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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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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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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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19日 星期六】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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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3-08.19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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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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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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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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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3/30]

🖇️非即時,補回2023-08-18🖇️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6)(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傳召D5羅先生,繼續辯方案情,控方開始盤問。

🔹控方盤問

羅先生2017年理大土木工程系畢業後,曾在其他公司工作,於2018年才加入案發時工作的公司,通過實習期後在2019年升級為助理工程師。由見習升級成助理工程師不需考牌、沒有既定時限,只是入門級的公司升遷。自稱為「工程師」並不需要有認可資歷。

他自2019年8月起負責葵涌地盤項目,至2021年4月一直在該地盤上班,未開始地盤項目之前則是在灣仔寫字樓上班——負責地盤項目期間,除了有時星期六或日要回去處理與地盤項目相關事務(如計數、取圖則)之外,平日他不需返灣仔工作。

⚠️工作時間及需要
他8月剛開始返葵涌地盤時是返早更,後來轉返夜更,上班時間為12:00至21:00;工作日子以長短周計算,他每星期需要上班五至六天。案發當日他就是要返夜更,吳小姐亦需上班、到同一地盤工作;他不知道吳小姐的確實上班時間,但自己12:00返工時已見到她,亦見到她在18:00收工。

該地盤項目是在興建非住宅商業大廈,案發時期正進行地基工程。他在地盤有按規定著安全鞋和戴安全帽,由承建商提供,存放在地盤,他去到地盤才穿戴裝備。案發當日所穿的是準備上班衣著,沒有準備替換衣物;地盤另有外套提供。他在地盤的貨櫃寫字樓工作時,如果沒有打乞嚏、流鼻水或鼻子痕癢,就不會戴口罩,因同事是熟人,不會歧視他的外表,出地盤就會戴口罩。鼻敏感發作時戴口罩有助舒緩及阻止惡化,而如果有藥在身亦會食藥,但不一定隨時有藥在身,因通常只會帶備一排藥,食晒就冇。

⚠️對中環地理環境認知
他由石硤尾住所出發前往中環,不記得確實時間,只能肯定是14:00之前;他乘搭地鐵經旺角站到中環站。他與吳小姐在案發前一天相約在中環,當時沒有約實會合位置;當日他到中環後選擇在會德豐大廈外等,因為他之前曾因工作上過去,算是相對熟悉的地方,而他是從地鐵站水牌找到會德豐大廈是在D1出口,才選擇從D1出口上地面,不是一開始就選擇行D1出口。禁足令解除後,他有去過該處一次,不記得日期。

從D1出口上到地面後,他沒有再行過其他出口。當吳小姐聯絡告知他仲有幾個站到,他就透過WhatsApp說在會德豐會合,現在忘記當時對方有沒有回覆(按:程主控在此簡單環節也連番追問,看來對於年輕人喜歡已讀不回的陋習沒有太多認知);當時二人除此之外沒有其他對話,亦只是透過WhatsApp傳訊息,沒有打電話。他先到達會德豐等候,吳小姐約3時才到。

他重申自己甚少去中環,認識會德豐大廈只因之前曾因工作上過去交收文件,對其他大廈沒有特別記憶;本案涉及的幾條主要街道,他只是玩大富翁遊戲時聽過街道名,實際上並不認識附近的大廈和街道。置地、環球大廈、康樂大廈(現稱怡和大廈)、機鐵香港站他都不認識——他去旅行從來沒有搭過機鐵、不肯定有沒有去過香港站。主控質疑,既然中環對他而言是如此陌生的地方,與吳小姐約在中環時為何不約實會合地點;當時他沒有想那麼多,亦無法比較吳小姐是否比起自己較為熟悉中環。

他平日上班多數搭地鐵到葵芳站,然後行路或搭車到地盤。他同意地鐵站周圍的路面有路牌指向地鐵站口位置,但自己沒有太留意。就他早前供稱與吳小姐要尋找地鐵站,當時他沒有想過要搵路牌指示,因吳小姐已說記得干諾道中有站,確定方向後就只望向前方。他們找不到站,之後折返時已經決定要去D1出口,但如果途中見到有其他出口就會入去,因當時他心態是想盡快離開現場。

⚠️與吳小姐關係
他由2018年吳小姐入職就認識她,之前並不認識;他印象中吳小姐同是理大土木工程系畢業,現時知道她是哪一屆學生,但初相識時沒有詳細問過她,因她已有男友,自己不會特別太關心她的事。他讀的那一屆有大約300至400人,自己未必認識所有同學。他認識吳小姐男友,也是公司同事,但不是工程師;他形容自己與吳小姐比與其男友friend。他沒有想過吳小姐為何邀請他幫忙揀銀包;他不覺得在前往灣仔途中要去中環算是兜路。

⚠️「點解可以工作時間做私人嘢咁自由?」
當日他與吳小姐相約到中環揀銀包的時間是上班時間。在地盤工作期間是由地盤上司話事,上司只吩咐他拎圖則後接手監工,他做到就可以;就主控質疑其工作太「自由」,他解釋這是他上司的風格。地盤工作量較寫字樓少。他不知道上司是否知悉自己在辦公時間處理私事,他亦沒有告訴上司;他不肯定公司是否容許員工於辦公時間做私事。程主控追問他認為這樣做是對或錯,他表示平時返工經常要加班,甚至通宵,自己也沒有和公司計較……結論:每間公司文化不同。(⭐️幾乎每個審訊日早上都向法庭「建議」下午不開庭、押後至翌日續審的程主控,此時表示自己「身為公務員好抓緊時間」。)

⚠️現場對和你Lunch情況判斷
當日他去中環唯一目的是陪吳小姐揀銀包——她只告訴他要買名牌,沒有說明是什麼牌子;他自己對名牌沒有研究,不知她為何會叫自己幫眼。平時她沒有請過他幫眼揀其他東西,這是第一次。當日他沒有需要去會德豐;他們沒有約實會合地點,自己不知道、亦沒有問她要買哪個牌子。他同意,直接約在吳小姐的心水牌子店舖或該店舖的商場等是較理想的做法,但當時自己沒有提出。他先到中環後知道現場情況,並沒有在WhatsApp向吳小姐提及有和你Lunch。他不知和你Lunch會阻塞道路。他剛到時是透過社交媒體得知現場正進行和你Lunch——他是在Instagram「碌」到相關資訊,寫住中環和你Lunch。他個人判斷「和平理性」意思是嗌口號和舉手——即使是如他當日企出馬路嗌口號和舉手都可以接受。他曾參與二百萬人大遊行,人數比本案現場人數多很多倍,但最終都有秩序地和平散去,所以當日在中環沒有特別關注阻塞交通的情況;雖然阻塞交通屬不尋常情況,他當時沒有告知吳小姐,因現場和平,沒有想過要這樣做。

⚠️搵地鐵站離開
他早前供稱,吳小姐到場後覺得現場混亂,自己就告訴她是和你Lunch,當時他們就商量要離開,但因她內急所以先去廁所;他印象中是在她去完廁所、返回地面後,他們才有共識要去搭地鐵,因吳小姐話記得干諾道中有地鐵站。他忘記他們何時開始討論搭地鐵;吳小姐去廁所期間,他一直在外面等候,企定定、沒有走開,亦沒有印象大廈有詢問處。他們落到地面就去到呈堂片段中藥房對出的避車處,沒有去其他地方。

他們由馬路上返行人路之間有欄杆,片段所見部分欄杆已被破壞、可以直接穿過,而他沒有印象需要跨過欄杆。他們觀望一輪後沒有前行找干諾道中的出口,改去D1出口——主控指出,當時他們所在位置其實只是轉身調頭就可以去到D1出口,卻沒有這樣行;他解釋,當時聽聞地鐵站關閉,所以想先上網查證,而且他印象中D1出口都有一段距離……(主控即要求羅先生睇呈堂地圖,辯方黎大律師量度後得出實際距離約為110米的結論。)D1出口是他當時唯一有認知的地鐵站出口,吳小姐的認知他則不知道。主控再指,當他們在避車處之時,轉身向後直行110米可以去到D1出口,他重申當時見到前方約20米外的傘陣位置有騷動,又聽聞封站,心急想先找個安全地方,於是就行去有欄杆的位置。當時他心態是在安全情況下找地鐵站,認為有欄杆分隔住他們和騷動現場已足夠安全,沒有想到要上樓梯或天橋或返遮打大廈。對他來說,方便和安全一樣重要——左方環球大廈的行人路邊沒有欄杆而右方遮打大廈有,可以盡快過到去又安全地搵資料。直至被捕一刻,他都沒有試過行到入地鐵站口而發現封站,因他從未曾成功入到地鐵站。控方播放片段,他確認片段可見到D1出口斜對面是G出口,其實更近,但當時他真的不知道;他同意,如果在遮打天橋望過去其實有機會望到G出口,但當時自己沒有望過去那邊。

⚠️現場風險評估
他見到前方火堆發生爆炸後,驚魂未定加上不敢行太遠、害怕其他地方也會爆炸,所以選擇跟住記者行,認為會比較安全——當他跟隨記者移動,之前要搵地鐵站之目的已不存在。就他認為跟隨記者較安全之說,程主控直斥其「一派胡言」,指出片段清晰可見現場記者戴/帶頭盔和豬嘴等裝備,代表現場可能有危險。

⚠️參與非法集結時段及認罪基礎
與D3楊先生一樣,羅先生就暴動控罪答辯意向是承認較輕的非法集結罪,但不獲控方接納。他個人立場承認身處畢打街舉手和叫口號的約四分鐘時間是在參與非法集結,之後雖仍留在現場,但沒有再參與叫口號,等同已退出集會;按呈堂片段推算當時實時約14:31。(李官再次關注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的立場是否屬於equivocal plea,引發一連串技術性討論,在此不贅。)
⚠️對集會演變成暴力可能性之認知
主控以早前D3證供提及過的9月8日美國領事館集會舉例,指出2019年自6月起部分和平集會演變成暴力;他所知道的集會暴力情況都只是有破壞或暴力行為,不知該些集會本身是否和平,亦不知道暴力的詳情,但知道暴力參與者是全黑衣著、戴面罩等裝備。案發當日他在現場有留意到有人著黑衫黑褲,但沒有留意到有部分參與者有頭盔等裝備、稱為「勇武派」之裝扮,審訊時睇片就見到。當時他不知道戴豬嘴的原因是在警方發出催淚煙驅散人群時作保護之用。該段時間他都沒有刻意睇新聞的習慣,只是透過Instagram收到消息——他沒有追蹤傳媒的帳戶,只是在朋友的限時動態睇到相關資訊。他本身亦沒有特別關注社會事件,只是在Instagram「碌到」才睇。他沒有聽聞過案發前一天馬鞍山的火燒人事件。主控質疑他對當時社會事件不聞不問卻聲稱支持五大訴求,他表示現已忘記當時是從何得知相關資訊——可能是Instagram見到朋友post,但五大訴求相關資訊當時是鋪天蓋地,所以他知道。

⚠️身上管有物品與鼻敏感問題
除了遮,他的背囊還被搜出一排五枝10毫升生理鹽水——吳小姐尚未到中環時他獨自在路上行,離開畢打街後過了一段時間(當時已退出集會),前往干諾道中期間他見到一名老婦在接近避車處的行人路派東西,老婦把東西遞給身在馬路上的自己,因對方看似不是壞人,而且他見到其他人都有拿老婦派的東西,所以他沒有看就接過東西,隨即塞入袋。生理鹽水標籤上印有「normal saline solution」,他明白其意思,但當時沒有刻意睇。他同意沒有片段影到有人派東西——他估計有人派生理鹽水的原因是現場有機會受傷,但不等如知道將會有人受傷,而他也不知派生理鹽水的人之實際想法。他每天都會帶遮——今天上庭也有帶。他不記得當日有沒有下雨;除了擋雨,他帶遮也為其遮太陽功能——平時在地盤他有戴頭盔,但著短袖衫雙手會外露,會擔遮遮太陽。就他主問時解釋片段影到他拎遮後又收返是在找鼻敏感藥,主控指出,片段完全不見他有在找藥,事實上他是想參與前方的傘陣但諗一諗後決定不加入。

鼻敏感藥是有需要時食,但他實際上幾乎每天都有需要食;他指出片段可見自己在現場有一段時間在「瘋狂打乞嚏」,雖然最終在背囊找不到藥,但因過了一些時間,情況已稍為好轉,不需要立即去藥房買藥食。他同意主控所指,片段顯示他在凹位逗留約18分鐘,期間一直沒有戴口罩,而片段不見他有不適;主控指出,事實上他當日並非出於醫學或外觀原因戴口罩,而是參與暴動要掩飾身分。他解釋,去到凹位「好自然就即刻除」口罩的原因是知道「戴口罩要坐監」。

控方再播片,主控指畫面顯示在他聲稱與吳小姐尋找地鐵站的階段中有分幾鐘時間他們是「好悠閒咁遊蕩」。

🔸辯方覆問

🔎「好悠閒咁遊蕩」
關於主控剛才提及的一分多鐘時間,當時吳小姐去完廁所、他們落到橋底,吳小姐說記得干諾道中方向有地鐵站出口——一開始是說右邊遮打道的方向,所以去了右邊、但找不到,於是就改為去左邊找。

🔎不通知吳小姐現場情況
他在現場已見到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發生,卻仍留低等候吳小姐來揀銀包,沒有想過通知她不要來中環,因當時自己看到現場情況聯想到二百萬人大遊行的經驗——遊行也是聲勢浩大,而且更多人參與,最終都和平散去,加上這次是在中環舉行,他認為集會會維持和平。當時現場仍然和平,沒有暴力事件發生。

🔎跟記者行較安全
他認為記者角色中立,起碼不是暴力人士,所以當時在廣告板位置跟住記者離開會比較安全。

🔎上右邊行人路
片段見到他和吳小姐從馬路行到較遠的右邊上行人路,主控盤問時指其實上左邊的行人路一樣安全兼且更快捷;左邊行人路沒有欄杆,右邊才有。

🔎公司時間做私人嘢
回應返工時間去買銀包的對錯判斷,雖然他自己沒有跟公司計較經常OT,但其實他覺得這是不應該的行為;事後公司沒有為此作出追究……(李官提問後,羅先生確認沒有向公司申報自己當日在上班時間去中環;李官問「公司唔知點追究?」後,黎大律師表示撤回問題。

D5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D9辯方案情下周一展開,程主控坦言「無信心[即日]完成到D9盤問」,但預計周二一定可以完成其證供。連日來幾度指示辯方律師「唔使急就章」、同時又因審訊進度較預期慢而聲稱要加班「追返時間」的李官訂下書面結案陳詞日子:8月28日控辯雙方呈交第一回合陳詞,控方及辯方分別於9月5日及7日呈交第二回合陳詞,而口頭補充陳詞「好大機會」在9月8日進行,原定認罪被告的判刑可能會押後(未落實)。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
臨時直播員想講少少感言:可憐嚴重鼻敏感仍要被迫除口罩作供,三天以來作供期間多次咳嗽都無人理會或關懷,辛苦晒羅生😵 ,我所看到證人台上的不是外觀有缺陷的怪人,而是一個充滿幽默感的普通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1日 星期一】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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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朱(26) #不服定罪上訴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5月30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2星期,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0/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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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4/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6/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5/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6/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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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6/33]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0/90]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不服定罪上訴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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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已決定加開星期二至四

[上午進度]

0936 開庭

🟢D7案情
📌傳召DW5-D7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有會計師牌照,受聘在會計部門工作,父母離異與母及弟居於沙田

📎現場出現
案發日約了女友人Bebe在太古廣場三期大堂等候去飲嘢及取物資,由家中乘地鐵出嚟,到達後乘電梯上星街再去日街一間酒吧。友人她給了三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一個濾罐,因10月1日母在家曾聞到催淚煙,自己不在家事後由母告知,嘗試在五金店找但買不到後話給Bebe知,她幫手十月尾買了以上物品給予自己及家人用,當時收到後即放入日常使用背囊。

飲嘢約個多小時,女友人之後打算先往大王東街。2人沿永樂里下樓梯時自己不小心跌親,手掌及膝頭流血,友人用紙巾抹試後仍有血。想起自己袋內有一對手套因此取出戴住,是十月中購作修理廁所天花滲水。滲水試過多次但每次要約師傅,又等有期又整幾日母有情緒問題怕陌生人在家,因此想自己做。

📎被捕
在皇后大道東去莊士敦道轉入李節街友人想去分域街七十一買煙,在路口時見到皇后大道東機利臣街有大量警察,但去到分域街七十一前兩三個店位有人大叫「有水炮車行快D」,當時看不到水炮車,企定在莊士敦道望住銅鑼灣方向,有多人再叫「後面有水炮車跑快啲」,自己相信車由銅鑼灣向金鐘方向,後有人跑來向金鐘方向。由於見不少人跑同驚水炮車,兩人打算轉入分域街,在髪型屋外自己跌下面朝地,隨即感覺背後很重(是PW13用膝壓住),之後拘捕上手扣坐地。

📎身上物品
頭上帽是PW13指在自己身邊後放在自己頭上,有說過不是自己但沒被理會。女警PW14過來時不知帽為何不見了,當日自己有一頂帽放在背袋,招牌被遮住因不鍾意個牌子,警員沒在面前搜查背袋。頸上圍巾是平時出街戴頸,服飾之一上有有自己喜歡公仔,伏地時有催淚煙曾拉高用來掩口鼻保護但發現沒有用。檢取灰色口罩放袋在公司不適時曾使用,膠紙不記得為何在袋。3個防毒面具、一個眼罩及濾罐是友人幫手買,當日冇收到訊息不要去灣仔現場。當日無意參與任何集會,也沒打算使用身上物品。

🔹盤問
-主問答不知 PW14來時帽為何不見,盤問下主控指是D7自己除下答不記得。🫂P131 警方拍攝片段00:29-00:32後D7同意主控指自己移動fig甩咗頭上帽,但不同意是刻意整走,不同意警方檢取2項帽都是自己,只有背袋內是。
-女友人Bebe住港島東,2人分別在灣仔及觀塘上班
-同意防毒面具當時是敏感物件,同意購買後可在住所交收避謙
-不知政府有冇發出通告不要去灣仔,也不知有冇呼籲不要到邊區。同意主控指可用手機查閱新聞。同意如不打算誤為參加集會應該查閱
-同意見面飲嘢及交收防毒面具等不一定需相約在灣仔區
-代買防毒面具,眼罩及濾罐除屋企用有需要也會出街用,不同意是虛構
-家住4樓,友人買眼罩得一個,是五金店員說可保護埋雙眼,不是打算3人輪住用,只比母用。至於得一個濾罐因為店冇貨。友人沒收錢因五金店是識得也沒收自己錢。主控舉例指同案D3之環保袋內有很多濾罐供其他人用,是否D7有此打算,答沒有
-灰色口罩非布質,膠膠地,在公司使用後留在袋內
-同意3M手套非一般綿質,案發前數天在公司附近買,價錢約三十多元,忘紀拿出來
-同意背囊內膠紙闊身有4到6吋,非普通使用款式,不知道有人用作縛鐵欄,同意出門前有打開過背囊
-同意圍巾是卷狀行山款,可套在面部遮蓋面貌.
-手套取出戴住因未止血想鞏固紙巾止血,不立即回家因感不嚴重
-同意庭上片段分域街七十一外曾有手推車著火
-同意金鍾軒尼詩道交界也有警員,莊士敦道路上也有不少人,但不同意當時環境是一觸即發隨時有衝突
-同意可以走回太古廣場三期離去
-兩人入不到七十一因去到已拉閘,行去時見不到
-不知友人去大王東街想買咩
-見不到有人向機利臣街警方扔汽油彈,聽不到有人嗌死黑警,只聽到人們跑的叫聲,也聽不到警方在機利臣街有警告聲,同意聽到發射催淚彈聲。
-同意分域街跌倒不止自己一人
-當日廿幾三十度,配戴圍巾在頸是自己日常穿衣方式之一。
🔸覆問
-當日不認識本案其他人
-在七十一門外冇見到著火手推車
-不覺得危險所以冇打算離開

- D7案情完-

1127 因主控、D3及D5代表律師需前往高等法院,提早午休,下午1430 繼續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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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鄭先生今日身體不適,申請缺席聆訊獲法官批准。

A10繼續作供:

A10不能呈上工作證明,因為搬屋遺失相關文件,而他在被捕後曾搬了3次屋。

辯方完成覆問。A10案情完結。

A10的作供內容: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9


A11選擇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鄧先生案發時23歲,家在新界區,是位註冊社會工作者,亦有山藝導師證書。案發時是自由工作者,會接一些日校小學和中學山藝歷奇的活動。

案發時有拍拖,認識女方之家人,彼此關係良好。

為何出現在尖沙咀:

他指於2019年11月18日出現之原因可由11月17日說起。

他於17日傍晚前往黃大仙約會,行街食飯。於17日的18:30至18:45時,女友姐姐找其女友,因為女方家於18:00時得知女友弟弟仍未回家。女方家擔心女友弟弟的原因是因為女友弟弟不會在沒有特別原因下不與家人吃飯。當時,女友其後有幫手聯繫弟弟但不果,女友亦有傳訊息予弟弟但被已讀不回。

🌟(當時沒有想過報警,例如失蹤人口)

於約19:00時,他們得知女友弟弟與其媽媽就社會事件上有爭執,然後一怒之下離家。這時他們仍在餐廳。他們知悉這事開始擔心女友弟弟的情況,亦保持聯絡女友家。

🌟(未有想到女友弟弟可能會有自殺念頭;他們更相信其參與社會運動)

約20:00至21:00時,他們思考下一步如何是好,亦擔心弟弟參與社會事件,特別是理大的示威事件。他當時知道有理大事件,因為他有觀看新聞直播(觀看Now新聞的直播,因為較多分鏡),亦知悉知道佐敦和尖沙咀的衝突較激烈。

在擔心女友弟弟的安全下,他們決定先到太子的酒店暫住,因為他們想前往靠近弟弟的地方的同時,亦是較安全、近女友的工作地點、亦特意選近地鐵站的酒店。

當時決定不返回自己家中是因自己家較遠和交通不穩定;不返回女友家亦是顧及到女友弟弟可能不願回家等的情況。

🌟(不同意到太子酒店是「多此一舉」,因為當時都有太多不確定因素,只是想身處最能接近女友弟弟位置的位置,可以讓弟弟暫作逗留(可能因交通因素/家庭因素);當時他們亦沒有「營救弟弟」的想法)

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太子,路途順利。他離開地鐵站後亦有視察現場路面情況,發現當時沒有衝突。之後他們前往藥房買了些物品:

⁃ 水,因為口渴;

⁃ 兩個口罩,怕有特別情況發生和出現催淚煙,被捕時都未開封;和

🌟(沒有想到買多一個口罩予弟弟)

⁃ 一盒安全套,作預防時需要用,被捕時都未開封。

到達酒店後,他們借電視留意新聞消息和聯繫弟弟,不過沒有進展。在此之前,他亦對社會事件有認知,例如觀看不同新聞報道。

直到18日02:00至03:00時,女友姐姐告訴她們已聯繫到弟弟,表示弟弟對是否在理大/理大附近不承認也不否認。當時他們更加擔心弟弟是否在理大內,女友亦決定向公司請了假,他們亦決定在18日的上班時間前往在理大附近的酒店,因為示威活動在上班時間的衝突較少,而且酒店亦相對安全。此外他們當時不知道理大事件的發展,在有進展希望可以在最近的地方接弟弟。

🌟(對於弟弟的說法不覺迂迴,當時弟弟都有表示安全之類的說法;當時對弟弟只打電話予女友姐姐不覺奇怪,因為當時弟弟與女友姐姐關係更好)

在商討後,他們決定前往Hotel Icon,不過不能網上預約,但從電話客服得知有機會可以於18日早上即時入住,因此他們打算於約18日前往Hotel Icon。

🌟(若從網上預約Hotel Icon,可行的入住時間最早是18日15:00至16:00時;同意未能確認肯定Hotel Icon會有房;Hotel Icon可以望到尖東和理大的情況(可以從Google Map看到),以及較近理大;若果Hotel Icon真的沒有房,他們會嘗試找現場其他酒店;當時Hotel Icon的客戶服務小組的答覆令他們認為Hotel Icon會有房間)

前往尖沙咀和被捕:

於18日07:00時,他們起身,在梳洗過程時都有觀看電視直播,見情況平靜。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尖沙咀(身穿白色上衣和深藍色褲),路途順利,人流多,大部分是上班人士。

離開地鐵站後,當時他們沿金馬倫道(情況如常,餐廳有營業)、漆咸道南的行人過路處(發現馬路有磚塊和警察,但人們仍然行過和八卦)、百周年紀念公園(人來人往,沒有示威或衝突,餐廳有營業,這時是約08:00時)、科學館廣場(沿百周年公園小徑進入,雖然視線被車輛阻擋,但仍可以從入口望見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有人群聚集,但未有特別情況發生,現場吵雜,有如繁忙的街道,有人聲車聲)。

🌟(在百周年公園小徑入口曾有懷疑前方有示威活動,所以在前行途中有觀察現場情況,而且目標是Hotel Icon,所以他沒有特別走近人群了解事件,不同意走近人群會有助了解女友弟弟的情況)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他們沿近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走觀察情況,見零星人群,3條行車線都泊滿車,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這些人身穿普通裝束,見不到示威裝備,現場吵雜,但不包括示威口號。因此,他們打算沿華懋廣場的行人路避開人群前往Hotel Icon。

🌟(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的相近情況於2019年時都有出現。沒有認為現場是示威現場是因見不到示威裝備等情況,同意情況不尋常,但不同意危險)

然而,當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時,聽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的方向有人叫,例如「一二一二」,並且見他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後退,亦有人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這些情況引起他們的注意。他當時未見有警員,但估計這些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然而由於他們距離Hotel Icon和前方沒有示威人士等因素下,打算到華懋廣場後門的凹位避開人群,待情況穩定後再前往Hotel Icon。

🌟(若當時跟隨人群跑走,會有機會被誤會,因為路面上有車;沒有向Hotel Icon方向跑走因為該位置的前方可能有警員,因為示威人士向後走)

然而,他們其後見大量警員和警車從Hotel Icon向他們的方向前來,所以他們打算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離開,但當他們離開凹位時,由於前方人群塞住行人路和右方有人湧來,因此他們不能前行,最後警員前來命令人群蹲下,雙手放頭,並發射胡椒噴霧,他的頭和頸亦有影響。

他當時有蹲從警員命令。同時間,他見有警員情緒激動,例如「理大學生係咪好威射弓箭」,他相信這些警察誤會他們是離開理大的學生。此外他見有人受胡椒噴霧影響,自己亦受影響,因此他從背包拿出毛巾嘗試紓緩不適(其後掛在頸上)。

在被捕現場的情況穩定後,警員在現場人士詢問下給水予現場人士洗眼,現場人士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他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然而在一段時間後,由於警員命令現場人士停止動作,他將別人傳遞的2支生理鹽水(不同品牌)放在背包,打算其後有機會時替自己使用紓緩不適。

辯方呈上一系列相片和報導,以協助鄧先生講述他前往Hotel Icon的路程和被捕現場情況。

裝備:

⁃ 2支生理鹽水,管有原因見上文;

⁃ 1盒安全套,管有原因見上文;

⁃ 2個口罩,管有原因見上文;

⁃ 紅色哨子,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發號施令和告知人有特別情況發生。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頂部;

⁃ 灰色手套,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毛巾,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11月13日的活動*中抹汗;

⁃ 帽,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縮骨遮,管有原因見下文;

*2019年11月13日因受交通影響,所以最後沒有參與活動

他以往出遠門(如上學)和見女友時會帶背包,因為要帶多點物品如水、雨傘(如防太陽)、紙巾、耳機、潤唇膏等。

🌟(慣常不會執背包內的物品出來,除非要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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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繼續張生嘅「我又唔明白喇」盤問。
【08月2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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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內容 ]

📌D2作供

🔸辯方主問
現年25歲,案發21 歲,當時就讀中大四年級。
2019年11月17,被告約1800入理工搵男朋友(李xx),目的係拉番佢出嚟,指因男友早前話入理大做急救。11月17日1200時被告前往了田小姐(辯方證人 - 為被告朋友),於火炭的家整蛋糕至1700,彼此認識10幾年。因為11月17為被告男友正日生日,彼此亦相約1900在荃灣打邊爐。

12:00被告到田家時,被告身穿藍色tee,黑褲,白鞋,帶了個人8達通和現金放在電話和殼中間。無帶背囊,無黑外套,銀包或長者8達通

被告約1700時收到男友whatsapp 指想放工後想入poly做急救工作,想推食飯去第二日。男友當時25歲,於灣仔做做餐飲。被告指因被放非機和男友要入理大而感憤怒,被告在訊息阻止男友,認為有危險,亦不認為關男友事,因男友不屬理大學生,也不關心示威活動,但指男友無理會勸阻。被告指彼此認識3 年以上,拍拖了差不多3年。

被告指有打電話叫男友唔好,但男友堅持,最終有爭執被男友cut線。被告有再撥打幫唯不接通,亦有打俾男友哥哥和男友好友啊峰一同勸阻,但男友無聽他們電話。及後被告決定要入理大截住男友。不去灣仔攔截因為男友近收工約1700才告知被告,如從的士往灣仔亦要大半個鐘。被告指當時有諗過去男友黃大仙家攔截,曾電話問男友有否急救用品,但男友指得知會在灣仔藥房買。

被告從火炭答的士去poly,1730上車,但司機指只去紅磡,後於1800落車,見萬國殯儀館。被告指本身不熟理大環境,google map查前往 poly 路線。行了約10分鐘到 y 座入口入poly。由落車至入Y 座,被告指無見警察防線/警察,亦無見示威者/示威傷人和破壞公物情況,有零散黑衣人。而當時y座入口無人把守。

撘車和行去y座時有whatsapp和打俾男友,雖接通但無人聽,被告無留言,續指男友亦無覆whatsapp,被告無開雙藍剔功能不知對方有否已閱。至被告到Y座階段,有以電話方式聯絡男友哥和啊峰,得知男友也無聽他們電話。

被告指對理大入面地理環境不熟,入y 座後見有一車路,被告跟住兩個急救員,因早前男友有提會入poly 急救站,所以當時認為跟急救員有機搵到急救站。被告及後去了VS大樓。

由y座到vs大樓行了5-10分鐘,記憶未到1830。被告指無見警察,亦無見示威者/示威傷人和破壞公物情況,有零散黑衣人。被告到達vs大樓前無成功以電話/信息聯絡到男友,男友哥哥和啊峰亦無再向被告更新情況。被告在Vs大樓入面無見示威者/警察,無見傷人和破壞公物情況,有見分散的黑衣人。被告逗留在vs大樓約一小時。

男友哥哥致電通知被告指自己曾回家,以媽媽電話成功打給被告男友,並向其告知被告入了poly。過了一會,男友約同日晚上7點幾打回電話給被告,被告有問對方喺邊,但指唔知男友所講位置,男友問被告位置,被告答在vs飯堂出面,最後7點幾8點彼此在飯堂會合。

男友終同意一同和被告離開poly,彼此原欲去被告入poly 之入口離開,但不成功。因到達y 座出口時,見已被雜物堵塞,有30-40示威者聚集看守出口,當時時間約8點幾,該群人情緒高漲,有大聲嗌。被告認為他們在看守是認為被告指原有2人在被告和男友前約12米同欲住y 座出口,但見被攔截,終要回頭。被告當時怕硬走會被傷害和引衝突。

被告和男友之後去了Va大樓搵左間房search 有無其他出口。被告指當時約2030 上gooogle查知有4個出口,包括y 和a座出入口,尖東橋和火車橋出口。被告指當時知兩橋起火,a座出入口見新聞指有對峙,不想從a 座走因不想接近衝突位。之後上網搵其他出入方法。

被告和男友2130在Va課室內,田姓朋友whatsapp 被告指Y core 警方有開放出口予被困人士離開。男友哥哥亦有向男友提及此資訊。二人當時便立即去y 座。

去到y座附近,約2200突然有連串巨響,有剌鼻味,見30-40人由y 座跑向被告和男友方向。二人便決定折反va課室,上網睇發生乜事和有否其他出口,得知剛才原來是有閃光彈和tg,田朋友亦有whatsapp 分享此消息給被告。

二人因上網未搵到消息有出口可行,便決定自己動身搵小路/公路離開。二人打算搵高處睇地圖未能顯示之離開方法。之後經車路(和被入來時同一條車路)去了F座,行樓梯上高處時被告拗柴,時間約2300,被告有喊,但男友無冰袋 ,彼此落番車路。

被告坐在車路,男友則問其他急救員借冰袋,見有兩fa但他們身上無,急救員提議帶被告和男友到a座百步梯後急救站,到達急救站約2330,被告有以毛巾包住冰袋作治療,被告男友去睇a座出口位如何,知還有對峙,指未係適合時間離開。被告指敷冰好涷,問人借了一黑外套(為檢取證物之外套)

0100和男友相討,決定由男友去探路搵出口,男友知被告會一人留在急救站,希望被告有防禦裝備保護自己,以防有突發事。男友問急救員邊到有得拎,急救員帶男友去拎。

被告指急救員回來時帶有一背包,男友從背包內拎出頭盔,眼罩,防毒面罩展示給被告後放回袋中,被告當時還見袋內還有雨褸,圍巾,tee和帽,理解當中並無檢取証物中之手套/長者8達通,不能確認確實是否在袋。對黑手䄂是否在背包無印像,但確定無戴過。被告把此背包放在身旁,男友0200出去探路,如搵到出口會回來告知,途中有以電話聯絡,約0230男友有講可經公路出去,並實測可行,卻折返搵被告,但已有警察把守,0300被告知男友番唔到來。

當時急救站有5-6急救員和3-4名其他人來來去去。被告有google搵其他出口。0330時聽到樓梯有嘈聲,有急救員行出去睇咩事,返來後和其他急救員相討後決定要搬急救站往a座大學醫療中心。被告有跟隨。

四點幾被告知暢運道平靜,認為如果再平靜多半個鐘便會選擇從a座離開。約 0430,被告睇直播知外面平靜,便打電話俾男友指頂唔順好想走,男友叫被告帶好裝備保護自己,解釋因衝突可以很突發。隨後被告有帶上頭盔,眼罩帶在額頭,防毒面具掛在頸,因第一次戴,呼吸不順,所以戴在頸,亦有戴圍巾在頸上,有穿上雨衣,揹住背包。

被告指當時好爭扎,好驚,所以無即時離開,並坐在醫療中心。及後聽到有人在醫療中心正門嗌「速龍啊,開槍啊」被告指好驚,本能反應在反方向走,見有exit 牌,諗住推門出便好快有一男人撞倒了自己,及後被告至0530在視光中心通道被5166制服。

顯示相片册-2023年被告拍攝理大的照片

被制服時被告確認防毒是掛在頸,被警方拖行時,因有濃烈氣味,被告帶回蓋住口鼻。手上無配戴証物檢取之手套,不知袋中有無,至在警署拍照才知悉有手套。被告指警察有叫自己行,但被告指整親腳,所以警察拖行被告。被告指當時很大煙,忘記拖行路線,無誇過磚牆。

被告指由1730 從田姓朋友家離開至0230也有溝通,因田0230要訓,被告有再whatsapp 但田無再回覆

主問未完
下午1430續,將開始whatsapp截圖議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6/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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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選擇作供: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個人背景:

鄧先生案發時23歲,家在新界區,是位註冊社會工作者,亦有山藝導師證書。案發時是自由工作者,會接一些日校小學和中學山藝歷奇的活動。

案發時有拍拖,認識女方之家人,彼此關係良好。

為何出現在尖沙咀:

他指於2019年11月18日出現之原因可由11月17日說起。

他於17日傍晚前往黃大仙約會,行街食飯。於17日的18:30至18:45時,女友姐姐找其女友,因為女方家於18:00時得知女友弟弟仍未回家。女方家擔心女友弟弟的原因是因為女友弟弟不會在沒有特別原因下不與家人吃飯。當時,女友其後有幫手聯繫弟弟但不果,女友亦有傳訊息予弟弟但被已讀不回。

🌟(當時沒有想過報警,例如失蹤人口)

於約19:00時,他們得知女友弟弟與其媽媽就社會事件上有爭執,然後一怒之下離家。這時他們仍在餐廳。他們知悉這事開始擔心女友弟弟的情況,亦保持聯絡女友家。

🌟(未有想到女友弟弟可能會有自殺念頭;他們更相信其參與社會運動)

約20:00至21:00時,他們思考下一步如何是好,亦擔心弟弟參與社會事件,特別是理大的示威事件。他當時知道有理大事件,因為他有觀看新聞直播(觀看Now新聞的直播,因為較多分鏡),亦知悉知道佐敦和尖沙咀的衝突較激烈。

在擔心女友弟弟的安全下,他們決定先到太子的酒店暫住,因為他們想前往靠近弟弟的地方的同時,亦是較安全、近女友的工作地點、亦特意選近地鐵站的酒店。

當時決定不返回自己家中是因自己家較遠和交通不穩定;不返回女友家亦是顧及到女友弟弟可能不願回家等的情況。

🌟(不同意到太子酒店是「多此一舉」,因為當時都有太多不確定因素,只是想身處最能接近女友弟弟位置的位置,可以讓弟弟暫作逗留(可能因交通因素/家庭因素);當時他們亦沒有「營救弟弟」的想法)

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太子,路途順利。他離開地鐵站後亦有視察現場路面情況,發現當時沒有衝突。之後他們前往藥房買了些物品:

⁃ 水,因為口渴;

⁃ 兩個口罩,怕有特別情況發生和出現催淚煙,被捕時都未開封;和

🌟(沒有想到買多一個口罩予弟弟)

⁃ 一盒安全套,作預防時需要用,被捕時都未開封。

🌟(買安全套時未算非常擔心女友弟弟)

到達酒店後,他們借電視留意新聞消息和聯繫弟弟,不過沒有進展。在此之前,他亦對社會事件有認知,例如觀看不同新聞報道。

直到18日02:00至03:00時,女友姐姐告訴她們已聯繫到弟弟,表示弟弟對是否在理大/理大附近不承認也不否認。當時他們更加擔心弟弟是否在理大內,女友亦決定向公司請了假,他們亦決定在18日的上班時間前往在理大附近的酒店,因為示威活動在上班時間的衝突較少,而且酒店亦相對安全。此外他們當時不知道理大事件的發展,在有進展希望可以在最近的地方接弟弟。

🌟(對於弟弟的說法不覺迂迴,當時弟弟都有表示安全之類的說法;當時對弟弟只打電話予女友姐姐不覺奇怪,因為當時弟弟與女友姐姐關係更好)

在商討後,他們決定前往Hotel Icon,不過不能網上預約,但從電話客服得知有機會可以於18日早上即時入住,因此他們打算於約18日前往Hotel Icon。

🌟(若從網上預約Hotel Icon,可行的入住時間最早是18日15:00至16:00時;同意未能確認肯定Hotel Icon會有房;Hotel Icon可以望到尖東和理大的情況(可以從Google Map看到),以及較近理大;若果Hotel Icon真的沒有房,他們會嘗試找現場其他酒店;當時Hotel Icon的客戶服務小組的答覆令他們認為Hotel Icon會有房間)

前往尖沙咀和被捕:

於18日07:00時,他們起身,在梳洗過程時都有觀看電視直播,見情況平靜。其後,他們乘地鐵前往尖沙咀(身穿白色上衣和深藍色褲),路途順利,人流多,大部分是上班人士。

離開地鐵站後,當時他們沿金馬倫道(情況如常,餐廳有營業)、漆咸道南的行人過路處(發現馬路有磚塊和警察,但人們仍然行過和八卦)、百周年紀念公園(人來人往,沒有示威或衝突,餐廳有營業,這時是約08:00時)、科學館廣場(沿百周年公園小徑進入,雖然視線被車輛阻擋,但仍可以從入口望見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有人群聚集,但未有特別情況發生,現場吵雜,有如繁忙的街道,有人聲車聲)。

🌟(在百周年公園小徑入口曾有懷疑前方有示威活動,所以在前行途中有觀察現場情況,而且目標是Hotel Icon,所以他沒有特別走近人群了解事件,不同意走近人群會有助了解女友弟弟的情況)

進入科學館廣場後,他們沿近華懋廣場的行人路走觀察情況,見零星人群,3條行車線都泊滿車,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這些人身穿普通裝束,見不到示威裝備,現場吵雜,但不包括示威口號。因此,他們打算沿華懋廣場的行人路避開人群前往Hotel Icon。

🌟(有50至60人在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聚集(從車縫看到)和行行企企的相近情況於2019年時都有出現。沒有認為現場是示威現場是因見不到示威裝備等情況,同意情況不尋常,但不同意危險)

然而,當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停車場時,聽到科學館道近新文華中心的方向有人叫,例如「一二一二」,並且見他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後退,亦有人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這些情況引起他們的注意。他當時未見有警員,但估計這些人想離開科學館廣場,然而由於他們距離Hotel Icon和前方沒有示威人士等因素下,打算到華懋廣場後門的凹位避開人群,待情況穩定後再前往Hotel Icon。

🌟(若當時跟隨人群跑走,會有機會被誤會,而且路面上有車,他們很難跑得快;沒有向Hotel Icon方向跑走因為該位置的前方可能有警員,因為示威人士向後走;估計進入科學館廣場至被捕距間只是1,2分鐘的事,同意片段所示的情況長過1,2分鐘)

然而,他們其後見大量警員和警車從Hotel Icon向他們的方向前來,所以他們打算向百周年紀念公園離開,但當他們離開凹位時,由於前方人群塞住行人路和右方有人湧來,因此他們不能前行,最後警員前來命令人群蹲下,雙手放頭,並發射胡椒噴霧,他的頭和頸亦有影響。

🌟(不能前行的階段已經到人貼人那種,當時人群都驚慌想離開;右方有人來時未見到有傘陣)

他當時有蹲從警員命令。同時間,他見有警員情緒激動,例如「理大學生係咪好威射弓箭」,他相信這些警察誤會他們是離開理大的學生。此外他見有人受胡椒噴霧影響,自己亦受影響,因此他從背包拿出毛巾嘗試紓緩不適(其後掛在頸上)。

🌟(毛巾掛在頸上是為了用生理鹽水時避免弄濕自己)

在被捕現場的情況穩定後,警員在現場人士詢問下給水予現場人士洗眼,現場人士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他亦有傳遞和使用生理鹽水。然而在一段時間後,由於警員命令現場人士停止動作,他將別人傳遞的2支生理鹽水(不同品牌)放在背包,打算其後有機會時替自己使用紓緩不適。

🌟(放生理鹽水在背包時未正式被拘捕,當時他想著之後可以使用;知道生理鹽水會在示威時有人用以洗傷口,不過與非法集結沒有必然關係)

辯方呈上一系列相片和報導,以協助鄧先生講述他前往Hotel Icon的路程和被捕現場情況。

裝備:

⁃ 2支生理鹽水,管有原因見上文;

⁃ 1盒安全套,管有原因見上文;

⁃ 2個口罩,管有原因見上文;

⁃ 紅色哨子,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發號施令和告知人有特別情況發生。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頂部;

⁃ 灰色手套,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毛巾,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即11月13日的活動*中抹汗;

⁃ 帽,用於歷奇或山藝工作。由於他會定期參與相關活動,亦不重,所以會一直放在背包底;

⁃ 縮骨遮,管有原因見下文;

*2019年11月13日因受交通影響,所以最後沒有參與活動

🌟(同意可從其他路前往參加活動,但與負責人溝通下最後沒有前行)

他以往出遠門(如上學)和見女友時會帶背包,因為要帶多點物品如水、雨傘(如防太陽)、紙巾、耳機、潤唇膏等。

🌟(慣常不會執背包內的物品出來,除非要清洗,同意可能會帶了不相關的物品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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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問控方關於安全套的立場。張主控頓一頓後向鄧先生指安全套用作裝水彈丟警員。鄧先生不同意。直播員和看來辯方律師對如何安全套裝水彈完全想像不到。

明天09:15續審。
#區域法院第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4/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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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

D5辯方律師補交MFI11

D9選擇作供,律師呈交新一份承認事實,有關D9的受聘紀錄,另大量由控方閉路電視片段中的截圖,顯示D9在現場的出現時間和地點,另加由D9拍攝的相片(當日去的廁所)。

🔸辯方主問
D9現年27歲,2019年在理工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隨即受僱為見習工程師,家住天水圍,在灣仔上班,2019年8月被指派去葵涌地盤工作,因而認識D5,普通朋友關係,D9的男友亦在同一公司工作。

2019年11月11日,上司指派D5 & D9一齊去灣仔攞圖,因此D9想到叫D5陪同去中環買名牌銀包,給男友驚喜的禮物,約了翌日14:30在中環等,她不熟悉中環環境,無講實地點,只打算在16:00前買完,去灣仔攞圖,18:00前返到葵涌地盤。

D9在案發當日要上班,返09:00放18:00,只知D5返12:00,唔知放幾點,上午無見過D5;D9在13:30食午飯,約14:30食完,知到會遲到,搭地鐵前用WhatsApp 聯絡D5,D5提議在會德豐大廈等,D9去到中環睇水牌,知道在D1出口,上到畢打街,見到無車行,好多人企在馬路上,直覺知道有示威活動,有人叫口號,揾咗一陣見到D5,同佢講肚痛和急,要揾廁所,D5唔知邊度有廁所,D9諗到遮打大廈好似有,就同D5一齊行去(講出行走路線),途中問D5做乜咁多人,回答話「和你lunch」,當時D9話咁亂,去完廁所就走。

🎥律師播放片段P6a(官問有無播放列表,律師話無),影唔到D9,片中有人嗌「唔夠人,返嚟呀」,D9表示當時聽唔到,估計未行到該處,因為要去廁所,無留意人群情況,控方有片段影到當時D9在馬路上行,並非在行人路,D9稱因為急於去廁所,行馬路快啲,不是響應片中的說話。

行到天橋上樓梯,去咗遮打大廈一樓Armani隔離嘅廁所,去完,就諗住沿路返畢打街D1出口,落咗樓梯,記得附近好似有另一出口,嘗試行去遮打大廈和環球大廈揾,但搵唔到,所以在片段中不同時間出現過三次;睇新的承認事實中的截圖D9-5(3)~(8),見D9由相中右邊行到泊車位置,D9解釋係想去揾環球大廈近干諾道中干諾道中有無出口,當時好多示威者聚集,因為驚,所以無行近。

🎥律師播放片段P6a,播放器時間為01:40:30,片中有人嗌「防暴落地,畀多少少上嚟,後邊要人」,官話要抄寫,主控話MFI 9 有紀錄。

此時李官表示有啲亂,再問有無列表?D9口快話有,被律師制止,稱係準備咗,但控方不同意,叫辯方在庭上播出片段;主控否認,話只係不同意內容用字。李官開始老師mode,叫雙方用小學生考試心態,早啲準備,「你哋對我都相當好,你哋睇晒,即時呈上嚟,我都要時間消化㗎」,指示雙方商議內容,控方再睇片段,評論辯方的用字。

[11:20~12:15] 休庭

呈上播放列表MFI 12,內有經商議後對片段的描述,主控申請重播部份片段,希望法庭留意整個現場環境,李官話唔會只係留意辯方定格的幾秒,而不理片段的其他時段,在此情況下控方表示唔使再要求播片。

李官經快速消化後,問列表中的片段15:25:43~15:25:52,呢9秒嘅描述不準確,要參考中文的「主謂賓定狀補」句式;經多次重複播片,雙方終於同意15:25:43~15:25:45 片中手持黃色雨傘的格仔衫女子(女子甲)和D9有兩秒對話,15:25:45~15:25:52 女子甲兜咗去D9身後,看似有對話,15:25:53 女子甲離開D9;李官再快速消化餘下列表後,表示唔使播片。

辯方重新,D9在P6a 中的 01:40:29,01:40:34,01:40:36時段出現,之後由干諾道行去德輔道,行去D1出口,途中聽到有人話中環站封咗,當時意會係全部出入口都封晒,於是上返行人路,停在欄杆後一個大螢光幕前,覺得嗰度人少啲安全啲,嘗試查看手機的MTR App,但接收差,load唔到。

[12:50] 辯方律師表示還有約半小時問題,申請下午繼續,李官估計控方會在明天才開始盤問,表示辯方可以選擇繼續,下午休庭,或者留待下午繼續,辯方選擇即時繼續。

⏺️再詳細問有關女子甲的事
承認事實中的截圖D9-6(3),D9在左邊,女子甲在前方伸出一樣嘢畀人,D9稱當刻應未有留意她,直至去到D9-6(6)~(7)的時間(約15:25:35),佢行近咗先留意到,女子甲右手揸黃雨傘,問出面啲人要唔要遮,當時認為佢係示威者,畀物資;去到截圖D9-6(9e),D9同女子甲面對面,開始有對話,女子甲問要唔要遮,D9話唔使,因為她不是示威者,女子甲兜咗去D9身後D9-6(9g),話你哋應該出去支持班年輕人,D9-6(9L)~(9m), D9-6(10)~(11) 見女子甲繼續向馬路上嘅人問要唔要遮。

女子甲走咗一陣之後,見到傘陣有見煙D9-6(14),D9身處的欄杆位置距離傘陣約40米,見到有煙,但見唔到有火,因為前邊有人舉傘遮住視線,決定離開 D9-6(15)~(16),期間聽到好大聲嘅爆炸聲D9-6(17),D9被嚇親,推D5行前咗幾步D9-6(19),留意到馬路上嘅示威者向皇后大道中方向撤退,行人路上嘅人亦都走緊,但D9選擇在大螢光幕位置停留咗約一分鐘,因為示威者離開緊,唔想加入佢哋,覺得位置相對安全,欄杆內無示威者,只有記者和返工人士,亦同D5商量緊點樣離開中環,諗住行去德輔道中,再行去金鐘或者上環,行去德輔道中嘅途中聽到有槍聲,聞到催淚彈氣味,就跟住啲人跑向雪廠街,後來啲人停低,跑返轉頭,唔想被撞到,又跟住跑回頭,在緊急出口停低,之後見到身邊嘅人除口罩,當時有蒙面法,亦在示威現場,所以一齊除口罩。戴口罩係工作需要,因為地盤好大塵,帶多一個係做後備。

當日約15:04到中環,直至15:27被拘捕,無意圖留在中環壯大示威者聲勢;當時未有即時離開,第一係因為要去廁所,第二係想去揾A出口,第三係聽到中環站封咗,第四係示威者在馬路走,唔敢跟住走。

🔸D5律師盤問
D9同意D5當日在中環的時段(除咗去廁所),整段時間都在D9身邊;
D5亦無聽從女子甲的號召;
在地盤各人的返工時間有不同,地盤係有1800~2100夜班;
上司係有指示同事離開地盤工作,只要在指定時間返回地盤就得。

D9主問完畢,控方選擇在明天開始盤問。

[13:20] 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同庭續審。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5/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黃大律師/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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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33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背景
大學畢業,案發時為空中服務員,現為法律助理,案發時同父母及弟居於將軍澳,現時母親已經去世。

📎行程
當日同朋友行山,目的地為聶歌信山面具石及金馬倫山,終點在灣仔峽道,估計4至5小時,是比較難行路段但自己是經常行山有足夠能力,2人相約在調調景䕘站等乘地鐵,去到北角轉巴士去黃泥涌水塘約11點出發。出門裝束穿黑色短袖衫,黑色瑜珈褲,米黃藍色鞋,戴鴨舌帽及孭背囊,背囊內有更換衣服,-對鞋,菲林相機,護膚品、防毒面具、黑色頸巾、手袖,雪鏡及一對手套,另外有一個腰包及十條索帶。

3張相片呈堂為當日行山相片,相中有文字牌顯示經過機槍堡,部份冇繩索需自備手套,D5指因浮山碎石需要手套,印象約4點幾至5點完成沿山行落皇后大道東,朋友回將軍澳2人分開,自己再約了男友人在荷里活道家中食飯、睇戲及玩貓
📎拘捕
皇后大道東想坐的土但冇車,一直向西行在一橫街(後知)船街轉出莊士敦道,行行下到分域街突有防暴在機利臣街衝出及發射催淚煙,視線看不見野停下,有一班警員包圍,PW11向自己調查,先要出示身份證,放在一警察標緻卡片套(見相冊D5-1),亦有ST John急救證2張,再問為何有急救證書自己答是空中服務員因工作需要而考取同時給予另一警察卡片套內之職員證證明,PW11再問為何有警察標緻卡片套,自已答一個是警員朋友送,另一個因屋企人也是警察而有(2卡片套相冊相片呈堂)。查問下多次向PW11說「我路過」,沒有說過是「做急救」,被捕後被帶北角警署。
📎衣著及物品
深色衣服
包括帽是平日多數所穿。呈上FB多張圖截圖可見2018年4月2次行山,露營,外地旅行及日常生活照自己也穿著黑色衫褲
黑色頸巾
是防曬及吸汗,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掛頸
手袖
出門放背囊,坐巴士去行山下車後便戴上,紫外線太強,路徑長滿草或樹枝會𠝹到才會戴。
手套
爬山防滑用,當天行山有使用過,見到浮沙碎石要手腳並用時才戴上
腰包
縛在腰,手套播在身體同腰中間
防毒面具
皇后大道東上有人大叫時取出作保護以免吸入催淚煙,之前10月在屋苑對出試過吸入催淚煙。中學因氣管及肺不好有醫生跟進大學往外地後沒有。在屋企附近遇上催淚煙後曾對家人說,弟因工作一向有使用防毒面具知道後轉交一個全新比D5,D5不是一直帶在身,有需要用才帶。案發日知道香港不同地方如中環有集會而帶在身。呈上19年10月7日政府新聞通告D5-4提及將軍澳有暴徒破壞後警察發射催淚彈。
防風鏡/雪鏡
案發前在外地讀書滑雪時買,呈堂照片為戴住案中雪鏡在外地滑雪時所拍。10月7日吸引催淚煙後發現眼也不舒服,於是案發日也帶同出街
10條索帶
一直裝在背囊,背囊是行山露營用,索帶一直放在內,用途在起營幕時作固定位置,另外用途包括在郊野鞋底甩時作補救,及可將用品掛背囊。日常在家也可縛貓網在窗口。呈堂2013年1月明報資料索帶應用在行山急救甩鞋底,19年時自已也知,另有2份資料同索帶作固定貓網及營幕相關呈堂
為何被捕時索帶在腰?D5解釋因想拿風鏡及防毒面罩時勾住跌在地,於是拾回先插在腰。
📎補充
🫂P132警方拍攝片段見到
- PW11 查問D5之2個警察卡片套
-片段中因不適曾帶上及除下防毒面具,口部有動作印象中自己有說過不舒服好辛苦

確認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會或暴動,也沒意圖使用物品遮蓋面部

📌案件管理
主問尾聲#是香媛大律師 表示差不多完成主問但已經好攰想押後明早以便查看是否有遺漏,同時指D5仍有一位證人明天作供但相信不會太花時間。按進度明天可開始D6案情。

1612今日審訊完畢,明天0930繼續。明天起審訊移至第33庭‼️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26/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8代表律師: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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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內容 ]

📌上午主問未完,繼續傳D2作供

🔸辯方主問

顯示whatsapp通訊版面截圖- 就11月17-18 號被告和田朋友whatsapp 之對話。以下為被告發送訊息之大概內容:

▶️11月17日

被告上午11:21 發送之訊息:
岩岩醒,琴晚寫card整禮物三點幾先訓, 我而家即刻衝過黎

被告上午11:5x發送之訊息:
我到左啦,係大堂梳化

被告下午17:xx發送之訊息:
啊真係愈諗愈嬲…花禁多時間整…飛機就飛機我…枱都book 埋…

被告17:32發送之訊息:
嬲到我叫佢唔好去…

被告17:37發送之訊息:
去埋呢d地方,有危險點算,唔係fa就得…

被告17:45發送之訊息:
但宜家唔知佢點,佢連啊哥電話都唔聽…

被告17:48發送之訊息:
我都唔知,但司機話紅磡放底我….我估封路掛
(另有訊息提及:「我淨係想快d捉佢走」「落車ed,google map 教」)

被告18:51發送之訊息:
不過我有keep 住叫啊哥幫手搵佢,我同佢啊哥講我入左poly

被告19:xx發送之訊息:
佢打番俾我喇,會搵我

被告19:42發送之訊息:
佢黎左了,宜家搵路

(另有訊息提及:點算無路走 及 頭先去入個度封左)

被告20:30發送之訊息:
其他出入口消息封左

被告20:53發送之訊息:
搵左間房search ing(被告解䆁是在va)

被告20:54發送之訊息:
你可唔可以都幫我留意下,有就sd(send)俾我

被告20:57發送之訊息:
ok ge我呢度無其他人
(被告指向田朋友解釋情況安全,和男朋友一起,無唔識既人)

(2131(?)有6則訊息顯示「Y core !!」)

被告下午21:34發送之訊息:
yes now go

被告 22:06-8發送之訊息:
走唔到了…有槍聲有煙…好多人衝黎…嚇L死…

(早前有訊息提及被告指Y座出口是從警方facebook 得知,應是直確等內容)

(22:26顯示有forward message,被告解釋是田友人講番給被告知剛才情況是有TG, 和人群從Y座離開之情況)

被告 23:37發送之訊息:
sorry 頭先整親無check 電話 …坳柴…

(有訊息提及被告在樓梯整親及「宜家去緊急救站」等之內容)

被告 23:42發送之訊息:
wait ,打俾你講
(被告指回應田友人問被告發生乜事點解整親)

被告 00:47發送之訊息:
我都走唔到去邊,呢度有瓦摭頭…有咩出口可以update我


被告 01:30發送之訊息:
岩岩同男友傾左,佢出去探路,同FA拎保護野
(被告解釋男友探路前同fa 拎防護物品予自己,自己當時在a座樓梯急救站)

被告 02:06發送之訊息:
佢走左希望佢快d 番

田友人 02:23發送之訊息:
我差唔多要訓了,男朋友要番早

被告 02:25發送之訊息:
好啦早抖

被告 02:26發送之訊息:
記得幫我keep 好個蛋糕
(被告指03xx - 0435繼續有message田,因為想呻,指當時情緒好崩潰好驚,至11月18日已收不到田友人的訊息,因已拉)

(早前有訊息提及田友人指:有拎這些保護裝備都幾幾好既。被告回:yes just in cas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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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sapp截圖是2022年5月被告叫田朋友預備的,因為當時律師叮囑被告一定要keep chat record,於是被告叫田朋友cap圖並send回自己。被告指11月17-18 無參與理大內暴動。11月18日0430 裝備配上身不是為了參與暴動,至0530被制服前,沒有以防毒面具摭蓋面部,只掛頸,眼罩亦一直只在額頭,及後出在急救室出有exit 標記之門有無拉底則忙記了。護目鏡亦無放在眼的位置 。被告忘訊幾時先知手䄂存在,八達通則在警局才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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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4完庭
主問完,控方預明日兩小時盤問D2
及後將會傳召D2辯方證人- 田友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2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08.21
[2023.08.20-08.26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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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陳兆愷非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上訴庭批准。逾時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5月16日獲終院上訴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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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9個月 #續審 [11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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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李慶年法官
🕙10:00
👥楊,羅,吳(23-24) #續審 [15/30] (#1112中環 暴動 3項蒙面)

🏛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7/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李俊文法官
🕤09:30
👥馬,陳,林,陳,盧,劉,謝,王(23-46)🛑林已還押逾18個月 #續審 [16/15] (#1102灣仔 暴動 5項蒙面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5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張(62) #續審 [3/7] (#20210208粉嶺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 無牌管有槍械)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吳,何,陳,高,陳,王,許,洪,陳,鄧,鄭,施,鄭,陳,蔡,程,鍾,江,劉(18-52)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非法集結)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沈(23) #提訊 (#0701立法會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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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鄺嘉傑(29) 6項洗黑錢 #馬會戶口洗黑錢
【08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續審[27/33]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3/7]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111/9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續審[15/3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提訊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終審法院終審法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20200924粉嶺

呂(23)🛑服刑中

控罪:煽動他人分裂国家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判刑,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擬扣減1/3刑期以反映適時認罪,即判囚3年8個月。唯因国安法條文而判以最少「判處5年監禁」,最終判以5年監禁。同年11月30日高院上訴庭駁回其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並於12月1日頒下判詞。及後於2023年4月27日向其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同年8月9日就以下兩項問題聆訊:

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就罪行屬情節嚴重的判刑條文,即「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尤其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

二:就 《國安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段適用的罪行而言,在判刑時該如何怡當詮釋這項條文?尤其是當中指明的三項情形是否已盡列無遺,即若果該三項情形無一存在,法庭就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下情節嚴重的罪行判刑時,便不能將有期徒刑的刑期減至五年以下?抑或法庭仍可基於其他減刑因素將刑期減至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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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一致裁定終極上訴敗訴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提訊

A9沈(23)

控罪1: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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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申請撤銷保釋,即時還押看管。法官批准。

💛感謝報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1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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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鄭先生今日仍然因身體不適未有出庭,申請缺席聆訊獲法官批准。

A11的辯方證人:

(盤問內容會以括號和底線表示)

A11的辯方證人是A11女友之姐姐,與妹妹弟弟的關係良好。

🌟(弟弟與她的關係較她妹妹好,有時會怕她罵)

17日的情況:

於2019年11月17日10:00上班,之前起身見其弟弟和媽媽吵架(這時妹妹睡覺中),吵架內容包括理大事件,彼此各持己見,因此她即時制止二人之吵架。不過憤怒和激動的弟弟亦馬上拿背包離家。之後她準備上班。

🌟(妹妹原先不知這事)

在約18:00時,母親告訴她弟弟仍未回家食飯。因此她嘗試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回應。所以她等放工後再嘗試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回應。她指這情況不常見,所以她有保持聯絡和傳訊息予弟弟。這時她感奇怪和擔心弟弟,因為平時弟弟都會有聯繫,

再嘗試聯絡弟弟但不果後,她告訴在外的妹妹上述情況,她們當時決定繼續聯絡和傳訊息弟弟。自己亦因見理大封鎖的消息而更擔心弟弟,亦擔心弟弟會否身在理大附近和校園內。因此其後約21:00時,她前往何文田(乘男友車)找弟弟,前往此地的目的亦顧及到路面差劣的狀況和理大附近。她知道這時妹妹和A11已在太子租酒店。

🌟(不知道17日的地鐵狀況,不知道妹妹和A11在太子住的酒店的名稱,同意沒有確實見過妹妹和A11曾在太子住酒店)

18日的情況:

於18日02:00至03:00時,弟弟聯絡她,表示「你唔使理我了」,她追問「係咪Poly裡面」,弟弟沒有正面回應,但表示出來後會找她。這時弟弟的語氣激動急促,背景吵雜。因此她更擔心,因擔心弟弟在理大。這時街上有不少車和不少面對相同情況的人,都很焦急,但無能為力。

🌟(這樣的弟弟是第一次見,所以更擔心;此前有致電弟弟,但對方沒有接電話;此前有傳訊息予弟弟,但對方已讀不回)

她馬上將上述情況告訴妹妹,此後二人更擔心弟弟在理大。

直至18日清晨前,她一直在何文田,亦因擔心弟弟所以請假。此後亦曾前往黃埔,因近理大。

於約08:00時左右,她收到妹妹被捕消息,然而此前她一直與妹妹聯繫,得知其會在再近理大之地租酒店,亦得知其曾被警員包圍。因此她前往不同警署尋找妹妹及A11,並最後尋到二人。

🌟(不知道妹妹和A11打算租住的酒店的名稱)

至於弟弟,他於約18日晚上回家,表示去了朋友家,但她這時不在家。

🌟(弟弟平時不會說謊;事後有追問弟弟,得到同一答覆,所以此事結果是一場誤會)

A13選擇出庭作證:

個人背景:

在簡單背景上,施先生沒有案底,有正識,有穩定的家庭。他以往的工作是在離島區做測量,工作地點包括郊區和樹林,亦包括在上環的辦公室。他知道參與社會運動會令其工作得不到保障。

🌟(工作職責是收集收據以繪製地圖,工作工具包括衛星定位、腳架、遙控飛機等;每次前往工作前和完成工作後都會返回公司)

衣著和裝備:

案發當日,他有著白色有帽長袖外套和卡其色及膝短褲,亦有帶背包,不過已忘記底衫和鞋的顏色。

辯方呈上片段截圖,顯示施先生與他人被圍捕後的情況。施先生能在截圖中找到自己。照片亦顯示施先生當時沒有佩戴蒙面物品。施先生亦指案發當日沒有佩戴證蒙面物品。

關於裝備:

⁃ 背包,日常和上班用;

⁃ 灰色裇衫,工作時穿,通常上班後才穿;

⁃ 黑色長褲,工作時穿;

🌟(同意公司有鎖櫃,他於15日曾把衣服帶回家洗,所以將衣服帶回公司)

⁃ 紗布,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 手套,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帶多過1,2個手套是因原本裝著的袋可以裝著)

⁃ 4支生理鹽水,預防工作時擦傷時使用;

🌟(同意工作時有機會感染細菌;同意可使用酒精棉,但認為自己的傷口用生理鹽水和紗布已經可以,自己亦怕酒精帶來的痛;自己學急救技巧的地方不會建議使用雙氧水或消毒藥水;一直帶著4支生理鹽水不覺麻煩)

⁃ 縮骨遮,工作時走路用;

🌟(他會隨時帶備以防不時之需)

⁃ 雨衣,工作時用,以預留雙手工作;

🌟(他會隨時帶備以防不時之需)

⁃ 口罩,預防催淚煙,由太太建議;

⁃ 衛生巾,幫太太「袋」,當時忘記在其背包。

🌟(不知道為何太太不將衛生巾放在衫袋;當時幫太太拿是因為太太當時只帶銀包等少物品,亦只按太太想法做;不知道太太銀包可否放得入衛生巾;太太當時出外都沒有特別要求使用;不知道衛生巾可以止血)

案發當日:

案發當日,他於07:00時離家,打算借港鐵到上環,但由於身體不適,所以開始考慮請病假,最後他決定請病假,並在尖沙咀站下車。

🌟(他原本要07:45到公司;當時知道有理大有事)

他在月台休息一會後,自己身體有好轉,他打算回家附近的診所拿病假紙,不過由於診所未開門,加上有些肚餓,所以決定到尖沙咀附近食東西。

🌟(原本做法是到公司附近時買包上公司食;這時由於自己身體好些,所以才決定到尖沙咀附近食東西;當時亦考慮到因為當時繁忙時間多人搭車,不想站立,所以沒有即時回程;同意當時是由尖東站離開,然而行路都算休息,因為當時是慢慢走和有扶手電梯;當時沒有馬上回家亦是怕會被兒子捉住要玩,難以休息)

在尖沙咀站時,他見水牌寫漆咸道南有東西食,所以前往(亦考慮到附近有巴士回家)。前往途中,他發現自己到了百周年紀念公園,這時想著到新文華中心有餐廳,因為之前有經驗,不過由於身體不適,所以在公園休息打機。

🌟(同意尖沙咀是繁華區域;同意後來才知道百周年紀念公園,當時不太算熟悉尖沙咀的區域;同意正常人會到近的環境食東西;當時他想著若巴士要站著搭就等下一班;雖然之前在新文華中心有餐廳的經驗相距當時已有段時間,但相信餐廳變化不大;相信當時巴士在尖東站附近有站,雖然回程需走段路,但自己沒有所謂;他眼中打機亦是休息的一種)

其後他沿南洋中心和新文華中心間的小巷前往科學館廣場,見人多和吵(知道聲音來自馬路),八卦後見前方的馬路有事發生,亦見到近前方的科學館道交界行人路都有不少人八卦,他以為吵架所以沒有理會。

🌟(初時未知前方人數有50多人)

當時,他見前方有餐廳,所以前往。到達餐廳後,他見有不像本地人的人離開。後來,他見到有約20人的傘陣,而傘陣後有不少站位疏落的人,所以自己打算離開。

🌟(見傘陣後意會有事發生,所以他打算離開科學館廣場到其他地方找餐廳)

不過,他聽見麼地道有聲,之後有人跑向百周年紀念公園的方向,這些人後方有警員。同時間,在科學館道的人叫走,他亦見傘陣和後面的人向他方向走,於是他打算向百周年纪念公園走,但自己的位置被人群塞住。

當人群漸多後(有傘陣後面的人不知道要走,而傘陣的人亦向他方向走),人們開始走出馬路,自己亦被迫出馬路,因為路面窄。

🌟(當時想沿小巷走,不過現場環境不允許,實在很迫)

此後,他發覺右邊有警員用物品指向他們,用惡的語氣驅趕他們到華懋廣場。然後,他連同其他人迫到華懋廣場,並被命令蹲下舉高手。最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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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大家可能會對主控的問題會有意見,但希望各位盡量保持冷靜,以免干擾作供的環境。雖則直播員對主控關於衛生巾的問題都難以想像。

明日09:15續審。
【08月22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102灣仔 #審訊 [16/15]

A1:馬(44) / A2:陳(25) / A3:林(27)
A4:陳(24) / A5:盧(23) / A6:劉(33)
A7:謝(32) / A8:王(46)
🔴A3林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灣仔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3]

(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一部對講機【A3己認罪

(5)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即一條頸巾

(6)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10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7)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6]

(8)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7]

(9)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596條膠索帶,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10)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3]
被控於2022年1月3至2月16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包括企圖離開香港及在本案中不按法庭指令歸押

🔹律政司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 陳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程雲峰大律師/ #鄒學林大律師
A2:陳大律師
A3:及A5: #是香媛大律師
A4: 陳大律師
A6: #宗銘誠大律師
A7: 楊大律師
A8: 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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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0935 開庭

🟢D5案情
📌傳召DW6-D5作供
🔸主問
-警方在背袋內檢取了一件白色背心,但沒檢取袋內之一條淺藍色吊帶工人褲,一對波鞋、化粧品、一架菲林相機,一些雜物,不知道沒檢取之原因
🔹盤問
-同意行了幾個小時山才去晚上友人約會
- 行山2人住將軍澳可以去西貢行短程路線如釣魚翁,D5表示不清楚,行聶歌信山是朋友提議,晚上約會是約實行山後才相約。
- D2作供也說是去行山,解釋身上物品同自己相似,對D2她作供時沒感錯愕因各人有各人之案情
-上山有經布力徑,有冇經松柏新村已經不記得
-下山灣仔峽道有過一條馬路,第一條馬路是司徒拔道,同意那裡有巴士、的士可坐
-知道當日中環有2個集會,同意帶備防毒面具是預防警方發射催淚彈,但不同意一定是衝突才發射
-灣仔峽道行去堅尼地道是行山計劃一部份。主控問堅尼地道可直行去中環堅道,之後再接荷里活道,D5答不清楚。同意呈堂聶歌信山資料介紹可在司徒拔道乘坐15號巴士往中環,但這並不是自己當日選項
📎手套
-檢取手套是行山時用,非自己買。相冊所見手套是工業用並非一般行山用,覆蓋過了手腕,D5不清楚,指覺得那對也算纖巧。
-主控指P75及P111,即D4那對手套同自己那對一模一樣,似乎有防𠝹作用, D5不同意一樣,重申當時不識得D4也不是她代購
📎
-不同意警署相片所穿著運動鞋是一般打羽毛球用,但同意沒有保護腳踝功能及當時穿沒筒的襪
- 19年10月7日至11月2日屋企附近有冇再發生警民衝突要施放催淚彈,回答因工作不時飛不在香港不知道,指因感受過一次催淚煙非常不適而預備防護裝備
-不同意D5-4呈堂行山資料是穿鑿附會
📎索帶及風鏡
-索帶是家中取,放入行山背囊。不同意如作紥營應跟帳幕放在一起,再指作供說索帶也有其他作用如縛物件在背袋、急救甩鞋底。主控指背囊有另一對不怕甩底,D5指那對很貴不會行山穿,會弄污。當時不知示威者常用索帶縛住物件

風鏡在澳洲滑雪才用,但本案是想作保護避免催淚煙。主控質疑D5在澳洲滑雪照之風鏡並不是本案檢取的那個:
1)澳洲那個粉紅色邊較粗,檢取的好幼,
2)澳洲滑雪相片配帶是黑底白字,本案的則是粉紅色底白字。
3)檢取眼罩頂部是2條粉紅間
D5不同意是2個不同眼罩
-去到皇后大道東在舊郵局下山,見到有人聚集,不覺大事不妙。確認在船街(同意船街有間廟)取出防毒面罩及眼罩帶上但不肯定索帶在何位置跌出,不同意當時所有索帶皆跌出,印象有幾條仍留在袋內。自己只檢走跌在地上那些。D5同意控方相冊第322號相所見被截停索帶插在腰間齊整尖端向上,但否認是備用或在船街跌下拾回時再整理排好。不同意索帶插腰是準備隨手可用,在場同警方對抗。
📎圍巾
同意是管狀可覆蓋面部,同本案D2及D7圍巾看似一樣,不同意當時天氣戴上會不舒服及打算用作掩飾面容
📎銀色擋雨布(背囊雨冚)
同意當日天朗氣清,不需使用雨冚,但不覺得套上麻煩。同意取出眼罩及防毒面具,再冚上,因有扣鈎住好方便套上及除下並非為水炮車而套上。
📎深色衣物
同意呈堂穿深色照片是有篩選過,平時會有穿其他顏色。一張行山照片所見是穿行山鞋,也同意案發日只穿輕巧鞋去行山。
📎落山後路程
🫂P133 有線新聞 實時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中間,近舊郵局有人用索帶將鐵欄扣起,D5記得有見過,強調沒參與
🫂P? 16:57 皇后大道東合和及胡忠大廈位置有很多黑衣人,馬路被堵塞
🫂NOW新聞 17:01起片段中皇后大道東大王東街,片段中有火堆,但自己此時應該已過咗沒有見到
-同意在舊郵局下山可在春園街行去灣仔地鐵站坐車往中環,在當刻想坐的土。
-在船街行出莊士敦道,是打算去少人及大路地方坐的土往中環
-不同意從冇向警員說是路過,而是說過協助急救
📎急救證
身上兩張分別是CPR及AED證書,不知英文長寫,但知中文名稱。同意聖約翰救傷有其他更全面證書。
【注:聖約翰急救證 有分 First Aid/ CPR/ AED, FA課程包括CPR及急救包紥】
📎拍照
同意身上有電話及菲林相機,但不記得有冇途中影相,不同意其實沒去過行山所以只呈上網上圖片。
📎法律背景
澳洲讀書有接觸過法律課程,本案後轉職法務助理是湊巧,同因接受審訊冇關係,也同當日約會男士沒關係
🔸覆問
-因疫情航空公司大裁員而轉工
-在中環約會時間有彈性,對方知道行完山才去
-手套是屋企父親買了數個自己拿其一來用
-當天所穿的鞋在其他行山時也穿過,沒有不舒服及因此受過傷
-自己呈堂雪鏡相角度看不到頂部,確認帶向外是白色,向內是黑色,帶是雙面可以反轉用,庭上取出實物P64 護目鏡D5確認自己呈堂滑雪所戴及警方拍照那個,配帶不同顏色是因澳洲滑雪之後自己反轉了條配帶
-索帶並非刻意放腰方便隨時使用
-滑雪穿粉紅色外衣沒特別原因
-皇后大道轉出船街是想找其他交通工具

📌傳召 DW7 梁先生
D5 約會之友人
🔸主問
學歷至PCLL,2019年8月認識D5交換電話後交往。原在19年11月2日約了D5晚上在荷里活道家中18:30見面,自己在18:30等待至1930也未見出現,打電話也找不到,心想可能被放飛機,在翌日才在朋友口中得知D5因被捕失約,隨後有再見面,至今天2人為朋友關係。
🔹盤問
19年11月2日證人搬出獨居,約了D5在1830見面。本身從事法律工作但未入過審訊法庭。
🔸沒有覆問

- D5案情完-

1243 午休,下午1430 繼續,D6 將會開始作供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3/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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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主要
口頭補充針對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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