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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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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不服刑期上訴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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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訴理由如下:

📌原審蘇文隆裁判官量刑明顯過重
上訴方指出控罪⑦危害他人安全(掟竹枝落路軌)並不普遍,在香港鮮有發生,亦無相關香港案例可供法庭參考。因此判刑無必要太著重阻嚇性以防止他人仿效,12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另外,原審裁判官高估案情嚴重性。裁斷理由中提及「//本案案情嚴重多人聯同犯案,其中更有心智未成熟的12歲兒童,被告不但沒有出言勸阻將兒童趕回家,更陪同犯案,罪加一等……」。上訴方指,即使有未成年人士參與亦不代表是上訴人招募他一同參與的,無趕走他又可否成為加刑因素?

👨‍⚖️李運騰法官指阻嚇性判刑的意義在於防微杜漸,考慮鐵路罪行一但發生帶來的嚴重後果、危險及影響,即使「十年未逢一閏」亦有需要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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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的上訴理由 (唔知有無get錯)
上訴方指出,既然原審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感化報告,必然認為感化是判刑選項之一。李運騰法官覺得原審裁判官似乎在索取報告時,向案中各被告暗示如果其中一人向警方/控方提供資料指出案中誰是發起人,就會額外有一個「求情理由」令他適合感化。

上訴方認為以「沒有供出發起人」為由而否定感化令或其他判刑選項並不恰當,因為上訴人可能不知誰是發起人,又或者根本就無發起人。另外,判刑前辯方大律師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被拒絕,但原審裁判官卻為上訴人索取刑罰較輕的感化報告,如果因為提供誘因而不考慮社會服務令,屬於原則上犯錯。

上訴人有良好品格及背景,父母離異仍努力上進考入大學、加上認罪有悔意、感化報告內容正面,種種情況都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判刑只考慮懲罰性忽略被告的更生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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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回應:
鐵路相關罪行應判處阻嚇性刑罰,因鐵路是重要的交通核心,干擾鐵路會造成巨大風險及危機,對市民造成不便。答辯方呈交英國的案例:剪銅線破壞信號系統,致鐵路需要人手操作造成延誤,判監6個月。

上訴人的行為有導致列車出軌的危機,監禁式刑罰無可避免,參考類似的英國案例,考慮本案發生時並非列車運行時段,以1年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並非過重。

📌量刑要考慮上訴人的角色及意圖
除多人有預謀犯案外,上訴人由搬運竹枝到掟落軌都有參與,而且意圖是癱瘓鐵路網支持大三罷活動,量刑可考慮案發當日背景。(上訴方回應指上訴人意圖並非造成傷害破壞,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有份搬竹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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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需時,會在1個月內頒佈決定。期間上訴人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李官強調批准繼續保釋不表示上訴有勝算或有任何暗示,所有可能性都存在。

*內容適當删減,並非完整記錄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國輝裁判官
#1111大埔 #鐵路罪行 #判刑

D1王(18)
D5何(22)
D6郭(28)

控罪
(7)危害他人安全(控罪(1)的交替控罪)
(第556章《香港鐵路條例》第30條;最高刑罰罰款$100,000及監禁3年)

被告全不認罪

早前另外3名被告已認罪(D2D4D3 ),D7罪名不成立;
審訊內容(12345);
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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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求情

🔸d1辯方🔸
更生中心報告顯示,被告適合去更生中心,認為能夠幫助被告守法,加強其概念,被告同意內容。

🔸d5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正面,講述被告自小成績良好,操行優質,家人也會一直支持被告。

🔸d6辯方🔸
背景報告顯示極度正面,家庭各人關係融洽,被告會支付自己額外進修讀書的費用,也有給予家用父母,希望法庭能給予機會被告重投社會。


判刑
法庭表示判刑時考慮以下各點:
本案案情、辯方求情內容、上一次求情內容、更生、背景報告及各人沒有任何刑事紀錄。

法庭認為一群人將4,50枝竹枝拋擲在鐵路路軌,非常嚴重,竹枝的高度厚度及其堅硬程度,從高處掉下一定會影響鐵路及他人的安全。東鐵綫日常運作相當大,任何人將這些竹枝拋擲在路軌上必然嚴重影響了鐵路運輸系統。因此,法庭必須判處阻嚇性懲罰。

d5d6乃成年人,本席採納11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經審訊後定罪故沒有減刑因素,基於2被告紀錄良好,扣減1個月,最後判處即時監禁10個月‼️

d1年輕,且紀錄良好,本席採納更生中心‼️讓被告接受有紀律性的訓練。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運騰法官 #1111大埔
👤盧(21) #宣讀判詞

控罪:
⑥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⑦ 危害他人安全 #鐵路罪行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大埔公路元洲仔近燈柱EC0659天橋將一些竹枝非法及惡意放在或擲於大埔墟鐵路上,或放或擲而致橫於該鐵路上。

控罪⑥判處2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⑦判處8個月即時監禁
詳情如下: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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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上訴詳情: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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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刑期上訴被駁回。
刑期維持原判,即時監禁8個月。
高等法院判案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裁決
👤黃(21) #1120天水圍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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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控方,控方需要證明所有控罪元素,被告不需要證明自己是清白。

法庭在考慮證供可靠性時要考慮內在或然性及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等;即使證人是警員,他/她證供也可能不可靠;此外被告過往沒有案底,因此他犯罪傾向低,證供可靠性較高。

法庭指作推論時需要是唯一合理的推論。

特別事項:

📌自願性:

法庭認為PW1和PW2的證供可靠,辯方只是放大細節的分歧,法庭會考慮證供整體決定是否可靠。

法庭認為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例如被告開始時指PW1命令他站立40分鐘,後來卻更改為跪地10分鐘,坐地10分鐘,站立20分鐘。

法庭可理解被告沒向PW1詢問拘捕原因,但不理解為何仍在被PW1責罵20分鐘,沒有也不等侯自己律師陪同和自己不願意的情況下簽署口供。

法庭不接納被告「簽署口供之後能更改口供」的證供的解釋。法庭指被告表示PW1向他表示不簽口供就不給予保釋,但實際上PW1並未有表示。

法庭指被告當時應預期會等待律師,因此當時實際上也難以快速離開。

📌公平性:

法庭指為確保審訊公平,需要時可運用酌情權剔除不公平的補錄口供。

法庭指PW1在庭上坦言當時記錄口供的方式是違反守則,但這不足以令法庭將口供剔除,因為PW1已將記事冊向被告覆讀,而被告是清楚內容並簽署確認。

📌結論:

法庭裁定被告是自願及公平作出招認,相關證物可以呈堂。

一般事項:

法庭指即使已就特別事項作裁決,仍需考慮所有證據,而當中並不包括特別事項的證供。

法庭指PW1沒有在記事冊記下與被告的招認內容不足為奇,因為只有數句;法庭認為PW4證據是非特別針對被告,裁定PW1,PW2和PW4是可靠的證人。

法庭指被告有常識及理智,當他被PW1強迫跪地和責罵20分鐘時稍後應對PW1有警覺,但他卻確認不實的口供。

按會面記錄所示,被告犯案目的是為了表達訴求,法庭指案發時社會運動的高峰時期,這可以支持被告做出本案行為是為了表達訴求的招認。

有關被告逃跑的行為,法庭指PW4站著見到示威者在警方靠近時逃跑,而當時被告不是身穿黑衣及帶有違禁品,但由於現場有多於一項違法行為下,法庭不能肯定被告是因干犯本案而逃跑,故不會考慮被告逃跑的情節。

法庭指被告表示沒有做過本案行為卻自願在招認中表示做過本案行為。按會面紀錄,PW1在會面紀錄時明確表示被告被拘捕及犯案的地點,而被告的回答是針對地點,招認自己的行為,回答直接。

法庭指被告的作為是非法及已對鐵路乘客帶來安全風險,而他犯案時的心理狀態已可藉會面紀錄證實,即表達訴求,癱瘓交通。

結論:

法庭認為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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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控方法律代表梅松大律師確認被告是初犯。

📌案情:

被告由王天大律師代表。

辯方同意涉案膠馬確會危害乘客安全,但認為程度不算大。輕鐵的速度有別於鐵路及車輛,是相對較慢,而且當有紅燈時是會停下。

辯方將本案比喻為有膠馬在馬路中間,當司機看到屬大型物件的膠馬時會停下車輛。

施祖堯裁判官指要考慮案發時的情況,例如有部份阻街案件是有非法集結的情節。

辯方總結立場,認為本案並非是最嚴重的級別。

📌求情信:

辯方向法庭呈上7封求情信。

被告出身至單親家庭,在大學畢業後與生意伙伴經營網店,收入不俗,被告會將當中一半收入用作養家。

被告因過往有失望的回憶,他加入與拯救動物有關的隊伍並成為義工。辯方指被告是尊重生命的人,控方也不是控告被告危害列車上的人的安全,他在本案的作為只是想表達訴求,不是傷害他人。已經規劃未來的生活。

被告的家人形容他是好學,愛惜生命,照顧家庭,孝順的人,他們不會離棄他,他們相信被告為人,接納他成為女朋友一家的未來家庭成員。

被告的生意伙伴和前僱主形容他是承擔,可信賴,負責任,工作效率高的人,當中被告的生意伙伴願意仍在將來與被告合作經營網店。

辯方指被告的生意伙伴及家人有到庭支持他,而被告亦已規劃好未來的生活。

📌結論:

辯方認為本案已為被告帶來教訓,他已明白不能以非法方法表達訴求。

辯方明白法庭判刑時需平衡阻嚇元素,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有家人及伙伴支持,貢獻社會,本案並非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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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1年10月20日09: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黃(21) #1120天水圍
🛑已還押14天🛑

控罪:危及鐵路乘客的安全 #鐵路罪行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因非法作為,即將一個膠欄放在或擲於該鐵路上或使之橫於鐵路上而危及或導致危及在位於新界元朗天水圍天城路近輕鐵天湖站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運載的人,或任何身處、相當可能身處鐵路之中、之上或附近的人的安全。

口頭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youarenotalonehk_live/1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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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報告:

辯方指被告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他在還押期間遵守紀律,有悔意,他當時犯案是一時衝動,忽略後果,且是首次參與與社會運動相關的示威,他明白到本案為母親帶來創傷,現時希望可以重返社會,繼續事業。

📌求情信:

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明白本案已斷送前途,他是因不明智和一時衝動而犯案。

📌建議刑罰:

報告指被告適合勞教中心,辯方指勞教中心刑期可達12個月,本案案情並非嚴重,及不上非法集結,勞教中心的刑期可能過重,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

📌案例比較:

施祖堯裁判官希望辯方將本案與HCMA247/2020案比較。

辯方指HCMA247/2020案涉及東鐵線,運作正常,即使車長看到路軌物件,但未必趕及剎車,影響較大;本案涉及輕鐵線,有交通燈,車長需不時留意狀況,是可留意到路軌物件,影響較小。

施祖堯裁判官認為解釋牽強,不理解為何輕鐵線的背景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而東鐵線則採納較高的量刑起點。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在還押期間有反省,判處他短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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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判刑理由:

案例參考:


法庭在考慮量刑時參考了CACC4/2016,CACC4/2019,CACC2/2021和HCMA247/2020案。

量刑考慮:

法庭指雖然被告是受社會事件影響而犯事,但不構成減刑。

法庭認為有十多人參與,具一定規模,本案物品是從不同地方搬往案發地點,是有規劃,即使本案沒有造成傷害,但潛在風險高,案情不比HCMA247/2020案輕,辯方說法不具說服力。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判刑需具阻嚇性,防止重犯,保護公眾,勞教中心是相稱的刑罰,本案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被告被判入勞教中心

*求情內容不重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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