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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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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保釋事宜:
。1000元現金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警署報到一次

由於控方須時委聘外判律師並預備文件,希望辯方能於4星期內前通知控方有關被告的答辯意向。案件主管應儘快將所有文件給予辯方。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並進行審前覆核,有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20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三名證人, 均為警員。辯方將會爭議口頭招認自願性, 辯方有可能傳召一名證人, 同時希望傳召一名已離職的督察, 要求控方協助聯絡。

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29日 於屯門法院第7庭作兩天審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審訊 [1/2] *下午部分*
#1120天水圍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火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困難深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控方證人已全部出席及辯方完成盤問。法庭裁定表證成立。
法庭轉至處理特別事項,暫時只處理好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9月30日上午9時30分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審,維持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20天水圍
#續審[2/2]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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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繼續出庭自辯

🔹控方盤問
被告於香港出生、長大及讀書,案發時就讀港大學士第三年。

📌PW1從未解釋為何截停被告人
案發當天PW1沒有在現場對被告解釋為何截停,被告因害怕沒有詢問PW1,被告被截停後直到被帶回警署沒有問過PW1為何截停。

📌截查時被PW1辱罵
PW1當時命令式叫被告出示身份證,並叫被告站到牆邊約20分鐘,跪下約10分鐘、坐在長凳上約10分鐘等,在被告背面一直走來走去,很惡地不斷罵被告「鬼鬼祟祟想走」等約20分鐘。被告沒有想過PW1是否無理或是否一個好警察、是否值得信任。

控方質疑被告看不到PW1,而當日有兩名人士被截停,為何知道PW1罵的是自己?被告表示PW1有叫自己轉換姿勢,而另一被截停人士沒有跪下,但有一起站立及坐下。

📌沒有任何警誡
被告在主問時說PW1在現場沒有對被告就任何罪名宣布拘捕或警誡,但被告覺得已被PW1拘捕,因為PW1沒有放被告走。被告沒有問為何檢查完身份證沒有放自己,因為認為如果PW1要放走自己會說,所以沒有問任何事。被告沒有想過被要求跪下是否不合理要求,亦不記得膝頭是否痛。

控方指主問時被告沒有提及PW1有罵自己、 叫自己跪下及坐在長凳上。

離開現場上警車時被告沒有問過PW1或任何警員為何要上警車。被告雖覺得已被拘捕,但不知道為何被捕。

📌沒有安排見值日官
到天水圍警署後被告直接到大房間坐,沒有見過值日官。之後一直由PW1及PW2處理被告,後來有一個警員安排被告打電話。

於警署內被告有被要求取出袋內的物品及翻出褲袋,但沒有被搜身。

📌PW1拖延讓被告聯絡律師
被告有閱讀過拘留人士通知書PP3,所以被告知道自己的權利,並向PW1提出想打電話給律師,但PW1說要完成程序才讓被告打電話,被告不知道其所指的是甚麼程序,亦沒有問。被告希望律師可以陪同自己進行程序,控方質疑完成程序後為何需要打電話給律師?被告解釋因為當時認為警員過一會就會讓自己打電話,所以沒有想太多。

被告此階段仍不知道為何被帶返警署,但沒有詢問,因為當刻相信警員。被告不清楚自己是被拘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

📌在記事冊上簽署
被告簽完拘留人士通知書PP3後,看見PW1不斷在記事冊上寫東西,但不清楚PW1在寫甚麼。之後PW1讀出第14頁第8行至第15頁第4行的警誡,到最後叫被告抄結尾聲明時才將記事冊揭到第18頁交予被告。當時PW1沒有讀出第13至18頁或叫被告閱讀內容,被告亦沒有閱讀,因此直到被告寫結尾聲明時不知道前面的內容。

📌得知因「非法集結」被捕
PW1讀出了第14頁的警誡時,被告才得知被捕罪名是「非法集結」,亦得知不一定要說話,所說的話會被寫下作證供。

📌PW1捏造證供
PW1有問被告問題,而被告亦有回答,回答兩個問題後PW1在廢紙上寫東西,之後將廢紙交給被告看,徵求被告同意,被告想更改但被PW1拒絕。控方指照被告的說法,如果PW1不打算讓被告更改,根本不需要問被告。
此時 #施祖堯裁判官 打斷並問是否想討論合理性,控方改為表示將在陳詞補充。

PW1表示要待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簽了名才可以繼續之後的程序,被告沒有想過PW1這樣寫是否對自己很不利或很大件事,因為以為之後CID錄口供時可以修改。控方質疑被告可以即時修改,但被告表示沒有想過改不到,亦沒有問過PW1為何現在不可以改,因為相信PW1。PW1其後將廢紙內容抄到記事冊,被告當時沒有要求PW1跟自己的說法寫。

📌打電話通知親友
之後有另一個警員讓被告打電話,被告找到女朋友,並相信女朋友會盡快替自己找律師。被告有向PW1表示自己已經找了律師,PW1再開始在記事冊上寫東西,被告不清楚該記事冊是口供,亦沒有要求PW1等律師到場。

📌得知因「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被捕
之後PW1再讀出記事冊第16頁第2段警誡,被告知道自己因另一項控罪被捕,被指控把膠欄丟進輕鐵路軌。PW1在同一張廢紙寫上另一句說話,亦有出示予被告,指被告承認有丟膠欄進輕鐵路軌,被告明白其意思。控方質疑以被告教育程度,應該知道這樣對自己很不利,被告沒有想這句話等同認罪,但想提出修改,並問「係唔係唔可以改」,PW1回答「係」,被告唯有說好。控方質疑當時PW1只是在廢紙上寫上這句話,還未抄到簿上,被告應該問為甚麼不可以改。被告解釋因為之前同樣情況下PW1說過CID錄口供時才可以改,所以被告認為此次亦是一樣,而CID錄的詳細口供才是正式口供,不知道這份記事冊是甚麼。PW1有說因甚麼罪名拘捕及警誡被告,但被告沒有問記事冊有甚麼用。

📌被要求在記事冊上抄寫
PW1出示一張卡,要求被告將字抄到記事冊上,被告有閱讀並明白那段字是甚麼意思,如沒有重新看不記得抄了甚麼內容。 第18頁第4行開始,有5行被告親筆寫的字:「我黃XX已閱讀過這份口供,我知道我可隨意作任何增補、修正或更改,這份口供內容全部屬實,且我是自願作供的」。被告沒有要求看內容,但抄之前有問是否一定要簽,PW1表示一定要抄了才可以繼續下去,所以被告的理解是當刻一定要抄及簽名,不管內容是甚麼,純粹是照着指令做,亦沒有提出要修改。 控方質疑筆跟簿都在被告手上,為何不自己修改?被告解釋只是跟著指示做,不清楚是甚麼程序,沒有問就跟著抄。

被告在主問時說當時的理解是不簽名就不能保釋,控方問被告如何得知保釋這件事?被告只是知道最後應該可以離開,應該就是保釋。PW1對被告說簽名後就可以見CID、搜屋,之後離開,控方質疑被告為何仍然相信PW1?被告解釋自己沒有想過。

📌被告人不同意控方案情
控方指2019年11月20日0810在燈柱FA3785,PW1已對被告宣布拘捕、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0830在以上燈柱附近PW1再以另一罪名拘捕被告、警誡及解釋拘捕理由,被告在警誡下自願作出招認。PW1沒有罵被告或命令被告跪下,被告不同意。被告同意當時知道自己被拘捕,但不知道是因為甚麼罪名。

控方指回天水圍警員後PW1有向值日官報告拘捕經過,有在搜身房對被告搜身及發出拘留人士通知書,被告沒有提出要打電話找律師,PW1沒有說要完成程序才可以打電話,PW1的記事冊是寫到第17頁後才向被告覆讀及出示予被告閱讀,亦有問被告有沒有東西要修正、更改或增補,被告當時回答沒有,被告在抄寫結尾聲明前有閱讀該口供,確認屬實後才簽名。在訓示室警長58207沒有睥住被告或很大聲地對被告說話,被告就招認口供自願性的證供是說謊,整個拘捕過程是如同PW1所說,而非被告所說。被告不同意。

控方質疑照被告的說法,拘捕當時電話在被告手上,被告為何不聯絡女朋友?被告解釋因為PW1要求被告雙手搭在長凳椅背上,無法使用電話。

🔸辯方覆問

📌聯絡律師
被告在警署時看完羈留人士通知書後要求打電話給律師,被告的理解是律師到場後可以一起聆聽錄口供過程,但不清楚警署內的程序,只是相信律師幫到自己。

#施祖堯裁判官 澄清盤問時控方曾問被告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否要求PW1待律師到場,被告當時的回答是自己向PW1表示找了律師。被告補充當時沒有要求等待律師到場,PW1對此沒有回應。

📌記事冊證供
在拘捕現場長凳前面逗留了40分鐘,但不是全程站立。被告當時的概念是認為記事冊是要紀錄所有對話,希望修改方式是完整地寫下說過的話,包括PW1、PW2及自己說過的所有話,但不清楚該記事冊會如何處理,亦沒有想過要如何修改記事冊的內容。

控方指被告在主問時沒有提過打電話給女朋友後有向PW1說自己有找律師。被告預期CID錄的詳盡口供會紀錄與PW1及PW2的對話,該對話時CID並不在場,被告打算要求CID紀錄。

被告當時的認知中,並不清楚CID錄取詳細的口供與記事冊有甚麼關係,認為CID的口供才是正式口供,而記事冊的內容會被取締。

- 被告作供完畢 -

辯方需要時間向被告取指示是否需要傳召辯方證人

- 1126休庭10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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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20天水圍
#續審[2/2]

黃 (21)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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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已完成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本年10月6日0930同庭裁決,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外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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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黃(21) #1120天水圍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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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證供也可能不可靠;此外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法庭指作推論時需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特別事項:

📌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和PW2的證供可靠,辯方只是放大細節的分歧,法庭會考慮證供整體決定是否可靠。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例如被告開始時指PW1命令他站立40分鐘,後來卻更改為跪地10分鐘,坐地10分鐘,站立20分鐘。

法庭可理解被告沒向PW1詢問拘捕原因,但不理解為何仍在被PW1責罵20分鐘,沒有也不等侯自己律師陪同和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簽署口供。

法庭不接納被告「簽署口供之後能更改口供」的證供的解釋。法庭指被告表示PW1向他表示不簽口供就不給予保釋,但實際上PW1並未有表示。

法庭指被告當時應預期會等待律師,因此當時實際上也難以快速離開。

📌公平性:

法庭指為確保審訊公平,需要時可運用酌情權剔除不公平的補錄口供。

法庭指PW1在庭上坦言當時記錄口供的方式是違反守則,但這不足以令法庭將口供剔除,因為PW1已將記事冊向被告覆讀,而被告是清楚內容並簽署確認。

📌結論:

法庭裁定被告是自願及公平作出招認,相關證物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

法庭指即使已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仍需考慮所有證據,而當中並不包括特別事項的證供。

法庭指PW1沒有在記事冊記下與被告的招認內容不足為奇,因為只有數句;法庭認為PW4證據是非特別針對被告,裁定PW1,PW2和PW4是可靠的證人。

法庭指被告有常識及理智,當他被PW1強迫跪地和責罵20分鐘時稍後應對PW1有警覺,但他卻確認不實的口供。

按會面記錄所示,被告犯案目的是為了表達訴求,法庭指案發時社會運動的高峰時期,這可以支持被告做出本案行為是為了表達訴求的招認。

有關被告逃跑的行為,法庭指PW4站著見到示威者在警方靠近時逃跑,而當時被告不是身穿黑衣及帶有違禁品,但由於現場有多於一項違法行為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是因干犯本案而逃跑,故不會考慮被告逃跑的情節。

法庭指被告表示沒有做過本案行為卻自願在招認中表示做過本案行為。按會面紀錄,PW1在會面紀錄時明確表示被告被拘捕及犯案的地點,而被告的回答是針對地點,招認自己的行為,回答直接。

法庭指被告的作為是非法及已對鐵路乘客帶來安全風險,而他犯案時的心理狀態已可藉會面紀錄證實,即表達訴求,癱瘓交通。

結論:

法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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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確認被告是初犯。

📌案情:

被告由王天大律師代表。

辯方同意涉案膠馬確會危害乘客安全,但認為程度不算大。輕鐵的速度有別於鐵路及車輛,是相對較慢,而且當有紅燈時是會停下。

辯方將本案比喻為有膠馬在馬路中間,當司機看到屬大型物件的膠馬時會停下車輛。

施祖堯裁判官指要考慮案發時的情況,例如有部份阻街案件是有非法集結的情節。

辯方總結立場,認為本案並非是最嚴重的級別。

📌求情信:

辯方向法庭呈上7封求情信。

被告出身至單親家庭,在大學畢業後與生意伙伴經營網店,收入不俗,被告會將當中一半收入用作養家。

被告因過往有失望的回憶,他加入與拯救動物有關的隊伍並成為義工。辯方指被告是尊重生命的人,控方也不是控告被告危害列車上的人的安全,他在本案的作為只是想表達訴求,不是傷害他人。已經規劃未來的生活。

被告的家人形容他是好學,愛惜生命,照顧家庭,孝順的人,他們不會離棄他,他們相信被告為人,接納他成為女朋友一家的未來家庭成員。

被告的生意伙伴和前僱主形容他是承擔,可信賴,負責任,工作效率高的人,當中被告的生意伙伴願意仍在將來與被告合作經營網店。

辯方指被告的生意伙伴及家人有到庭支持他,而被告亦已規劃好未來的生活。

📌結論:

辯方認為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教訓,他已明白不能以非法方法表達訴求。

辯方明白法庭判刑時需平衡阻嚇元素,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家人及伙伴支持,貢獻社會,本案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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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09: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黃(21) #1120天水圍
🛑已還押14天🛑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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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他在還押期間遵守紀律,有悔意,他當時犯案是一時衝動,忽略後果,且是首次參與與社會運動相關的示威,他明白到本案為母親帶來創傷,現時希望可以重返社會,繼續事業。

📌求情信: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明白本案已斷送前途,他是因不明智和一時衝動而犯案。

📌建議刑罰:

報告指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辯方指勞教中心刑期可達12個月,本案案情並非嚴重,及不上非法集結,勞教中心的刑期可能過重,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案例比較:

施祖堯裁判官希望辯方將本案與HCMA247/2020案比較。

辯方指HCMA247/2020案涉及東鐵線,運作正常,即使車長看到路軌物件,但未必趕及剎車,影響較大;本案涉及輕鐵線,有交通燈,車長需不時留意狀況,是可留意到路軌物件,影響較小。

施祖堯裁判官認為解釋牽強,不理解為何輕鐵線的背景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而東鐵線則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反省,判處他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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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4/2016,CACC4/2019,CACC2/2021和HCMA247/2020案。

量刑考慮:

法庭指雖然被告是受社會事件影響而犯事,但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有十多人參與,具一定規模,本案物品是從不同地方搬往案發地點,是有規劃,即使本案沒有造成傷害,但潛在風險高,案情不比HCMA247/2020案輕,辯方說法不具說服力。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防止重犯,保護公眾,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本案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

*求情內容不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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