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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

‼️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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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A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A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A3、A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11位被定罪被告即時還押,法庭為未年滿21歲的3位被告索取報告(A2、A3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A6教導所報告)。因疫情緣故,多位還押中的被告人未能出庭,法庭今天先處理A2、A3及A6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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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前報告
辯方法律代表已向被告解釋報告,被告人清楚明白並接納報告的建議,而法庭亦已考慮報告內容。

👦🏻A2現年19歲,案發時是名16.5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有兄姊各一名。被告在學校成績普通,但熱衷於課外活動,包括足球、田徑。他升上高中後成績下降,但行為依然良好,2021年9月升讀中六。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當時跟隨朋友群眾,未預見之後的嚴重後果,感到後悔。由於社工協助他處理焦慮,他希望成為一名社工,改善成績繼續進修。
A2身心均適合接受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命令,但從已有背景資料及被告拘留期間的行為、態度綜合考核,認為較適合進入勞教中心。辯方希望法庭採納報告書建議較適合的勞教中心命令。

👦🏻A3現年20歲,案發時是18歲的中學生,與家人同住,父親退休、母親為家庭主婦,有兩個家姐一個哥哥,為家中最年幼。被告升讀中學後成績退步,應考2020年度HKDSE,其後報讀商業副學士。他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報告指被告表現悔意,案發時並無計劃、缺乏法律意識、沒有考慮後果,深感後悔,希望繼續學業。
A3運動耐力差,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但適合判入教導所。

👩🏻A6現年20歲,案發時為17歲中學生,父母多年前離異,父親其後失去聯絡,母親從事清潔行業,與母親、祖母、姑母一同居住。被告小學成績優異,參與田徑、女童軍、音樂、舞蹈等活動,升讀中學後亦保持令人滿意的學業成績,同時擔任兼職工作,惟升讀高中後成績下降,亦經常因為身體不適而缺席。她於2019年轉校升讀中六,應考2020年文憑試成績未如理想,有報讀私人課程希望重考,同時兼職。她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希望獲得較短刑期,早日與母親團聚,完成成為翻譯的夢想。
報告指A6適合短期刑期或判入教導所,有利其追求人生目標並早日與母親重逢。而教導所提供一般教育、就職綜合紀律訓練,之後亦有看管,被告身心均適宜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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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陳詞
辯方早前已向法庭遞交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多份求情信件,法官亦已閱讀,庭上僅就報告書及求情內容作補充。

👦🏻A2:
書面求情指出,A2僅憑藉身在現場支持暴動,他已明白案件嚴重性,並深感後悔。被告是一名有為青年,人生旅程不慎跌倒,希望法庭從輕發落。案發時被告僅有潛水鏡、防毒面具、手套及口罩,而暴動亦只造成交通受阻、行人路受損,僅此而已,加上並無證據顯示被告的參與程度、角色,被告只作為鼓勵者。辯方希望法庭考慮3份報告對A2評價均相當正面,適合在勞教中心或教導所服刑,當中較適合勞教中心。上訴庭亦確認,勞教中心注重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以加強守法意識,被告將來可以更生、有更長遠發展。懇請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案發至今已兩年多,希望儘早重投社會發展所長。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同時列舉3宗過往法庭處理少年犯判刑的案例,包括SWS刑期覆核及兩宗區域法院案件。3宗案件的被告人均被判入勞教中心,惟法官認為3宗援引案例的被告人皆為14-15歲,比本案被告年輕許多,且均是在認罪下被定罪,案情上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母親、校長、體育及英文老師、社工的求情信,指被告懂事、聽教、積極、正面、善良有禮、熱愛運動。而被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了解和悔疚,不希望為身邊人帶來麻煩,希望盡快完成學業,成為社工幫助社會下一代。辯方希望法庭接納勞教中心命令作為判刑。

👦🏻A3:
被告在2021年9月入讀國際商業副學士,已完成首半年學業,但因案件審訊休學至今。報告內容正面,與辯方呈上的家人、師長求情信吻合。2019年被告關注香港政治社會環境,在好奇下前往案發現場,裝備由其他人給予,低估了案件的嚴重性。被告後悔犯案,希望盡快繼續學業,承諾將來守法、重新做人。被告不屬極度年輕,但亦只有20歲,案發時就讀中六,案件與過往為人不相符,只是個別事件。被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其福祉作為主要考量,被告希望改過自新,希望法庭考慮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來自被告父母、姑媽、家姐、校長的求情信,指被告有良好品格,只是受社會氣氛影響,已經吸取教訓,希望改過自新、可以從輕發落。被告自行撰寫的求情信亦表示對雙親關懷自己的感激,明白家人的擔憂,希望結束案件後可以繼續學業,陪伴家人、減輕家人負擔,為有需要的人出一分力。

辯方援引兩宗區域法院案例,DCCC234/2020中,兩名案發時18歲的被告在審訊後罪成,被判入教導所。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念之差鑄成大錯,受社會氣氛影響及他人慫恿,非主導,沒有證據參與。只有相類服飾、鼓勵其他示威者,程度輕微。

👩🏻A6:
辯方陳詞指,被告非常希望跟從報告書建議。
案發當日,被告只佩戴口罩,眼罩掛於頸部,背包內有頭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何時到達現場、做了甚麼,亦不屬主導,位置於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被告亦未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辯方援引DCCC234/2020及DCCC314/2020區域法院案例,後者為案發17歲、判刑時18歲的被告認罪後被判入教導所。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可見許多親友均給予被告支持。被告有很多很深的社會聯繫,包括四名朋友、母親、姨丈、舅父、社工及前雇主的信件,信中均強調被告品格善良。社工亦表示在被告重投社會後會繼續指引教導,前雇主亦表示支持。被告親自撰寫兩封求情信,還押期間有受到正面感染,進一步反省、反思,她對造成家人、朋友擔憂和傷害感到後悔,承諾以後一定三思而行、謹守法律、奉公守法,珍惜法律給予的自由,並盡自己能力宣揚法治精神。她亦計劃在明年重考文憑試,再次補考大學或其他專上學院,目標成為一名翻譯。同時,她非常掛念母親,情緒低落,感激院舍職員協助,希望早日重投社會照顧家人,成為有貢獻的人,希望法庭輕判。

大律師前往勵敬懲教所探望還押中的被告時,被告因疫情關係連信件亦無法收到,非常艱苦,身心飽受煎熬,但仍遵守所有懲教規條,每日六點起床,同時有多閱讀,變得更獨立、堅強。被告亦剛剛經歷墮胎,因為明白即將要面對不短時間的拘禁。在19歲經歷暴動案,經歷很大的風波,她仍然正面面對,不斷反思,表示悔意。辯方指可以看到被告正向著一個正面的方向,如果給予教導所命令,將會最適切、能給予被告最大鼓勵指引。被告在信中提及希望獲得感化機會,在外承擔自己的刑罰,但今日在庭上辯方已確認被告接納報告中的教導所建議。
承上: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法律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A6法律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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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三人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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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5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包括三大原則。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5年減為4.5年,涉及旺角100-200名群眾,被告為前線施襲者,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令警員受傷,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得出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不小,涉及過百至近千人,位於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惟發生在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40分鐘,對公眾交通滋擾較少。即使有汽油彈、磚頭出現,但沒有警員和市民受傷,財物受損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基於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本案被告人無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有作出暴力激烈行為,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低。根據裁決理由,他們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一份子,以群體對抗、破壞社會安寧,屬於鼓勵形式。
-詳細考慮報告內容,各人年輕,案發時只有16.5至18歲,現在只有差不多19-20.5歲,均為學生,年少衝動、未有深思熟慮,亦有不同程度悔意,希望盡快繼續學業重新做人。報告亦有正面評價,提議A2判入教導所或勞教中心,A3及A6判入教導所。
-法理上,有考慮A2提出的Wong Chun Kong v HKSAR終審法院案例,有關教導所的法理原則。但衡量罪行、嚴重性、背景,認為給予更生機會合乎公眾利益,不會過分寬容,教導所會是合適命令。法庭沒有忽略D2呈上的案例,但畢竟情況不同,不應相提並論。考慮被告背景、報告書意見、嚴重性,認為最適當應是教導所,教導所對拘留人士學業、職業訓練應比勞教中心的勞動重點對被告更有裨益。而A3、A6接納教導所是適合命令。
-法庭有考慮3位被告除了被定罪一樣,罪責相同,年齡、背景無重大分別,相同命令為公正、合理做法。
-另外,作為紀錄,法庭沒有忘記A6請求感化機會,在外承擔刑罰,惟考慮嚴重性和年紀,明顯不是可行考慮。

同案另外8位還押中的被告將於2022422日下午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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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速報🔥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43579&QS=%2B&TP=RV

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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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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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2名被告,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參與長約40分鐘的暴動。

經審訊後,李官於2022年1月28日裁定D1-11,共11人的暴動罪名成立。D12暴動罪名不成立,而D3、D9另各被控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亦不成立。

各人即時還押,因疫情緣故,懲教署暫停還押人士出庭,而其後部分時間部分被告人未能出庭,判刑多次押後。法庭於4月1日先處理D2、3、6三名被告判刑,三名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今日則處理餘下被告。


📌背景報告、求情
👦🏻D1 譚 (23)
1998年在港出生,案發時21歲半,現年24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就讀明愛專上學院社會工作系高級文憑,並擔任兼職社工。熱心參與課外活動,為民安隊成員及青少年中心樂隊主音。父親為職業司機,有一名哥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詞第79段有關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本案沒有直接證據顯示D1何時到場、出現於何處、做了甚麼。本案沒有警察受傷,沒有證據顯示D1為主導角色或直接作出暴動行為,被捕位置也與暴動核心有一定距離,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希望可以作為參與程度低的示威者看待。同時,引述近期區域法院判刑案件,包括DCCC362/2020、DCCC538/2020及另兩案的新聞報導,認為被告參與程度低,應以三年多為判刑基準。

求情指,D1品格良善,案發後已經吸取教訓。其家人、師長、社工、僱主信件指出D1品格良好,希望法庭酌情輕判讓他可以早日重回正軌。他已經反省其行為,不應因一時衝動前往暴動現場。希望日後可以學習心理學,助己助人面對困難,希望法庭輕判。補充陳詞指,D1在信中表達自己對事件的悔意,無論如何都不應前往暴動現場,不宜衝動,應該冷靜理性思考。他希望在獄中進修都會大學關於哲學或心理學的課程,閱讀相關書籍。D1得到許多親友老師支持,可見是個有上進心的年輕人。

👧🏻D4 楊 (21)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19歲多,現時未滿22歲,未婚。案發時為學生,熱愛手球、跑步,在學界比賽多次獲獎。生於單親家庭,與父親及哥哥同住。2021年完成英國大學的文學士課程,其後擔任銀行項目管理員。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D4自己、家人、未婚夫、教練、牧師、社工及實習僱主均有撰寫求情信,讚揚她為人善良孝順、積極助人、熱愛運動,深得家人朋友喜愛。案件與她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只屬單一事件。她在困難的環境下努力成長,希望盡快出獄重投社會、照顧家人。

基於D4非本次案件主導者,行為輕微,只透過衣著裝備鼓勵其他被告。希望法庭以最有利角度考慮其只參與了18分鐘的暴動,程度性質較輕微,只因為一念之差受社會氣氛和網民慫恿方犯案。加上審訊時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希望可以酌情處理。辯方引述DCCC234/2020及CACC130/2017兩案。後者有關2016年初二旺角警民衝突,大批市民堵路衝擊警員、投擲磚頭、縱火,部分店鋪及的士著火、警員受傷、物品被破壞。上訴法庭同意五年量刑基準不屬輕判但合適。

👧🏻D5 卓 (20)
2000年生於香港,案發時差不多19歲,現年21歲半,未婚,為一名學生。成績優異,在學時多次獲獎,亦擔任義工和兼職工作。
2003年父親生意受打擊後患上精神病,2015年病情變得嚴重,暴打母親,A5雙親離異。與母親及兩名哥哥同住,就讀樹仁大學社會工作系。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2019政治爭議及社會事件令大眾受壓力,特別是年輕人對前景擔憂、對政府不滿。D5愚蠢、衝動並低估事件嚴重性,事後承受巨大壓力。基於審訊時有同意部分案情,加上沒有證據證明其參與了多久、作出破壞、有預謀參與,而且本次初犯,對前途亦大有影響,懲罰嚴重,已經承受慘痛教訓,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希望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梁天琦案,以及兩宗區院判刑案例。

辯方同時呈交D5多次獎學金獲獎紀錄及義工證明書,以及D5自己、老師和兄長的求情信。D5在信中交代自己參與的義工及課外活動,對家人的愧疚,以及自身承受的壓力。希望早日完成大學課程,成為社工,幫助他人,與家人重聚。

👧🏻D7 鄧 (23)
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指D7並無攻擊性武器及毀壞財物的工具,本次暴動沒有警員或市民受傷,只是造成交通堵塞。辯方引述兩區域法院案例,兩案分別以42個月及40-45個月為量刑基準。基於沒有證據顯示D7參與暴動的程度及角色,而裁決亦指其只是身處現場鼓勵其他暴動者,非全副武裝,希望法庭作有利推論,D7屬參與程度低。

辯方呈上其父母、大學副校長、教授、心理輔導主任及同學的求情信,認為D7品學兼優、正直善良,這次事件與其過往性格不符。D7自己的求情信亦指此事為她帶來巨大的痛苦和麻煩,對家人和師長感到歉疚,因為無知和魯莽犯錯,希望繼續修讀心理學,幫助他人、貢獻社會,為世界盡一份綿力。

👧🏻D8 戴 (21)
2000年生於廣西,其後隨家人來港。案發時為19歲半的中學生,現年22歲。中學時期有參與女童軍,為家中獨女,父母均擔任清潔工。案發時剛完成2019中學文憑試,其後就讀知專設計學院時裝策劃及採購高級文憑課程,將來亦打算在時裝方面進修。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基於案件沒有證據顯示其到場時間及有作出直接行為,案件亦無人受傷、無證據顯示D8為主導角色,加上被捕地點與核心位置有一定距離,D8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參與程度屬較低。代表D8的大律師同時代表D1,採納相同的法律方面陳詞,上述已經綜合。

辯方呈上D8本人、中學老師、社工、講師、前上司的求情信,D8品格良好、純真善良,與人相處融洽。沒有心思熟慮下犯案,重犯風險低。D8撰寫的求情信表達了對父母及公公婆婆的顧慮,為自己的不成熟為家人帶來傷害感到內疚,已經作出深刻反省,經一事長一智,會更深思熟慮、謹慎做決定。希望法庭從輕發落,讓她可以繼續知專設計學院的課程,早日與家人重聚。補充陳詞指,其正就讀兩年課程的最後一個學期,成績優良,已經繳納學費,但因為還押需要休學。希望可以早日出獄升讀學位,在時裝設計方面發展,照顧父母。父親已經70多歲,被告擔心父親疫情期間工作風險尤其高;媽媽亦有眼疾,但因為經濟環境不許可而未能醫治。其同父異母哥哥沒有給予父親家用,公公婆婆亦中風需要照顧,D8有一定照顧家庭及財政壓力。

👧🏻D9 王 (24)
1998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1歲半,現時未滿24歲,未婚。還押前任職珠寶公司。父親早年離世,母親一直受病困擾,為照顧母親及家庭經濟的支柱。中學開始兼職工作,收入不高,但仍然持續捐款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本案沒有證據顯示D9直接作出的行為。辯方引述梁天琦案,本案雖不是突然發生,但亦沒有周詳計劃、部署,暴力行為集中於早段,沒有證據顯示D9當時在場。其參與角色有限,也沒有直接作出暴力行為,裝備只屬防禦性質。汽油彈、磚頭只是其他人在遠距離投擲,案件亦無人受傷,在同類案件中屬於非嚴重一類。D9參與程度低,罪責應較低,希望採納較低量刑基準。辯方引用多宗區域法院判刑案例。

辯方呈上D9母親的精神科醫療證明,以及D9的捐款紀錄,其同事、朋友、師長的求情信。此外,亦有一張診所普通科醫生的便箋。便箋提及D9患上偏頭痛,過去兩次到該診所求醫,但沒有提及病情、抑制情況及影響。辯方就此引用CACC106/2021一宗聾啞殘障人士的案例,指該被告在監禁時面對「極大障礙」,法庭以寬容手法減刑6個月。但本案辯方未能提供便箋以外其他資料,沒有證據D9監禁時會構成上述的「極大障礙」,不會構成任何求情理由。

👧🏻D10 伍 (24)
1997年生於香港,案發時22歲半,現時25歲,未婚。任職宴會副經理,副學士畢業後擔任婚禮策劃。還押前亦有擔任侍應,並製作手作寵物用品。
與母親及二哥同住,父親於國內營商,有一已婚大哥。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續: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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