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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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001屯門 李(39) 控方沒有陳詞 辯方完成陳詞 案件將於 11月3日 下午1430 於屯門法院第八庭進行裁決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詞 #1001屯門

李(39)

審訊過程

控罪: 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32章 警隊條例第63)

控方 : 沒有陳詞
辯方 : 本案唯一爭議點係唯一證據PW1的證供,控方證人所描述唔符合本案所發生衝突,被告對警方有禮,片段表示到被告係好合作,假若如果發生衝突,即不會存在片段中呈現的東西,PW1所表示到有同被告發生過激烈嘅衝突,但回應返警方對被告嘅態度。若接納PW1所講,則法庭不能解釋,被告被捕後係坐係燈柱,放鬆嘅身體姿態。(議題1)
  片段一開始被告仍未被鎖上手扣,若跟據PW1所述,為何要一至兩分鐘先上手扣。如果真係有激烈抗爭的話,需要多名警員合力去制服的話,解釋唔到點解唔直接鎖上手扣。同埋如果真係有激烈嘅掙扎嘅話則不會只有輕微嘅損傷。以及唔會唔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做一個警誡。據PW1表示需要警誡,都表示當日有執行有人跟就OK,而且當日在場無一個警員有就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去跟進。據PW1都講,因為搵到有物品,而啲物品有機會傷到警員,而身上的傷則放為次要。及後PW1話現場唔許可,就佢傷勢去影相拍片,在後佢以人多手腳亂話唔許可,但PW1其實都無解釋過,更加令人吊詭嘅係,跟據PW2現場無人討論過要就呢件事作出討論。(議題2)
  據PW1所講PW2有參與制服,但PW2由頭到尾都無參與過,見到被告嘅時侯已經被制服,跟住警長跑,由跑到案發地點都係十幾秒,無法解釋點解要咁耐先上手扣。(議題3)
  爭議於使用警棍呢一點上,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4)
  爭議於體力分配上而被告應該係無掙扎,但由於裁判官表示呢一個講法係企不住腳。所以不展示。(議題5)
  認為PW1於第二及三份供詞潛建左好多,包括被告係地上仍掙扎嘅情節,不斷想起身,唔需要講被告有掙扎,而係落地之後先有掙扎。(議題6)
辯方結案陳詞 : 法庭不能夠安心接納證人嘅證供
完成陳詞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1/4]
#1013粉嶺 

D1 陳 (18)
D2 *
D3 *
D4 鄭(16)

控罪:
1. 非法集結
2. 刑事毀壞
3. 蒙面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辯雙方沒有爭議片段,D1只爭議閉路電視和陳詞;D2,3 被告只爭議陳詞;D4爭議雷射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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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早上完成PW 1(中銀職員)的盤問,開始PW2( 朱先生,保安員)主控主問。下午繼續及完成PW2( 朱先生,保安員)主控主問,D1代表律師盤問;其他代表律師沒有盤問,主控沒有覆問。處理控方證物PD3 光碟呈堂性。

1435 開庭
🎲PW2朱先生繼續作供,主控繼續盤問。
播放片段一:
[第二組片段(CCTV)頻道15] 時段15:54:59 -15:55:11 ;15:59:30-15:59:53

播放片段二:
[第二組片段(CCTV)頻道15] 時段16:00:08 -16:00:19 ;16:05:00-16:10:00
(註:畫面內容見中銀分店外,手足架起傘陣並進行裝修,及後離去。)

PW2 表示當日見到破壞後的情況,即中銀的玻璃粉碎。

播放片段三:
[第二組片段(CCTV)頻道14] 時段15:55:00 -15:55:13 ;15:59:45-15:59:56;16:00:07-16:00:17;16:10:00-16:11:00
(註:畫面拍攝的是車路及時速停車場入口,有市民及手足經過。)

控方補充各頻道依賴片段的時間
CH1, 15 —> 15:55:00-16:10:00
CH14 —> 16:10:00-16:11:00

PW2 表示中銀向石崗方向行20米轉彎就到達畫面所示位置;同意中銀條巷一邊去迴旋處,另一邊再轉彎就見到停車場。法官表示對方向了解困難,希望PW2在地圖標示至少三個鏡頭及的位置及拍攝方向:旋轉處、中銀對出、停車場入口,以及標上各頻道號碼。此地圖及後呈交為控方證物P13.

展示P13 CCTV的地圖
PW2表示頻道1的鏡頭為搖擺鏡頭,較接近惠康,左邊拍攝到惠康,右邊是7-Ele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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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片段有否受到干擾
PW2今早提及當警方要求交出CCTV片段時,將片段過至DVR再放到 usb記憶棒再插電腦及燒成CD。但PW2今早被問及最終由誰人交給警察時,第一次指忘記,但第二次回應時澄清在提了「18號日子」後,記起由自己交給警方。在下午辯方盤問下,PW2澄清第一次問的是比較 general 的情況,第二次回應時回想因當日比較忙但同事指有警察找自己,剛好自己在位子上所以就親自交了CCTV。

PW2表示閉路電視錄影系統連接在DVR機,其系統放在座位上沒有鎖的地方,接觸此系統需要密碼,密碼長度為5英文字母4數目字。此密碼除了自己外,只有管理處的物業主任知悉。由10月15日燒錄光碟至18日交給警方的中間時段,物業主任沒有接觸閉路電視系統。PW2表示自己接到指示後立即燒錄光碟,當時是星期二因為不想同事見到所以等同事放工才做。

今早PW2提及13日警方找自己時有播放片段給警方觀看,他們很快觀看,因為popo想知有沒有鏡頭拍到當時情況。其片段流暢度同法庭所播放的一致。當時主要播中銀門口的CCTV,popo看完後就主要找出眾人的入場位置及時間。


🎈關於片段畫面窒
今早PW2回答主控鏡頭畫面為何窒住時,稱頻道1鏡頭會搖擺,及後辯方問其他鏡頭畫面窒住的原因,PW2指頻道6的位置是高位有風吹故有震盪;頻度14的入口位鏡頭都是搖擺鏡頭但因故障至無法轉動所以變成定鏡。辯方問為何鏡中畫面會窒吓窒吓,PW2表示因為鏡頭在高位、當有重型車經過鏡頭會震動所以畫面窒窒吓。上述情況是PW2知道這樣發生,非個人猜測。PW2同意這些鏡頭會受到外來環境(車經過)干擾。

D2-4代表律師沒有盤問;主控沒有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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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呈堂證物爭議 #陳詞

🎲主控陳詞
處理證物能否呈堂有兩大點:(1)相關性及(2)表面真確,得悉辯方律師不爭議(1)而爭議(2),故庭上傳召PW2完整地交代製作光碟過程,因其當日一定時段內在崗位當值,是接觸證物光碟最為接近的人,由操作至燒碟過程中皆沒有人為干擾,故屬可靠證供。

🎲D1 代表律師陳詞
甫指出PW2在庭上作供時同意片段受外來環境干擾,及後呈交案例及相關法例如下:HCCC252/2019 HKSAR vs Ko Wai Kit and another
(頁24段49)(註:此段約指需要證明產生截圖的系統是可靠,而非只是內容的真確性。電話屏幕截圖必須準確顯示電話畫面內容;且須準確顯示三部手機之間的訊息往來;及證明1、2被告為訊息傳送者。)

D2代表律師引用《證據條例》第22A條「在該電腦於上述活動過程中如上述般使用期間 ——(ci) 有適當措施施行以防止任何未經許可而干擾該電腦的行為。」 而PW2指出過CCTV有受外來環境(如重型車輛的移動)干擾,辯方律師指控方須就證物的可靠性舉證至無合理疑點。

陳官希望辯方律師指出那些畫面被實際干擾,D2代表律師稱中間每逢片段窒一窒就被干擾,但D2代表律師未能指出其干擾影響了畫面形象的真確性,僅指出所有片段中,移動中的物件的位置會出現不連貫的移動,並以片段[頻道14片段 16:09:56-16:09:57]為例,當中一白褲女士由距離最右邊三個身位變成兩個身位,片段不能連續顯示其步行。D2律師繼而重申影像中的物品沒有出現突然消失或出現的情況。

陳官反駁D1代表律師所提出的「毫無合理疑點」非上級法院標準,舉出 HKSAR v Lee Chi Fai [2003] 及終審法院HKSAR vs Chan Siu Tan[FAMC 48/2019]兩例,其上訴委員會沒有要求證物可接納性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反而考慮相關性及表面上真確。官稱D1代表律師所呈交的案例只是手機的文字訊息,反而Lee Chi Fai及Chan Siu Tan兩案中關乎影像片段,若按上級法院指示,實在不必考慮《證據條件22A》條。

D1代表律師則稱陳官所指的案件中沒有觸及可靠性的議題。因為Lee Chi Fai 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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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月27日 09:3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明天陳官將決定證物可否呈堂。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31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1.30]
[2023.01.29-02.04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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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0:00
👤關(27)🛑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8/21] (#1214屯門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14:30
👤趙(67) #不服定罪上訴 (#港區國安法 #旁聽師 發表煽動文字;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0月27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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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鍾(30) #續審 [10/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鄧,余,何,施,李,李,梁,翟,陳,陳,周,周,朱,洪,黎,林,李,黃(16-32)🛑A5李,梁,朱已還押1日 #續審 [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8樓16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李,蘇,謝,陳(15-25) #陳詞 (#1006灣仔 5項蒙面;經審訊後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脫,但5項蒙面罪成。律政司不服暴動罪脫的裁決正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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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李志豪裁判官
🕤09:30
👤雷(41)🛑因另案還押中 #續審 [2/2]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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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曾健成,李,吳 #提堂 (#20220528銅鑼灣 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不是聲援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星熠(26) 煽惑16歲以下的兒童與他或向他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2項向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 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賴子樑(26) 企圖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 #衰11製CP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六庭 (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陳詞

A1:15歲仔
A2:李(17)
A3:蘇(20)
A4:謝(22)
A5:陳(25)
*以上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5人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6)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名成立
A1、A3 配戴掛耳式口罩;A2、A4、A5 則配備半面式防毒面罩 (A2承認控罪)

—————————

案件背景:

5人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蒙面則罪成(A2開審前認罪)。2022年1月11日,A1被判處更生中心令,A2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A3-5各被判監10星期。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2022年2月10日,A3、A4及A5服畢刑期即在懲教院所外被警方重新拘捕,同日帶到高等法院提堂,獲准保釋候訊。A1與A2重新被捕及提堂資料不詳。

原審官方裁決理由書按此
原審官方判刑理由書按此
—————————

本上訴案件5位答辯人(R1-5)依次為原審時的A2、A1、A3、A5及A4,方便起見下文沿用原審時被告的編排順序。

控方(上訴方)代表:#沈嘉琪 檢控官
*原審主控為 #林芷瑩大律師

辯方(答辯方)代表:
A2A5(R1R4) #馮振華大律師
A1A3A4(R2R3R5) #林國輝大律師
*A1A3A4原審法律代表為 #李頌然大律師 (當時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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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開庭

高官已閱畢控方草擬的案件呈述書,指出文件裡需要釐清之處、不需要或不應包括的內容。

⚪️原審事實裁斷有錯是否控方的上訴理據?

代表控方的沈檢控官澄清,原審時高官就案件作出的每個獨立事實裁斷沒有錯,控方只是要就最終的定罪結論[暴動罪名不成立]上訴。特別針對被警員證人指稱曾投擲汽油彈的A1,根據裁決理由書,高官不是否決警員證供,只是席前的證據基礎未能令法庭穩妥接受被告曾作出指稱行為;現在控方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時已有的證據是否已經足以穩妥地接納。

高官認為沈檢控官意即指他聽取證人證供和睇呈堂片段後的事實裁斷有錯,並指出控方在案件呈述書中不清晰之處,應清楚分開「兩個attack」,第一點是指A1有投擲汽油彈,那樣他就是以主犯(principal offender)角色參與暴動,其他環境證供已不需多考慮。

控方承認草稿有不清晰之處。即使裁定A1並沒有投擲汽油彈,憑他身處現場是否已可推論他有參與暴動,應由上訴法庭審視。控方的上訴理據之一就是原審法官所作推論有悖常情(perverse)。

⚠️#林國輝大律師 認為,控方現時說法正是在挑戰事實裁斷,而這是案件呈述所不容許的。#馮振華大律師 認同林大律師說法,控方上訴理據似乎針對事實裁斷,上訴庭不應處理。

➡️ 控方重申:案件呈述上訴不容許挑戰事實裁斷(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本身,難道也不可以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challenge findings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嗎?沈檢控官讀出時任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林文瀚在Lee Yee Shing Jacky and Another v. Board of Review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and Another [HCAL40/2008]一案中有關挑戰事實裁斷有違常理的見解:

//And it has to be remembered that in this context, a point of law may encompass a challenge to a finding of fact as being perverse or contrary to or unsupported by any evidence or a challenge that the tribunal of fact failed to take into account of relevant evidence or improperly took into account of irrelevant materials.//

⚪️案件呈述是否需要列出各人已被裁定罪成的蒙面控罪及被截停情況?

即使是次上訴只是就暴動罪名不成立的裁決所提出,控方在呈述書裡列出各被告已被定罪的蒙名罪[控罪2-6],原因是被告所面對的蒙面控罪與暴動控罪在同一日期及地點發生,而原審裁定被告蒙面罪成,即是必然接受被告在案發時間是身處非法集結現場。

高官指出,呈述書應減去部分附件[案情];控方回應稱,本身辯方甚至爭議應該完全唔落任何附件,惟高官裁決理由書寫得十分詳細,而案件呈述書必須是獨立(self-contained)的文件,不能附上原審裁決書,因此不得不在呈述書裡列出所有控方認為與指涉暴動罪相關的案情。

就草擬呈述書包含各被告被警員截停的描述,高官表示,理解控方寫上A1被截停情況可能是用以判斷他的觀察是否有錯,但認為A2-5被截停的情況與上訴無關。控方重申,不是指高官事實裁斷有錯,甚至他亦接納證供,但被告被截停情況與參與暴動「至關重要」,所以必須列出裁決書中所援引的事實。

關於A4,高官指原審時已認出片中人是被告,控方無需在案件呈述書再列出片段影到A4跑緊;辯方在審訊中曾提出A4剛進入軒尼詩道後打橫跑過行車線,惟他作出事實裁斷時已拒絕接納辯方此辯解。高官的思路是先睇整體大環境,包括考慮被告被捕前剛由寶靈頓道進入軒尼詩道的可能性;而分析證據後他不能排除被告是在被捕前剛從馬師道或天樂里進入軒尼詩道。控方堅稱,片段影到A4被截停情況似乎與他被截停有「密切關係」。

高官嘗試歸納控方立場:控方認為在呈述書中加入上述章節能較清晰地描述他作出裁斷時的心路歷程,與此同時又不會加重上訴庭負擔。

⚠️林大律師認為,控罪詳情與同意事實根本不需要寫落去。回應有關A4部分,林大律師質疑,如果控方沒有挑戰fundamental findings,為何要挑戰推論?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幾點到現場。上訴庭只是要考慮原審法官作出的推論是否正確,不需要知道太多事實背景。

➡️沈檢控官續以林文瀚法官判詞(出處同上)回應辯方指控:

//Upon a case stated the court cannot determine questions of fact and it cannot draw inferences of fact from what is stated in the case. Its authority is limited to ascertaining from the contents of the case stated what are the ultimate facts, and not the evidentiary facts, from which the legal consequences ensue that gover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s of parties. The question may be one of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and then the nature of the evidence becomes in a sense an ultimate fact for the purpose of that question.//

⚪️控方質疑原審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

控方在呈述書提出,原審法官沒有推論被告企圖參與暴動;高官坦言當時完全沒有考慮過這一點。林大律師反問,係咪一定要法庭去諗?控方唔提出?而且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裡提到的不是企圖參與,而是身上的衣著和裝備。在案件呈述中提出原審冇人提過的議題是不適當的。著黑衫在現場睇一定有暴動?

原審也是辯方代表的馮大律師補充,整個審訊階段中控方從來沒有申請修改或新增交替控罪[指控被告企圖參與暴動],亦不曾提及或邀請過法庭去考慮這一點,現在提出並不恰當。按照他在其他案件代表被告人上訴的經驗,沒有在原審時提出的課題都不會在上訴時被考慮;法庭理應一視同仁。

控方反駁,根據《刑事罪行條例》159G(3),不需修訂控罪已可由法庭裁定企圖罪行。控方亦不是只憑黑衫就對被告作出指控;他們都有裝備。正如高官作事實裁斷時都有裁定他們不是無辜途人,而是有備而來,這樣會不會其實有足夠基礎裁定企圖參與?

高官表示:「我係可以考慮,問題係審訊中冇任何一方提出過。」控方強調法官「可以」考慮,但承認法官不是「必然要」考慮。高官明言,若然控方立場是指他失職[沒有考慮企圖參與暴動罪],應該要求重審。

馮大律師補充,審訊時控方已明確劃出指涉暴動範圍;沒有「企圖參與」,只可以是參與或不參與。高官同意辯方說法,「問題三[點解原審法官唔推論被告有企圖參與暴動]未必列入我個case。」他指出以近期案件所見,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與否視乎衣著裝備和觀察等,即有或沒有參與;未去到現場就被捕話想參與才算是企圖參與。

➡️高官再次指出,當時控辯雙方都沒有就這一方面陳詞。沈檢控官鍥而不捨地重複,可能上訴庭最終會裁定原審法官冇出錯,只係當時冇人提,但現階段應持開放態度,交由上訴庭定奪。

控方將會因應今天聆訊而修訂案件呈述書草稿,高官睇完再考慮是否需要再作修改或已可簽署。

1537退庭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1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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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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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09:30
👥朱,許,馬(20-24) #續審 [10/25] (#1118理大 2項暴動)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續審 [26/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17/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陳詞 [56/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9庭 ( 區 域 法 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15-24) #續審 [8/30]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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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1月1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詞[56/20]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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