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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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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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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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林(64)

控罪:限聚令傳票

案情:(只摘記重點)
2020年5月8日有人發起和你LUNCH活動,被告於1246-1312時在IFC店舖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當時多於10人聚集,被告雙手舉起示威標語,與其他人一起叫口號。被告帶領各人唱歌及叫口號。
PW2約1345時處理4名被截查人士,4人被發出告票,當中包括被告。

‼️認罪‼️

求情:
。64歲已婚
。(工作)(月入)
。在附近工作,食午餐時留意到此事,對事件表示關注
。對法律不熟悉
。身上沒違禁品

因為被告2天前沒交錢,所以今天要加錢

💰💵罰$4500💵💰
20201210前要交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傳票案
#20200508中環

控罪:限聚令傳票

D1李國永/撚哥
D2陳姓女(中年)
D3紀姓男(年輕)
D4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D1有律師,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2無律師,指自己小市民,很多事不清楚,林官指法官沒太多時間與她分析案件,指法律意見是寶貴,結果,林姓女想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3,4無律師,與其他人一起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10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提堂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案件原安排2020年12月9日開始審訊,當日辯方律師鑑於之前控方披露警資料欠充足令控罪抗辯有爭議,正式向法庭申請排期先處理兩項爭議(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 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繼上次去年12月提出之要求,控方已作進一步書信及資料提供(disclosure),然而辯方今天對當中解釋及資料並不詳盡認為無助審訊抗辯,向法庭第二次申請資料披露(去年第一次是要求警方披露《警察通例》中之行動守則)。

🛑經考慮雙方陳述理由,法庭批准今日之資料披露申請(application of disclosure ),事緣本案控方證人PW2(盧志強)去年8月在案件仍在進行司法程序中獲警方頒發好市民獎,獲得獎金4000後被辯方發現,但警方及律政司沒有透露提名頒獎詳情,法庭現要求提名好市民獎之警方人員須於2月10日前用書面陳述交代提名人,原因及細節交辯方及法庭,辯方如有回覆及查詢須在2月24日前提出。

🛑辯方今天亦申請終止聆訊(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理由除上述行為外,辯方向控方索取關鍵證據MTR閉路電視時,又發現警方提供片段與MTR記錄不符,可能有重要片段已經刪除,對被告不公平,控方解釋地鐵用自己系統才可以播放紀錄,所以警方在搜查證據後將從MTR得到覺得有用檔案轉換成可讀檔案,完成後只保存部份呈堂檔案而其他手上紀錄包括以搜查令從MTR取來的全數檔案全部刪除,閉路電視片段檔案因日期久遠也被MTR系統自動刪除無可挽救。

📌法庭將案件排期如下:

1. 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3月31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處理。

2. 如終止聆訊不獲批准,審訊排期至4月23日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以英文作審訊,預計三天(預留4月26及29日),控方只傳召證人表上八位證人其中三位(控方證人需要廣東話庭上即時翻譯),辯方除被告外有兩位證人(以英語作供)。

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430灣仔

黃浩銘,李善芝,辛浩銘,陳寶瑩,周樹榮,梁國雄,曾健成,梁智輝
🛑梁國雄已還押8日(無出庭)

控罪:
違反限聚令

案情:
2020年4月30日上午11時40分,在香港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外,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D2認罪

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
🟢提:各位關注名人的同時,請注意好多無名手足,一庭有手足已還押一年,四庭判監三星期,支持手足亦可待囚車出入)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及男子盧志強

———————————

📌終止聆訊:
控辯今天就終止聆訊作各方面陳述,辯方主要提出警方毀了一些從港鐡取得片段,認為對爭議PW1即報稱受襲休班警之口供可信性有莫大影響。

辯方指上次法庭批准要求披露警方提名好市民獎予PW2並頒發獎金之詳情只獲控方覆拒絕提供(見RFA下面報道)

林官表示需時細看文件及提交片段,終止聆訊申請(Application of stay of proceedings )排期至4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宣佈結果

📌正式審訊:
然而林官亦指如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已經排在4月23日開審,初步指示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hk.appledaily.com/local/20210331/2M7K6DCKM5GU5JFBLFJUFM2FWM/
美籍銀行家被指襲擊休班警申終止聆訊 指控警方銷毀可證清白CCTV片段

RFA報導:
https://www.facebook.com/454004001340790/posts/5245804465494029/?d=n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前覆核
#20200508中環

控罪:違反限聚令(傳票)

D2紀姓男(年輕)
D3張姓男(年輕)

案情:沒有讀出

兩被告有代表律師,沒有出庭。控方將三傳票合併一案及表示已經填妥問卷(另一被告D1為lunch 哥)。辯方指上月有同類案件(社民連限聚令傳票)向林官申請押後三個月至六月以待早前一案件質疑罪行合憲性上訴有結果。辯方同樣希望待該案有上訴結果才決定進一步怎樣處理本案。

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1130東區法院第二庭再訊。法庭並指示如到時再需延期,雙方只需用書面向法庭申請並加以解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林希維裁判官
#1207銅鑼灣 #申請

美籍手足 (35)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案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終止聆訊裁決
辯方就終止程序提出的七項理據均全部被裁判官林希維駁回。

📌正式審訊:
由於不批准終止聆訊,審訊安排在4月23日開審,預期三天以英文審訊,審訊三日前需提交初步承認事實及呈堂片段予法庭。

本案將傳召10名控方證人及3名辯方證人,而控方證人包括辯方要求的負責警棍借還的警員

📍請參考是日記者報道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081?fbclid=IwAR2iyAwEVokzDCQETt35fnSMBDRkIb3P4xFRWynh-OYnad_LPse_8FVOJuE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0952 開庭
控方繼續盤問被告

1029 辯方覆問

1033 辯方申請證物PD2/ 2A/ 4/ 4A/ 4B/ 7/ 7A正式呈堂為D2/ 2A/ 4/ 4A/ 4B/ 7/ 7A

1037 休庭15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審訊 [4/3]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1059開庭
辯方確認無需傳召更多證人
開始作結案陳詞,其中指出PW1否認為「Popo」原因是認為「Popo」是當時社會上對警察不敬的稱呼。

當天約1248報警,約1250時身穿制服警員到場(包括SPC33888),PW1隨即向警員出示委任證。又指PW1在制服被追捕男子(下稱WP)時,被告沒有即時制止而是聲稱自己是刑事辯護律師,反覆地問PW1是否警察。控方質疑PW1可能是任何其他身分,為何被告只針對PW1是否警察。

控方同時質疑被告聲稱當時的自衛有否使出過份武力。

控方懇請法庭在參考辯方一系列相片及影片證物時要倍加謹慎。因留意到有片段的時序及速度經剪輯。而片段畫面校正至更穩定,又增強了顏色鮮明對比。

辯方回應指這些均用很基本科技配置則有助改善觀看時的問題,基本上擁有任何蘋果電腦內置的iMovie軟件觀看影片時都可以調教影片速度、顏色鮮明度、畫面穩定性等。

辯方提到若PW1與WP之間是因私人恩怨導致PW1對WP作出制服等行為,PW1當時則並非「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而整段事件只有PW1一人的證供、沒有任何其他人證物證。又質疑PW1會否是「大話冚大話」,PW1在追捕WP時重複大叫「非禮!非禮!」而非直接指出WP跳閘逃票,又指是因為二人相距約卅多米故大叫圖引起群眾關注、不願甚至拒絕出示委任證或其他警員證件等等。而卅多米即長過一個標準短直池長度,二人之間有如斯長距離幾乎不可能。一開始指警棍用作「頂住(WP)個頭」,後來供稱是「行(音: 航) 住條頸」。

林官有意押後裁決6星期。

1306完~

案件押後至6月22日1430時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或會更改法庭,可與早一日參閱司法機構審訊案件列表。

- - - - - - - - -
辯方案例:
① R. v. Brown [1993] 2 All ER 75
② HKSAR v. HUSSEINI YAWUZA [2015] HKDC 375; DCCC931/2014
③ THE QUEEN v.  MAN WAI KEUNG[1991] HKCA 123; CACC 403/199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815金鐘
#限聚令

馬(30) 因另一國安法案件已還押7個月🔴(美國隊長二代)

控罪:兩項參與受禁群組聚集

控罪詳情:
兩傳票指於2020年8月15日1702-1710時及17:17-17:31分別在香港金鐘金鐘道88號太古廣場外無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參與受禁群組聚集(599G)

當日有人在太古廣場外悼念梁凌杰,警方指當時被告同李國永(lunch哥)及另一稱呼鄭婆婆在場多於2人聚集,警方發出第一張傳票後各人仍不肯離開於是短時間內再發出第二張傳票。控方透露同案另一被告lunch哥已經交了罰款。

——————————————-

📌被告表示爭議在於共同目的,他同李國永有共同目的是醞釀另一場時代革命,而鄭婆婆純粹是悼念梁凌杰而且同二人保持很遠距離。

📌控方有7名證人,3隻影像光碟,被告表示會自辯,沒有證人及不需由律師代表,認為是針對性政治檢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8日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以中文作連續兩日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裁決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辯方法律代表:#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控方法律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裁決速報:控罪2襲警罪名成立‼️

📌簡短裁決分析
主要證人PW1至PW3作供可信,與FB呈堂片段吻合。辯方爭議PW1隱瞞警察身份因有現場人仕問PW1 ”Are you Popo”獲首次不獲回覆,法庭不排除Popo 有眨意因此不回答. 而在被告控制PW1時,PW1有講放手我先出示委任證,但被告不理會,由此法庭不認為PW1刻意隱瞞其警察身份。而PW1事發時在追截地鐵跳閘男子毫無疑問是正在執行合法職務,其作供解釋大叫「非禮」是想引起更多關注阻止逃走也非不合理。
被告與PW1糾纏間搶去伸縮棍反制服警員是在沒有危險情形下使用不合法武力,法庭不接受其自衞之解說,其作供不可信。

基於以上分析法庭認為控方將控罪二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決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7月6日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作判刑,🛑被告需還押待索取背景報告。

🔺傍晚被告透過朋友發聲明指對裁決結果感到憤怒,會上訴直至彰顯公義(I will not rest until justice is done)

📍直播員按:Rebecca , Thanks for supporting Samuel & Blacklist852👊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林希維裁判官
#判刑 #英語聆訊
#1207銅鑼灣

美籍手足 (35) 🛑已還押14日

控罪:
(2)襲擊警務人員 [罪名成立]
(3)普通襲擊(交替控罪)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

📌判刑速報:即時監禁4個月2星期‼️

簡短判刑理由:
林官引區諾軒,郭麗芬案例指本案襲擊警務人員在制服休班警員後有用腳踩住,受害人事後身體造成多處受傷是非常嚴重,法庭判刑需有阻嚇性以保護警務人員,故以4個月為起點,事件在地鐵站內發生,人多及人群情緒高漲有潛在暴力增加風險再加2星期。聽罷辯方律師求情及背景報告認為沒有任何可扣減因素。

📌直播員按:手足不時望向旁聽人士亦有打招呼,暫時未知會否14日內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美籍手足(35)🛑服刑中

控罪:襲警

詳情:
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

經考量後,保釋申請獲批
條件如下:
- 保釋金十萬元,人事擔保五萬元
- 每星期報到三次
- 居住在報稱地址,更改前需通知相關警署
-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 不得離開香港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林希維裁判官 #提堂
#20200508中環

D2紀
D3張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案情:傳票控罪指稱兩人於2020年5月8日,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P1層1100至1103店舖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參與受禁群組聚集。(摘自明報)

今日開庭目的為處理辯方單方面申請,所以被告及控方今天均無需出庭。
事源早前辯方曾就案件向IFC發傳票要求提交商場內CCTV片段作為審訊之用,但IFC並沒有配合交出。

傳召 IFC 黃/王經理(IFC)
林官:今日有無帶嘅CCTV嚟?
IFC:有帶
林官:有咩特別原因早前唔交俾辯方,而今日又可以?
IFC:唔知

在得時未有特別原因後,林官批批IFC做法浪費法庭資源,「今日純粹睇你哋交收」。
林官亦命經理需向公司反映,因為本次不是警方求提交CCTV片段,所以辯方不會有搜查令。

CCTV片段共覆蓋11個地方,有19隻碟。
林官:你而家交俾我書記,然後再交俾辯方。如果片段有問題,辯方請自行同IFC方面處理。

案件押後至 11月10日 11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2庭提訊。

退庭前林官提醒已屬辯方證人的黃/王經理,辯方的傳票是包括整個案件審訊,辯方如有需要會通知他出庭,到時必需好好配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背景: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

——————

📌申請方(辯方)呈上案發當日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
片段由某人交予辯方

12:43:51時,可見身穿白色褲的男子為PW2;
12:43:54時PW2在扶手電梯頂停下,準備與另一人互動;
12:43:57時可見PW1;
12:44:16時被告人進入畫面中;
12:44:17時被告人目睹有事件發生。

#杜麗冰法官 指片段中共出現4人:PW2、不知名中國藉男子、被告人、另一外藉男子。

不知名中國藉男子指責被告人後,被告人離去。其後PW1衝落樓梯並揮舞一物,外藉男子於是問其「Are u Popo?」,男子首先回答「No」,之後又回答「Yes」。該外藉男子並非本案證人或被告人。

📌PW1跌倒原因
播出「襲警」片段後, #杜麗冰法官 稱PW1並非自己跌倒而是被拉跌,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是被另一外籍男子推倒,但 #杜麗冰法官 堅持是有「另一鼓力量」拉跌PW1,而非被推倒。蔡大律師重申申請方立場,但 #杜麗冰法官 轉而指片段可見被告人曾與PW1糾纏。辯方指出PW1 曾用警棍毆打被告人雙腳。

#杜麗冰法官 又稱PW1跌倒後,被告人在其上,並非明智之舉,且是連貫動作。
蔡大律師王 次重申辯方立場,並指醫療報告顯示被告人出拳力度不大,是正當防衛。 #杜麗冰法官 馬上打斷其發言指不論出拳力度大小仍是襲警行為。

📌PW1沒有穿着制服
#蔡維邦資深大律師 指出所謂「警察」並沒有穿着制服,但 #杜麗冰法官 認為PW1第二次改口指「Yes」時已表明身份。惟辯方指出PW1當時只想取回警棍。

案件押後裁決,期間被告人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1207銅鑼灣
#宣讀判詞

美籍手足(35)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被控旅2019 年12月7日在銅鑼灣港鐵站F出口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579 俞樹生

背景: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7月6日在 #林希維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4個月又2星期監禁,其後於2021年8月6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

📌速報:
上訴被駁回,即時繼續服刑‼️

詳細判詞: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en/2021/HCMA000339_2021.docx

註:PW2 為休班總懲教主任曾因本案獲提名好市民獎及頒發獎金,被辯方發現後警方撤回獎項及奬金
https://www.inmediahk.net/node/1082249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案件呈述上訴 #1111馬鞍山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申請方律政司代表陳詞時強調,涉案地盤工非「講還講,唔會郁手」的人,當時他情緒激動,有人勸他不要動手。他相當可能會因2被告的說話,而使用暴力,但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

律政司代表再指原審裁判官未有考慮案發時的社會環境。兩名被告的行為,會維持,甚至加劇相關受害人同相反見人士衝突,而當時受害人被多人指罵,是敵眾我寡。原審裁判官郤疏忽以上因素,未有考慮因兩被告的說話,相當可能令在場人士持相反意見人,對受害人使用暴力,律政司代表認為案件應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惟2人代表律師反對指原審裁判官已充份考慮在場人士的反應。律師不認為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當時的政治環境。原審裁判官已根據現場人士的反應,認為他們屬一班「動口不動手」的人

法官需時考慮押後裁決,將擇日頒判辭。

💛感謝報料💛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1111馬鞍山 #宣讀判詞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
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

-----------------------

上訴人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
D1,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溫樂謙大律師

📌上訴結果:案件發還裁判官重新考慮‼️

法官就上訴方(律政司)部份理據指出一些法律觀點,裁‍判‍官只須根據已裁定的事實,依據裁定的法律觀點再作考‍慮,而非重新聽取證供來審理案件。

1558 開庭

法官就上訴人指裁判官從本案件所引起而須徵求原訟法庭意見的有兩項法律問題。其中D1及D2之行為原裁決指五項元素考慮後未能證明破壞社會問題,高等法院裁定其中二項素是有可能。

詳細裁決書即時分發予各律師,裁決書詳情請到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HCMA000224_2022.docx

1602 休庭予各方閱讀裁決書

1635 再開庭,雙方沒有問題

法庭批准2人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林希維裁判官
#1111馬鞍山 #裁決

D1: 陳(33)
D2: 鄺(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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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2代表:#伍穎珊大律師

📌裁決速報:
🔴2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本案發還重審,林官重新審視原審時之事實裁決及高等法院張慧玲法官提出之新法律觀點,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兩人的喧嘩行為包括D1對受害人説「返大灣區啦」,D2則説「你走啦,你走啦,中國人,中國人,走喇,X你老母」,行為是火上加油,客觀上相當可能令PW1 (受害人)或其他在場人士對其他人使用暴力,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求情:
2人均無定罪紀錄,呈上案件時序表,本案由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希望法庭考慮有延誤判處非監禁式刑罰及或減輕刑罰,代表引用黃振偉上訴案例(因程序波折至延誤)。

本案案情較其他同類案件輕,上訴庭也沒指PW1著火是直接同兩人喧嘩有關。2人沒有打人,行為只是想令受害人敗走。希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或作緩刑處理。

🔹控方回意
-同意辯方所指案發至今差不多4年時間對2人有實質影響,但案例指要考慮控方有否不合理延誤及調查之複雜性,本案當中用了16個月預備案件呈述文件,當時有海量社會事件案件耍處理,提供法律意見又需時,再者排期也用了一年,控方沒有故意作出拖延。
-基於以上原因控方同意法庭可作寬大處理2人判刑。

📌判刑速報
‼️D1及D2 即時監禁5星期‼️

理由:
林官指非監禁式刑罰未能反映本案嚴重性,考慮2人言行以即時監禁6星期作量刑起點,因延誤作一星期扣減。

📌保釋
2人之代表律師指將作 定罪及刑期上訴,要求申請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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