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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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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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5/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D1:劉(17)
D2: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下午審訊:

14:30 廣播

14:35 開庭

預備傳照證人

15:00-16:00 休庭

16:15 開庭

證人作供

17:00 散庭
(被告與旁聽師揮手道別)

押後至6月14日10:00續審

- - - - - - - - - - - - - - - -
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6/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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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上午審訊:

9:47 廣播

10:02 開庭

辯方專家證人繼續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作供

完成案中案擧證

12:40完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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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此案屬高等法院設陪審團的刑事案件,現仍處理案中案程序,任何人不得報導與上述程序有關內容。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8/19]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劉(17),陳(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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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昨午簡短內容:
上午法官接納錄影會面呈堂;之後在三十一庭選取陪審員,最終2男5女陪審團;下午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法官提醒各陪審員,只需聽取在旁上的證供。


上午審訊:

9:50 廣播

10:02 開庭

控方提出兩項申請:

第一項:在控方證人男子X作供期間,不准任何人拍攝該證人的樣貌

第二項:給陪審團的文件中,第二被告中文姓名的第三個字,寫法有錯誤需要更正

控方先給陪審團先看證物CYT03及
CYT04,相片中一有關一男子


播放一段即時通訊軟件的對話錄音內容
(播放前,控方沒有任何描述)

於2019年11月13日畫面顯示時間早上約0643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全身黑色衣著黑色鞋及戴黑色鴨嘴帽,帽前有白色圖案,從升降機步出至大堂

另一片段,於一有蓋天橋,該兩男子相遇及途經的閉路電視片段

另一片段於2019年11月13日於升降機內及單位地下大堂的閉路電視,可見一男子穿著黑色短袖上衣,上衣前有方型大白色圖案,紥頭髮


播放一段open source 片段,(控方沒有提及片段來源)從不同角度及從高空俯瞰拍攝

片段開始時,就見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佈滿磚頭,未見有人,後來有一戴淺色帽淺藍色上衣,上衣兩側有淺黃色,淺色短褲的男子,開始執起地上磚頭,搬至馬路兩旁的花槽邊及中間欄桿石壆旁,後來有一全身穿黑衣戴黑色鴨嘴帽黑色鞋黑色布包面的男子出現,在穿淺藍色男子旁出,將放在花槽旁和中間欄桿旁的磚搬到馬路三條行車線上。

後來另一名男子出現身穿黑色上衣前面有方型白色圖案紥頭髮


後來有一群穿著普通衣著的市民加入,將三條行車線馬路上的磚頭執到花槽旁和中間欄桿石壆旁

後來有一羣大部份穿著全身黑色有部份人從畫面上方出現,該羣普通衣著市民有部份手持長通狀物件及有人拾起地上磚頭擲向畫面上方

另一畫面,一羣全身穿黑色衣著人士與較早片段戴淺色帽藍色上衣的男子發生爭執


另一畫面,有另一名男子倒臥地上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早前在單位大堂出現的兩名男子在一商塲出現

另一閉路電視片段,第一名全身穿黑衣男子與另一名全身穿著黑色男子及女子一同在商塲出現,後來三人一同進入升降機,該兩名男子各人手持白色膠袋

11:07 休庭

將會傳召男子X作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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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作簡單陳辭之後,法官裁決在在法律層面,就控罪(1) 謀殺罪表面證據不成立,無需答辯,但建議控方修訂控罪(1) 為誤殺罪及建議陪審團考慮誤殺罪是否成立。第二被告會傳召醫生證人,但他要明天在可上庭,而控方的醫生證人也要在今日下午才可到庭,所以控方提議休庭,明天再訊。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明日10:00,同庭再訊。

歡迎補充🙏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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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辯方大律師向陪審團說明將會有兩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辯各一位證人),以及D2的母親和哥哥。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完結,控方控問未完

詳情後盡補

下午1430續審

本庭仍須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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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D2辯方大律師向陪審團說明將會有兩位精神科醫生作供(控辯各一位證人),以及D2的母親和哥哥。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母親指拘捕當日下午與朋友外國,有警員致電她指兩個兒子均需到警署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叫她立即回來;她當時稱要30至40分鐘才能到。她電召的士後等了大概10-15分鐘,於五點鐘左右去到。在門外時,自稱沙展陳sir再跟她說,「好小事」「要兩個仔協助調查一宗傷人案」「媽咪陪住就得」。

媽媽指D2由13歲起被診斷為焦慮症及,一直有服藥,於那打素覆診。當日離開住所時有警員拿住D2的精神科藥物。

之後媽媽和D2一起到上水警署,有警員跟她說不能在會面室說話。會面期間留意到D2有焦慮症發作的徵症。辯方播放錄影會面中段的慢鏡,(因為有枱櫈郁,所以淨係聽到有疑似對話聲,畫面中媽媽少少挨向D2)。媽媽指她問D2「飲唔飲水、食唔食藥」,然後D2回答「個頭好頭痛」。

媽媽曾再詢問警員可否讓D2服藥,警員回答指會面紀錄期間不得服藥,「好快就完,錄完就食得藥」。

🔹控方盤問

控方不停問媽媽當時能否理解案件嚴重性,媽媽指當時警察話「好小事、協助調查傷人案」,「上水事件當日有人死亡,你個仔單傷人係同一個範圍,所以會一併調查」。所以媽媽當時不認為事情很嚴重。

之後控方播放錄影會面紀錄,當時D2同意不需律師陪同,媽媽指當刻D2的焦慮症未發作,但腿部有不規則抖動,此為其一焦慮症徵狀,所以此刻沒要求讓D2服藥。

牆上有貼住羈留人士通知書,質疑媽媽當時為何知道D2可以服藥。媽媽指她不能完全理解通知書內容,同意D2曾複讀某兩項權利,但她當時腦內一片空白,專注力只在D2身上的徵狀。作為媽媽,她很擔心兒子的狀況,很害怕會惡化,所以一直望住D2的手腳作觀察。

媽媽指D2精神科醫生建議他多與人接觸或溝通,被告有上學,有時焦慮症發作會需要媽媽接送或要請假。她知道被告有兼職工作,不定期,是被告朋友介紹;不知道有否出糧,她只希望兒子多社交,沒有追問人工。

下午1430續審

本庭仍須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4/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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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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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傳召辯方證人D2母親作供

🔹控方盤問

控方繼續播放錄影會面紀錄,指出D2可以作答、描述、建議用虛線、畫出案中的鋸、畫出路線及詳細作答等,並指影片亦看不出D2有焦慮症發作。

媽媽同意影片看不到徵狀,但她當時就坐在被告身旁,看著D2腳部抖動、手震、眼神彷彿、流冷汗,根據他過往發作時的病徵,她知道D2當時是焦慮症發作。她指被告過往發作時亦可與人對話,惟對話未必出自其意識,發作過後亦對自己曾說的話無印象。

不停受控方盤問下,媽媽說她不是一個學歷高的女人,只是一個好細微的女人,不知道為什麼今天會坐在這裡,當時腦袋一片空白。

控方質疑媽媽今天情緒較激動,為何當日錄影會面時沒有說出,而聽到D2說出自己的行為(如鋸、斬呀伯等)也沒有大反應。媽媽指當日突然打電話說兩個兒子需到警署協助調查,然後上警車、到警署,她腦袋一直不能正常運作,一片空白。她有聽到內容,如今日在庭上有聽到被告錄影片段的對話,但當時一片空白,現時也沒有印象。

辯方無覆問。


📌傳召辯方證人D2哥哥作供

🔸辯方主問

證人比D2年長兩年,平時與母親及弟弟同住。哥哥當日在家睡覺,下午兩時多有人按門鈴並指有一文件要簽收,從貓眼見到是女人;開門之後有四名便裝警員指他和弟弟(即D2)干犯暴動罪,謂「你做過啲咩自己知啦」,之後著他打電話給D2叫他回家,警告「唔好掟石仔」否則會「搞埋佢女朋友」。當時曾叫警員出示委任證,他們只「揚一揚」便收回,證員只記得一名警員編號51398。

他無可奈何地打電話給D2指有人找他,D2在20分鐘後回到住所,見到情況後問證人「有無搵律師」,有一名比較年青的警員走到D2面前拳打其胸口一下並稱「你咁樣同呀哥講嘢㗎咩」。

之後警員51398與D2二人走入客廳旁的房間,門口稍關,看不到入面情況,而他坐在客廳。他曾向警員表示要找律師,但警員均稱「好小事,唔洗搵律師」。又有一位警員指「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

之後警員51398從房間走出來並問證人「佢有嘜嘢事,斟杯水俾佢」,他回指D2有焦慮症,要食藥。他將水遞給D2時,他雙手接住杯,非常手震。

其後有一名警員向D2展示電話内容,應該是影片或圖片,並稱「專心啲睇,記得啲內容,之後你就要講返出嚟」,而當時D2有看著螢幕。他只看到電話背面,不知內容是什麼。

警員之後叫證人致電母親,接通後由警員與媽媽對話。媽媽回家後,三人跟警員先到上水警署,之後到大埔警署。

進入錄影會面室前,警員重申「你話你哋兩個同佢分開行就得,無事㗎啦」,之後證人在第二朝獲釋。證人現時沒有被檢控,沒有刑事案底。

🔹控方盤問


控方證物有一則whatsapp語音訊息,是證人與D2在2019年11月13日的對話。內容為證人說:「今日你哋劈嗰個阿伯呢,後尾話生存渺茫,應該冇得救。」D2問「咩事生存渺茫?」證人再回「今日你哋斬咗個阿伯呢,佢生存渺茫。」

證人同意對話中的呀伯「應該是」指本案死者。他有此發問是因為他當日與女朋友晚餐後在街上遇上D2的朋友,該位男子稱「聽講你細佬今日斬咗人,仲要好似話冇得救」。證人感覺疑惑,因此向D2傳訊息詢問。 後來看新聞得知死者被磚頭擊中,而不被斬傷,應該「搞錯咗」就沒再追問。

控方質疑為何證人不是問被告「有無斬人」而是先入為主地說死者傷勢,證人同意他重點放在傷勢。

控方盤問未完

1632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下午有機會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本庭仍須報料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5/19]

【下午審訊】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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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辯方精神科專家,當中有提及專家所撰寫的報告,專家認為D2早於中二時已患上恐懼症及抑鬱症,有時候亦沒有按照醫生指示服用藥物。其病症亦橫跨影響案發及接受調查期間。

證人亦已經在撰寫報告期間考慮了警察記事簿的內容。

證人指出與D2見面時,D2表示當時警員曾經擊中他的胸口,以上證供獲得其哥哥證實。警員亦曾威脅要將D2由窗口掟出街,由於其居住30多樓,窗戶亦沒有窗花,因此其恐懼症發作,長達1-2小時。D2哥哥後來進入房間並向警員解釋D2有精神病史,需要服用藥物。警員逐要求D2於警察記事簿上簽名,才考慮讓他服藥。警察記事簿上有一些相片,然而被告當時眼睛看事物模糊,難以清楚看見相片。證人亦補充恐懼症發作時的症狀。

其後辯方欲播放一段片段,但由於未能於1630前播放完畢,因此押後明天審訊播放。

1617完庭

明天10時續審,明日繼續傳召辯方精神科醫生作證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按:由於臨時直播員遲咗到,希望有人可以補充内容🙏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19/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6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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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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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欲補充新資料,但遭法官與控方反對。明日先由控方進行結案陳詞,後天到辯方作結案陳詞。預計下星期一法官將引導陪審團作裁決。

今天下午沒有審訊,1045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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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上水 #謀殺 #暴動 #審訊 [23/19]

👥劉 (17),陳 (16)
以上為案發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 謀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 有意圖而傷人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 暴動 (公安條例 第19條)
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杜麗冰法官
#審訊 [23/19]
#1113上水 #謀殺 #誤殺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及首次提堂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5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
(1)謀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上水龍運路2號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

杜麗冰法官向陪審團作出最後指示。第二被告的母親曾經就兒子的藥物情況作供,表示警員不允許第二被告服藥。假如陪審團接納母親的證供為可信及準確,陪審團可以以此作推論,考慮第二被告的招認是否自願作出。

1023 陪審員進入商議室討論裁決,退庭

1739 開庭,5女2男陪審團作出裁決:

就D1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6:1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 5:2大比數裁定罪成🔴

就D2所面對的控罪:
🟢「誤殺」一致裁定不成立
🟢「有意圖而傷人」5:2大比數裁定不成立
🔴「暴動」6:1大比數裁定罪成🔴

法官感謝眾陪審員參與,並押後案件判刑至7月22日下週五。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

0930 內庭已滿,視像仍有少量位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杜麗冰法官
#判刑
#1113上水 #暴動

D1:劉 (17)
D2:陳 (16)
*以上為案發及首次提堂時年齡
🛑二人已還押逾27個月

兩名被告共同面對三項控罪包括
(1)謀殺 (表證不成立,改控誤殺)
(2)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3)暴動

案情:
被指在11月13日於上水北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謀殺羅長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地使男子X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及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周凱靈大律師

D1法律代表:
Counsel Mr David Rex Boyton

D2法律代表:
Counsel Mr Ian H Pol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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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審訊後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控罪(1)(2)不成立,控罪(3)則罪名成立。

法官先簡述手上二人背景如年紀、成長及無刑事紀錄。

📌求情:
🔸D1
家人在還押期間經常探望,對被告關懐及支持,D1就讀band1 學校成績不俗,希望法庭輕判。

🔸D2
律師同樣指D2年輕犯案,沒有刑事紀錄,希望輕判。

杜官指本案案情嚴重,非監禁刑罰不會考慮,希望先索取背景報告獲取多些2人背景資料才作判刑,將判刑押後三星期,兩名被告代表到時才作求情。

案件押後至8月12日 0930 作判刑及求情,期間2人繼續還押🔴
#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杜麗冰法官
#不服命令上訴 #1004中環

👤瑞士籍記者(74)

控罪:
協助及教唆擾亂秩序

背景:審訊後於2020年11月13日獲判無罪,並批准三萬元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無罪裁決提出覆核於2022年4月28日被駁回,並批准維持三萬元訟費申請。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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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就己交書面陳詞作口頭補充及交代重點。

🔹上訴方再播放一段Youtube公開片段拍攝到案發情形:
受害人質問記者拍照要求看記者證不獲回應,有示威者包圍及大叫「返大陸」,受害人隨即急步走打算進入遮打大廈,受害人門外叫「我們都是中國人」後轉身,原在大陸受害人身後的答辯人由畫面左方拉動玻璃門以便走到角落拍攝。受害人因玻璃門關上未能即時進入而被一黑衣人襲擊,之後再有人向其扔一把摺遮。
之後上訴方再播放遮打大廈2個CCTV鏡頭也拍到同一事件。

上訴方申請主要理據指答辯人行為關上玻璃門引致受害人未能進入因而受襲,律政司代表補充引述數宗上訴案例包括 CACC146/2021 訴 陳瑞文。總結即使裁判官未能確定被告想法,答辯人案發身穿黑衣戴口罩及見到有人包圍追住受害人而有意關上門引致受害人未能進入大廈而受襲,被告行為自招嫌疑不應獲批訟費。

🔸辯方代表
代表外籍律師強調片段沒有清楚拍攝到是答辯人close door關門,答辯人有多年拍攝經驗(photo expert),本身熱愛拍攝,當時是現場拍攝社會運動,他的行為亦只為了爭取更佳角度拍攝內地受害人及後面羣眾而移動玻璃門。答辯方又指控罪並非指答辯人有襲擊受害人,控方亦未能證明答辯人當時之意圖,沒有自招嫌疑行為,故應可獲訟費。

杜官指需時考慮雙方陳詞,亦會細閱裁判法院覆核裁決理據,上訴方之申請裁決會在3星期內頒佈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 (高等法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6/80]

D1黎智英(75)
D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D3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D4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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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完所有開案陳詞,由於手上承認事實已經有六十多頁,仍有一些細節需與辯方商討,希望在今日及明天完成,申請押後至星期一繼續審訊獲批,到時將讀出承認事實。

1525 今日完

案件押後至1月8日 星期一10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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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12/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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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張劍雄作供

🔹控方主問

📍蘋果日報成立英文版

證人講述在2020年5月,由黎智英主導下成立綱上蘋果日報英文版,黎設立管理英文版的 WhatsApp 群組,指示證人聘請馮偉光,馮在6月加盟,由他負責英文版,黎在群組發出指示,當時係適當時間成立英文版,目的係吸引外國讀者訂閱,這會幫到蘋果日報,更希望觸及美國讀者,期望他們成為與美國政界的槓桿。

📍英文版的文章
其中一個來源係翻譯中文版的文章,基於黎的原則:文章內容係要“黃”,解釋為支持抗爭、逆權、制裁、反中共,馮就負執行。控方展示一篇文章做例子。

📍“Live chat with Jimmy Lai”
內容會在蘋果日報不同的平台公開發佈,張在這項目上無角色,但知道其目的係在國安法成立之後,訪問學者、政客、前官員、有影響力的人,做成輿論,講香港局勢,如何被打壓,對法律和和金融中心的影響,希望外國援助。蘋果日報員工只負責上載至平台,約訪問嘉賓則由 Mark Simon 負責。

📍黎智英與張劍雄的WhatsApp 內容
控方指會集中 2019~2021 年的內容,其中一段黎轉發一張相給張劍雄,係前政務司陳方安生與Mike Pence (彭斯) 的合照,張解釋係黎指示係重大新聞,要做到最盡,做到最大效果,當日回覆收到,張劍雄轉交給羅偉光,指會採訪陳方安生有關會面,把新聞放在網站的焦點位置。

另一段訊息有關美國前駐港總領事郭明瀚,同樣張劍雄轉達給羅偉光和陳沛敏執行。

控方展示某一日蘋果日報的A1頭版,是陳方安生與Mike Pence的合照和相關報導。

案件押後至明日(19/1) 10:00 同庭續審。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杜麗冰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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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22/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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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劍雄作供

🔹控方覆問
針對一些呈堂蘋果日報管理層通訊羣組,黎智英沒有在內,解釋是想討論聽取意見,如老闆在的話大家不會多發言,因一切已由黎決定

對昨天提及決定轉做控方從犯證人,同意主控指自己代表律師樓曾去信律政司指願意接受做證人但翌日律政司回信澄清沒有邀請。

-所有作供完-

📌陳沛敏作供

🔹控方主問
▪️被捕
同意拘捕後被起訴2項控罪,協商後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另一串謀印印煽動刊物罪存檔,現正等候判刑。
▪️背景及工作
大學畢業後加入過財經雜誌Capital Magazine及星島日報集團,1996年12月加入蘋果日報時為高級記者,之後升職至採方主任、總編輯等等,2021年被捕時為副社長,2015年確診癌症休息至2016年重返工作崗位。問及蘋果是否有政治報章時指1996年加入蘋果日報時報紙方針是揭發社會醜聞,創辦人有鮮明價值取向,支持香港發展民主同政制,同埋佢尊重自由人權呢啲價值,自己做記者工作並非經常同黎生開會。同意報紙實體版銷量很大,港聞在A版前幾頁,後面是中國及世界新聞,如當日遇上重大中國或世界新聞則也會放A1版。
▪️2014 佔領中環時期
報紙己擴展網上版,新聞分動及靜態、動態是一些突發事故如意外或兇案,亦有法庭版(由突發組負責),自己負責靜態新聞,2015年升至總編輯。法律上是整份報紙負責人,但一個人無可能對幾十頁紙逐字看,舉例自己不會熟馬經版內容。同意2014年已經常同黎生開會。自己做副總編輯時黎生注意到網媒興起,建議大家諗一些動畫,記不起動新聞何時開始。同意2014年娛樂新聞版開始減少,佔中新聞編幅較多,可以說報紙整個運動每天也作出報導,自已負責紙版但知電子版也一樣天天報導,證人指同黎生開會時黎有提及「佔中」,黎生自己有參與該運動不時到現場,公司記者因為他是參加者而提問過。會議在辦工時間不定期進行,通常由黎之秘書通知總編輯召開。形容黎生佔中運動中企得較前。同意2014年佔中運動後黎生在國際上開始較出名。
▪️2016年旺再騷亂
同意騷亂事件只佔幾天,報紙也有報道
▪️2017至2021年時期
證人只負責紙版報紙,同意公司有鋤報會,編報會,印刷前會議,算是每日工作流程。
主控提到蘋果新聞電子版運作流程,證人稱沒有參與,只知新聞是否發佈由採訪主任決定。同意認識張志偉,為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羅偉光總編輯是負責電子版新聞,兩人分工,張主要負責節目製作,剪輯動畫及非新聞如飲食男女等短片。兩人不用向自己匯報,是直接向社長張劍虹匯報。電子版新聞不一定放在紙版報紙因位置有限。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10:00 同庭續審,證人繼續作供。法官最後提醒下星期二將提早3:15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高 等 法 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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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0/80]

上午進度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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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陳沛敏 作供

🔹控方由張卓勤主問

主要藉著「籌備電子英文版的WhatsApp 群組」在2020年5月份的對話,帶出有關問題。

問陳沛敏在群組內的角色、電子版對實體報紙運作的影響、英文版的文章會否在報紙刊登。

有美國香港人在2020年5月21日的《蘋果》頭版登廣告聲援香港,廣告由營業部負責,陳不是主管,在刊登廣告之前並不知情,只會有編輯人員(唔記得係邊個)通知某一版有廣告,就不會落新聞。

一段對話中講到試行的電子版,有新疆教育營的報導,標題為「牢獄之疆」,陳稱當時唔知報導的主題,無進入內容睇,訊息由張志偉發出,理解係向黎智英和張劍雄報告報導攞咗獎。

黎智英在另一段訊息對電子英文版作指示,陳表示會揀選適合新聞,在報紙刊登,無就黎的指示對下屬作詳細解釋,等兩組人自行溝通。

2020年5月13日,羅偉光稱電子版會在5月20~22日試行,提到工作流程,陳有向下屬轉達訊息,電子版以動畫為主,如果報紙要引用,就要重寫內容。陳詢問有無需要恆常轉載,黎回答好就登,最終陳係無作定期轉載,唔肯定有無個別轉載,因為由楊青奇負責。

小休後,話題轉到國安法。5月21日陳向黎提出會有國安法,《蘋果》有相關報導,係重要嘅新聞,有在會議討論(黎無出席),報導嘅角度係擔心影響法治、人權和新聞機構。

5月22日黎通知陳開咗Twitter個人戶口,陳確認事前係知道,《蘋果》內算係幾多人知道,但無正式公布,陳從對話中理解黎叫她每日畀新聞話題;在23日,陳畀咗一張香港電台的圖片,拍攝唐英年與一班人站在支持國安法的橫額後,認為呢個係當日熱門話題,並提出“呢班人會唔會係制裁名單?” 最終黎在Twitter 出咗 “Should they on the list? …. #MagnitskyAct”,《蘋果》有作 Magnitsky Act 相關報導。

2020年5月24日頭版「一人一信救香港」
陳稱這是黎的主意,在一日前中午得知,刻意提早返工見黎智英和張劍雄商議,因為唔認同,唔應該用《蘋果》的名義,黎可以以個人名義在頭版落廣告,意見不被接納,黎堅持要咁做,一人一信寄俾特朗普,希望引起佢關注,做啲嘢阻止呢件事,但無講詳細係乜嘢。

陳補充,24日在頭版登完之後,還有在內頁繼續,黃之鋒在網上有批評呢個做法,WhatsApp 通知黎生,他有回覆話他身邊都有人反對,但仍會繼續。

控方跟進,帶出另一段WhatsApp 訊息,是陳將黃之鋒的社交媒體的評論轉畀黎,黎回覆身邊都有人(Martin) 反對,陳理解Martin 係李柱銘。

回到5月24日的頭版,標題係「一人一信救香港」,內容係一封畀美國總統的信,據陳所知係 Mark Simon 所寫。

控方再展示5月25日的頭版,報導24日有抗議活動,陳表示24日她放假,不是她處理,當時的社會經常有示威活動,她不知道24日的頭版是刻意安排,抑或係剛巧。

案件在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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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續審 [35/8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串謀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律政司代表:#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關文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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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PW2 #陳沛敏 作供

🔸辯方由 #彭耀鴻資深大律師 盤問

辯方想帶出黎智英在2014年辭去主席職位之後,蘋果日報開始虧損,員工士氣低落,2018年黎智英再投入參與,希望改善報章內容和業務。

2018年5月叫陳沛敏向員工發問卷,做意見調查,黎智英開始見各部門主管,這是飯盒會的前身,發展成不同部門有不同飯盒會,運作模式係黎智英會在開會前2~3日,透過SNAP 拋出議題,或叫提意見,在會上作出討論,陳沛敏稱如果黎智英有興趣就會講多啲,無就輕輕帶過。

辯方呈上一份新文件,是蘋果日報集團使用SNAP workspace 的截圖,顯示有不同的群組(台灣、香港…),提到黎智英、張劍虹、陳沛敏、林文宗、Dick Ng 參與不同群組。

辯方引述多段SNAP & WhatsApp 對話內容,顯示黎智英拋出議題,開會之後,由張劍虹或陳沛敏寫總結,待各人跟進;辯方指整體上黎智英祗是講大方向,無指定甚麼可以報、甚麼唔可以報,總結係經過討論而得出;陳沛敏不甚同意,表示黎智英有主見、強勢,討論會觸及新聞內容,最後會以黎智英一錘定音,例如反修例和疫情,黎智英希望多報道示威者的角度,隱瞞疫情的情況,和揾咩人寫論壇。

16:20 案件押後至明日 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高等法院)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續審 [61/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黎智英(75),
蘋果日報有限公司,
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
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
🛑黎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刊印及發布煽動刊物罪、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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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 #大律師關文渭 #大律師Marc Corlett#大律師黃雅斌 #大律師王國豪


[10:00]開庭

陳梓華(第三天)作供,以下簡稱:陳

控:呈上證物呈堂,昨天證人的作供。
講番個時序喺2019年8月同埋9月,你之前證供提過 Mark Simon 同埋李宇軒喺美國國會山莊租辦公室展覽同埋游說工作之用?
陳:同意
控:喺同Mark Simon 游說工作對話之後,Mark Simon有冇同你講任何嘢關於游說工作,講緊2019年8、9月?
陳:佢有提過第一樣嘢係關於當時Jimmy可以見到咁多官員,主要係因為俾錢啲顧問公司然後佢亦提過話可以做一啲文間游說工作,我又問佢有咩分別,佢話如果你唔係用一個議員身份咁你基本上係一個平民身份同一啲官員接觸,咁你可以講下香港嘅情況,亦都可以邀請一啲海外嘅官員嚟香港睇一睇

控:幾時同你講哩啲說話
陳:喺8月
控:之後佢有冇講咩游說工作?
陳:當時冇
控:你昨天證供講過 Mark Simon 同李宇軒有一次見過面?
陳:正確
控:9月尾?
陳:正確
控:可唔可以描述一下點樣同對方見面?
陳:當時Mark Simon 用WhatsApp 打電語俾我,然後問我識唔識一個叫
Rick Scott嘅人,當時講到所有人都識Rick Scott係邊個,咁如果你得閒就嚟啦,我完全唔知邊個叫Rick Scott當時,咁然後就問佢邊個Rick Scott。咁其實佢係一個美國議員,跟住佢(Mark Simon)有講過話佢(Rick Scott)唔知邊度美國州長,估計係其中一個州長或市長,咁佢當時就好想知道香港嘅情況,咁佢(Mark Simon)又想我去見佢(Rick Scott)講一講香港宜家嘅情況

(暫只有部份內容)


[12:27]上午完畢

下午2:30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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