主帖文,即「TVB:有人藉周梓樂死亡事件進行堵路」,辯方說該主帖文有38個正面符號(手指公向上),即比like或支持。和1288個有負面符號(手指公向下)。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1的136號帖文,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辯方說網民會先看到主帖文,然後向下瀏覧至第136號帖文,即上面是有135個帖文。此外,136號帖文只有1個正面符號和0個負面符號。關先生同意。

關於第135號帖文,都是「XXX」所說,關先生說自己有留意過,這是「XXX」回應其他戶口的帖文,內容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XXX」回應其他人指前線TVB記者是「黃」的言論)。辯方說這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關先生同意。

關於涉及控罪2的主帖文,即「cctvb 屌你老母明明係郭偉強襲擊陳志全 竟然寫係陳主動糾纏」,關先生同意這帖文由被放上網至他截取中間相隔約1年6個月。此外雖然主帖文有904個正評和22個負評,但182號帖文沒有正評和負評,即「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關先生不同意回應帖文較主帖文沒有這麼顯眼。


關先生指事後有新聞部同事反映,後來亦從員工口中得悉和親眼看見有員工將攝影器材和車輛的TVB標誌遮蓋。

關先生指雖然他沒有在新聞部任職,但他知道新聞部的工作流程,因為他曾與新聞部出過一次採訪,內容是關於軟性新聞。

關先生指一般而言,與網民針對廣告商相關的帖文數量多,單在臉書、Lihkg、和Telegram在一個月內已有過千個,而且未計算網民在廣告商的專頁中留下的攻擊言論。舉個例子,有網民於2020年5月在臉書開設名為「抵制冇良心TVB」的群組,呼籲廣告商不聘用TVB藝人作宣傳。

關先生指相關攻擊情況由2019年6月起出現,直到2021年中才開始減少。

關先生指只有已登記用戶才可以留下正負評。

📎個人感受:

關先生指自己看見帖文時感到憤怒,因為香港是先進和商業社會,他不能想會像有人使用這類手法傷害商業機構。

📎截圖和字眼之意:

關先生指他看過與本案相關的截圖,因為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

在截圖當中,「XXX」曾留下「呢排得返百幾友做任務」的言論。關先生指「做任務是指在廣告商的專頁內作攻擊,如「派嬲」、攻擊產品,警告會將相關內容放到總公司的網頁、或威脅不能在TVB落廣告或聘用TVB藝人等。

另一張截圖提及「你哋做唔做任務啊」的言論。關先生指這是由他截取並交予警方。就「做任務」之意,他舉出針對「貴格麥片」一事作例,由於「貴格麥片」在TVB落廣告,故其遭受網民攻擊,如有人指其產品內含除草劑,若人們吃完會面對疾病。

控方向關先生展示另一張截圖。關先生說這是員工證件。

法官問及「笠水」和「洗版」的意思。關先生說前者是令記者不敢再出新聞;後者是人們不停在廣告商的專頁發出帖文攻擊其產品。

-控方案情完結-
===================
控方為PW1申請證人費,法庭批准。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考慮本案證據和證人口供後,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須要答辯-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現時控方正盤問被告。由於被告尚在作供階段,不適宜發佈主問的內容-

由於主控官要到27庭處理提訊案件,案件押後至15:00時續審。

[12:35休庭]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上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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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3] 開庭

傳召D7證人(DW6) 陳先生作供,是D7的爸爸

🔸繼續由辯方主問

簡單重複昨日證供,陳先生做急凍海產生意15年,有機會去city‘super檢查貨物,凍倉有公家羽絨,15年來都有,一定要用食物安全手套,夏天着短袖衫褲,避免直接接觸公家羽絨,會戴手袖保護個人衛生,律師問昨日有無講手䄂?DW6修正昨日講漏咗。
❗️彭官嚴正指責律師「提水」

如果由屋企出發,會帶頭套、護目鏡、手袖,家中只得一套,平時係證人自己用,公司有三套,一套係自己,一套係D7,一套係外判工人。

2019年11月11日,送咗兩箱翡翠螺去IFC city‘super,主管阿龍打電話俾DW,話畀佢聽其中一箱螺有好多爛咗殼,要退貨,DW叫佢原箱放入凍庫,第二朝會落去睇。

送貨嘅過程係會先打電話去四間舖頭,睇吓攞幾多貨,跟住叫運輸跟單執貨派貨,上到去舖頭,入貨倉之前會檢查溫度,檢查完就送去部門放低,搵主管簽名確認,單據一式三份,最底嗰份留俾收貨人,面單和第二份會攞去俾倉務員蓋印,面單留俾倉務員,第二份攞返公司,11號同樣流程,PD7係invoice 副本,第一項係兩箱翡翠螺,倉務員有蓋印,有簽名,呈堂為D7-5。

11號晚10點幾收到投訴電話,諗住點樣退貨,成晚瞓唔着,第二朝起身唔舒服,頭痛、心口翳住、腰骨痛復發,食咗兩粒止痛藥,打電話俾四間舖頭接order,照常開單俾運輸執貨送貨,之後返房休息,唔記得瞓到幾點,太太打電話問有無好啲?太太話買外賣返嚟食,1430起身食飯,同D7 和太太一齊食,D7放病假在家,D7話一陣會過海去接女朋友買禮物,唔返嚟食飯,去女朋友家中過夜,知道之後,見佢精神幾好,叫佢順便去中環睇翡翠螺,叫佢去city‘super搵阿龍,話係陳生嗰仔,阿龍會帶佢去睇,叫佢着保暖衣物,戴頭套、護目鏡、手袖,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帶食物專用手套,入凍庫打開個箱,睇一睇,影張相俾DW,出返嚟代DW同阿龍say sorry,會盡快換貨俾佢,叫D7在六點前去到就得喇,其他事DW會安排,因為尊重city’super,要面對面道歉,俾人感覺我哋好重視品質。

D7約3點出門,DW WhatsApp 阿龍,通知佢阿仔去睇,D7最終無去到,無心情處理,叫運輸補返一箱,外判司機唔係員工,唔可以代表公司去同city’super道歉。

[10:30~10:48] 小休

D7出門時有帶頭套、護目鏡、手袖,護目鏡有膠紙,係DW黐嘅,防寒風。辯方主動申報DW曾有案底,多年前的事,與本案無關。

[11:00]🔹控方盤問

照例質疑每一個環節:
CitySuper多唔多投訴?(平均一年一兩次,有時無)
除咗D7送貨有無做其他?(有入凍庫執貨,19年11月讀緊碩士課程,好忙)
知唔知有三罷、和你lunch,有無留意示威影響交通、影響送貨?(從來無送唔到貨)
案發當日DW太太出咗街,唔怕影響佢安全?(佢咁大個人自己識啦)
點解腰痛唔去睇醫生,D7唔關心你?(睇醫生都係食止痛藥,可以咁做,但當日無諗,只係諗住上床休息)
D7病咗,點解唔問吓佢咩病,唔關心佢?點解叫病咗嘅D7入凍庫?(見佢第二日打機唱歌,好似平時咁,感覺佢精神幾好,自己腰骨痛去唔到,著晒保暖衣物,入去時間好短)

[11:40~12:05] 小休

點解要入凍庫影相,而不直接換貨?(在凍庫睇貨、影相係慣常做法,另一目的係面對面say sorry)
點解唔叫阿龍影相?(佢哋無責任做呢樣嘢,叫佢影相好唔尊重,要當面講對唔住)
點解唔自己帶羽絨去CitySuper?(咁樣好唔方便)
主控質疑昨日庭上著羽絨?(因為早兩日有鼻水,所以有帶,唔會着住周街走)

主控稱去過CitySuper的凍庫,想提出問題叫證人確認; #田奇睿大律師 提出反對,理由係從未收過控方在這方面的資料,懷疑控方有幾多資料未披露。
❗️彭官又好認真的表示不明白辯方反對理由,駁回申請
控方指出city’super有兩個凍庫,其中一個長方形,存放翡翠螺,風唔係咁大,不需要護目鏡保護,DW不同意不大風,頭五年幾乎日日去,風扇在長方形盡頭,city’super凍過公司凍庫,温度係-20度。

相片D7-4a,D7在相中戴上護目鏡,係公司三套中其中一套,唔記得咩牌子,時間太耐,2013年買,無爛過,係在屋企樓下war game鋪買嘅。

盤問未完,14:30續審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
[10:03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18 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1。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由碧街跑向彌敦道,期間沒有望出去,跑到出彌敦道才有望。因應現場情況,他決定發射胡椒球槍。他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分半鐘左右」。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戒備,當時有好多人在他身旁的彌敦道北行線由南向北跑,他基本上看不到窄巷,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進出窄巷。

🔸辯方D11代表盤問

當他身處碧街近A1出口時,沿彌敦道由南向北跑的人群只是向北跑,沒有改變過方向,有超過一百人。

🔹控方覆問

他「唔見」有任何人循相反方向由北向南跑。

證人作供完畢

[10:28-10:36] 清場讓證人出入

傳召證人列表PW19 速龍隊員A20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3。

🔹控方主問

23:25落車後他沿碧街右轉入彌敦道,然後在彌敦道北行線跑向咸美頓街;當時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由彌敦道跑到咸美頓街的警員。

他轉入咸美頓街後跑了約8米就停低,制服了一名郭姓男子[案件其他分組被告]。由落車計起「大約過咗一分鐘時間」他就跑到入咸美頓街、停低和轉身,制服完郭姓男子約23:27,隨後他有望向咸美頓街。他停低轉身後見到彌敦道、咸美頓交界已有隊員面向北方設立防線,制服男子後見到防線仍在,最少有兩名他的隊員。

他由碧街轉入彌敦道後選擇跑向咸美頓街,因為23:25落車時他望向彌敦道見到有過百名身穿黑衫黑褲示威者正沿彌敦道往北逃跑,於是循相同方向跑,嘗試把他們截停。「絕大部分」示威者都左轉入咸美頓街逃走,他隨即就跟住跑入咸美頓街。跑入咸美頓街、往砵蘭街方向後,他的前方沒有他的隊員或任何其他警員,他是第一名轉入咸美頓街的警員。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0:58-11:35早休]

傳召證人列表PW21 高級督察梁家駿

2019年11月19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4。

🔹控方主問

他曾多次指示下屬向示威者展示黑旗、橙旗,每一次都有另外透過擴音器作出口頭警告,警告字眼如展示之旗幟。

他設立的封鎖線在臨時羈留區外圍,有拉起橙帶,軍裝警員守在橙帶外面,禁止其他人出入。

🔸辯方D10代表盤問

臨時羈留區上方有醫療區和等候區,等候區沒有橙帶封鎖,但醫療區有用「啲嘢」劃分,忘記圍帶的顏色。

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2 警員24099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6。

🔹控方主問

他在23:26見到多名暴徒左轉入碧街,堵塞碧街A1出口位置。23:26從窩打老道推進、追捕暴徒至A2出口位置後,他沒有收到命令下自發與數名同事一起在A2出口設立防線看守,面向碧街東、背向彌敦道,忘記確實人數。防線為橫排封鎖碧街東,覆蓋行人路部分。

23:55他被調派去看守A1出口,他離開A2出口後仍有其他警員繼續看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12:23午休]

14:30續審,將傳召餘下兩名控方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更改保釋條件
👤梁(24) #1001灣仔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 83 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
[14:30開庭]

根據敝台紀錄,梁(24)現時正遵守以下保釋條件:

1:現金$5000
2: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3:不准離港
4: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5:居於報稱地址
6:如果住址更改須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7:不可接觸控方證人

在今日聆訊中,辯方代表被告申請於2023年8月2日至8月9日擱置第3點保釋條件。控方反對。法庭拒絕辯方的申請

*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限制,關於保釋程序的內容並不能發佈

被告面對的案件會於2023年10月30日14:30作審訊前覆核,並在2024年1月8日09:30起作15天的審訊

*是日聆訊為彭法官首次處理涉及2019年社會事件背景的案件

[14:44休庭]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7/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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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傳召證人列表PW23 督察韓繼榮

2019年11月23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48。

控方主問

23:26他與大隊沿彌敦道向北推進,約10分鐘後於23:36制服了一名男子,制服男子後見到小隊同事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面向尖沙咀方向築起一條防線,也在碧街與彌敦道近天仁茗茶位置、面向東面築起另一條防線;他完成拘捕後已見到這兩條防線成立,為同事自發設立,他自己沒有下指令。

23:45關於設防的指示由大隊發出,其實只是維持不變,要他們企在原位繼續留守。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證人列表PW24 警長52020謝潤祺

2019年11月22日撰寫之書面供詞以65b呈堂為P0150。

控方主問

23:45他帶領隊員到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設立封鎖線,當時已經有其他警員設立了封鎖線,他和隊員去只是加入鞏固防線,面向尖沙咀方向。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控方只餘一名原本不在證人列表的證人待傳召,安排了證人明天到庭。

[15:20完庭]

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22/30]

下午進度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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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 開庭

🔹繼續控方盤問
質問有關護目鏡的細節。證人稱在2017年睇中醫,中醫叫保護雙眼,所以去war game 舖頭買護目鏡,老闆介紹,買咗四個,三個在公司,一個在家,當時購買無詳細睇,攞返公司試用,發覺護目鏡有吼唔防風,所以證人黐上膠紙,四個都黐咗,黐膠紙後功能一樣,無諗過要攞返去換,唔知道控方指出的改裝情況(護目鏡上下內側似乎貼上橡膠條),無其他改裝。

不同意控方指護目鏡是屬於D7,亦不同意為咗令D7脫罪,而在庭上講大話。

[14:55] 🔸辯方覆問
- 不同意控方指在不足夠保護衣物的情況下,叫D7入凍庫,因為city’super有公家羽絨,入去時間好短。
- 雖然控方提出好多唔同嘅方法可以更換貨物,但十多年來嘅處理方法,都無被CitySuper投訴遲更換貨物。
- 關於護目鏡的上下內側有甩甩哋嘅橡膠條,購買時唔係咁嘅。

[15:01] 證人作供完畢,控方提出曾經揾Tiffany & CitySuper 做證供,證明在2019年有幾多間分店,需要與辯方處理;D8亦表示有事情要與控方商議,申請押後至明日續審,但彭官表示要知道進度,休庭給雙方商議。

[15:40] 商議後控方呈上Tiffany經理的供詞,控辯雙方同意以65b形式呈上,無需在庭上讀出內容。D7案情完結。

關於D8,商議後控方有兩項事情要跟進,係關於WhatsApp 內容和一條片段,控方需時處理。

[15:45]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日(21/6) 09:30 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5]
👤范(27) #網上言論 #煽惑傷害無線職員

控罪1陳述:煽惑他人犯普通襲擊罪
控罪1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襲擊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

控罪2陳述: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罪2詳情: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導致該等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新聞及資訊部職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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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案情:

辯方指被告已明白權利,他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辯方證人。

被告已完成作供,詳情見附錄。

-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控方呈上更新版的承認事實。法官確認。

法官希望控辯雙方準備一個關於被告自己的留言或回應他人的留言的文字列表,協助法庭理解箇中脈絡。控辯雙方表示明白。

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7月24日15:30作口頭結案陳詞,其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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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1:被告作供紀錄 (控方盤問、辯方覆問、和法官問題附以底線)

📎何時使用連登:

被告指在2017年至2018年間起使用名為「XXX」的Lihkg帳戶。自己亦在2019年下半年起有就社會事件發言,「但都係隨口講或亂嗡」,即是「講完就算數」、「R水吹」、「睇完笑吓咁就算數」。就名稱含「屎」一字,他指這是搞笑之意,與男人間的屎尿屁玩意無異。

他指自己有關注2019年的社會事件,但即使自己曾在Lihkg 留言,他並不算在意。

📎 控罪1的言論:

關於控罪1的言論,即「唔洗分咁細 成個tvb新聞部見一個打一個」,被告說內容含誇張之意,他沒有煽動意圖,只是「隨口嗡完就算數」,他在稍後時間對自己言論全無印象,直到被拘捕。

在2019年11月8日,被告須要上班。被告指他於該段時間十分忙,如處理帳戶和戶口的事情以追趕稅局的限期,故他每天幾乎直到21:00時至22:00時才下班,工作強度高,因此他在當日下班後感到十分攰。

於當日,被告在約19:00時至20:00時下班後在公司附近的餐廳吃飯,其後沿電車路走,直到在東角路時看到有人放下鮮花,故他向途人八卦並得知是悼念周梓樂先生離世的事。其後,他在等候巴士回家時看到相關帖文,他看到後由於對周梓樂先生離世一事感到憤怒,故留下涉案說話,事後對自己的言論沒有印象。

關於135號帖文,即是「你條底褲撻漬就真係黃啦」,他指這只是開屎尿屁的笑話,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早前曾留下「69到依家都5個月㗎啦喎」的言論。被告指「69」是指2019年6月9日的大遊行,當時他是回應別人的帖文,亦有人亦曾回應他的帖文。控方說被告當時不是發洩,因為早前已與其他人有所討論,甚至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並非簡單留下「一兩隻字」。被告不同意,但他現時不能回答當時自己找其他資料佐證自己說法的目的和是否一時衝動。

📎 控罪2的言論:

關於控罪2的言論,被告說自己沒有煽動意圖,只是衝口而出,沒有意圖親自做或叫人做。

他記得2020年5月8日是陳志全受傷入院的一天。

被告在2020年5月8日曾分佈6則帖文,順序為:

1:「舊年一早已經講緊要打柒班仆街 不過有大愛臭閪即刻出黎吠  仲要講到班作家係臥薪嘗膽咁」

2:「睇tvb係原罪」

3:「之前已經試過 班tvb狗一知被人報即刻轉cam」

4:「佢地車冇logo 支咪冇咪牌 除非認到佢地個樣」

5:「就係之前試過  現場記者一齊企  你認得方向未必夠快認到邊個就轉左」

6:「我不嬲都認為要打斷班仆街手手腳腳  包保佢地即刻笠水唔敢再報假新聞  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

被告同意他在約1小時30分鐘內發佈上述6則帖文。他指在這段時間期間,自己正在外吃飯,其間使用手機時看到涉案主帖文,由於他認為與事實不對(因為他從其他媒體的片段看到陳議員是被人扯跌,故他感到憤怒),再加上自己在疫情下面對經濟壓力,一時衝口而出,認為不會有人認真看待。

控方說被告曾說「咁就做任抵制TVB啦」。被告同意,並在詢問下指即是到廣告商的專頁留帖文和「派嬲」表達不滿。控方指這帖附有一連結,被告說已忘記這連結的性質。

控方指被告曾說「TVB戰線手足嚟」。被告說這是「亂噏」,現時亦不能說出何謂「TVB戰線手足」。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附上兩張女性相片、臉書某用戶留言的照片(被告指不是由他截取)、和超連結。被告指當時他受壓力衝口而出,現時認為這情況不理想,因為已經不能修改或刪除,但不知道可否詢問管理員可否修改或刪除相關內容。控方問為何衝口而出但會找留言照片和相片,被告表示沒有印象,但記得當時很慎怒,不同意是經思考的行為。即使是相片,他不是有針對性搜尋。

控方指被告曾在帖子內留下留言,看似回應其他人的帖子,但看來內容與陳議員事件無關。被告同意。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TVB記者轉mic的言論。當時有人回覆其言論。被告亦有所回應。被告同意,但不同意是與人辯論(例如如何分辨TVB前線記者),他人亦是認真看待其言論。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笠水」的言論。被告指「笠水」解作「收聲」,亦同意他是正回覆他人的言論,但不認為是延續與人辯論的話題。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叔一燒個次班藍絲廢老靜左一排」的言論。被告指「叔一燒」是指有人在天橋被燒的事件;「藍絲」是指支持政府的人;「廢老」是老人家。

控方指被告曾提及「睇TVB係原罪」。被告同意他曾發出此言論,亦同意當時警戒下曾回答自己認為TVB新聞帶偏見。

辯方提及被告有帖文曾提及有3個圓圈。被告指這是「派膠」之意,指上方的對話「無厘頭」,氣氛屬輕鬆。


他忘記是否所有6則帖文(有2個沒有在本文列出)都是在餐廳發佈。

他認為相關示威活動在疫情下已減少。

被告同意自己發佈的帖文是公開,故理論上公眾會看到,但一般「唔會睇到咁後」,認知上都是「大家睇完就算」。

控方說若果有人看完本案帖文後去打斷別人的手腳,被告是犯法。被告說不知道,因為他當時衝口而出,沒有想太多,但他知道傷人是犯法,亦會面對刑事訴訟。

📎 被告在其他帖文中關於TVB的言論:

控方給予被告觀看第二本相片冊,第一個內容是關於被告在其他帖文內(2021年4月8日)的留言和圖片(即員工證)。被告指他當時在Instagram或Telegram內看到後轉發的,但他沒有在帖文內指是他在網上複製整段內容。他指當時是一看到就分享予其他人,自己沒有習慣是會「加啲嘢落去」如資料來源,但不是扮TVB員工(他亦不是TVB員工),引起其他人對TVB員工的仇恨,而是希望別人理解。

第二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1年5月9日回應他人說「呢排得返百幾個人做任務」。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三個內容是關於被告於2020年9月1日回應他人說「全個新聞台都要仆街」。被告指現時已忘記當初發佈的原因。

第四個內容是關於被告開設的帖子中問他人「你做唔做任務啊」,而該「任務」是關於「貴格麥片」。他認為這「任務」都是「派嬲」。在控方詢問下,他自己認為TVB的報導手法偏頗,一如警誡下的說法。

-以上紀錄只是證供中最重要的部份,並非是全部證供的內容-

附錄2:PW1作供紀錄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22

附錄3:承認事實和開案陳詞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3809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7/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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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內容

1433 開庭

📌繼續傳召PW8 偵輯警員15562 陳錦培 (音)

🔹控方主問
證人以2020年3月30日cctv截圖冊P31解說其辯認理由:

64: 春園街店舖彩色CCTV CC060 鏡頭指向交加街及皇后大道東,實時01:01:15 截圖,清楚見銀色私家車車牌UHxxxx停下春園街三角形避車處並熄燈,01:01:32穿黑衫短褲左黑鞋上有鮮色帶男子即A4在車背打橫行往交加街金里程方向。時間01:01:37車上3人,A1(司機位,光頭。少肥),A2 (藍色牛仔有領外套,左邊衫裝上有反光花紋,黑色束腳長褲,及黑色Nike鞋)左前方及01:01:49時A3(後座乘客,穿黑色Adidas三角形圖案衞衣,戴黑色口罩,頭髮蓬鬆有厚度並露出額頭)分別下車。01:01:55 A組1至A3三人站在車尾,之後A2及A3先行去金里程服裝方向,A1 右手手持一塑膠火水泵,01:03:42 A1行往金里程

65: CCTV CC059在01:02 時A1行入金里程店內,之後離去行回春園街,01:05:11 見到光頭,黑色長袖衫褲。

66: CC060 在01:02時,同65一樣,角度不同。01:38:49 時A1企在金鳳。

67: 街寶CCTV CC058截圖,01:03:53 黑色衫褲鞋,小腿褲管後有2條反光條同A1家中搜出衣物一樣,前行進入春園街七十一。

68及69: 春園街七十一CCTV ( CC062、CC061),拍到A1於00:51入內(時差慢13分鐘)買了3支玻璃樽喜力啤酒到收銀處付款並在00:52:35對店員說「開咗佢」,00:52:59 A1拿住3樽已開蓋啤酒離開。

70: CCTV實時01:06:16 A1 行小巷去利東商場通道上花槽(711及金鳳中間)伸出雙手動作應在倒去樽內啤酒,01:06:16停止倒啤酒拿,雙手拿著樽行回春國街交加街交界。

71及72: PW8 庭上指出A1持玻璃樽行返交加街推測去金里程,但由於手勢保持平排而樽同衫也是深色看起來似沒有拿著樽但實際是有。

73及74: A1 離開里程走私家車,再在尾箱取物件後再去金里程

75: 約10分鐘後A1 從交加街金里程行出走回私家車,約01:39時A1打開尾箱取物,之後到01:40:44去車頭用膠紙貼上另一個為RNxxxx車牌

76: CCTV片段CC060,約3分鐘後即01:43:4x時,A1至A4 分別登上換了牌私家車(留意到A4由灰色短褲換了黑色吊腳長褲露出腳踝,但戴同一頂白色帽鰴帽及仍配戴白色口罩,根據身型廋削判斷仍是A4),01:44:29 A4先上車坐上右後方座位,01:44:55憑身型衣著A3先走到涉案私家車後方再坐上左邊後座,A2在其後(憑厚,蓬鬆頭髮,穿藍色牛仔有領外套,黑色修身長褲及黑色波鞋)在01:45:11時登上司機隔離坐位。4人上車後汽車便開走

77: 利東街商場CCTV 截圖,私家車沿莊士敦道行去廈門街

78及79: 利東街商場後門CCTV 截圖,鏡頭指向廈門街,銀色涉案私家車

80: 皇后大道東 QRE CCTV,01:41截圖辨認到私家車沿皇后大道東向東行

81及82: 涉案銀色私家車在截圖出現,皇后大道東向東行轉左入摩利臣山道

主控要求下在地圖晝出私家車由春園街離開後路線。

1633 今日完,明早0930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1/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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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開庭]

📌傳召pw27 總督察A1
🔹控方主問

11月18日為速龍指揮官,收到指示連同兩車人往窩打老道碧街交界行動,每架車約20人。11月18日2325 證人坐巴士到窩打老道近碧街落車,證人坐第一架巴士,落車次序為中間批次警員,前面有其他警員早過證人落。落車後往碧街西推。

證人指到達油麻地A2出口望向黃格,有超過100名暴徒在彌敦道北行線逃跑往北面,穿有不同裝備。速龍在碧街東往西跑,本身想進行拘捕,並以油麻地A1出口為目的地作封鎖,證人指看見暴徒在北行線推進,有機動部隊向北追。

控方問A1 是否唯一封鎖位。證人指他們想由東往西在碧街近A1出口橫向設置防線,在下車行動前有訓示下屬此行動,並指現場混亂,有在通訊機有再講此行動。

證人指到油麻地A2後見彌敦道南有暴徒跑向北,便知此處是上級提到之地方,曾於對講機對兩架車上的隊員講:係呢度啦。證人指兩架車上的隊員有部分往東方街,部分往西。證人跨過彌敦道中間分格線,見前面有暴徒,證人指他拉低咗一個,仍有很多人跑向北面。

證人指他跪在地上,一手控制該人士,另一手作戒備,續指有一人衝向他,於是用另一隻手拉低該人,並指出佢係同時控制兩人(兩名被制服人士不是本案被告)

證人指他的同事有前往和他相近的方向即前往近A1出口,有看到他們在A1出口設防線。證人指他是兩架車中的第一架車中間批次下車的,在他之前有警員跑向西,由下車至到達碧街西設置防線用了3-4分鐘。

🔸辯方沒有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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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8 A33
🔹控方主問

證人在11月18日為速龍,連同兩架車上的警員,由於交通問題不能往西到碧街,在2325到達窩打老道近碧街下車跑向碧街西。證人是第一架車下車,跑至碧街東路口轉入東方街,再跑向南,到東方街窩打老道交界見窩打老道彌敦道有示威者。

證人指到窩打老道時見黃格仔(窩打老道彌郭道)有示威者跑向他的方向,有人穿黑色衣物和有裝備,指他們由窩打老道西跑向他。

證人指他制服了一黑帽黑袋軍綠長褲人士,有速龍協助。證人指其間有留意彌敦道窩打老道,並指當時有超過100名防暴於上址設防線。證人指由落車至制服前見防線位置無警員,到他制服上述提及之人士後有警員在窩打老道東方街設防線,續指防線外窩打老道東面無人能進入防線。證人其後帶他制服之人士往窩打老道彌敦道匯豐銀行。

證人指由2325落車後直接跑向示威者,用了數十秒到東方街窩打老道路口,到達見有警員設防線則約20-30秒。續指由東方街到窩打老道見到黃格時已有警員追示威者

-辯方無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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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 明天會再處理證物相册編號和傳召最後兩名控方證人,表列第15證人和另一有關連登和telegram 的資訊證人
− 星期五6月23日早上不開庭
− 視乎辯方會否需要就有65b上的處理,如明天未能處理,會於下星期一處理,如無意外屆時會完結控方案情
− 下星期二27號下午不開庭
− 29號早上會為本案認罪被告判刑,當天不會進行審訊。

[ 明天早上續 ,下午將不開庭 ]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20
[2023.06.18-06.2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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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7個月 #續審 [7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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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00
👥潘,P.B/尼泊爾籍手足(22-34) #續審 [8/20]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1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倪,區,黃,倪,丁(18-43) #續審 [8/19] (#20200330跑馬地 2項縱火 #20200526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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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朱,劉(25-31)🛑二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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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6:0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06月2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12/35]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71/90]
📍#區域法院第六庭 #續審[8/2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8/20]

D10: 潘(22)
D11: P.B.(34)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6位認罪被告還押至7月10日求情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10 #關恆芬大律師
D11 #黎詠婷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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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開庭]

傳召PW25 督察譚健燊

🔹控方主問

案發時他擔任西九龍衝鋒隊第一隊指揮官,當晚23:06接到西九龍指揮中心指示,到油麻地窩打老道支援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由旺角警署出發,去到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時,他遇到一批示威者,前方亦有大量路障,所以無法沿彌敦道向南前往窩打老道,於是折返旺角警署候命,並通知指揮中心他們無法前往目的地。

他在彌敦道荔枝角道交界見到所有行車線上都設有大量路障,亦有示威者在該處向警方投擲雜物與燃燒彈。路障包括垃圾桶、膠水馬及大量垃圾,當時彌敦道上沒有其他車輛行駛。他停低的位置距離路障約30米,大約是彌敦道、弼街位置。

23:47他接到指令前往彌敦道、咸美頓街交界,接手管理防線,稍後亦有驅散行動。

沒有盤問,證人作供完畢

書面證供
需要傳召的控方證人已全部作供完畢,餘下不需傳召的證人書面供詞以65b呈堂。

📍PW26永僑大廈保安員【P0153】
📍PW27永僑大廈住客【P0154】
📍PW28油麻地正品堂職員【P0155】
📍PW29寶寧大廈店舖售貨員【P0156】
📍PW30港鐵職員【P0157】
📍PW31港鐵職員【P0158】
📍PW32 港鐵職員【P0159、P0160】
📍PW33小巴營運公司職員【P0161】

承認事實
讀出控罪所指被捕人之一梁XX的被捕資料

[11:19 控方案情完結]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兩位被告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辯方案情
兩位被告初步均傾向作供,辯方今早已向控方提供部分相關文件,控方需時處理,雙方亦正處理進一步承認事實,本星期五不開庭。

[11:22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6月26日) 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2/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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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1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宣布獲承認事實3,P0128b,
內容為D3,D4,D5,D6,D8,D15
控方證物P內容清單

⏺️傳召pw28 警員黃順維(音),現職南丫島主管,事發當日任防暴警察

🔹主控(沒有盤問)
只指出證人於案發當日指揮有關催淚彈等武器的點數

🔸D4法律代表
2245時證人在防暴警察中與示威者在黃格仔南北對峙
證人表示2242-2246共發出:
64發槍發煙霧彈(即是催淚彈)手襲催淚彈有用(因個別同事有佩戴)但傳令員沒有記錄,事後有報銷但不能肯定於是於2242-2246所發出,所以沒有計算
69發橡膠子彈
13發布袋彈
證人指根據他觀察的經驗,催淚彈影響範圍是方圓200米,不包括50-80米之射程,催淚煙會令人眼紅腫、流眼水及影響呼吸道等症狀,
證人沒有留意到附近有示威者或警員在洗眼或清洗面部;
法官問證人如果帶了護目鏡會不會減少症狀,證人回答會,但如沒有防毒面具都會影響呼吸器官,風向也會對影響程度,因為會遮擋住煙霧

🔸D8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表示皮膚受影響是因人而異,
風向也可能會影響受襲者之嚴重性;但被影響人士不會因身處位置之遠近而有輕輕重影響之分,只是在大約200米內

🔹控方覆問
證人表示200米範圍不一定指催淚彈落地點的半徑範圍,他只是憑經驗估計而已

-證人作供完畢

⏺️控方傳召一有關連登和telegram 的資訊證人

🔸D4D5D15法律代表表示反對傳召此證人,法官質疑為何他們在審前覆核階段沒有提出?D4法律代表道歉並解釋因當時未能肯定;法官指出三位法律代表應該要及時提出

🔹控方法律代表表示自己不知辯方已經決定反對
法官質疑為何三位代表要突襲控方!
控方代表又強調他對辯方已決定反對傳召此證人毫不知情,亦不知反對理由,代表也強調他沒有發出過任何不傳召此證人的訊息

-法官宣布休庭至1030
並着雙方需給予法庭就呈上之兩頁反對理由文件及案例等問題清楚向法庭解釋

[1012休庭]~[1045開庭]
🔹主控報告

案例亦有三單(屬同樣連登,IG)有人反對,包括書面及口頭,結果是不能呈堂;
法官就與證人有關之約有20張紙的證物,其中有文字加相片的截圖;
法官向D5代表查詢他的書面反對理由有沒有區分文字、文字加圖片及單圖片,法律代表表示他反對全部證物法官表示控方傳召此證人及證物可能主要是想證明油麻地現場的騷亂是廣為人知的,但他質疑控方有沒有必要以傳召證人的方式去證明這一點!

🔹控方向法庭申請時間,他需與律政司討論這證物,因也牽涉到其他案件,法官批准押後至星期一,其着控方法律代表如反對辯方的書面反對,需留意準備書面理由。

案件押後至20230626,1430同庭續審

[1106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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