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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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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8將軍澳
D1盧
D2林

控罪:刑事損壞

修訂控罪:入屋犯法

案情:被指於10月8日非法入侵將軍澳站,意圖損壞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5月19日移交區域法院答辯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藍田
👤

控罪:非法集結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案情:被指於11月11日在九龍藍田鯉魚門道30號藍田救護站對面,與其他不知明人士以垃圾桶及磚頭阻礙行人及車輛使用道路

期間申請以其他方式處理並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9馬鞍山 #答辯



控罪:刑事損壞

案情:
案發於2019年12月9日上午,沙田馬鞍山恆順街及恆德街交界,被告以日式木劍擊打警車右前側鏡及右側門。車上3名警員隨即追截被告,並於案發地點約200米外恆德街截停被告。被告於警誡下保持緘默。

及後,被告承認其於2019年11月到日本旅行,及購買日式木劍,以供日後遊行時,防身之用,並自稱本身乘搭43x至上述地方時,因看見警車AM6182而感到憤怒,從而擊打警車。

被告同意案情並認罪,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候判。

由於估計會索取一系列報告,故辯方申請押後3星期。

押後至2020年5月26日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以待背景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及感化報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李、陳、楊 #新案件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背景:
劉頴匡發起1月19日中區遮打花園「天下制裁集會」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舉行時間由下午2時至晚上10時,警方4時許即要求終止集會,並發生警員被追打事件。今三名被告是事後由cctv中被認出。

控罪:
1)暴動—D1 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及長江中心參與暴動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有意圖而傷人—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有意圖而傷人—D2 D3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4)有意圖而傷人—D1 D2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xxxx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5)有意圖而傷人—D1 D2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警員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6)有意圖而傷人—D1 D2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長江中心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一名女警長Y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法庭批准控方要求隱藏控罪2-6中受害警員身份,法庭相關文件有部分人身份,媒體報道不得批露。

擔保條件:

D1
現金 30,000
哥哥人事擔保30,000
不可離港
不可踏足事發地
每周二次警署報到
居住在報稱地址,搬屋24小時前通知

D2 及D3
現金30,000
不可離港
不可踏足事發地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居報稱地址,搬屋24小時前通知

押後至7月30日下午2: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等候法律意見,與劉穎匡案一同處理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1228九龍灣 #提堂

D1*
D2楊
D3麥
D4丘

控罪:
1.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19年12月28日在九龍灣德福廣場一店舖襲擊警署警長X;另一名16歲被告被控同日同地點襲擊警員Y

待索取律政司指示,考慮與另外6名被告合併案件

D4申請延長報到時間獲批
期間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430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8油麻地 #1118佐敦

施(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被控於11月18日在油麻地佐敦道志和街交界管有10條六角匙及1個剪鉗意圖摧毀屬於路政署的欄

加擔保條件:

現金擔保:500元
不可離港
每周一次警署報到

申請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6月24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0葵涌 #答辯

D1 : 王(24)
控罪 : 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 被告被指控於2019年8月30日 於葵宜路新葵芳花園外 管有一枝鐳射筆 可作非法用途

被告不認罪
主要爭議點:
1)管有物品的意圖(有否使用)
2)鐳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
3)招認口供

控方可提供五名證人及一份口頭招認的警誡供詞作證
而辯方則只需要控方第一至第四名證人 並提供到一名辯方證人出庭作證

由於控辯雙方對於審訊日數(辯方指需要一日為審訊日數 而控方指需要兩日為審訊日數)有差異 因此並不一定可以即時排期 (但會即日排期)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以及等侯主任裁判官即日排期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少玲裁判官 #提堂
👤女村長(24)🛑已還押逾8個月
#0710荔景

控罪:
(1)普通襲擊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及背景
(HK01 09.AUG.2019)

案件押後至2020年7月2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待辯方索取被告多份精神科報告

被告正在服刑,要求撤銷原有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930北角

邱(26)

控罪:
(1)管有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案情:
被控於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案件押後至6月19日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就辯方檢視大量文件及徵詢法律意見,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少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37) #答辯#0722荃灣 傷人:涉私了男子A)

案情: 於2019年7月22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內,以及荃豐中心與荃灣停車場之間天橋,聯同10多名不知名男子,非法和惡意傷害男子A。據悉,被告當日用手臂將事主拖行約10米,其後向他施襲。警方稍後未能在被告的住所找到被告,發出通緝令,至2月10日離境時被捕。(明報)

控罪: 傷人

等候律政司法律意見
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於14: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18)🛑已還押逾4個月
#1209旺角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及背景
(蘋果日報 11.DEC.2019)

控方將傳召2-3名證人

辯方將傳召當日與被告用膳的僱主作辯方證人,並要求呈上當日在餐廳的消費記錄及CCTV片段,以解釋被告管有工具的意圖及出現於案發地點的原因

案件押後至2020年6月4-5日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中文審訊
控辯雙方須在審訊一星期前向法庭提供雙方同意的案情摘要

保釋申請被拒,繼續還柙
#粉嶺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何,陳,林,謝(17-39) #提堂#1209上水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白電油等)
D1:何
D2:陳
D3:林
D4:謝
修訂控罪
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D2D3
1)串謀刑事毀壞(D1-3)
於2019年12月9串謀陳(另案)無合理辯解串謀毁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4)

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繼續保釋
D1D2D3D4減少警署報到次數由每週三次至每週一次(因復課等原因)
D4縮短宵禁時間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16)#1209上水 #新案件
(另涉上水北區大會堂掟磚案還柙中已逾兩周)

控罪:
串謀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串謀何,陳,林等人無合理辯解串謀毁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損壞

保釋申請:
律師就本日新案以現金及不離港條件申請保釋,獲批准。
被告另涉及上水北區大會堂掟轉被控謀殺一案,繼續還押,辯方律師表示將會向高院申請保釋。

由於該案與上一宗4人串謀刑毀案有關,同樣押後至7月15日下午2: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控方表示可能會申請合併兩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彭亮廷裁判官
#0831旺角 #提堂
D1 : 黃 (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控方向法庭申請自簽守行為以及撤銷控罪

案情 :
2019年8月31日下午時分,喺旺角山東街舉行了一個集會。約1620時,集會經已到尾聲。
警員正打算離開,期間被告被見到喺山東街與彌敦道路口同不同政見人士爭執。

於是,第一控方證人及第二控方證人上前調停。 第二控方證人開始拎出錄影工具進行錄影,在第二控方證人拎出拍攝工具時,被告情緒激動,詢問第二證人「做咩影佢」、「都無權影佢」。第二證人向被告指出錄影是職責。

正當第二被告離開現場時,被告從後跟隨第二控方證人,在第二證人登上警車時,被告阻撓並要求第二控方證人提供警員編號。被告嘗試登上警車,繼續質問第二證人。被告並叫警員拘捕自己,謂「拉我上車」,並用手抓住部分警員,唔俾警員上車。被告及後站立在警車側門,並用身體擋住車前,企圖阻止車輛開出。
一號證人要求被告離開,並給予警告被告。被告拒絕同控方一號證人合作。

及後群眾開始在彌敦道及行車道聚集。
第一以及第三控方證人因此未能如期離開,並給予被告第二次警告,以及以警誡去拘捕被告。

證物三號係由警員帶嘅錄影機拍攝到的證物。
四號證物由時報拍攝牽涉到的情況。


被告確認案情

裁判官批准控方申請
被告以自簽守行為及撤回控罪為最終判決
自簽金為$1500
需要守行為,為期18個月。
在守行為期間被告需要保持社會安寧,不得干犯任何有機會對社會嘅暴力,都不得干犯任何對人嘅暴力。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13屯門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修訂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公安條例 第33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屯門輕鐵青雲站外,無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伸縮警棍

控方將傳召2名控方證人,其中一名證人目擊被告奔跑時手持伸縮棍

辯方傳召1名辯方證人,並到時呈交相片

撤銷宵禁令被拒
縮短宵禁令獲批 (00至06)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其餘按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訂於6月1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八庭
#余焯文暫委裁判官
#新案件 #1111獅隧

譚 (17)

案情:於11月11日 沙田獅子山隧道公路 與三十多名不知名人士陳列雪糕筒 欄杆 磚頭 阻礙車輛前進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磚塊、欄杆、雪糕桶等
2. 管有可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士巴拿

保釋條件如下:
- 保釋金1000元
- 宵禁 2300-0600
- 居住於報稱地址
- 不得離港
- 每星期報到一次

案件押後至七月二日於下午兩時半沙田法院第一庭再訊

-
特別嗚謝各位緊急直播員,你哋做得好好,歡迎下次再報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敏琦法官
#0626灣仔 #0626警總 #申請保釋
岑(25)‼️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6月26日,在軍器廠街灣仔警署外,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男子張金福,對張金福造成實際身體傷害。
(3) 不依法庭指定歸押

背景:
6月26日包圍警總期間,便衣警張金福(水刮隊長)與在場人士發生衝突,岑被指涉嫌襲擊張金福,在7月18日被捕,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襲擊致造成實際身體傷害罪,10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獲准保釋候查。案件在10月31日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在11月21日,案件原定在區域法院答辯,但岑未有到庭,被 #郭偉健法官 頒下拘捕令。其後12月17日在旺角一單位被捕,12月18日被 #郭偉健法官 充公$10,000擔保金,並加控不依法庭指定歸押罪,還押至今,案件原押後至3月26日聽取答辯。

申請人今天未有法律代表

因昨天下午才收到今天上庭通知,無法聯絡法律代表及擔保人,因此申請押後是次保釋申請

批准押後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01黃大仙 #提堂

控方申請新案2名被告與舊案15名被告合併,修訂控罪一(暴動)以及新增控罪2-8。
眾辯方不反對,裁判官批准。

合併後:

D1 郭
D2 張
D3 何
D4 溫
D5 麥
D6 譚
D7 鄧
D8 方
D9 楊
D10 卓
D11 郭
D12 鄧
D13 戴
D14 王
D15 伍
D16 劉(新)
D17 黃(新)
所有被告:暴動
d1-d5 :抗拒警務人員 (未有細節)
d8、d14: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10月1日全港多區有遊行及集會,其中黃大仙的示威活動很快演變成警民衝突,有26人事後分別被控非法集結和暴動罪......眾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同一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暴動。//
(摘自《明報》2020.11.28)

辯方指今早詢問控方得知細節:
d1 被指跨欄逃走
d2 被指被拘捕時激烈反抗
辯方指缺少資料,裁判官指是日不處理控方合適性,有關爭議需待審訊處理。

暫時休庭15分鐘,以取得合併後案件編號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2灣仔



控罪: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控於19年11月2日在灣仔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兩罐噴漆、板手、沾有噴漆的手套

保釋相關事宜:
。$5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1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11西灣河



控罪: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保釋相關事宜:
。$1000保釋金
。報稱地址居住
。如有更改須24前通知所屬警署
。每週警署報到1次

案件押後至6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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